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2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其他市场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6
页码: 90-105
摘要: 本文描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粮油市场的历史变迁和管理机构的演变。从最初的米商囤积居奇、私运出口,到后来的设立米铺、官设局采米发粜,以及实行凭照购运制度、加强对市场的调控管理,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同时,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运粮海道被封锁,外来粮食受阻,导致市场混乱,省政府设立临时性“战时粮食管理处”,并不断强化各级粮食管理机构,推行粮食“公沽制”,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其他

内容

一、粮油市场
  民国元年(1912年)春,粮食青黄不接,粮价昂贵,不法奸商利用粮食紧张非法牟利。“查闽省素非产米之区,向赖溪海接济。近日闻有奸商希图罔利,一面屯积居奇,一面私运出口,以致谷价日高一日”(民政司:“示禁米商屯积居奇私运出口由”,《福建公报》1912年3月,第53号第一页)。
  同年夏,长汀县发生严重粮荒,邑人谈粮色变。民国2年(1913年),江西省禁止大米出境,福建粮荒加剧。6月中旬,长汀县进行丁口调查,实行凭照籴米,把社仓和丰备仓所存粮食投入市场。寿宁县也是山多田少,“产米无几”,城乡内外,“向无米铺”,贫穷人家四处借粮,富豪之家囤积居奇,乘机抬高粮价,“闹米之事”时有发生。因此,不得不采取措施,“由官设局采米发粜”,且由这一方式过渡为设立米铺解决买米难问题。省内各产米县也采取措施,限制粮食外运,告示严禁运米出境,确保当地粮食供给。福建省民政司,一方面派员赴湖南、芜湖、上海等处购米接济;另一方面出示严禁奸商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并于4月8日起陆续开仓抛售存谷。之后,又实行凭照购运制度,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
  民国4年(1915年),晋江县安海商会呈请“给照办米”,有关部门批复:“惟查连江、罗源、长乐等处,前据闽海道尹详报,收成不丰,仅敷就地民食,未便盘运;至上游一带,亦据建安道尹报告,仅浦城、建瓯、邵武、建宁等县米价稍平,尚可采买,惟每县可买若干,并限定若干时购运,亦候饬建安道尹转行各该县查明详复,再行核夺”(《批晋江县详据安海商会函•“请给办米”请核准由》)。
  民国16年(1927年)9月26日,《福建省政府公报.呈文》第八期载:“近年米价奇涨,虽因漕运不畅,究其原因实在米商贱价居奇,包围垄断,有以致之”,米价由每石7~8元跃至15~16元。为此,省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改革法规,颁布告示,严禁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同时,借助新成立的福建消费公社平抑粮价。然而,此类措施,收效甚微。民国18年(1929年),福建消费公社主任吴熥称:“最近米价昂贵,其原因皆由溪米运闽阻滞,来源竭蹶,兼之外埠米价日高,以致奸商乘机牟利,私向长乐、连江、福清及上游延建邵各产米之区,就地包围,不分水陆潜运出口,故由8元余之米价陡涨至11~12元”(《福建省政府公报》第29期“训令”)。民国21年(1932年)4月18日,福建省民政厅拟订《福建省调剂粮食暂行办法》,并向全省颁布施行。翌年5月,再对《暂行办法》予以修正发布,对粮食市场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薯制粮食如薯干、薯钱、薯丝等”均被纳入管理范围,“粮产盈亏情况须分呈民财建三厅备案”;“他省向本省采办粮食者,须有该省政府来文,由本省政府核定施行”;“省内县市移转粮食须经过本省各口岸者,应由采办或运售之县市政府叙明粮食数量呈请民政厅转呈省政府核发通行证照。”
  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运粮海道遭封锁,外来粮食受阻,省内沿海地区之间粮食调剂,也由于公路不畅,调运极为困难,不得不改为人力挑运。挑运不仅时间长,费用也大,致使粮食紧张状况更趋严重,粮价失控,市场混乱。面对这一严峻的粮食形势,省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年)冬,设立临时性“战时粮食管理处”。翌年2月,正式设福建省粮政管理局。民国29年(1940年)6月,又把粮政管理局改为粮食管理委员会,统管粮食调拨及调查统计等事宜,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同年9月,粮食管理委员会改组为粮食管理处,下设公沽局,处理粮食业务;各县市也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民国30年(1941年)1月,又将粮食管理处改为粮食管理局,隶属于福建省政府,并直接受中央政府粮食管理局指挥监督,负责全省粮食事务;各县、市则仍保留粮食管理委员会,直属当地县、市政府,由各县、市长亲自担任主任委员。
  同年10月,又将粮食管理局改为粮政局,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县政府粮政科,另设粮食公店、粮食购销处及合作社,承办经营各县粮食业务。福州、永安、南平、建阳、龙溪、光泽等地设省府粮政局办事处,建瓯、洋口、罗源3地设立储运分处;其后,福州、永安、南平3个办事处又改为调节处,.建阳办事处改为储运站。民国32年(1943年)7月,省政府将田赋管理处和粮政局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直接归省政府主席指挥调度,各县设立同一称谓的机构,乡镇则设办事处。
  在不断强化各级粮食管理机构的同时,全省推行粮食“公沽制”。规定粮食为非自由商品,绝对禁止私人之买卖行为。对县、市间粮食运输,除杂粮外,须申请发给运粮证明书。民间所有余粮,均依法售与当地公沽局或分支局,再由公沽局批发售与零售商,转授缺粮人。实行定量分配制度,规定农民生产者每人准留谷5担,以供自用;劳动工人及船夫为应事实之需要,酌情增加。其计口授粮之办法,系由县粮管会按户口册发给购米证,民众凭证向零售商购米,并规定试验计口授粮之地区,暂以城区为限,俟有效时,再行推广于乡村。各县区间运输米谷,除粮食机关特准者外,交运与接收两方,在已设公沽局地方为公沽局,未设公沽局地方为合法粮食购销机构或县、区政府,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及民众,概不准自由买卖,违则以私运论处。其查缉私运工作,除在各县公沽局设立稽查员以外,并在南平设立临时联合稽查处,由军警及各有关机关会派稽查员警,联合稽查私运粮食事宜。
  为推行“公沽制”,省政府特于民国30年(1941年)下发《福建省粮食管理宣传纲要》,从粮食管理政策、管理机构、余粮调查、余粮收购、粮食分配、调剂、运输、储备、惩处等9个方面进行宣传指导。但是,“公沽制”是对粮食实施绝对统制,阻力重重,仅推行一年即被废除。改行所谓“相对管理”政策,即以民营为主,官营为辅,借助粮商经济力量缓解粮食紧缺。实行“相对管理”政策后,凡经营食业务的行店、加工厂所、堆找和仓库等,均加入同业公会,并向各县田粮处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凡输入输出以及存储的粮食数量都要登记,严禁囤积居奇行为发生;实行粮食质量检查,杜绝掺水等非法行为。在价格方面,实行限价管理,规定稻谷、大麦、小麦、面粉和甘薯5种为限价种类;除上杭、永定、武平、诏安、平和等8县不予限价外,其余各市、县均划为限价区域。
  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对稳定粮食市场有一定作用,但终因货源紧缺,特别是临近解放前夕,政局动荡,粮价完全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调进大量粮食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对粮食批发商进行存货登记,并实行全行业议价,还成立粮食交易所,严禁粮食场外交易和黑市买卖,迅速稳住粮价。1953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逐步推行粮食统购统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一律不准自由交易,只有在完成国家缴售任务后,持有完成任务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粮食均实施计划收购计划供应。
