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贸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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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贸市场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5
页码: 58-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唐至清代,福建市场管理经历了不同阶段。唐代开始重视市场建设,宋代至明代,县城和一些较大墟集市镇设有管理市场的巡栏或巡检,但农村墟集市场主要靠商税维持运作。元代社会动荡,市场管理较为松散。明代恢复了墟场集市管理,主要针对县城和集镇市场,而农村墟集市场大多没有设置管理职官或征收商税。清代沿袭了明代的政策,但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变化和发展,如实施落地税等。总的来说,明代牙行、牙户在市场征管活动中的作用较为有限,而清代福建墟场集市的管理大体因袭明代政策,但具体做法有所变化和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

内容

一、唐至清代
  唐、宋时期,福建的主要县城和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均设有巡栏或巡检以管理市场。如福安富津溪市的巡栏,邵武拿口墟的巡检司,福鼎秦屿市、潋城市的巡检司,宁德八都牛渡头的巡检司等。有的地方还派遣县丞驻守管理,龙溪县的华崶市、上杭县的峰市、邵武县的旧市街等,均有县丞驻守管理。但对农村墟集,官府的行政管理就不如县城严格,着重征收商税。商税也主要是征收较大宗的贩运商品,即“为利大量多者而设”,零担小额售卖一般不征税。
  元代,因社会不太安宁,基本上没有管理,特别是农村,大部分墟集不设管理职官,也不征收商税。
  明代,恢复墟场集市管理,但主要对象是县城和集镇市场,“乡市无税”。清乾隆《宁德县志•街市》载:飞泉津、北门津、峬村津、霍童津、琼溪津都是“镇集辐辏之处”,“宋吋每津设官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后来仅剩下5名巡栏编制,工食银数额仅18两银子,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因此,清嘉庆《同安县志•都图》有云:“商贾交易,市廛之利,官无与焉。”龙溪县的石码镇,“为诸商货船之所往来”,是个繁华的市镇,原先也没有征管职官,至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当事者以兵食不给”为由,才“量榷其货税”(清光绪增修《漳州府志•赋役》)。
  明代后期,为强化征管力度,推行“过”、“坐”之法,即货物到店发卖时课之以税,后称“落地税”,当时习惯在市集、乡镇征课。
  明代还出现所谓“牙行”、“牙户”,即“民间货物交易,评定价格,代为付者谓之牙户;凡愿充者具结呈县,详请布政司核准结帖,认额输税,谓之牙税”(民国版《福建通志•赋税》)。明初,官府对这类牙行、牙户采取严禁政策,“令天下府、州、县、镇、店所在,不许有官牙、私牙”(《大明会典•户部•明太祖洪武二年条令》)。商人只要缴纳货物税,不必再经牙行之手。但是,随着明代市场贸易日益兴盛,利之所驱,难以扼抑,不仅“私牙”禁而不止,地方官府也设立“官牙”。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由“官牙”取代“巡栏”职责的现象。清光绪《福安县志•疆域•街市》载:福安富溪市,“明设巡检,复改设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这样一来,牙人就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官府一方面利用牙行、牙户作为课税工具(主要征收牛、驴以及茶、盐、酒等大宗交易),另一方面加强控制,取缔私牙,限定官牙额数。明嘉靖二年(1523年)所定(市易诸法》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因此,总的来说,明代牙行、牙户在市场征管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牙税亦不太多,地方官府并不重视,即便在较大市场,所设官牙也是罢、复无定。罗源县“邑向无牙税,自明嘉靖五年,邑民黄司聪等首输银四十五两。万历五年革罢之,七年议复,以充兵饷;十二年复罢”(清道光《罗源县志•田赋》)。可见当时对牙行、牙人的征管作用时而肯定利用,时而否定限制,始终不太确定。
  除官府直接设官管理和利用民间牙人管理外,明代还出现乡族势力干预管理现象。这是福建农村市场管理体制又一个重要方面。顺昌县的禾口墟,实际是归张氏一族所有的“族墟”。张氏宗族第四代幼子“乐耕只(织)”,于宋淳熙年间用钞九贯买了一片荒地,其后代于明万历年间利用这块私地开墟市,营建“屋宇店房”,墟市上有固定商店,也有行商歇宿的客房;还有街道之设、篷厂之建,作为肩挑小贩和附近农民摆摊搁担的处所。蓬厂和店街都要收租,数额相当可观。另外还有戏台、茶亭、油琪等设备。“举市周围,寸土悉属”张氏所有,还曾因“争墟界”而与人“构讼”。
  类似禾口墟这种乡族势力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并非罕见,上杭、龙岩、诏安等地也都出现私家管理墟市的情况。
  墟市管理之归属公家抑或私家,主要是看墟市贸易场所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在墟场因借用场所进行买卖,常有国家或者私人征收场地税费的情况。如由宗族向政府买下地皮,或由个别富户置办地皮,则免纳地税。龙溪县二十五都的华崶市,“俗名茶硔,旧有税,岁入五百余镪。里人吕式及子爆,捐赀置地,免其税”(清乾隆《龙溪县志》卷一•街市)。
  清代,福建墟场集市的管理大体因袭明代政策,但具体做法亦有变化、发展。“过”、“坐”法,即落地税,明代习惯上是在市集乡镇征课。至清代,由于胥吏苛索,决定只许在府、州、县城内人烟辏集、贸易众多之处才可以照旧征收落地税,取缔额外苛索及重复征收。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曾“谕采捕鱼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清朝通典》卷八•食货八)。由于一般墟市贸易大量的仍是“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所以法定商税无几。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闻各省地方,于关税、杂税外,更有落地税之名。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虾、蔬果之属,其直无几,必察明上税,方许交易”,于是重中“著各省,凡乡村、镇落落地税,全行禁止”(同上)。“乡村镇落”的大部分农村市场一般都免缴落地税。永定县一些较大的“村落墟市”如炉下霸、坎市、丰稔寺等,都有“潮州盐米”经过,仍被列为“邑人贩易米盐,凌杂不堪克饷者”(清乾隆《永定县志》卷一•疆界•村落墟市)。因此,农村集市在清代官府一般管得不多,“墟集之利不归官”(清康熙《平和县志•疆域•街市》),主要被牙人、豪绅及乡族势力所控制。
  随着牙行、牙户日益增多,在市场中的管理作用,也更显突出。《清朝通典•食货》云:雍正十一年(1733年),“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省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清康熙年间(1663~1722年),黄六鸿《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卯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可见此时的牙户,官府已明确赋以墟市管理之责。清康熙、乾隆后,墟市数量及商品贸易额剧增,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豪绅、地霸为搜取暴利,导致官牙、私牙充斥。清康熙《诏安县志•市集》载:明末清初,“上无征求之苛政,下鲜狙狯之浇风”。可是,到康乾之后,“上下交敛,水滨官有新榷,山市地多暗征。”牙人日益增多,其弊端逐渐暴露。《清朝通典•食货》载:牙户“有加增,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无藉牙行者,今概给牙帖抽利息。是多一牙户,即商民多一苦累。况牙帖纳税每岁无多,徒滋繁扰……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如此则贸易小民可永免牙户苛索之弊。”然而,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官吏营私舞弊,官私牙苛索,仍有增无已。漳平的‘市肆如桂林、华口、溪南、象湖、新桥、安仁等处,旧有墟阜饷馆,皆缘巨侩假借稽查私盐之名,阴行垄断罔利之实”(康熙《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市肆,道光《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各乡市肆)。漳州地区“地棍包揽牙行,夺商贾之利,使物价腾涌,民受其累”(清光绪增修版《漳州府志》卷三十八•民风,乾隆志卷五)。
