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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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5
页码: 72-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0年代初,福建主要林区自发组建木材经销公司,专营非统配材等。但不久后,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实行木材统一经营管理,关闭木材自由市场,规定规格木材和非规格木材、人造板、寿板、板皮、木片、纸浆等的出口贸易由林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无论产区还是销区一律关闭木材自由市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或批准后互通有无。社员自有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售需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不准自由上市。此后,木材市场由国营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生产资料

内容

一、木材市场
  福建是中国南方主要木材产区之一。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在《南剑州陈谏议祠堂记》中即有“市材鸠工”的记载。明崇祯年间(1628~1644年),浙江巡抚张延登在其《申请海禁疏》中亦云:“建、延、汀、邵四府,出产杉木,其地木商,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地发卖。”《南平县志)记载:清嘉庆年间(17%~1820年),“南平竹、木、笋、菇之产,甲于七闽”,且“山林之产,岁入不下百余万金”。
  鸦片战争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元年(1908~1912年),英商“祥泰洋行”在闽北沿溪一带采购松木,德商“祥臣洋行”随之而至。民国3年(1914年),欧战爆发,英、德撤侨返国,日商“三井”及“义昌盛”取而代之。民国5~6年间(1916~1917年),福州木商“协利”、“隆泰兴”、“何盛记”等商号(其中还有悬挂洋牌以为护符,或请日本浪人为保镖者),也相继到南平经营木材。销路甚广,北至天津、牛庄、青岛、上海,遍及长江流域各省,并远销香港、日本、菲律宾等地。
  由于砍伐过量,闽江上游木材资源日见减少。民国30年(1941年)5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闽江上游各县禁伐松采杉暂行办法》,规定:闽江上游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沙县、建宁、泰宁、将乐、顺昌、浦城、建瓯、崇安、邵武、建阳、水吉、南平等17县,松杉木只准采伐供给南平及南平上游各县使用,禁止运销福州,禁止期暂定一年(自民国30年4月至民国31年3月止),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之。木材在禁止采运福州期间,所有福州及闽江下游沿海缺乏木材县份需用之材,准福州松杉木业者现存及已采伐续用之木材合计储有足供6个月营业之需要量,如其存运的木材不敷6个月营业需要量,可向建设厅请领特许证,从闽江上游各县采运补足之。补充数量以福州松杉木业者2年(民国28~29年)平均半年之营业额为标准(出口营业额除外)。此办法施行之前,已采伐下运福州之木材、且在民国30年4月内运到者,向福州工商管理局报领放运证,以凭验放;如在4月底不及运到者,须声叙理由呈请建设厅核准展限;在民国35年5月1日以后,非经建设厅准予展限或领有特许证者,一律不准放运。柴薪及制棺柩用之木材,不在此办法限制之列。违反办法规定,私采自伐运往福州者,一经查兑,即将其木材没收拍卖,所得之款以五成解库,五成提充特产改进基金,为修建沿溪木坞之用。
  《暂行办法》出台后,木材销量锐减,市场萧条。抗日战争胜利后略有回升。民国34年(1945年)底,南平樟湖镇上层人士(陈世焕、胡锡长、胡锡潮、高华容等),弃官从商,邀集友好筹资在福州白马桥附近创设“福建南平木行”,简称“建南行”,其货栈设于帮洲水坞,经营南平各地木材生意,达10万立方米,成交额50万银元左右。一直到1949年福建解放,省政府基本上没有出台新的木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营、私商同时并存的管理政策。一方面允许解放前原有私营木材厂商继续经营木材生意;另一方面由省贸易公司在各地设立采购组收购木材,供省内公需民用。1951年,上海、江苏等省市因外来木材停止进购,木材市场供应紧张,木商云集福建。1952年,上海昌明木行与南平贸易公司成立木材联营公司。
  1953年,国民经济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木材管理办法》,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产区、销区)放松的政策。1954年,在对私改造过程中,限制与反限制,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十分激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关、管、罚和教育等不同方式,逐步推进对私改造,稳定木材市场秩序。1955年5月,全面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私营木材厂商停止专业批发业务,私营木商随之消失。此后20余年,木材均由国营林业(森工)部门按计划统一订约收购,统一调拨供应。
  197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生产、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严禁以木易物,非法协作,非法贩运。运输木竹及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试行)第32条规定,即“必须有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1980年,省内一些主要林区自发组建木材经销公司,专营社队非统配材,经销小方料、箱板材、小规格材(间伐材、直铣柄)等。但不久,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发出《关于坚决实行木材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规格木材、非规格木材、人造板、寿板、板皮、木片、纸浆等的出口贸易,由林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无论产区还是销区,一律关闭木材自由市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亦可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与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木材及其半成品,如需出售,须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不准自行上市。统购统销的木材,按国家规定价格购销;自留材和非规格材,按省物委、林业厅规定加价购销。不准随意加价,不准搞议价购销,不准随便收费。林业部门代购代销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应另立账户,单独核算。代购代销单位允许收2%手续费,把所得实惠归木材生产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于是,各地木材经销公司便划归林业部门,集体性质的也改为全民所有制。