  1980年12月15日,福建省粮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粮油征购期间,生产队未完成国家统购超购任务者,不得将粮油上市出售,也不得将集体粮油分给社员出售。社员个人少量粮油或粮油复制品进行余缺调剂的,在农贸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准收取粮票。粮油议购议销工作,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经营。农村供销社饮食业所需议价粮油原料,应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个别地方安排不了的,经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可在指定的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社队议购,亦可在集市上购买,但不能搞买卖活动,抬价抢购;社队办的“四坊”自有原料不足的,亦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集市上购买。
  1983年,多渠道经营粮油有所发展。莆田、南安、龙海等县的一些农民率先办个体或联合体粮食批发经营,从事跨地区、跨省运销。至1984年末,仅莆田县就有个体粮店、运销联合组等300多家,当年从县外贩进粮食2.5万多吨。
  1985年初,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肯定甫田市兴办粮行米市的经验,并批示:放手让群众办米市、办粮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扶持,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营场所、核发执照、收取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他们从省外引粮入闽,促使市场粮源增加,粮价稳定。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厅为贯彻国务院“要切实加强粮票管理,控制粮票发放,打击倒买倒卖粮票的违法活动”的指示,于12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粮油证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管理好国家粮油证票工作纳入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市场上不论以何种形式买卖粮油证票(包括侨汇粮票)的,按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全数没收,重者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审理。
  1988年,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公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合同定购任务的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先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然后再议价出售余粮。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宣布开展多渠道经营。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条件的县、市可组织粮食经纪服务行业。公开登记愿意从事粮食经纪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从事引粮入闽中介业务,在中介活动中允许收取规定幅度内中介业务服务费,但不得直接进行粮食买卖。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用粮食做原料的工商企业(包括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和作坊,需要购粮自用的,可按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由粮食议价经营单位供应或代购,但不准转手倒卖。个别暂时开工不足的粮油工业,经上级粮食局批准,可经营小量议价粮,同时尽可能向省外组织粮源,以免粮食系统在省内争购,削弱主渠道作用。外地粮食经营者和采购粮食自用的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在商品粮主产区及主销区,成立农副产品市场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议价粮购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管好粮食市场。在市场粮价暴涨暴跌时,按照稳定经济,稳定粮价的精神,由县(市)粮食部门提出议购粮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报请县(市)物价委审定,同时报地、市备案。经审定公布的议价粮食最高限价,所有粮食经营者及购买粮食自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执行,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在最高限价内,具体议购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协商议定。集市上零星交易和群众之间调剂余缺的粮食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国营粮食部门则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有组织地搞好议价粮食购销,在集市上灵活吞吐,调节供求,稳定粮价。严禁买卖粮票或以粮票换取物品。对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检查等部门处理。
  同年6月1日,福建省调整粮油销价并相应调整米面制品销售价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管理,防止以价格改革为由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及其连锁反应。
  1991年,省外来粮明显减少,整个粮食市场货源趋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广辟粮源,打击囤积居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市财委,从议价公司拨出250吨稻谷,经加工后及时投放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并规定大米经销户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信方可向议价购销公司进行来料加工,直接投放市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6天深入市场检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反馈粮价行情。德化县城关市场大米刚出现涨价苗头,便立即采取措施,稳住市场。至当年底,全省粮食市场基本平稳,有的地方粮价仅在短期内略有上涨,但很快下降,销量也趋于正常。厦门粮食市场价格和销量均没有明显变化。
  1992年4月1日,粮食价格改革出台,市场粮价在改革中继续保持平稳,粮食市场秩序良好。其原因:改革工作组织周密,宣传深入,民心平稳;时机有利,粮价改革出台前国营与个体大米销售差价已经缩小;粮食市场货源流畅,江西、浙江等地大米陆续流入,个体商贩和社会储存充足;至年底,全省粮行米店有9998家,粮食市场不仅主粮量多价宜,而且绿豆、黄豆和高档粮食制品上市增多,甚为畅销。
  1993年,省外粮商纷纷到福建省大量购粮,使可供量相对减少,一些国营粮店出现粮食脱销;产地收购价也随之提高,还有人为的紧张因素等,造成粮价大幅度上涨。2月5日,福州大米最高价达1.50元/千克。云霄最高价达1.84元/千克。龙岩、宁德、三明大米价格在1.40~2.00元/千克之间波动。莆田大米每千克上涨0.20~0.30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将相当数量的储备粮、周转粮及新产粮食等大量投放市场,及时缓和粮食供求矛盾。
  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及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指示精神,采取抓龙头、稳定价的措施,规范粮食市场交易秩序。南平制定《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的四条规定》。三明市5月3~8日,对粮食市场进行限价管理,同时大量引进粮食货源,以1.66元/千克的价格投放市场。当年8月,全省粮食市场大米成交量17.9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9.78%,成交额2516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05%。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94年下半年物价上涨过快、过猛的局面,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粮食、物价管理部门,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对于粮食加工运销企业和私营运销大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引导个体粮店,深入产区采购,以成本低、质量优、品种多等优势占领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有些粗粮略低于国营牌价。永安个体粮店从10余家发展到60家,营业额占当地粮食总销量的80%。通过努力,促进供求关系逐渐趋向平衡。