  因此,封建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福建集贸市场的管理,基本上由官府、牙人及乡族势力构成。官府对县城及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控制较紧,管得较严;农村集市放得比较松,主要由牙人和乡族势力控制。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福建商贩多处在分散经营状态,市场管理被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当时,省会福州“市摊丛杂”,摊点乱摆,秩序混乱,既妨碍交通,也影响市容。而且“霉烂屑物,陈列通衢”,影响城区卫生,尤其是各种鱼肉摊点,“气味秽浊”,污染空气,盛夏酷暑,尤为严重。有的部门提议:“城台各街市中如旷废庙宇及空闲场地所在多有,若令前项贩卖鱼鲜生肉各铺户就其营业地段内,择场所是为迁移,将临街排列摊柜悉行禁止,则衢路清洁,浊气不生,市政、卫生均有裨益。”为此,福建地方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起,对城区各市摊进行登记发照,并由省警察厅于5月20日发布管理规定:无论何项市摊,均由警察查明后颁布证明,无照者一概不准摆摊上市;执照应誊载摊东姓名住址、市摊种类、设摊处所、占地面积等;执照均应用木板悬挂于摊上,以便随时稽查;领照市摊如有接受他人,移转他处,变更性质和托人代理等,必须及时呈报警察厅查明办理手歇业应将执照缴销,因故停业至一个月以上者,执照无效;此后开设新摊,均须开明排列处所,呈请警察厅勘明,确与交通无碍,方可给予执照。这些规定发布后,警察厅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分赴各市摊地段,逐一丈量,现场核实,符合规定要求者发给执照,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者取缔;对于新申请营业的店铺,规定“所有新设柜台,应与该房屋最前端拉平,不许稍有逾越”,否则强行拆除。
  同年7月,省警察厅发布《饮食物管理规则》,规定凡病死禽兽、腐败鱼类及溃烂之瓜果蔬菜,均不准贩卖;盛贮及盖护饮食物之器具,不得悬挂檐前或陈列门外,废弃赃物用竹筐或木桶贮存,运往僻静沟渠或警署、官署指定处所倾倒,不得抛掷街心或堆积门首;饮食器皿须用清水洗涤,不得用不洁之抹布抹拭。针对营业商夏季赤膊交易等“有伤风化”的行为,省会警察厅发布第147号告示,明令禁止,规定“如遇天气炎热,至少亦须备一背身,勿得故违。”为了推进市摊整顿,警察厅曾“传谕嘉奖”福州市西门等地段工作出色的有关人员。
  进入30年代,各市、县相继出台一些“市场管理规则”。其中民国24年(1935年)10月,省政府批复厦门市公安局呈送的《管理市场规则》共分34条,对市场摊店的排列编号、允许上市物品的种类、严禁入市的货物、直接饮食之物品的卫生保鲜、污水废弃物之处理、营业人员健康条件的限制、度量衡器具的使用、摊店的租赁方式、警务人员的管理职责、违规者的处罚等,均作详尽具体的规定,基本体现30年代福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面。
  40年代,除省政府统一规定外,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规则”。其中《宁德县菜市场管理规则》很有代表性,共有23条,对菜市场内交易秩序、清洁卫生、摊位分类、租金收缴、食品卫生标准、营业者健康条件、违规者处罚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由于政局动荡,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条例及具体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未能照章执行。福州、厦门、宁德等地的市摊虽有明文规定,但卫生问题始终难以根本解决。价格问题、收费标准问题也有明文规定,但实际情况却完全不同,始终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特别是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物价日益暴涨,正常交易无法开展,投机倒把猖獗,市场完全失控,管理规则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文。
  三、苏维埃政权时期
  闽西革命根据地创立初期,由于“左”倾盲动主义干扰,闽西城乡集贸市场发展不起来,日用品无处可买可卖,群众生活极为困难。
  民国17年(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决议案中批判了左倾盲动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提出苏区要注意“保存商业的货物交易,战胜均产主义的倾向(如均分小商人、小手工业等财产)。”据此,闽西各区、乡逐步恢复建立墟场。长汀有四都、楼子坝、溪后和谢坊4个墟场;永定有坝市、抚溪、湖雷、九墟排、岐岭、金丰等;上杭有卢丰、丰稔、官庄、古田、白沙、才溪、旧县、通贤、回龙;龙岩有雁石、龙门、大池、小池;连城有芷溪、新泉、庙前等。当年底,各区、乡政府在恢复开辟墟场的同时,还组织建立赤白贸易线,输入根据地所缺乏的必需品,如食盐、布匹、西药等,输出根据地盛产的竹木、油茶等,以丰富集贸市场。
  民国18年(1929年),中央苏区以保护商人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全面纠正“左”倾盲动主义政策,根据《政治决议案》制订新的工商管理政策:“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对大小商店采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对反动商人……压迫商人利害而为一般所深恶、没收后可以得到多数商人同情的,在宣传工作做好后才没收。”同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召开,进一步制定出更具体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实施后,闽西各区、乡集贸市场十分活跃,成为土特产纸、烟、米、笋干等的集散地和日用品中转站。龙岩的龙门墟有商店70余家,适中墟有80多家,最少的也有5~6家,墟场之间远的相距15~20千米,近的1.5~2.5千米。为便于农民出售自己经的农产品和购买生活必需品,将墟期由10日一墟改为5日一墟,每墟贸易额从数百元增至数千元,赶墟人数多者千余人,少者400~500人,贸易货物有猪、牛、鸡、鸭、布匹、谷子、豆子、农具等。但随着出现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影响集贸市场健康发展。尤其是龙岩、大池,米价每元4斗多,而龙门1.5斗、古田2斗多、虎冈3斗多、北三和北四区2斗;肉价各地多系每小洋5两;禽蛋等也都跌价。而盐、糖、煤油等价格涨得飞快。这样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相差越来越大,严重影响集贸市场的正常交易。上杭对农产品米、肉、禽、蛋等定了价,结果群众深感买卖不便,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更趋严重。11月,中共闽西特委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由县政府开办农民银行,区政府设立借贷所,办理低息贷款。向贫苦农民提供借贷,使农民不致吿贷无门而贱卖粮食;由县、区政府筹集基金,在市场上高价收买粮食,或向确实急需零用钱的农民买米储藏起来,或运往粮食缺少和米价高的地方发粜,以调节市场米价。重要商品如盐、煤油、糖等,采取限制最高价格措施,维持集贸市场正常交易。
