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资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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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3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外资企业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5
页码: 133-167
摘要: 本文描述了福建涉外商务管理的发展历程,从唐朝开始,历经宋元祐二年设立市舶司,明代海禁和部分开禁,清代设立闽海关,鸦片战争后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民国时期海外商人投资增加,以及1949年解放后外资企业的变化。该文本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外资企业管理

内容

福建的涉外商务管理历史悠久。唐大和八年(834年),文宗下诏:“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全唐文》卷七五)。宋元祐二年(1087年),泉州设立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专门负责进出口船舶、舶货和缉私、招徕等涉外商务管理。当时海外商人在福建投资做生意颇多,尤其是泉州。“宁宗嘉定四年(1211年),泉州城之修,则由蕃商出资”(清乾隆《泉州府志》卷四)。元代,泉州南门外居住着大批海外商人,竞相投资,开行设栈。明代实行海禁,海外贸易中断。至明隆庆元年(1567年),漳州月港部分开禁,“淮贩东、西二洋”,成为继泉州而起的对外商贸港口。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又在月港设督饷馆,重新开始对进出口商船进行监督管理。明朝后期,在厦门港先后设立靖海馆、海防馆、督饷馆,查验进出口商船。明末清初,郑成功占据金门、厦门期间,迅速发展东洋和南洋的海上贸易。厦门港迅速兴盛起来,取代日趋衰落的泉州刺桐港和漳州月港。
  清廷在平定“三藩”之乱和收复台湾后,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宣布废止海禁,设立闽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监管海上贸易。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英、日、美、德等6国商人接踵而至,渐来渐多,纷纷投资开洋行、办工厂,共有48家。民国时期,海外商人来闽投资更盛,投资额比清代多10余倍。尤其是海外华侨、华人的投资,涉及的领域有开公路、建铁路、搞房地产、设电灯厂、办电话公司、经营公共汽车等,对福建近代工业的形成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及其一系列管理法规和措施,对列强入侵的软弱、姑息。清政府虽然订立《公司法》、《商人通例》等法规,但对英美等国在华企业根本没有约束力,外资企业可以任意输出资本,不择手段地兼并、挤垮民族工商业。国民政府在其颁布的《新公司法》中亦承认,在华的外国公司享有中国公司不能享受的特权。
  1949年福建解放后,外资企业纷纷撤离,福州的洋行仅剩下美孚、德士古、亚细亚、怡和、天祥5家。不久,天祥、怡和亦自动停业。后因美国冻结中国在美资产,福州市人民政府也奉令接管美国的美孚、德士古洋行。1951年4月,又奉令征收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1952~1956年,福建境内仅有少量海外华侨集中在厦门、晋江和龙溪投资办企业,投资额约5700万元(人民币)。其中1952年成立的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15年时间里,依靠国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募集资金7250万元(人民币),兴建造纸、罐头、蜜饯、糖果和煤矿等10个工矿企业。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更未开展外资企业管理,唯有在1972年,长泰县一位华侨创办一家来料加工厂,即华泰塑料厂。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做了许多引进外商投资办企业的准备工作,组建办事机构,制定法规,改善投资环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关于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从此,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加速福建改革开放步伐的措施,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办企业,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979~1984年,引进外商工作重点是铺摊子,打基础,从加强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入手,为外商创造必要的投资环境。利用外资主要是鼓励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5年间核准登记“三资”企业仅284家,且规模小,多为非生产性,经营期限短,带有明显的“投石问路”性质。
  1985~1987年,国务院在《福州进一步对外开放方案的批复》中,同意福州在马尾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漳州、泉州也被国务院批准为闽南三角开放区和闽南11个县辟为沿海开放地区。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继授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后,又授予福州、厦门两市核准登记权,大大方便了外商申请登记,使来闽投资办企业的外商络绎不绝,仅1985年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达402家,相当于前6年注册登记总户数的5倍,投资总额相当于前6年总和的6倍。1985年末及1986年,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外资企业增幅略有减缓。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也制定相应的贯彻措施。1987年,国务院又将福建沿海开放区域扩展到沿海的33个县市,形成沿海全线开放态势。
  1988~199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作出在厦门和福州设置台湾同胞投资区的决策。福建省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利用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两省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相近等有利条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以闽台经贸合作为重点的投资企业的发展。这一时期全省核准登记台商投资企业687户,为前8年台商登记总户数的63倍。
  1991~1995年,随着对外开放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发展,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我国对外开放出现新局面,海外商人来闽投资领域拓宽,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增多,由原来的26个扩展到69个。5年核准登记“三资”企业13101户,是前13年总和的3.82倍。投资重点已从原来的加工生产型转向房地产、成片土地开发和高速公路、电力能源等大型项目,规模大,档次高。1995年,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达123户。台湾百家大企业中有14家在福建投资办企业。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亦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监督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来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快速、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一节 注册登记
  一、“三资”企业
  1979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法律,第一次对外宣布:中国允许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中国的经济组织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时也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登记管理职权。当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香港的两家公司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办在福州合资经营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一家港商投资企业是香港金港有限公司与福州华侨塑料厂合资的福建省建侨企业公司,合同总投资额24万美元,港商投资9.6万美元,合资期限5年;第二家是香港闽华企业贸易中心与福州市服务公司合办的福州艺术彩色摄影院,合同总投资额20万美元,港商投资9万美元,经营摄影服务,合资期限10年。是年,还有2家中外合作企业和一家闽港合作企业在闽成立。一是日本大株式会社和福建海洋渔业公司合作生产金枪鱼等水产品,日商投资33.36万美元;二是日本伊藤万株式会社和福建海洋渔业公司合作生产金枪鱼等水产品,日商投资42.98万美元;三是香港冲印有限公司和福建摄影服务公司合作的福建香港冲印合作公司,港商投资8万美元。此外,还有一些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等项目。针对来料加工装配对象是香港客商,加工装配的主要品种有轻工、手工和电器产品、纺织品、服装、刺绣、手挑毛衣、鱼网、家具、塑料制品等特点,省人民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和行政规章。全年共签订加工装配合同129项,成交额达2176万美元,收工缴费212万美元;签订补偿贸易12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发照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初审和监督管理。
  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的主要项目等,均作明确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这一《登记管理办法》,主动为来闽的港商和外商投资者提供服务。是年,中外合资和闽港合作企业增至6家,合资总额为846.78万美元。其中香港嘉华贸易公司和泉州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合办的福建泉州人造花厂有限公司,合资额为27.2万美元。菲律宾永兴实业公司和泉州竹器一厂合办的福建泉州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合资额12.9万美元,中方占6.45万美元。香港正光食品有限公司与诏安县西山农场合办的诏正水产联合公司,合资总额66.68万美元,中方占33.34万美元。菲律宾何作如与光泽县华福公司合办的福建光泽沙纸砂布合资有限公司,合资额100万美元,中方占55万美元。日本日立制作、日立家电与福建省电子进出口公司、华福公司合办的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合资总额240万美元,中方占120万美元。日本东荣商行与福建省外贸局合办的福州外贸中心外贸旅馆,合资额为400万美元,中方占240万美元。
  是年,注册登记的闽港合作企业有9个,港商投资86.3万美元,其中香港燕江贸易公司与福州市车辆监理所合作的福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港商投资4万美元;香港深源企业公司与福州市公交公司合作的福州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港商投资4万美元;香港金丰旅游贸易公司与厦门海员俱乐部合作的电子游戏项目,港商投资0.41万美元;香港文汇贸易公司与厦门鹭江大厦合作的旅馆客房项目,港商投资5万美元;香港闽侨旅游公司与厦门搬运二公司合作的出租汽车项目,港商投资5.94万美元;香港友谊贸易公司与泉州开元寺管委会服务部合作的泉州开元寺摄影部,港商投资1.93万美元;香港伟明玩具公仔厂与漳州芗城贸易公司合作的电子游戏机项目,港商投资0.72万美元;香港鼎盛贸易公司与福清交通局合作的融侨客运公司,港商投资25万美元;香港高福货贸公司与华闽公司、华福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合作的旧车翻新项目,港商投资61.8万美元。此外,还有来料加工装配670项和补偿贸易49项。