  二、食盐市场
  食盐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其产销活动向来都受严格监控。唐大历年间(766~779年),福建侯官即设有专事闽盐产销管理的机构,且被列入全国十监之一。此后历朝历代,均未放松对食盐的管制,民国时期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根据国家《食盐运商暂行管理规则》以及《华东地区食盐商业管理简则草案》等条规,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制定《食盐运销商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执行细则》,规定食盐运销商迳至食盐产场或省内食盐大集散点(福州、石码、南平、上杭四地),一次购运量在50担(即汽车一车)以上者,均须向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登记,办理登记与审核手续;登记合格之运商参加当地盐业同业公会,成为会员,接受福州分公司暨所属各级公司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5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食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购与销均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安排。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80年代初,国家调整政策,允许个体商贩贩卖食盐。
  80年代中后期,与福建毗邻的江西、广东省出现食盐市场供应紧张,多次波及福建省食盐市场,致使省内盐源紧缺,产销矛盾尖锐。为确保福建食盐市场稳定和群众生活及生产用盐供应,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福建省情,作了若干补充规定:在食盐(加碘食盐)供应紧张或发生抢购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临时采取必要的供应措施;严禁卖大户;严禁向甲状腺肿大病区贩运及出售非加碘食盐;对那些制造抢购风潮,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物价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追查处理。
  1990年,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制止哄抬价格,配合盐政部门搞好食盐市场供求关系。
  1991年,一些盐商借商贸开放之际,以假充真,贩运私盐,从中渔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至年底共立案查处贩卖私盐12起,没收私盐14.74吨和伪造加碘盐包装袋2.5万条,并对当事者给予处罚。
  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当年底前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重新办理时不合规定者予以注销。强调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还须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福建是碘缺乏病重点区,全省3000多万人口约一半生活在碘缺乏地区。由于非加碘盐冲击盐市,导致碘缺乏病的发病率有所回升。199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盐务、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食盐市场大检查。检查组入闽后,重点检查食盐生产、管理较为混乱的泉州市及碘缺乏病较为严重的龙岩地区。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检查组意见,引导消费者抵制非碘盐,及时与省盐务局、卫生厅、供销社、标准计量局联合向省政府呈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流入缺碘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批转各地。同年5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加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活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和各区主要街道,开展主题为“碘盐与健康”的宣传活动,影响广泛。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私盐和假碘盐行动。南平、三明、泉州、漳州、龙岩等地,捣毁一批制售私盐和假碘盐的黑窝点,进一步协同有关部门把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向经常化、制度化。
  三、水产品市场
  福建海岸线长达3300多千米,海产资源丰富,淡水养殖也有悠久历史。水产品历来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商品之一。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补给委员会决定在沿海地区设立公营鱼市场,将原先由经纪人收买转卖的鱼产品改为委托公营鱼市场售卖,公营鱼市场收取鱼产品入场售卖费。省补给委员会还制定《设立沿海各县(市)公营鱼市场办法》,规定沿海各县(市)鱼市集,平均每月进货300担以上者,就得由省补给委员会组织设立公营鱼市场;公营鱼市场开业后,在同一市集内不得另有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营业。省补给委员会还制定详细的《沿海各县(市)公营鱼市场营业规则》,以此规范鱼市场交易秩序。
  民国31年(1942年)后,水产品市场除公营外,还出现股份制市场。福州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一家经主管官署核准开业的股份制专业市场,专营各种水产品之委托交易及制造冷藏运销等业务,中心市场设在福州市滨江路,下设办事处或贩卖分支机构于各个网点,为购销活动提供便利。该市场“经营规则”规定:海产鱼类等水产品进入福州市区,第一次交易必须在这个中心鱼市场进行;委托交易的水产品,以公开拍卖形式售卖,成交后向货主收取市场佣金和经纪人佣金各3%。还规定腐败或有碍卫生以及法令禁止捕捉或禁止售卖的水产品,不准进入这个鱼市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年代,水产品实行“六四”或“七三”购留比例,即由国家收购六成或七成,余留部分允许渔民自由上市。“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规定除自食部分外,全部由国家统购;1973年规定更严,自食有余部分,亦须卖给国家,不允许自由上市。
  1978年,水产品管理仍然很严。国务院138号文件规定,水产品全部按平价(加奖售)由国家收购。由于收购价偏低,加上国家对渔需资料供应不足,影响渔民缴售渔货的积极性,不少地方国营水产门市部没货卖,集贸市场上却交易活跃。
  80年代,对可供出口创汇的水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省政府曾以闽政[1980]综1660号文件发出通知,进一步强调“水产品实行归口管理,由水产供销公司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及机关、工厂、部队等不得在产区插手收购。”对虾是出口数量大、创汇高的水产品。1980年8月14日,国务院外经贸部、水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对虾流入农贸市场销售的联合通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对虾在农贸市场自由销售,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或罚款。海蜇皮,属二类水产品,也是出口和特供的重要商品。1982年5月31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水产厅发出《关于加强对海蜇皮购销管理的联合通知》,对海蜇皮实行计划管理,执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收购政策,强调社队企业不得经营海蜇皮,更不允许哄抬价格,进行套购、抢购、长途贩卖;省内外实行计划调拨,没有省水产公司介绍信和产地水产供销公司随货调拨证明,不得外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或罚款处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产品需求增大,且市场货源日见充足,水产品市场管理政策遂逐步放开。1991年,福建省水产品成交量达54481吨,比上年增11.74%。其中漳州市水产品成交量6316吨,比增35.13%。各地水产品市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基本做到讲信誉,保质量,花色品种多样化。福州市60余种水产品实行小包装进场交易,其中贝壳类蛏、蛤成为畅销货物,鲫鱼、草鱼、鲢鱼等价廉鲜活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