  民国19年(1930年),李立三冒险主义开始在中共中央占据主导地位,强调“不只是要没收帝国主义的银行、企业、工厂,使民主革命彻底,而且要没收中国资产阶级的工厂、企业、银行,以铲除反革命的武器。”这一错误政策出台后,苏区工业品、食盐、布匹日趋匮乏,大批集贸市场无货闭店。当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出宣言及决议案,要求各级政府切实保护商店,维持自由买卖,政府不再规定物价,不再没收商品。各级政府经常召集商民会议,鼓励商人办货,并为商人解决困难问题。同时颁布《取缔牙人条例》,取消包办制度,牙人只作为帮助买卖的中介入,任买者、卖者自由雇托,双方可面议订约,是否需要牙人说合听其自便;牙人佣钱一律减少抽收,由卖者支付,具体减少幅度由各所在地政府自定,但至少须减半,且牙人须向政府登记,经政府准许后方可开业;舞弊者由政府撤职查办。若当地牙人太少,买卖有争执时,政府可添设牙人,但不宜过多,以能维持买卖为度。此前承包之牙税及执照取消;此后不准再收税款。上杭、永定、龙岩等还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墟场的贸易活动,及时处理墟场上出现的问题。其中永定县明确规定摊税,即每墟生意在10元以内者不收,10元以上者,每月至少收5角,最多不超过3元,但须调查其过去租金和现时生意大小来确定;屠摊例外,每墟收1角即可。各区政府还派出赤卫队员在墟场巡逻,保护墟场交易正常运行。并对外来赶墟群众和商人进行宣传教育,宣传革命道理,宣传中国共产党保护中、小商人的政策,鼓励商人到根据地做生意,从而使闽西根据地集贸市场日见繁荣。
  民国20年(1931年)1月,王明“左”倾错误思想开始萌芽,又给苏区集贸市场的发展投下阴影。4月,闽西工农兵政府在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中及时批判日见抬头的“左”倾错误,即不准外地商人进入根据地市场经商的错误倾向。8月31日,闽西苏维埃发出允许商人自由贸易的通知,对于反动统治区商人的货物,只要不干扰苏维埃政府法律,均可准其自由出入,自由营业。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过去经济工作进行反省。提出搞活苏区与非苏区的贸易流通,确保集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苏区政府于民国21年(1932年)初,发行兑换票,面值分别为50元和100元两种,遇有苏区内所需货物即以兑换票照价购买。上杭、永定、龙岩等地根据苏维埃中央政府关于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粮食等重要商品先后作出相关决议或提案,规范管理措施。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出通知:“死牛肉应卖一毫光洋半斤,如有少卖,即将屠户扣留,严行处罚,并将牛肉没收。”随后,对市场卫生进行整顿,凡小贩与摆摊上的货物应用清洁物件遮盖,以免毒物接触;禁止贩卖死猪、死羊、死鸡、死鸭与过时太久的食物;盛食物器具(油桶、盐桶等)应用盖子遮住,以免细菌侵入。短斤少两者,严行处罚。
  民国22年(1933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纠正王明“左”倾错误。4月28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转发《中华苏维埃各级国民经济部组织纲要》,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于国民经济部之中,对“左”的工商政策进行修正。根据这一精神,闽西各区乡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不法商贩趁反动派对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之机扰乱市场秩序,掺假掺杂,在茶油中掺入桐油,危害百姓健康;哄抬物价,大米价格涨到1斗3~4角,猪肉1千克2.5角,鸡蛋1个0.5角,而食盐则高达1元光洋才购200克,倘若用米换盐,要4斗米才能换上0.5千克盐,真所谓“米用箩挑,盐用纸包”;而且银洋与币洋所买同种货物价格迥异,银洋1元可买0.5千克盐,币洋1元买不到0.25千克。为迅速扭转这一混乱局面,闽西苏维埃政府当年发表《严密侦察奸商掺假掺杂阴谋》的文章,发动各区、乡整顿商品交换所,稳定集市贸易,将剩余产品尽量拿到商品交换万交换,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满足民众需求。至民国23年(1934年)初,又建立几个新墟场,供白区商人前来从事商品交易,增加供应量。上杭、永定、龙岩、长汀等各区乡集贸市场逐渐恢复,日趋红火,呈现出繁荣景象。后因红军战略转移,闽西苏区重新被国民党占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囯成立后
  福建解放初期,出海口被封锁,特务和土匪扰乱,水陆交通受阻,城乡物资交流不畅,货源紧缺,先后出现两次较大的物价飞涨风波。一次是1949年9月初,由于特务造谣,不法商贩乘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金银黑市带头,使粮食和纱布价格上升。军管会及时号召全省人民打击金银投机活动,工人阶级立即起来响应,学校师生也纷纷上街宣传,物价迅速回落。11月初,受上海物价影响,又出现第二次涨价风波,纱布、粮食首先二涨,随后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面直线上升,其中纱、布、粮、油价涨幅高达2倍以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省人民政府一方面由国营贸易公司紧急调运粮食、纱布,增设供应网点,先按市场价格大量抛售,4天后,黑市价格回落30%以上,随之调低价格,无限量出售。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对经营纱布、粮食的批发商进行存货登记,实行全行业议价,违者严加惩处。到月底,市场物价逐渐平稳。
  物价基本稳住后,着手整顿市场交易秩序。12月21日,省会福州颁布《福州市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粮、油、棉商品批发交易均须集中交易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和黑市买卖。又根据福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组织成立整顿摊贩委员会的决议》,对市内摊贩随处摆设问题进行全面整顿。将全市市场分为30处,其中菜市场26处,普通市场4处。在菜市场中,又分成若干类,如鱼肉、蔬菜、油炸等;普通市场中也分成若干类,如苏广、什货、水果、估衣、香烟、花生、糕饼、点心等。并在市区各中心地段指定设摊地点,要求各摊贩登记领牌,固定设摊;还对摊贩进行编组,10摊组成1组,推出正、副组长各1人,对外代表这一组,对内负责管理组内事务,且起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
  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也制定出《福建省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就摊贩的开业申请领照、位置设定、应遵守的事项、肩挑摊贩的流动范围、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新的市场交易秩序逐渐形成。1950年春节,市场物价比较平稳,扭转了历史上春节“红盘”必涨的现象。
  1951年,针对有些行业的经纪人和行商仍有违法欺诈行为,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福建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对行商进行登记管理,限定其经营范围和活动地区,并由工商联合会组织成立行商公会,加强思想教育,惩处投机违法户,取缔挂名户,换发行商证,组织行商参加各地物资交流大会,引导正当经营,为活跃经济搭桥铺路。
  1953年,国民经济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主要农副产品则逐步实行计划收购和派购。自由上市商品逐步减少,市场范围渐渐缩小。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过渡时期五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上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一切商品纳入计划。千家万户所生产的农副产品,全由国营商店、供销社包购包销。管理部门以管死市场为代价,确保国营商店和供销社完成收购任务,结果越包越少、越统越死,市场供应日趋紧张,特别是猪、羊、鸡、鸭、蛋、菜等十分短缺。市民排队购买商品,大市场排队长达1000多人,小市场排队也有200~300人。半夜里,出现居民用石头、椅子、菜篮排队现象。
