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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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7
页码: 106-1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历史中不同时期福建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措施,包括两晋、南北朝时期、元代、明代、清代、民国时期等。这些法规和措施涉及采冶、制陶、制瓷、盐业、青业、海运、渔业、澳保管理、企业登记等方面。同时,文本还介绍了福建民族工业的发展历程,包括电气有限公司、电厂、电话公司、火柴厂、罐头厂、糖厂等企业的创立和管理机构的设立。最后,文本提到了清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登记法规以及具体的注册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 注册登记

内容

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战乱频繁,大量贵族地主和平民百姓南渡江淮,纷纷进入福建定居。中原人的大量涌入,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劳动工具,促进福建社会经济的发展,采冶和制陶发展尤其迅速。唐建中一至三年(780~782年),全国设冶铁场25个,福建有4个。陶瓷业也在福建得到发展,建阳将口的古窑址,即“唐窑”遗址。至宋代,采冶和陶瓷形成大势,烧铁、铸铜、冶银,炉火呼呼,仅南剑州(今南平市)冶炉就多达200余处。《宋史•食货志•坑冶》载:产铁场全国25个,闽中16个;产铜场全国35个,闽中27个;产铅场全国36个,闽中28个;产银的州军全国23个,闽中7个。制瓷业的发展享誉中外。福建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瓷土矿产,南平茶洋、政和碗厂、建阳华家山等处至今仍开采不竭。以建阳水吉为代表的黑釉瓷系亦在此时应运而生。当时,这些采冶和制瓷场、厂在开业之前均须向有司申报核准,都要注册备案,并按规定向官府缴纳税费。
  元代,官府加强对工商业的控制,工匠被编入匠籍,称为“匠户”,实际是终身“注册登记”。
  明代,福建沿海各县制盐业和制錠青业有了一定发展,这些官营或官民合营的企业,除定期缴纳赋税外,还应缴纳登记注册费。工匠服役制度虽然有所放宽,但当时铺行(有固定门户的工商户)编审制度规定,设在城市的铺行开业和歇业都必须经过地方主管衙门的登记、注册、核准,每10年(后改为5年)向地方主管衙门登记一次,由官府对其资金数、营业状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然后分别等第立案造册。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霞浦、宁德等沿海县邑取消海禁;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实行海运、捕捞船只登记发证管理。沿海码头设“澳保”管理机构。《澳保条款》规定:无论商船、渔船,均须向“澳保”申请登记,领取牌照后方准经营和捕捞。发现无牌出入港口的船只,“澳保”即行封锁或罚办。
  道光二十年(1840年),福建省茶、糖、烟、土纸、樟脑等企业进一步发展,清政府开始对以上工商业实行分行业登记管理。
  同治六年(1867年)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以后,特别是光绪六年(1880年)刘学恂创办糖厂之后,福建民族工业渐渐发展,电气有限公司、电厂、电话公司、火柴厂、罐头厂、糖厂等相继创立。省设劝业道,下设劝业所,分设总务、农务、工艺、宣传、矿务、邮政等科,分别管理工商企业。各市、县设劝业员,受劝业道及地方主管官之指挥监督。企业登记管理逐渐形成制度。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清政府成立工部、商部。九月,把工、商两部合并,改为工农商部,执掌工商企业登记。并相继颁布《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法令,宣布自由发展实业为合法(甲午战争后已开始允许民间办厂),奖励资本家兴办企业,规定公司、局、厂、行、铺、店均按公司律呈报注册。
  设在厦门鼓浪屿的陶化公司(制造各种罐子)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由福州商人集资3万元接办,后改为生产英商所经营的火柴,并更名为福州火柴厂,此系福建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登记较早的企业。
  民国初期,福建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由省府实业厅主办,各县由县政府办理。通常程序是县知事呈道尹,道尹呈省长公署,然后再转呈农工商部。民国3年(191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商人通例》,把工业、加工业、公用事业等均作为商业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此系民国时期对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的最早单行法规。经核准注册的公司由印铸局刊登政府公报。注册公司呈送的材料有章程、营业概算书、股东名簿、发起人名簿、认股书、决议录、报告书、选择章程、股票式、商标式、钱庄证明书、收据、开办费单等13件,注册费15元。
  当时一般是采取先设立工商企业后注册的办法,如福宁茶叶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迟至公司设立后数月。注册登记声明(即申报)的项目主要有:公司名号、公司作何贸易、公司股份系有限或无限、合资人数、合资人姓名住址、合资人出资数额(指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限价、每股已交银两、创办人及监察人姓名、公司总号及分号设立地址、声明设立之年月日、开始营业之年月日,并抄呈合同条规和章程等。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工商部。福建省由建设厅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的第三科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各县建设科也按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为县政府之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商业注册暂行规则》。民国18年(1929年),省政府训令各县,遵照工商部颁布的《公司注册暂行规则》进行公司登记;凡民国16年11月以前核准注册领照之公司或民国16年5.月以前由北洋政府注册者均须在6月10日前将原有执照呈请工商部查验,并换发新照。此次公司登记呈请书由工商部统一颁发。
  由于公司支店设立日益增多,福建省政府在《公司注册暂行规则》中重订补充办法以资遵守。《补充办法》共8条,登记事项有:支店名称、支店所在地、支店经理人(姓名、籍贯、年龄、住所)、本店执照号数、公司名称、所营事业、股份总限数、每股限数、每股已缴银数、本支店所在地、公告方法、董事姓名、住址、监察人姓名、地址、备考。
  与此同时,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开辟闽西革命根据地,并建立苏维埃政权。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出《关于经济财政问题决议》,规定商店、工厂均应进行登记,填发营业证,以便随时考查,并可作为“纳税的凭藉”。