  1992年2月,全省水产品价格不同程度上场,福州市水产品涨幅在13%~15%,漳州芗城的虾类上涨30%。主要原因是渔区产品自然资源减少,市场供货量相对下降;人工养殖水产品成本提高,国家对水产品经营补贴减少,平抑市场的能力减弱。1993年初,水产品再度紧缺,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10%~20%。厦门市鲜活虾100~140元/千克,福州鲜活虾130元/千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时发动经营者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当年,福州市组织65支个体经营采购队分赴全国各地组织货源,引进6530吨水产品,有效地平抑了水产品市场价格。西营里市场非洲鲫鱼上市量大增,价格从16元/千克降至8~10元/千克。同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漳州、福州、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均采取措施严禁毛蚶上市。
  1994年,为繁荣和稳定节日市场供应,积极动员个体鱼贩特别是经营大户外出组织货源。其中福州市仅几个节日期间引进水产品4000吨,霞浦引进300吨。至年底,全省水产品货源充足,成交额为877743万元,比增21.41%。福州上市鲳鱼、鲜目鱼、梭子蟹等比年初价格下降5%~10%,鲫鱼价格回落尤为明显,从4.50元/千克降至4.00元/千克。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定》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意见,保供应,抓管理,支持国有商业进场交易,实行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摊位费,充分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配合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控管理,对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产品,实行差率管理和指导价及最高限价管理。
  四、糖烟酒市场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获利较丰的糖、烟、酒加强运销管理,先后制定《食糖运销管理大纲》和《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福建省政府据此对糖烟酒销售实行严格的统制管理,规定凡从事糖烟酒销售的商家必须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还对牌照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牌照税率各异,同类牌照又分整卖与零卖2种,需要转运的必须申领运照,以免影响糖烟酒税的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困难,加之糖、烟、酒产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政府决定对糖烟酒实行政府专卖制度。并制定公布《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以及《食糖承销商、零售商特许暂行章程》等条规。还设立福建省卷烟公卖局,并于全省各地分设8个分局及7个办事处,在全省推行卷烟“公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为保证糖烟酒供应,稳定市场,层层设立糖烟酒公司。烟草收归国家专卖,食糖采取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糖种的管理办法。50年代制定《食糖市场管理办法初步意见》,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财委领导下,组织百货公司、合作社、税务局、人民银行、运输部门、港务局、海关以及工商联等,共同组成土糖收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食糖市场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各产糖区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财委领导下,抽出得力干部参加食糖市场管理委员会,禁止私商私自深入农村产区直接向糖农收购。
  计划经济时期,糖、烟、酒的购、销、存指标纳入计划管理轨道,由省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省糖烟酒公司经营,农贸市场仅有少量农民自留土糖上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步放宽政策,糖烟酒市场出现百家争营局面。1984年4~5月,各级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同一机构)相继成立,省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颁发卷烟专卖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对零售单位发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经营卷烟、雪茄烟的营业执照且没有违法行为的,均可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凡发有营业执照,但未注明经营卷烟的,须重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零售许可证;对未发营业执照者,必须先申领营业执照,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零售许可证。省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贯彻国务院<烟草专卖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指出: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扣留、吊销专卖许可证,没收生产设备、工具、产品、物质原料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1988年,由于甘蔗种植面积减少,食糖产量下降,价格上扬,个别县市或糖厂采取议价收蔗,高价卖糖,瞒报产量,有的糖厂擅自截留食糖用于自销,还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土糖坊竞相收蔗榨糖,严重冲击国家食糖收购工作。为确保食糖收购计划和上调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食糖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产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运销管理。1989年,国家放宽食糖市场管理政策,强调通过市场调节食糖流向。由于外省糖价降低等原因,使福建省食糖压库加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全面启动食糖市场,确保食糖市场繁荣和稳定。此后,食糖的购销和价格放开,市场供求平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此实行重要商品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进口卷烟数量逐渐增大,冲击国内卷烟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卷烟走私贩私,有的私设烟厂,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影响国家《烟草专卖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烟草专卖局于1989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联合通知》,对走私和私贩烟草专卖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凡未印刷“由中国烟草总批发和零售”的卷烟,除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全部卷烟和非法所得外,并处罚款;严禁开设地下烟厂,对直接责任者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卷烟的调拨、批发业务均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经营此项业务,省际间烟草专卖品的调运,须持省级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省内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烟草系统仍按县以上烟草公司发货票在全省通行,毗邻地区,可根据历史消费习惯和商品流向凭烟草公司或代批点发货票验收;旅客携带卷烟每人以10条为限,对港、澳、台胞回国探亲访友携带的卷烟则适当放宽。
