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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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行政机构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16
页码: 4-19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中国历史中福建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包括隋唐时期、宋代、元代、明代、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机构发展

内容

一、省级机构
  隋唐时期,福建开发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对外贸易日盛一日,福州、泉州成为当时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唐大和八年(834年)文宗诏令:“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全唐文·卷七五·大和八年疾愈德音》)。之后,唐王朝在泉州等地设“参军事四,掌密使导赞”,兼理海外诸国来唐使臣和商人事宜。唐大历年间(766~779年),福建侯官盐场成为江淮十大盐场之一。当时管理盐业产销的机构称“监”,侯官被列为全国十监之一,专事闽盐产销管理。五代王审之治闽时,闽中置有榷货务,以张睦领榷货务,专门管理舶货征收事务。
  宋代,地方路一级置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大提举茶马司、提举市舶司等,掌管内外贸易。元丰五年(1082年),地方贤明之士奏请设泉州市舶司,未获准。元祐二年(1087年),诏福建路于泉州置提举市舶司。建炎元年(1127年),高宗从李纲所请,诏泉州市舶司归并于福建转运使。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复置泉州市舶司。绍兴二年(1132年)七月,再罢,依旧法由宪臣兼领。同年九月,令提举茶盐官兼领,仍司泉州务,主管招徕外商课额增羡。宋时,泉州市舶司大都设专官提举,治所在泉州府,其主要职责:一是管理进出口船舶,出港之前须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后方可开船;回港前亦须在原市舶司驻舶检查;二是征收舶税,即船舶进口,先由市舶盐官莅阅其货,然后根据货物多少征收不同税款;三是处理舶货,即对舶货按一定价格强行专卖大部分货物,仅允许少量私自买卖,分别称“博卖”和“私卖”。
  元代,官府对工商业控制甚严,工匠被固定编籍为匠户。匠户又大致分为“官匠”和“民匠”两种。具体管理“官匠”的机构有院、局、提举司等,通常以行业划分,地方各路置路总管府。是时福建分为8路,路中有平准行用库、府仓、惠民药局、税课司等,分别掌管地方财政和工商事务等。同时还设有都转运盐使司,掌管国家专营的盐业产销。又置木棉提举司,“责民岁输木棉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王逢黄道婆祠序》)。元代,海外贸易仍由官府直接控制,其间,泉州市舶司或归闽省管辖,或直属中央泉府司职掌,或与盐运司合并,称为盐课市舶都转运司。
  明代,继续奉行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工商业活动严加控制。铺户开业歇业,均须经当地官府主管衙门登记注册批准。各城镇市场,归兵马指挥司管理。商税征收由各府、州税课司、攒典、巡栏等官吏具体负责。明初厉行海禁政策,不许民间私造海船下海通商。洪武七年(1374年)九月,明王朝罢废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和广东广州三个市舶司。明永乐元年(1403年),复置三市舶司,且命内臣提督之。市舶司置提举1人(从五品)、副提举2人(从六品)、吏员1人(从九品),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蕃、征私货、平交易。成化年间(1465~1487年),泉州市舶司迁往福州,其公署在乌山之北澳门河南岸,内有厅事、正副提举、吏员等住宅。嘉靖元年(1522年),因诏事称“倭祸起于市舶”,遂罢闽、浙二市舶司(《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
  清初,工商行政管理沿明制而稍有损益。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疆臣请开海禁获准,遂在广东澳门、福建厦门、浙江宁波和云南台山设立海关,管理对外通商事务。福建海关设正、副监督各1人,职如以往之市舶使,来船经监督盘验许可后,才能进行交易。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福州、厦门均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清政府设置五口通商大臣,统一管理五口通商事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的衙门和南、北洋通商大臣。闽省通商事务由南洋通商大臣受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清政府设工部、商部。福建省设农工商矿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改订官制,福建省设劝业道,原农工商矿局所办事宜悉归劝业道管理。劝业道设劝业道员1名,归闽省督、抚统属,禀承农工商部、邮传部及闽省督、抚旨意,管理全省农工商矿和各项交通事宜。其办公经费大部分由督、抚筹拨,农工商部酌情给予少量津贴。道内分设总务、农务、工艺、商务、矿务、邮传6科。每科设科长1员(秩视六品)、副科长1员(秩视七品),科员由劝业道酌量事务繁简而定(秩视八品)。其具体职责,工艺科掌工艺制造、机器专利、改良土货、仿造洋货、工厂各事项;商务科掌商业、赛会、保险及商会等各事项;矿务科掌调查矿产、查核探矿、开矿、聘请矿师及矿务公司各事项。
  辛亥革命胜利后,清王朝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随之瓦解。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各地军阀混战,实业不振。临时政府设实业部,后又设立农商部,并拟定一些工商法规,但大都难以付诸实施。是时,福建省设实业厅,下置建设科工商股,职掌全省工商事务,办理商业注册、审批消费合作社、管理工商业账簿和训练所之成立及商品进口等事务,且负责接待华侨商会来闽调查等事宜。
  民国17年(1928年),福建工商事务改由省建设厅职掌。民国25年(1936年)9月2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正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办事细则》,进一步明确全省工商管理事务由建设厅第三科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关于农林、矿冶、渔牧、垦殖、工商、航业之调查、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推广;各种公司商号之立案登记及商标注册;管理度量衡之制造检定、检查推行;办理工艺品专利之特许及物价调节;民营电业之取缔、保护、奖励、注册等事项。
  当时,除了建设厅第三科具体职掌工商管理事务外,建设厅下属的“福建省会工务处”亦兼管部分工商事务。《福建省会工务处组织规程》规定的该处第一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监督市内公私各项建筑工程及发给凭照事项;关于取缔商业商办各种公用事业之有碍公务事项;关于建筑师、绘图员及营造厂、建筑公司土木等工厂之登记事项”;第二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管理及取缔各种广告场事项等”;第三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保管各项捐证及契约等事项”。但工务处的管理区域限于省会福州,省会以外各地仍由建设厅第三科负责。
