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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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0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市场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64
页码: 42-1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市场管理在唐代开始受到重视,历经宋代、元代、明代的发展,清代达到高峰。民国时期开始重视法规的制订,但未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体制,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内容

唐代,福建各州、县官府已将市场建设管理视为重要职责之一。唐末五代,北人大批入闽,带来中原文化及生产技术,加速了福建的开发。至宋代,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蓬勃发展。“官市”、“街市”、“县市”、“镇市”、“草市”等各类名目的市场相继出现。原属军事重地的场、寨、关、堡等,逐步演变成经济意义上的镇市或集市,官府在这些地方设立管理机构,征收商税。元代社会动荡,市场萎缩。明初,商品贸易复趋活跃,市场日见繁荣,出现诸如仙游沙糖、古田红曲、顺昌草纸等较有特色的商品,促进了异地长途“贩易”(明弘治《八闽通志•食货•土产》)。但省内各地市场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闽北的延平墟场集市多达30个,而有些县仅有1个墟市设于县城。
  明嘉靖、万历年间,闽省各地物产商品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稻米、菽麦、丝缕、棉絮、繇米皆仰资吴浙”(清乾隆《泉州府志•风俗》),商贾转贩日趋活跃,墟场集市迅速发展;至清乾隆年间达到高峰,墟市规模、商品种类、交易人数等均较此前发展。全省仅农村墟市就有700余个,加上县城中的市场,其繁盛局面更见空前。在管理体制上,由于这一时期市场活动是在政府和乡族势力干涉下进行,因而形成“公”(官府)和“私”(乡族势力)两大方面。这是明清时期,福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产物。
  民国时期,福建各地市场有增有减,农村墟市仍在700个左右,基本上保持清代所形成的格局。在管理上,开始重视法规的制订,但是由于政局不稳,已出台的法规往往未能付诸实施。在闽西革命根据地,随着苏维埃政权的诞生,出现许多“红色墟场”,且摸索出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市场管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市场管理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场管理主要采取高度集中统一的作法,建立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体制,控制市场,稳定物价。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将管理与经营分开。这是一种“大集中、小分散,大统一、小自由”的管理体制,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相适应。“大跃进”时期,受“左”的错误影响,封闭集贸市场,取缔个体商贩,撤并商业网点,导致流通不畅、商品匮乏,凭证凭票供应商品多达30余种。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提出“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逐步恢复各类市场。“文化大革命”时期,市场被关闭,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市场供应长期处于紧张状态。1973年,南平等市、县竟出现连续7个月无肉供应的窘困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培育兴建各类市场,强化服务,多方筹资,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消费品市场1850个,其中专业(批发)市场259个、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58个。石狮市的服装市场、古田县的食用菌市场、南安县的官桥粮食市场、福州市的钢材市场、漳州市的天宝香蕉市场、晋江市的华洲水产批发市场、同安县的马巷蔬菜批发市场等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积极培育、主动服务的同时,按照“放而有度,管而有法,活而有序”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市场监督管理,从单纯管理集贸市场,转向包括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其他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全面监督管理,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一节 市场建设
  一、集贸市场
  唐建中(780~783年)初年,陆长源任建州刺史,在当地“辟田畴,课农桑,修城郭,设学校,立市场”(明嘉靖《建宁府志•名宦》)。当时,福建地方官已经将市场的培育建设视为重要职责之一。唐后期至五代,福建农村墟市有所发展。莆田县的南市,即为“唐乾宁天圣间置”(明弘治《八闽通志•地理》)。龙溪县“天宝墟”亦在此时兴置(清乾隆《龙溪县志》卷二)。
  宋代,福建的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交通条件得到改善,商贸活动日趋活跃,新兴置不少墟集市镇。宁化县的“安乐墟”、“滑石墟”等均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培育兴置(清康熙《宁化县志.村市》)。当时市场名目繁多,设置于县城中的集市称“县市”,还有“官市”、“街市”等(清乾隆《宁德县志•街市》);莆田县的黄石设市肆,当时已成为莆田、仙游、惠安三县的商业中心;侯官县东孝悌乡孝顺里的墟市称为“城西草市”(宋淳熙《三山志•地理•侯官县》);而一些由原属军事意义上的镇演化而成的市场,又称为“市镇”。清乾隆《宁德县志》称,宁德的琼溪津、霍童津、峬村津、飞泉津和北门津,“五者乃市镇”。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当时福建此类“市镇”共有25个。另外,官府还在一些场、寨、关、堡等要地设立管理机构,征收商税,因而这些“场”、“堡”等实际上已不再以政治军事意义为主,而是经济意义的小镇或集市。
  元代,由于社会动乱,集市贸易受阻,商品经济停滞不前。
  明代初期,社会相对稳定,商贸活动恢复生机,且出现异地贩易。明成化、弘治年间(1465~1505年),仙游多产沙糖,太平港集市“藉此贩易”(明弘治《仙溪志•货殖》);古田出红曲,“转鬻四方”(明弘治《八闽通志•食货•土产》);莆田用纸,“皆自顺昌等县兴贩而至”(明弘治(兴化府志•货殖》)。但这一时期福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仍与宋代相去不远,发展不平衡,各县差异较大,长途贩运交换仍以轻型特产为主,各地市场贸易的种类和数量均有限,消费水平也未见提高。明弘治《长乐县志•风俗》云:“俗尚俭朴,虽膏粱之家,皆耻报华丽。”明弘诒《仙游县志》亦称:“人性敦朴,……尤有古之遗风焉。”同期任邵武府同知的陆勉,“自到任,访民俗”,后撰《谕民辞》一篇,生动地描绘了当地自然经济及消费观念:“山场多,土产薄。女织麻,男种粟。俭些用,积些谷。当煮饭,只煮粥。且吃菜,莫吃肉。粗器皿,布衣服。日积升,月积斗。多置田,少起屋。养鱼苗,喂猪犊”(清道光重纂《福建通志•风俗•邵武府》)。
  因此,这一时期市场数量并无明显增多,集市贸易的墟期间隔也较大。据《八闽通志》记载:当时福州府7个县有7个市,建宁府8个县有34个市,泉州府7个县、1个卫、1个千户所共有26个市,漳州府11个县有26个市,汀州府8个县有26个墟市,延平府6个县有30个墟市,邵武府4个县有27个墟市,兴化府2个县有6个市,福宁州2个县有4个市,全省总计8个府1个州有墟市186个(明弘治《八闽通志•地理•坊市》)。虽然记载可能有缺漏,但已基本反映明代弘治以前福建农村市场的分布状况。不少县份如闽清、连江、德化、上杭、武平、永定、尤溪等仅有1个“县市”(即设在县城的墟市)。还有一些宋代商业市集在明弘治时被废弃,仙游县的龙华市、中岳市、潭市等旧时“山中闹市”,均因“镇、寨倶废,市亦废”(明弘治《兴化府志•里图考•仙游》)。
  明嘉靖、万历年间(1522~1620年),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消费观念发生巨变。清康熙《南安县志•风俗》记载:“溯向者近古之风,四民各修本业,居恒宴集,品无滥设,士庶悉衣布袍,……迨隆万后,则俗渐绮纨,习渐浇漓,浸淫至今,则愈趋愈下。”长泰县在隆庆,万历时,“民风渐变,刁诈是尚,侈靡相高”,“数十年稀之殖而稠也,朴之〓而雕也,纤俭之溢而多也,轻侠少年,相与为陆溥蹋鞠,鲜衣怒马,拥妇女,通饮食,方褥隐囊,穉狂佻巧,以视(正)德、(嘉)靖,而几乎昏之仰旦矣”。安溪县“初时颛尚质啬,故民殷而耻负,迩则侈羡相高,用度靡费,民间稍益匮乏,……寝失朴笃之风。”(明嘉靖《安溪县志•风俗》)。
  这一时期,农作物商品化程度明显提高,粮食市场迅速扩大。明万历《泉州府志•风俗》载:“佃农所获,朝登陇亩,夕贸市廛。”其他特产也比前期更多地进入市场。何乔远《闽书•风俗志》载:泉州一带“附山之民”,“植蔗煮糖,黑、白之糖行天下。”清乾隆《泉州府志•风俗》载:“山薮居民,树艺葛苎,机抒所就,与他邑相灌输。”当时福建各地出产的苎布,在市场上极为畅销。清乾隆《延平府志》云:“苎麻各乡多有,唯细密精致几类纱罗,日铜板。出峡阳者佳,远市四方。”莆田的生苎布(又叫福生布、绫布)、褊纱布(縩〓布)、白苎布、青麻布等,亦为商贾竞相转贩,远销四方。惠安县“出细白布,通商贾,辇货之境外”。将乐县“乡有苎布之利,喜于为商”(何乔远《闽书•风俗志》)。
  社会经济的发展,风俗观念的转变以及农作物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促进了市场的形成发展。安溪县在明成化、弘治时仅有东街市、南街市、湖头市3个集市,至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发展为东街市、西街市、南街市、儒学街、新路街、湖头市6个集市,其中位于感化里的湖头市,“百货所聚”,享有“小泉州”之称(明嘉靖《安溪县志.市》)。邵武县在明成化、弘治时,城乡总共只有14个墟市,60年后,仅四邑乡村就多达17个墟市(明嘉靖《那武府志•城池•街市》)。松溪县集市从原先的3个增至5个(明嘉靖《建宁府志.坊巷》),顺昌县从4个增至8个(明嘉靖《延平府志•坊市》),建宁县由原来的1个增至9个(明嘉靖(邵武府志•城池•街市》)。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县的墟市数量没有变动,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清代,福建市场又有所发展。乾隆时期,龙溪县墟市有27个,长汀13个,宁化13个,清流14个,归化14个,连城6个,仙游22个,晋江7个,南安12个,惠安3个,安溪2个,同安9个,长泰10个,福清5个,顺昌9个,尤溪3个,建宁12个,福安12个,福鼎10个,宁德14个,霞浦9个,永泰22个,古田7个,长乐12个,永春6个,德化3个,海澄10个,南靖36个,莆田5个,诏安21个,上杭30个,永定31个,武平3个,东山6个,永安14个。以上36个县,平均每县拥有12个墟市。当时,全省(除台湾外)有9府2州58县,据估算共有农村墟市700余个,加上县城所在地的市场数,更见其繁盛局面。
  这些市场,上市商品的种类、数量、参与交易人数等,均比明代大为增多。清乾隆《安溪县志•风土》载:“五十年前,邑域之列肆而居者,竟寥寥也。布帛之细者未尝粥于市,海物之鲜者未尝粥于市,冠履服饰之工而巧者未尝粥于市,文房四宝以及珍玩奇好之可藏而可贵者未尝粥于市。乡有日中为市,亦大约服食器用之粗而贱者为多。今自城至乡,致民聚债,屋相比,趾相错,逐末者多而趋利者巧。始图千百,继图倍蓰,甚至计毫厘、算锱铢,以巧致穷,因穷愈巧,此风亦相竞使然也。”莆田的涵江,商旅群集,冠盖如云,10余家殷实富商,号称“百万富甲全郡。”光泽县此时也是“巨贾侈陈,市廛棋布”(清乾隆《光泽县志•风俗》),龙岩州更是发展到“墟市土肆,数倍从前”(清道光《龙岩州志•风俗》)。
  从贸易周期上看,这些市场分为10种类型。按农历每旬四集的农村市场,有清康熙年间宁化县的岩前墟等,墟期为一、三、六、八日。按农历每旬三集的市场,有清康熙年间诏安县的官陂墟、新径墟、田心墟、牛角墟、大兴约集;清乾隆年间长泰县的陈巷墟、可墟、〓溪墟、坂里墟、万洋墟、新墟;清康熙年间归化县的明溪市;清康熙年间宁化县的无窟墟等。按农历每旬二集的农村市场,有明弘治、嘉靖时期的漳平县、泰宁县,康熙时期的建阳县、宁化县、归化县,雍正时期的崇安县,乾隆时期的建宁县、尤溪县、长泰县、永定县,嘉庆时期的南平县,道光时期的政和县、沙县、龙岩县、宁洋县,咸丰时期的邵武县等。计有100多个墟、市、街属于这种类型。按农历每旬一集的农村市场,有清乾隆年间永定县的武溪墟(六日期)、溪口墟(八日期)、灌洋墟(五日期)、大排墟(八日期)、狮子石墟(九日期)、大隔墟(四日期)、汤湖墟(十日期);道光时期龙岩的雁石墟(有街市,逢三为墟期)等。按十二地支轮排六天一集的农村市场,有明弘治、嘉靖时期光泽县的黄岭墟、新田墟、长城墟、崇仁墟、寨前墟、清化墟,“以上六墟俱以子、午、卯、酉日集”(明弘治《八闽通志•地理•坊市》和明嘉靖《邵武府志•城池•街市》)。每月只有一集的市场,有明弘治年间邵武县和平市“月以十六日集”、朱坊墟“月二十七日集”;明弘治年间泰宁县的依口墟“月二十七日集”等。一年只集会贸易一天的农村市场,有明弘治时期归化县岩前市岁以四月八日集,陈村市岁以九月九日集;明弘治年间,连城县市每岁以四月初八日集会贸易;清康熙年间,宁化县石壁墟每年以二月二十九日,“余不设”,济村墟每年以三月二十九日,“余不设”(清康熙《宁化县志•疆界志•村市》)。一年集会贸易一次,但连着若干天的农村市场,有明弘治年间,归化县六月市,岁以六月十一日集十八日散;清康熙年间,归化县五月市,从五月初六至十六日集货贸易;清雍正年间,崇安县星村、曹墩两墟,除旬月墟期外分别在重阳、中秋集会贸易,“半月始散”。这种集会贸易往往有一些外地商人来参加,以致“远近辐辏”;通常又利用迎神庙会等活动,商民“趁会贸易”。在同一墟场上两种贸易日期交叉进行的市场,有永定县城内的墟场,来自归化胡坊的米和各乡山产土物每逢二、七日“集墟发卖”;而吉口方向的米和通船之处来的货物则逢五、十日集墟买卖(清道光《永安续志》)。常日贸易的农村市场,有安平墟北门外“凡百物皆朝萃于此,迨午而去,日日为墟也”(清佚名《安海志•镇市》)。此外,由于各个市场都有自己经的经济特点,土特产的产销有一定的时间性,邻近市场的交易日期交叉相错,就可使农民拥有较大的买与卖的时间余地。明溪县东北10千米处的龙湖墟,原为三、六、九日墟期,就是因为与明溪市墟期相同,后改为一、四、七日贸易(民国《明溪县志•墟市》)。
  从场点分布上看,这些市场多数分布在水路网络上。福建地处东南沿海,与邻省交界处有高山阻隔,省内丘陵蜿蜒,山峦起伏,陆路交通闭塞;水路是当时主要交通动脉,便于货物运输和与他处市场保持联系,是农村市场设置的一个重要条件。墟市之间的距离一般是5~10千米左右,便于一定区域内商品的集中与分散。民国《上杭县志•城市》载:“大率相距十里至二十里即有集场,以便居民之贸易。……届期,人家需用物品以及土产皆毕集于此,互相买卖。”
  民国初期,市场建设属市政建设范围。民国3年(1914年)12月29日,福州整顿市政,即把市场建设作为一项主要内容。鉴于当时分散设摊售卖鱼、肉,既妨碍市容,又影响卫生,省警察厅择地设立鱼、肉市场,把分散摊位集中到市场内营业。市场内搭盖棚顶,使鱼、肉等商品免受太阳曝晒,保证质量。
  20世纪20年代,省建设厅拟在福州光复路、南门、中山路和仓前路4处设立菜市场,每个市场可容摊位120个。但受经费限制,仅设南门菜市场。民国26年(1937年),又由警察部门牵头,建光复路菜市场。
  民国时期,福建集市建设基本上是有增有减的调整。尤溪县比清乾隆时增加了清溪墟、石龟墟(清乾隆《尤溪县志》卷二•城池•墟市附,民国版《尤溪县志》卷八•风俗•墟集)。上杭增设龙田墟等(民国版《上杭县志•城市但金门县清代的总爷街、专讯口集、街头集3处到民国时均已废弃(民国版《金门县志•街市》)。多数地区承袭清代布局,无甚变动。崇安县(今武夷山市)墟市在明嘉靖年间仅6处,清雍正时发展到19处,嘉庆时达23处,经100余年至民国,也才增加1处,计24处。顺昌县墟市数量从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至民国25年(1936年)无甚变动。邵武县墟市,民国25年记载与清咸丰五年(1855年)的基本相同。类似情况尚有沙县等。据翁绍耳《福建省墟市调查报告》统计,全省各县墟市“普遍平均在十处左右”,加上漏计县城集市及沿海一些大小市镇,民国时期全省农村市场大约仍在700个左右,基本上保持清代所形成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因海口被封锁、陆路交通闭塞,土特产品运不出,工业品难进来,上市商品匮乏,价格不稳,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全国1951年财经工作要点》指出:“把城乡物资交流工作放在第一位,这是历史上没有一个政府提过的,但却是关系全国人民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据此,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市场物价,开辟交易场所,建立新的市场秩序。并组织私营企业复工复业,参与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先后到上海、浙江、江西举办交易会。还开展代客买卖,代办储运,提供信息等服务,使各类市场迅速恢复生机,渐趋稳定。1956年,福州市为适应副食品划片定点供应和便利居民购买,增设居民供应点,分散菜市场。原来菜市场只有34个(仓山区7个、台江区12个、鼓楼区15个),平均每个菜市场负担1万余人的副食品供应。自增设供应点分散菜市场后,至1956年8月,新增中、小型菜市场18个,其中仓山区增设8个,达到平均每2.5个居委会有1个菜市场;台江区增设6个,达到平均每4个多居委会有1个菜市场;鼓楼区增设4个,达到平均每4个多居委会有1个菜市场。为培育扶持市场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服务,向台江自由贸易市场派驻工作组,设立招待所,搭盖400平方米的竹篷,为商贩提供吃住和商品储放场所。
  1956年9月,中共“八大”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国家领导下作为国家市场的组成部分。”据此,省人委立即作出开放城市集贸市场的决定,下大气力改造大市场,继续增设分散供应点,根据便利居民及经济核算的原则,城区1~3个居委会就设立1个副食品供应点,合理调配各区青菜、小土产、猪、牛、羊、鸭、鸡、蛋和豆腐等摊贩。有的地方还设立专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供应点。此外,不少城区选择便于农民贸易集散的地方建立1~2个农贸市场和农民招待所,为农民参与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各市场招待所配备管理员,收取少许服务费用于市场修建;市场内设立工业品供应点,便于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后及时买回急需的工业品。
  1961年,全省集市总数已达997个,比1958年863个增加15.5%,其中新开辟143个。按布局分,交通沿线251个,平原246个,山区384个,其他116个。按集期分,日日集市422个,隔日29个,三日70个,五日378个,其他98个。按上市人数分,500人以下有388个,500~1000人有301个,1000~5000人有244个,5000~10000人有57个,10000人以上的有7个。随后几年,集贸市场随着政策的调整或兴或衰。1962年,提出“对集贸市场要大胆地放、认真地管”,全省集贸市场平稳发展。1%3年,提出“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全省集贸市场980个。1964年为990个。“文化大革命”时期,对集贸市场进行“围歼”、“扫荡”,农民贸易分散转入“黑市”。直到1975年,一些“三小市场”(小蔬菜、小水产、小杂果)才有一点生存空间。是年,全省共有“三小”集市(墟)820个,1976年为876个,1977年852个。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将“管理集市贸易,保护正当交易,取缔黑市交易活动”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重新肯定集市贸易的性质和地位,强调恢复、开放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福州市区开放井直街、西门、台江码头、排尾、太平巷等20个农贸市场,允许郊区和毗邻地区社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购销任务后,进城出售自己经的农副产品,购买自己经需要的商品,对井直街、西门、台江码头、太平巷等集市进行简易搭盖,形成初具规模的市场,至年底,全省集贸市场增至896个。
  1979年,随着中共中央调整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村集市贸易全面恢复,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相继开放。农村集市总数达890个,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到43个;上市品种由几十种增至200多种;全年成交额7.48亿元,比上年增长41%,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43.83亿元的17%(按牌价计算相当于ll%)。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乡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活跃农村经济,沟通城乡物资流通渠道,促进生产发展,补充国营商业的不足。
  1980年,全省农村传统集市基本恢复,有的地区还增辟新市场。但大部分集市仍以街为市,以路为集,露天交易,“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7月23日,省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纪要》,指出“集市贸易市场建设应纳入当地建设规划,费用除市场管理费开支外,建议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三材’由当地统筹解决。”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决定自1980年起,3年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缴财政的罚没款,留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作为市场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8月,全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建设座谈会在沈阳召开,10月30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城市建设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把城市农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此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纷纷投资建市场。福州市基本形成大、中、小结合,早、晚市与整日市结合的市场45处,上市品种增加,市场交易兴旺,市价稳定。全市有7个市场搭盖塑料屋顶的钢管棚架或竹架简易平房,面积达2570平方米,所用资金除了从市场管理费中支出外,财政部门拨补10万元,市场建设所需材料亦由计委纳入计划,拨给水泥25吨,钢材11吨。场地由城建、公安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商解决。其他县市也兴建一批占地大、结构好的市场。晋江的青阳、安溪两地新建的市场占地都在10亩以上;诏安、福清两县城关市场建筑物,都采用钢筋混凝土多层框架结构。有些地方尽管尚未建成上档次的市场,但也已开辟专用场地,进行简易搭盖,划行就市,分类定位,改变沿街露天叫卖、日晒雨淋、拥挤不堪的状况。
  1981年,全省投资592万元,建成简易市场189个。
  1982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和龙岩7个地市,均将市场建设列入市政建设总体规划,划片建立几个大型中心市场;各县和主要城镇也基本建有1个能适应各方面需要的综合性市场。全省投资924万元,建成市场128个。
  1983年,进一步加快市场培育建设步伐。仅三明市就新建和扩建市场8个,投资74.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拨款71万元。全省新开辟集市106个,新建扩建市场建筑面积4.95万平方米。至此,全省市场建设已取得较大成绩,但仍适应不了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全省集贸市场1147个(不包括小商品市场99个),占地总面积87.92万平方米,其中设在市区和郊区的市场仅114个;有场(场地)有盖(顶棚)有台(货台)比较规范的市场为238个,占19%,有场无盖无台或有盖有场无台的简易市场为256个,占20%;其余大部分是占道为市,成为马路市场,既阻碍交通,妨碍市容,又不利于文明市场建设。就市场总数而言,与实际需要也相差较远。按全省517.02万户人家计算,平均每4500户才拥有1个市场(包括简易搭盖与马路市场),每户占有场地仅0.17平方米,特别是在市区、郊区平均6576户才拥有1个市场。
  1984年,按照“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多方集资、分期建设、形式多样”的原则,从兴建小型简易市场转向兴建大型永久性市场;从单一形式市场转向多种类型市场;从单层次市场转向多层次市场。仙游县从7月开始,仅用3个月时间就新建和改建5个大中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永久性市场,总投资270多万元,占地41.67亩,建筑面积18280平方米,并设有服务部、寄存处、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10月,全省市场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在仙游县召开,提出“人民市场人民建、建好市场为人民”的口号;充分肯定集贸市场建设对于搞活商品流通,丰富市场供应,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增加财税收入,以及通过市场信息引导促进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总结出“建一处市场,带一门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经验。会后,将这些经验加以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集贸市场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掀起全省性集贸市场建设高潮,出现党政领导筹划建市场,工矿企业、公社大队出资建市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市场等可喜局面。在全面推进市场建设过程中,采取“群众集一点、单位助一点、财政拨一点、工商筹一点、银行贷一点”等筹资办法,实行“谁建市场谁受益”政策,从而收到较好效果。在财政拨款中,仅省财政先后4次拨款就达860万元;在贷款中,由省工商局为全省5.6个县市向省建行统贷市场建设款就有1802万元。一年新建市场173个,建筑面积27.6万平方米,使全省市场总数增至1306个,建筑面积115.54万平方米。
  1985年,针对有些地方市场建设资金困难;有些地方发动社会集资不力,过多依赖贷款建市场;有些地方规划大,资金不落实,出现“半拉子”工程;有些地方虽已建成市场,但不注意培育,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下发《关于当前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长远,分期分批,并根据大、中、小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中小型为主、以分散为主的原则搞好选址定点,积极建设市场。‘各地可根据集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的可能,对市场建设规划重新作出安排。该续建的续建,该暂缓的暂缓,该分期的分期,切不可不顾客观条件盲目上马,真正做到量力而行,急需先行,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从而使市场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当年建市场53个,投资2303万元,至年底,全省市场总数为1359个。
  1986年,为扩大与广东、江西、浙江省的边界贸易,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省经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粮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联合召集诏安、永定、武平、宁化、光泽、崇安、浦城和福鼎8个县的代表,在浦城召开边贸工作会议。会后,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借给浦城等8个县234万元周转金,用于边贸市场建设。省人民政府还作出决定,拨给专款200万元(分2次)用于11个贫困县市场建设(143万元)和福厦(片)公路沿线市场建设(57万元)。此后每年都拨扶贫款200万元用于市场建设。
  1987年,建成市场46个,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投资2928万元。至年底,全省拥有各类市场1530个,其中综合集贸市场1397个。初步形成以市县城区为中心,以集镇为骨干,以专业生产基地、家庭手工业和乡镇企业为依托,土“洋”相结合,大中小相配套,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市场网络。
  此后,集贸市场建设开始重视服务设施配套工作,逐步改善市场交易条件。增建售货台,增设装货箱、活鱼池、家禽笼以及简易旅社、物资寄存处、冷冻设备等多种服务设施,使市场功能日趋完备。场外专辟自行车停车场或停车棚,严禁车辆进场。场内合理安排摊位,实行编号定位,各类商品排列整齐,摊点布局合理、购销方便,场地整洁、秩序井然。
  1990年,全省投资7077万元,其中各级财政拨款543万元,市场管理费投资3152万元,社会集资2944万元,贷款及其他款项1333万元,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市场143个,总面积达23.58万平方米,同时增添服务配套设施,方便购销活动。在重视完善服务配套设施的同时,市场建设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当年省财政厅安排市场建设周转金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贫困地区市场建设。
  1991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指出的“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建设要列入城建规划,统筹安排”和1990年10月在沈阳召开的全国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26日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进一步建设和发展集贸市场的请示》。一是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领导。二是阐明集贸市场建设的四项原则,即:(1)市场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门,作为商业网点,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2)布局必须与产业结构、经济区划相结合,做到大、中、小型结合,集中与分设结合,综合与专业批发结合。(3)选址要尊重群众的历史习惯,便于购销;(4)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实行谁建市场谁受益的政策,允许乡、镇、村、厂矿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办或联办各种集贸市场,谁建市场,所有权归谁,出租摊位收费归谁,但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三是规定场地的解决办法。四是提出了筹集建设资金的十条办法。省人民政府于4月4日批转了《请示》。4月中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市场管理工作会议,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促进集贸市场上新台阶。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宁德、莆田、三明、南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调整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福州原计划建设市场101个,建筑面积为24.57万平方米,总投资1.99亿元,会后,市场数调整为136个,面积扩大到31.76万平方米,总投资2.42亿元。莆田新建、改建、扩建市场9个,建筑面积3.58万平方米,投资1217万元。三明新建集贸市场1个,扩建城关南门市场,改建城关工业小商品市场。宁德通过“三个一”(每个乡镇建一个市场、每10人占有市场面积一平方米、争创一批省地级文明市场)的办法,建立28个综合市场。南平对市区5个永久性市场抓紧施工。福厦公路沿线的集贸市场建设各地也作了调整,先后改建、搬迁、新建市场12个,占地面积2.43万平方米,投资200多万元,并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场9个。