  1985年1月18日,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取消木材统购统销,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经营木材的企业如雨后春笋,木材市场不仅有国营、集体,甚至还有个体、联合体。这就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木材市场提出新课题。5月22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木材市场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明确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原木、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料等,必须货证(林业部门木材销售证和税务机关木材统一发票)同行;铁路运输,凭林业部门发给木材销售证办理承运。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含家具)运输,凭经营单位发票或统一税单,在省内外通行。运木车皮,由省林业厅统一向铁路局申报,指标分配到县,由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检查站按章检查,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卡),一律撤除。木材作为重要生产资料,不准个体营业人员从事批发业务。县(市)设立木材交易场所,开放木材市场,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禁止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外流入人员直接进入林区串户收购。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活动。
  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7]2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护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全面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实行全省重点用材供应指导计划,加强管理,稳定价格,控制出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清理整顿原有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不具备条件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经重新审查批准的,其货源可纳入当地销售计划,由当地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批发供应,或向当地木材市场采购,并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不允许个人从市•倒卖和贩运木材活动。沿海销区用材单位所需木材,由当地木材公司安排供应,如供应有困难的,可持县(市)木材公司证明,到产材县(市)林业部门商购。凡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木材市场,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小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在木材市场出售的木材,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税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的6‰征收市场管理费)。未设置木材市场的县(市),可由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设立木材门市部,供应当地群众和零星生活用材。经过全面清理整顿后,福建木材流通渠道得到理顺,林业采购站与乡镇(村)之间营利分配进一步明确,林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进入90年代,针对长期以来林木私拉偷运、漏税偷税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快林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规范市场行为,1992年2月,颁布《福建省森林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木材市场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任务。福建省木材市场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7月,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市联合创办具有全省调剂交易功能的“福建省木材林产品交易中心”。1995年,龙岩等木材生产地区,针对以往基层采购站重经营轻生产倾向,实行生产与经营分离,基层木材采购站从经营木材转向负责管山、养山、凭证采伐、收购、调运木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按质论价,明码销售。从而根治了木材市场上的“三角债”,保障各种上缴税费和林农利益,使木材市场更具活力,健康发展。
  二、钢材市场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明文规定铁矿归国家专营,钢材属统制物品,由国家控制,必须申领执照后方准运输。然而,政局动荡,政令不畅,这些规定未能严格执行,钢材市场始终未能形成规范的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钢材都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调拨供应,实行严格的统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逐步开放钢材市场。至80年代中期,福建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步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特有作用,积极培育筹建钢材市场。1987年6月16日,福建省钢材市场正式挂牌开业。该钢材市场由福建省物资厅下属的物资贸易中心金属材料业务部(即福建省金属材料公司)和综合业务部2个网点组成。以“改革、开发、联合、服务”为宗旨,吸纳省内外钢铁企业按规定自销的钢材进入市场,动员社会上多余积压的钢材资源进场销售,免费提供服务设施,组织供需双方直接成交;还提供鉴证以及代购、代销、代加工等服务。当年,该市场投放钢材11万吨,优先满足省内16个贫困县,重点生产、基建、技改项目和“三资”企业等需要。
  此后,各地(市)相继成立钢材市场。至1988年10月,已有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福州设立或初步形成各自的钢材市场,成交各种规格钢材18.69万吨,交易额达2.89亿元。这些钢材市场归物资系统主管,其组织结构均为几家钢材经销单位联合办公的“松散型”联合体。为客户提供场地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调剂会、交易会、订货会;开展计划外各种规格型号的钢材交易活动,既有现货和期货,也有批发和零售,还有经销、代销、联销和代运等各种交易形式。
  1989年后,省内钢材市场进一步发展,数量增多,规模扩大。1990年3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钢材市场的设置、市场交易的规则、钢材销售的申报制度、进入市场交易单位的审批、成交货款的结算、投放市场的钢材价格和钢材市场的管理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对进场交易双方的资格和进场交易的物资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检查和经济违法活动的查处。此外,还对钢材交易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对短缺的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和镀锌薄钢板4种钢材实行专营管理。至1990年底,全省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和物资部批准设立的钢材市场已有10个,其中省属1个,9个地市各1个。其中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监督管理的福州市钢材市场,把原钢材市场的经营户中有经营资格的76家和参与临时钢材销售点的55家企业,集中到钢材市场交易,使该市场的年吞吐量增至3万余吨。至此,全省钢材市场基本形成网络。
