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材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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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12
颗粒名称: 一、木材市场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7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是中国南方主要木材产区之一,曾有丰富的木材资源。但随着砍伐过量,闽江上游木材资源逐渐减少。政府曾出台《暂行办法》限制采伐和运销,导致市场萧条。但抗战胜利后略有回升。民国34年,南平樟湖镇上层人士创设“福建南平木行”,经营南平各地木材生意。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营、私商同时并存的管理政策。随后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私营木材厂商消失。1979年,省政府发出通知加强木材市场管理。1980年,省内一些主要林区自发组建木材经销公司,但不久后关闭木材自由市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生产资料 木材市场

内容

福建是中国南方主要木材产区之一。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在《南剑州陈谏议祠堂记》中即有“市材鸠工”的记载。明崇祯年间(1628~1644年),浙江巡抚张延登在其《申请海禁疏》中亦云:“建、延、汀、邵四府,出产杉木,其地木商,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地发卖。”《南平县志)记载:清嘉庆年间(17%~1820年),“南平竹、木、笋、菇之产,甲于七闽”,且“山林之产,岁入不下百余万金”。
  鸦片战争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元年(1908~1912年),英商“祥泰洋行”在闽北沿溪一带采购松木,德商“祥臣洋行”随之而至。民国3年(1914年),欧战爆发,英、德撤侨返国,日商“三井”及“义昌盛”取而代之。民国5~6年间(1916~1917年),福州木商“协利”、“隆泰兴”、“何盛记”等商号(其中还有悬挂洋牌以为护符,或请日本浪人为保镖者),也相继到南平经营木材。销路甚广,北至天津、牛庄、青岛、上海,遍及长江流域各省,并远销香港、日本、菲律宾等地。
  由于砍伐过量,闽江上游木材资源日见减少。民国30年(1941年)5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闽江上游各县禁伐松采杉暂行办法》,规定:闽江上游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沙县、建宁、泰宁、将乐、顺昌、浦城、建瓯、崇安、邵武、建阳、水吉、南平等17县,松杉木只准采伐供给南平及南平上游各县使用,禁止运销福州,禁止期暂定一年(自民国30年4月至民国31年3月止),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之。木材在禁止采运福州期间,所有福州及闽江下游沿海缺乏木材县份需用之材,准福州松杉木业者现存及已采伐续用之木材合计储有足供6个月营业之需要量,如其存运的木材不敷6个月营业需要量,可向建设厅请领特许证,从闽江上游各县采运补足之。补充数量以福州松杉木业者2年(民国28~29年)平均半年之营业额为标准(出口营业额除外)。此办法施行之前,已采伐下运福州之木材、且在民国30年4月内运到者,向福州工商管理局报领放运证,以凭验放;如在4月底不及运到者,须声叙理由呈请建设厅核准展限;在民国35年5月1日以后,非经建设厅准予展限或领有特许证者,一律不准放运。柴薪及制棺柩用之木材,不在此办法限制之列。违反办法规定,私采自伐运往福州者,一经查兑,即将其木材没收拍卖,所得之款以五成解库,五成提充特产改进基金,为修建沿溪木坞之用。
  《暂行办法》出台后,木材销量锐减,市场萧条。抗日战争胜利后略有回升。民国34年(1945年)底,南平樟湖镇上层人士(陈世焕、胡锡长、胡锡潮、高华容等),弃官从商,邀集友好筹资在福州白马桥附近创设“福建南平木行”,简称“建南行”,其货栈设于帮洲水坞,经营南平各地木材生意,达10万立方米,成交额50万银元左右。一直到1949年福建解放,省政府基本上没有出台新的木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营、私商同时并存的管理政策。一方面允许解放前原有私营木材厂商继续经营木材生意;另一方面由省贸易公司在各地设立采购组收购木材,供省内公需民用。1951年,上海、江苏等省市因外来木材停止进购,木材市场供应紧张,木商云集福建。1952年,上海昌明木行与南平贸易公司成立木材联营公司。
  1953年,国民经济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木材管理办法》,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产区、销区)放松的政策。1954年,在对私改造过程中,限制与反限制,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十分激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关、管、罚和教育等不同方式,逐步推进对私改造,稳定木材市场秩序。1955年5月,全面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私营木材厂商停止专业批发业务,私营木商随之消失。此后20余年,木材均由国营林业(森工)部门按计划统一订约收购,统一调拨供应。
  197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生产、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严禁以木易物,非法协作,非法贩运。运输木竹及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试行)第32条规定,即“必须有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1980年,省内一些主要林区自发组建木材经销公司,专营社队非统配材,经销小方料、箱板材、小规格材(间伐材、直铣柄)等。但不久,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发出《关于坚决实行木材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规格木材、非规格木材、人造板、寿板、板皮、木片、纸浆等的出口贸易,由林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无论产区还是销区,一律关闭木材自由市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亦可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与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木材及其半成品,如需出售,须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不准自行上市。统购统销的木材,按国家规定价格购销;自留材和非规格材,按省物委、林业厅规定加价购销。不准随意加价,不准搞议价购销,不准随便收费。林业部门代购代销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应另立账户,单独核算。代购代销单位允许收2%手续费,把所得实惠归木材生产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于是,各地木材经销公司便划归林业部门,集体性质的也改为全民所有制。
  1985年1月18日,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取消木材统购统销,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经营木材的企业如雨后春笋,木材市场不仅有国营、集体,甚至还有个体、联合体。这就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木材市场提出新课题。5月22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木材市场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明确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原木、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料等,必须货证(林业部门木材销售证和税务机关木材统一发票)同行;铁路运输,凭林业部门发给木材销售证办理承运。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含家具)运输,凭经营单位发票或统一税单,在省内外通行。运木车皮,由省林业厅统一向铁路局申报,指标分配到县,由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检查站按章检查,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卡),一律撤除。木材作为重要生产资料,不准个体营业人员从事批发业务。县(市)设立木材交易场所,开放木材市场,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禁止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外流入人员直接进入林区串户收购。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活动。
  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7]2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护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全面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实行全省重点用材供应指导计划,加强管理,稳定价格,控制出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清理整顿原有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不具备条件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经重新审查批准的,其货源可纳入当地销售计划,由当地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批发供应,或向当地木材市场采购,并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不允许个人从市•倒卖和贩运木材活动。沿海销区用材单位所需木材,由当地木材公司安排供应,如供应有困难的,可持县(市)木材公司证明,到产材县(市)林业部门商购。凡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木材市场,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小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在木材市场出售的木材,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税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的6‰征收市场管理费)。未设置木材市场的县(市),可由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设立木材门市部,供应当地群众和零星生活用材。经过全面清理整顿后,福建木材流通渠道得到理顺,林业采购站与乡镇(村)之间营利分配进一步明确,林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进入90年代,针对长期以来林木私拉偷运、漏税偷税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快林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规范市场行为,1992年2月,颁布《福建省森林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木材市场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任务。福建省木材市场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7月,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市联合创办具有全省调剂交易功能的“福建省木材林产品交易中心”。1995年,龙岩等木材生产地区,针对以往基层采购站重经营轻生产倾向,实行生产与经营分离,基层木材采购站从经营木材转向负责管山、养山、凭证采伐、收购、调运木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按质论价,明码销售。从而根治了木材市场上的“三角债”,保障各种上缴税费和林农利益,使木材市场更具活力,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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