  民国21年(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制定《工商业登记规则》。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凡各项商业买卖,自己经开设店铺或寄居别店营业,或不设店营业,一律以本规则向当地县政府登记;第二条,登记项目为营业字号及所在地、股东姓名籍贯、经理姓名籍贯住址、何种营业或制造、雇用几人、资本多少、开办年月、上年每月平均营业额或生产额……;第三条,营业主初次登记完毕后,向县政府领取营业证,即可长期营业,不必每年更换,但须于每年二月内向政府登记一次,不登记者即撤回其营业证;第四条,领取营业证时期以本规则颁布后一个月为限,新开办之商店或工厂、作坊,于开张前即须登记领证,无此证者不准营业。”苏维埃政府还专门印制统一的登记表格,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开展全面登记发证工作。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将企业登记管理与税赋征收、户籍登记和市场管理合为一体。
  民国26年(1937年),国民政府又颁布《商业登记条例》。福建省照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行业有商贸业、赁贷业、制造或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技术业、兑换金钱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业、仓库业、典当业、运送及承揽运送业、行纪业、居间业、代办业,亦包括工业、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等。当时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均须载明:“当事人姓名、住址由代理人申请者填姓名住址;登记之目的及其事项;登记费;登记机关(即主管官署);年月日。”商业创设登记事项主要有商号名称、营业、资本、独资或合伙和所在地等。同年7月,全省各种公司在实业部注册登记的(包括注册局、工商部、实业部3个时期)共有24家,其中电力电话公司4家,垦植造林公司4家,罐头食品公司3家,保险公司3家,银行2家,造纸、酒精制造、制冰、药房、制皂、制砖、自来水、汽车公司各1家。这些公司主要分布在福州(10家)、厦门(7家)、闽侯(2家)。实际未经登记者为数颇多,仅民国26年6月10日实业部开具的福建省尚未登记的工厂就有海军马尾造船厂、福清电灯公司等92家(经济部《粤桂闽三省各种公司登记清单》)。省政府虽曾训令督促这些企业于当年6月底前办理登记,但仍有许多企业未办理。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经济管理上采取统制政策。民国26年10月,颁布《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对许多物品及农矿工商企业进行统一管制。福建省也相继颁布一系列地方性战时工商企业管理规章,加强对工商业登记和控制。
  民国27年(1938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商业登记实施办法》,对各县、市商业进行强制登记管理。同年5月,省政府又制定织布厂号及织布工人登记事项表,开展织布业注册登记工作。同时成立福建省纸业管理处,公布《纸业总登记实施办法》、《纸业登记规则》。8月开始,凡省内经营或制造纸张的纸行、纸店、纸厂及槽户均按规定填具申请书,核发登记证。
  随着日军对福建沿海地区的侵略扩张,省政府为发展后方生产及避免资敌,于民国28年(1939年)令沿海重要厂商迁移内地,省建设厅督导各地举办民生工厂,发展后方生产,解决难民生计。民国29年(1940年),省政府制定《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登记简则》,重申强制登记,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登记管制。
  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办理营造业厂商审查登记办法》,规定凡在省内的营造业厂商均须于开业前申办登记及应备手续和应纳登记费数目,并经省主管机关审查登记后方准开业。同年,省政府第285次委员会通过《福建省简易建筑物绘图登记及执业规则》。民国32年(1943年),对建筑行业的登记亦作详细规定。
  抗日战争胜利后,省建设厅对工厂进行重新登记。民国34年(1945年)印制的《福建省工厂重新登记表(甲)》,其登记项目有:厂址及厂名,厂长或经理、主任、技术人员姓名及其履历、公司商号、资本金额、厂内组织、公司登记商号、注册执照号数、开工年月、制品(种类、年产量、年产值)、原料、原动力、机器及重要工具、厂房、制品行销区域及年销售总额,制造程序说明书、成本会计或全厂预算、决算,有无分厂及分厂所在地,后又扩大为与此有业务关系的商业登记。据省商业统计报告,当年全省商业企业共有1608家,其中银行3家、纺织业28家、服饰业273家、百货业232家、粮食业83家、饮食业252家、旅馆业28家、交通业201家、五金业43家、电料业7家、木器瓷器业16家、建筑业55家、油业19家、畜牧业1家、化工业18家、文化业135家、美术业41家、医药业76家、烟业45家、代理业25家、其他27家。
  由于抗日战争时期福州等沿海地区曾被日军侵占,根据经济部《关于收复区各种公司登记处理办法》规定,“收复区内各种公司……于当地经济行政主管官署恢复行使职权后应依本办法规定缴验执照及办理登记”,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公司新验的执照,如系经济部发给或以前合法机关发给的,继续有效,地方主管官署只需在3日内于照上加盖验证讫戳后即可发还,并列表汇报经济部备查;执照如经日伪机关加盖戳记或加注其他字样者,由地方主管官署转缴经济部核换执照;公司所缴验的执照如系日伪机关发给者,地方主管官署即予销毁,原登记无效,补办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缴验执照后,须召开股东会议,通过现行章程选举董事、监察人(股份两合公司只选监察人),并呈请地方主管官署派员临会监督,监督人员应签名于决议录及股款事项调查报告。
  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经济部重新拟定《商业登记法草案》,修改颁布《商业登记施行细则》。福建省也相应颁布一系列单行经济法规,主要有《福建省分期整理各县市度量衡器办法》、《整理省矿业办法》、《福建省扶植民营事业办法》、《福建省民营汽车运输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运货汽车公司、运输行登记办法》等。为加强工商登记,民国37年(1948年),福州市政府特设立福州市商业登记处,主持办理全市商业总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宜。由于内战等原因,财政赤字严重,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加之官僚买办资本的垄断,民族工商业纷纷破产倒闭。至1949年,全省核准登记的厂家仅有闽江下游轮船公司修造厂、福安冠新春茶厂等37家。
  1949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工商厅,下设工商管理处,其工业科、商业科分别执掌全省工业和商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另由进出口管理事务处行政科办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业企业管理。1950年,省工商厅改为商业厅,设工商管理科,行使企业登记等工商行政管理职权。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3月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据此,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省内各国(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工商企业有固定场所及设备,经营一定业务者,均应向当地工商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各县、市成立企业登记委员会,由工商科主持,着手调查工商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要求所有工商企业先登记后开业,“工商企业之创设,须开业20日前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证后方得开业。”凡在《暂行办法》公布前开设之工商业,均补办登记注册手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有:“组织规约(如合伙规约、公司章程等应抄送副本);缴足资本之证件(如银行证明书、出资人之具结及其他足以证明之文件等,如已调整资本额者并应附缴调整前后之负债表、财产目录、同意书或决议录等);伪政府所发之工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应一律缴销;如须取得业务主管机关许可证者,应附缴许可证件之影本。”《暂行办法》还规定:“工商业如有官僚资本家、汉奸或各级战犯之资本者,申请登记时,应具实洋报,不得隐匿,违则依法惩办。”此次登记,是对人民政府成立前设立的工商业进行清理,重点是核定企业资本。