  同年9月,中共八大会议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下,作为国家市场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精神,福建省人委立即部署开放集贸市场。福州市在原来菜市场上增设农民贸易场所,指定西门、光复、三保、文藻、仓前、洋洽等处设集贸市场。并对集市贸易管理作出相应规定:除国营和合作商业外,允许自产自销的农民和有执照的小商贩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禁止投机套购。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油料一律不得自由交易,但持有完成国家缴售任务证明的,允许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价格不超过统销价;无证明者,按统购价由粮食部门收购。凡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实行逐步管理。先管柑桔、生猪、废牛、羊、黄瓜鱼、草鱼和鲢鱼7种,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证明,按国营零售价出售。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小宗农副产品如鸡、鸭、蛋等允许自产自销。不属于统购和计划收购的物资,根据有利生产原则进行议价。
  集贸市场开放后,根据管活不管死的原则进行管理。积极鼓励小商贩下乡采购,城乡物资交流开始畅通,上市农副产品达200多种,从未出现过的手工业原料竹、藤等也在市场出现,鸡、鸭、蛋数量充裕,很快消除了排队抢购现象。福州市农副产品上市量与1955年相比,瓜子增加10倍,芝麻增加5倍,桂圆干增加11倍,薯粉增加29倍。光泽县开放集贸市场后,10月份,市场上新增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业品40多种(其中水果一类增至15种),鸡鸭、禽蛋、鱼虾、水果等均能满足市场供应。建阳、闽清、龙溪等地,脱销已久的南丰桔子、红糟姜、安溪土麻袋等,此时也在集贸市场出现。
  集贸市场的开放,还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到几个月,农副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有明显增加。小商贩积极性也大大提高,营业额迅速增加,泉州市小商贩经营的品种增加到200余种。各地城镇的饮食业、服务业营业额也随着市场繁荣而上升。国营、合作社的经费作风也有所改善。消费者反映:“自由市场开放,死市变活市。”
  但由于必要的管理尚未跟上,一些统购和计划收购物资也流入市场交易,影响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完成,对集体经济的巩固构成威胁。1957年7月,福州市1个月之中发生粮食违法案件51起,早稻收购任务仅完成70%,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尤其是水果上涨1~2倍。无证经营户和弃农经商人数剧增,部分职工白天在单位上班,晚上到市场经商。
  针对这一新情况,省人委颁布《福建省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立即从3方面入手:一是对小型工商户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以整顿市场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辩论,增强“两条道路斗争”意识;组织工作队,对小商贩与个体手工业者进行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回忆对比,驳斥“合作不如单干”等论调。二是打击投机倒把,清理无证工商户。三是根据1957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严格管理集市,不准一、二类物资进入集市;对三类物资的紧张商品,“全面议价,集中交易,统一分配”;对小商贩发给进货簿,限制进货金额,控制其经济收入,严禁自由贩运。
  这些措施出台后,市场逐渐被管死,一、二类物资部分转入黑市。上市商品从200多种减少到60多种,集市只剩下鸡、鸭、蛋、菜等。一度繁荣的集市贸易又沉寂下去。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所有制上片面强调“一大二公”,追求单一公有制,工农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营、供销合作社统包,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需要什么、供应什么”的大购大销口号,否定商品交换。在农村取消社员自留地,抑制家庭副业生产。城市集贸市场也因此失去存在条件,相继撤消。各菜市场只剩下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两家负责供应。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政治教育,严格市场管理,不准农民经商。
  1959~1960年,国民经济面临重重困难,.市场供应紧张。1959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重申集市贸易存在的必要性。全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农村墟集制度,结合人民公社公休日,定期举办墟市交流会,在墟点的选择上以旧有集镇为主,并根据生产与交通条件开辟新墟场。市场交易以国营商业为主,群众直接调剂为辅。在物资管理上,仍然贯彻一、二类物资统购政策,三类物资中大宗的、关系民生重大的,也由国营商业经营,群众直接调剂部分一般限于地产地销的零星三类小商品。价格管理方面,分别不同商品采取不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一、二类及主要三类物资,由国家规定牌价;一般三类物资,由国家规定幅度价,群众在幅度范围内自由买卖,零星产品只订参考价,由群众参照议价成交。这些措施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农村集贸市场的复苏。
  至1961年,全省恢复和新建集贸市场近千个,其中陆续建立货栈和农民服务部300多个,交易额约占集市总成交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共有商贩(不包括无证商贩)52772人,其中城市31339人,农村21433人;按经济类型分,国营商业的14597人,公私合营的5153人,合作商店的20579人,合作小组的7633人,单干的4810人。此外,从国营商业(包括供销社)退出重新安排的小商贩共12617人;无证商贩达64000人。上市商品的种类,在恢复集市的初期少者只有10余种,多者亦仅40种。随着集市贸易的活跃和繁荣,品种不断增加,一般在100~200种之间。成交额和前年比,一般升7~8倍,有的甚至10多倍,小型集市每集成交额0.1~0.2万元,中型集市每集0.7~0.8万元,大的每天达10余万元。
