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子、鱼苗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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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18
颗粒名称: 七、种子、鱼苗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
页码: 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参与种子和鱼苗市场的监督管理。随着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这些产品逐渐纳入统一计划,由国家指定的专营公司经营。然而,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种子和鱼苗市场变得活跃,但假冒劣质的种子和鱼苗的出现和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了市场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生产资料 鱼苗市场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种子、鱼苗市场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种子、鱼苗逐步纳入统一计划,由国家指定专营公司经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有关政策逐步放宽,种子、鱼苗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应的管理办法未能及时跟上,出现一些假冒劣质的种子、鱼苗,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1982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种子公司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迅速推进,福建省养鳗业蓬勃兴起,鳗鱼成为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由于鳗鱼苗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昂贵,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抬价抢购,偷运走私到香港,影响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也影响福建养鳗业的发展。鉴此,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鳗鱼苗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渔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抬价抢购和偷运走私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鱼苗市场秩序,确保鳗鱼苗收购养殖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1986年1月2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各地渔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鳗鱼苗采捕、收购、运输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对重点产苗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检查监督,坚决打击鳗鱼苗投机贩运、走私活动。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收购、贩运鳗鱼苗者,对情节严重的案犯,按有关规定加重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鳗鱼苗采捕者宣传教育,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鳗鱼苗必须到指定的持有收购许可证的销售点销售。对不听教育、无正当理由不缴售鳗鱼苗者,渔政部门吊销其采捕许可证。对无许可证采捕者也按规定严肃查处。鳗鱼苗运输必须持有证明,采捕单位和个人凭采捕许可证在本县(市)境内运输;收购单位凭所在地市、县渔政部门签发的证明在省内运输;运往省外的鳗鱼苗须持有省渔政管理处签发的运输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渔政部门加强交通要道检查;渔政、边防、海关加强海上巡逻检查监督。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偷运走私鳗鱼苗的非法行为。
  1987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内种子经营户的日常检查监督,受理种子案件投诉,查处非法制销种子等行为,严格监督管理。
  进入90年代,随着特种养殖技术的迅速发展,鱼苗市场货源相对充足,监督管理也逐步放松。但是种子市场上的坑农事件却时有发生,制售假种子、劣质种子给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当年的中心任务来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劣质种子等坑农事件的肇事者,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1995年春耕前后,仅2个月时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组织检查种子等农资市场16530人次,被查单位12340家,取缔无照经营户453家,变更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登记284家,查获掺杂使假种子2.76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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