  此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如规定集贸市场内不得经销走私卷烟和假烟假酒),商标、广告管理(如依照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时查处有违章违法行为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和个人),经济检查(如组织经常性和突击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方式和手段,密切配合主管部门维护全省烟酒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199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精神,重点遏制假烟、假酒在专卖市场流通。永定县将此项工作列为年终市场管理工作及文明市场评比的条件。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开展“‘一条街’、‘一个市场’、‘一个企业’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要求各地集中时间逐场、逐店、逐摊进行拉网式突击整顿和检查。龙岩市工商局查获假烟224条,假酒456瓶。安溪县捣毁制作冒牌香烟地下工厂,计有250条冒牌烟和数百条香烟外壳,收缴手摇卷烟机、塑料封口机各一台。华安县查获特大非法贩运假烟案,计有“红塔山”假烟6055条。浦城庙湾检查站查获一车走私外烟计6692条。
  1993年,全省形成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部门为主的打假打私网络。在当年打假打私中,全省共查获走私卷烟500多万条。1994年,云霄、南安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制售假烟等违法行为,共端窝挖点200余个,查获制作假烟机械设备181台(套),以及大批假冒卷烟原辅材料。
  1995年,开展对制作假烟、假酒地区和运销假烟、假酒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假冒“孔府家酒”195箱和假“孔府家酒”、假“贵州醇”外包装盒及一批空瓶。通过连续几年打击假冒烟酒和打击走私卷烟及私贩卷烟,有效地遏制了假冒烟酒和走私卷烟的蔓延。
  五、进口物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进出口物品实行统制管理,外汇由国家统一控制。福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主要放在华侨携带进口的物品上。
  福建籍的海外华侨、华人众多,他们与家乡亲友联系密切,往来频繁,携带或邮寄亲友的食品、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有相当一部分流入市场,形成特有的华侨进口物品市场。
  50年代,对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的管理不太严,海关对归侨自用家用进口物品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这些物品上市出售都能获取一定利润,因而华侨入境普遍带物抵汇,不法分子则乘机走私套汇,导致侨汇急剧减少。据泉州市估算,1957年上半年,回到泉州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归侨有196人,带回行李物品少者6~7件,多者80件,平均每人所带物品价值2000余元(不包括已售部分及个人自用贵重商品)。1956年,福州市出国与归国人员的比例是8:1,也因带物可以获利,1957年回国人数增多,出囯与归国人员比变为1:1。当年参与贩卖华侨进口物品的专业贩子有300多人,投机集团8~9个(成员160多人),其中有一贩子,从1956年7月到1957年9月,贩卖物品的价值达10多万元。
  此外,由于华侨带进物品,既可由国家收购,又允许自由销售,不少侨眷将畅销品留下自己经销售,滞销品交国营公司收购,造成国营公司严重压库。龙溪专区仅收购的进口剃须刀片就积压12万片,可销6年之久。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4市积压进口物品总额100多万元。1957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归国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规定》,规定“华侨、侨眷出售进口物品所得货款,不得抵解侨汇或套调国外,违者分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同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华侨进口物品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取销华侨进口物品自由市场,不给投机商人和走私分子以活动余地,使整个华侨进口物品市场完全纳入国家管理;并降低华侨进口物品收购价格,引导华侨多寄侨汇,少带或不带行李物品;对华侨进口物品的作价,应该根据国内生产情况,掌握个别微利、一般保本、部分少亏的原则;为防止只注意管理侨区集中的市场,忽略其他市场,给投机势力造成转移活动场所的漏洞,市场管理办法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通知》还规定,此后个体小商贩、掮客、行商等一律不准继续收售进口物品;有关部门统一收购后,可分配一部分货源给公私合营企业及某些有条件的合作商店推销。
  1958年,沿海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取缔小商、小贩贩卖“洋货”的工作很有成效。1959年后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严重受挫,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侨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剧增。这些物品有的确系归侨、侨眷自用或馈赠亲友,扶贫济困;有的则被非法收购,抛入市场倒卖牟利。同时,1960年安置从印度尼西亚返回的受难侨胞,国家对这些难侨携带或邮寄回来的物资,采取“检查从宽、免税放行”的办法予以照顾,并规定只限自用或馈送亲友,不得倒卖牟利,但由于当时物资匮乏,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差距很大,部分进口物资被倒卖流入市场。因此这两年的“洋货”黑市交易又趋活跃。
  1962年7月,外贸部、工业部、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走私贩私和取缔外货黑市的联合通知》。福建在贯彻《通知》精神时,进一步强调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对倒卖外货集团和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对群众中因贪图小利,偶尔买卖少量外货的,着重说服教育,不轻易处罚;对归侨、侨眷以及港澳同胞携带或邮寄的自用外货,如需出售,劝其送达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收购,不得私自出售;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华侨、侨眷购买进口商品。省政府还发出有关加强商品市场管理的指示,决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侨委等部门配合,将思想教育、经济手段、行政办法结合起来,严格管理进口物资。对那些已购销外货者进行自报登记,深入侨区查处大案,揭发二盘商、地下经纪人50余人。