  此后,省人民政府又公布《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局、工商联等进行企业登记。登记的行业分工业、商业、饮食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金融业、农业等。登记的项目也较为具体,主要有企业资本、人数(职工人数划分为劳资关系与师徒关系)及主要经营情况等。
  1952年,全省工商界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参加“五反”运动,依靠企业职工,揭露不法商人的“五毒”行为,团结教育爱国守法的私营工商业者。
  1953年,全省注册登记的商业企业类有20231户,其中商业18809户,饮食业355户,建筑业298户,运输业210户,服务业559户。工业企业类有20701户。农业企业7户。另外还有小型商业61361户,其中商业54370户,饮食业4261户,建筑业20户,运输业218户,服务业2492户。工业小企业有20701户。小型农业企业116户。
  1954年,政务院公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对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转到对私营、合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对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转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7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发生根本变化,所有企业都按行业实行归口管理,许多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被削弱。
  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企业登记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恢复对城乡工商企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生产与市场秩序。12月,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个体工商业者。登记的事项有“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经营部门、生产或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员、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地(市)县(区)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由于当时绝大多数县(区)不设工商行政管理局,故影响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至当年11月底,全省只有13个县完成登记,年底完成的有21个县,中途停止登记的有4个县,没有开展登记的有26个县。登记质量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县只开了一次主管局会议,2天就草草登记了结。加上有的主管部门一再变动,有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断变更,使归口管理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重复或遗漏登记的也不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并,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陷于瘫痪。
  70年代初,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创办的企业有所发展。但是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投机倒把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1972年,全国计划会议提出整顿“五小”(小工业、小商业、小饮食业、小服务业、小交通运输业)企业,要求重新进行工商业登记。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业企业由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可不再办理登记,因此登记的对象仅限于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的产品试销门市部、派驻外地的推销及采购机构、机关学校和企业单位附属工厂、服务性企业、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特别是农村社队、城镇街道所办的企业。福建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可继续经营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证,未经登记的一律不许擅自经营。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开始逐步恢复。
  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决定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职责之一是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1979年8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福建省重新开展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由各县、市革命委员会领导,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并在福清、安溪、龙海等县进行试点。同月,在福清县召开座谈会,听取试点单位经验介绍,统一对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探讨一些政策界限问题。当年,全省有24个县、市进行全面登记发照工作。另有38个县、市对个别行业进行企业登记发照。全省已登记的工商企业共有36151家,颁发营业执照12692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公安局、商业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转发中央《关于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正在开展或即将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的县、市,均按该通知要求结合特种行业企业的清理整顿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已经进行过工商企业登记的县、市要进一步认真复查,尚未进行工商企业登记的县、市,应先进行特种行业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列入特种行业登记范围的主要包括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等)、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店)、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修理业(修理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和电视机等)。同时,还把生产计量衡器企业、军人服务部、印刷厂、烟厂、酒厂、社队企业等也列入注册登记范围。
