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油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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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26
颗粒名称: 一、粮油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5
页码: 90-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粮食管理机构的发展和演变,以及为应对粮食市场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禁止不法奸商非法牟利,到调查社仓和丰备仓所存粮食投入市场,再到实行凭照购运制度,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以及设立米铺解决买米难问题。同时,文中还提到了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运粮海道遭封锁,外来粮食受阻,省内沿海地区之间粮食调剂也因公路不畅,调运极为困难,不得不改为人力挑运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粮油市场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春,粮食青黄不接,粮价昂贵,不法奸商利用粮食紧张非法牟利。“查闽省素非产米之区,向赖溪海接济。近日闻有奸商希图罔利,一面屯积居奇,一面私运出口,以致谷价日高一日”(民政司:“示禁米商屯积居奇私运出口由”,《福建公报》1912年3月,第53号第一页)。
  同年夏,长汀县发生严重粮荒,邑人谈粮色变。民国2年(1913年),江西省禁止大米出境,福建粮荒加剧。6月中旬,长汀县进行丁口调查,实行凭照籴米,把社仓和丰备仓所存粮食投入市场。寿宁县也是山多田少,“产米无几”,城乡内外,“向无米铺”,贫穷人家四处借粮,富豪之家囤积居奇,乘机抬高粮价,“闹米之事”时有发生。因此,不得不采取措施,“由官设局采米发粜”,且由这一方式过渡为设立米铺解决买米难问题。省内各产米县也采取措施,限制粮食外运,告示严禁运米出境,确保当地粮食供给。福建省民政司,一方面派员赴湖南、芜湖、上海等处购米接济;另一方面出示严禁奸商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并于4月8日起陆续开仓抛售存谷。之后,又实行凭照购运制度,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
  民国4年(1915年),晋江县安海商会呈请“给照办米”,有关部门批复:“惟查连江、罗源、长乐等处,前据闽海道尹详报,收成不丰,仅敷就地民食,未便盘运;至上游一带,亦据建安道尹报告,仅浦城、建瓯、邵武、建宁等县米价稍平,尚可采买,惟每县可买若干,并限定若干时购运,亦候饬建安道尹转行各该县查明详复,再行核夺”(《批晋江县详据安海商会函•“请给办米”请核准由》)。
  民国16年(1927年)9月26日,《福建省政府公报.呈文》第八期载:“近年米价奇涨,虽因漕运不畅,究其原因实在米商贱价居奇,包围垄断,有以致之”,米价由每石7~8元跃至15~16元。为此,省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改革法规,颁布告示,严禁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同时,借助新成立的福建消费公社平抑粮价。然而,此类措施,收效甚微。民国18年(1929年),福建消费公社主任吴熥称:“最近米价昂贵,其原因皆由溪米运闽阻滞,来源竭蹶,兼之外埠米价日高,以致奸商乘机牟利,私向长乐、连江、福清及上游延建邵各产米之区,就地包围,不分水陆潜运出口,故由8元余之米价陡涨至11~12元”(《福建省政府公报》第29期“训令”)。民国21年(1932年)4月18日,福建省民政厅拟订《福建省调剂粮食暂行办法》,并向全省颁布施行。翌年5月,再对《暂行办法》予以修正发布,对粮食市场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薯制粮食如薯干、薯钱、薯丝等”均被纳入管理范围,“粮产盈亏情况须分呈民财建三厅备案”;“他省向本省采办粮食者,须有该省政府来文,由本省政府核定施行”;“省内县市移转粮食须经过本省各口岸者,应由采办或运售之县市政府叙明粮食数量呈请民政厅转呈省政府核发通行证照。”
  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运粮海道遭封锁,外来粮食受阻,省内沿海地区之间粮食调剂,也由于公路不畅,调运极为困难,不得不改为人力挑运。挑运不仅时间长,费用也大,致使粮食紧张状况更趋严重,粮价失控,市场混乱。面对这一严峻的粮食形势,省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年)冬,设立临时性“战时粮食管理处”。翌年2月,正式设福建省粮政管理局。民国29年(1940年)6月,又把粮政管理局改为粮食管理委员会,统管粮食调拨及调查统计等事宜,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同年9月,粮食管理委员会改组为粮食管理处,下设公沽局,处理粮食业务;各县市也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民国30年(1941年)1月,又将粮食管理处改为粮食管理局,隶属于福建省政府,并直接受中央政府粮食管理局指挥监督,负责全省粮食事务;各县、市则仍保留粮食管理委员会,直属当地县、市政府,由各县、市长亲自担任主任委员。
  同年10月,又将粮食管理局改为粮政局,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县政府粮政科,另设粮食公店、粮食购销处及合作社,承办经营各县粮食业务。福州、永安、南平、建阳、龙溪、光泽等地设省府粮政局办事处,建瓯、洋口、罗源3地设立储运分处;其后,福州、永安、南平3个办事处又改为调节处,.建阳办事处改为储运站。民国32年(1943年)7月,省政府将田赋管理处和粮政局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直接归省政府主席指挥调度,各县设立同一称谓的机构,乡镇则设办事处。
