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盐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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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27
颗粒名称: 二、食盐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94-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食盐产销管理机构在历史上一直受到严格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购与销均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安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体商贩可以贩卖食盐。为确保福建食盐市场稳定和群众生活及生产用盐供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加强食盐市场管理,打击制售私盐和假碘盐行为,并引导消费者抵制非碘盐。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食盐市场

内容

食盐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其产销活动向来都受严格监控。唐大历年间(766~779年),福建侯官即设有专事闽盐产销管理的机构,且被列入全国十监之一。此后历朝历代,均未放松对食盐的管制,民国时期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根据国家《食盐运商暂行管理规则》以及《华东地区食盐商业管理简则草案》等条规,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制定《食盐运销商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执行细则》,规定食盐运销商迳至食盐产场或省内食盐大集散点(福州、石码、南平、上杭四地),一次购运量在50担(即汽车一车)以上者,均须向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登记,办理登记与审核手续;登记合格之运商参加当地盐业同业公会,成为会员,接受福州分公司暨所属各级公司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5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食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购与销均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安排。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80年代初,国家调整政策,允许个体商贩贩卖食盐。
  80年代中后期,与福建毗邻的江西、广东省出现食盐市场供应紧张,多次波及福建省食盐市场,致使省内盐源紧缺,产销矛盾尖锐。为确保福建食盐市场稳定和群众生活及生产用盐供应,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福建省情,作了若干补充规定:在食盐(加碘食盐)供应紧张或发生抢购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临时采取必要的供应措施;严禁卖大户;严禁向甲状腺肿大病区贩运及出售非加碘食盐;对那些制造抢购风潮,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物价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追查处理。
  1990年,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制止哄抬价格,配合盐政部门搞好食盐市场供求关系。
  1991年,一些盐商借商贸开放之际,以假充真,贩运私盐,从中渔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至年底共立案查处贩卖私盐12起,没收私盐14.74吨和伪造加碘盐包装袋2.5万条,并对当事者给予处罚。
  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当年底前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重新办理时不合规定者予以注销。强调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还须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福建是碘缺乏病重点区,全省3000多万人口约一半生活在碘缺乏地区。由于非加碘盐冲击盐市,导致碘缺乏病的发病率有所回升。199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盐务、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食盐市场大检查。检查组入闽后,重点检查食盐生产、管理较为混乱的泉州市及碘缺乏病较为严重的龙岩地区。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检查组意见,引导消费者抵制非碘盐,及时与省盐务局、卫生厅、供销社、标准计量局联合向省政府呈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流入缺碘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批转各地。同年5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加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活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和各区主要街道,开展主题为“碘盐与健康”的宣传活动,影响广泛。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私盐和假碘盐行动。南平、三明、泉州、漳州、龙岩等地,捣毁一批制售私盐和假碘盐的黑窝点,进一步协同有关部门把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向经常化、制度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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