  至1992年,集贸市场已初步形成以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全省性大型综合市场为龙头,高、中、低结合,大、中、小结合,批零兼营,门类齐全,城乡贯通,内外对接,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市场网络,每县(市)均有一个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市场。厦门、漳州、三明、莆田、宁德、泉州、南平、龙岩等都已形成政府牵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经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建、乡镇和居委会投资建、外商投资合作、个人合伙建等多渠道建市场的局面。同年9月30日,石狮商业城二期工程举行奠基仪式,工程由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香港建联集团合作兴建,占地4198平方米,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投资3500万元。11月22日,全省首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跳蚤市场”在榕开业。经营者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进场经营,除鲜活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上市者外,其他任何小件商品、家庭不用的旧物品、旧书刊等均可进场交易。
  1993年4月,全省市场工作会议充分肯定市场培育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对今后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特别强调省、地市两级集中力量重点培育建设几个高层次、多功能、辐射广的综合性大型市场,使全省市场发展在短期内有一个较大的突破。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舍得拿出好地段,舍得花钱,敢于投资,要有办大事气魄,抓市场建设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的事,各级政府要把市场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对省政府已经制定的各项扶持市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要认真实施,狠抓落实。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市场47个,建筑面积达14.32万平方米,投资额5889万元。
  1994年4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市场培育建设为中心,不断开拓多元化市场建设的新路子。福清海侨综合市场由外商独资兴建,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市场26个,总面积为10.02万平方米,投资额4696万元。
  1995年,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自身建设市场逐步转向搞好市场建设的组织、宣传、规划、协调、服务,由单纯强调建设市场逐步转向市场机制的培育,从一家为主转向多元化建市场,提高市场档次,完善功能,增强市场辐射能力。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是年,在建市场112个,其中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市场43个,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投资8796万元。至年底,全省已有1908个市场,其中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建自办市场858个,占45.4%;社会各方集资兴办市场553个,占28.3%。全省城乡集市商品成交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由1992年的31%上升到40.5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5年,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37个,超10亿元的市场4个。集贸市场的培育建设已初步形成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市场功能多样化的新格局。
  二、专业(批发)市场
  福建专业市场的孕育、发展较早。南平的茶洋窑场,形成于北宋中晚期,面积约5~6万平方米,是省内迄今发现规模最大的一个瓷器烧制和集散交易场所。窑场遗址遍地堆弃着瓷片和匣钵,品种相当齐全,主要有青釉白器、青釉器、黑釉器、卵白釉和绿釉器5大类,汇聚了中国南方景德镇、龙泉、建阳等窑系名瓷。茶洋地处南平市葫芦山,宋时是闽、浙、赣古道与闽江干流水路交接点;江西景德镇、浙江龙泉、闽省建阳等内陆瓷器均以陆路古道汇聚此地,后再转换水路出口外销。印尼苏威西岛东爪哇、菲律宾、韩国、日本、澎湖群岛等地均有出土当年购自茶洋窑场的瓷器。因此,该窑场不仅是瓷器的生产基地,也是内外销兼有的专业性瓷器集散交易市场。
  南宋,随着政治中心的南移,中国古文化中心也逐渐转向南方。闽北成为“理学名邦”、“滨海邹鲁”。延平四贤(杨时、罗从彦、李侗、朱熹)代代承传,皓首穷经。南平、建瓯、建阳、武夷山一带,书院林立、讲帷相望。因之图书需求剧增,印刷销售日趋活跃,这一带成了全国三大图书印刷销售中心之一,号称“图书之府”。《临汀汇考》载:“闽中建安(今建瓯市)古今书版焉。历朝文章萃聚之所。”叶德辉说:“宋刻书之盛,首推闽中”。祝穆《方舆胜览》亦语:“建宁府(今建瓯市)土产、书籍行四方。”因此闽北(当时称闽中),特另是建瓯、建阳麻沙一带的“书坊”实际是宋、元时期图书专业市场,是面向全国的图书出版、销售中心。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萌动发展,一些地方凭借区域优势,逐渐形成特色鲜明的大宗地产商品,墟场集市也逐渐演变成以大宗商品为主的专业集市。如贩卖牲畜的,有厦门的猪仔墟,“每旬以一、六日为期,贩卖小猪”(清道光《厦门志•街市•墟集》);云霄广庆保的猪场、下港尾的牛场(清嘉庆《云霄厅志•街市•墟场》);武平、邵武和同安的牛市、牛墟;同安的小猪墟(清嘉庆《同安县志•都图•街市附》);明溪县盖洋墟,每年七月二十四日,“各地客商骈集贸易,以牛为大宗”(民国版《明溪县志•墟市》)。贩卖经济作物产品的有瓯宁水吉市(蒋蘅《云寥山人文集》卷二),厦门的油市(清道光《厦门志•街市•墟集》),崇安星村墟茶市,“邻邑近多栽植,运至星村墟贾售”(王梓《茶说》);下梅茶市,“附近各县所产茶,均集中于此”(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一卷第304页);闽东南也有类似茶市,还有龙溪白鹭州的果市等。销售粮食和其他副业产品的,有龙岩的小池、大池,均“以米为大宗”,“米贩云集”(清道光《龙岩州志•街市》、民国版《龙岩县志•实业》);建宁城内米墟、溪口米墟(民国版《建宁县志•疆域•墟市》);仙游、同安的柴墟、柴市;沙县十三都高桥墟上贩卖的糟为“八闽所资”(清道光《沙县志•疆域•墟镇》)。销售农村手工业品的,有建阳县洛田上里崇洛街“从一、六日集”,“棉花、纱布二集为大”(清康熙《建阳县志.市集附》);建瓯县的梅岐里埂头等村农民多制草纸,“逢三、八日,挑至管下街市场发卖,因谓之草纸墟”(民国版《建瓯县志•实业》)。
  民国时期,整个社会经济不景气,明清时期逐渐形成的一批带有专业性的墟场集市,未能得到进一步发展,有些专业墟集甚至在战乱中消亡。但也出现一些诸如木材、钢材、粮食等新的专业市场。清末民初(1850~1913年),英商“祥太洋行”、德商“祥臣洋行”先后来到闽北沿溪一带采购松木。民国3年(1914年),欧战爆发,英、德商人撤回国,日商“三井”及“义昌盛”取而代之。民国5~6年(1916~1917年),福州木商“协利”、“隆太兴”、“何盛记”等商号相继到南平经销木材。再加上当地一些木商公会组织,遂使南平东门外码头成为木材交易中心,最盛时这里的木材商号多达20余家,闽北其他内陆木材也大都汇集此处转售,销路甚广,遍及上海、青岛、枣庄、天津和长江流域各省,并远销香港、日本、菲律宾等地。由于汇聚此处的木材,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这里的“接水行家”另雇工人改装钉排后,放运到福州白马桥附近出售,白马桥地方逐渐形成又一个木材交易中心。民国34年(1945年),南平的木材商便筹资在白马桥附近创设福建南平木行,简称“建南行”,其货栈设于帮洲水坞,经营各地木材生意,年均10万立方米,成交额多达50万银元。交易形式既有现货,也有期货。而且金融运作相当灵活,以信用为本,既有汇兑票据,亦有借贷票据。还有接待住宿等其他配套服务。诸如此类的专业市场,其规模、交易量、专业化程度、交易方式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等,均比明清进了一步,已相当成熟。可惜此类市场为数不多,且常常遭到各种袭扰,歹徒啸聚,帮会霸道,明抢暗偷,公然讹诈,严重阻碍专业(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把握市场,稳定物价,建立新的交易秩序,1949年12月,福州、厦门、南平等主要城市先后建立专业性粮食交易所、油类交易所、纱布交易所以及牲畜交易所。1951年,又在福州台江第六码头设立“福州市鱼市场”,并颁布相应的鱼市管理办法。1952年5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物资交流大会,有的地方还成立“城乡物资交易所”,开展代客买卖、代办储运等业务。此后经常举办专业交流会,组织百货、纱布、土产等行业开展现货和期货交易。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共中央陆续制定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及计划收购等政策。1953年11月,中共中央、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2月,省内各粮食交易所及油类交易所撤消,取缔粮食、油类自由市场。1954年,开始对纱布、百货、土产、沙糖、京果、禽蛋、国药、新药、图书、进出口商品、颜料、电工材料、木材、棉花、薪炭、茶叶、食盐、水产、鸡鸭、猪牛羊、杂粮等22个行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为使国营公司能够控制货源,保证市场供应,计划收购和派购的物资逐步扩大,自由上市商品逐渐减少,市场范围越来越小。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此后,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对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时而肯定,时而否定;时而强调发挥其积极作用,时而要求严加限制,直到关闭。全省专业市场建设几起几落,未能顺利发展。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类市场均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温床,遭受“全面扫荡”,专业(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严重受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逐步落实,商品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萌动发展。1980年,福州市的台江花鸟市场诞生,这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全省第一个专业市场。1981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运而生。当时,农村中专业户和联合体大量涌现,上市商品日益丰富。原来产销见面,零星交换的形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长途贩运政策放宽后,贩运商与日俱增,为减少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就必须从速脱手,批量交易;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迅速发展,也要求批量采购;各市、县在大抓“菜篮子工程”中,普遍建立副食品基地,生产大量副食品。这一切,都为专业批发市场的孕育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福州台江码头的蔬菜批发市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每天晚上12点至次日凌晨为交易时间,许多国营、集体和个体商贩都云集此处进行批量交易。其后,品种逐步扩大,交易高峰时,从南星道至第一码头,从江三路至台江电影院门口,都成为蔬菜、果品批量交易场所。
  乡镇街居企业的异军突起,日用小商品上市量与日倶增,国营商业已难以完全包销,一些乡镇街居企业便四处兜售。起初只在城市繁华闹市的主干道和县城、集镇陆续出现一些零星分散的日用小商品集市。1982年开始,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势利导,积极扶持培育,开辟场所,划行归市。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汉召开全国小商品市场现场会。翌年,全省各地市政府相继发布《开放工业小商品市场的通知》。其中福州市,将鼓楼区的太阳巷、光禄坊、东大路、五福巷、福马路,台江区的金新村、江二路、玉环路,仓山区的太平巷等均辟为工业小商品市场,推出各种扶持措施加以积极培育。当年,福州市小商品贩运商增至1294人,比上年242人增加5倍多,全年成交额达987万元。
  批发市场和工业小商品市场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各类专业市场蓬勃兴起。198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各类专业市场的培育建设。至1985年底,全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已发展到25个、工业小商品市场92个、专业市场43个。其中莆田,仅木材专业市场就有8处,日成交量2480立方米,成交额80.3万元。霞浦县的水果、蔬菜、猪苗和木材等专业市场的成交额占全县集市交易额的50%。
  此后,工业小商品、服装、木材、家具、水产、粮食等专业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1986年底,全省已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163处,其中晋江县石狮服装市场成为辐射全国的专业市场,年成交额达1亿多元,拥有服装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个体户2860家(户)。龙岩地区工业品市场,年成交额达1024万元,比上年增长87.12%,上市品种和数量均比上年增多,进入市场的商贩除当地经营者外,还有来自江浙及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
  1987年,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向高标准、高档次、大规模方向发展。晋江县的石狮兴建了一座五层楼服装市场,面积1万平方米,成为闻名全国的服装批发中心。古田县形成名闻全国的食用菌专业市场,仅银耳一项年销量就高达4000多吨。龙溪县角美建成闽南金三角最大的家禽专业市场,日上市家禽近万只,经营贩运户达769人,销售到闽西、闽南和广东潮汕等地。同安县马巷蔬菜批发市场,占地面积10941平方米,年成交各类蔬菜55596吨,不仅成为邻近县市供应中心,而且南菜北调远销北京等各大城市,同时也成了引导当地蔬菜生产的重要集散地。辐射面广、知名度高的南安官桥粮食市场集资430多万元,建设了一条有102个店面的粮食专业街,形成相对集中的粮食交易场所,俗称“粮行米市”,经营户250多家,高峰期日#吐粮食达700多吨。晋江建成华洲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吸引台湾、韩国以及广东等地中外客商前来参与交易。
  在各种消费品专业(批发)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全省各地陆续出现一批涉及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等领域的专业市场。如福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福州技术市场、厦港劳务市场以及全省各地均有出现的钢材、木材、石油等规模大小不等的专业市场。当时政策导向还不太明朗,此类市场的孕育成长未能形成大气候。从1988年开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有关加强汽车、钢材、房地产、技术、信息、企业拍卖、资金等专业市场的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促进此类市场有序发展。据统计,1985~1990年,全省已建成钢材市场10个、机动车辆市场9个、木材市场27个、劳动力市场89个、资金市场35个、技术市场7个、房地产交易市场35个。
  进入90年代,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新突破。1990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把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发展规划、解决场地、组织贩运队伍、加强领导等方面入手,促进专业(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至年底,全省已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239个,其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65个,工业小商品批发市场8个,其他各类专业批发市场166个,总成交额达16.18亿元,比上年增长6%。其中漳州市各类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达1.59亿元,比上年增长49.86%。
  1991年元月19日,古田食用菌专业市场建成开业,占地面积6636平方米,建筑面积8200平方米,中央设有两层1700平方米直接交易场所,产品、设备、原材料、机械、技术、信息等行业配套齐全,日上场人数5000人,日交易量数百吨,交易额超百万元,成为全国十大专业(批发)市场之一。4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抓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通知》,福州扩建水产、水果、蔬菜和粮食4个专业(批发)市场。福清发展龙田山前村禽畜市场、石竹山旅游市场,长乐兴建湖南木材市场,连江建成至山竹木炭市场,罗源兴建水果批发市场。至12月底,全省已建成专业(批发)市场361个,成交额比上年增长39.16%。
  1992年,贯彻中共中央2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决定》,加快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培育建设步伐。福州、漳州、莆田、三明、泉州、宁德、南平、厦门均投巨资兴建各具特色的专业(批发)市场。漳州投资10018万元,征地32.93万平方米,统一兴建龙海花果蔬菜等16个专业(批发)市场。是年底,全省各类专业批发市场有349个。其中工业品专业市场130个,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172个,废旧品市场13个,其他专业市场34个。
  1993年,专业(批发)市场增加到366个,1994年,总数增至380个。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召开1993年全国百强集贸市场新闻发布会,在全国最大的50个农副产品市场排名中,福建省福州市粮食市场年成交额7.61亿元,被列为第6位,福州台江农贸市场年成交额5.6亿元,被列为第11位。
  1995年,专业(批发)市场培育建设工作注重结构调整,完善市场体系。至年底,全省各类专业批发市场有311个,其中工业品专业市场100个、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159个,其他专业市场52个。福州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已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市场区,占地面积达10.83公顷,已投入使用的有钢材、建材、水泥、机动车等专业(批发)市场。
  第二节 集贸市场管理
  一、唐至清代
  唐、宋时期,福建的主要县城和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均设有巡栏或巡检以管理市场。如福安富津溪市的巡栏,邵武拿口墟的巡检司,福鼎秦屿市、潋城市的巡检司,宁德八都牛渡头的巡检司等。有的地方还派遣县丞驻守管理,龙溪县的华崶市、上杭县的峰市、邵武县的旧市街等,均有县丞驻守管理。但对农村墟集,官府的行政管理就不如县城严格,着重征收商税。商税也主要是征收较大宗的贩运商品,即“为利大量多者而设”,零担小额售卖一般不征税。
  元代,因社会不太安宁,基本上没有管理,特别是农村,大部分墟集不设管理职官,也不征收商税。
  明代,恢复墟场集市管理,但主要对象是县城和集镇市场,“乡市无税”。清乾隆《宁德县志•街市》载:飞泉津、北门津、峬村津、霍童津、琼溪津都是“镇集辐辏之处”,“宋吋每津设官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后来仅剩下5名巡栏编制,工食银数额仅18两银子,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因此,清嘉庆《同安县志•都图》有云:“商贾交易,市廛之利,官无与焉。”龙溪县的石码镇,“为诸商货船之所往来”,是个繁华的市镇,原先也没有征管职官,至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当事者以兵食不给”为由,才“量榷其货税”(清光绪增修《漳州府志•赋役》)。
  明代后期,为强化征管力度,推行“过”、“坐”之法,即货物到店发卖时课之以税,后称“落地税”,当时习惯在市集、乡镇征课。
  明代还出现所谓“牙行”、“牙户”,即“民间货物交易,评定价格,代为付者谓之牙户;凡愿充者具结呈县,详请布政司核准结帖,认额输税,谓之牙税”(民国版《福建通志•赋税》)。明初,官府对这类牙行、牙户采取严禁政策,“令天下府、州、县、镇、店所在,不许有官牙、私牙”(《大明会典•户部•明太祖洪武二年条令》)。商人只要缴纳货物税,不必再经牙行之手。但是,随着明代市场贸易日益兴盛,利之所驱,难以扼抑,不仅“私牙”禁而不止,地方官府也设立“官牙”。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由“官牙”取代“巡栏”职责的现象。清光绪《福安县志•疆域•街市》载:福安富溪市,“明设巡检,复改设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这样一来,牙人就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官府一方面利用牙行、牙户作为课税工具(主要征收牛、驴以及茶、盐、酒等大宗交易),另一方面加强控制,取缔私牙,限定官牙额数。明嘉靖二年(1523年)所定(市易诸法》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因此,总的来说,明代牙行、牙户在市场征管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牙税亦不太多,地方官府并不重视,即便在较大市场,所设官牙也是罢、复无定。罗源县“邑向无牙税,自明嘉靖五年,邑民黄司聪等首输银四十五两。万历五年革罢之,七年议复,以充兵饷;十二年复罢”(清道光《罗源县志•田赋》)。可见当时对牙行、牙人的征管作用时而肯定利用,时而否定限制,始终不太确定。
  除官府直接设官管理和利用民间牙人管理外,明代还出现乡族势力干预管理现象。这是福建农村市场管理体制又一个重要方面。顺昌县的禾口墟,实际是归张氏一族所有的“族墟”。张氏宗族第四代幼子“乐耕只(织)”,于宋淳熙年间用钞九贯买了一片荒地,其后代于明万历年间利用这块私地开墟市,营建“屋宇店房”,墟市上有固定商店,也有行商歇宿的客房;还有街道之设、篷厂之建,作为肩挑小贩和附近农民摆摊搁担的处所。蓬厂和店街都要收租,数额相当可观。另外还有戏台、茶亭、油琪等设备。“举市周围,寸土悉属”张氏所有,还曾因“争墟界”而与人“构讼”。
  类似禾口墟这种乡族势力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并非罕见,上杭、龙岩、诏安等地也都出现私家管理墟市的情况。
  墟市管理之归属公家抑或私家,主要是看墟市贸易场所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在墟场因借用场所进行买卖,常有国家或者私人征收场地税费的情况。如由宗族向政府买下地皮,或由个别富户置办地皮,则免纳地税。龙溪县二十五都的华崶市,“俗名茶硔,旧有税,岁入五百余镪。里人吕式及子爆,捐赀置地,免其税”(清乾隆《龙溪县志》卷一•街市)。
  清代,福建墟场集市的管理大体因袭明代政策,但具体做法亦有变化、发展。“过”、“坐”法,即落地税,明代习惯上是在市集乡镇征课。至清代,由于胥吏苛索,决定只许在府、州、县城内人烟辏集、贸易众多之处才可以照旧征收落地税,取缔额外苛索及重复征收。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曾“谕采捕鱼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清朝通典》卷八•食货八)。由于一般墟市贸易大量的仍是“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所以法定商税无几。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闻各省地方,于关税、杂税外,更有落地税之名。凡耰锄、箕帚、薪炭、鱼虾、蔬果之属,其直无几,必察明上税,方许交易”,于是重中“著各省,凡乡村、镇落落地税,全行禁止”(同上)。“乡村镇落”的大部分农村市场一般都免缴落地税。永定县一些较大的“村落墟市”如炉下霸、坎市、丰稔寺等,都有“潮州盐米”经过,仍被列为“邑人贩易米盐,凌杂不堪克饷者”(清乾隆《永定县志》卷一•疆界•村落墟市)。因此,农村集市在清代官府一般管得不多,“墟集之利不归官”(清康熙《平和县志•疆域•街市》),主要被牙人、豪绅及乡族势力所控制。
  随着牙行、牙户日益增多,在市场中的管理作用,也更显突出。《清朝通典•食货》云:雍正十一年(1733年),“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省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清康熙年间(1663~1722年),黄六鸿《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卯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可见此时的牙户,官府已明确赋以墟市管理之责。清康熙、乾隆后,墟市数量及商品贸易额剧增,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豪绅、地霸为搜取暴利,导致官牙、私牙充斥。清康熙《诏安县志•市集》载:明末清初,“上无征求之苛政,下鲜狙狯之浇风”。可是,到康乾之后,“上下交敛,水滨官有新榷,山市地多暗征。”牙人日益增多,其弊端逐渐暴露。《清朝通典•食货》载:牙户“有加增,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无藉牙行者,今概给牙帖抽利息。是多一牙户,即商民多一苦累。况牙帖纳税每岁无多,徒滋繁扰……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如此则贸易小民可永免牙户苛索之弊。”然而,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官吏营私舞弊,官私牙苛索,仍有增无已。漳平的‘市肆如桂林、华口、溪南、象湖、新桥、安仁等处,旧有墟阜饷馆,皆缘巨侩假借稽查私盐之名,阴行垄断罔利之实”(康熙《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市肆,道光《漳平县志》卷一•舆地•各乡市肆)。漳州地区“地棍包揽牙行,夺商贾之利,使物价腾涌,民受其累”(清光绪增修版《漳州府志》卷三十八•民风,乾隆志卷五)。
  因此,封建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福建集贸市场的管理,基本上由官府、牙人及乡族势力构成。官府对县城及一些较大的墟集市镇控制较紧,管得较严;农村集市放得比较松,主要由牙人和乡族势力控制。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福建商贩多处在分散经营状态,市场管理被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当时,省会福州“市摊丛杂”,摊点乱摆,秩序混乱,既妨碍交通,也影响市容。而且“霉烂屑物,陈列通衢”,影响城区卫生,尤其是各种鱼肉摊点,“气味秽浊”,污染空气,盛夏酷暑,尤为严重。有的部门提议:“城台各街市中如旷废庙宇及空闲场地所在多有,若令前项贩卖鱼鲜生肉各铺户就其营业地段内,择场所是为迁移,将临街排列摊柜悉行禁止,则衢路清洁,浊气不生,市政、卫生均有裨益。”为此,福建地方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起,对城区各市摊进行登记发照,并由省警察厅于5月20日发布管理规定:无论何项市摊,均由警察查明后颁布证明,无照者一概不准摆摊上市;执照应誊载摊东姓名住址、市摊种类、设摊处所、占地面积等;执照均应用木板悬挂于摊上,以便随时稽查;领照市摊如有接受他人,移转他处,变更性质和托人代理等,必须及时呈报警察厅查明办理手歇业应将执照缴销,因故停业至一个月以上者,执照无效;此后开设新摊,均须开明排列处所,呈请警察厅勘明,确与交通无碍,方可给予执照。这些规定发布后,警察厅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分赴各市摊地段,逐一丈量,现场核实,符合规定要求者发给执照,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者取缔;对于新申请营业的店铺,规定“所有新设柜台,应与该房屋最前端拉平,不许稍有逾越”,否则强行拆除。
  同年7月,省警察厅发布《饮食物管理规则》,规定凡病死禽兽、腐败鱼类及溃烂之瓜果蔬菜,均不准贩卖;盛贮及盖护饮食物之器具,不得悬挂檐前或陈列门外,废弃赃物用竹筐或木桶贮存,运往僻静沟渠或警署、官署指定处所倾倒,不得抛掷街心或堆积门首;饮食器皿须用清水洗涤,不得用不洁之抹布抹拭。针对营业商夏季赤膊交易等“有伤风化”的行为,省会警察厅发布第147号告示,明令禁止,规定“如遇天气炎热,至少亦须备一背身,勿得故违。”为了推进市摊整顿,警察厅曾“传谕嘉奖”福州市西门等地段工作出色的有关人员。
  进入30年代,各市、县相继出台一些“市场管理规则”。其中民国24年(1935年)10月,省政府批复厦门市公安局呈送的《管理市场规则》共分34条,对市场摊店的排列编号、允许上市物品的种类、严禁入市的货物、直接饮食之物品的卫生保鲜、污水废弃物之处理、营业人员健康条件的限制、度量衡器具的使用、摊店的租赁方式、警务人员的管理职责、违规者的处罚等,均作详尽具体的规定,基本体现30年代福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面。
  40年代,除省政府统一规定外,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规则”。其中《宁德县菜市场管理规则》很有代表性,共有23条,对菜市场内交易秩序、清洁卫生、摊位分类、租金收缴、食品卫生标准、营业者健康条件、违规者处罚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由于政局动荡,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条例及具体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未能照章执行。福州、厦门、宁德等地的市摊虽有明文规定,但卫生问题始终难以根本解决。价格问题、收费标准问题也有明文规定,但实际情况却完全不同,始终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特别是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物价日益暴涨,正常交易无法开展,投机倒把猖獗,市场完全失控,管理规则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文。
  三、苏维埃政权时期
  闽西革命根据地创立初期,由于“左”倾盲动主义干扰,闽西城乡集贸市场发展不起来,日用品无处可买可卖,群众生活极为困难。
  民国17年(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决议案中批判了左倾盲动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提出苏区要注意“保存商业的货物交易,战胜均产主义的倾向(如均分小商人、小手工业等财产)。”据此,闽西各区、乡逐步恢复建立墟场。长汀有四都、楼子坝、溪后和谢坊4个墟场;永定有坝市、抚溪、湖雷、九墟排、岐岭、金丰等;上杭有卢丰、丰稔、官庄、古田、白沙、才溪、旧县、通贤、回龙;龙岩有雁石、龙门、大池、小池;连城有芷溪、新泉、庙前等。当年底,各区、乡政府在恢复开辟墟场的同时,还组织建立赤白贸易线,输入根据地所缺乏的必需品,如食盐、布匹、西药等,输出根据地盛产的竹木、油茶等,以丰富集贸市场。
  民国18年(1929年),中央苏区以保护商人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全面纠正“左”倾盲动主义政策,根据《政治决议案》制订新的工商管理政策:“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对大小商店采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对反动商人……压迫商人利害而为一般所深恶、没收后可以得到多数商人同情的,在宣传工作做好后才没收。”同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召开,进一步制定出更具体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实施后,闽西各区、乡集贸市场十分活跃,成为土特产纸、烟、米、笋干等的集散地和日用品中转站。龙岩的龙门墟有商店70余家,适中墟有80多家,最少的也有5~6家,墟场之间远的相距15~20千米,近的1.5~2.5千米。为便于农民出售自己经的农产品和购买生活必需品,将墟期由10日一墟改为5日一墟,每墟贸易额从数百元增至数千元,赶墟人数多者千余人,少者400~500人,贸易货物有猪、牛、鸡、鸭、布匹、谷子、豆子、农具等。但随着出现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影响集贸市场健康发展。尤其是龙岩、大池,米价每元4斗多,而龙门1.5斗、古田2斗多、虎冈3斗多、北三和北四区2斗;肉价各地多系每小洋5两;禽蛋等也都跌价。而盐、糖、煤油等价格涨得飞快。这样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相差越来越大,严重影响集贸市场的正常交易。上杭对农产品米、肉、禽、蛋等定了价,结果群众深感买卖不便,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更趋严重。11月,中共闽西特委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由县政府开办农民银行,区政府设立借贷所,办理低息贷款。向贫苦农民提供借贷,使农民不致吿贷无门而贱卖粮食;由县、区政府筹集基金,在市场上高价收买粮食,或向确实急需零用钱的农民买米储藏起来,或运往粮食缺少和米价高的地方发粜,以调节市场米价。重要商品如盐、煤油、糖等,采取限制最高价格措施,维持集贸市场正常交易。
