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团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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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社团组织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10
页码: 23-32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工商社团自发组织,商会保护工商利益,促进商业改良。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社团 商业改良

内容

一、公会与商会
  早期福建工商社团,均由商人自发组织,或称“行会”或称“行帮”,分手工业行会(手工帮)和商人行会(商帮)两种。商人和手工业者往往来自不同地区,经营不同业务,所结成的行会,通常都带有地域和行业双重性质,且设有日常办事机构“会馆”或“公所”等,这些“会馆”或“公所”大都受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受地方政府保护,地方政府也借此监控民间工商社团。
  明清时期,福建工商会馆遍及全国许多地方,几乎所有大中城市,甚至某些重要乡镇,都设有福建工商会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九月,清政府设商部,翌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并向各省下发劝办商会谕帖,要求在省会及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翌年,海外贸易发达的厦门,在地方人士积极倡导下,在全省率先成立商务总会。成立之际,商部原定林维源出任该会总理,但任命尚未下达,林已病逝,遂改由其家嗣林尔嘉(字菽庄)任总理,陈纲为协理。设议董4人,议员24人,皆由富绅充任。会址暂赁镇帮街楼房,后将闽海关旧址改建公馆。该总会设立后,漳州、泉州、龙岩、永春等四属各埠商务,均属其管辖。
  商会的出现,打破了原有行会组织(会馆、公所)的地域界限和行规束缚。它以“振商”、“保商”,增进工商业者公共福利,调查商情,沟通商界,促进商业改良,受理商事诉讼为职责;肩负保护工商业者利益和沟通官商联系的双重使命。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福州旅沪巨商张远赞、罗攸波、李郁斋等人回榕,联合福州商帮人士,于是年冬组织成立福州商务总会,会所设南台下杭街,同时拟定《福州商务总会章程》。该《章程》确定立会宗旨是联络同业,开通商智,和协商情,调查商业,提倡改良,兴革利弊,维护公益,改正行规,调息纷难,代诉冤抑等。该总会管辖区域,“以福州、兴化、福宁、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七属各部为界。”总会成员有会员和会友之分。凡品行方正,确系在福州城台经商,年届30岁,设肆经商已历5年以上,为各商推崇者得为会员,但其人数不得逾商部定章50员之数;至于在福州经商,年限未达规定要求,但年满20岁,愿入商会,经商会许可,均得为会友,数量不限。该总会实行议董制,设总理、协理各1员,会计议董2员,庶务议董6员。各员由会员公开选举决定,总理、协理经商部委派,任期一年,任满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
  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商务总会以白银11350两购买上杭街48号(今市工商联会址)为商会会址。
  辛亥革命后,福州商务总会仍沿用议董制,总理改称会长,任期4年。在厦门、福州商务总会相继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全省各地、市(县)陆续出现商业公会等组织,大都隶属福州、厦门2个商务总会领导。
  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根据当时各地组织商务总会或分会的经验,参酌日本商业会议作法,改订商会法案为60条,翌年,农商部重新修正。据此,福州商务总会与闽侯商业事务所经改制后合并,更名福州总商会。
  民国5年(1916年),厦门商务总会亦奉命改称厦门总商会。在此前后,全省各重要城镇也相继设立商会。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工商部设立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拟具《商会法》共44条。据此,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全省商会联合会组织大纲》,共9章40条,规定福州总商会、厦门总商会及全省各县镇商会均为省联合会会员。开会时由各商会推举代表与会。联合会设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执委会委员15人,候补5人;监委会委员7人,候补2人;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联合会办事处设秘书1人,书记和收发各1人,主要职责是掌理文牍及缮写保管文卷等各项事宜。执监委员、候补委员,均由会员分别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举之。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投票互选,再由常务委员互选1人充任主席。联合会所定职员,均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分别聘任。联合会最高权力在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但执行情况须在下次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开会时提出追认。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各案,并督促各县镇商会实行;接受各商会函件,及时处理接转,并通信于各县镇商会;召集定期会、临时会;处理其他临时发生事件,但遇有紧要事者,须召集执监会议或全省联合会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监察委员会主要职权是提请复议执行委员的议决案;稽查联合会之预决算案;审查联合会之进行情形;稽查执行之会务;查阅办事处之文稿。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规定商会一律定名为“福建省某某县商会”,如系某区某镇设立之商会,则于县以下再加入区或镇名;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之福利为宗旨;商会之区域以当地县政府所辖之区镇为区域;商会会员分为同业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两种;商会会员代表,应是当地区域内经营商业的公民,年满25岁以上;商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若干人,以及执、监候补委员若干,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商会的主要任务:筹划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负责工商业之征询和通报;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工商业统计之调查编纂;主管机关委办事项;举办商品陈列所、商业学校及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但须经代表大会及主管机关核准;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解决市面恐慌事项;办理合于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福利为宗旨的其他事项;就有关工商业之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
  在《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颁布的同时,省政府还颁布《福建省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准则》,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同业公会之区域以各县政府所辖区域为区域;同业公会接受所在县高级党部之指导及县政府之监督;各同业公会均为所在县商会之会员;各业公司行号均为所在地同业公会会员;同业公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会7~15人,候补委员不得逾执委名额之半,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执行委员通过互选,选出常务委员3或5人,并就常委中选任1人为主席。同业公会主要任务是有关本行业之调查、研究、整顿及建会事项;举办同业教育及公益事项;调解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解决本会与其他团体间纠纷;调解同业劳资间争执;办理主管官署及商会委办事项;维护会员正当营业;矫正会员经营中之弊害;解除同业间苦痛之处,办理合乎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抗日战争爆发后,省政府内迁永安。民国30年(1941年)4月,由福州商会联合会发起,于5月7日在连城县成立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筹备会。12月,在连城县正式召开福建省商会联合会成立大会。同时通函各县,评述大会选举领导成员情况。大会期间,国民党省执委会、省政府均派员参加指导和监选。随后,公布《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章程》。该《章程》共7章42条,规定联合会主要任务是筹议工商业主改良及发展事项,工商业之徵调及通报,中国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工商业之统计、调查、编纂,办理商品陈列所、工商业补习学校或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维持省内市场秩序,平息恐慌,就有关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答复政府及机关之咨询并接受其委托事项。
