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口物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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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30
颗粒名称: 五、进口物品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99-101
摘要: 本文描述了国家对进出口物品实行统制管理,对进口物品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早期允许归侨自由销售进口物品,导致市场混乱和侨汇减少。后来加强管理,规定华侨进口物品必须由国家统一收购,取缔小商贩贩卖“洋货”。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时期,国家对进口物资采取特殊政策,但仍然存在倒卖进口物资的现象。改革开放后,对进口物资市场的管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但仍存在“以物代汇”现象。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进口物品市场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进出口物品实行统制管理,外汇由国家统一控制。福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主要放在华侨携带进口的物品上。
  福建籍的海外华侨、华人众多,他们与家乡亲友联系密切,往来频繁,携带或邮寄亲友的食品、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有相当一部分流入市场,形成特有的华侨进口物品市场。
  50年代,对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的管理不太严,海关对归侨自用家用进口物品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这些物品上市出售都能获取一定利润,因而华侨入境普遍带物抵汇,不法分子则乘机走私套汇,导致侨汇急剧减少。据泉州市估算,1957年上半年,回到泉州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归侨有196人,带回行李物品少者6~7件,多者80件,平均每人所带物品价值2000余元(不包括已售部分及个人自用贵重商品)。1956年,福州市出国与归国人员的比例是8:1,也因带物可以获利,1957年回国人数增多,出囯与归国人员比变为1:1。当年参与贩卖华侨进口物品的专业贩子有300多人,投机集团8~9个(成员160多人),其中有一贩子,从1956年7月到1957年9月,贩卖物品的价值达10多万元。
  此外,由于华侨带进物品,既可由国家收购,又允许自由销售,不少侨眷将畅销品留下自己经销售,滞销品交国营公司收购,造成国营公司严重压库。龙溪专区仅收购的进口剃须刀片就积压12万片,可销6年之久。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4市积压进口物品总额100多万元。1957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归国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规定》,规定“华侨、侨眷出售进口物品所得货款,不得抵解侨汇或套调国外,违者分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同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华侨进口物品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取销华侨进口物品自由市场,不给投机商人和走私分子以活动余地,使整个华侨进口物品市场完全纳入国家管理;并降低华侨进口物品收购价格,引导华侨多寄侨汇,少带或不带行李物品;对华侨进口物品的作价,应该根据国内生产情况,掌握个别微利、一般保本、部分少亏的原则;为防止只注意管理侨区集中的市场,忽略其他市场,给投机势力造成转移活动场所的漏洞,市场管理办法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通知》还规定,此后个体小商贩、掮客、行商等一律不准继续收售进口物品;有关部门统一收购后,可分配一部分货源给公私合营企业及某些有条件的合作商店推销。
  1958年,沿海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取缔小商、小贩贩卖“洋货”的工作很有成效。1959年后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严重受挫,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侨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剧增。这些物品有的确系归侨、侨眷自用或馈赠亲友,扶贫济困;有的则被非法收购,抛入市场倒卖牟利。同时,1960年安置从印度尼西亚返回的受难侨胞,国家对这些难侨携带或邮寄回来的物资,采取“检查从宽、免税放行”的办法予以照顾,并规定只限自用或馈送亲友,不得倒卖牟利,但由于当时物资匮乏,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差距很大,部分进口物资被倒卖流入市场。因此这两年的“洋货”黑市交易又趋活跃。
  1962年7月,外贸部、工业部、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走私贩私和取缔外货黑市的联合通知》。福建在贯彻《通知》精神时,进一步强调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对倒卖外货集团和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对群众中因贪图小利,偶尔买卖少量外货的,着重说服教育,不轻易处罚;对归侨、侨眷以及港澳同胞携带或邮寄的自用外货,如需出售,劝其送达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收购,不得私自出售;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华侨、侨眷购买进口商品。省政府还发出有关加强商品市场管理的指示,决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侨委等部门配合,将思想教育、经济手段、行政办法结合起来,严格管理进口物资。对那些已购销外货者进行自报登记,深入侨区查处大案,揭发二盘商、地下经纪人50余人。
  此后几年,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市场物价稳定,国家对侨汇实行凭侨汇证供应物资,使“以物代汇”现象有所扭转。但走私套汇活动仍不断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外邮寄包裹对市场冲击较大,市场缺什么,就有人从国外寄进什么,“以物代汇”再度盛行。加上政府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管理,华侨进口商品上市自由交易也再度活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进口物资市场管理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5月,省商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和收购工作的通知》。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会同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商业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所有单位向华侨购买进口物资的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下达后,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黑市买卖和非法经营仍然存在,活动场所由明转暗,转到小街小巷和农村进行。
  1980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吿》,进一步强调做好华侨进口商品市场管理工作。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呈上《关于加强华侨带进的物资收购管理的报告》,提出:“华侨带进、寄回的物资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如电视机、录音机、计算器仍归当地国营百货公司的华侨物资收购单位收购,布料、衣服等其他物资,一律由当地国营贸易信托公司或商业局指定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由省贸易信托公司在全省调剂。允许指定的收购单位为了方便侨属也可委托供销社和商业归口领导的集体信托商店收购”。“省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侨区市场直接或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收购华侨带进的物资”。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基本扭转多头经营和价格混乱现象。但是还存在着有些非经营单位插手收购,缉私单位自行处理罚没物资,不执行省定价格等问题。
  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至1982年,福建沿海走私泛滥,私货在一些地方充斥大街小巷,华侨进口物品被私货市场淹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查缉走私工作。1982年,省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再次强调:“除各地百货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外货)。非指定单位目前仍在继续经营收购的应当立即停止,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违反政府规定的情节,作出严肃处理。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华侨、港澳同胞带进或寄进物品,必须是海关放行的物品。属于需缴纳进口税的物品,应凭税单收购;属于免税放行,自用有余而出售的物品,收购时应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税后作价收购。”“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查没的走私日用工业品,一律交由当地百货公司统一收购。黄金、银元、钱币、文物、药品、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等按有关规定,由归口部门收购。查缉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卖给非指定的收购单位,也不得用没收的走私物品作实物奖励或抵发查缉奖金”。同年8月,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的意见》,要求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音带、录像带、化纤及其制品等17种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实行严格管理,凭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和纺织工业部核发“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办理调运,铁路、民航、交通、邮电等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始发港站的检查,未持有“准运证”的一律扣发,不得承运或收寄。但个人随身携带、邮寄或按行李包裹托运的零星自用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承运收寄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放行。同时要求继续扩大进口商品销售,延长当年6月22日省财办、省物价委、省进出口办联合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扩大销售范围、作价原则等施行期限,进一步促进进口物品市场健康发展。
  进入90年代,对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进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多。进口物品市场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物资的管理,有厦门经济特区内自用进口物品的管理,有来料加工进口原材料的管理,有进口违禁物品的管理等。在限制进口物资管理中查处的违法案件,大都为大案要案,一般配合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按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论处。对那些合法进关物品、华侨与港澳同胞自带物品等在市场上销售问题,本着既要管理,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例如石狮这样的侨乡,市场上由集体和个体户销售进口高档物品,自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也有实行开放、搞活方针的一些政策性影响因素。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开辟进口商品(包括小部分台货)调剂市场的做法,抑制地下非法交易,逐步引入合法市场将其严格管理,适当征收交易税,开给交易发票,允许在省内通行。同时,对经营进口商品的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审查,有条件、有限制地加以审批。对未经批准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对地下非法交易行为坚决打击,使进口物品市场有序发展。至1995年,进口物品市场进一步放开,管理的重点主要放在查禁走私物品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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