  在不断强化各级粮食管理机构的同时,全省推行粮食“公沽制”。规定粮食为非自由商品,绝对禁止私人之买卖行为。对县、市间粮食运输,除杂粮外,须申请发给运粮证明书。民间所有余粮,均依法售与当地公沽局或分支局,再由公沽局批发售与零售商,转授缺粮人。实行定量分配制度,规定农民生产者每人准留谷5担,以供自用;劳动工人及船夫为应事实之需要,酌情增加。其计口授粮之办法,系由县粮管会按户口册发给购米证,民众凭证向零售商购米,并规定试验计口授粮之地区,暂以城区为限,俟有效时,再行推广于乡村。各县区间运输米谷,除粮食机关特准者外,交运与接收两方,在已设公沽局地方为公沽局,未设公沽局地方为合法粮食购销机构或县、区政府,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及民众,概不准自由买卖,违则以私运论处。其查缉私运工作,除在各县公沽局设立稽查员以外,并在南平设立临时联合稽查处,由军警及各有关机关会派稽查员警,联合稽查私运粮食事宜。
  为推行“公沽制”,省政府特于民国30年(1941年)下发《福建省粮食管理宣传纲要》,从粮食管理政策、管理机构、余粮调查、余粮收购、粮食分配、调剂、运输、储备、惩处等9个方面进行宣传指导。但是,“公沽制”是对粮食实施绝对统制,阻力重重,仅推行一年即被废除。改行所谓“相对管理”政策,即以民营为主,官营为辅,借助粮商经济力量缓解粮食紧缺。实行“相对管理”政策后,凡经营食业务的行店、加工厂所、堆找和仓库等,均加入同业公会,并向各县田粮处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凡输入输出以及存储的粮食数量都要登记,严禁囤积居奇行为发生;实行粮食质量检查,杜绝掺水等非法行为。在价格方面,实行限价管理,规定稻谷、大麦、小麦、面粉和甘薯5种为限价种类;除上杭、永定、武平、诏安、平和等8县不予限价外,其余各市、县均划为限价区域。
  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对稳定粮食市场有一定作用,但终因货源紧缺,特别是临近解放前夕,政局动荡,粮价完全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调进大量粮食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对粮食批发商进行存货登记,并实行全行业议价,还成立粮食交易所,严禁粮食场外交易和黑市买卖,迅速稳住粮价。1953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逐步推行粮食统购统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一律不准自由交易,只有在完成国家缴售任务后,持有完成任务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粮食均实施计划收购计划供应。
  1980年12月15日,福建省粮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粮油征购期间,生产队未完成国家统购超购任务者,不得将粮油上市出售,也不得将集体粮油分给社员出售。社员个人少量粮油或粮油复制品进行余缺调剂的,在农贸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准收取粮票。粮油议购议销工作,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经营。农村供销社饮食业所需议价粮油原料,应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个别地方安排不了的,经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可在指定的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社队议购,亦可在集市上购买,但不能搞买卖活动,抬价抢购;社队办的“四坊”自有原料不足的,亦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集市上购买。
  1983年,多渠道经营粮油有所发展。莆田、南安、龙海等县的一些农民率先办个体或联合体粮食批发经营,从事跨地区、跨省运销。至1984年末,仅莆田县就有个体粮店、运销联合组等300多家,当年从县外贩进粮食2.5万多吨。
  1985年初,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肯定甫田市兴办粮行米市的经验,并批示:放手让群众办米市、办粮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扶持,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营场所、核发执照、收取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他们从省外引粮入闽,促使市场粮源增加,粮价稳定。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厅为贯彻国务院“要切实加强粮票管理,控制粮票发放,打击倒买倒卖粮票的违法活动”的指示,于12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粮油证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管理好国家粮油证票工作纳入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市场上不论以何种形式买卖粮油证票(包括侨汇粮票)的,按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全数没收,重者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审理。
  1988年,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公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合同定购任务的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先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然后再议价出售余粮。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宣布开展多渠道经营。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条件的县、市可组织粮食经纪服务行业。公开登记愿意从事粮食经纪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从事引粮入闽中介业务,在中介活动中允许收取规定幅度内中介业务服务费,但不得直接进行粮食买卖。