  1991年,省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山市召开的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市场座谈会精神,注重有形钢材市场的建设及管理。继福州、漳州、龙岩三地市建立有形钢材市场之后,宁德于当年3月也成立有交易场所的钢材市场。南平、莆田两地有形钢材市场组建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增设钢材市场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漳州市建立钢材市场管理组,并配备5名干部派驻市场,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钢材市场管理守则”等。宁德地区也派员进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有90多家经营钢材单位分别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允许42家继续经营钢材业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实行统一发票,审查钢材来源去向,健全凭证运输制度,强化钢材市场管理。龙岩地区针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存在的问题,先后进行2次清理整顿,查处违法违章案件6起,罚款金额19.33万元,理顺钢材流通渠道,解决多头插手经营钢材等问题。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钢材市场现状与问题进行调查,并撰写《我市钢材市场交易逐年下滑、形成有场无市亟需引起重视》的调查报告。福州市针对钢材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撰写《关于福州市钢材市场的情况汇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钢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行。
  1993年,全省各地钢材市场规模档次有所发展和提高。7月,福州马尾港区内建成占地5400平方米,以经营钢材及其他建材为主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该场位于万吨码头边,铁路公路直接进入市场,水陆运输便捷,辐射面广。
  1994年,进一步强化全省钢材市场规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重申钢材交易的具体收费标准:计划内调拨分配的钢材不收费;物资系统销售的计划外钢材和各主管部门供销机构销给本系统及钢材生产企业自销的钢材,按销售额1%~1.5%向销方收取;主管部门供销机构多余调剂销售给系统外和经批准一次性销售的钢材按销售额2%~3%收取;各地市根据当地钢材销售量确定就高或就低标准收取,并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钢材市场的场地租金由提供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当地物价委另行确定收取标准。
  经全面强化钢材市场规范管理,至1995年,福建钢材市场基本形成场内联结成网、市场信息反映灵敏、功能齐全、辐射面广、成交量大、上规模、上档次的钢材交易网络。位于福州市福马路与长乐路交叉口的福州钢材市场还加入全国最大的钢材期货市场信息网“天津北洋钢材信息网”,从而改变了福建钢材流通中由于信息闭塞造成采购、推销人员满天飞,凭老关系、老客户买卖钢材的落后状况。在具体操作上,企业通过委托工商所代理,将自己经的买卖意向录入工商所计算机,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全国各地加入该网的信息终端传递,收到其余终端有关买卖意向应答后,网络系统即按先后次序确认成交。该市场总面积为191亩,经营品种达120多种,全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为41.37万吨和13.96亿元,分别比1994年增长27.61%和33.59%。
  三、废旧货物市场
  民国3年(1914年)2月,为加强废旧货物市场管理,杜绝经营旧货物交易典当的杂排商店(旧货商店)替盗窃分子销赃等现象,福建省警察厅发布《暂行杂排商取缔规则》,其主要条款有:
  凡营杂排商之业者应开明下列各项,取殷实铺保呈报警察厅,经批准后给与执照始得开业:铺东之姓名住址;店铺之坐落;门牌之号数;资本金之额数;开市之日期。
  凡犯下列各项者不得为杂排商营业:曾犯徒罪以上之刑者;曾犯三次停业及歇业之处分者;有精神病者;未成年者。
  杂排商系属买卖性质,凡以大小物品请求质押者,须拒绝之。
  收买物品时,如不知其人确实姓名住址,须令寻觅妥保方得收受。
  无论何种物品倘系赃物均不得收买。
  凡坛庙祭器等用物品及神袍、军衣、枪刀、子弹、电线、铁轨暨一切暗存凶器之棒杖、伞具及其他官物、禁物,均不得收买。倘遇持此等物求售者,宜即刻报知警察署或站岗巡警;如购卖典铺欺瞒赃物中有以上所指之公物、官物、禁物者,亦应即时退货,不得收买以杜矇混。
  不论买卖交换及寄售物品,须将物件种类、价值、件数及姓名、住址,按日登记账簿。凡盗赃物经警察厅署抄录失单传知各铺后,遇有货物与失单内相类者,宜将货物扣留,呈送该管警署核办。
  杂排商营业时间限定自日出起至日入止,夜间不得买卖。
  凡收买物件,须经过十五日以后方得售卖。
  凡旧衣店、铜锡铁店有就店收卖货物者,亦应一体遵守本规则之规定,不得违背。
  违背以上各条者,分别情节轻重罚办或勒令停业及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废旧货物回收由供销社独家经营,但市场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54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门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废旧货物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改革开放后,废旧货物市场逐渐放开,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增多。
  198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联合通知》,指出废旧物资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大力回收废旧物资是整个国民经济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然而,回收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却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多头收购情况较为突出,有些工厂企业、生产队和个人自行购销,抬价争购,转手倒卖紧缺物资;有的甚至盗卖废旧金属材料,严重影响国家废旧物资收购和利用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务院[1978]16号和闽革[78]37号等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和分配由供销社统一管理。凡工矿、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的所有废旧物资由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收购或由供销社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购。收购的店、点、担均按照特种行业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县(市)公安局印章后方准经营,在规定范围内按国家政策、价格进行收购。而且要服从市场管理,不准哄抬价格,转手倒卖,为外地外省代购。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银行不予开户,税务部门不给发票。城镇街道代购店、农村双代(代购代销)店只能代购,不得自营。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经省计委批准,由省供销社统管的废旧有色金属(指废铜、杂铝、杂铅、杂锌、杂锡、镍及其边角下料、刨花、屑、沫、灰渣、旧器皿等)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分配、调拨。