  该联合会组织由执行委员21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由监察委员11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两会委员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选举时应同时另选候补执、监委员(分别为10人和5人),以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未递补前不得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设7人,由执委中无记名选任,再就常委中无记名选出主席1人。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均为名誉职务。联合会事务所酌设办事员5~30人。执委会依《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审查执委会所处理之会务,稽查执委会之财政出入。
  抗日战争结束后,福建省商会联合会于民国35年(1946年)随省政府回迁福州。同年8月,在福州上杭街市商会会址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12人。省商会主席胡兆祥因事在南洋未能如期赶回参加,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大会选出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共福建省委对旧商会和同业公会组织采取“宁缓勿急,改而不乱”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加以改组,相继成立市、县工商联合会。1952年10月,在市、县工商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新的福建省工商联筹备处。翌年1月,正式成立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委会主任委员。此后,各地工商联由中共各级统战部归口管理。
  二、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个体工商劳动者中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通知》。翌年,福建省各地相继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协)。为加强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劳动者的教育疏导和服务管理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筹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由省经委、省建委、省妇联、省公安、省税务、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组成筹备委员会,着手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草拟《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和会议有关文件,并负责审查出席代表资格。
  1986年10月21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审议了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通过《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宣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式成立;选举产生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推选出席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致全省个体劳动者倡议书》,号召广大个体劳动者为福建改革开放作出新贡献。
  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在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4名专职干部到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会主要工作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和领导体系;进行以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中心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团结、教育、引导个体劳动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健康发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1987年,全省已建立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基层分会、基层小组等组织7436个。其中地市协会6个、县区协会78个、基层分会745个、基层小组6607个。共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1493人,其中专职139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4人、地市协会7人、县区协会128人),聘用人员1354人(省个协3人、地市4人、县区218人、基层分会1129人)。共有会员30.64万人,其中女性8.33万人。在福州建立福建省个体劳动者技术培训中心,由省个协直接管理领导。
  同年12月1~3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龙海县召开。讨论通过《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更改名称的决议》,决定将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改称为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省以下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亦相应改称。
  1988年3月,省个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聘请和增选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决议》。
  同年6月,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国务院[1983]64号文件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本着精干的原则,自行解决的原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工商字84号文件规定“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为3~4人,分会1~2人为宜,地市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数量杀少,自行决定”的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福建实际情况,拟定“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编制人数方案”报省编委,要求解决事业编制455人,享受干部福利待遇,经费从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管理费收入中开支。省个协还要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少调配2名干部专门从事个协工作。省、地(市)、县个协分别配处、科、股级干部担任专职秘书长,各级工商部门调配到个协工作的干部,待遇保留不变。市、县级个协办事机构一般保持3~4名(含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内),并定期进行工作情况考核。并且要求各级个协组织建立账户、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掌握经费开支,接受当地财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