  民国19年(1930年),李立三冒险主义开始在中共中央占据主导地位,强调“不只是要没收帝国主义的银行、企业、工厂,使民主革命彻底,而且要没收中国资产阶级的工厂、企业、银行,以铲除反革命的武器。”这一错误政策出台后,苏区工业品、食盐、布匹日趋匮乏,大批集贸市场无货闭店。当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出宣言及决议案,要求各级政府切实保护商店,维持自由买卖,政府不再规定物价,不再没收商品。各级政府经常召集商民会议,鼓励商人办货,并为商人解决困难问题。同时颁布《取缔牙人条例》,取消包办制度,牙人只作为帮助买卖的中介入,任买者、卖者自由雇托,双方可面议订约,是否需要牙人说合听其自便;牙人佣钱一律减少抽收,由卖者支付,具体减少幅度由各所在地政府自定,但至少须减半,且牙人须向政府登记,经政府准许后方可开业;舞弊者由政府撤职查办。若当地牙人太少,买卖有争执时,政府可添设牙人,但不宜过多,以能维持买卖为度。此前承包之牙税及执照取消;此后不准再收税款。上杭、永定、龙岩等还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墟场的贸易活动,及时处理墟场上出现的问题。其中永定县明确规定摊税,即每墟生意在10元以内者不收,10元以上者,每月至少收5角,最多不超过3元,但须调查其过去租金和现时生意大小来确定;屠摊例外,每墟收1角即可。各区政府还派出赤卫队员在墟场巡逻,保护墟场交易正常运行。并对外来赶墟群众和商人进行宣传教育,宣传革命道理,宣传中国共产党保护中、小商人的政策,鼓励商人到根据地做生意,从而使闽西根据地集贸市场日见繁荣。
  民国20年(1931年)1月,王明“左”倾错误思想开始萌芽,又给苏区集贸市场的发展投下阴影。4月,闽西工农兵政府在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中及时批判日见抬头的“左”倾错误,即不准外地商人进入根据地市场经商的错误倾向。8月31日,闽西苏维埃发出允许商人自由贸易的通知,对于反动统治区商人的货物,只要不干扰苏维埃政府法律,均可准其自由出入,自由营业。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过去经济工作进行反省。提出搞活苏区与非苏区的贸易流通,确保集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苏区政府于民国21年(1932年)初,发行兑换票,面值分别为50元和100元两种,遇有苏区内所需货物即以兑换票照价购买。上杭、永定、龙岩等地根据苏维埃中央政府关于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粮食等重要商品先后作出相关决议或提案,规范管理措施。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出通知:“死牛肉应卖一毫光洋半斤,如有少卖,即将屠户扣留,严行处罚,并将牛肉没收。”随后,对市场卫生进行整顿,凡小贩与摆摊上的货物应用清洁物件遮盖,以免毒物接触;禁止贩卖死猪、死羊、死鸡、死鸭与过时太久的食物;盛食物器具(油桶、盐桶等)应用盖子遮住,以免细菌侵入。短斤少两者,严行处罚。
  民国22年(1933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纠正王明“左”倾错误。4月28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转发《中华苏维埃各级国民经济部组织纲要》,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于国民经济部之中,对“左”的工商政策进行修正。根据这一精神,闽西各区乡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不法商贩趁反动派对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之机扰乱市场秩序,掺假掺杂,在茶油中掺入桐油,危害百姓健康;哄抬物价,大米价格涨到1斗3~4角,猪肉1千克2.5角,鸡蛋1个0.5角,而食盐则高达1元光洋才购200克,倘若用米换盐,要4斗米才能换上0.5千克盐,真所谓“米用箩挑,盐用纸包”;而且银洋与币洋所买同种货物价格迥异,银洋1元可买0.5千克盐,币洋1元买不到0.25千克。为迅速扭转这一混乱局面,闽西苏维埃政府当年发表《严密侦察奸商掺假掺杂阴谋》的文章,发动各区、乡整顿商品交换所,稳定集市贸易,将剩余产品尽量拿到商品交换万交换,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满足民众需求。至民国23年(1934年)初,又建立几个新墟场,供白区商人前来从事商品交易,增加供应量。上杭、永定、龙岩、长汀等各区乡集贸市场逐渐恢复,日趋红火,呈现出繁荣景象。后因红军战略转移,闽西苏区重新被国民党占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囯成立后
  福建解放初期,出海口被封锁,特务和土匪扰乱,水陆交通受阻,城乡物资交流不畅,货源紧缺,先后出现两次较大的物价飞涨风波。一次是1949年9月初,由于特务造谣,不法商贩乘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金银黑市带头,使粮食和纱布价格上升。军管会及时号召全省人民打击金银投机活动,工人阶级立即起来响应,学校师生也纷纷上街宣传,物价迅速回落。11月初,受上海物价影响,又出现第二次涨价风波,纱布、粮食首先二涨,随后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面直线上升,其中纱、布、粮、油价涨幅高达2倍以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省人民政府一方面由国营贸易公司紧急调运粮食、纱布,增设供应网点,先按市场价格大量抛售,4天后,黑市价格回落30%以上,随之调低价格,无限量出售。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对经营纱布、粮食的批发商进行存货登记,实行全行业议价,违者严加惩处。到月底,市场物价逐渐平稳。
  物价基本稳住后,着手整顿市场交易秩序。12月21日,省会福州颁布《福州市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粮、油、棉商品批发交易均须集中交易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和黑市买卖。又根据福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组织成立整顿摊贩委员会的决议》,对市内摊贩随处摆设问题进行全面整顿。将全市市场分为30处,其中菜市场26处,普通市场4处。在菜市场中,又分成若干类,如鱼肉、蔬菜、油炸等;普通市场中也分成若干类,如苏广、什货、水果、估衣、香烟、花生、糕饼、点心等。并在市区各中心地段指定设摊地点,要求各摊贩登记领牌,固定设摊;还对摊贩进行编组,10摊组成1组,推出正、副组长各1人,对外代表这一组,对内负责管理组内事务,且起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
  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也制定出《福建省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就摊贩的开业申请领照、位置设定、应遵守的事项、肩挑摊贩的流动范围、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新的市场交易秩序逐渐形成。1950年春节,市场物价比较平稳,扭转了历史上春节“红盘”必涨的现象。
  1951年,针对有些行业的经纪人和行商仍有违法欺诈行为,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福建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对行商进行登记管理,限定其经营范围和活动地区,并由工商联合会组织成立行商公会,加强思想教育,惩处投机违法户,取缔挂名户,换发行商证,组织行商参加各地物资交流大会,引导正当经营,为活跃经济搭桥铺路。
  1953年,国民经济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主要农副产品则逐步实行计划收购和派购。自由上市商品逐步减少,市场范围渐渐缩小。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过渡时期五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上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一切商品纳入计划。千家万户所生产的农副产品,全由国营商店、供销社包购包销。管理部门以管死市场为代价,确保国营商店和供销社完成收购任务,结果越包越少、越统越死,市场供应日趋紧张,特别是猪、羊、鸡、鸭、蛋、菜等十分短缺。市民排队购买商品,大市场排队长达1000多人,小市场排队也有200~300人。半夜里,出现居民用石头、椅子、菜篮排队现象。
  同年9月,中共八大会议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下,作为国家市场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精神,福建省人委立即部署开放集贸市场。福州市在原来菜市场上增设农民贸易场所,指定西门、光复、三保、文藻、仓前、洋洽等处设集贸市场。并对集市贸易管理作出相应规定:除国营和合作商业外,允许自产自销的农民和有执照的小商贩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禁止投机套购。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油料一律不得自由交易,但持有完成国家缴售任务证明的,允许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价格不超过统销价;无证明者,按统购价由粮食部门收购。凡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实行逐步管理。先管柑桔、生猪、废牛、羊、黄瓜鱼、草鱼和鲢鱼7种,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证明,按国营零售价出售。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小宗农副产品如鸡、鸭、蛋等允许自产自销。不属于统购和计划收购的物资,根据有利生产原则进行议价。
  集贸市场开放后,根据管活不管死的原则进行管理。积极鼓励小商贩下乡采购,城乡物资交流开始畅通,上市农副产品达200多种,从未出现过的手工业原料竹、藤等也在市场出现,鸡、鸭、蛋数量充裕,很快消除了排队抢购现象。福州市农副产品上市量与1955年相比,瓜子增加10倍,芝麻增加5倍,桂圆干增加11倍,薯粉增加29倍。光泽县开放集贸市场后,10月份,市场上新增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业品40多种(其中水果一类增至15种),鸡鸭、禽蛋、鱼虾、水果等均能满足市场供应。建阳、闽清、龙溪等地,脱销已久的南丰桔子、红糟姜、安溪土麻袋等,此时也在集贸市场出现。
  集贸市场的开放,还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到几个月,农副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有明显增加。小商贩积极性也大大提高,营业额迅速增加,泉州市小商贩经营的品种增加到200余种。各地城镇的饮食业、服务业营业额也随着市场繁荣而上升。国营、合作社的经费作风也有所改善。消费者反映:“自由市场开放,死市变活市。”
  但由于必要的管理尚未跟上,一些统购和计划收购物资也流入市场交易,影响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完成,对集体经济的巩固构成威胁。1957年7月,福州市1个月之中发生粮食违法案件51起,早稻收购任务仅完成70%,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尤其是水果上涨1~2倍。无证经营户和弃农经商人数剧增,部分职工白天在单位上班,晚上到市场经商。
  针对这一新情况,省人委颁布《福建省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立即从3方面入手:一是对小型工商户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以整顿市场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辩论,增强“两条道路斗争”意识;组织工作队,对小商贩与个体手工业者进行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回忆对比,驳斥“合作不如单干”等论调。二是打击投机倒把,清理无证工商户。三是根据1957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严格管理集市,不准一、二类物资进入集市;对三类物资的紧张商品,“全面议价,集中交易,统一分配”;对小商贩发给进货簿,限制进货金额,控制其经济收入,严禁自由贩运。
  这些措施出台后,市场逐渐被管死,一、二类物资部分转入黑市。上市商品从200多种减少到60多种,集市只剩下鸡、鸭、蛋、菜等。一度繁荣的集市贸易又沉寂下去。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所有制上片面强调“一大二公”,追求单一公有制,工农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营、供销合作社统包,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需要什么、供应什么”的大购大销口号,否定商品交换。在农村取消社员自留地,抑制家庭副业生产。城市集贸市场也因此失去存在条件,相继撤消。各菜市场只剩下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两家负责供应。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政治教育,严格市场管理,不准农民经商。
  1959~1960年,国民经济面临重重困难,.市场供应紧张。1959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重申集市贸易存在的必要性。全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农村墟集制度,结合人民公社公休日,定期举办墟市交流会,在墟点的选择上以旧有集镇为主,并根据生产与交通条件开辟新墟场。市场交易以国营商业为主,群众直接调剂为辅。在物资管理上,仍然贯彻一、二类物资统购政策,三类物资中大宗的、关系民生重大的,也由国营商业经营,群众直接调剂部分一般限于地产地销的零星三类小商品。价格管理方面,分别不同商品采取不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一、二类及主要三类物资,由国家规定牌价;一般三类物资,由国家规定幅度价,群众在幅度范围内自由买卖,零星产品只订参考价,由群众参照议价成交。这些措施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农村集贸市场的复苏。
  至1961年,全省恢复和新建集贸市场近千个,其中陆续建立货栈和农民服务部300多个,交易额约占集市总成交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共有商贩(不包括无证商贩)52772人,其中城市31339人,农村21433人;按经济类型分,国营商业的14597人,公私合营的5153人,合作商店的20579人,合作小组的7633人,单干的4810人。此外,从国营商业(包括供销社)退出重新安排的小商贩共12617人;无证商贩达64000人。上市商品的种类,在恢复集市的初期少者只有10余种,多者亦仅40种。随着集市贸易的活跃和繁荣,品种不断增加,一般在100~200种之间。成交额和前年比,一般升7~8倍,有的甚至10多倍,小型集市每集成交额0.1~0.2万元,中型集市每集0.7~0.8万元,大的每天达10余万元。
  1962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提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补充”,明确“活”是目的,“管”是手段,对集市贸易要大胆地放,认真地管。凡三类物资和完成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物资,允许参加集市购销活动。8月以后,国家粮油收购任务完成,开放粮油市场。粮、油商品大量上市,由于粮油集市价格下降,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下降。到年底,平均价格比年初降低47%,牌市价差距从1961年底2.7倍缩小至1962年底的1.5倍。但是在集市日见繁荣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内外勾结、投机倒把猖獗等现象,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危害计划经济。1963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指出城市集市贸易开得太大,给投机商贩以可乘之机,助长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给计划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提出“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二十字方针,要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积极采取措施,逐步代替。二十字核心是代替,实质是取缔大中城市集贸市场。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中央政策导向,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政治、行政、经济三管齐下的管理措施,限制集市贸易。一方面,对城市职工和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提出集市贸易的利用与反利用、限制与反限制的两条道路斗争仍然是激烈而复杂的,必须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投机分子,给投机倒把分子以歼灭性打击。另一方面,严格控制上市商品,凡是国家计划收购的重要物资,如麻、烟、木材、茶叶等一律管死,不留缺口;对完成收购任务的粮油和其他二类物资允许农民凭自产自销证明上市,但只能在指定的货找成交,其他三类物资允许上市,使城市集市缩小为国家不便经营的零星农副产品市场。
  此外,还开展国营经济代替私商工作,提出“把私商占领去的市场阵地夺回来,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的口号。第一步先搞肉食行业,国营食品各零售点增加议价鲜肉,质好价廉,使肉商长途贩运无利可图,很快被排挤。第二步于1963年4月对无证熟食业私商展开面对面的经济斗争,由国营饮食店、供销社、饮食合作店,在交通要道、码头、车站等凡有熟食私商经营地方,设立固定和流动的饮食摊点,有鱼丸、鸭面、大饼、清汤面、扁肉、豆浆等,有的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地轮流值班营业,做到品种比私商多,价格比私商低,服务态度比私商好,所需货源由国家重点保证。经过斗争,私营熟食业90%左右被国营商业代替,
  通过政治、行政、经济的手段,集市贸易成交量逐年缩小,1963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仅3.98亿元。福州市1963年集市成交额390万元,比1962年1350多万元减少71%,按商品计算占社会商品零售额0.91%(1962年为2.2%)。196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集市贸易额不得超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7%,福州市执行的结果,当年集市交易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59%。1964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2.37亿元,比1963年减少4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企业、包产到户)、“四大自由”(土地买卖自由、雇工自由、放债自由、贸易自由),自由市场首当其冲。城乡集市贸易被认为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推行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产物”。理论上批判,行动上取缔。1967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瘫痪。在动乱期间,各地大队、生产队等集体单位和农民以及贩运商等蜂拥进城出售农副产品。福州台江集贸市场每天进场人数达2万多人次,成交金额有4万元左右。。1968年3月,军事管制委员会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成立,强调市场管理“以阶级斗争为纲”,制定大规模打击投机倒把行动方案,动用警备部队、工农纠察队等大批人马,严厉打击投机倒把。与此同时采取“扫马路”的办法,轰散集市。1972年10月2日,各县市革委会公布《通告》,坚决取缔市区自由市场。
  1975年,福建省革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指出少数地方采取“扫马路”办法,搞突击围歼,对市场上所有物资不分对象、数量,见到就抓,抓到就没收,不讲道理,不开单据,把•般违章上升为阶级斗争。这种做法绝大多数打到群众头上,群众意见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从此,“扫马路”等错误做法有所收敛。
  同年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就《福建省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报省革委会颁布实行。该《办法》提出:“在我国还存在两种所有制,实行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农村还保存着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情况下,集市贸易是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的必要补充。但是,集市贸易有它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冲击计划市场,滋长资本主义倾向的消极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适当利用,加强限制,使它成为国合商业的补充。在相当时期内,随着国营商业和人民公社经济的不断发展,方可逐步代替,最终消灭。”“要区分集市贸易与自由市场的界限,坚决取缔自由市场。”该《办法》规定:“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对象,主要是当地社员和居民群众。允许他们出售自己经生产的国家准许上市的商品,购买自己经需要的商品,进行社员、居民群众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余缺调剂,不许倒手转卖、长途贩运、弃农经商。”“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上市品种主要是不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三类物资。”“集市的交易价格,本着有利于多种经济发展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加强限制管理,对一些主要品种,要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评议,挂牌标价”,“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交易所或服身部,交易所或服务部可以按照有服务有收费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贫下中农代表,社队干部、民兵、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专职市管人员共同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公社党委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主任。”
  该《办法》颁布实施后,集市贸易逐渐复苏。莆田涵江镇,个体无证商贩、地下经纪人、弃农经商者多达1550余人,比有证个体商贩1%人多约8倍。至1975年底,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已有3.95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8.12亿元的14%,分别比1965年增加1倍和4个百分点。
  1976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市场管理中乱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等现象,会同省财政局共同下发《关于市场收费和经费管理的联合通知》,就收费项目和收支管理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
  “文化大革命”结朿后,全国的政治、经济都转入新的历史时期。福建省的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也逐步放宽政策。1978年11月,福州和厦门率先开放农副产品市场29个(福州20个、厦门9个),允许邻县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凭证明在指定地点上市出售,每月平均成交额达120万元。福州市还撤销12个检查站,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福厦两市的这一举动,在全省引起很大震动。同年1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福州市撤销检查站、开放集市贸易、大力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的消息。
  在逐步开放农贸市场过程中,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在每个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派出所、商业、粮食、供销、水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大的农贸市场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专职市管干部,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
  1979年,根据开放部分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下发《关于当前工作的几点意见》。重申开放城乡集市贸易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集市的整顿管理,建立、健全群众管理市场组织,根据群众需要规定墟期和建立工矿区市场,并要求领导深入调查,抓好典型,管好市场。
  1980年8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沈阳召开全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农副产品市场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进一步放宽集贸市场管理政策。允许三类工业小商品及废旧货物进入集市,允许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到集市采购,允许小商贩进入市场,允许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情况下,从事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地区性贩运。
  1981年,城乡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于6月17日发布《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强调对违禁品从严管理外,对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上市和贩运进一步放宽。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二、三类超计划产品、自找原料生产的产品及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允许企业自销;农工商联合企业、国营农林牧渔场,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任务和履行合同后,允许自销本企业产品、加工品和国家指定的一部分商品;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生产的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和合同任务后,允许上市自销产品;允许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社员个人自有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或合同任务后,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都可以上市出售;经生产队同意,在不影响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贩运活动,但不允许私人用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准到农村社队插手采购一、二类农副产品,但可以在集市上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和限于自用又为国家所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当年,全省集市成交额10.2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8.65%。
  1982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进一步活跃,上市商品品种由250种增至400余种;参与贩运活动人数剧增,地处边远内陆山区的永安县,也能吃到鲜活海产品,“活螃蟹爬上高山区”,当年海产品销量达500多吨。全年集市成交额12.06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7.42%。但是,城乡集市贸易也存在一些新问题,还有相当部分商品贸易活跃不起来,特别是肉、禽、蛋、蔬菜等仍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要,外省是“卖难”,福建是“买难”。主要原因是统购派购的商品多,新调整的经济政策不落实,市场价格水平高居全国前列。有些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集贸市场运作规律,不少地方蔬菜一紧张,就采取硬性限价,结果越限越少,越限价格越高。还有的地方“左”的思想影响还未根本消除,对“搞活”心有余悸,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太死,甚至乱扣乱罚,阻碍商品正常流通。
  1983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放宽政策。省政府随即颁发《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和《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以及《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等。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长途贩运;允许农民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汽车从事生产和运输。农副产品派购由35种减少为17种,允许农民完成任务后的粮油出县出省运销。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全面促进城乡集贸市场蓬勃发展。当年全省集市成交额13.46亿元,相当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0.23%。特别是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公布后,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该《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重申“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方针,使集贸市场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集贸市场管理要同整个社会文明建设相适应,不断提高集贸市场文明程度。并专门下发《关于开展集市贸易“服务良好月”,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服务良好月”活动,以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语言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三优一学”(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学雷锋和先进入物)活动为中心;继续治理集市市场脏、乱、差,重点抓“乱”的治理;在“活”和“好”字上用功夫,热心帮助群众解决交易中的困难。
