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级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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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87
颗粒名称: 二、市(县)级机构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7
页码: 13-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历史发展

内容

宋代,福建的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工商活动日见活跃,各州县通常设有巡检或巡栏职掌工商管理,有的派县丞驻守。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载:“宋时,每津设一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
  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行、牙户大量出现,福建有的地方官牙取代了巡栏职责。清光绪版《福安县志·街市》言:“明设巡栏,复改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牙人兼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改订官制,省级设劝业道,各州县设劝业员,受劝业道及当地官府指挥监督,掌管州县工商事务及交通事务。
  民国时期,市、县度量衡器及工商行政等事项均由建设科管理,有时警察局也参与市场管理。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强化统制职能。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禁运资敌物品区域表》,中央经济部颁布《查禁运资敌物品条例》,福建各市、县政府和宪兵营、警察局、商会、商行相继会同成立查禁资敌委员会。同年,为适应战时经济发展需要,福建省政府制定《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共23条。据此,省建设厅于同年12月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组织规程》。随后,福州、厦门等工商繁要地区,分别设立工商管理局,冠以所在地地名。与此同时,省建设厅还下令各市、县成立“市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议市场物价,每月将主要物品平价调查表和处理违反平价案件报告表呈送省建设厅。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又起。国民党政府进一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成立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机构。民国37年(1948年)9月,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成立,随即省政府委员会第587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为加强各县(市)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之实施,各县(市)也成立相应的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嗣后,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福州、厦门、晋江、龙溪、南平、建瓯、龙岩、莆田、福安等重要地区设立经济检查队办理各地违反经济管制法令之检查事项,并议决通过《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地、市、县均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设工商厅,市设工商局,专员公署及县设工商科,其业务受上级机关指挥监督。1950年,省工商厅改为省商业厅,县、市工商管理局的任务由当地政府安排,不强调上下对口,其基本任务是管理市场,打击投机倒把,管理和安排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管理工商企业登记,清理公产公股,管理广告。
  1953年,福州、厦门2个市成立工商局,8个专署和部分县成立工商科,福州和厦门2个市工商管理干部较多,其他各地和县工商科一般只有2~3人,且兼办劳动部门和财委工作。
  1954年,国务院强调加强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福建省重点加强福州、厦门2市力量,前者编制增至73人,后者编制增至39人。其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仍然有限,专署工商科一般是4~6人,县工商科2~3人。有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兼办其他事务,建阳、松溪、政和等县均未配备专职干部。
  1957年,随着“三大改造”(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计划实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鉴于形势任务的变化,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各地在8月中旬以前把机构建立起来,并迅速研究解决市场、物价等主要问题。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
  在市场管理方面,领导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市场交易机构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开展市场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工商户做好登记、审查、批准发证等工作,并对“三大改造”后发展起来的“黑户”进行审查处理;管理商标注册,督促工业、手工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品规格,并负责领导度量衡的管理检查工作;代表人民委员会指导各级工商联工作;处理投机违法事件;对严重违法投机分子给予行政处罚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综合研究市场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价格管理方面,执行上级掌握的商品的购销价格,制订并执行市、县管理范围内商品的购销价格;指导市场对需要议价的商品的评价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物价政策,组织物价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价格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必须贯彻“既要管理,但又不要管死”的原则,一切措施和办法都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流通。正确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计划收购政策以及价格政策,发挥自由市场的辅助作用,取缔投机活动,协助国营商店与供销社稳定市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编制,福、厦、漳、泉和南平5市,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名额。各县编制名额根据业务简繁配4~8人(不包括兼职正局长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基本形成上下对应、系统完整的管理网络。
  196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有所增加。专署按5~7人,县(市)按7~15人配备,个别手工业较发达的县市相应增加若干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总编制数762人(实有280人)。
  1962年,机构压缩,人员精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均被撤并,小商贩登记工作由商业局(科)负责,手工业、工业分别由手工业、工业局(科)负责。
  1964年2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编制问题的报告》,要求巩固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据此,福建各市、县(包括专署)陆续恢复或新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机构相继被撤销或合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因此而受到严重干扰。
  1972年,各地、市、县逐步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197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197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编委提交《关于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意见》,重新明确地、市、县均应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至当年底,全省65个县、市有44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9个地、市有6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转向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1979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应单独设置,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地区级定编9~10人,全省7个地区局计67人。福州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130人,厦门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65人。其他县、市局,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市场等具体情况,最少10人,最多20人。