  同年7月25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将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修正过的《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理事联系制度》和《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工作联系制度》、《会员守则》、《个体工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印发给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8年9月,除新组建的石狮市外,全省9个地(市)、78个县(区)已全部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县以下建立基层分会725个、行业分会25个、会员小组5475个、行业小组2465个,形成较完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体系。是年底,全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达484206人,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人员2522人,比上年增加1028人。其中省个协8人、地(市)个协48人、县(区)个协515人、基层分会1951人。专职工作人员168人,占总数的6.7%;兼职工作人员1576人,占总人数的62.5%;招聘临时人员778人,占总人数30.8%(招聘工作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占58.6%)。但整个队伍中仍然存在人员不足,分布不平衡,素质偏低等问题。工作人员有6人以上的市、县仅11个,占12.5%;4~5人的有27个市、县(区),占30.7%;1~3人的42个市、县(区),占47.7%;仅1个工作人员的有8个市、县(区),占9.1%;另外,在88个已成立的机构中有37个市、县、区还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全省个协专职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共946人,平均1个工作人员管理700多个个体工商户。
  1988年,各级个协组织,建立信息服务点(站)52个,办各种产品展销18次,办联购分销组织72个,设互助基金会、贷款担保会、城市信用社95个,为会员提供贷款共1998.82万元,建立医疗所(室)35个,托儿所59个,会员之家34个,图书阅览室31个。受理侵害个体劳动者权益案件1054件,为个体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为会员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设法律咨询处20个,聘请律师66人。
  1990年11月21~23日,召开全省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150人和常务理事25人,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9人;聘请名誉会长3名、顾问4名。各级个协也按期召开代表大会,总结工作,换届选举,健全理事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至年底,县以上90个个协组织全部建立,县以下设立基层分会790个,基层会员小组8705个。在个协组织中,有中共党员5489人,共青团员10806人,妇女会员122250人,建立中共总支和支部64个,共青团总支和支部171个,妇女工作委员会80个,妇代会299个,妇女小组463个。
  1991年,各级个协基层分会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划设置。分会领导班子采用任命制,或任命制与选举制相结合。理事、委员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上级组织任命。分会会长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兼任,副会长在群众中选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广大个体劳动者学习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和“守法经营、信誉第一”职业道德教育。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和一大批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致富不忘国家和他人的先进会员。在全省会员中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121人、政协委员166人;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93人,先进个体劳动者3883人,五好会员4311人,信得过摊店6213户;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的有2个县(区)个协,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有2个地(市)个协、26个县(区)个协、23个基层分会,评为地(市)级先进集体的有4个地(市)个协、29个县(区)个协、57个基层分会。
  1992年,除省个协外,全省地、市个协9个、行业个协13个,会员小组9231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432人,基层个协工作人员836人。1993年,省、地、市、县个协增至89个,基层个协分会有781个、行业个协分会29个,会员小组6258个,行业小组3663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676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2703人;有办公场所的个协,县以上的有89个,县以下的有734个。1994年,地(市)、县不变,基层分会为789个、行业分会257个,会员小组6301个,行业小组3447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有679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有2637人;有办公场所的个协,县以上的有90个,县以下的737个。
  至1995年,省、地、市、县个协增至91个,基层分会782个,行业分会22个,会员小组6434个,行业小组2694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有708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有2647人;办公场所,县以上有91个,县以下有753个。
  三、广告协会
  1983年7月19日,厦门市广告界率先成立市广告协会。同年12月,中国广告协会在北京成立,并提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城市广告协会的要求。1984年,经省经委批准,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成福建省广告协会筹备委员会,有的地市也成立相应的广告协会筹备小组。
  1985年5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广告协会筹委会联合草拟《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草案)》。详细拟定广告协会的任务、会员资格、权利、义务和协会组织机构及经费来源。
  1986年4月28日,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广告经营单位、各地(市)及部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直有关单位、理论研究部门、广告客户及港、澳地区广告界代表和特邀代表共252人出席大会。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推选名誉会长,聘请特邀理事,审定“会徽”。《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规定了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组成、协会的任务、团体会员条件、荣誉会员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协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协会工作,从现有人员中调派干部4人到协会。协会成立初期,主要抓联络会员,业务培训,开展交流以及编印《广告工作通讯》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沟通协会与单位会员之间的信息。
  1987年,福建省广告协会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总结协会成立后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工作要点,会议决定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同年5月7日,福建省广告协会根据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侨乡较多等优势,公布《福建省广告协会执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补充规则讨论稿》,提出福建省广告协会将致力于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事业发展情况的了解,传播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努力发展港、澳地区会员。凡申请参加福建省广告协会的港、澳地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广吿协会会员。并规定省辖市广告协会,既是中国广告协会地方组织,亦为省广告协会地方组织。其会员是福建省广告协会会员,也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省广告协会设立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均接受省广告协会理事会领导。未成立广告协会的省辖市和地区的会员发展工作,直接由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1988年,福建省广告协会积极引导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与政府对话,向政府反映企业意见和要求,培养广告人才,交流广告工作经验,促进福建省广告事业发展。协会还组织学术界的专家、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和广告管理人员,合作编写《福建省广告论文选》,5月,由福建省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10月,又与福建省电视台联合举办广告学术研讨会,邀请香港广告界来闽讲学,交流学术经验。至年底,福建省广告协会会员单位已发展到92家。
