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者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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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97
颗粒名称: 四、消费者委员会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3
页码: 29-3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生产经营者,促进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

内容

1984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和商品检验局1985年2月10日联合向省政府呈上《关于成立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报告》。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9月3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大会。出席大会的委员由省内各界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消费者代表组成,共计66人。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推选会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3人,顾问3人。会议通过《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出席成立大会的还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人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等。
  委员会是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及各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督组织。其隶属关系,挂靠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在工作上,与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商品检验、司法、卫生、物价、新闻和企业主管部门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协作。其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消费者正确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和负责主办《福建省消费者报》。不久又改设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宣传科、仲裁委员会、《福建消费者报》编辑部。先在福州市中山路23号办公,后迁鼓楼区省府路1号。
  省消委会成立后,积极推动全省各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建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筹建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市参照《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物价、工会、妇联、共青团共同商定有关筹备事项,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成立一个。至1985年底,全省已有5个县(区)成立消费者组织。1986年,全省有福州、厦门、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8个地市及建瓯、明溪、思明、鼓浪屿和鲤城5个县(区)先后成立消费者组织。
  1987年,各级消委会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反映情况,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社会影响逐渐扩大,促进了组织建设。3月,全省继9个地市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后,又有52个县(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3月20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上呈《关于申请解决人员编制的报告》,提出“除省和9个地(市)外,在人口比较密集、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25个地属市和县(区)先成立地方消费者委员会,需要事业编制145人,不足部分从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其他县市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编制问题由当地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调剂解决。”
  9月4日,由省人大财经委、消费者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商品检验局、卫生厅、司法局共同起草修订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消费者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必要时公开其厂商字号;(4)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5)参与评选或撤销优质名牌产品活动;(6)参加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7)监督商品、服务标准化规定的实施;(8)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9)支持或代表在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10)开展同国内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10月,根据《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又起草《福建省消费纠纷仲裁细则》。规定省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消费者委员会下设的消费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消费纠纷仲裁机构。该机构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所管辖消费纠纷案件金额限定5000元以下。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亦可将自己经管辖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
  各级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者担任。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消费纠纷投诉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1988年上半年,全省已建立69个县(区)消费者委员会。
  1989年3月21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第一届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并表彰先进集体13个、先进工作者43名。12月底,全省9个地市80个县(区)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宁德、三明、龙岩等地市全部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已成立消费仲裁委员会68个,占全省县(区)的74%,有兼职委员5000人,其中有3个县消费者委员会聘请律师。全省有消费者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1170人(不含借用人员)。许多地方在乡镇街道还建立基层分会,企业和行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站。全省在乡镇街道建基层分会92个,在行业或村建立监督站355个,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遍布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建瓯、福安、南平、漳平、仙游、邵武等县(市)以及厦门市思明区等县(区)在其辖区内全部建立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工作站、监督岗),覆盖面达80%以上。福州市冷饮行业消费者组织成员多达80余个厂家。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小额经济纠纷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和《质询办法》3个规定,作为《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附件。
  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福建省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有建瓯县消费者委员会、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福安市消费者委员会、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组5个先进单位。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和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受先进个人表彰。
  1991年底,全省还建立行业消费者监督站174个,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达5368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720人。
  1992年2月1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省消委会在原有的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和宣传科的基础上,分别改称办公室、投诉监督部和宣传部,公章即日启用;原定各科职责不变。同年全省各乡镇建立消委会分会504个,农村监督站1751个,大中型企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组织116个。1993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发展到698个,农村监督站1787个,企业中消费者组织154个。1994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已达703个,农村监督站1800个。
  至1995年,全省已建县以上消费者委员会90个,乡镇、街道消委会分会783个,大中型企业和行业中设立的消费者组织283个,农村监督站发展到2043个,初步形成多层次、纵横交错的消费者组织网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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