  1981年4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了更具体的操作规程。按照《管理办法》及(审批程序》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后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由总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辖区内合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总局核准后,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由于福建、广东两省被中央确定为对外开放试点省份,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4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核发营业执照的权限授给福建、广东两省及深圳经济特区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特别授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来闽开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主要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后改为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书;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国合营者(含参照执行的港、澳、台)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合营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登记的主要项目为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营各方的股份、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等。当年,全省共注册登记中外闽港合资企业4家、中外合作企业3家。其中8月份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厦新电子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华夏集团成都电视设备厂与香港新利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资2000万美元组建,主要生产电视机、摄像机和其他电子产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合办或独办的企业,当时还没有专门的登记管理办法,其申请登记和审批程序,均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1982年开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政策规定汇编成册,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2月,福建省注册登记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即厦门印华地砖厂,是由新加坡印华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创办的,总投资450万美元,期限30年。4月,还注册登记了由印尼华人与福清县侨乡建设委员会合资创办的福建清华糖厂,投资规模较大,总投资1555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经济交往日趋活跃,来福建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海外公司日益增多。198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来华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的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来华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包括与中国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总承包者,以及实施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分承包者,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国外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其有效期限为承包合同期限。9月,福建省核准登记了中国民航飞行信托投资公司与厦门建设发展公司和港澳5家银行共同投资12515万美元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核定称谓为“厦门联发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在厦门湖里开发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授予福州、厦门2个沿海开放城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注册登记权。外商来闽投资兴业日趋踊跃。4月,香港曾星如物业有限公司和安溪县竹藤工艺品联合公司合资创办的福建省星藤器企业有限公司,总投资为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占50%,合营期限10年。5月,马来西亚祥控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维迪投资有限公司和莆田橡胶制品厂、中国银行涵江分行咨询信托部合作创建的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经营塑料制品及胶鞋,港商投资12.5万美元,合作期限10年。其后,香港伟业公司和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华福公司合资创办的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成为福建省第一家闽港合资钢铁企业,第一期投资为400万美元,其中港商出资100万美元,合营期20年。据统计,全年共批准合作项目116个,实际利用外资1179万美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厦门、福州)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4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2户,外商独资企业2户,分别来自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马来西亚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7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84年底,全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已达184户,其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有82户(合资29户、合作51户、独资2户)。投资者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香港最多,有64户,占78.05%,马来西亚3户,其他9户。投资总额为4724万美元,注册资本4389万美元,其中外方认缴出资2279万美元。投资行业分布为农林牧渔业8户、建筑装修2户、运输服务1户、宾馆3户、电子1户、机械2户、纺织3户、轻工36户、化工3户、商业5户、其他14户。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闽业务不断拓展,不少“三资”企业设立各种分支机构。1985年7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外资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意见》,要求已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需要在其他县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外,还应征得所设地政府同意。设在厦门、福州的分支机构分别向厦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设在全省其他县市的分支机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1985年下半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结合福建外商投资行业分散、非生产性企业偏多、产品内销比例大、某些企业双方合作不理想、出资不到位、投资环境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经营效益不佳、外汇不能平衡等具体问题,专门下发《关于报批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必须做好见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利用侨资、外资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接受外商投资贷款的项目,凡需报省政府或省外经贸委审批的,必须将有关文件送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鉴证。文件包括开办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及资信材料;已批准的合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各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
  是年,国务院在《福州进一步对外开放方案的批复》中,同意在马尾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后厦门、漳州、泉州被批准为闽南三角开放区,把闽南沿海的11个县辟为沿海开放地区。使福建出现了外商投资高潮,来闽投资办企业的外商络绎不绝。当年全省共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586户,其中合资企业297户、合作企业273户、外商独资企业16户。注册登记最多的仍是香港,计有177户(合资118户、合作59户),其次是菲律宾,有10户(合资4户、合作6户),再次为台湾,有5户(合资1户、合作4户),其余是新加坡、英国、澳门、印尼、日本等。规模较大的是厦门华侨电子企业公司和厦门国际银行。前者是由厦门经济特区贸易公司和南京无线电厂与香港非天科技公司等共同出资2亿零58万元(人民币)创立的中外合资电子企业,主要生产彩色电视机、音响设备、电话机以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等。后者是由中国、美国、日本国和香港地区的三国四方七家企业共同出资6.2亿港元创办的金融企业,是改革开放后全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
  1986年,由于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收紧银根,压缩基建;加上福建原有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投资环境还适应不了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旧体制、旧观念也影响着改革开放步伐,使得这年的外商投资有所下降,全年核准登记的“三资”企业数还不到上年的三分之一。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为适应台湾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需要,国务院又将福建省沿海开放地区扩展到沿海的33个县市,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并对外商投资加强引导,提出重点引进生产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这“三型”企业,使引进外资和国家需要及福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当年,注册登记“三资”企业98户,至年底“三资”企业总数为684户。
  通过这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三资”企业特别是“三型”企业的发展。至1987年底,来福建投资注册登记的有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菲律宾、日本、美国、英国、法国、马来西亚、泰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比1984年增加了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来自香港地区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仍居首位,占登记注册总数的79.25%,其次是新加坡、菲律宾、日本、美国等。投资的行业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装修、建材、能源、交通建设、运输服务、餐饮、娱乐健身、饭店宾馆、电子、机械、纺织、轻工、化工、商业、金融、房地产、咨询服务业等。行业投向逐步趋于合理,一些限制性项目逐步得到控制,生产性企业占注册登记总数的75%左右,初步奠定了福建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从1988年开始,福建的外向型经济步入迅速发展时期。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也制定一些优惠措施,鼓励港、澳、台、侨来闽投资兴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方法,对审批项目采取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积极参与外商投资项目评估,现场宣传工商法规,勘察开办条件,指导登记工作,使企业顺利完成注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登记发照作好充分准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放宽限制,建立公开办事“一条龙”服务措施,实行办照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改周六发照为每日发照。每户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平均4天,情况特殊的企业当天受理当天发照。从而吸引了大批外商纷纷到福建投资办企业,特别是一些较有实力的外商也开始进入福建。香港福邦实业有限公司与石狮新湖工贸公司合作创办石狮金鑫灯饰发展有限公司,总投资591万美元,港商出资538万美元,合作期15年。9月,全省第一家中外合资融资性专业公司——福建国际租赁公司正式注册登记。该公司是福建租赁有限公司与日商合资组成,中方股份占70%、日方占30%。随后,实力雄厚的泰国正大集团公司亦与福州市词料工业公司等合资创办福州大福有限公司,生产各种饲料,年产值3.5亿元,投资总额2472万美元,外商投资1433万美元,占投资总额60%,合同期为35年。1~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达292户,其中合资182户、合作96户、独资14户,投资总额10.5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7.86亿元人民币,其中中方2.37亿元,外方5.48亿元。此外,还注册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124户,其中中外合资43户、合作11户、独资70户,总投资25.7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5.74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12.82亿元(统-折算为人民币)。这些海外房地产开发商大都来自港、澳、台地区,开发项目主要是中高档商品住宅和写字楼,也有一部分是旅游商业用房和少量工业生产用房。