  此后几年,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市场物价稳定,国家对侨汇实行凭侨汇证供应物资,使“以物代汇”现象有所扭转。但走私套汇活动仍不断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外邮寄包裹对市场冲击较大,市场缺什么,就有人从国外寄进什么,“以物代汇”再度盛行。加上政府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管理,华侨进口商品上市自由交易也再度活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进口物资市场管理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5月,省商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和收购工作的通知》。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会同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商业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所有单位向华侨购买进口物资的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下达后,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黑市买卖和非法经营仍然存在,活动场所由明转暗,转到小街小巷和农村进行。
  1980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吿》,进一步强调做好华侨进口商品市场管理工作。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呈上《关于加强华侨带进的物资收购管理的报告》,提出:“华侨带进、寄回的物资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如电视机、录音机、计算器仍归当地国营百货公司的华侨物资收购单位收购,布料、衣服等其他物资,一律由当地国营贸易信托公司或商业局指定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由省贸易信托公司在全省调剂。允许指定的收购单位为了方便侨属也可委托供销社和商业归口领导的集体信托商店收购”。“省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侨区市场直接或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收购华侨带进的物资”。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基本扭转多头经营和价格混乱现象。但是还存在着有些非经营单位插手收购,缉私单位自行处理罚没物资,不执行省定价格等问题。
  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至1982年,福建沿海走私泛滥,私货在一些地方充斥大街小巷,华侨进口物品被私货市场淹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查缉走私工作。1982年,省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再次强调:“除各地百货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外货)。非指定单位目前仍在继续经营收购的应当立即停止,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违反政府规定的情节,作出严肃处理。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华侨、港澳同胞带进或寄进物品,必须是海关放行的物品。属于需缴纳进口税的物品,应凭税单收购;属于免税放行,自用有余而出售的物品,收购时应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税后作价收购。”“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查没的走私日用工业品,一律交由当地百货公司统一收购。黄金、银元、钱币、文物、药品、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等按有关规定,由归口部门收购。查缉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卖给非指定的收购单位,也不得用没收的走私物品作实物奖励或抵发查缉奖金”。同年8月,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的意见》,要求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音带、录像带、化纤及其制品等17种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实行严格管理,凭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和纺织工业部核发“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办理调运,铁路、民航、交通、邮电等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始发港站的检查,未持有“准运证”的一律扣发,不得承运或收寄。但个人随身携带、邮寄或按行李包裹托运的零星自用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承运收寄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放行。同时要求继续扩大进口商品销售,延长当年6月22日省财办、省物价委、省进出口办联合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扩大销售范围、作价原则等施行期限,进一步促进进口物品市场健康发展。
  进入90年代,对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进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多。进口物品市场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物资的管理,有厦门经济特区内自用进口物品的管理,有来料加工进口原材料的管理,有进口违禁物品的管理等。在限制进口物资管理中查处的违法案件,大都为大案要案,一般配合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按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论处。对那些合法进关物品、华侨与港澳同胞自带物品等在市场上销售问题,本着既要管理,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例如石狮这样的侨乡,市场上由集体和个体户销售进口高档物品,自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也有实行开放、搞活方针的一些政策性影响因素。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开辟进口商品(包括小部分台货)调剂市场的做法,抑制地下非法交易,逐步引入合法市场将其严格管理,适当征收交易税,开给交易发票,允许在省内通行。同时,对经营进口商品的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审查,有条件、有限制地加以审批。对未经批准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对地下非法交易行为坚决打击,使进口物品市场有序发展。至1995年,进口物品市场进一步放开,管理的重点主要放在查禁走私物品上。
  六、药材药品市场
  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省医药市场(尤其是中药市场)一度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规定,哄抬药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有的高价抢购紧缺药材;有的部门插手经营部分利润较厚的二类药材品种;有的利用抬高价格收购药材转手渔利;还有的制售假药。针对这些问题,1982年3月10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重申中药经营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由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各级医药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和牌价统一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国内生产的药材除受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进行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医药、物价、商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药市场管理工作。