  通过良好服务活动,促进城乡集贸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市都总结出一些好办法好经验。厦门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加强秤具管理;龙溪地区开展市场综合治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福州市打击欺行霸市,整顿市场秩序,维护“三者”(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开拓城乡市场;宁德地区整顿无证商贩,开展“五好”市场评比活动。通过这些典型经验的相互学习借鉴,各地集贸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增强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了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坚持发展农村专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专业户购置运输轮船、汽车等从事商业活动,打破地区封锁,拓展流通范围,使城乡集市贸易呈现少有的好形势。贩运活动遍布全省乃至全国,贩运户从全国各地运来大批省内紧缺商品,丰富了全省城乡集贸市场,成交量上升,当年成交额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十五大类商品成交额中,水果类增长63.43%,肉禽增长25.04%,蔬菜增长15.28%,水产品类增长11.14%。市场供求矛盾趋于缓和,集市价格总水平明显下降。按年平均价计算比上年集市价格下降4.19%,其中城市下降3.74%,农村下降4.26%,扭转了福建省集市价格持续8年攀升的局面。在一些城市中,集市供应已经成为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来源,据泉州市调查,集市供应相当于国营商业供应:鲜蛋为158%,猪羊牛肉为71%,鸡鸭为3177%,水产品为170%,蔬菜为93%。为适应集贸市场迅速发展变化这一新形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原有的管理规定加以调整放宽,下发《关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几条具体规定》,要求进一步把集市贸易管奸搞活。
  1985年,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和价格体制等改革相继出台,促进城乡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此下发《关于当前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强调“管理、疏导与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宣传政策、法规,管好经营;坚决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贩卖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章行为;实行群众监督,组织推广“信得过”摊位活动;开展市场秩序好、环境卫生好、明码标价好、亮证经营好、服务态度好的五好文明市场竞赛评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重视为生产者、经营者和贩运者提供信息,掌握行情,搞好市场预测,尽可能给生产、贩运、经营活动以正确的指导。当年集市成交额为21.18亿元,比上年增长34.82%,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9.7%。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县、市经验基础上,发出《关于继续开展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场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蓬勃开展以“宣传发动好、执行政策好、卫生秩序好、文明服务好、科学管理好”为目标的创建“五好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并评选出县区级“五好”文明市场132个,地市级71个。在各地评选推荐基础上,省局首次命名29个省级文明集贸市场。随着多数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国营公司经营量继续下降,家禽、水产品、鲜蛋、蔬菜集市成交量在社会零售总量中的比重大大上升,出现了群众主要从集市购买副食品的新情况,集市已经从“补充作用”的位置上升,有些商品成为主体,集市价格的涨落越来越牵动广大群众的心。
  1987年,市场管理工作重点转向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3月,在漳州召开“全省市场工作会议”,通过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全面推进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翌年,根据各地管理集贸市场的经验和外省经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城乡集市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并与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以规范化管理促进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深入开展。
  1987~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选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福建省获此称号的有福州市台江码头农副产品市场、福州市晋安市场、闽清县梅城市场、龙海县石码小商品市场、漳州市延通市场、霞浦县关帝庙市场、福安县赛岐市场、仙游县中心市场、沙县城西市场、厦门市霞溪市场、厦门市人和商场等11个市场。还有40个市场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省级文明集贸市场”称号。
  1989年,全省城乡集市贸易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继续发展。特别是集市价格管理,被确定为全年市场管理工作重点,促使主要几大类商品价格涨幅比上年明显回落,实现省政府要求的控制物价指标。5月9~19日,举办“全省市场管理股长培训班”,就如何实现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集市价格管理对策、怎样把市场管理统计工作做得更好等7个专题进行研讨。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关于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增加市场管理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1990年,把整顿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全年发生违章违法案件比上年减少19%,短斤少两比上年减少20%,强买强卖减少40%,哄抬物价减少37%。
  1991年元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作为基本目标与责任内容。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落实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每年逐级签订市场目标管理责任书办法,实行责、权、利、效相结合,下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实行定员管理的意见》,要求五区所辖市场和“一市七县”的城关市场每个管理人员管理摊位数不少于35个,乡镇市场每个管理人员管理摊位数不少于25个,福厦沿线市场做到摊位编号、进场经营证、标价牌、经营者工作服、胸卡、协管员工作服、臂章、市场登记簿等“八统一”。厦门制定《集贸市场管理综合情况表》,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三明市重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抓6个集贸市场上档次、上水平,率先推行“管理者文明管理登记卡”和“经营者文明经商登记卡”,在市场内专门设立创建文明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宣传站,印发宣传材料,出墙报、专栏,出动宣传车宣传,并在埭头市场创办“经营者夜校”。11月,福州市推行“两卡一标定”管理办法,摒弃“违章一处罚一再违章一再处罚”的被动循环管理模式,实行全方位跟踪管理,并制定《十条搞活企业启动商场的意见》。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抓平抑物价,组织国营商业及菜农进场交易。厦门市受台风袭击后,市场价格一度暴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从外地运进蔬菜4431吨。宁德35个集贸市场专设国营商业和合作社摊点257个。永定县重点打击鸡鸭灌沙、牛肉注水等行为。
  1992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2号文件精神,加强市场管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一季度共查处案件7559起,罚没金额17.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0.53%。其中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失准计量器具案件增幅较大。同时,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实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把假冒劣质商品赶出集贸市场”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开展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强调实现市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尤溪、福安分别召开市场管理研讨会,找出差距,比出不足,力求创新,争上水平。莆田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整顿入手,做到领导、人员、制度、市场改造资金四到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文明市场评比分数的比例向平时检查倾斜,平时检查的比分由原来占40%改为50%,増加平时不通知检查次数;取消下达各县、区局创建文明市场数的指标要求,改创建文明市场数额要求为按照标准和实质确认;着重解决市场管理“三个转变”(由注重应付检查转变到平时打基础,由注重文明市场评比分数转到解决问题,由注重文明市场数量转变到抓文明市场质量)。同时,实行“三优”目标责任制(优秀岗位、优秀服务、优秀奖励),把市场管理人员的奖金与争创文明市场挂钩。
  1993年4月8~10日,全省市场工作会议召开,传达全国市场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宏观调控。随后下发《福建省集中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建立的各类型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市场管理的重点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欺行霸市、骗买骗卖和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还利用“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配合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宣传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当众曝光,既震慑违法者,又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
  1994年,针对物价上涨过快过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涨,平抑市场物价等有关通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提高到稳定人心、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实行“批零差率管理”动员大会,对抑制物价上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拨出专款11万元,购买传真机下发各工商所,及时传递价格监控管理信息。莆田市提出把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作为当前中心任务来抓,配合财委、物委发出《猪肉售价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强化明码标价,组织管理人员深入市场,对市场进行监控检查,抓好一物一标,分发标价签,对违反最高限价者,处以500~600元罚款。至年底,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初见成效,瘦猪肉平均价格由每千克22元降至19元。
  1995年初,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市场物价平抑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市)积极实行价格监控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发市场价格行情通讯,报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价格变化情况,并且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莆田、泉州下发大量标价牌(签),做到一货一签,标价醒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物价局联合上报《关于完善差率管理强化执法力度若干措施的请示》,并获得批准,使市场物价平抑工作有章可循,依法管理。全省其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普遍采取措施,把最好的摊位让出来,免收管理费,安排国有商业进场交易,发挥其价格平抑引导作用,全省共安排摊位3028个;积极组织菜农进市场直销,全省设立菜农直销点9673个;广辟货源,引进粮食、食用油、禽肉、水产等65.29万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章违法特别是哄抬价格行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下,至年底,全省集贸市场控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集市价格总水平为117.5%,涨幅比上年回落17.67个百分点,其中城市116.89%,农村118.31%,涨幅分别比上年回落22.2和14.55个百分点。同时涌现出一大批文明市场、文明摊位和文明经营户。全省有国家级文明市场26个,省级文明市场64个。
  第三节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一、木材市场
  福建是中国南方主要木材产区之一。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在《南剑州陈谏议祠堂记》中即有“市材鸠工”的记载。明崇祯年间(1628~1644年),浙江巡抚张延登在其《申请海禁疏》中亦云:“建、延、汀、邵四府,出产杉木,其地木商,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地发卖。”《南平县志)记载:清嘉庆年间(17%~1820年),“南平竹、木、笋、菇之产,甲于七闽”,且“山林之产,岁入不下百余万金”。
  鸦片战争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元年(1908~1912年),英商“祥泰洋行”在闽北沿溪一带采购松木,德商“祥臣洋行”随之而至。民国3年(1914年),欧战爆发,英、德撤侨返国,日商“三井”及“义昌盛”取而代之。民国5~6年间(1916~1917年),福州木商“协利”、“隆泰兴”、“何盛记”等商号(其中还有悬挂洋牌以为护符,或请日本浪人为保镖者),也相继到南平经营木材。销路甚广,北至天津、牛庄、青岛、上海,遍及长江流域各省,并远销香港、日本、菲律宾等地。
  由于砍伐过量,闽江上游木材资源日见减少。民国30年(1941年)5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闽江上游各县禁伐松采杉暂行办法》,规定:闽江上游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沙县、建宁、泰宁、将乐、顺昌、浦城、建瓯、崇安、邵武、建阳、水吉、南平等17县,松杉木只准采伐供给南平及南平上游各县使用,禁止运销福州,禁止期暂定一年(自民国30年4月至民国31年3月止),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之。木材在禁止采运福州期间,所有福州及闽江下游沿海缺乏木材县份需用之材,准福州松杉木业者现存及已采伐续用之木材合计储有足供6个月营业之需要量,如其存运的木材不敷6个月营业需要量,可向建设厅请领特许证,从闽江上游各县采运补足之。补充数量以福州松杉木业者2年(民国28~29年)平均半年之营业额为标准(出口营业额除外)。此办法施行之前,已采伐下运福州之木材、且在民国30年4月内运到者,向福州工商管理局报领放运证,以凭验放;如在4月底不及运到者,须声叙理由呈请建设厅核准展限;在民国35年5月1日以后,非经建设厅准予展限或领有特许证者,一律不准放运。柴薪及制棺柩用之木材,不在此办法限制之列。违反办法规定,私采自伐运往福州者,一经查兑,即将其木材没收拍卖,所得之款以五成解库,五成提充特产改进基金,为修建沿溪木坞之用。
  《暂行办法》出台后,木材销量锐减,市场萧条。抗日战争胜利后略有回升。民国34年(1945年)底,南平樟湖镇上层人士(陈世焕、胡锡长、胡锡潮、高华容等),弃官从商,邀集友好筹资在福州白马桥附近创设“福建南平木行”,简称“建南行”,其货栈设于帮洲水坞,经营南平各地木材生意,达10万立方米,成交额50万银元左右。一直到1949年福建解放,省政府基本上没有出台新的木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营、私商同时并存的管理政策。一方面允许解放前原有私营木材厂商继续经营木材生意;另一方面由省贸易公司在各地设立采购组收购木材,供省内公需民用。1951年,上海、江苏等省市因外来木材停止进购,木材市场供应紧张,木商云集福建。1952年,上海昌明木行与南平贸易公司成立木材联营公司。
  1953年,国民经济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木材管理办法》,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产区、销区)放松的政策。1954年,在对私改造过程中,限制与反限制,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十分激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关、管、罚和教育等不同方式,逐步推进对私改造,稳定木材市场秩序。1955年5月,全面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私营木材厂商停止专业批发业务,私营木商随之消失。此后20余年,木材均由国营林业(森工)部门按计划统一订约收购,统一调拨供应。
  197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及其成品、半成品生产、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严禁以木易物,非法协作,非法贩运。运输木竹及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试行)第32条规定,即“必须有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
  1980年,省内一些主要林区自发组建木材经销公司,专营社队非统配材,经销小方料、箱板材、小规格材(间伐材、直铣柄)等。但不久,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发出《关于坚决实行木材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规格木材、非规格木材、人造板、寿板、板皮、木片、纸浆等的出口贸易,由林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无论产区还是销区,一律关闭木材自由市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亦可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与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木材及其半成品,如需出售,须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不准自行上市。统购统销的木材,按国家规定价格购销;自留材和非规格材,按省物委、林业厅规定加价购销。不准随意加价,不准搞议价购销,不准随便收费。林业部门代购代销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应另立账户,单独核算。代购代销单位允许收2%手续费,把所得实惠归木材生产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于是,各地木材经销公司便划归林业部门,集体性质的也改为全民所有制。
  1985年1月18日,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取消木材统购统销,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经营木材的企业如雨后春笋,木材市场不仅有国营、集体,甚至还有个体、联合体。这就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木材市场提出新课题。5月22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木材市场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明确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原木、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料等,必须货证(林业部门木材销售证和税务机关木材统一发票)同行;铁路运输,凭林业部门发给木材销售证办理承运。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含家具)运输,凭经营单位发票或统一税单,在省内外通行。运木车皮,由省林业厅统一向铁路局申报,指标分配到县,由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检查站按章检查,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卡),一律撤除。木材作为重要生产资料,不准个体营业人员从事批发业务。县(市)设立木材交易场所,开放木材市场,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禁止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外流入人员直接进入林区串户收购。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活动。
  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7]2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护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全面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实行全省重点用材供应指导计划,加强管理,稳定价格,控制出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清理整顿原有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不具备条件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经重新审查批准的,其货源可纳入当地销售计划,由当地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批发供应,或向当地木材市场采购,并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不允许个人从市•倒卖和贩运木材活动。沿海销区用材单位所需木材,由当地木材公司安排供应,如供应有困难的,可持县(市)木材公司证明,到产材县(市)林业部门商购。凡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木材市场,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小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在木材市场出售的木材,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税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的6‰征收市场管理费)。未设置木材市场的县(市),可由林业部门指定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设立木材门市部,供应当地群众和零星生活用材。经过全面清理整顿后,福建木材流通渠道得到理顺,林业采购站与乡镇(村)之间营利分配进一步明确,林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进入90年代,针对长期以来林木私拉偷运、漏税偷税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快林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规范市场行为,1992年2月,颁布《福建省森林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木材市场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任务。福建省木材市场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7月,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市联合创办具有全省调剂交易功能的“福建省木材林产品交易中心”。1995年,龙岩等木材生产地区,针对以往基层采购站重经营轻生产倾向,实行生产与经营分离,基层木材采购站从经营木材转向负责管山、养山、凭证采伐、收购、调运木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按质论价,明码销售。从而根治了木材市场上的“三角债”,保障各种上缴税费和林农利益,使木材市场更具活力,健康发展。
  二、钢材市场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明文规定铁矿归国家专营,钢材属统制物品,由国家控制,必须申领执照后方准运输。然而,政局动荡,政令不畅,这些规定未能严格执行,钢材市场始终未能形成规范的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钢材都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调拨供应,实行严格的统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逐步开放钢材市场。至80年代中期,福建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步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特有作用,积极培育筹建钢材市场。1987年6月16日,福建省钢材市场正式挂牌开业。该钢材市场由福建省物资厅下属的物资贸易中心金属材料业务部(即福建省金属材料公司)和综合业务部2个网点组成。以“改革、开发、联合、服务”为宗旨,吸纳省内外钢铁企业按规定自销的钢材进入市场,动员社会上多余积压的钢材资源进场销售,免费提供服务设施,组织供需双方直接成交;还提供鉴证以及代购、代销、代加工等服务。当年,该市场投放钢材11万吨,优先满足省内16个贫困县,重点生产、基建、技改项目和“三资”企业等需要。
  此后,各地(市)相继成立钢材市场。至1988年10月,已有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福州设立或初步形成各自的钢材市场,成交各种规格钢材18.69万吨,交易额达2.89亿元。这些钢材市场归物资系统主管,其组织结构均为几家钢材经销单位联合办公的“松散型”联合体。为客户提供场地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调剂会、交易会、订货会;开展计划外各种规格型号的钢材交易活动,既有现货和期货,也有批发和零售,还有经销、代销、联销和代运等各种交易形式。
  1989年后,省内钢材市场进一步发展,数量增多,规模扩大。1990年3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钢材市场的设置、市场交易的规则、钢材销售的申报制度、进入市场交易单位的审批、成交货款的结算、投放市场的钢材价格和钢材市场的管理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对进场交易双方的资格和进场交易的物资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检查和经济违法活动的查处。此外,还对钢材交易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对短缺的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和镀锌薄钢板4种钢材实行专营管理。至1990年底,全省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和物资部批准设立的钢材市场已有10个,其中省属1个,9个地市各1个。其中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监督管理的福州市钢材市场,把原钢材市场的经营户中有经营资格的76家和参与临时钢材销售点的55家企业,集中到钢材市场交易,使该市场的年吞吐量增至3万余吨。至此,全省钢材市场基本形成网络。
  1991年,省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山市召开的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市场座谈会精神,注重有形钢材市场的建设及管理。继福州、漳州、龙岩三地市建立有形钢材市场之后,宁德于当年3月也成立有交易场所的钢材市场。南平、莆田两地有形钢材市场组建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增设钢材市场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漳州市建立钢材市场管理组,并配备5名干部派驻市场,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钢材市场管理守则”等。宁德地区也派员进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有90多家经营钢材单位分别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允许42家继续经营钢材业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实行统一发票,审查钢材来源去向,健全凭证运输制度,强化钢材市场管理。龙岩地区针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存在的问题,先后进行2次清理整顿,查处违法违章案件6起,罚款金额19.33万元,理顺钢材流通渠道,解决多头插手经营钢材等问题。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钢材市场现状与问题进行调查,并撰写《我市钢材市场交易逐年下滑、形成有场无市亟需引起重视》的调查报告。福州市针对钢材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撰写《关于福州市钢材市场的情况汇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钢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行。
  1993年,全省各地钢材市场规模档次有所发展和提高。7月,福州马尾港区内建成占地5400平方米,以经营钢材及其他建材为主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该场位于万吨码头边,铁路公路直接进入市场,水陆运输便捷,辐射面广。