  为全面摸清全省的工业企业底子,建立准确的“经济户口”,1980年3月起,全省开始进行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组成工业企业普查登记领导小组,先后2次召开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2次召开普查业务会议,要求企业“如实、准确、按时办理登记,逾期不办理者,视放弃经营,银行可停止账户。”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总额、职工人数、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等。至10月底,全省基本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工业企业有23703家,其中独立核算企业17518家,非独立核算企业6185家;大中型企业67家;共有职工152万人,其中固定职工65.176万人;资产总额67.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41.23亿元,定额流动资金16.13亿元;盈利企业21410家,盈利金额2.63亿元,亏损企业1005家,亏损金额4515万元;工业总产值66518.17万元,工业净产值24530.29万元。普查登记分为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等12大类44小类。在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同时,根据建筑业发展较快的情况,又把施工企业列入普查登记范围。施工企业注册登记应具备领导班子健全,有必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具装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各级建委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等条件。凡属普查登记范围的都认真填报《施工企业普查登记表》,各级建设委员会和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对登记表逐项审核,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至年底,全省登记施工企业831家,分支机构262家。未被核准登记发照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担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银行不给开立账户和办理资金结算。
  1981年7月1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决定于1981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下简称“四业”)的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包括商业和供销社系统的商业企业;粮食系统的商业企业及粮油商店;外贸、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商业企业;工矿、农、林、牧、渔厂(场)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和展销门市部),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其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所有这些应登记的企业都必须填写商业或交通运输企业登记表,经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签署意见,报经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已登记的进行复查验照或换照。核准发照的企业应具有经营场地、设备和流动资金,有固定经营人员并常年经营;有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政策。至年底,全省普查登记“四业”(其中独立核算企业14774家,分支机构42807家)从业人员47.511万人,资金总额30.69亿元。
  1982年3月底,“四业”企业普查登记任务基本完成,企业登记范围已完全恢复到1962年《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六大行业,即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同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范围又由六大行业扩大到十大行业。增加了外贸业、旅游业、修理业、国防工业的民用生产部分,以及全国性公司,联营、合营等工商企业和国营交通运输业。关于企业申请开业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手续,要求先经业务部门或计划部门审批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印制《管理条例》单行本和有关资料,分发全省各工商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地、市、县还应用报刊、广播、幻灯、墙报、布告、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全省共有46个县、市先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出贯彻《管理条例》的通告或通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者,一律不予设立银行账户;还与市公安局联合下文,规定企业刻制公章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针对登记中遇到的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区别3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提交国家已有文件规定;二是有关文件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如酒厂、施工企业等;三是国家未有明确规定的,暂定只提交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如果申请组建公司一级机构,还须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通过这些灵活措施和不同的处理办法,加快了登记发照工作进度。至年底,全省十个行业登记发证数为78138户,未核发证照企业1351户,另外还对全省215家军人服务社、57家药厂和28家省属进出口公司及涉外单位进行审查发证,建立注册登记档案。
