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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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08
颗粒名称: 二、民国时期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60-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初期,福建市场管理被纳入市政管理范畴。由于商贩多处分散经营,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问题严重。因此,政府对城区各市摊进行登记发照,并发布管理规定。此后,各市、县相继出台一些“市场管理规则”,基本体现30年代福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面。40年代,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规则”。然而,由于政局动荡等原因,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条例及具体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未能照章执行。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 民国时期

内容

民国初期,福建商贩多处在分散经营状态,市场管理被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当时,省会福州“市摊丛杂”,摊点乱摆,秩序混乱,既妨碍交通,也影响市容。而且“霉烂屑物,陈列通衢”,影响城区卫生,尤其是各种鱼肉摊点,“气味秽浊”,污染空气,盛夏酷暑,尤为严重。有的部门提议:“城台各街市中如旷废庙宇及空闲场地所在多有,若令前项贩卖鱼鲜生肉各铺户就其营业地段内,择场所是为迁移,将临街排列摊柜悉行禁止,则衢路清洁,浊气不生,市政、卫生均有裨益。”为此,福建地方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起,对城区各市摊进行登记发照,并由省警察厅于5月20日发布管理规定:无论何项市摊,均由警察查明后颁布证明,无照者一概不准摆摊上市;执照应誊载摊东姓名住址、市摊种类、设摊处所、占地面积等;执照均应用木板悬挂于摊上,以便随时稽查;领照市摊如有接受他人,移转他处,变更性质和托人代理等,必须及时呈报警察厅查明办理手歇业应将执照缴销,因故停业至一个月以上者,执照无效;此后开设新摊,均须开明排列处所,呈请警察厅勘明,确与交通无碍,方可给予执照。这些规定发布后,警察厅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分赴各市摊地段,逐一丈量,现场核实,符合规定要求者发给执照,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者取缔;对于新申请营业的店铺,规定“所有新设柜台,应与该房屋最前端拉平,不许稍有逾越”,否则强行拆除。
  同年7月,省警察厅发布《饮食物管理规则》,规定凡病死禽兽、腐败鱼类及溃烂之瓜果蔬菜,均不准贩卖;盛贮及盖护饮食物之器具,不得悬挂檐前或陈列门外,废弃赃物用竹筐或木桶贮存,运往僻静沟渠或警署、官署指定处所倾倒,不得抛掷街心或堆积门首;饮食器皿须用清水洗涤,不得用不洁之抹布抹拭。针对营业商夏季赤膊交易等“有伤风化”的行为,省会警察厅发布第147号告示,明令禁止,规定“如遇天气炎热,至少亦须备一背身,勿得故违。”为了推进市摊整顿,警察厅曾“传谕嘉奖”福州市西门等地段工作出色的有关人员。
  进入30年代,各市、县相继出台一些“市场管理规则”。其中民国24年(1935年)10月,省政府批复厦门市公安局呈送的《管理市场规则》共分34条,对市场摊店的排列编号、允许上市物品的种类、严禁入市的货物、直接饮食之物品的卫生保鲜、污水废弃物之处理、营业人员健康条件的限制、度量衡器具的使用、摊店的租赁方式、警务人员的管理职责、违规者的处罚等,均作详尽具体的规定,基本体现30年代福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面。
  40年代,除省政府统一规定外,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规则”。其中《宁德县菜市场管理规则》很有代表性,共有23条,对菜市场内交易秩序、清洁卫生、摊位分类、租金收缴、食品卫生标准、营业者健康条件、违规者处罚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由于政局动荡,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条例及具体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未能照章执行。福州、厦门、宁德等地的市摊虽有明文规定,但卫生问题始终难以根本解决。价格问题、收费标准问题也有明文规定,但实际情况却完全不同,始终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特别是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物价日益暴涨,正常交易无法开展,投机倒把猖獗,市场完全失控,管理规则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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