  1989年,国务院作出在厦门、福州两地设置台湾同胞投资区的决策,进一步促进闽台经贸合作迅速发展,同时带动港澳地区和其他国家来闽投资。同年,为进一步规范“三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从3月开始对全省1988年12月以前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重新核发新执照。至年底,大部分“三资”企业都办理了换照手续,同时又新登记注册一批“三资”企业,使全省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达2464户,其中合资1353户、合作683户、独资428户,注册资本88.2亿美元,其中外资占50_3亿美元。
  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11条综合改革试验优惠措施,鼓励一些有实力的港、澳、台、侨等商家来闽投资以工业区为主的成片土地开发建设。先后核准登记福清市融侨工业区、泉州市马甲仰恩系列工程、福州市鼓山福兴工业区、泉州蟠龙工业区、泉州安平工业区、龙海工业区、石狮工业小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厦门杏林和海沧台商投资区、厦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福州洪山和马尾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莆田湄洲岛旅游经济区和东山岛创汇农业开发区等,形成吸引外商投资上规模、上层次、上水平的新格局。当年,全省共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962户,是过去10年核准登记数的39%。投资者分别来自香港、台湾、日本、新加坡、菲律宾、美国、澳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英国、泰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26个国家和地区,比1987年多8个国家。其中来自香港地区的投资者仍居榜首,其次是台湾,其他依次是日本、新加坡、菲律宾、美国、澳门和马来西亚等。投资工业生产性企业占89%左右,农、林、牧、渔业占4%左右,比1987年分别增长4倍多和2.6倍。行业结构日趋合理,其中属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和开发性创汇农业项目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上升。投资的区域分布已遍及沿海开放地区各乡镇,同时扩展到内地山区县市。投资行为也趋向长期化,当年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中,期限在50年以上的就有近百家。在“三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重日益增大,当年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有513户,占全年注册总数的53%,是历年独资注册数最高的一年,占独资企业总数的54%。投资规模日趋扩大,呈现出大中小一起上的势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已达100多个,最大的达2亿美元。“三资”企业技术档次和创汇能力不断提高,出口创汇型企业占已注册登记“三资”企业总数的80%。
  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发证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既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解决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就上年换照工作中遗留下来的未能换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属中方有关土地、贷款等问题的,积极给予帮助解决;属外方问题的,如注册资本未缴足等现象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外方履约;属企业内部纠纷影响换照的,限期整改,理顺关系;属合营期满和提前中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已缴资70%以上且就未缴足部分已订补充合同确定3个月内缴清的,予以换证;对领照后1年以上仍未缴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通知该企业,限其1个月内缴清,逾期仍不缴清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投产后歇业超过1年,允许注明原因,限期恢复生产,若无正当原因,又不恢复生产的,办理注销手续;对双方已部分缴资,生产能正常进行,双方又不愿继续投资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调整注册资本,但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万元,如双方愿意按原合同继续投资,并提供继续履约证件(补充协议及批文),予以换照。对单方缴资的,通知违约方限期投入或转让股权,如属中方未缴资,经双方同意且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亦可变更为独资企业,逾期不投入又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予以注销。对因产品滞销而影响正常投资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扩大经营范围或转产,但必须重新明确缴资期限。对于注销登记企业,为避免投资者产生错觉影响全省投资环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经贸委联合发出内部通告,不予登报。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关于对未换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旧式证照一律作废停止使用,未换新证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未换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旧证照一律收缴,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未换发新证照登记表》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未换证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或暂扣证照、限期出资后换照,或督促办理注销手续;因扣缴证照发生合同纠纷的,可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证明材料。
  1990年底,经重新核准换证,全省实有注册登记“三资”企业3426户,从业人员38.34万人,投资总额164.36亿美元,注册资本127.41亿美元,其中外商应出资额为83.74亿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5.72%。“三资”企业中合资企业1745户、合作企业740户、独资企业941户。涉及12个行业,其中工业2910户,占注册登记总数的85%,房地产及居民服务业199户,占5.8%,农林牧渔153户,占4.5%,其他164户、占4.7%。外商投资主要来自香港、台湾、新加坡、日本、菲律宾、美国、马来西亚、澳门等2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港商投资2362户,占注册登记总数的68.64%,认缴出资额48.18亿美元;台商投资698户,占注册总数的20.28%,认缴出资22.71亿美元;其余国家和地区投资381户,占总数的11.08%,认缴出资12.85亿美元。
  随着福建对外开放步伐日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分布面越来越广,注册登记工作也日益繁重。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回顾总结改革开放后“三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经验,并在泉州市举办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培训班,共有92人参加。系统学习了登记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组织学员进行登记审查操作训练,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稳步推进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是年,全省注册登记“三资”企业共有1102户,比上年增长11.5%。其中合资企业511户、合作企业51户、独资企业540户。投资总额11.54亿美元,注册资本8.607亿美元,外方认缴出资7.078亿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2.3%。“三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新注册登记的生产型企业有1018户,占全年注册登记总数的92.37%。独资企业仍占较大比例,占全年注册登记总数的49%。投资的行业达54种,外资来源扩展到37个国家和地区。
  1992年,根据邓小平“南巡讲话”指示精神,全省各地普遍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加速对外开放步伐,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呈现又一高潮。为用足用好中央赋予福建省的特殊政策和从开发闽南“金三角”战略的需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授权泉州、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下发《关于授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至此,全省已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5个有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和三明5个尚不具备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亦采取委托办理登记管理的办法,充分发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用,以适应蓬勃发展的外商投资形势。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制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当年,全省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2895户,其中合资企业1273户、合作企业145户、外商独资企业1477户。投资总额达60.27亿美元,注册资本37.03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出资30.20亿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1.56%,分别比上年增长4.23倍、3.31倍和3.20倍。按行业分,当年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中农林牧渔业116户,占登记总数的4.0%;工业2368户,占81.8%;商业饮食服务及物资供销和仓储业41户,占1.4%;房地产及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业322户,占11%;建筑业增12户;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20户,比上年增加9倍,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比上年增长近1倍;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及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均比上年增长1倍以上。按国别或地区登记情况,香港1845户,占63.7%;台湾697户,占24%;新加坡92户,占3.18%;澳门80户,占2.76%;美国54户,占1.86%;菲律宾49户,占1.69%;日本45户,占1.55%。此外,巴拉圭、缅甸、南非、阿根廷、莱索托、瑞士、斯里兰卡等国家也首次来福建投资办企业。