各个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下料和属于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应专人管理,防止散失,这类物资除本企业自己经利用外,对于用不上或利用有余的,由各企事业单位交售给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对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按国务院[1980]57号文件规定由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区划片确定,严格凭户口簿或工作证及居委会、生产大队的证明登记收购。其他单位(包括社队和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违反者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购物资外,还要追究收购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收购中发现可疑物资,应暂予扣留,不付货款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威胁等手段强制收购人员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有色金属。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出售,做好收购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止收购。要经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请示报告,与运输、税务、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收购工作。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严密防患,堵塞漏洞,不得窝赃、销赃、徇私舞弊。发现可疑,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随着改革开放步步深入,市场意识日益增强,废旧货物市场迅速发展,且逐步趋于专业化。至1986年,全省已形成6个规模较大的废旧物资专业市场,当年成交额达189.26万元。其中旧机动车辆市场4个,年成交额169.58万元。
  废旧货物市场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增多,特别是国家放宽政策后,废旧货物市场中个体收购户数量大大增加,给废旧货物市场带来一些新问题。有些收购户收购赃物;有的勾结犯罪分子共同作案,诱发盗窃活动;有些乡镇企业非法抬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甚至收购赃物为原料;一些工厂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废旧金属,或把废旧金属串换其他物资,倒买倒卖,给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鉴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厅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废旧物资的行业,必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后,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通知下达前已持有营业执照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办上述手续,方可继续营业。无照经营者,一律取缔。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原则上以就地经营为主。需要跨县跨市的,应征得前往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凭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营业。废金属业务由物资、供销两家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个体收购户可以收购居民生活性废金属,但必须集中交售给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不得倒卖或自行处理。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除批准计划列入自用外,必须按省计委下达的废金属上交计划全部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凡擅自截留、违章经营、倒卖废金属者,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给予严肃处理。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非生活性废金属,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收购单位凭证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不予收购。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除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非生活性废金属,违者由公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以废金属为原材料的工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指定的渠道购买原料,不得自行收购废金属。凡违章收购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经教育不改或收购赃物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外运废金属,必须办理有关证明。调运出省的,应严格执行省府[1985]综494号通知,须经省供销或物资部门签证,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检查站不予放行。废金属收购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抬价和压价,违者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90年代,随着国家政策放宽,废旧货物市场品种日益增多,特别是废旧汽车交易量增幅最大。1991年,国务院物资部和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强化注册登记手段,严格审查回收报废汽车单位的经营资格。并查处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段,规定任何废旧货物包括工业品及废旧汽车等均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非法倒卖,从中渔利。至当年底,全省城乡废旧货物市场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1.3亿元,其中废旧汽车回收或成交48859辆,金额18.3亿元。1995年第一季度统计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9亿元,其中旧机动车成交金额2.7亿元。
  四、汽车市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建设步伐加快,汽车需求量与日俱增。福建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种汽车投放市场。1984~1985年,进口汽车达15198辆(不含外商、华侨捐赠)。除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外,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也都竞相介入汽车交易,客观上促进了福建汽车交易市场蓬勃发展,缓解供需矛盾。但由于相应的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加之汽车进口势头过猛,出现大量积压待销状况。1986年2月18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处理我省积压待销进口汽车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由汽车贸易中心代销,理顺流通渠道。