  1984年5月1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厅等单位联合发出《转发卫生部等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结合省内精神和药物管理情况,对“安钠咖”的经营和供应作了补充规定。
  1985年,晋江发生假药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部署及指示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开始对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开办新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履行药品标准审批手续后方可生产药品。个体户不得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由当地医药管理局(未建立医药管理局的地、市、县由当地医药分公司或医药公司及其主管局)审查同意,经当地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药品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经营,或由医药(药材)公司(站)委托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医药批发业务。对中药材,除资源稀少的品种厚朴、杜仲按省政府规定由国营药品公司全额收购外,其他品种本着放开搞活原则,通过加强信息指导,做好产前产后服务,产销挂钩和采取农商合同或农商联营等多种形式,把药材生产、供应纳入计划轨道。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如厚朴、杜仲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一律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在购销活动中,不准搞“回扣”、诱购、奖钱、奖物等不正之风。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凡未受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委托而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已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医药批零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医药商品的,从严掌握,只限于零售业务和规定的品种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
  1990年,福州市鼓楼区开办全省第一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西门中药材市场。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针对医药市场在发展中出现某些混乱现象,加大医药市场管理力度。当年底,仙游县工商局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该县某镇兽医站从浙江苍南购进低劣中药170多种、西药和各种补品几十种以及发霉变质的药品总价值10万余元的案件。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对已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查获违法经营伪劣药品企业59家,责令停业整顿7家,取缔2家,并关闭无证行医诊所。按照国家四个部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实施中药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重新审定。关闭闽西中药材调剂市场和汀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福州西门药材市场也被责令进行清理整改。
  七、文化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人民政府对报刊书籍出版、发行、销售以及戏剧、曲艺的演出均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分别由文化、出版部门主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事业也日趋繁荣,文化市场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文化领域中也出现一些不健康现象。80年代初,沿海一些地方走私入境的黄色淫秽音像制品开始出现在市场上。1982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宣传、纪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按照中央《规定》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认真处理有关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缉私单位,对港、澳、台及国外音像制品进行大检查,对所没收的音像磁带,按中央规定进行消磁处理或销毁,不允许流入市场。明确规定各国营商业单位及信托部门,不得经营非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港、澳、台及外国音像制品,对代客翻录港、澳、台及外国音像磁带的个体摊点,坚决取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不健康音像制品的查处力度,当年查缉没收黄色录音、录像带62306盒,黄色淫秽书刊999589本,查封店摊75家,处理经营人员354人。在全省各地大检查中发现,盗用出版社名义出版书籍,侵犯版权,滥出报刊的问题也很突出,尤其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出版物,格调不高,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鉴此,福建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公布盗名出版的图书名单,整顿书刊杂志等文化市场。1985年5~6月,对全省小报进行重新报批登记,停止不必要的小报出版;对外省流入福建的不健康小报,分别情况给以停售或没收取缔。各地宣传、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出版、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对全省市场上流行的各类小报进行全面清查,凡是刊登淫秽色情、恐怖荒诞作品或多数作品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社会风气有害的报刊,以及无营业执照、高价出售、未经登记而非法编印出版的报刊,均予收缴或销毁。重申经营承印、批发、销售报刊业务的单位和商贩,在经营报刊时不得超过定价标准;若违反规定非法牟取暴利,按哄抬物价论处,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以不公开、不正当方式出售报刊图书的单位和商贩,均予查处取缔。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音像播放点、舞厅、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大量涌现。1985年,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广播电视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而从事营业性录像播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10月,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联合发出《关于收缴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又联合发出《<关于音乐茶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舞会、音乐茶座乐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明确界定,并制定具体详细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处罚条款。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广播电视厅、省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同年,针对省内非法出版活动愈演愈烈等问题,省出版总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出版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挖地下黑工厂,查封数十家非法承印单位,查缴数以吨计的非法出版物。