  至此,福建省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大行业的经济取得2位数以上增长。第三产业健康发展,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区域分布上,投资于山区的项目显著增长,占全年注册登记总数的30%,逐步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状况。在投资主体中,除港、澳、台3个地区资金继续大量投入外,欧美及其他地区资金投入也不断扩大,日益呈现出多领域发展趋势。上档次、上规模的项目明显增多,当年注册登记“三资”企业中工业和房地产业分别占登记总数的81.6%和11%,全年新注册登记“三资”企业每户平均投资由1991年的98.7万美元猛增至204.7万美元,增幅达1倍以上,投资超千万美元的企业达110余户,大大超过1991年17户的水平,其中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有3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有7户。文化教育和高新科技产业投入日趋增多,当年新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中,科技、文化、教育行业的数量,为历年注册登记总数的2.7倍。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过渡,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显露出某些不相适应的弊端。1993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为登记制的试点区域设在晋江、石狮、福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元洪投资区,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试行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为登记制的行业,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产业政策积极扶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对定向定量、有限发展和严格限制的行业,不实行登记制。试行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为登记制的项目为总投资700万美元以下,其次是资金能够自行解决,外汇自求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配套,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试点区域以外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也试行登记制。对生产医药、烟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医药、香烟、易燃易爆品、金银、金融业务及从事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印刷、运输、宾馆等特种行业,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试行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为登记制的程序,首先是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其次是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合同或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核发有效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副本向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开户等有关手续。对项目设计、施工图等项审核和放样、竣工、验收等是企业登记后的工序,由各级建委组织环保、劳动、消防、公安等部门进行会审。最后是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具、车辆、自用安家物品、自用交通工具的申请手续,仍由外经贸委办理。
  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中强调,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为登记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其牵涉面宽、影响面广,各地区和各部门必须本着顾全大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搞好服务。各试点单位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推进此项工作,对原有的审批程序中的若干环节,在试行登记制过程中,必须做好衔接。改审批为登记制是结合登记进行审批,实行审批登记一体化的重大改革,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既要严格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合理投向,又要严格依法确认法律地位。凡经注册登记的项目,即视为批准项目。计划、外经贸、土地、银行、税务、海关部门均应认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提交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协调例会研究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改审批制为直接登记试点后,普遍提高了办事效率。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试行直接登记制后,至年底即办理100余户“三资”企业注册登记,每户“三资”企业从申请到发照平均仅4.9天。厦门市试行直接登记制后,“三资”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新的突破。至当年底,已核准注册登记609户,投资总额197亿美元,注册资本11.4亿美元,外方出资8.9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9.94%、73.40%、72.44%和59.94%。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呈现出“大、高、新、快”的特点。日本松下公司、德国林德公司、瑞士ABCB公司、美国裕达玻璃公司等有世界影响的大公司都先后来厦门投资,技术层次和科技含量都较高。当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有15%已开工投产。
  1994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也召开全省利用外资暨对台经济工作会议。根据这2个会议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召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会上专题介绍采取“一区两制”(即审批制与登记制并存)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做法和经验。会议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扩大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当年全省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有16个地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拟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报行署批准执行。
  由于国际资本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全国各地竞相推出招商引资优惠措施,以及福建基础设施等投资环境适应不了迅猛发展的外商投资热潮等原因,福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历了1992~1993两年时间的跳跃式发展后,1994年的发展速度呈减缓之势。当年全省新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2496户,比上年登记数减少2071户;投资总额59.95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5.88%;注册资本36.30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4.20%;外方认缴出资29.15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5.86%。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福建省外向型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本着大中小项目一起上的原则,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依法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采取“随到随办”、“马上就办”等办法,缩短办照时间,从原来规定的30天内办结,缩短到7天。还实行公开办照程序、公开各项登记收费标准和采取办照与收费分离等办法,从制度上杜绝乱收费现象,改善投资软环境。随着福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从单纯追求数量转向注重质量,许多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采取项目设立事前介入和积极参与的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年“3•18”香港招商活动和“9•8”厦门贸洽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均派人参加有关引资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提高协议、合同的成功率;还通过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对企业的开办条件、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方面提出意见,确保有关项目及时落实。此外,还改变了以往只注意文件是否齐全而不重视文件真实性的倾向。在审查材料时,强调要围绕现代企业所必须具备的三要件(股东主体资格的真伪、注册资本的真实可靠与否、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否依法设立)的证明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审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和措施改进,1995年“三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数量虽然仍比上年有所下降,但质量明显提高,规模扩大。至12月底,全省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已达到777户(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123户),比上年底增加147户。新发展的企业户平均投资规模达247.89万美元,比上年户均投资规模增加30.09万美元。投资主体更趋多元化,在巩固港、澳、台优势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国家来闽投资新渠道。至年底来闽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69个,新增30个国家首次来闽投资。独资经营方式也越来越为外商所青睐,已成为外商投资开业登记的主要选择。当年新注册登记独资企业1580家,占全年新注册登记总数的65%,比上年所占比重多5个百分点,而中外合资仅747户、合作100户,分别比上年所占比重下降4.1和1.2个百分点。
  截至1995年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注册登记16527户,投资总额367.14亿美元,注册资本228.82亿美元(其中外资185.40亿美元)。“三资”企业中,合资企业6674户,投资总额136.10亿美元,注册资本88.59亿美元;合作企业1133户,投资总额34.74亿美元,注册资本18.44亿美元;独资企业8720户,投资总额196.30亿美元,注册资本121.79亿美元。
  二、常驻代表机构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福建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福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为更好地对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有效管理,1981年4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省进出口办公室、省外贸局联合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签证及旅行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一律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批准证件副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居留期限即登记证有效期限,但登记证期限超过1年的,只发给1年有效期居留证,居留证期满可申请延期。该通知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进行成套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执行项目合同的联络员工及专家等;也不包括驻第三国又兼任驻中国的常驻代表。通知还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雇用第三国人员和在华没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需聘用雇员时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聘用。华侨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可参照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至1982年底,全省已有3个常驻代表机构按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福州办事处首席代表起初不了解我国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未经申请登记便擅自在住处挂牌开展业务活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及时指出其错误做法,并向该代表宣传有关常驻代表机构的政策法规。该代表立即摘牌停业,及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登记领照后重新开展业务活动。
  198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其登记批准权限和程序,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据此,福州、厦门等先后开展了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申请登记者提交的有关证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有关人员简历;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经核准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领取《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领取《代表证》,雇佣工作人员则领取《雇员工作证》。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企业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以上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