  1988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公司福建分公司经销航空部所属单位自产汽车。
  同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资厅、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强调汽车属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其经销业务只限于以下经营单位:1.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以及省、地(市)物资部门所属的综合性物资贸易中心、机电设备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经省物资部门批准设立的代购、代销点;2.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属的福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及其设立在各地(市)的分公司;3.经省政府批准一次性经营汽车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的开业,必须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准从事汽车的专营经销业务。汽车生产企业、军工企业生产转入民用市场允许自销的汽车,可以进入汽车贸易中心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设点交易,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社会自用汽车允许进入各地(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设立的旧汽车交易市场自由让售,并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为搞活汽车交易,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经政府批准应联合设立或指定旧汽车(含其他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便社会让售车辆进场交易,办理交易手续。各类汽车交易市场积极为生产企业自销汽车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汽车贸易中心和销售服务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但期货交易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指导经营,办理交易手续,开展多种服务。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所有汽车成交(包括旧汽车成交)其发货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方能办理立户、过户和领照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汽车,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一律不予立户、过户和发放牌照。其他手续仍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办理,未经验证销售的出省汽车一律查扣,责令补办验证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省企业经销的汽车或进入省属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的汽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并负责验证盖章;地(市)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在各地<市》的分支机关)经销的汽车或进入地(市)属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的汽车,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并负责验证盖章。有条件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派员进驻交易市场办理验证盖章。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福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章可循。是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公安、物资部门以及汽车经营单位的配合支持下,积极开展汽车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对成交汽车实行验证盖章。通过验证盖章等管理办法,制止场外交易,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走私和拼装车辆以及利用汽车倒卖牟利等非法活动。
  随着汽车交易逐步开放,国家在整个汽车市场管理中,除一般性政策规定外,对几种特殊类型的汽车作了专门规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小轿车实行统一经营销售管理。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小轿车经营单位,全省当时只有福建省汽车贸易公司和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两家准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小轿车销售业务应在“经营范围”中单列,没有明确列上“小轿车销售”的执照,一律不准经营小轿车。而且,经营单位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还规定销售对象必须是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或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发放小轿车牌证。
  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也采取相应措施,严禁报废车辆进入交易市场。已成交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后交指定回收单位收购,责令卖方赔偿买方损失。未列报废期的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不合格者应将其号牌和行车执照收回暂存,待其修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发还。
  此外,对进口汽车也实行特殊管理。从广东、福建两省运出的进口汽车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汽车只限接受单位自用,不准过户转让或转卖。
  经全面监督管理,福建汽车交易市场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至1990年底,全省各类汽车交易市场已成交车辆41404辆,总成交额13.41亿元。在全省各类汽车交易市场中,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增至13家。
