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旧货物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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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14
颗粒名称: 三、废旧货物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76-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是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废旧货物市场的管理规则和演变。民国时期,为防止盗窃分子销赃,政府发布了《暂行杂排商取缔规则》,规范了杂排商的营业资格和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废旧货物市场由供销社独家经营,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改革开放后,废旧货物市场逐渐放开,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增多,专业市场形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政府发布了相关规定,对废旧物资的收购和分配进行统一管理,对违法活动进行严肃处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生产资料 废旧货物市场

内容

民国3年(1914年)2月,为加强废旧货物市场管理,杜绝经营旧货物交易典当的杂排商店(旧货商店)替盗窃分子销赃等现象,福建省警察厅发布《暂行杂排商取缔规则》,其主要条款有:
  凡营杂排商之业者应开明下列各项,取殷实铺保呈报警察厅,经批准后给与执照始得开业:铺东之姓名住址;店铺之坐落;门牌之号数;资本金之额数;开市之日期。
  凡犯下列各项者不得为杂排商营业:曾犯徒罪以上之刑者;曾犯三次停业及歇业之处分者;有精神病者;未成年者。
  杂排商系属买卖性质,凡以大小物品请求质押者,须拒绝之。
  收买物品时,如不知其人确实姓名住址,须令寻觅妥保方得收受。
  无论何种物品倘系赃物均不得收买。
  凡坛庙祭器等用物品及神袍、军衣、枪刀、子弹、电线、铁轨暨一切暗存凶器之棒杖、伞具及其他官物、禁物,均不得收买。倘遇持此等物求售者,宜即刻报知警察署或站岗巡警;如购卖典铺欺瞒赃物中有以上所指之公物、官物、禁物者,亦应即时退货,不得收买以杜矇混。
  不论买卖交换及寄售物品,须将物件种类、价值、件数及姓名、住址,按日登记账簿。凡盗赃物经警察厅署抄录失单传知各铺后,遇有货物与失单内相类者,宜将货物扣留,呈送该管警署核办。
  杂排商营业时间限定自日出起至日入止,夜间不得买卖。
  凡收买物件,须经过十五日以后方得售卖。
  凡旧衣店、铜锡铁店有就店收卖货物者,亦应一体遵守本规则之规定,不得违背。
  违背以上各条者,分别情节轻重罚办或勒令停业及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废旧货物回收由供销社独家经营,但市场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54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门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废旧货物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改革开放后,废旧货物市场逐渐放开,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增多。
  198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联合通知》,指出废旧物资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大力回收废旧物资是整个国民经济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然而,回收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却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多头收购情况较为突出,有些工厂企业、生产队和个人自行购销,抬价争购,转手倒卖紧缺物资;有的甚至盗卖废旧金属材料,严重影响国家废旧物资收购和利用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务院[1978]16号和闽革[78]37号等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和分配由供销社统一管理。凡工矿、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的所有废旧物资由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收购或由供销社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购。收购的店、点、担均按照特种行业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县(市)公安局印章后方准经营,在规定范围内按国家政策、价格进行收购。而且要服从市场管理,不准哄抬价格,转手倒卖,为外地外省代购。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银行不予开户,税务部门不给发票。城镇街道代购店、农村双代(代购代销)店只能代购,不得自营。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经省计委批准,由省供销社统管的废旧有色金属(指废铜、杂铝、杂铅、杂锌、杂锡、镍及其边角下料、刨花、屑、沫、灰渣、旧器皿等)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分配、调拨。各个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下料和属于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应专人管理,防止散失,这类物资除本企业自己经利用外,对于用不上或利用有余的,由各企事业单位交售给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对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按国务院[1980]57号文件规定由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区划片确定,严格凭户口簿或工作证及居委会、生产大队的证明登记收购。其他单位(包括社队和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违反者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购物资外,还要追究收购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收购中发现可疑物资,应暂予扣留,不付货款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威胁等手段强制收购人员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有色金属。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出售,做好收购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止收购。要经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请示报告,与运输、税务、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收购工作。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严密防患,堵塞漏洞,不得窝赃、销赃、徇私舞弊。发现可疑,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随着改革开放步步深入,市场意识日益增强,废旧货物市场迅速发展,且逐步趋于专业化。至1986年,全省已形成6个规模较大的废旧物资专业市场,当年成交额达189.26万元。其中旧机动车辆市场4个,年成交额169.58万元。
  废旧货物市场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增多,特别是国家放宽政策后,废旧货物市场中个体收购户数量大大增加,给废旧货物市场带来一些新问题。有些收购户收购赃物;有的勾结犯罪分子共同作案,诱发盗窃活动;有些乡镇企业非法抬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甚至收购赃物为原料;一些工厂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废旧金属,或把废旧金属串换其他物资,倒买倒卖,给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鉴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厅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废旧物资的行业,必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后,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通知下达前已持有营业执照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办上述手续,方可继续营业。无照经营者,一律取缔。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原则上以就地经营为主。需要跨县跨市的,应征得前往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凭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营业。废金属业务由物资、供销两家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个体收购户可以收购居民生活性废金属,但必须集中交售给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不得倒卖或自行处理。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除批准计划列入自用外,必须按省计委下达的废金属上交计划全部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凡擅自截留、违章经营、倒卖废金属者,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给予严肃处理。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非生活性废金属,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收购单位凭证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不予收购。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除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非生活性废金属,违者由公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以废金属为原材料的工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指定的渠道购买原料,不得自行收购废金属。凡违章收购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经教育不改或收购赃物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外运废金属,必须办理有关证明。调运出省的,应严格执行省府[1985]综494号通知,须经省供销或物资部门签证,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检查站不予放行。废金属收购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抬价和压价,违者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90年代,随着国家政策放宽,废旧货物市场品种日益增多,特别是废旧汽车交易量增幅最大。1991年,国务院物资部和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强化注册登记手段,严格审查回收报废汽车单位的经营资格。并查处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段,规定任何废旧货物包括工业品及废旧汽车等均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非法倒卖,从中渔利。至当年底,全省城乡废旧货物市场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1.3亿元,其中废旧汽车回收或成交48859辆,金额18.3亿元。1995年第一季度统计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9亿元,其中旧机动车成交金额2.7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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