  至1989年底,全省已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9家,分别来自18个国家和地区,主要设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开放城市。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核准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分布较为分散,有的机构与居民住宅混居,安全条件差,只有一半左右按规定设在宾馆、饭店、大厦内,其余分别设在各种招待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有的常驻代表机构擅自变更地址,有的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有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有的虽经省外经贸委批准撤销,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还有的私聘雇员。但大多数常驻代表机构能够遵守我国政策和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日本国福建经济贸易会社驻福州办事处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使其所从事中日人才开发交流和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得很顺利。
  福建省是全国改革开放试点省份之一,是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因而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除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外,国外和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来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也越来越多。1991年2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福建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针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大对外开放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走访有关代表机构,主动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及时为一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至当年3月底,全省累计登记办证常驻代表机构404家,其中厦门295家、福州104家、其他地区5家。
  同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月4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中国公民。所需雇员必须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雇员登记。在福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统一由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选派,在厦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由厦门市对外交流服务中心选派,在其他地区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由当地政府指定专门外事服务单位负责选派。雇员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违反该《暂行办法》,擅自招聘雇员或所聘雇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解聘或限期履行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11月,对几家美国企业驻闽代表机构的违反规定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擅自变更地址的代表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地址后无处查找的登报通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登记证;登记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逾期不办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登记证;办理登记后未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两证”的美国大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按自动撤销原登记申请处理,将其批准文件收回原审批机关;未按规定设置地址及私聘雇员的代表机构,通知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使福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健康发展,至1991年底,全省已登记外国(含参照执行的港澳台地区)企业在闽的常驻代表机构530户,其中美国23户。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外事办和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145家驻榕代表机构逐一进行查访,就某些代表机构依然存在私聘雇员等问题,一方面进行宣传疏导,另一方面督促其依法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使20余家私聘雇员的驻榕代表机构都陆续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对查访中发现的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擅自搬迁地址、未经核准登记即非法开展业务活动等,也依法作了处理。
  1994年,全省各地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规范有关收费办法及按人民币外汇券折合人民币收费额度。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原为定额收取人民币外汇券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取人民币时,均根据外汇汇率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至1995年,全省已注册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407家,分别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福建省是全国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早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注册登记权的职能机构之一。外商投资企业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据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年对厦门、泉州、漳州、晋江等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及对外经济交往较为活跃的地区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有3个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以来料加工为名进行走私活动较普遍。晋江县永和公社古厝大队、石狮公社彭田大队与港商签订来料加工服装协议,进口布料以多报少,出口成品以少报多,从中贩卖布料和成品,经查案值折款达34万港元。泉州市红南公社井尾服装厂与外商勾结,1980年出口服装306打,每打少装2条,计612条,被厦门海关查获后罚款2000元。
  二是停工待料,单方毁约,造成企业亏损。泉州市无线电三厂与香港亚州无线电工厂有限公司于1979年先后签订2项来料加工小型收音机装配协议,省电子公司拨款5万元筹建厂房、购置设备,结果第一次加工收音机5000台,仅缴费2200元,此后便不再来料,致使该企业停工待料7个多月,发放工资1.2万元,亏损1万元。泉州市美术工艺刺绣厂加工珠绣毛衣、市皮件一厂加工皮手套、市棉布塑料厂加工绒布手套等来料加工项目,也都发生停工待料等单方毁约行为。由于这类项目的协议合同对外方缺乏约束力,国际市场一旦发生变化,外商无利可图便单方撤约。
  三是先签订协议,后申请企业登记。泉州市广播站与香港温陵戏曲制片厂有限公司早已签订戏曲录音唱片的来料加工协议,并挂起泉州市温陵戏曲唱片厂牌子,但迟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直至银行因其未曾注册登记不予开户时,才不得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此类情况在晋江相当普遍。
  针对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促进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原则,对那些在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之前开办的合营项目,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补办注册登记手续,且在条件上适当从宽,既严肃对待,又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福州艺光彩色摄影院,是1979年审批的合营企业,但未办注册登记手续即开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函限其3日补办手续,但因港商原企业名称更改,中方曾6次发电报也未能联系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从实际出发,允许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暂缓处理。
  198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先后6次分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晋江等市县,对27家合资、合作企业及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验证检查。主要查验这些企业及机构是否领取证照,是否按核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结果:持有证照的企业有19家;无证照的企业8家,其中厦门无证照的4家,主要因为厦门特区管理委员会已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直接办理登记发照,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尚未批准,因而拖延未办。有证照的19家中,遵纪守法较好的有14家;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有5家,主要原因是对我国有关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或法制观念淡薄。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指出其错误的同时,帮助这些企业补办有关手续,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
  通过几年的摸索实践,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起初的只登记不管理,到重登记轻管理,再到边登记边管理,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并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扶持、服务、协调的指导思想,树立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作风。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尤其是原材料供应、资金、能源、运输、物资进出口等方面的问题更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未能直接解决这类问题,但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企业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提供咨询信息,及时解决问题。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福建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198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久拖不办证照的“三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停业。长乐县有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便擅自开业经营。检查人员查证后,责令其立即停业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检讨,待补办审批和核准登记手续后再重新开业。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福州、厦门、泉州、晋江、漳州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三资”企业逐户进行清理督促,限期办理手续。