  1991年,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同意,对成交的汽车(包括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在验证盖章时,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为:计划分配调拨使用的汽车以及经省控办出具证明属无偿调拨的汽车不收费;其他新车(包括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交易按销售额向购销双方各收取0.1%的管理费;旧车交易按照国务院颁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收取销方1%的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费、用具、用品、交通工具的配备维修,查处案件以及雇请临时人员工资待遇费用开支,以收抵支。
  同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汽车盗窃就地或异地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走私汽车违法活动有所抬头,个别汽车经营单位为盗窃、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提供票据帮助销赃等突出问题,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进行小轿车经营活动;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汽车经营资格等处理。对购销盗窃、走私车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没收销售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属于盗窃的汽车及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严禁盗窃的汽车、走私汽车、报废汽车上市交易。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部门检查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须在汽车成交地进行,不允许预先在发票上盖章,已经预先盖章的发票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章。未验证盖章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牌证,不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对与盗窃分子合谋销赃或倒卖汽车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当场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汽车市场管理人员工作水平。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29~30日,举办9县机动车辆验证经办人员培训班,学习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汽车验证盖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汽车验证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厦门市制订出《厦门市机动车交易验证盖章规范》,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户。
  1993年4月,全省市场工作会议讨论《福建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强调把参与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摆在重要地位,及时解决汽车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结以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上的不足,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汽车市场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经营单位资格审查,严格验证盖章程序,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等活动,促进汽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当年,全省机动车成交景28422辆,成交额11.07亿元。
  1995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市积极拓宽验证范围,转发并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各地严格审查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完善小轿车经营申请审批程序,搞好全省汽车市场有关情况调查,参与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当年,查处违章违法交易汽车258辆、摩托车1651辆。
  五、石油市场
  石油作为重要生产资料,一向由国家统一调拨和统制管理。
  20世纪50年代,中国石油公司福建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国石油公司福建分公司油料销售暂行办法》,规定省内之私营直接用户第一次购油时,须持有本单位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同业公会的证明,并提出每月需要量,经研究后给予供应;公营企业及机关等购油亦须持本单位证明方可研究供应;省外之公私企业前来采购者,均须持有当地石油公司之介绍函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证明方可研究供应;当地油商购油(暂不包括煤油),必须先取得同业公会证明保证按石油公司之零售牌价在当地零售,并提供销售对象、要货计划及遵守福建公司规定者,可酌情供应之。车用汽油、1号进口柴油、国产60号机油、苏联锭子油、航空机油、苏联及英美变压器油、除柏油外之各种煤焦副产品及沥青等仅供应直接用户。3号、4号国产柴油及苏联重柴油,每户每月各号柴油总购量不得超过350千克。工业用汽油,每户每月购进量不得超过150千克,每次购买量不得超过50千克。经营石油公司油品之私营商户应遵守销售价格,按石油公司规定之零售牌价执行,并保证售予直接用户;经销油品之品名、规格及单价等均须全部标出,便利用户选购。经销油品不得更改名称、掺杂、提炼或有其他假冒行为,所用之发票应将品名规格单价及销售对象全部填列;每月终,私营商户应将经销福建分公司油品之进、销、存实绩及销货对象等列表送福建分公司备查;公司认为必要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检查经销商户之发票账簿及了解销售情况等。私营商户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公司停止供油或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处罚。凡直接用户向福建分公司所购之油料,如因生产变更须将油料出售时,应向公司办理退货手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任意转售。
  此后直到70年代末,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统一按计划供应。
  进入80年代后,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石油成品油需求量剧增。但福建不产石油,油源短缺,供需矛盾大。1986年,按计划全省需要石油成品油91万吨,国家计划分配仅63万吨,缺口28万吨,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于是各种民营成品油供应摊点应运而生。据1987年统计,仅福厦公路沿线私营成品油摊点就有350户,其中无证营业达317户。这些成品油摊点部分经营柴油,少数兼营汽油。其油源,有的从石油公司议价购得,有的从省外产地采购,有的是香港开单国内提货,有的是将用油单位多余部分转售而来,还有一部分是收购渔产品和农产品的奖售油。
  这些民营成品油摊点的大量涌现,客观上缓解了福建成品油供应紧张局面,促进成品油市场蓬勃发展。但也出现一些混乱现象,尤其是泉州、莆田、漳州、龙海、漳浦、诏安、云霄、东山等公路沿线的一些成品油摊点,油质混杂,损坏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措施,影响公路交通。