  1983年,企业登记工作继续贯彻《管理条例》,引导企业主动申请登记。至10月底,全省十个行业企业的登记发照工作基本完成,登记发照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共92062家,其中省属进出口公司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43家,企业登记发照面大大超过以往。根据中共十二大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简化登记审批手续。新办的乡镇企业一般只要持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登记发照;企业名称只要不混同、不假冒、不是用数字代替,能反映所属行业,可不强调其隶属关系,允许县以下企业冠以市、县名称,免挂“乡镇”两字;允许一些骨干企业,有独特产品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或省优质称号的企业及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冠以省的名称;在核定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时,采取更灵活的措施,简化登记手续。通过这些扶持鼓励措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很快成为注册登记工作的重点。
  1984年,中共中央提出进一步“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中共福建省委提出“放宽、搞活、特殊、灵活”口号。企业登记工作也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首先,放宽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允许企业一业为主,多业兼营,批发零售合一;其次,放宽对企业名称使用的限制,允许企业冠以省、市、县名称,允许企业使用2个名称,挂2块牌子;第三,简化登记申报手续,一般只要持县以上主管部门批件,即可办理登记;第四,下放核准登记权,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军人服务社、药厂、酒厂的核准登记权也下放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特区特办”的要求,放宽生产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一业为主,兼营多种商品,打破行业界限;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加工、制造、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合一,灵活多样;支持省内其他地区到厦门投资办厂开店,与该市企业联营、合营,促进企业迅速发展。当年,厦门市共登记工商企业3801家,比1983年增加58%,外地至厦门开办企业由1983年的10多家发展到96家,联营企业131家。同年5~12月批准发照945家,平均每月发照118家(1983年每月平均发照15家)。全省累计核准登记发照的工商企业已达10.44万户(其中全民所有制3.35万户,集体所有制7万多户,合营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801户),比1983年底增加1.72万户(其中集体所有制增加2.41万户,合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增加505户,但同期全民所有制企业减少7406户)。
  1985年,企业注册登记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凡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均纳入工商注册登记范围。全省相继扩展了以下行业:一是金融机构,除现有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级机构外,经营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由民航局发给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亦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三是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各类医院等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经营的;四是旅行社;五是对台贸易企业,1985年6月2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台贸易企业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要求已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对台贸易企业,必须持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重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更换营业执照,往后对台贸易企业一律凭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六是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及农村办的农林牧副渔企业;七是新兴的行业,如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行业,定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八是营业性的音乐厅、游艺场、茶座、录像放映厅等;九是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等。
  同年8月,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要求开办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公司章程(说明公司的名称、地址、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得视为自有资金)和措施;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健全的财务制度;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公司登记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在国家法律、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还规定开办各种公司必须具有的自有流动资金的最低额度等。
  198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未形成经济实体的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合同、协议的年限,经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还规定经济联合组织应另起名称,并标明企业所在地和“联合”字样。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各地市企业登记管理科长会议,研究制订《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特别是就如何核定经营范围,明确基本原则:生产性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其经营范围可发挥各自优势,扬长避短,开拓新的生产、开发或服务性项目;工贸结合的经济联合企业,应以有利于联合生产发展为主,适当兼营其他,但不得兼营与联合生产无关的其他商业。
  核定经营范围时重点掌握宏观控制,即“经济联合体企业申请经营国家控制的24种商品,涉及进出口权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办理。”除国家规定的24种商品和进出口业务外,其他只要当地需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有利于促进联合,有利于放开搞活经济的,都允许扩大生产经营。