  1994年,进一步强化全省钢材市场规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重申钢材交易的具体收费标准:计划内调拨分配的钢材不收费;物资系统销售的计划外钢材和各主管部门供销机构销给本系统及钢材生产企业自销的钢材,按销售额1%~1.5%向销方收取;主管部门供销机构多余调剂销售给系统外和经批准一次性销售的钢材按销售额2%~3%收取;各地市根据当地钢材销售量确定就高或就低标准收取,并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钢材市场的场地租金由提供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当地物价委另行确定收取标准。
  经全面强化钢材市场规范管理,至1995年,福建钢材市场基本形成场内联结成网、市场信息反映灵敏、功能齐全、辐射面广、成交量大、上规模、上档次的钢材交易网络。位于福州市福马路与长乐路交叉口的福州钢材市场还加入全国最大的钢材期货市场信息网“天津北洋钢材信息网”,从而改变了福建钢材流通中由于信息闭塞造成采购、推销人员满天飞,凭老关系、老客户买卖钢材的落后状况。在具体操作上,企业通过委托工商所代理,将自己经的买卖意向录入工商所计算机,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全国各地加入该网的信息终端传递,收到其余终端有关买卖意向应答后,网络系统即按先后次序确认成交。该市场总面积为191亩,经营品种达120多种,全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为41.37万吨和13.96亿元,分别比1994年增长27.61%和33.59%。
  三、废旧货物市场
  民国3年(1914年)2月,为加强废旧货物市场管理,杜绝经营旧货物交易典当的杂排商店(旧货商店)替盗窃分子销赃等现象,福建省警察厅发布《暂行杂排商取缔规则》,其主要条款有:
  凡营杂排商之业者应开明下列各项,取殷实铺保呈报警察厅,经批准后给与执照始得开业:铺东之姓名住址;店铺之坐落;门牌之号数;资本金之额数;开市之日期。
  凡犯下列各项者不得为杂排商营业:曾犯徒罪以上之刑者;曾犯三次停业及歇业之处分者;有精神病者;未成年者。
  杂排商系属买卖性质,凡以大小物品请求质押者,须拒绝之。
  收买物品时,如不知其人确实姓名住址,须令寻觅妥保方得收受。
  无论何种物品倘系赃物均不得收买。
  凡坛庙祭器等用物品及神袍、军衣、枪刀、子弹、电线、铁轨暨一切暗存凶器之棒杖、伞具及其他官物、禁物,均不得收买。倘遇持此等物求售者,宜即刻报知警察署或站岗巡警;如购卖典铺欺瞒赃物中有以上所指之公物、官物、禁物者,亦应即时退货,不得收买以杜矇混。
  不论买卖交换及寄售物品,须将物件种类、价值、件数及姓名、住址,按日登记账簿。凡盗赃物经警察厅署抄录失单传知各铺后,遇有货物与失单内相类者,宜将货物扣留,呈送该管警署核办。
  杂排商营业时间限定自日出起至日入止,夜间不得买卖。
  凡收买物件,须经过十五日以后方得售卖。
  凡旧衣店、铜锡铁店有就店收卖货物者,亦应一体遵守本规则之规定,不得违背。
  违背以上各条者,分别情节轻重罚办或勒令停业及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废旧货物回收由供销社独家经营,但市场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54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门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废旧货物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改革开放后,废旧货物市场逐渐放开,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增多。
  198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联合通知》,指出废旧物资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大力回收废旧物资是整个国民经济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然而,回收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却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多头收购情况较为突出,有些工厂企业、生产队和个人自行购销,抬价争购,转手倒卖紧缺物资;有的甚至盗卖废旧金属材料,严重影响国家废旧物资收购和利用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务院[1978]16号和闽革[78]37号等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和分配由供销社统一管理。凡工矿、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的所有废旧物资由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收购或由供销社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购。收购的店、点、担均按照特种行业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县(市)公安局印章后方准经营,在规定范围内按国家政策、价格进行收购。而且要服从市场管理,不准哄抬价格,转手倒卖,为外地外省代购。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银行不予开户,税务部门不给发票。城镇街道代购店、农村双代(代购代销)店只能代购,不得自营。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经省计委批准,由省供销社统管的废旧有色金属(指废铜、杂铝、杂铅、杂锌、杂锡、镍及其边角下料、刨花、屑、沫、灰渣、旧器皿等)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分配、调拨。各个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下料和属于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应专人管理,防止散失,这类物资除本企业自己经利用外,对于用不上或利用有余的,由各企事业单位交售给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对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按国务院[1980]57号文件规定由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区划片确定,严格凭户口簿或工作证及居委会、生产大队的证明登记收购。其他单位(包括社队和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违反者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购物资外,还要追究收购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收购中发现可疑物资,应暂予扣留,不付货款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威胁等手段强制收购人员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旧有色金属。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出售,做好收购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止收购。要经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请示报告,与运输、税务、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收购工作。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严密防患,堵塞漏洞,不得窝赃、销赃、徇私舞弊。发现可疑,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随着改革开放步步深入,市场意识日益增强,废旧货物市场迅速发展,且逐步趋于专业化。至1986年,全省已形成6个规模较大的废旧物资专业市场,当年成交额达189.26万元。其中旧机动车辆市场4个,年成交额169.58万元。
  废旧货物市场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增多,特别是国家放宽政策后,废旧货物市场中个体收购户数量大大增加,给废旧货物市场带来一些新问题。有些收购户收购赃物;有的勾结犯罪分子共同作案,诱发盗窃活动;有些乡镇企业非法抬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甚至收购赃物为原料;一些工厂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废旧金属,或把废旧金属串换其他物资,倒买倒卖,给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鉴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厅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废旧物资的行业,必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后,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通知下达前已持有营业执照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办上述手续,方可继续营业。无照经营者,一律取缔。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原则上以就地经营为主。需要跨县跨市的,应征得前往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凭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营业。废金属业务由物资、供销两家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个体收购户可以收购居民生活性废金属,但必须集中交售给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不得倒卖或自行处理。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除批准计划列入自用外,必须按省计委下达的废金属上交计划全部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凡擅自截留、违章经营、倒卖废金属者,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给予严肃处理。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非生活性废金属,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收购单位凭证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不予收购。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除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非生活性废金属,违者由公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以废金属为原材料的工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指定的渠道购买原料,不得自行收购废金属。凡违章收购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经教育不改或收购赃物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外运废金属,必须办理有关证明。调运出省的,应严格执行省府[1985]综494号通知,须经省供销或物资部门签证,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检查站不予放行。废金属收购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抬价和压价,违者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90年代,随着国家政策放宽,废旧货物市场品种日益增多,特别是废旧汽车交易量增幅最大。1991年,国务院物资部和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强化注册登记手段,严格审查回收报废汽车单位的经营资格。并查处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段,规定任何废旧货物包括工业品及废旧汽车等均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非法倒卖,从中渔利。至当年底,全省城乡废旧货物市场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1.3亿元,其中废旧汽车回收或成交48859辆,金额18.3亿元。1995年第一季度统计废旧工业品成交额2.9亿元,其中旧机动车成交金额2.7亿元。
  四、汽车市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建设步伐加快,汽车需求量与日俱增。福建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种汽车投放市场。1984~1985年,进口汽车达15198辆(不含外商、华侨捐赠)。除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外,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也都竞相介入汽车交易,客观上促进了福建汽车交易市场蓬勃发展,缓解供需矛盾。但由于相应的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加之汽车进口势头过猛,出现大量积压待销状况。1986年2月18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处理我省积压待销进口汽车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由汽车贸易中心代销,理顺流通渠道。
  1988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公司福建分公司经销航空部所属单位自产汽车。
  同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资厅、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强调汽车属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其经销业务只限于以下经营单位:1.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以及省、地(市)物资部门所属的综合性物资贸易中心、机电设备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经省物资部门批准设立的代购、代销点;2.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属的福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及其设立在各地(市)的分公司;3.经省政府批准一次性经营汽车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的开业,必须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准从事汽车的专营经销业务。汽车生产企业、军工企业生产转入民用市场允许自销的汽车,可以进入汽车贸易中心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设点交易,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社会自用汽车允许进入各地(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设立的旧汽车交易市场自由让售,并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为搞活汽车交易,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经政府批准应联合设立或指定旧汽车(含其他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便社会让售车辆进场交易,办理交易手续。各类汽车交易市场积极为生产企业自销汽车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汽车贸易中心和销售服务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但期货交易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指导经营,办理交易手续,开展多种服务。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所有汽车成交(包括旧汽车成交)其发货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方能办理立户、过户和领照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汽车,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一律不予立户、过户和发放牌照。其他手续仍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办理,未经验证销售的出省汽车一律查扣,责令补办验证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省企业经销的汽车或进入省属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的汽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并负责验证盖章;地(市)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在各地<市》的分支机关)经销的汽车或进入地(市)属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的汽车,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并负责验证盖章。有条件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派员进驻交易市场办理验证盖章。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福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章可循。是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公安、物资部门以及汽车经营单位的配合支持下,积极开展汽车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对成交汽车实行验证盖章。通过验证盖章等管理办法,制止场外交易,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走私和拼装车辆以及利用汽车倒卖牟利等非法活动。
  随着汽车交易逐步开放,国家在整个汽车市场管理中,除一般性政策规定外,对几种特殊类型的汽车作了专门规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小轿车实行统一经营销售管理。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小轿车经营单位,全省当时只有福建省汽车贸易公司和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两家准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小轿车销售业务应在“经营范围”中单列,没有明确列上“小轿车销售”的执照,一律不准经营小轿车。而且,经营单位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还规定销售对象必须是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或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发放小轿车牌证。
  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也采取相应措施,严禁报废车辆进入交易市场。已成交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后交指定回收单位收购,责令卖方赔偿买方损失。未列报废期的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不合格者应将其号牌和行车执照收回暂存,待其修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发还。
  此外,对进口汽车也实行特殊管理。从广东、福建两省运出的进口汽车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汽车只限接受单位自用,不准过户转让或转卖。
  经全面监督管理,福建汽车交易市场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至1990年底,全省各类汽车交易市场已成交车辆41404辆,总成交额13.41亿元。在全省各类汽车交易市场中,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增至13家。
  1991年,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同意,对成交的汽车(包括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在验证盖章时,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为:计划分配调拨使用的汽车以及经省控办出具证明属无偿调拨的汽车不收费;其他新车(包括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交易按销售额向购销双方各收取0.1%的管理费;旧车交易按照国务院颁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收取销方1%的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费、用具、用品、交通工具的配备维修,查处案件以及雇请临时人员工资待遇费用开支,以收抵支。
  同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汽车盗窃就地或异地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走私汽车违法活动有所抬头,个别汽车经营单位为盗窃、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提供票据帮助销赃等突出问题,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进行小轿车经营活动;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汽车经营资格等处理。对购销盗窃、走私车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没收销售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属于盗窃的汽车及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严禁盗窃的汽车、走私汽车、报废汽车上市交易。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部门检查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须在汽车成交地进行,不允许预先在发票上盖章,已经预先盖章的发票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章。未验证盖章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牌证,不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对与盗窃分子合谋销赃或倒卖汽车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当场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汽车市场管理人员工作水平。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29~30日,举办9县机动车辆验证经办人员培训班,学习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汽车验证盖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汽车验证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厦门市制订出《厦门市机动车交易验证盖章规范》,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户。
  1993年4月,全省市场工作会议讨论《福建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强调把参与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摆在重要地位,及时解决汽车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结以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上的不足,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汽车市场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经营单位资格审查,严格验证盖章程序,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等活动,促进汽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当年,全省机动车成交景28422辆,成交额11.07亿元。
  1995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市积极拓宽验证范围,转发并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各地严格审查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完善小轿车经营申请审批程序,搞好全省汽车市场有关情况调查,参与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当年,查处违章违法交易汽车258辆、摩托车1651辆。
  五、石油市场
  石油作为重要生产资料,一向由国家统一调拨和统制管理。
  20世纪50年代,中国石油公司福建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国石油公司福建分公司油料销售暂行办法》,规定省内之私营直接用户第一次购油时,须持有本单位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同业公会的证明,并提出每月需要量,经研究后给予供应;公营企业及机关等购油亦须持本单位证明方可研究供应;省外之公私企业前来采购者,均须持有当地石油公司之介绍函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证明方可研究供应;当地油商购油(暂不包括煤油),必须先取得同业公会证明保证按石油公司之零售牌价在当地零售,并提供销售对象、要货计划及遵守福建公司规定者,可酌情供应之。车用汽油、1号进口柴油、国产60号机油、苏联锭子油、航空机油、苏联及英美变压器油、除柏油外之各种煤焦副产品及沥青等仅供应直接用户。3号、4号国产柴油及苏联重柴油,每户每月各号柴油总购量不得超过350千克。工业用汽油,每户每月购进量不得超过150千克,每次购买量不得超过50千克。经营石油公司油品之私营商户应遵守销售价格,按石油公司规定之零售牌价执行,并保证售予直接用户;经销油品之品名、规格及单价等均须全部标出,便利用户选购。经销油品不得更改名称、掺杂、提炼或有其他假冒行为,所用之发票应将品名规格单价及销售对象全部填列;每月终,私营商户应将经销福建分公司油品之进、销、存实绩及销货对象等列表送福建分公司备查;公司认为必要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检查经销商户之发票账簿及了解销售情况等。私营商户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公司停止供油或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处罚。凡直接用户向福建分公司所购之油料,如因生产变更须将油料出售时,应向公司办理退货手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任意转售。
  此后直到70年代末,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统一按计划供应。
  进入80年代后,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石油成品油需求量剧增。但福建不产石油,油源短缺,供需矛盾大。1986年,按计划全省需要石油成品油91万吨,国家计划分配仅63万吨,缺口28万吨,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于是各种民营成品油供应摊点应运而生。据1987年统计,仅福厦公路沿线私营成品油摊点就有350户,其中无证营业达317户。这些成品油摊点部分经营柴油,少数兼营汽油。其油源,有的从石油公司议价购得,有的从省外产地采购,有的是香港开单国内提货,有的是将用油单位多余部分转售而来,还有一部分是收购渔产品和农产品的奖售油。
  这些民营成品油摊点的大量涌现,客观上缓解了福建成品油供应紧张局面,促进成品油市场蓬勃发展。但也出现一些混乱现象,尤其是泉州、莆田、漳州、龙海、漳浦、诏安、云霄、东山等公路沿线的一些成品油摊点,油质混杂,损坏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措施,影响公路交通。
  鉴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加强福厦诏公路沿线石油市场管理的意见》,经省政府转发全省各地贯彻执行。1986年10月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清理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清理整顿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各地(市)县由财委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石油等部门参加,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摊点数量、经营人数、油料来源、资金使用、设备状况及有无经销许可证等,分别情况,进行登记摸底。既考虑市场需要,方便用户,又注意合理布局,防止混乱。福厦路干线一般10~15千米(其他公路线20千米以上)批准设立一个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其点址按“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还要注意整洁美观),由当地公安部门核定;集体或个体成品油经销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挂牌经营;油品质量由国营石油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经整顿未被批准的多余石油成品油摊点,一律取缔或令其转业改行。经批准认可的石油成品油经销点,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则,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正常渠道和合法手续组织油源;国营石油部门视高价油资源情况可按适当价格供应一部分;不准套购倒卖油料和石油成品油票证。对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
  《意见》和《补充通知》发出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力贵进行清理整顿,强化监督管理,逐步扭转成品油市场的混乱局面。