  鉴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加强福厦诏公路沿线石油市场管理的意见》,经省政府转发全省各地贯彻执行。1986年10月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清理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清理整顿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各地(市)县由财委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石油等部门参加,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摊点数量、经营人数、油料来源、资金使用、设备状况及有无经销许可证等,分别情况,进行登记摸底。既考虑市场需要,方便用户,又注意合理布局,防止混乱。福厦路干线一般10~15千米(其他公路线20千米以上)批准设立一个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其点址按“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还要注意整洁美观),由当地公安部门核定;集体或个体成品油经销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挂牌经营;油品质量由国营石油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经整顿未被批准的多余石油成品油摊点,一律取缔或令其转业改行。经批准认可的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则,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正常渠道和合法手续组织油源;国营石油部门视高价油资源情况可按适当价格供应一部分;不准套购倒卖油料和石油成品油票证。对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
  《意见》和《补充通知》发出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力贵进行清理整顿,强化监督管理,逐步扭转成品油市场的混乱局面。
  1987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关于福厦公路沿线私人石油摊点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拟定管理成品油市场的新规定,要求有关地区继续清理整顿私人成品油摊点,采取“允许存在、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方针,务求把福厦公路沿线私人成品油摊点管好。私人成品油摊点的设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交通、安全可靠、美观大方”的原则,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请公安机关审查,发给安全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石油成品油者坚决取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石油部门除组织货源搞好供应,改善服务态度,允许私人成品油摊点采购外,还应负责对油品质量的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掺杂使假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使私人成品油摊点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1990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面检查中,发现全省50%的加油机不合格,个别地区合格率仅20%,有的加油机误差高达12%(国家规定允许误差0.25%~0.30%),超出允许范围40倍。针对这一现象和消费者的强烈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制订政策法规,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199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打击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1992~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国道沿线成品油经营点加油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福清、莆田两地成品油掺杂使假尤为严重,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和逃避检查。有的擅自拆开铅封,对计量器具进行调整,任意加大密度值;有的地面上摆设着不同标号的数个加油机,地下实际上只有一个标号油库;有的安装三通油嘴,使部分售出的油又回流;最严重的是将齿轮20齿变换为23~25个伞齿,每售出50千克就少给7.4千克。1994年,国家计委、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成品油进行限价后,短斤少两行为进一步加剧。省“打假办”重申对石油成品油市场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1995年,针对国道线上“油老鼠”多,加油短斤少两严重等问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对经营企业、加油点的计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检查。认定符合批发企业标准要求的经营单位110家,限期整改18家,改变经营资格464家,不符合条件被撤销经营资格101家;零售加油站(点)符合标准要求的经营单位1140家,限期整改1194家,取缔120家。从而保证了成品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六、化肥农药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一直处于国家专控与计划统配的严格管理之中。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管理政策不够配套完善,福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一度较为混乱。省内有些地方黑市交易日渐猖獗,制售假冒劣质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趁势兴起,扰乱农资商品正常供应和市场秩序。
  80年代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不少地区化肥、农药等重要农用生产资料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与整顿,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农资商品,扭转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价格混乱局面,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1988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供销社发出《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对奖售给农民的化肥,确属自用有余的,由当地供销社按议价收购,禁止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违者一律没收。
