二、常驻代表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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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0
颗粒名称: 二、常驻代表机构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143-14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发展历程,以及政府为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制定的法规和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设立和居留手续、人员雇佣、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文本还提到了福建省已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政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外资企业管理 注册登记 常驻代表机构

内容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福建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福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为更好地对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有效管理,1981年4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省进出口办公室、省外贸局联合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签证及旅行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批准证件副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居留期限即登记证有效期限,但登记证期限超过1年的,只发给1年有效期居留证,居留证期满可申请延期。该通知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进行成套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执行项目合同的联络员工及专家等;也不包括驻第三国又兼任驻中国的常驻代表。通知还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雇用第三国人员和在华没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需聘用雇员时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聘用。华侨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可参照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至1982年底,全省已有3个常驻代表机构按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福州办事处首席代表起初不了解我国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未经申请登记便擅自在住处挂牌开展业务活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及时指出其错误做法,并向该代表宣传有关常驻代表机构的政策法规。该代表立即摘牌停业,及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登记领照后重新开展业务活动。
  198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其登记批准权限和程序,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据此,福州、厦门等先后开展了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申请登记者提交的有关证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有关人员简历;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经核准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领取《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领取《代表证》,雇佣工作人员则领取《雇员工作证》。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企业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以上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
  至1989年底,全省已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9家,分别来自18个国家和地区,主要设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开放城市。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核准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分布较为分散,有的机构与居民住宅混居,安全条件差,只有一半左右按规定设在宾馆、饭店、大厦内,其余分别设在各种招待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有的常驻代表机构擅自变更地址,有的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有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有的虽经省外经贸委批准撤销,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还有的私聘雇员。但大多数常驻代表机构能够遵守我国政策和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日本国福建经济贸易会社驻福州办事处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使其所从事中日人才开发交流和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得很顺利。
  福建省是全国改革开放试点省份之一,是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因而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除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外,国外和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来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也越来越多。1991年2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福建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针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大对外开放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走访有关代表机构,主动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及时为一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至当年3月底,全省累计登记办证常驻代表机构404家,其中厦门295家、福州104家、其他地区5家。
  同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月4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中国公民。所需雇员必须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雇员登记。在福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统一由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选派,在厦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由厦门市对外交流服务中心选派,在其他地区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由当地政府指定专门外事服务单位负责选派。雇员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违反该《暂行办法》,擅自招聘雇员或所聘雇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解聘或限期履行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11月,对几家美国企业驻闽代表机构的违反规定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擅自变更地址的代表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地址后无处查找的登报通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登记证;登记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逾期不办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登记证;办理登记后未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两证”的美国大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按自动撤销原登记申请处理,将其批准文件收回原审批机关;未按规定设置地址及私聘雇员的代表机构,通知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使福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健康发展,至1991年底,全省已登记外国(含参照执行的港澳台地区)企业在闽的常驻代表机构530户,其中美国23户。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外事办和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145家驻榕代表机构逐一进行查访,就某些代表机构依然存在私聘雇员等问题,一方面进行宣传疏导,另一方面督促其依法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使20余家私聘雇员的驻榕代表机构都陆续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对查访中发现的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擅自搬迁地址、未经核准登记即非法开展业务活动等,也依法作了处理。
  1994年,全省各地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规范有关收费办法及按人民币外汇券折合人民币收费额度。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原为定额收取人民币外汇券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取人民币时,均根据外汇汇率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至1995年,全省已注册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407家,分别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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