  1962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提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补充”,明确“活”是目的,“管”是手段,对集市贸易要大胆地放,认真地管。凡三类物资和完成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物资,允许参加集市购销活动。8月以后,国家粮油收购任务完成,开放粮油市场。粮、油商品大量上市,由于粮油集市价格下降,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下降。到年底,平均价格比年初降低47%,牌市价差距从1961年底2.7倍缩小至1962年底的1.5倍。但是在集市日见繁荣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内外勾结、投机倒把猖獗等现象,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危害计划经济。1963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指出城市集市贸易开得太大,给投机商贩以可乘之机,助长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给计划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提出“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二十字方针,要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积极采取措施,逐步代替。二十字核心是代替,实质是取缔大中城市集贸市场。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中央政策导向,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政治、行政、经济三管齐下的管理措施,限制集市贸易。一方面,对城市职工和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提出集市贸易的利用与反利用、限制与反限制的两条道路斗争仍然是激烈而复杂的,必须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投机分子,给投机倒把分子以歼灭性打击。另一方面,严格控制上市商品,凡是国家计划收购的重要物资,如麻、烟、木材、茶叶等一律管死,不留缺口;对完成收购任务的粮油和其他二类物资允许农民凭自产自销证明上市,但只能在指定的货找成交,其他三类物资允许上市,使城市集市缩小为国家不便经营的零星农副产品市场。
  此外,还开展国营经济代替私商工作,提出“把私商占领去的市场阵地夺回来,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的口号。第一步先搞肉食行业,国营食品各零售点增加议价鲜肉,质好价廉,使肉商长途贩运无利可图,很快被排挤。第二步于1963年4月对无证熟食业私商展开面对面的经济斗争,由国营饮食店、供销社、饮食合作店,在交通要道、码头、车站等凡有熟食私商经营地方,设立固定和流动的饮食摊点,有鱼丸、鸭面、大饼、清汤面、扁肉、豆浆等,有的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地轮流值班营业,做到品种比私商多,价格比私商低,服务态度比私商好,所需货源由国家重点保证。经过斗争,私营熟食业90%左右被国营商业代替,
  通过政治、行政、经济的手段,集市贸易成交量逐年缩小,1963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仅3.98亿元。福州市1963年集市成交额390万元,比1962年1350多万元减少71%,按商品计算占社会商品零售额0.91%(1962年为2.2%)。196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集市贸易额不得超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7%,福州市执行的结果,当年集市交易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59%。1964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2.37亿元,比1963年减少4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企业、包产到户)、“四大自由”(土地买卖自由、雇工自由、放债自由、贸易自由),自由市场首当其冲。城乡集市贸易被认为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推行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产物”。理论上批判,行动上取缔。1967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瘫痪。在动乱期间,各地大队、生产队等集体单位和农民以及贩运商等蜂拥进城出售农副产品。福州台江集贸市场每天进场人数达2万多人次,成交金额有4万元左右。。1968年3月,军事管制委员会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成立,强调市场管理“以阶级斗争为纲”,制定大规模打击投机倒把行动方案,动用警备部队、工农纠察队等大批人马,严厉打击投机倒把。与此同时采取“扫马路”的办法,轰散集市。1972年10月2日,各县市革委会公布《通告》,坚决取缔市区自由市场。
  1975年,福建省革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指出少数地方采取“扫马路”办法,搞突击围歼,对市场上所有物资不分对象、数量,见到就抓,抓到就没收,不讲道理,不开单据,把•般违章上升为阶级斗争。这种做法绝大多数打到群众头上,群众意见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从此,“扫马路”等错误做法有所收敛。
  同年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就《福建省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报省革委会颁布实行。该《办法》提出:“在我国还存在两种所有制,实行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农村还保存着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情况下,集市贸易是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的必要补充。但是,集市贸易有它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冲击计划市场,滋长资本主义倾向的消极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适当利用,加强限制,使它成为国合商业的补充。在相当时期内,随着国营商业和人民公社经济的不断发展,方可逐步代替,最终消灭。”“要区分集市贸易与自由市场的界限,坚决取缔自由市场。”该《办法》规定:“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对象,主要是当地社员和居民群众。允许他们出售自己经生产的国家准许上市的商品,购买自己经需要的商品,进行社员、居民群众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余缺调剂,不许倒手转卖、长途贩运、弃农经商。”“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上市品种主要是不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三类物资。”“集市的交易价格,本着有利于多种经济发展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加强限制管理,对一些主要品种,要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评议,挂牌标价”,“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交易所或服身部,交易所或服务部可以按照有服务有收费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贫下中农代表,社队干部、民兵、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专职市管人员共同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公社党委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主任。”
  该《办法》颁布实施后,集市贸易逐渐复苏。莆田涵江镇,个体无证商贩、地下经纪人、弃农经商者多达1550余人,比有证个体商贩1%人多约8倍。至1975年底,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已有3.95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8.12亿元的14%,分别比1965年增加1倍和4个百分点。