  同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委、省石化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1990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社联合召开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研讨加强全省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形成专题纪要。会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查处非法经营入手,进一步强化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长泰县取缔非法经营化肥者28户。芗城、龙海、诏安和漳浦4县、区共查扣违反专营规定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635吨。莆田市先后组织市场检查34次,出动384人次,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商店1248户,查处非法经营的化肥132.152吨、农药453千克、农膜189千克,取缔无证户106户及一批假冒劣质商品。据不完全统计,仅1990年下半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查扣违反专营规定的化肥、农药900余吨,销毁大批假冒劣质农资商品,维持了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秩序。
  1991年,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南靖查处假化肥100吨。漳州查处违法案件39起,案值15万元,其中非法出售化肥农药17起234吨。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动106人次,捣毁一家非法制造假冒化肥的地下工厂。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作为行政执法重点,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典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年6月,南靖县查处假冒化肥8吨,当众销毁,并在县城举办假冒化肥展览。随后又配合公安、检察、供销等部门到龙山、靖城等乡镇查处假冒化肥49吨,封存6吨;审查不法化肥贩17名,其中1名被政法机关依法拘留。
  1993~1994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标准计量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查处假化肥785吨,假农药238吨。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紧急命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力量,整顿农资市场秩序。漳州建立打假专业队,组织打点捣窝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出动2025人次,检查585个经营点,查处假农资案42起,其中查获假化肥150多吨,劣质农药5348瓶。永春查获用石粉末13.6吨冒充钙、磷、镁肥坑害农民案件。至1995年底,全省共组织22240人次,检查13334家经营单位。经检查,取缔731家非法经营单位,变更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284户,解除个人承包合同392份,立案210起;查获不合格农资91.32吨及60842瓶、过期失效化肥1128吨、农膜1.06吨;查封违章经营化肥2637.68吨、农药45吨。
  七、种子、鱼苗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种子、鱼苗市场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种子、鱼苗逐步纳入统一计划,由国家指定专营公司经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有关政策逐步放宽,种子、鱼苗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应的管理办法未能及时跟上,出现一些假冒劣质的种子、鱼苗,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1982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种子公司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迅速推进,福建省养鳗业蓬勃兴起,鳗鱼成为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由于鳗鱼苗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昂贵,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抬价抢购,偷运走私到香港,影响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也影响福建养鳗业的发展。鉴此,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鳗鱼苗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渔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抬价抢购和偷运走私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鱼苗市场秩序,确保鳗鱼苗收购养殖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1986年1月2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各地渔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鳗鱼苗采捕、收购、运输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对重点产苗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检查监督,坚决打击鳗鱼苗投机贩运、走私活动。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收购、贩运鳗鱼苗者,对情节严重的案犯,按有关规定加重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鳗鱼苗采捕者宣传教育,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鳗鱼苗必须到指定的持有收购许可证的销售点销售。对不听教育、无正当理由不缴售鳗鱼苗者,渔政部门吊销其采捕许可证。对无许可证采捕者也按规定严肃查处。鳗鱼苗运输必须持有证明,采捕单位和个人凭采捕许可证在本县(市)境内运输;收购单位凭所在地市、县渔政部门签发的证明在省内运输;运往省外的鳗鱼苗须持有省渔政管理处签发的运输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渔政部门加强交通要道检查;渔政、边防、海关加强海上巡逻检查监督。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偷运走私鳗鱼苗的非法行为。
  1987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内种子经营户的日常检查监督,受理种子案件投诉,查处非法制销种子等行为,严格监督管理。
  进入90年代,随着特种养殖技术的迅速发展,鱼苗市场货源相对充足,监督管理也逐步放松。但是种子市场上的坑农事件却时有发生,制售假种子、劣质种子给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当年的中心任务来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劣质种子等坑农事件的肇事者,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1995年春耕前后,仅2个月时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组织检查种子等农资市场16530人次,被查单位12340家,取缔无照经营户453家,变更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登记284家,查获掺杂使假种子2.76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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