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会与商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94
颗粒名称: 一、公会与商会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3
页码: 23-25
摘要: 本节介绍了摘要:福建工商社团自发组织,商会打破界限,肩负双重使命,逐步规范。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社团 商会组织

内容

早期福建工商社团,均由商人自发组织,或称“行会”或称“行帮”,分手工业行会(手工帮)和商人行会(商帮)两种。商人和手工业者往往来自不同地区,经营不同业务,所结成的行会,通常都带有地域和行业双重性质,且设有日常办事机构“会馆”或“公所”等,这些“会馆”或“公所”大都受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受地方政府保护,地方政府也借此监控民间工商社团。
  明清时期,福建工商会馆遍及全国许多地方,几乎所有大中城市,甚至某些重要乡镇,都设有福建工商会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九月,清政府设商部,翌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并向各省下发劝办商会谕帖,要求在省会及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翌年,海外贸易发达的厦门,在地方人士积极倡导下,在全省率先成立商务总会。成立之际,商部原定林维源出任该会总理,但任命尚未下达,林已病逝,遂改由其家嗣林尔嘉(字菽庄)任总理,陈纲为协理。设议董4人,议员24人,皆由富绅充任。会址暂赁镇帮街楼房,后将闽海关旧址改建公馆。该总会设立后,漳州、泉州、龙岩、永春等四属各埠商务,均属其管辖。
  商会的出现,打破了原有行会组织(会馆、公所)的地域界限和行规束缚。它以“振商”、“保商”,增进工商业者公共福利,调查商情,沟通商界,促进商业改良,受理商事诉讼为职责;肩负保护工商业者利益和沟通官商联系的双重使命。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福州旅沪巨商张远赞、罗攸波、李郁斋等人回榕,联合福州商帮人士,于是年冬组织成立福州商务总会,会所设南台下杭街,同时拟定《福州商务总会章程》。该《章程》确定立会宗旨是联络同业,开通商智,和协商情,调查商业,提倡改良,兴革利弊,维护公益,改正行规,调息纷难,代诉冤抑等。该总会管辖区域,“以福州、兴化、福宁、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七属各部为界。”总会成员有会员和会友之分。凡品行方正,确系在福州城台经商,年届30岁,设肆经商已历5年以上,为各商推崇者得为会员,但其人数不得逾商部定章50员之数;至于在福州经商,年限未达规定要求,但年满20岁,愿入商会,经商会许可,均得为会友,数量不限。该总会实行议董制,设总理、协理各1员,会计议董2员,庶务议董6员。各员由会员公开选举决定,总理、协理经商部委派,任期一年,任满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
  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商务总会以白银11350两购买上杭街48号(今市工商联会址)为商会会址。
  辛亥革命后,福州商务总会仍沿用议董制,总理改称会长,任期4年。在厦门、福州商务总会相继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全省各地、市(县)陆续出现商业公会等组织,大都隶属福州、厦门2个商务总会领导。
  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根据当时各地组织商务总会或分会的经验,参酌日本商业会议作法,改订商会法案为60条,翌年,农商部重新修正。据此,福州商务总会与闽侯商业事务所经改制后合并,更名福州总商会。
  民国5年(1916年),厦门商务总会亦奉命改称厦门总商会。在此前后,全省各重要城镇也相继设立商会。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工商部设立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拟具《商会法》共44条。据此,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全省商会联合会组织大纲》,共9章40条,规定福州总商会、厦门总商会及全省各县镇商会均为省联合会会员。开会时由各商会推举代表与会。联合会设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执委会委员15人,候补5人;监委会委员7人,候补2人;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联合会办事处设秘书1人,书记和收发各1人,主要职责是掌理文牍及缮写保管文卷等各项事宜。执监委员、候补委员,均由会员分别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举之。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投票互选,再由常务委员互选1人充任主席。联合会所定职员,均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分别聘任。联合会最高权力在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但执行情况须在下次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开会时提出追认。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各案,并督促各县镇商会实行;接受各商会函件,及时处理接转,并通信于各县镇商会;召集定期会、临时会;处理其他临时发生事件,但遇有紧要事者,须召集执监会议或全省联合会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监察委员会主要职权是提请复议执行委员的议决案;稽查联合会之预决算案;审查联合会之进行情形;稽查执行之会务;查阅办事处之文稿。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规定商会一律定名为“福建省某某县商会”,如系某区某镇设立之商会,则于县以下再加入区或镇名;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之福利为宗旨;商会之区域以当地县政府所辖之区镇为区域;商会会员分为同业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两种;商会会员代表,应是当地区域内经营商业的公民,年满25岁以上;商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若干人,以及执、监候补委员若干,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商会的主要任务:筹划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负责工商业之征询和通报;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工商业统计之调查编纂;主管机关委办事项;举办商品陈列所、商业学校及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但须经代表大会及主管机关核准;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解决市面恐慌事项;办理合于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福利为宗旨的其他事项;就有关工商业之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
  在《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颁布的同时,省政府还颁布《福建省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准则》,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同业公会之区域以各县政府所辖区域为区域;同业公会接受所在县高级党部之指导及县政府之监督;各同业公会均为所在县商会之会员;各业公司行号均为所在地同业公会会员;同业公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会7~15人,候补委员不得逾执委名额之半,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执行委员通过互选,选出常务委员3或5人,并就常委中选任1人为主席。同业公会主要任务是有关本行业之调查、研究、整顿及建会事项;举办同业教育及公益事项;调解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解决本会与其他团体间纠纷;调解同业劳资间争执;办理主管官署及商会委办事项;维护会员正当营业;矫正会员经营中之弊害;解除同业间苦痛之处,办理合乎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抗日战争爆发后,省政府内迁永安。民国30年(1941年)4月,由福州商会联合会发起,于5月7日在连城县成立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筹备会。12月,在连城县正式召开福建省商会联合会成立大会。同时通函各县,评述大会选举领导成员情况。大会期间,国民党省执委会、省政府均派员参加指导和监选。随后,公布《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章程》。该《章程》共7章42条,规定联合会主要任务是筹议工商业主改良及发展事项,工商业之徵调及通报,中国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工商业之统计、调查、编纂,办理商品陈列所、工商业补习学校或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维持省内市场秩序,平息恐慌,就有关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答复政府及机关之咨询并接受其委托事项。
  该联合会组织由执行委员21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由监察委员11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两会委员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选举时应同时另选候补执、监委员(分别为10人和5人),以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未递补前不得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设7人,由执委中无记名选任,再就常委中无记名选出主席1人。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均为名誉职务。联合会事务所酌设办事员5~30人。执委会依《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审查执委会所处理之会务,稽查执委会之财政出入。
  抗日战争结束后,福建省商会联合会于民国35年(1946年)随省政府回迁福州。同年8月,在福州上杭街市商会会址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12人。省商会主席胡兆祥因事在南洋未能如期赶回参加,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大会选出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共福建省委对旧商会和同业公会组织采取“宁缓勿急,改而不乱”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加以改组,相继成立市、县工商联合会。1952年10月,在市、县工商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新的福建省工商联筹备处。翌年1月,正式成立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委会主任委员。此后,各地工商联由中共各级统战部归口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