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用粮食做原料的工商企业(包括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和作坊,需要购粮自用的,可按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由粮食议价经营单位供应或代购,但不准转手倒卖。个别暂时开工不足的粮油工业,经上级粮食局批准,可经营小量议价粮,同时尽可能向省外组织粮源,以免粮食系统在省内争购,削弱主渠道作用。外地粮食经营者和采购粮食自用的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在商品粮主产区及主销区,成立农副产品市场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议价粮购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管好粮食市场。在市场粮价暴涨暴跌时,按照稳定经济,稳定粮价的精神,由县(市)粮食部门提出议购粮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报请县(市)物价委审定,同时报地、市备案。经审定公布的议价粮食最高限价,所有粮食经营者及购买粮食自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执行,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在最高限价内,具体议购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协商议定。集市上零星交易和群众之间调剂余缺的粮食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国营粮食部门则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有组织地搞好议价粮食购销,在集市上灵活吞吐,调节供求,稳定粮价。严禁买卖粮票或以粮票换取物品。对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检查等部门处理。
  同年6月1日,福建省调整粮油销价并相应调整米面制品销售价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管理,防止以价格改革为由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及其连锁反应。
  1991年,省外来粮明显减少,整个粮食市场货源趋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广辟粮源,打击囤积居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市财委,从议价公司拨出250吨稻谷,经加工后及时投放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并规定大米经销户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信方可向议价购销公司进行来料加工,直接投放市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6天深入市场检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反馈粮价行情。德化县城关市场大米刚出现涨价苗头,便立即采取措施,稳住市场。至当年底,全省粮食市场基本平稳,有的地方粮价仅在短期内略有上涨,但很快下降,销量也趋于正常。厦门粮食市场价格和销量均没有明显变化。
  1992年4月1日,粮食价格改革出台,市场粮价在改革中继续保持平稳,粮食市场秩序良好。其原因:改革工作组织周密,宣传深入,民心平稳;时机有利,粮价改革出台前国营与个体大米销售差价已经缩小;粮食市场货源流畅,江西、浙江等地大米陆续流入,个体商贩和社会储存充足;至年底,全省粮行米店有9998家,粮食市场不仅主粮量多价宜,而且绿豆、黄豆和高档粮食制品上市增多,甚为畅销。
  1993年,省外粮商纷纷到福建省大量购粮,使可供量相对减少,一些国营粮店出现粮食脱销;产地收购价也随之提高,还有人为的紧张因素等,造成粮价大幅度上涨。2月5日,福州大米最高价达1.50元/千克。云霄最高价达1.84元/千克。龙岩、宁德、三明大米价格在1.40~2.00元/千克之间波动。莆田大米每千克上涨0.20~0.30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将相当数量的储备粮、周转粮及新产粮食等大量投放市场,及时缓和粮食供求矛盾。
  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及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指示精神,采取抓龙头、稳定价的措施,规范粮食市场交易秩序。南平制定《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的四条规定》。三明市5月3~8日,对粮食市场进行限价管理,同时大量引进粮食货源,以1.66元/千克的价格投放市场。当年8月,全省粮食市场大米成交量17.9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9.78%,成交额2516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05%。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94年下半年物价上涨过快、过猛的局面,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粮食、物价管理部门,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对于粮食加工运销企业和私营运销大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引导个体粮店,深入产区采购,以成本低、质量优、品种多等优势占领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有些粗粮略低于国营牌价。永安个体粮店从10余家发展到60家,营业额占当地粮食总销量的80%。通过努力,促进供求关系逐渐趋向平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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