  1987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关于福厦公路沿线私人石油摊点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拟定管理成品油市场的新规定,要求有关地区继续清理整顿私人成品油摊点,采取“允许存在、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方针,务求把福厦公路沿线私人成品油摊点管好。私人成品油摊点的设置,本着“有利生产、方便交通、安全可靠、美观大方”的原则,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请公安机关审查,发给安全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石油成品油者坚决取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石油部门除组织货源搞好供应,改善服务态度,允许私人成品油摊点采购外,还应负责对油品质量的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掺杂使假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使私人成品油摊点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1990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面检查中,发现全省50%的加油机不合格,个别地区合格率仅20%,有的加油机误差高达12%(国家规定允许误差0.25%~0.30%),超出允许范围40倍。针对这一现象和消费者的强烈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制订政策法规,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199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打击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1992~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国道沿线成品油经营点加油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福清、莆田两地成品油掺杂使假尤为严重,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和逃避检查。有的擅自拆开铅封,对计量器具进行调整,任意加大密度值;有的地面上摆设着不同标号的数个加油机,地下实际上只有一个标号油库;有的安装三通油嘴,使部分售出的油又回流;最严重的是将齿轮20齿变换为23~25个伞齿,每售出50千克就少给7.4千克。1994年,国家计委、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成品油进行限价后,短斤少两行为进一步加剧。省“打假办”重申对石油成品油市场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1995年,针对国道线上“油老鼠”多,加油短斤少两严重等问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对经营企业、加油点的计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检查。认定符合批发企业标准要求的经营单位110家,限期整改18家,改变经营资格464家,不符合条件被撤销经营资格101家;零售加油站(点)符合标准要求的经营单位1140家,限期整改1194家,取缔120家。从而保证了成品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六、化肥农药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一直处于国家专控与计划统配的严格管理之中。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管理政策不够配套完善,福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一度较为混乱。省内有些地方黑市交易日渐猖獗,制售假冒劣质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趁势兴起,扰乱农资商品正常供应和市场秩序。
  80年代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不少地区化肥、农药等重要农用生产资料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与整顿,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农资商品,扭转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价格混乱局面,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1988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供销社发出《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对奖售给农民的化肥,确属自用有余的,由当地供销社按议价收购,禁止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违者一律没收。
  同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委、省石化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1990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社联合召开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研讨加强全省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形成专题纪要。会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查处非法经营入手,进一步强化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管理。长泰县取缔非法经营化肥者28户。芗城、龙海、诏安和漳浦4县、区共查扣违反专营规定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635吨。莆田市先后组织市场检查34次,出动384人次,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商店1248户,查处非法经营的化肥132.152吨、农药453千克、农膜189千克,取缔无证户106户及一批假冒劣质商品。据不完全统计,仅1990年下半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查扣违反专营规定的化肥、农药900余吨,销毁大批假冒劣质农资商品,维持了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秩序。
  1991年,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南靖查处假化肥100吨。漳州查处违法案件39起,案值15万元,其中非法出售化肥农药17起234吨。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动106人次,捣毁一家非法制造假冒化肥的地下工厂。
  199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作为行政执法重点,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典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年6月,南靖县查处假冒化肥8吨,当众销毁,并在县城举办假冒化肥展览。随后又配合公安、检察、供销等部门到龙山、靖城等乡镇查处假冒化肥49吨,封存6吨;审查不法化肥贩17名,其中1名被政法机关依法拘留。
  1993~1994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标准计量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查处假化肥785吨,假农药238吨。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紧急命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力量,整顿农资市场秩序。漳州建立打假专业队,组织打点捣窝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出动2025人次,检查585个经营点,查处假农资案42起,其中查获假化肥150多吨,劣质农药5348瓶。永春查获用石粉末13.6吨冒充钙、磷、镁肥坑害农民案件。至1995年底,全省共组织22240人次,检查13334家经营单位。经检查,取缔731家非法经营单位,变更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284户,解除个人承包合同392份,立案210起;查获不合格农资91.32吨及60842瓶、过期失效化肥1128吨、农膜1.06吨;查封违章经营化肥2637.68吨、农药45吨。
  七、种子、鱼苗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种子、鱼苗市场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种子、鱼苗逐步纳入统一计划,由国家指定专营公司经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有关政策逐步放宽,种子、鱼苗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应的管理办法未能及时跟上,出现一些假冒劣质的种子、鱼苗,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1982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种子公司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迅速推进,福建省养鳗业蓬勃兴起,鳗鱼成为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由于鳗鱼苗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昂贵,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抬价抢购,偷运走私到香港,影响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也影响福建养鳗业的发展。鉴此,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鳗鱼苗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渔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抬价抢购和偷运走私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鱼苗市场秩序,确保鳗鱼苗收购养殖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1986年1月2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各地渔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鳗鱼苗采捕、收购、运输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对重点产苗区、港口码头、交通要道加强检查监督,坚决打击鳗鱼苗投机贩运、走私活动。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收购、贩运鳗鱼苗者,对情节严重的案犯,按有关规定加重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鳗鱼苗采捕者宣传教育,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鳗鱼苗必须到指定的持有收购许可证的销售点销售。对不听教育、无正当理由不缴售鳗鱼苗者,渔政部门吊销其采捕许可证。对无许可证采捕者也按规定严肃查处。鳗鱼苗运输必须持有证明,采捕单位和个人凭采捕许可证在本县(市)境内运输;收购单位凭所在地市、县渔政部门签发的证明在省内运输;运往省外的鳗鱼苗须持有省渔政管理处签发的运输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渔政部门加强交通要道检查;渔政、边防、海关加强海上巡逻检查监督。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偷运走私鳗鱼苗的非法行为。
  1987年8月,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内种子经营户的日常检查监督,受理种子案件投诉,查处非法制销种子等行为,严格监督管理。
  进入90年代,随着特种养殖技术的迅速发展,鱼苗市场货源相对充足,监督管理也逐步放松。但是种子市场上的坑农事件却时有发生,制售假种子、劣质种子给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当年的中心任务来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劣质种子等坑农事件的肇事者,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1995年春耕前后,仅2个月时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组织检查种子等农资市场16530人次,被查单位12340家,取缔无照经营户453家,变更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登记284家,查获掺杂使假种子2.76吨。
  第四节 生产要素市场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
  20世纪80年代,福建省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1986年,厦门厦港劳务市场诞生。这是全省第一家劳动力市场。随后,其他地市也相继开辟劳动力市场,至1988年10月,全省已有劳动力市场34个,劳务交易登记洽谈达21.33万人(城镇人员2.6万人,农村人员18.73万人),经双向选择,共录用交流各类人员17.86万人(城镇1.68万人,农村富余劳力转移16.18万人),成交率达83.49%。这些劳动力市场分为5种模式:一是以厦门市劳动力服务公司为主体,全方位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二是以福州为中心,五区八县为网络的综合性劳动力市场;三是综合统筹,指导社会劳动力流动的多功能劳动力市场;四是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适应企业和家庭用工需要的街道劳务市场;五是为统筹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乡镇劳动力市场。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山市召开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对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现状进行3次调查研究,探讨参与管理的措施及办法。至当年底,全省劳动力市场增至89个。
  199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逐步参与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劳动力交易场所,制定政策法规,开展法规宣传咨询,制止和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为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南平、宁德、三明、漳州、福州、泉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积极稳妥地开展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参与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促进全省劳动力市场管理逐步走向正轨。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印发《劳务市场概念、范围及管理》等有关材料,引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劳动和公安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组织、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对劳务合同进行管理,仲裁和鉴证;协助检查监督双方履行合同,保护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违约行为。
  1994~1995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借鉴全国部分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经验,对全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广泛搜集和扩大信息来源,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强调职能到位,重点对劳动力市场实行注册登记,审查其开办资格,核发劳动力市场登记证;监督检查劳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审查劳务广告;查处劳动力交流活动中违反工商法规及其他不法行为,保障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
  二、技米市场
  1985年5月,福建省第-家常设性技术市场——福州技术市场成立。之后,各地相继建立技术市场或技术开发中心。至1988年底,全省9个地(市)均成立常设性科技开发中心或技术市场。这些技术市场,均由各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科研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业务活动。
  技术市场开放后,各种民办科研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大量涌现。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福建省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立条件、申办手续、经营范围及其公证或鉴证工作等作出规定,使民办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地进入市场。随后,省政府制定《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对允许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技术商品范围也作了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各级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与技术市场管理时,主要是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技术贸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止违法技术贸易,审查交易双方资格,打击非技术性商品倒买倒卖活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和调解仲裁工作,同时开展技术市场管理的理论探讨和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培育和建立技术市场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1990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妥善安排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有偿转让、技术培训等项活动,协助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公证机关对各类业务实行公证和鉴证,严禁违章违法行为,确保技术市场正常交易。
  1991年,对全省7个常设性技术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拟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促进这些非实物的交易市场在发展商品经济,搞活流通领域,方便购销双方交易等方面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1992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开拓技术市场新领域,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会同福建省信息咨询协会,设立福建省信息市场。
  1993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一条龙”配套服务,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集团公司等不同行业、不同单位进入技术市场,进行常年性或周期性技术交流活动。市场推行会员制,为会员提供场所和常设摊位,充分利用逐步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先进的通信联络手段,为会员单位征集、发布各种科技信息。并在市场中派驻工商行政管理组,审查监督进场交易等活动,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
  1994~1995年,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福建实际,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技术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审查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健全登记制度;提供技术市场法律保障和行政监督;鉴证技术交易合同;查处技术转让中弄虚作假,敲诈勒索,牟取非法收入等不法行为。
  三、金融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省曾发行政府债券和少数企业股票,但省一级未设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的机构,没有形成交易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金融业务被简化到只经营“存、汇、兑”三大项,在大多数老百姓的眼里,“金融=银行=储蓄所”。因此也不存在金融市场。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机制被逐步引入中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福建和全国一样,金融市场逐步形成。
  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机构为各级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时主要是起协调配合作用。福建乃全国第二批开展国库券交易试点省。1988~1989年,福州市设立金融市场及质押贷款处,泉州、漳州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这些金融市场主要进行外汇调剂,发行长期短期债券,开展股票交易等活动。
  1990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山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强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金融部门,一方面对金融市场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对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掌握其交易活动情况;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查处扰乱金融市场的违章违法行为。
  1993年初,福建省证券委员会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亦被吸纳为委员,参与证券委的管理工作。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参与审批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股票交易所、股票登记过户公司等的设立外,并负责对这些机构的注册登记;同时参与审批股份制企业,审查批准证券上市发行和制定有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止“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该公司系台商占80%股份的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2月,台商在未经董事会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名义在新闻媒体上作了大量与事实不符的广告,进行“环球金融大楼”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销售。广告宣传沸沸扬扬,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骗上当。通过有关金融机构代收入民币3700多万元,既为非法集资,又是合同欺诈,上告法院的受骗者达622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并将全案移送司法部门惩处。
  四、房地产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福建各地相继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逐步形成新的市场。1986年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调查。1987年,着手对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清理整顿。9月1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情况的通知》,公布全省36个经过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名单,并作出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不得经营的规定。
  1988年11月15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队伍;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商品房出售,公有新旧住宅出售,单位和私人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交易所办理登记、鉴证、评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一切在房地产市场外进行的交易均为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由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
  1990年,漳州市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制定4个相互配套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泉州市制定《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于当年7月成立泉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把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纳入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随后,龙岩市亦将房屋租赁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全市有2000多户租赁房屋,其中600多户办:里了交易手续。三明、南平等地区也分别在梅列、三元、浦城、建瓯等地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当年,全省已有35个房地产交易市场。
  1991年,全省有21个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以工商企业房屋租赁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漳州市重点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
  1992年,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范围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职责。其范围包括政府出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一级市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销售和出租其开发的房地产的二级市场;除上述之外的法人、自然人之间依法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房地产的三级市场。其职责,主要是参与房地产市场规划,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及规章;确认房地产商品生产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管理,调解和仲裁房地产交易纠纷,确认和查处无效和违法合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开展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及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瓯、南平、政和、光泽、邵武等县(市)均将房地产交易活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实行房地产租赁、买卖、抵押、典当等全面验证,并按成交额的1%~2%收取市场交易管理费。至年底,南平地区各县(市)办理房产交易1448起(其中买卖520起,租赁840起,抵押88起),交易面积15670平方米,成交额达170万元。
  1993~1994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参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福州市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福州市房屋抵押担保暂行规定》以及市房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通告等12个相关政策规定。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光泽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调整充实房地产交易市场专职或兼管人员15人,实行办理房地产手续与验证一条龙服务。
  1995年,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凡有收取市场交易费的,都立即停止收费。
  五、产权市场
  1988年1月,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福州市企业拍卖市场,由市政府制定《福州市企业拍卖市场暂行管理规定》,指定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几个部门负责拍卖企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拍卖市场一成立,即有市花炮厂、腐筋厂、仓山纸品灯具厂、五里亭副食品商店等7家企业要求拍卖和有偿转让产权,姜求购进的有10家。拍卖市场虽然接待咨询很多,但成交者甚少。
  1995年11月,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营业,开业仅2天,除厦门当地企业外,还有30余家外地企业到该中心参与交易。在具体运作上,该中心依据政府宏观导向和产业政策,以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及资产抵押兑现的市场经济行为,为社会提供“集中、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场所,对各类企业都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
  第五节 其他市场管理
  一、粮油市场
  民国元年(1912年)春,粮食青黄不接,粮价昂贵,不法奸商利用粮食紧张非法牟利。“查闽省素非产米之区,向赖溪海接济。近日闻有奸商希图罔利,一面屯积居奇,一面私运出口,以致谷价日高一日”(民政司:“示禁米商屯积居奇私运出口由”,《福建公报》1912年3月,第53号第一页)。
  同年夏,长汀县发生严重粮荒,邑人谈粮色变。民国2年(1913年),江西省禁止大米出境,福建粮荒加剧。6月中旬,长汀县进行丁口调查,实行凭照籴米,把社仓和丰备仓所存粮食投入市场。寿宁县也是山多田少,“产米无几”,城乡内外,“向无米铺”,贫穷人家四处借粮,富豪之家囤积居奇,乘机抬高粮价,“闹米之事”时有发生。因此,不得不采取措施,“由官设局采米发粜”,且由这一方式过渡为设立米铺解决买米难问题。省内各产米县也采取措施,限制粮食外运,告示严禁运米出境,确保当地粮食供给。福建省民政司,一方面派员赴湖南、芜湖、上海等处购米接济;另一方面出示严禁奸商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并于4月8日起陆续开仓抛售存谷。之后,又实行凭照购运制度,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
  民国4年(1915年),晋江县安海商会呈请“给照办米”,有关部门批复:“惟查连江、罗源、长乐等处,前据闽海道尹详报,收成不丰,仅敷就地民食,未便盘运;至上游一带,亦据建安道尹报告,仅浦城、建瓯、邵武、建宁等县米价稍平,尚可采买,惟每县可买若干,并限定若干时购运,亦候饬建安道尹转行各该县查明详复,再行核夺”(《批晋江县详据安海商会函•“请给办米”请核准由》)。
