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查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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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33
颗粒名称: 八、查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104-1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政府联合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发出通知,禁止买卖和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并加强对市场和饮食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销野生动物和偷运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案件。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非法交易

内容

福建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近百种。
  1988年,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的有关通知》,就有关野生动物市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凡国家和地方规定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和收购;违章生产和经销猎枪、猎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此后,顺昌、光泽、崇安、邵武等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和上路检查,收缴大批珍稀野生动物,其中有蟒蛇、猫头鹰、穿山甲、娃娃鱼等,并将这些珍稀野生动物送交林业公安部门或放归自然。同时,还针对一些饭店、宾馆以经营珍稀野生动物产品和“野味”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饮食业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者给予查处。
  1989年3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省内一些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销野生动物和偷运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案件。
  1991年,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北京饭庄经营云豹、虎纹蛙、蟒蛇等珍稀野生动物一案,通过新闻媒体加以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1992年,在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引导下,福州市10家涉外宾馆饭店签署保护野生动物及不经营珍稀野生动物菜肴协议。4月下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市野生动物协会、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3次对宾馆饭店及沿街出售野生动物进行检查整顿。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虎纹蛙、穿山甲、眼镜蛇、滑鼠蛇、水津蛇、熊掌、幼龟、青蛙肉等20余种计150千克。为巩固检查成果,5月7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业、商业、旅游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宾馆、饭店、招待所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菜肴和取缔沿街摆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多次组织突击检查。
  随后,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开展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主动协助各地市有关部门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严厉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先后在市场、宾馆、酒家等查获一些野生保护动物。1995年,福鼎县中心市场管理所查获一起倒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百年老龟案,被倒卖的两只老龟各重12千克,具有100多年龟龄,从江西贩入,企图以每只1000元贩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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