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至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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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07
颗粒名称: 一、唐至清代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5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唐、宋时期,福建主要县城和较大墟集市镇设有巡栏或巡检以管理市场,征收商税主要是大宗商品。元代基本没有管理,农村墟集不设管理职官,仅征收少量商税。明代恢复墟场集市管理,主要对象是县城和集镇市场,乡市无税。清代继续管理县城和集镇市场,仅对牙行、牙户等民间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利用。明代后期出现乡族势力干预市场管理现象,清代有所发展。墟市管理主要取决于土地所有权,税费征收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 唐至清代

内容

唐、宋时期,福建的主要县城和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均设有巡栏或巡检以管理市场。如福安富津溪市的巡栏,邵武拿口墟的巡检司,福鼎秦屿市、潋城市的巡检司,宁德八都牛渡头的巡检司等。有的地方还派遣县丞驻守管理,龙溪县的华崶市、上杭县的峰市、邵武县的旧市街等,均有县丞驻守管理。但对农村墟集,官府的行政管理就不如县城严格,着重征收商税。商税也主要是征收较大宗的贩运商品,即“为利大量多者而设”,零担小额售卖一般不征税。
  元代,因社会不太安宁,基本上没有管理,特别是农村,大部分墟集不设管理职官,也不征收商税。
  明代,恢复墟场集市管理,但主要对象是县城和集镇市场,“乡市无税”。清乾隆《宁德县志•街市》载:飞泉津、北门津、峬村津、霍童津、琼溪津都是“镇集辐辏之处”,“宋吋每津设官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后来仅剩下5名巡栏编制,工食银数额仅18两银子,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因此,清嘉庆《同安县志•都图》有云:“商贾交易,市廛之利,官无与焉。”龙溪县的石码镇,“为诸商货船之所往来”,是个繁华的市镇,原先也没有征管职官,至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当事者以兵食不给”为由,才“量榷其货税”(清光绪增修《漳州府志•赋役》)。
  明代后期,为强化征管力度,推行“过”、“坐”之法,即货物到店发卖时课之以税,后称“落地税”,当时习惯在市集、乡镇征课。
  明代还出现所谓“牙行”、“牙户”,即“民间货物交易,评定价格,代为付者谓之牙户;凡愿充者具结呈县,详请布政司核准结帖,认额输税,谓之牙税”(民国版《福建通志•赋税》)。明初,官府对这类牙行、牙户采取严禁政策,“令天下府、州、县、镇、店所在,不许有官牙、私牙”(《大明会典•户部•明太祖洪武二年条令》)。商人只要缴纳货物税,不必再经牙行之手。但是,随着明代市场贸易日益兴盛,利之所驱,难以扼抑,不仅“私牙”禁而不止,地方官府也设立“官牙”。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由“官牙”取代“巡栏”职责的现象。清光绪《福安县志•疆域•街市》载:福安富溪市,“明设巡检,复改设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这样一来,牙人就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官府一方面利用牙行、牙户作为课税工具(主要征收牛、驴以及茶、盐、酒等大宗交易),另一方面加强控制,取缔私牙,限定官牙额数。明嘉靖二年(1523年)所定(市易诸法》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因此,总的来说,明代牙行、牙户在市场征管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牙税亦不太多,地方官府并不重视,即便在较大市场,所设官牙也是罢、复无定。罗源县“邑向无牙税,自明嘉靖五年,邑民黄司聪等首输银四十五两。万历五年革罢之,七年议复,以充兵饷;十二年复罢”(清道光《罗源县志•田赋》)。可见当时对牙行、牙人的征管作用时而肯定利用,时而否定限制,始终不太确定。
  除官府直接设官管理和利用民间牙人管理外,明代还出现乡族势力干预管理现象。这是福建农村市场管理体制又一个重要方面。顺昌县的禾口墟,实际是归张氏一族所有的“族墟”。张氏宗族第四代幼子“乐耕只(织)”,于宋淳熙年间用钞九贯买了一片荒地,其后代于明万历年间利用这块私地开墟市,营建“屋宇店房”,墟市上有固定商店,也有行商歇宿的客房;还有街道之设、篷厂之建,作为肩挑小贩和附近农民摆摊搁担的处所。蓬厂和店街都要收租,数额相当可观。另外还有戏台、茶亭、油琪等设备。“举市周围,寸土悉属”张氏所有,还曾因“争墟界”而与人“构讼”。