  1976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市场管理中乱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等现象,会同省财政局共同下发《关于市场收费和经费管理的联合通知》,就收费项目和收支管理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
  “文化大革命”结朿后,全国的政治、经济都转入新的历史时期。福建省的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也逐步放宽政策。1978年11月,福州和厦门率先开放农副产品市场29个(福州20个、厦门9个),允许邻县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凭证明在指定地点上市出售,每月平均成交额达120万元。福州市还撤销12个检查站,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福厦两市的这一举动,在全省引起很大震动。同年1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福州市撤销检查站、开放集市贸易、大力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的消息。
  在逐步开放农贸市场过程中,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在每个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派出所、商业、粮食、供销、水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大的农贸市场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专职市管干部,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
  1979年,根据开放部分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下发《关于当前工作的几点意见》。重申开放城乡集市贸易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集市的整顿管理,建立、健全群众管理市场组织,根据群众需要规定墟期和建立工矿区市场,并要求领导深入调查,抓好典型,管好市场。
  1980年8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沈阳召开全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农副产品市场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进一步放宽集贸市场管理政策。允许三类工业小商品及废旧货物进入集市,允许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到集市采购,允许小商贩进入市场,允许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情况下,从事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地区性贩运。
  1981年,城乡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于6月17日发布《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强调对违禁品从严管理外,对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上市和贩运进一步放宽。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二、三类超计划产品、自找原料生产的产品及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允许企业自销;农工商联合企业、国营农林牧渔场,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任务和履行合同后,允许自销本企业产品、加工品和国家指定的一部分商品;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生产的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和合同任务后,允许上市自销产品;允许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社员个人自有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或合同任务后,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都可以上市出售;经生产队同意,在不影响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贩运活动,但不允许私人用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准到农村社队插手采购一、二类农副产品,但可以在集市上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和限于自用又为国家所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当年,全省集市成交额10.2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8.65%。
  1982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进一步活跃,上市商品品种由250种增至400余种;参与贩运活动人数剧增,地处边远内陆山区的永安县,也能吃到鲜活海产品,“活螃蟹爬上高山区”,当年海产品销量达500多吨。全年集市成交额12.06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7.42%。但是,城乡集市贸易也存在一些新问题,还有相当部分商品贸易活跃不起来,特别是肉、禽、蛋、蔬菜等仍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要,外省是“卖难”,福建是“买难”。主要原因是统购派购的商品多,新调整的经济政策不落实,市场价格水平高居全国前列。有些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集贸市场运作规律,不少地方蔬菜一紧张,就采取硬性限价,结果越限越少,越限价格越高。还有的地方“左”的思想影响还未根本消除,对“搞活”心有余悸,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太死,甚至乱扣乱罚,阻碍商品正常流通。
  1983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放宽政策。省政府随即颁发《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和《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以及《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等。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长途贩运;允许农民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汽车从事生产和运输。农副产品派购由35种减少为17种,允许农民完成任务后的粮油出县出省运销。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全面促进城乡集贸市场蓬勃发展。当年全省集市成交额13.46亿元,相当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0.23%。特别是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公布后,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该《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重申“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方针,使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集贸市场管理要同整个社会文明建设相适应,不断提高集贸市场文明程度。并专门下发《关于开展集市贸易“服务良好月”,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服务良好月”活动,以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语言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三优一学”(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学雷锋和先进入物)活动为中心;继续治理集市市场脏、乱、差,重点抓“乱”的治理;在“活”和“好”字上用功夫,热心帮助群众解决交易中的困难。