  1980年底,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干部总计1178人。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各级内设机构按精简规范原则,地、市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统计科、市场管理科、经济检查科、个体经济管理科。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科。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可增设外资登记管理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人秘股、市场管理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登记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编制在100人以上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秘书股、人事教育股。商品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可报经地市编制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后,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未设商标广告管理股的县、市(区),其商标广告业务由企业登记股兼管。
  1989年,全省地市局机构共有9个,县、市(区)局机构80个。至1992年,地市局机构仍为9个,而县市局机构增至83个。1993年,县、市局机构又裁减为80个。至1995年底,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没有变化,内设机构除个别增减变更外,亦无大调整。县、市局机构增至87个。三、基层所站
  宋代,除县城中的墟场集市日见繁盛外,原来一些以军事名义设置的镇,也逐渐演变成经济意义上的市镇。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北宋福建有这样的市镇数十个。这些镇大都设有镇监官,其主要职责是“掌警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掌其出纳会计”(《宋会要·职官》)。此外,还有一些场、寨、关、堡等,也不再以军事意义为主,而成为经济意义上的小市镇。官府亦在这些场地派驻基层管理职官,征收商税,维持秩序。
  明清时期,官府的工商管理主要放在县城,对乡镇不太重视,只对有大宗商品贩易的地方才派驻基层职官征收商税和牙税,即所谓“为本大利多者而设”。宁德的鋪源村,宋代设有巡栏管理,元代废除,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不久又“裁革”,后来仅剩下编制上巡栏的工食银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而已(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街市》)。因此,明清时期农村基层工商管理基本上委托官牙或私牙负责。清康熙黄六鸿撰《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印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
  民国时期,工商管理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区,且纳入市政建设管理轨道。基层机构涉及工商管理的,大都是一些战时特别管制委员会的派驻机构,如办事处、检查站等,还有各地军警机关及当地政府在其驻防辖境内设立的各种关卡。这些基层管制组织机构,对过往货物滥行检查截留,任意征税收费,严重影响工贸活动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层工商管理在设有工商联的大的乡镇委托工商联代管。1953年开始,由各乡镇税务所兼管。1956年10月,“对私改造”完成后,城区和乡镇由供销合作社及国营商业负责管理市场。1957年7月开始,全省农村各乡镇先后成立市场管理组。1959年,各公社成立初级市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管理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1968年,全省各地公社相继成立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所)。是年11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撤销各级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通知》,各工业企业和各公社的打击投机倒把机构撤销,原工作统归各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或革命生产领导小组负责。1970年,各公社相继成立市管组,但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流于形式,上下脱节。1973年,许多县、市的公社、集镇成立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市管员,随后陆续成立正式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均有专职人员负责。
  197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品检验机构的指示》。福州、厦门2个市均设立商品检验所,其中福州所定编45人,厦门所定编40人。
  197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编制的通知》。县(市)基层工商管理所,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划片设置。大的集镇单独设所,对外统称某某县(市)某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由县(市)提出具体意见,征求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都设在大的车站码头和重要交通要道。
  《通知》下达后,凡属原市管会的国家职工,均应转重新核定的事业编制内,不足的在原有人员中调整配备,原分配的市管人员编制随即撤销。
  1980年,全省共设置426个工商行政管理所、20个检查站。
  1981年6月,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员的通知》,决定从省内关停并转的厂矿企业中选调1500名干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以加强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检查站的力量。同年,还新增600名劳动指标,用以充任正式市场管理员,从常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顶岗的非农业户口临时市管员1853人中,通过考核择优选录,使每个基层工商所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至1981年,全省已设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456个、检查站33个。
  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随即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2070名,其中选调干部700名,新增劳动指标1070名。翌年4月,省人民政府和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出《闽政[1984]综236号》和《闽工商字[1984]009号》两个贯彻文件。强调此次增加干部编制除用于从事教育外,其余全部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不准挪用。倘若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实急需行政编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解决。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1985]74号文件规定,陆上缉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并核拨福建缉私人员编制600名。据此,省编制委员会于12月发出《关于缉私站、队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的通知》,明确缉私队、检查站的建制归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缉私(办案)队,实行省和所在地市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为主,行政事务及人员配备管理等由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缉私站(队)级别分别定为:省直属队为县处级;派驻各地市缉私(办案)队和市属站(队)均为科级;县属站队均为股级。
  翌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转发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时补充强调,缉私队(站)的设置及名称,均以省编委《通知》为准,14个检查站的全称均在地名之后加“缉私”两字,未列入省编委定编名单的缉私队、检查站一律撤销。不设队(站)的地方,流入市场的私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及时查处。设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缉私(办案)队,对内可称经济检查处(科),对外不挂牌,将原有的办案力量结合起来,既担负缉私任务,又办投机倒把、转手倒卖等经济案件。
  1988年,为了进一步充实健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通知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再次强调新增干部要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各级工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占用基层工商事业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所应按经济区域设置,一般应设在位于经济区域中心的集镇或大乡。原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小所,应逐步调整合并为按经济区域设所,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配备相对集中,每个所最少配有6人。按区域设置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再调整或增设,须经地市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该《通知》还特别重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不得随意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1989~1994年,基层所、站、队调整变化不大。至1995年,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全省确定基层所为753个,基层站、队为48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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