  在实施注册登记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许多放宽政策。联营的双方或一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乡、镇、村、居委会,以及事业单位参加联合,金融企业参加联合,联合体再参加联合等都给予支持,及时办理登记。联合体经济性质如属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全民所有制对待;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亦按集体所有制对待。由于放宽政策和简化手续,有效地促进了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到1986年底,全省经注册登记的联营企业达1558家。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有关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精神,及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综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以国营农场为基.础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改变过去单纯生产原料产品的状况,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是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规定,开始对国营农场的种植业、养殖业办理企业登记。至此,全省企业登记发照的范围已扩展到十六大行业,即农林牧渔和水利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商业和饮食业、物资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按经济类型分为8种类型:全民所有制、县及县以上集体、城镇街道办、农村乡镇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办、部队办、学校办、其他非工业或商业部门办,此外还有联营、合营等工商企业。
  1987年,全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总数达13.97万多户,较上年增长11.9%。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82396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57391户,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3.9%和9.1%。是年,还办理了全省第一家企业集团“闽东电机集团公司”的注册登记,该集团公司拥有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资本融通等集团公司的综合功能。随后“福建康运集团公司”等也相继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开始从营业登记转向法人登记。各地(市)县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企业法人资格。在核定经营范围时,按照生产性、开发性从宽,商业性、综合性从严;经营一般商品从宽,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从严;零售从宽,批发从严等原则,积极扶持国营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有效地抑制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建筑队伍及农村建筑队伍组成的联合经济实体的注册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同年7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支持驻闽部队发展经营有关规定的通知》,“允许军人服务社向社会开放,扩大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并规定:“凡军队申请办企业、服务行业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从优从宽,简化手续,及时审批。”至年底,全省共注册登记公司(中心)9092家,工商企业15.90万多户。同年,省人民政府还颁布《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规定“股份制企业应于董事会成立后10天内,依法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准于开业的股份制企业,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可将其企业经济性质列为‘股份制’登记”。
  为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确立股份制企业法律地位,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由2个以上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中至少有1个是本省的,且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股份制企业法人登记分为2种,即发起人申请筹建登记和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暂行办法》对申请筹建登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效、提交文件、证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是年,企业集团明显增加,全省共注册登记企业集团27家。
  1990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拓宽广度、增加深度、强化力度”的基本思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对原注册登记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重新审核登记,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行业结构也因此而有所改善,农、林、牧、渔、水利业新开业653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4.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新开业85户,比上年同期增长84.8%;地质普查勘探、金融业也略有增长;但商业企业被注销7127户,占商业企业数的9%。至年底,全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13.99万多户,从业人员达379.62万余人,注册资金计361.66亿元。经治理整顿,重新审核,办理登记换照的有11.87万多户,换照率达84.89%;其中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47113户,核发《营业执照》的50431户,办理注销登记17420户,另有在整顿过程中新注册登记的3736户,企业户数比上年同期减少10.1%。
  1992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标准对照检查过去的注册登记工作,重新从10个方面调整放宽企业登记管理政策,使全省出现经商办企业,兴办公司、集团、股份制企业和搞活企业、搞活经营的热潮。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普遍推行“一条龙”核准办照工作制度,积极还权于企业,凡属企业的权利尽量归还给企业。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兴办分支机构等,均允许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自由选择。