  通过良好服务活动,促进城乡集贸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市都总结出一些好办法好经验。厦门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加强秤具管理;龙溪地区开展市场综合治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福州市打击欺行霸市,整顿市场秩序,维护“三者”(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开拓城乡市场;宁德地区整顿无证商贩,开展“五好”市场评比活动。通过这些典型经验的相互学习借鉴,各地集贸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增强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了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坚持发展农村专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专业户购置运输轮船、汽车等从事商业活动,打破地区封锁,拓展流通范围,使城乡集市贸易呈现少有的好形势。贩运活动遍布全省乃至全国,贩运户从全国各地运来大批省内紧缺商品,丰富了全省城乡集贸市场,成交量上升,当年成交额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十五大类商品成交额中,水果类增长63.43%,肉禽增长25.04%,蔬菜增长15.28%,水产品类增长11.14%。市场供求矛盾趋于缓和,集市价格总水平明显下降。按年平均价计算比上年集市价格下降4.19%,其中城市下降3.74%,农村下降4.26%,扭转了福建省集市价格持续8年攀升的局面。在一些城市中,集市供应已经成为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来源,据泉州市调查,集市供应相当于国营商业供应:鲜蛋为158%,猪羊牛肉为71%,鸡鸭为3177%,水产品为170%,蔬菜为93%。为适应集贸市场迅速发展变化这一新形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原有的管理规定加以调整放宽,下发《关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几条具体规定》,要求进一步把集市贸易管奸搞活。
  1985年,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和价格体制等改革相继出台,促进城乡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此下发《关于当前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强调“管理、疏导与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宣传政策、法规,管好经营;坚决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贩卖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章行为;实行群众监督,组织推广“信得过”摊位活动;开展市场秩序好、环境卫生好、明码标价好、亮证经营好、服务态度好的五好文明市场竞赛评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重视为生产者、经营者和贩运者提供信息,掌握行情,搞好市场预测,尽可能给生产、贩运、经营活动以正确的指导。当年集市成交额为21.18亿元,比上年增长34.82%,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9.7%。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县、市经验基础上,发出《关于继续开展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场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蓬勃开展以“宣传发动好、执行政策好、卫生秩序好、文明服务好、科学管理好”为目标的创建“五好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并评选出县区级“五好”文明市场132个,地市级71个。在各地评选推荐基础上,省局首次命名29个省级文明集贸市场。随着多数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国营公司经营量继续下降,家禽、水产品、鲜蛋、蔬菜集市成交量在社会零售总量中的比重大大上升,出现了群众主要从集市购买副食品的新情况,集市已经从“补充作用”的位置上升,有些商品成为主体,集市价格的涨落越来越牵动广大群众的心。
  1987年,市场管理工作重点转向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3月,在漳州召开“全省市场工作会议”,通过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全面推进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翌年,根据各地管理集贸市场的经验和外省经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城乡集市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并与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以规范化管理促进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深入开展。
  1987~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选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福建省获此称号的有福州市台江码头农副产品市场、福州市晋安市场、闽清县梅城市场、龙海县石码小商品市场、漳州市延通市场、霞浦县关帝庙市场、福安县赛岐市场、仙游县中心市场、沙县城西市场、厦门市霞溪市场、厦门市人和商场等11个市场。还有40个市场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省级文明集贸市场”称号。
  1989年,全省城乡集市贸易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继续发展。特别是集市价格管理,被确定为全年市场管理工作重点,促使主要几大类商品价格涨幅比上年明显回落,实现省政府要求的控制物价指标。5月9~19日,举办“全省市场管理股长培训班”,就如何实现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集市价格管理对策、怎样把市场管理统计工作做得更好等7个专题进行研讨。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关于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增加市场管理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1990年,把整顿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全年发生违章违法案件比上年减少19%,短斤少两比上年减少20%,强买强卖减少40%,哄抬物价减少37%。