  1984年,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企业年鉴》之机,限制那些未办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刊载,以此促进那些迟迟未办手续的“三资”企业及时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在审查企业提供《企业年鉴)稿件中,还发现有4家“三资”企业虽经审批机关批准扩大经营范围,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有1家改变公司地址,亦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些企业也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按规定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为《企业年鉴》征辑稿提供准确的内容简介。
  1985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的外商不按合同规定缴资;有的外汇收支不平衡;有的外资投向不合理;有的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形式,从事非法活动;有些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便擅自以常驻代表机构名义,在宾馆旅社或民宅开张挂牌,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或签订经济合同),并滥印滥发机构名片;还有部分常驻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劳务与登记手续,私自招聘国内雇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迁移住址、更换负责人以及合同提前中止或期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等。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外经贸、税务、银行、海关、公安、环保等部门,从不同角度掌握和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制订监督检查措施,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刻制公章等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环环有人管,共同把好监督检查关。
  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主要精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3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订贯彻执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分阶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先是对1987年以前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核实材料,填报外商合营企业出资情况调查表,至当年5月底结束。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第一类合营企业,即执照颁发6个月以上,但中外双方均未有任何资金投入,亦未开展筹建工作,双方也不想再继续合作,或企业连人都找不到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类企业的名单征求审批部门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或吊销,并收缴执照、公章,刊登公告;对第二类合营企业,即按合同规定条款如约缴足资本的,给予积极扶持,对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帮助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对第三类合营企业,即原合同协议未明确出资期限,符合《规定》第九条所列举情况的,出资不足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出资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审批部门按《规定》中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督促企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资本期限的补充协议,或限期缴足资本,或通知守约方催违约方履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规定》。至7月,清理工作结束。最后,对那些在清理通知发出后,仍不执行出资补充协议的和仍未出资的合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989年,重点加强以年检为主要手段和以出资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开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是否按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筹建、投产、出资及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自查,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然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取执照与《年检报告书》,登记主管机关逐个听取汇报,逐个审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制度,要求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填写出资检查报告,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底,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注册登记的1353户“三资”企业中,注册资本已缴足并出具验资报告的有316户,占总户数的23.4%;注册资本基本缴足待验资的331户,占24.5%;未按合同缴资的有233户、占17.2%。缴资不足的企业,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缴资期限已到,出资额已达70%以上者,先予办理年检手续,不足部分限期投入;出资在70%以下者,暂不予年检,待投足资金后,再予办理;按企业合同缴资期限未满而未缴资者,予以办理年检,同时督促其按期缴资。以经营情况看,1353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经开业的有604户,占总数的44.6%,其中生产性企业584户,占开业总数的96.7%,非生产性企业20户,占开业总数的3.3%。总产值为7.8亿美元,产品销售额为8.9亿美元,营业收入为1.7亿美元,营运收入630万美元,出口总值7.9亿美元。604户已开业的“三资”企业,有393户盈利,占开业企业总数的65%,当年纯利润4680万美元。创利润最高的是莆田涵江鞋业有限公司,计321万美元;其次是莆田市长光电脑有限公司,创利润275万美元;再次为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创利润255.4万美元。上述3户创纯利润额851.4万美元,约占纯利润总额的五分之一。在604户开业企业中亏损企业有211户,占开业总数的34.9%,亏损总额为3005万美元。
  在年检中发现,能够盈利的企业大都经营思想端正,市场信息灵,应变能力强,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扩大出口创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的管理意识强,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职J:队伍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外双方能够真诚合作,密切配合,信守合同;投资环境好,各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应有的服务。而亏损企业,往往产品质量把关不严,质次价高,影响销路;市场应变能力较差,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产品压库,资金周转不灵;中外双方未按合同及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合作诚意,相互扯皮,造成管理混乱;也有一部分亏损企业属于为了获得减免税,帐目不实,以盈报亏;还有的是因为外汇比率差价,“牌价”与“市价”折算不同,如按牌价计算是亏,按市价计算则盈。
  1990年,通过各种检查,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不足现象仍较突出,产品内外销比例不按合同履行,合同期满或终止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改变登记事项亦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超越经营范围,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以及倒卖原辅材料等。
  针对存在问题,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摆正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改变重登记轻管理倾向,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台帐填报落实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出资验资。同时强化监督检查手段,对一些长期不出资或严重出资不足而造成长期不能投产开业的“挂户”企业,实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部分出资,生产能够正常进行的,限期缴足;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资期限或原注册资本超过实际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或调整注册资本;对长期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商请有关部门停止贷款,不予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和变更(批准证书)事项手续等。至年底,出资缴资情况出现明显好转。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出资额72.09亿美元,占应出资额108.07亿美元的66.7%。其中外方累计出资47.08亿美元,占应出资额75.98亿美元的61.96%;中方累计出资额25.01亿美元,占应出资额32.09亿美元的77.94%。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100%出资有1032户,占实有3441户的30%左右,累计出资32.66亿美元,占累计出资的45.3%;出资已上70%的(不含100%)有1018户,占30%左右,累计出资30.43亿美元,占累计出资额的42.21%;缴资不足70%或尚未缴资的企业1391户,占实有企业3441户的40.42%,累欠出资额55.32亿美元,其中外方累欠36.62亿美元,占66.2%。
  这些不能按期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往往在立项时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国内外市场预测不准,盲目签约,一旦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外销受阻,内销又有限,即造成产品无销路,双方都不愿再投资。也有的因原辅材料紧缺,价格上涨,经济效益不佳,双方也都不愿如数出资。尤其是那些本来就打算把第一期投资后所得利润再作为第二期出资的企业,其出资更成泡影。还有的对项目投资额缺乏论证,估算过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把注册资本定得过大,而实际生产经营不需要那么多,这也造成按合同规定出资不足。安溪县方正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港币,但仅投100万元港币,生产运转已很顺畅,并达到原计划的生产规模,外方已不愿再出资。盲目确定出资期限,也是导致出资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对项目的投资期限没有认真研究,盲目确定,结果根本无法履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自然资源开发、土地成片开发和种养殖业等,由于这些项目涉及问题比较多,筹建期较长,且多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投资,在合同和章程规定领取执照后半年内或1年内全部出资是不现实的。也有一些企业,对外方资信缺乏了解,合营后外方根本无力投资。中外合资龙旺鞋业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出资,结果外方分文拿不出,领取执照近2年,也未能履约。有些外商采取有利就投,无利则溜的策略。中方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外商来去“自由”,使一些合营企业名存实亡,成为“挂户”企业。这类企业全省约有百余家。顺昌竹木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建筑装潢服务公司等,外方进了一些陈旧设备,在筹建中一发现无利可图便中途退出,合资企业成了中方单独经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条款比较粗略,不够严密,以致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有的只在合同中规定“外方以引进80年代先进设备为投资”,但对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商标、检验标准以及如何作价等均未具体规定,造成外方有空子可钻,把一些淘汰过时的50~60年代设备充当“80年代先进设备”,或者以次充优,把一些次品运进来,甚至还在价格上“掺水”,以低报高,从中大捞一把。福鼎福华鞋革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线是二手货,价格却高出同类企业生产线的40%左右。有的购进的是国内外销设备,进货时还贴着中国商标。这些都直接影响双方按合同出资。承包经营也是造成缴资不足的原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投了部分资金后即承包给合营的一方或第三者,承包后谁也不愿把应出资额缴足,尽管国务院明文规定缴资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承包经营,但因监督管理措施跟不上,有些企业仍采取各种变通办法,暗中私下承包。南平澳式服装有限公司在项目审批之前双方就商定好由外商独自经营,每年上缴中方3万元管理费即可。还有一些企业受各种政策调整影响。如外汇比率发生变化,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外商投资36万美元(折人民币100万元),按照合同签订时国家公布的外汇比价是1美元兑换人民币2.80元,后来国家调整外汇牌价,1美元兑换人民币3.6元,外商只要出资27万美元即可兑换人民币100万元,这样与原合同规定的36万美元就少了近9万美元。再如银行贷款紧缩,有些中方靠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一旦国家调整金融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落空,就无法履约。此外,有些合营企业开办时,其产品国家并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后来实行许可证管理,外方便不愿继续按合同出资。龙岩市龙新果蔬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规定外方以化肥和运输工具作为投资,生产的果蔬外销,但后来要办许可证和配额手续,双方都不愿再出资。