  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福建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由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且与核心企业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组建企业集团申请报告、企业集团章程、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合法证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加以完善、规范,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使用“集团”字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至当年底,全省注册登记企业数增至160268家,比上年底增加25127家,増长18.6%。其中企业法人84967家,增加18289家,增长27.4%;营业登记75301家,增加6838家,增长10%;全民所有制企业36884家,增加4964家,增长15.6%;集体所有制企业120633家,增加19624家,增长19.4%;联营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2751家,增加539家,增长24.4%;企业集团55家,增加35家,增长175%;公司(中心)29696家,增加7351家,增长32.9%;股份制企业51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33家),增加47家,增长11.75倍;农、林、牧、副、渔业企业3981家,增加1190家,增长42.6%;工业企业53480家,增加10127家,增长23.3%;建筑业企业3762家,增加474家,增长14.4%;第三产业企业99045家,占企业总数61.8%,增加13336家,增长15.6%;企业从业人员422万人,增加76万人,增长22%;企业注册资金5748393万元,增加1954361万元,增长51.5%。
  1993年,为鼓励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地位,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应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具体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企业产权属股东共同所有;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企业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资股东不得少于3人,三分之二股东具有企业所在地户籍,并参与共同经营管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投资者身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办法》还规定,股东全部缴足出资后,由股东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由股东代表人签名盖章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章程;股东协议、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应提交具有评估资格部门的证明及产权转移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专项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同年,在宁德市试行直接登记制的基础上,泉州市所辖地区、厦门市象屿保税区也先后改审批为登记制。直接登记制试点范围的扩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迅速发展,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放开,减少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减少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减少各种登记的不必要环节和手续,以及治理党政机关办企业、办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关办非金融性企业等,都为企业的大发展创造更加宽松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1994年,以贯彻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重点,结合福建实际,提出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对负责公司登记的机关、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公司登记的机关、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划分、公司名称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登记、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及公司登记材料等的规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努力探索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规范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促进福建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1995年,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进一步明确企业集团申请报批注册登记的设立条件、登记机关及设立审批和报批程序等。为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全省施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登记、投资主体资格及其认定、注册资本及分公司的登记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四关”,即投资主体资格审查关,对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不得作为股东投资;注册资本(金)核定关,对注册资本(金)的来源、出资的方式严格审核,做到来源清楚,投资比例合理,产权明晰;公司章程的审查关,依照《公司法》及《条例》的要求逐条审查,严格规范;经营场所、人员的审查关,要求新办的企业要有符合经营规模和条件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同时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福建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至年底,全省注册登记的企业累计数为22.02万多户,比上年底增长2.6%,注册资本(金)1199.3亿元,比增15.7%,其中当年登记数为19019户,注册资本(金)增加162.7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26.4%和15.3%。全省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4632户,注册资本114.8亿元,分别比上年底增加464.9%和713.7%;股份有限公司7户,注册资本1.1亿元,分别比上年底增加250%和177.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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