  1991年元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作为基本目标与责任内容。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落实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每年逐级签订市场目标管理责任书办法,实行责、权、利、效相结合,下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实行定员管理的意见》,要求五区所辖市场和“一市七县”的城关市场每个管理人员管理摊位数不少于35个,乡镇市场每个管理人员管理摊位数不少于25个,福厦沿线市场做到摊位编号、进场经营证、标价牌、经营者工作服、胸卡、协管员工作服、臂章、市场登记簿等“八统一”。厦门制定《集贸市场管理综合情况表》,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三明市重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抓6个集贸市场上档次、上水平,率先推行“管理者文明管理登记卡”和“经营者文明经商登记卡”,在市场内专门设立创建文明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宣传站,印发宣传材料,出墙报、专栏,出动宣传车宣传,并在埭头市场创办“经营者夜校”。11月,福州市推行“两卡一标定”管理办法,摒弃“违章一处罚一再违章一再处罚”的被动循环管理模式,实行全方位跟踪管理,并制定《十条搞活企业启动商场的意见》。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抓平抑物价,组织国营商业及菜农进场交易。厦门市受台风袭击后,市场价格一度暴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从外地运进蔬菜4431吨。宁德35个集贸市场专设国营商业和合作社摊点257个。永定县重点打击鸡鸭灌沙、牛肉注水等行为。
  1992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2号文件精神,加强市场管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一季度共查处案件7559起,罚没金额17.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0.53%。其中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失准计量器具案件增幅较大。同时,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实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把假冒劣质商品赶出集贸市场”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开展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强调实现市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尤溪、福安分别召开市场管理研讨会,找出差距,比出不足,力求创新,争上水平。莆田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整顿入手,做到领导、人员、制度、市场改造资金四到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文明市场评比分数的比例向平时检查倾斜,平时检查的比分由原来占40%改为50%,増加平时不通知检查次数;取消下达各县、区局创建文明市场数的指标要求,改创建文明市场数额要求为按照标准和实质确认;着重解决市场管理“三个转变”(由注重应付检查转变到平时打基础,由注重文明市场评比分数转到解决问题,由注重文明市场数量转变到抓文明市场质量)。同时,实行“三优”目标责任制(优秀岗位、优秀服务、优秀奖励),把市场管理人员的奖金与争创文明市场挂钩。
  1993年4月8~10日,全省市场工作会议召开,传达全国市场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宏观调控。随后下发《福建省集中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建立的各类型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市场管理的重点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欺行霸市、骗买骗卖和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还利用“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配合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宣传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当众曝光,既震慑违法者,又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
  1994年,针对物价上涨过快过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涨,平抑市场物价等有关通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提高到稳定人心、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实行“批零差率管理”动员大会,对抑制物价上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拨出专款11万元,购买传真机下发各工商所,及时传递价格监控管理信息。莆田市提出把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作为当前中心任务来抓,配合财委、物委发出《猪肉售价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强化明码标价,组织管理人员深入市场,对市场进行监控检查,抓好一物一标,分发标价签,对违反最高限价者,处以500~600元罚款。至年底,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初见成效,瘦猪肉平均价格由每千克22元降至19元。
  1995年初,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市场物价平抑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市)积极实行价格监控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发市场价格行情通讯,报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价格变化情况,并且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莆田、泉州下发大量标价牌(签),做到一货一签,标价醒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物价局联合上报《关于完善差率管理强化执法力度若干措施的请示》,并获得批准,使市场物价平抑工作有章可循,依法管理。全省其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普遍采取措施,把最好的摊位让出来,免收管理费,安排国有商业进场交易,发挥其价格平抑引导作用,全省共安排摊位3028个;积极组织菜农进市场直销,全省设立菜农直销点9673个;广辟货源,引进粮食、食用油、禽肉、水产等65.29万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章违法特别是哄抬价格行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下,至年底,全省集贸市场控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集市价格总水平为117.5%,涨幅比上年回落17.67个百分点,其中城市116.89%,农村118.31%,涨幅分别比上年回落22.2和14.55个百分点。同时涌现出一大批文明市场、文明摊位和文明经营户。全省有国家级文明市场26个,省级文明市场64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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