  民国16年(1927年)9月26日,《福建省政府公报.呈文》第八期载:“近年米价奇涨,虽因漕运不畅,究其原因实在米商贱价居奇,包围垄断,有以致之”,米价由每石7~8元跃至15~16元。为此,省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改革法规,颁布告示,严禁囤积居奇和私运粮食出境。同时,借助新成立的福建消费公社平抑粮价。然而,此类措施,收效甚微。民国18年(1929年),福建消费公社主任吴熥称:“最近米价昂贵,其原因皆由溪米运闽阻滞,来源竭蹶,兼之外埠米价日高,以致奸商乘机牟利,私向长乐、连江、福清及上游延建邵各产米之区,就地包围,不分水陆潜运出口,故由8元余之米价陡涨至11~12元”(《福建省政府公报》第29期“训令”)。民国21年(1932年)4月18日,福建省民政厅拟订《福建省调剂粮食暂行办法》,并向全省颁布施行。翌年5月,再对《暂行办法》予以修正发布,对粮食市场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薯制粮食如薯干、薯钱、薯丝等”均被纳入管理范围,“粮产盈亏情况须分呈民财建三厅备案”;“他省向本省采办粮食者,须有该省政府来文,由本省政府核定施行”;“省内县市移转粮食须经过本省各口岸者,应由采办或运售之县市政府叙明粮食数量呈请民政厅转呈省政府核发通行证照。”
  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运粮海道遭封锁,外来粮食受阻,省内沿海地区之间粮食调剂,也由于公路不畅,调运极为困难,不得不改为人力挑运。挑运不仅时间长,费用也大,致使粮食紧张状况更趋严重,粮价失控,市场混乱。面对这一严峻的粮食形势,省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年)冬,设立临时性“战时粮食管理处”。翌年2月,正式设福建省粮政管理局。民国29年(1940年)6月,又把粮政管理局改为粮食管理委员会,统管粮食调拨及调查统计等事宜,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同年9月,粮食管理委员会改组为粮食管理处,下设公沽局,处理粮食业务;各县市也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民国30年(1941年)1月,又将粮食管理处改为粮食管理局,隶属于福建省政府,并直接受中央政府粮食管理局指挥监督,负责全省粮食事务;各县、市则仍保留粮食管理委员会,直属当地县、市政府,由各县、市长亲自担任主任委员。
  同年10月,又将粮食管理局改为粮政局,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县政府粮政科,另设粮食公店、粮食购销处及合作社,承办经营各县粮食业务。福州、永安、南平、建阳、龙溪、光泽等地设省府粮政局办事处,建瓯、洋口、罗源3地设立储运分处;其后,福州、永安、南平3个办事处又改为调节处,.建阳办事处改为储运站。民国32年(1943年)7月,省政府将田赋管理处和粮政局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直接归省政府主席指挥调度,各县设立同一称谓的机构,乡镇则设办事处。
  在不断强化各级粮食管理机构的同时,全省推行粮食“公沽制”。规定粮食为非自由商品,绝对禁止私人之买卖行为。对县、市间粮食运输,除杂粮外,须申请发给运粮证明书。民间所有余粮,均依法售与当地公沽局或分支局,再由公沽局批发售与零售商,转授缺粮人。实行定量分配制度,规定农民生产者每人准留谷5担,以供自用;劳动工人及船夫为应事实之需要,酌情增加。其计口授粮之办法,系由县粮管会按户口册发给购米证,民众凭证向零售商购米,并规定试验计口授粮之地区,暂以城区为限,俟有效时,再行推广于乡村。各县区间运输米谷,除粮食机关特准者外,交运与接收两方,在已设公沽局地方为公沽局,未设公沽局地方为合法粮食购销机构或县、区政府,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及民众,概不准自由买卖,违则以私运论处。其查缉私运工作,除在各县公沽局设立稽查员以外,并在南平设立临时联合稽查处,由军警及各有关机关会派稽查员警,联合稽查私运粮食事宜。
  为推行“公沽制”,省政府特于民国30年(1941年)下发《福建省粮食管理宣传纲要》,从粮食管理政策、管理机构、余粮调查、余粮收购、粮食分配、调剂、运输、储备、惩处等9个方面进行宣传指导。但是,“公沽制”是对粮食实施绝对统制,阻力重重,仅推行一年即被废除。改行所谓“相对管理”政策,即以民营为主,官营为辅,借助粮商经济力量缓解粮食紧缺。实行“相对管理”政策后,凡经营食业务的行店、加工厂所、堆找和仓库等,均加入同业公会,并向各县田粮处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凡输入输出以及存储的粮食数量都要登记,严禁囤积居奇行为发生;实行粮食质量检查,杜绝掺水等非法行为。在价格方面,实行限价管理,规定稻谷、大麦、小麦、面粉和甘薯5种为限价种类;除上杭、永定、武平、诏安、平和等8县不予限价外,其余各市、县均划为限价区域。
  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对稳定粮食市场有一定作用,但终因货源紧缺,特别是临近解放前夕,政局动荡,粮价完全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调进大量粮食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对粮食批发商进行存货登记,并实行全行业议价,还成立粮食交易所,严禁粮食场外交易和黑市买卖,迅速稳住粮价。1953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逐步推行粮食统购统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一律不准自由交易,只有在完成国家缴售任务后,持有完成任务证明方可上市出售。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粮食均实施计划收购计划供应。
  1980年12月15日,福建省粮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粮油征购期间,生产队未完成国家统购超购任务者,不得将粮油上市出售,也不得将集体粮油分给社员出售。社员个人少量粮油或粮油复制品进行余缺调剂的,在农贸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准收取粮票。粮油议购议销工作,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经营。农村供销社饮食业所需议价粮油原料,应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个别地方安排不了的,经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可在指定的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社队议购,亦可在集市上购买,但不能搞买卖活动,抬价抢购;社队办的“四坊”自有原料不足的,亦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集市上购买。
  1983年,多渠道经营粮油有所发展。莆田、南安、龙海等县的一些农民率先办个体或联合体粮食批发经营,从事跨地区、跨省运销。至1984年末,仅莆田县就有个体粮店、运销联合组等300多家,当年从县外贩进粮食2.5万多吨。
  1985年初,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肯定甫田市兴办粮行米市的经验,并批示:放手让群众办米市、办粮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扶持,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营场所、核发执照、收取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他们从省外引粮入闽,促使市场粮源增加,粮价稳定。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粮食厅为贯彻国务院“要切实加强粮票管理,控制粮票发放,打击倒买倒卖粮票的违法活动”的指示,于12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粮油证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管理好国家粮油证票工作纳入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市场上不论以何种形式买卖粮油证票(包括侨汇粮票)的,按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全数没收,重者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审理。
  1988年,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公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合同定购任务的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先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然后再议价出售余粮。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宣布开展多渠道经营。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条件的县、市可组织粮食经纪服务行业。公开登记愿意从事粮食经纪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从事引粮入闽中介业务,在中介活动中允许收取规定幅度内中介业务服务费,但不得直接进行粮食买卖。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用粮食做原料的工商企业(包括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和作坊,需要购粮自用的,可按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由粮食议价经营单位供应或代购,但不准转手倒卖。个别暂时开工不足的粮油工业,经上级粮食局批准,可经营小量议价粮,同时尽可能向省外组织粮源,以免粮食系统在省内争购,削弱主渠道作用。外地粮食经营者和采购粮食自用的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在商品粮主产区及主销区,成立农副产品市场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议价粮购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管好粮食市场。在市场粮价暴涨暴跌时,按照稳定经济,稳定粮价的精神,由县(市)粮食部门提出议购粮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报请县(市)物价委审定,同时报地、市备案。经审定公布的议价粮食最高限价,所有粮食经营者及购买粮食自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执行,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在最高限价内,具体议购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协商议定。集市上零星交易和群众之间调剂余缺的粮食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随行就市。国营粮食部门则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有组织地搞好议价粮食购销,在集市上灵活吞吐,调节供求,稳定粮价。严禁买卖粮票或以粮票换取物品。对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检查等部门处理。
  同年6月1日,福建省调整粮油销价并相应调整米面制品销售价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管理,防止以价格改革为由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及其连锁反应。
  1991年,省外来粮明显减少,整个粮食市场货源趋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广辟粮源,打击囤积居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市财委,从议价公司拨出250吨稻谷,经加工后及时投放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并规定大米经销户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信方可向议价购销公司进行来料加工,直接投放市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6天深入市场检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反馈粮价行情。德化县城关市场大米刚出现涨价苗头,便立即采取措施,稳住市场。至当年底,全省粮食市场基本平稳,有的地方粮价仅在短期内略有上涨,但很快下降,销量也趋于正常。厦门粮食市场价格和销量均没有明显变化。
  1992年4月1日,粮食价格改革出台,市场粮价在改革中继续保持平稳,粮食市场秩序良好。其原因:改革工作组织周密,宣传深入,民心平稳;时机有利,粮价改革出台前国营与个体大米销售差价已经缩小;粮食市场货源流畅,江西、浙江等地大米陆续流入,个体商贩和社会储存充足;至年底,全省粮行米店有9998家,粮食市场不仅主粮量多价宜,而且绿豆、黄豆和高档粮食制品上市增多,甚为畅销。
  1993年,省外粮商纷纷到福建省大量购粮,使可供量相对减少,一些国营粮店出现粮食脱销;产地收购价也随之提高,还有人为的紧张因素等,造成粮价大幅度上涨。2月5日,福州大米最高价达1.50元/千克。云霄最高价达1.84元/千克。龙岩、宁德、三明大米价格在1.40~2.00元/千克之间波动。莆田大米每千克上涨0.20~0.30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将相当数量的储备粮、周转粮及新产粮食等大量投放市场,及时缓和粮食供求矛盾。
  199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及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指示精神,采取抓龙头、稳定价的措施,规范粮食市场交易秩序。南平制定《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的四条规定》。三明市5月3~8日,对粮食市场进行限价管理,同时大量引进粮食货源,以1.66元/千克的价格投放市场。当年8月,全省粮食市场大米成交量17.9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9.78%,成交额2516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05%。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94年下半年物价上涨过快、过猛的局面,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粮食、物价管理部门,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对于粮食加工运销企业和私营运销大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引导个体粮店,深入产区采购,以成本低、质量优、品种多等优势占领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有些粗粮略低于国营牌价。永安个体粮店从10余家发展到60家,营业额占当地粮食总销量的80%。通过努力,促进供求关系逐渐趋向平衡。
  二、食盐市场
  食盐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其产销活动向来都受严格监控。唐大历年间(766~779年),福建侯官即设有专事闽盐产销管理的机构,且被列入全国十监之一。此后历朝历代,均未放松对食盐的管制,民国时期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根据国家《食盐运商暂行管理规则》以及《华东地区食盐商业管理简则草案》等条规,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制定《食盐运销商暂行管理规则福建省执行细则》,规定食盐运销商迳至食盐产场或省内食盐大集散点(福州、石码、南平、上杭四地),一次购运量在50担(即汽车一车)以上者,均须向中国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登记,办理登记与审核手续;登记合格之运商参加当地盐业同业公会,成为会员,接受福州分公司暨所属各级公司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5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食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购与销均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安排。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80年代初,国家调整政策,允许个体商贩贩卖食盐。
  80年代中后期,与福建毗邻的江西、广东省出现食盐市场供应紧张,多次波及福建省食盐市场,致使省内盐源紧缺,产销矛盾尖锐。为确保福建食盐市场稳定和群众生活及生产用盐供应,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福建省情,作了若干补充规定:在食盐(加碘食盐)供应紧张或发生抢购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临时采取必要的供应措施;严禁卖大户;严禁向甲状腺肿大病区贩运及出售非加碘食盐;对那些制造抢购风潮,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物价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追查处理。
  1990年,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制止哄抬价格,配合盐政部门搞好食盐市场供求关系。
  1991年,一些盐商借商贸开放之际,以假充真,贩运私盐,从中渔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至年底共立案查处贩卖私盐12起,没收私盐14.74吨和伪造加碘盐包装袋2.5万条,并对当事者给予处罚。
  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当年底前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重新办理时不合规定者予以注销。强调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还须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福建是碘缺乏病重点区,全省3000多万人口约一半生活在碘缺乏地区。由于非加碘盐冲击盐市,导致碘缺乏病的发病率有所回升。199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盐务、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食盐市场大检查。检查组入闽后,重点检查食盐生产、管理较为混乱的泉州市及碘缺乏病较为严重的龙岩地区。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检查组意见,引导消费者抵制非碘盐,及时与省盐务局、卫生厅、供销社、标准计量局联合向省政府呈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流入缺碘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批转各地。同年5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加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活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和各区主要街道,开展主题为“碘盐与健康”的宣传活动,影响广泛。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私盐和假碘盐行动。南平、三明、泉州、漳州、龙岩等地,捣毁一批制售私盐和假碘盐的黑窝点,进一步协同有关部门把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向经常化、制度化。
  三、水产品市场
  福建海岸线长达3300多千米,海产资源丰富,淡水养殖也有悠久历史。水产品历来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商品之一。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补给委员会决定在沿海地区设立公营鱼市场,将原先由经纪人收买转卖的鱼产品改为委托公营鱼市场售卖,公营鱼市场收取鱼产品入场售卖费。省补给委员会还制定《设立沿海各县(市)公营鱼市场办法》,规定沿海各县(市)鱼市集,平均每月进货300担以上者,就得由省补给委员会组织设立公营鱼市场;公营鱼市场开业后,在同一市集内不得另有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营业。省补给委员会还制定详细的《沿海各县(市)公营鱼市场营业规则》,以此规范鱼市场交易秩序。
  民国31年(1942年)后,水产品市场除公营外,还出现股份制市场。福州鱼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即是一家经主管官署核准开业的股份制专业市场,专营各种水产品之委托交易及制造冷藏运销等业务,中心市场设在福州市滨江路,下设办事处或贩卖分支机构于各个网点,为购销活动提供便利。该市场“经营规则”规定:海产鱼类等水产品进入福州市区,第一次交易必须在这个中心鱼市场进行;委托交易的水产品,以公开拍卖形式售卖,成交后向货主收取市场佣金和经纪人佣金各3%。还规定腐败或有碍卫生以及法令禁止捕捉或禁止售卖的水产品,不准进入这个鱼市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年代,水产品实行“六四”或“七三”购留比例,即由国家收购六成或七成,余留部分允许渔民自由上市。“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规定除自食部分外,全部由国家统购;1973年规定更严,自食有余部分,亦须卖给国家,不允许自由上市。
  1978年,水产品管理仍然很严。国务院138号文件规定,水产品全部按平价(加奖售)由国家收购。由于收购价偏低,加上国家对渔需资料供应不足,影响渔民缴售渔货的积极性,不少地方国营水产门市部没货卖,集贸市场上却交易活跃。
  80年代,对可供出口创汇的水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省政府曾以闽政[1980]综1660号文件发出通知,进一步强调“水产品实行归口管理,由水产供销公司统一经营,其他部门及机关、工厂、部队等不得在产区插手收购。”对虾是出口数量大、创汇高的水产品。1980年8月14日,国务院外经贸部、水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对虾流入农贸市场销售的联合通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对虾在农贸市场自由销售,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或罚款。海蜇皮,属二类水产品,也是出口和特供的重要商品。1982年5月31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水产厅发出《关于加强对海蜇皮购销管理的联合通知》,对海蜇皮实行计划管理,执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收购政策,强调社队企业不得经营海蜇皮,更不允许哄抬价格,进行套购、抢购、长途贩卖;省内外实行计划调拨,没有省水产公司介绍信和产地水产供销公司随货调拨证明,不得外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或罚款处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产品需求增大,且市场货源日见充足,水产品市场管理政策遂逐步放开。1991年,福建省水产品成交量达54481吨,比上年增11.74%。其中漳州市水产品成交量6316吨,比增35.13%。各地水产品市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基本做到讲信誉,保质量,花色品种多样化。福州市60余种水产品实行小包装进场交易,其中贝壳类蛏、蛤成为畅销货物,鲫鱼、草鱼、鲢鱼等价廉鲜活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
  1992年2月,全省水产品价格不同程度上场,福州市水产品涨幅在13%~15%,漳州芗城的虾类上涨30%。主要原因是渔区产品自然资源减少,市场供货量相对下降;人工养殖水产品成本提高,国家对水产品经营补贴减少,平抑市场的能力减弱。1993年初,水产品再度紧缺,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10%~20%。厦门市鲜活虾100~140元/千克,福州鲜活虾130元/千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时发动经营者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当年,福州市组织65支个体经营采购队分赴全国各地组织货源,引进6530吨水产品,有效地平抑了水产品市场价格。西营里市场非洲鲫鱼上市量大增,价格从16元/千克降至8~10元/千克。同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漳州、福州、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均采取措施严禁毛蚶上市。
  1994年,为繁荣和稳定节日市场供应,积极动员个体鱼贩特别是经营大户外出组织货源。其中福州市仅几个节日期间引进水产品4000吨,霞浦引进300吨。至年底,全省水产品货源充足,成交额为877743万元,比增21.41%。福州上市鲳鱼、鲜目鱼、梭子蟹等比年初价格下降5%~10%,鲫鱼价格回落尤为明显,从4.50元/千克降至4.00元/千克。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定》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意见,保供应,抓管理,支持国有商业进场交易,实行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摊位费,充分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同时积极配合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控管理,对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产品,实行差率管理和指导价及最高限价管理。
  四、糖烟酒市场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获利较丰的糖、烟、酒加强运销管理,先后制定《食糖运销管理大纲》和《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福建省政府据此对糖烟酒销售实行严格的统制管理,规定凡从事糖烟酒销售的商家必须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还对牌照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牌照税率各异,同类牌照又分整卖与零卖2种,需要转运的必须申领运照,以免影响糖烟酒税的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困难,加之糖、烟、酒产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政府决定对糖烟酒实行政府专卖制度。并制定公布《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以及《食糖承销商、零售商特许暂行章程》等条规。还设立福建省卷烟公卖局,并于全省各地分设8个分局及7个办事处,在全省推行卷烟“公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为保证糖烟酒供应,稳定市场,层层设立糖烟酒公司。烟草收归国家专卖,食糖采取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糖种的管理办法。50年代制定《食糖市场管理办法初步意见》,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财委领导下,组织百货公司、合作社、税务局、人民银行、运输部门、港务局、海关以及工商联等,共同组成土糖收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食糖市场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各产糖区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财委领导下,抽出得力干部参加食糖市场管理委员会,禁止私商私自深入农村产区直接向糖农收购。
  计划经济时期,糖、烟、酒的购、销、存指标纳入计划管理轨道,由省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省糖烟酒公司经营,农贸市场仅有少量农民自留土糖上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步放宽政策,糖烟酒市场出现百家争营局面。1984年4~5月,各级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同一机构)相继成立,省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颁发卷烟专卖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对零售单位发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经营卷烟、雪茄烟的营业执照且没有违法行为的,均可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凡发有营业执照,但未注明经营卷烟的,须重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零售许可证;对未发营业执照者,必须先申领营业执照,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零售许可证。省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贯彻国务院<烟草专卖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指出: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扣留、吊销专卖许可证,没收生产设备、工具、产品、物质原料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1988年,由于甘蔗种植面积减少,食糖产量下降,价格上扬,个别县市或糖厂采取议价收蔗,高价卖糖,瞒报产量,有的糖厂擅自截留食糖用于自销,还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土糖坊竞相收蔗榨糖,严重冲击国家食糖收购工作。为确保食糖收购计划和上调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食糖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产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运销管理。1989年,国家放宽食糖市场管理政策,强调通过市场调节食糖流向。由于外省糖价降低等原因,使福建省食糖压库加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全面启动食糖市场,确保食糖市场繁荣和稳定。此后,食糖的购销和价格放开,市场供求平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此实行重要商品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进口卷烟数量逐渐增大,冲击国内卷烟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卷烟走私贩私,有的私设烟厂,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影响国家《烟草专卖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烟草专卖局于1989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联合通知》,对走私和私贩烟草专卖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凡未印刷“由中国烟草总批发和零售”的卷烟,除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全部卷烟和非法所得外,并处罚款;严禁开设地下烟厂,对直接责任者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卷烟的调拨、批发业务均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经营此项业务,省际间烟草专卖品的调运,须持省级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省内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烟草系统仍按县以上烟草公司发货票在全省通行,毗邻地区,可根据历史消费习惯和商品流向凭烟草公司或代批点发货票验收;旅客携带卷烟每人以10条为限,对港、澳、台胞回国探亲访友携带的卷烟则适当放宽。