  鉴于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在年检工作中,采取“五结合”措施,即年检与督促企业缴资相结合,企业必须按合同、章程订明的出资期限缴足70%以上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书》;年检与办理变更登记相结合,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在年检过程中一并办理;年检与处理企业违章违法行为相结合,对超越经营范围、走私倒卖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年检与宣传法规相结合,召开各种会议,印发有关法规材料,在年检中加强宣传疏导,使企业明确年检目的意义,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年检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对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纠正意见。通过“五结合”,增强年检工作力度,使监督管理更有实效。至年底,全省占应检总数68%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其中检验合格者占送检户数的82%,不合格者占18%。
  1991年初,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年检的有关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各地继续深入开展登记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因未缴资不能通过年检的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履约缴资。对因故不能提交验资报告的企业,暂凭银行存款证明、海关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投资凭证办理年检手续,但其验资报告应在办妥年检手续后的1个月内补缴。对已超过缴资期限,因厂房征地手续未办妥或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未解决而影响出资的;属于科技、自然资源、种植、畜产养殖、成片土地及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已部分到资,但其生产或筹建能正常进行的;属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虽仅部分投资,但不影响其生产或筹建的;由于受国家政策性限制,如进出口许可证或产品出口配额指标一时未能解决而影响出资的;中外双方因设备采购或定价等问题发生纠纷而影响正常出资,但已达成协议的;中方属国营企业,由于财政拨款未落实而影响投资的,可根据有关证件并重新修定出资期限,经原审批机关确认后,先予办理年检。凡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资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外经贸委发出通知,要求投资者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并暂扣其营业执照。对有些已通过1990年度年检的企业,但其缴资数额尚未达到合同或章程所规定的数额,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催促企业继续缴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一补充规定时,认真做好4项工作:一是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二是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务必真实齐全;三是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四是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有专人负责,逐户查验,确保年检质量。
  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调研小组,深入莆田、漳州和泉州3地市的8个点开展调查研究。9月,在武夷山召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交流情况,分析问题,统一认识,制订措施。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对未换发新证照及未参加1989年度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意见》。要求这些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尚未换发新证照的企业逐户分析,区别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中,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对生产性企业主要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和内外销比例加强管理;对服务性企业因其涉及面广,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对新开办的企业以扶持帮助为主,主要是促进开工、生产和经营,催促履约缴资等管理;对投产已久的老企业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各地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拓宽广度、增加深度、强化力度”的工作要求,摆脱繁杂事务性工作的困扰,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注册登记后的监督检查。带着问题有目的地派员深入企业;在调查走访中,边了解情况,边宣传法规,边监督检查,边提供帮助,使管理工作由静态转向动态。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名联络员,聘请有关部门讲解海关、银行、税务、商检等方面的规定及办理相应手续的程序与方法,使之成为沟通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的桥梁,既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当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到资率为66.7%,其中外商到资率为61.93%,中方到资率为77.94%,年检率与往年相比提高35%,年检合格率提高34%。外商投资企业对福建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更为显著。弥补了福建经济建设中的资金不足,加速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福建经济发展。
  但是有些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内外销比例难以落实,造成企业外汇不平衡。有的企业因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产品不适销或已经被新品种所替代;有的企业因产品不符合出口规格或标准;有些合同规定外销比例是为了获取项目审批而写的,其经营方向原本就是国内市场;有的企业产品内销较之外销更有利可图,合同中又没有详细具体的约束条款,国家也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产品出口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制约了企业产品外销;国外市场的销售渠道受控于外商,一旦外商不再为企业推销产品,即造成产品外销比例不落实。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钻税收优惠的空子,通过“往来帐款”挂帐,扩大减免期利润,减少征税期利润;有的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转移利润,尽量少缴税或不缴税;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摊入企业成本,使利润趋于零;通过新开办企业,把减免期满的企业产品挂在新开办的企业帐上,以获取再度免税。还有一些外资企业生产规模很小,外商却大量承接订单,以致“吃不了”,只是委托其他厂家生产加工;也有一些本来就没有实体,专干无本生意,从事承接订单委托加工活动,成为变相“进口公司”,特别是水产品养殖加工、食用菌的种植加工和服装行业等,此类问题都较突出。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以往依据企业经营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做法。在登记时,先按企业合同或章程订明缴清出资的最后期限,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营业热照》副本,待企业缴资完毕或缴资达70%以上并经验资后,再按企业经营期限核发执照正副本。强化《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范围。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联系、货物进出口报关、银行开户结汇及贷款、商品检验等均须使用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使年检工作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采取吊销证照并予公告的做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法规的严肃性,企业未了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未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归类,发现有些企业已经名存实亡;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按期参加年检;有的企业擅自搬迁住所,未接到年检通知;还有一些当年新登记的企业误认为无需再年检。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通知》,堵塞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当年,吊销了147户长期未按合同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全省应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为4376户,实际参加年检4051户,到检率为92.57%;年检合格企业有3925户,合格率为96.89%。已开业生产的企业有3527户,开业率为80.60%。年检合格的3925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35亿美元,其中外方29.22亿美元,中方11.13亿美元。年末累计出资额达24.98亿美元,其中外方16.18亿美元,中方8.80亿美元,出资率分别为61.91%、55.37%和79.07%。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年检的重点是检查督促出资情况和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新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实行按合同或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核发相应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待缴足注册资本并经验资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未按规定期限缴足出资者,视同自动解除,缴销《营业执照》副本。以此强化对企业履约出资的监管力度。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和热点项目(期货、中介、股份、集团、土地成片开发、房地产等)实行履约缴资跟踪反馈制度。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福建具体实际,总结历年年检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一是改进年检办法,完善年检制度,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历年达标企业免检制度,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当年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的监督检查,减轻工作量,提高年检质量;二是本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重新设计《年检报告书》及年检汇总表,删去一些没有必要的栏目和表式,增加亏损企业户数及已开工企业户数等;三是健全会计师验资和年度查帐制度,对有些企业编制假帐或人为制造亏损,填报年检报告不真实等现象严加审查;四是正确界定注册资金的概念,不允许将外商个人自用消费品等也作为注册资本加以验证,提高外商投资的真实性。