  1990年,在全国广告“重信誉、创优质服务”首届评选活动中,福建省有2家会员单位被评为全国先进。
  1991年,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5月28日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且聘请名誉会长3人,顾问3人。
  1992年,省广告协会围绕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努力探寻体制改革中广告协会如何发挥自身作用的新路子。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创优评分标准,使创优活动有高度、评比有标准、实施有依据。是年4月,在全国地方广告协会秘书长会议上,这一评分标准化的做法得到与会代表充分肯定。
  1993年,组织部分广告会员赴法国、意大利、新加波、泰国、香港等进行业务考察。还与省电视台、中国广告杂志社、台湾动脑杂志社在福州首次联合举办海峡两岸广告媒体研讨会,20多位台湾广告专家学者到会,海峡两岸广告界人士一起探讨广告发展前景。
  1994年,省广告协会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总结交流经验,提出福建广告发展要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种类齐全、媒体畅通、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广告信息传播网络和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广告制作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按照广告市场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推行广告经营代理制、促进广告健康发展。年底,广告经营单位已达738家,从业人员1.1万人,营业额5.8亿元,比1991年1.1亿元增长4倍多,4年平均递增74%。
  1995年10月,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等,确定工作方向。会后,充实加强广告协会力量,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至1995年底,省广告协会共有团体会员6个,单位会员184个。
  四、消费者委员会
  1984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和商品检验局1985年2月10日联合向省政府呈上《关于成立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报告》。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9月3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大会。出席大会的委员由省内各界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消费者代表组成,共计66人。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推选会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3人,顾问3人。会议通过《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出席成立大会的还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人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等。
  委员会是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及各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督组织。其隶属关系,挂靠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在工作上,与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商品检验、司法、卫生、物价、新闻和企业主管部门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协作。其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消费者正确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和负责主办《福建省消费者报》。不久又改设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宣传科、仲裁委员会、《福建消费者报》编辑部。先在福州市中山路23号办公,后迁鼓楼区省府路1号。
  省消委会成立后,积极推动全省各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建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筹建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市参照《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物价、工会、妇联、共青团共同商定有关筹备事项,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成立一个。至1985年底,全省已有5个县(区)成立消费者组织。1986年,全省有福州、厦门、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8个地市及建瓯、明溪、思明、鼓浪屿和鲤城5个县(区)先后成立消费者组织。
  1987年,各级消委会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反映情况,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社会影响逐渐扩大,促进了组织建设。3月,全省继9个地市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后,又有52个县(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3月20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上呈《关于申请解决人员编制的报告》,提出“除省和9个地(市)外,在人口比较密集、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25个地属市和县(区)先成立地方消费者委员会,需要事业编制145人,不足部分从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其他县市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编制问题由当地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调剂解决。”
  9月4日,由省人大财经委、消费者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商品检验局、卫生厅、司法局共同起草修订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消费者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必要时公开其厂商字号;(4)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5)参与评选或撤销优质名牌产品活动;(6)参加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7)监督商品、服务标准化规定的实施;(8)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9)支持或代表在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10)开展同国内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10月,根据《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又起草《福建省消费纠纷仲裁细则》。规定省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消费者委员会下设的消费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消费纠纷仲裁机构。该机构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所管辖消费纠纷案件金额限定5000元以下。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亦可将自己经管辖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
  各级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者担任。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消费纠纷投诉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1988年上半年,全省已建立69个县(区)消费者委员会。