  类似禾口墟这种乡族势力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并非罕见,上杭、龙岩、诏安等地也都出现私家管理墟市的情况。
  墟市管理之归属公家抑或私家,主要是看墟市贸易场所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在墟场因借用场所进行买卖,常有国家或者私人征收场地税费的情况。如由宗族向政府买下地皮,或由个别富户置办地皮,则免纳地税。龙溪县二十五都的华崶市,“俗名茶硔,旧有税,岁入五百余镪。里人吕式及子爆,捐赀置地,免其税”(清乾隆《龙溪县志》卷一•街市)。
  清代,福建墟场集市的管理大体因袭明代政策,但具体做法亦有变化、发展。“过”、“坐”法,即落地税,明代习惯上是在市集乡镇征课。至清代,由于胥吏苛索,决定只许在府、州、县城内人烟辏集、贸易众多之处才可以照旧征收落地税,取缔额外苛索及重复征收。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曾“谕采捕鱼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清朝通典》卷八•食货八)。由于一般墟市贸易大量的仍是“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所以法定商税无几。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闻各省地方,于关税、杂税外,更有落地税之名。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虾、蔬果之属,其直无几,必察明上税,方许交易”,于是重中“著各省,凡乡村、镇落落地税,全行禁止”(同上)。“乡村镇落”的大部分农村市场一般都免缴落地税。永定县一些较大的“村落墟市”如炉下霸、坎市、丰稔寺等,都有“潮州盐米”经过,仍被列为“邑人贩易米盐,凌杂不堪克饷者”(清乾隆《永定县志》卷一•疆界•村落墟市)。因此,农村集市在清代官府一般管得不多,“墟集之利不归官”(清康熙《平和县志•疆域•街市》),主要被牙人、豪绅及乡族势力所控制。
  随着牙行、牙户日益增多,在市场中的管理作用,也更显突出。《清朝通典•食货》云:雍正十一年(1733年),“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省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清康熙年间(1663~1722年),黄六鸿《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卯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可见此时的牙户,官府已明确赋以墟市管理之责。清康熙、乾隆后,墟市数量及商品贸易额剧增,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豪绅、地霸为搜取暴利,导致官牙、私牙充斥。清康熙《诏安县志•市集》载:明末清初,“上无征求之苛政,下鲜狙狯之浇风”。可是,到康乾之后,“上下交敛,水滨官有新榷,山市地多暗征。”牙人日益增多,其弊端逐渐暴露。《清朝通典•食货》载:牙户“有加增,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无藉牙行者,今概给牙帖抽利息。是多一牙户,即商民多一苦累。况牙帖纳税每岁无多,徒滋繁扰……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如此则贸易小民可永免牙户苛索之弊。”然而,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官吏营私舞弊,官私牙苛索,仍有增无已。漳平的‘市肆如桂林、华口、溪南、象湖、新桥、安仁等处,旧有墟阜饷馆,皆缘巨侩假借稽查私盐之名,阴行垄断罔利之实”(康熙《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市肆,道光《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各乡市肆)。漳州地区“地棍包揽牙行,夺商贾之利,使物价腾涌,民受其累”(清光绪增修版《漳州府志》卷三十八•民风,乾隆志卷五)。
  因此,封建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福建集贸市场的管理,基本上由官府、牙人及乡族势力构成。官府对县城及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控制较紧,管得较严;农村集市放得比较松,主要由牙人和乡族势力控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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