  当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计有11990户,参加年检的企业有9488户,占企业总数的79.13%,年检合格的企业有8432户,合格率为88.87%;注册资本为142.24亿美元,实际出资60.223亿美元,占42.34%;年度缴税15.51亿美元,税后利润4.83亿美元,亏损1.84亿美元。参检企业中已投产开业的有5650户,占59.55%,其中有盈利的企业有3219户,占已投产开业企业数的56.9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出资达100%、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福建日报》上登报表彰,计有903户;同时,也对长期不缴资和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从事违法经营的企业,实行强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计有406户;对延期办理年检手续,违反年检规定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处罚,计有258户,罚款总数达36.4万元;对出资不足的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履约出资;对年检不合格企业,将其名单通报海关、银行、外经贸委等部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随着福建对外经济交往日趋活跃,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涉外企业因业务需要而申请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加,全省外国(地区)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已达1536户,其中在福建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953户,经核转到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580户。如何管好这些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对这些机构开展专项清理整顿,重点取缔无照经营,清理“挂靠”户,查处违法经营,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制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经营资本、机构名称等均作明确规定;对生产性、经营性、办事性分支机构的设立,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
  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类调查研究。采取面上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外商投资热点项目和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对全省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经营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同时也对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登记制改为直接登记试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龙岩、漳州、宁德、南平、福州、厦门等地市,都写出较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从年检范围与方法、年检时间与要求、年检内容及应提交的文件、年检合格的核准与条件、不合格的处理、分期核发证照等,均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年检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之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参与省人民政府草拟制定《福建省关于国有企业嫁接外资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缴清注册资本的规定》等。
  1995年,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反映的“多头年检”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代拟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并根据全省各地积极推行直接登记制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的监督检查。改进营业执照发放制度,全面实行营业执照分期发放办法。建立企业出资台帐制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实际到资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实行注册资本催缴、限缴制度,对出资期限届满的企业及时发出缴资提示;对逾期未缴资确有困难而又有出资能力的企业,帮助其制订出资计划,督促其尽快到资。对“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则坚决予以清理,当年清查出此类企业668户。从而使福建的外商投资企业沿着健康轨道蓬勃发展。
  第三节 台商保护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发展闽台经贸合作得天独厚。
  1980年,中共中央就台湾问题提出“继续促进通邮、通商、通航,要细水长流,点滴积累,争取在通商问题上有所突破。”据此,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新兴贸易公司,先后在沿海8个台湾同胞接待站所在地设立分公司,专事对台贸易。与此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台宣传,以贸易渠道向台湾方面出售《西安事变》、《城南旧事》和《少帅传奇》等录像带和录音带,在台湾岛内广为传播,缓和两岸紧张气氛。
  1981年10月,有位台商在福建沿海的东山台胞接待站看到叶剑英有关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九条”建议的谈话传单,于是索要8份带回台湾高雄,广为传播。
  1984年1月,一位台商冲破重重阻力,率先来到福建创办合资性质的福建泉州通兴企业有限公司,成为台湾同胞投资福建的领头雁。随后,闽台经贸交往,或直接从海上进行,或绕道香港迂回来到福建投资,从台湾的渔民和小商小贩,逐步发展到中上层人物。据统计,1981~1984年,直接从海上来福建通商的台湾渔船和货船已达1600余次,成交额30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通过台湾渔民和商人从台湾引进水稻、甘薯、花生、果树等种苗;台湾渔民和商人亦从福建购去玉米、棉花、煤炭、生铁等产品;还以合作方式开办福建省华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98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开展对台直接贸易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下发有关对台直接贸易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发出《关于对台贸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对台贸易单位进行摸底清理,并在7月底前重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更换新的营业执照,原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台贸易单位,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明确此后对台贸易企业,一律凭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当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为台商在闽南和闽北投资兴办的5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根据这一精神,结合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的特殊情况,针对闽台经贸交往中所存在的方法不够灵活、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市场准入限制过严、调节税率偏高、免税品种少、对台物质供应不足等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私营企业与台商进行合作或合资经营。
  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翌年又批准在厦门和福州二地设立台湾同胞投资区。福建省将鼓励台商来闽投资作为引进外资工作重点,采取措施,使台商来闽投资形成热潮。
  至1990年,福州的马尾、厦门的杏林和海沧等台商投资区相继建成,并逐步形成规模。当年初,福建省人民政府又推出11条综合改革试验优惠措施,鼓励一些有实力的台商来闽投资。7月,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台湾同胞(企业或个人)在福建省投资兴办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为落实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办人员在核定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时,既要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取向的有关规定,又要注意发挥福建资源优势,还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并树立扶持、服务、协调的思想,尽可能通过接待咨询,深入企业,与有关企业直接接触,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辅导,监督检查守法情况。同时从实际出发,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为台商投资企业提供方便。台商申请开业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做到“两优先,三及时”,即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及时派人实地勘察开办条件、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及时发布企业公告(后因有些台商担心台湾当局会找麻烦,取消公告)。对具体问题则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解决台商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这些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有效地促进福建的台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1988~1990年就注册登记687户,为前8年登记总数的62.5倍,投资总额达34.4975亿美元,注册资本24.2654亿美元,其中台商出资22.6亿美元,分别为前8年的134倍、97倍和222倍。这些台商投资企业以工业投资为主,占85.43%;经营方式以独资为主,约占76.9%;产品出口平均在85%以上(以合同章程计);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但大中型企业已呈现上升趋势;技术层次以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相结合为主。
  1992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把鼓励和保护台商在福建的投资作为引进外资工作的重点,将一批资本雄厚并富有经营实力的台商吸引到福建来,进行工业园区开发、成片土地综合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此带动其他行业、项目的全面发展。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直接登记的要求,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地缘经济和人文联系等方面的对台优势,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合作方式上也允许自由灵活选择,审批手续尽可能做到一次性解决,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产品内外销比例可适当放宽。同时还允许台商聘请其在大陆的亲友和眷属作为其投资企业的代表或代理人。
  此后,台商投资企业保持平稳发展势头,至1995年,仍以较快速度增长,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来闽投资的增幅更大。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后,凡台商来闽投资均按台商投资保护法规予以特别保护,积极引导鼓励私营企业与台商进行合作或合资经营,千方百计地为台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使得台资企业中大项目日益增多,投资层次明显提高,台商投资者已从初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转向以大财团、大企业为主,全省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已达73家,台湾百家大企业中已有14家在福建投资,如大同、味全、羽田、太平洋电缆等大公司都先后到福建投资。福建省因此成为全国最主要的台商投资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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