  此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如规定集贸市场内不得经销走私卷烟和假烟假酒),商标、广告管理(如依照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时查处有违章违法行为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和个人),经济检查(如组织经常性和突击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方式和手段,密切配合主管部门维护全省烟酒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199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精神,重点遏制假烟、假酒在专卖市场流通。永定县将此项工作列为年终市场管理工作及文明市场评比的条件。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开展“‘一条街’、‘一个市场’、‘一个企业’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要求各地集中时间逐场、逐店、逐摊进行拉网式突击整顿和检查。龙岩市工商局查获假烟224条,假酒456瓶。安溪县捣毁制作冒牌香烟地下工厂,计有250条冒牌烟和数百条香烟外壳,收缴手摇卷烟机、塑料封口机各一台。华安县查获特大非法贩运假烟案,计有“红塔山”假烟6055条。浦城庙湾检查站查获一车走私外烟计6692条。
  1993年,全省形成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部门为主的打假打私网络。在当年打假打私中,全省共查获走私卷烟500多万条。1994年,云霄、南安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制售假烟等违法行为,共端窝挖点200余个,查获制作假烟机械设备181台(套),以及大批假冒卷烟原辅材料。
  1995年,开展对制作假烟、假酒地区和运销假烟、假酒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假冒“孔府家酒”195箱和假“孔府家酒”、假“贵州醇”外包装盒及一批空瓶。通过连续几年打击假冒烟酒和打击走私卷烟及私贩卷烟,有效地遏制了假冒烟酒和走私卷烟的蔓延。
  五、进口物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进出口物品实行统制管理,外汇由国家统一控制。福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主要放在华侨携带进口的物品上。
  福建籍的海外华侨、华人众多,他们与家乡亲友联系密切,往来频繁,携带或邮寄亲友的食品、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有相当一部分流入市场,形成特有的华侨进口物品市场。
  50年代,对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的管理不太严,海关对归侨自用家用进口物品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这些物品上市出售都能获取一定利润,因而华侨入境普遍带物抵汇,不法分子则乘机走私套汇,导致侨汇急剧减少。据泉州市估算,1957年上半年,回到泉州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归侨有196人,带回行李物品少者6~7件,多者80件,平均每人所带物品价值2000余元(不包括已售部分及个人自用贵重商品)。1956年,福州市出国与归国人员的比例是8:1,也因带物可以获利,1957年回国人数增多,出囯与归国人员比变为1:1。当年参与贩卖华侨进口物品的专业贩子有300多人,投机集团8~9个(成员160多人),其中有一贩子,从1956年7月到1957年9月,贩卖物品的价值达10多万元。
  此外,由于华侨带进物品,既可由国家收购,又允许自由销售,不少侨眷将畅销品留下自己经销售,滞销品交国营公司收购,造成国营公司严重压库。龙溪专区仅收购的进口剃须刀片就积压12万片,可销6年之久。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4市积压进口物品总额100多万元。1957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归国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规定》,规定“华侨、侨眷出售进口物品所得货款,不得抵解侨汇或套调国外,违者分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同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华侨进口物品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取销华侨进口物品自由市场,不给投机商人和走私分子以活动余地,使整个华侨进口物品市场完全纳入国家管理;并降低华侨进口物品收购价格,引导华侨多寄侨汇,少带或不带行李物品;对华侨进口物品的作价,应该根据国内生产情况,掌握个别微利、一般保本、部分少亏的原则;为防止只注意管理侨区集中的市场,忽略其他市场,给投机势力造成转移活动场所的漏洞,市场管理办法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通知》还规定,此后个体小商贩、掮客、行商等一律不准继续收售进口物品;有关部门统一收购后,可分配一部分货源给公私合营企业及某些有条件的合作商店推销。
  1958年,沿海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取缔小商、小贩贩卖“洋货”的工作很有成效。1959年后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严重受挫,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侨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剧增。这些物品有的确系归侨、侨眷自用或馈赠亲友,扶贫济困;有的则被非法收购,抛入市场倒卖牟利。同时,1960年安置从印度尼西亚返回的受难侨胞,国家对这些难侨携带或邮寄回来的物资,采取“检查从宽、免税放行”的办法予以照顾,并规定只限自用或馈送亲友,不得倒卖牟利,但由于当时物资匮乏,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差距很大,部分进口物资被倒卖流入市场。因此这两年的“洋货”黑市交易又趋活跃。
  1962年7月,外贸部、工业部、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走私贩私和取缔外货黑市的联合通知》。福建在贯彻《通知》精神时,进一步强调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对倒卖外货集团和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对群众中因贪图小利,偶尔买卖少量外货的,着重说服教育,不轻易处罚;对归侨、侨眷以及港澳同胞携带或邮寄的自用外货,如需出售,劝其送达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收购,不得私自出售;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华侨、侨眷购买进口商品。省政府还发出有关加强商品市场管理的指示,决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侨委等部门配合,将思想教育、经济手段、行政办法结合起来,严格管理进口物资。对那些已购销外货者进行自报登记,深入侨区查处大案,揭发二盘商、地下经纪人50余人。
  此后几年,随着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市场物价稳定,国家对侨汇实行凭侨汇证供应物资,使“以物代汇”现象有所扭转。但走私套汇活动仍不断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外邮寄包裹对市场冲击较大,市场缺什么,就有人从国外寄进什么,“以物代汇”再度盛行。加上政府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管理,华侨进口商品上市自由交易也再度活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进口物资市场管理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5月,省商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和收购工作的通知》。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会同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商业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所有单位向华侨购买进口物资的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下达后,华侨进口物资市场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黑市买卖和非法经营仍然存在,活动场所由明转暗,转到小街小巷和农村进行。
  1980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市场管理的通吿》,进一步强调做好华侨进口商品市场管理工作。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政府呈上《关于加强华侨带进的物资收购管理的报告》,提出:“华侨带进、寄回的物资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如电视机、录音机、计算器仍归当地国营百货公司的华侨物资收购单位收购,布料、衣服等其他物资,一律由当地国营贸易信托公司或商业局指定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由省贸易信托公司在全省调剂。允许指定的收购单位为了方便侨属也可委托供销社和商业归口领导的集体信托商店收购”。“省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侨区市场直接或委托其他个人或单位收购华侨带进的物资”。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基本扭转多头经营和价格混乱现象。但是还存在着有些非经营单位插手收购,缉私单位自行处理罚没物资,不执行省定价格等问题。
  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至1982年,福建沿海走私泛滥,私货在一些地方充斥大街小巷,华侨进口物品被私货市场淹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查缉走私工作。1982年,省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再次强调:“除各地百货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外货)。非指定单位目前仍在继续经营收购的应当立即停止,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违反政府规定的情节,作出严肃处理。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华侨、港澳同胞带进或寄进物品,必须是海关放行的物品。属于需缴纳进口税的物品,应凭税单收购;属于免税放行,自用有余而出售的物品,收购时应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税后作价收购。”“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查没的走私日用工业品,一律交由当地百货公司统一收购。黄金、银元、钱币、文物、药品、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等按有关规定,由归口部门收购。查缉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卖给非指定的收购单位,也不得用没收的走私物品作实物奖励或抵发查缉奖金”。同年8月,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的意见》,要求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音带、录像带、化纤及其制品等17种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实行严格管理,凭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和纺织工业部核发“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办理调运,铁路、民航、交通、邮电等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始发港站的检查,未持有“准运证”的一律扣发,不得承运或收寄。但个人随身携带、邮寄或按行李包裹托运的零星自用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承运收寄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放行。同时要求继续扩大进口商品销售,延长当年6月22日省财办、省物价委、省进出口办联合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扩大销售范围、作价原则等施行期限,进一步促进进口物品市场健康发展。
  进入90年代,对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进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多。进口物品市场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物资的管理,有厦门经济特区内自用进口物品的管理,有来料加工进口原材料的管理,有进口违禁物品的管理等。在限制进口物资管理中查处的违法案件,大都为大案要案,一般配合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按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论处。对那些合法进关物品、华侨与港澳同胞自带物品等在市场上销售问题,本着既要管理,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例如石狮这样的侨乡,市场上由集体和个体户销售进口高档物品,自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也有实行开放、搞活方针的一些政策性影响因素。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开辟进口商品(包括小部分台货)调剂市场的做法,抑制地下非法交易,逐步引入合法市场将其严格管理,适当征收交易税,开给交易发票,允许在省内通行。同时,对经营进口商品的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审查,有条件、有限制地加以审批。对未经批准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对地下非法交易行为坚决打击,使进口物品市场有序发展。至1995年,进口物品市场进一步放开,管理的重点主要放在查禁走私物品上。
  六、药材药品市场
  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省医药市场(尤其是中药市场)一度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规定,哄抬药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有的高价抢购紧缺药材;有的部门插手经营部分利润较厚的二类药材品种;有的利用抬高价格收购药材转手渔利;还有的制售假药。针对这些问题,1982年3月10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重申中药经营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由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各级医药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和牌价统一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国内生产的药材除受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进行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医药、物价、商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药市场管理工作。
  1984年5月1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厅等单位联合发出《转发卫生部等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结合省内精神和药物管理情况,对“安钠咖”的经营和供应作了补充规定。
  1985年,晋江发生假药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部署及指示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开始对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开办新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履行药品标准审批手续后方可生产药品。个体户不得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由当地医药管理局(未建立医药管理局的地、市、县由当地医药分公司或医药公司及其主管局)审查同意,经当地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药品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经营,或由医药(药材)公司(站)委托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医药批发业务。对中药材,除资源稀少的品种厚朴、杜仲按省政府规定由国营药品公司全额收购外,其他品种本着放开搞活原则,通过加强信息指导,做好产前产后服务,产销挂钩和采取农商合同或农商联营等多种形式,把药材生产、供应纳入计划轨道。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如厚朴、杜仲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一律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在购销活动中,不准搞“回扣”、诱购、奖钱、奖物等不正之风。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凡未受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委托而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已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医药批零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医药商品的,从严掌握,只限于零售业务和规定的品种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
  1990年,福州市鼓楼区开办全省第一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西门中药材市场。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针对医药市场在发展中出现某些混乱现象,加大医药市场管理力度。当年底,仙游县工商局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该县某镇兽医站从浙江苍南购进低劣中药170多种、西药和各种补品几十种以及发霉变质的药品总价值10万余元的案件。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对已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查获违法经营伪劣药品企业59家,责令停业整顿7家,取缔2家,并关闭无证行医诊所。按照国家四个部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实施中药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重新审定。关闭闽西中药材调剂市场和汀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福州西门药材市场也被责令进行清理整改。
  七、文化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人民政府对报刊书籍出版、发行、销售以及戏剧、曲艺的演出均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分别由文化、出版部门主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事业也日趋繁荣,文化市场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文化领域中也出现一些不健康现象。80年代初,沿海一些地方走私入境的黄色淫秽音像制品开始出现在市场上。1982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宣传、纪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按照中央《规定》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认真处理有关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缉私单位,对港、澳、台及国外音像制品进行大检查,对所没收的音像磁带,按中央规定进行消磁处理或销毁,不允许流入市场。明确规定各国营商业单位及信托部门,不得经营非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港、澳、台及外国音像制品,对代客翻录港、澳、台及外国音像磁带的个体摊点,坚决取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不健康音像制品的查处力度,当年查缉没收黄色录音、录像带62306盒,黄色淫秽书刊999589本,查封店摊75家,处理经营人员354人。在全省各地大检查中发现,盗用出版社名义出版书籍,侵犯版权,滥出报刊的问题也很突出,尤其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出版物,格调不高,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鉴此,福建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公布盗名出版的图书名单,整顿书刊杂志等文化市场。1985年5~6月,对全省小报进行重新报批登记,停止不必要的小报出版;对外省流入福建的不健康小报,分别情况给以停售或没收取缔。各地宣传、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出版、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对全省市场上流行的各类小报进行全面清查,凡是刊登淫秽色情、恐怖荒诞作品或多数作品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社会风气有害的报刊,以及无营业执照、高价出售、未经登记而非法编印出版的报刊,均予收缴或销毁。重申经营承印、批发、销售报刊业务的单位和商贩,在经营报刊时不得超过定价标准;若违反规定非法牟取暴利,按哄抬物价论处,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以不公开、不正当方式出售报刊图书的单位和商贩,均予查处取缔。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音像播放点、舞厅、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大量涌现。1985年,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广播电视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而从事营业性录像播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10月,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联合发出《关于收缴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又联合发出《<关于音乐茶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舞会、音乐茶座乐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明确界定,并制定具体详细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处罚条款。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广播电视厅、省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同年,针对省内非法出版活动愈演愈烈等问题,省出版总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出版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挖地下黑工厂,查封数十家非法承印单位,查缴数以吨计的非法出版物。
  1989年,在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治理整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文化市场进行认真细致而又扎实的清理整顿,使全省文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违法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当年7~9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8229人次对文化市场进行335次突击行动,检查书刊经销点2065个、录像播放点1559个、电子游戏娱乐点860个、台球经营点2209个,查处没收反动淫秽、黄色、迷信、凶杀等图书画刊27615本(册)和录音录像带27549盒及播放、制作设备3036台,取缔无证经营户721家,吊销违法经营户营业执照39户,停业整顿856户,罚款66.11万元。
  1990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扫黄打非”工作主要职能部门之一,积极配合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对文化市场进行大检查。南平出动160人次,检查书刊店摊85个,录像播放点75个,舞厅、音乐、茶座25个,个体客店、旅社、饭馆155个以及电子游艺点、台球经营点等,没收非法出版物2500多本,录像录音带220盒,取缔无证经营58户,停业整顿50多户。
  1994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政法委制定《1994年秋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起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1994年秋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意见》,提出九条贯彻意见和措施,下发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动,把淫秽书刊和有严重政治问题非法出版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盗印行为,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印刷、销售等违法活动作为打击和查处重点,集中力量从严打击。当年3月,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部牵头下,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出动126人次,对经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等66户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有87%经营非法出版物、32%属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或无证无照;没收非法出版书刊杂志2140本,其中淫秽书刊40本及大量裸体图片;没收非法录像带83盒,非法出版录音带425盒,还有录像机、游戏机等,责令停业整顿2家。至年底,全省参与“扫黄打非”统一行动的人员有7880人次,检查书刊市场和音像制品播放点、游戏机室及歌舞厅等经营场所共6791家(处),收缴非法书刊18965本、音像制品47850盒、激光视唱盘1150片、游戏机15台、电脑软片35片,取缔无证经营380户,停业整顿295家。
  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清理整顿。福州市对游戏机室、歌舞厅、书刊摊点、音像播放点等文化娱乐市场的检查整顿,共出动1200多人次,检查400多家歌舞厅、书刊摊点、音像播放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共查获非法书刊3400多册,收缴盗版音像制品2600多盒(盘),取缔无照经营57家,取缔从事赌博的“老虎机”等30多家、计1400多台,为净化文化市场,提高国民素质,保证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当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评为“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
  八、查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福建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近百种。
  1988年,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的有关通知》,就有关野生动物市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凡国家和地方规定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和收购;违章生产和经销猎枪、猎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此后,顺昌、光泽、崇安、邵武等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和上路检查,收缴大批珍稀野生动物,其中有蟒蛇、猫头鹰、穿山甲、娃娃鱼等,并将这些珍稀野生动物送交林业公安部门或放归自然。同时,还针对一些饭店、宾馆以经营珍稀野生动物产品和“野味”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饮食业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者给予查处。
  1989年3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省内一些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销野生动物和偷运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案件。
  1991年,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北京饭庄经营云豹、虎纹蛙、蟒蛇等珍稀野生动物一案,通过新闻媒体加以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1992年,在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引导下,福州市10家涉外宾馆饭店签署保护野生动物及不经营珍稀野生动物菜肴协议。4月下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市野生动物协会、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3次对宾馆饭店及沿街出售野生动物进行检查整顿。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虎纹蛙、穿山甲、眼镜蛇、滑鼠蛇、水津蛇、熊掌、幼龟、青蛙肉等20余种计150千克。为巩固检查成果,5月7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业、商业、旅游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宾馆、饭店、招待所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菜肴和取缔沿街摆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多次组织突击检查。
  随后,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开展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主动协助各地市有关部门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严厉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先后在市场、宾馆、酒家等查获一些野生保护动物。1995年,福鼎县中心市场管理所查获一起倒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百年老龟案,被倒卖的两只老龟各重12千克,具有100多年龟龄,从江西贩入,企图以每只1000元贩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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