  1989年,在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治理整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文化市场进行认真细致而又扎实的清理整顿,使全省文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违法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当年7~9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8229人次对文化市场进行335次突击行动,检查书刊经销点2065个、录像播放点1559个、电子游戏娱乐点860个、台球经营点2209个,查处没收反动淫秽、黄色、迷信、凶杀等图书画刊27615本(册)和录音录像带27549盒及播放、制作设备3036台,取缔无证经营户721家,吊销违法经营户营业执照39户,停业整顿856户,罚款66.11万元。
  1990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扫黄打非”工作主要职能部门之一,积极配合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对文化市场进行大检查。南平出动160人次,检查书刊店摊85个,录像播放点75个,舞厅、音乐、茶座25个,个体客店、旅社、饭馆155个以及电子游艺点、台球经营点等,没收非法出版物2500多本,录像录音带220盒,取缔无证经营58户,停业整顿50多户。
  1994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政法委制定《1994年秋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起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1994年秋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意见》,提出九条贯彻意见和措施,下发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动,把淫秽书刊和有严重政治问题非法出版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盗印行为,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印刷、销售等违法活动作为打击和查处重点,集中力量从严打击。当年3月,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部牵头下,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出动126人次,对经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等66户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有87%经营非法出版物、32%属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或无证无照;没收非法出版书刊杂志2140本,其中淫秽书刊40本及大量裸体图片;没收非法录像带83盒,非法出版录音带425盒,还有录像机、游戏机等,责令停业整顿2家。至年底,全省参与“扫黄打非”统一行动的人员有7880人次,检查书刊市场和音像制品播放点、游戏机室及歌舞厅等经营场所共6791家(处),收缴非法书刊18965本、音像制品47850盒、激光视唱盘1150片、游戏机15台、电脑软片35片,取缔无证经营380户,停业整顿295家。
  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清理整顿。福州市对游戏机室、歌舞厅、书刊摊点、音像播放点等文化娱乐市场的检查整顿,共出动1200多人次,检查400多家歌舞厅、书刊摊点、音像播放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共查获非法书刊3400多册,收缴盗版音像制品2600多盒(盘),取缔无照经营57家,取缔从事赌博的“老虎机”等30多家、计1400多台,为净化文化市场,提高国民素质,保证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当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评为“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
  八、查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福建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近百种。
  1988年,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的有关通知》,就有关野生动物市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凡国家和地方规定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和收购;违章生产和经销猎枪、猎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此后,顺昌、光泽、崇安、邵武等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和上路检查,收缴大批珍稀野生动物,其中有蟒蛇、猫头鹰、穿山甲、娃娃鱼等,并将这些珍稀野生动物送交林业公安部门或放归自然。同时,还针对一些饭店、宾馆以经营珍稀野生动物产品和“野味”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饮食业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者给予查处。
  1989年3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省内一些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销野生动物和偷运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案件。
  1991年,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北京饭庄经营云豹、虎纹蛙、蟒蛇等珍稀野生动物一案,通过新闻媒体加以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1992年,在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引导下,福州市10家涉外宾馆饭店签署保护野生动物及不经营珍稀野生动物菜肴协议。4月下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市野生动物协会、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3次对宾馆饭店及沿街出售野生动物进行检查整顿。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虎纹蛙、穿山甲、眼镜蛇、滑鼠蛇、水津蛇、熊掌、幼龟、青蛙肉等20余种计150千克。为巩固检查成果,5月7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业、商业、旅游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宾馆、饭店、招待所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菜肴和取缔沿街摆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多次组织突击检查。
  随后,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开展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主动协助各地市有关部门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严厉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先后在市场、宾馆、酒家等查获一些野生保护动物。1995年,福鼎县中心市场管理所查获一起倒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百年老龟案,被倒卖的两只老龟各重12千克,具有100多年龟龄,从江西贩入,企图以每只1000元贩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