  1989年3月21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第一届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并表彰先进集体13个、先进工作者43名。12月底,全省9个地市80个县(区)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宁德、三明、龙岩等地市全部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已成立消费仲裁委员会68个,占全省县(区)的74%,有兼职委员5000人,其中有3个县消费者委员会聘请律师。全省有消费者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1170人(不含借用人员)。许多地方在乡镇街道还建立基层分会,企业和行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站。全省在乡镇街道建基层分会92个,在行业或村建立监督站355个,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遍布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建瓯、福安、南平、漳平、仙游、邵武等县(市)以及厦门市思明区等县(区)在其辖区内全部建立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工作站、监督岗),覆盖面达80%以上。福州市冷饮行业消费者组织成员多达80余个厂家。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小额经济纠纷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和《质询办法》3个规定,作为《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附件。
  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福建省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有建瓯县消费者委员会、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福安市消费者委员会、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组5个先进单位。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和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受先进个人表彰。
  1991年底,全省还建立行业消费者监督站174个,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达5368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720人。
  1992年2月1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省消委会在原有的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和宣传科的基础上,分别改称办公室、投诉监督部和宣传部,公章即日启用;原定各科职责不变。同年全省各乡镇建立消委会分会504个,农村监督站1751个,大中型企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组织116个。1993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发展到698个,农村监督站1787个,企业中消费者组织154个。1994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已达703个,农村监督站1800个。
  至1995年,全省已建县以上消费者委员会90个,乡镇、街道消委会分会783个,大中型企业和行业中设立的消费者组织283个,农村监督站发展到2043个,初步形成多层次、纵横交错的消费者组织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1992年8月5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在东山县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次综合理论研讨会,选举产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研讨会共收到论文110余篇,提交研讨会交流27篇,其中12篇在会上发言。8月17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批准,发展首批团体会员20家、个人会员339人。8月2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规定,下发《关于收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团体会员费的通知》,规定每年10月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按时将团体会员费缴至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秘书处。团体会员费标准,按单位情况分别缴500~2000元。9月4日,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学会理论研究专题会议纪要,成立省工商学会理论研究小组,同时制订理论小组工作职责和制度。
  1993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举行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省工商学会《1992年工作总结及1993年工作安排意见》,增选2位理事,通过华侨大学法律系为团体会员,并接纳12人为个人会员。
  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内部刊物《学会通讯》创刊,由秘书处组稿编辑,每月2期,发至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该刊及时反映最新学术动态和理论成果,融知识性、业务性、理论性和指导性为一体。
  11月,学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第二次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讨会。听取会长工作报告,审议新入会团体会员名单、部分理事调整意见、收缴团体会员费标准意见等,向荣获中国工商学会优秀论文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开展以工商行政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主题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讨活动。
  1994年元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次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结束。全省48个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5所高等院校、7个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个处室等单位报送论文253篇参评,共评出特别奖6篇、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8篇、优秀鼓励奖14篇。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永德信(福建)有限集团等4家外资企业以及福建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私营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团体会员的决定,还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等。至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拥有团体会员31家、理事63名、常务理事17名。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社会团体。学会提交的《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工商企业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经纪人,经纪人需要法律规范》2篇论文,分别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研讨会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5年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举行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第三次理论研讨会。会议审议通过会长的工作报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给第三次理论研讨会获奖的21名作者和2个组织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当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又被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评为先进学会,另有工作人员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学会工作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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