  民国24年(1935年)8月5日,省政府针对商店倒闭损害商民利益等问题,颁布《福建省商店倒闭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地主管官署及商会“会同设立清理委员会,处理商店倒闭清理事务。并拟定清理规则,呈请省政府核准备案。”据此,省一级于同年成立“福建省会倒闭商店清理委员会”,专事省会倒闭商店的清理工作。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实行战时保障经济政策,改实业部为经济部。翌年,中央所属经济部类机构全部并入经济部,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经济“统制”特点。福建省建设厅为适应形势需要,对下属各科的职责亦作相应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和有关矿产和地质调查及开发、矿业注册及取缔、工商业监护奖进、工商团体备案及公司工厂商号注册登记等事项,均改由第一科职掌。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建设厅因内部组织中行政与技术问题常有彼此不易划分之虞,工作效率受影响,遂裁撤技术室;第一科专掌粮食、仓储、合作贷放等事项;增设第四和第五2个科,以第四科掌工业行政、度量衡及矿业等事项;第五科第一股掌商业及职业团体等事项,第二股掌特产产销等事项。
  为适应战时经济发展需要,福建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精神,于同年12月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组织规程》,共16条,明确规定“在本省工商繁要地区,分别设立工商管理局,冠以所在地地名,定名为福建省建设厅某某工商管理局,直隶于建设厅。”各工商管理局的管辖区域,均以省政府的命令定之。此乃福建历史上第一批直接以“工商管理局”命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该《规程》还明确了当时工商管理局具体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继起,国民政府进一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成立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机构。福建省建设厅通过调查以往机构运作情况,重新确定由建设厅第一科主管商业行政,第四科主管工业、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同年10月,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推行分层负责制精神,制定《福建省建设厅各级职员分层负责职掌一览表》。其中第一科置科长1名,负责全科行政管理;荐任视察1名,主办政务通讯并汇编闽政报道资料暨临时指派出席各种集会,下设3个股具体操办(第一股主办特产管理,第二股主办商业管理,第三股主办经济管制);第四科置科长1名,负责全科行政管理,下设4个股具体操办。第一和第四2个科编制共24名。
  民国37年(1948年)9月,成立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主任委员,并由省政府委员会第587次会议修正通过《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该《规程》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组,第一组掌理委员会一切业务的指导、考核、宣传、调查、统计及总务暨不属其他各组事项,第二组掌理物资之生产、运销、日用品价格之限制及违反物价管制之取缔等事宜,第三组掌理黄金外币买卖之取缔及金融市场之管制等事项,第四组掌理物资之节约、消费、工商团体之管理、工资之限制等事项,第五组掌理粮食之调节及价格之限制等事项。
  为贯彻执行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省内重要地区设立经济检查队,专门办理经济检查事宜。并通过《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确定该队主要任务:一是关于囤积居奇及违反议价限价之检查制止事项;二是关于劳务价格之监察事项;三是关于非法买卖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之检查纠举事项;四是关于其他违反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有关经济管制法令行为的制止、监察及情报事项。该队组织编制,设队长1人,承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并受福州市政府之指挥监督,综理队务;副队长1~2人,协助队长处理事务;秘书1人,承队长、队副之命,处理事务;队员20人,由福州市警察局人员中选调兼充并分组办事。该队每月一次向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同年9月11日,省会经济检查队正式成立。随之拟定《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办案细则》。各组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组,关于囤积居奇及违反议价限价之检查制止事项,关于劳务价格之监督事项,关于非法买卖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之检查纠举事项,关于案犯之缉捕及罪证之搜集事项;第二组,关于犯人之收押移解事项,关于案犯之侦讯事项,关于赃物证物之保管处置事项,关于有关经济管制法令之研究事项;第三组,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拟撰、缮写及保管事项,关于经费之出纳、预算及保管事项,关于公物购置、核发、登记及管理事项,关于统计表报事项,关于典宗印信事项,关于会议之筹备及记录事项,关于人事管理事项,关于其他不属各组的事项。
  同时,该队还提出亟待办理的五项工作:一是各商店所有货品均应按金圆券标明价格出售,并将同业公会所发的8月19日价格表张贴店内。违反规定者,即依法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者,处以7日以下拘留或罚没。二是各商号各种物品及劳务价格,应照8月19日价格折合金圆券出售,违者惩处。三是各商号对民国25年(1936年)4月经济部重新指定的非常时期重要日用物品,如有囤积居奇情事,严予惩处。四是在市区重要地点设置密告箱,奖励市民检举奸商。五是发现黑市交易情况,买卖双方均应予以缉办。
  同年10月21日,省建设厅又制定《扩充省会经济检查计划》,扩充名额80名。除福州警察局原20名外,其余由省保安司令部、宪兵二十一团、省建设厅调查室、福州市政府等机关遴选调充。省会经济检查队仍直属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并受福州市政府指挥监督。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同年12月1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规程》,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颁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组织规程(草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办事通则》,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第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掌范围和办事细则。该《规程》规定:(一)设厅长、副厅长各1人,领导所属机构办理一切事务。(二)设办公室,承办厅长、副厅长所交一切事务,典守印信事项。(三)设秘书处,办理机要文件及会议记录。下分文书科,办理文件收发、缮写及档案保管事项;总务科,办理庶务及一切日常事务;人事科,办理人事登记及考勤事项。(四)设工商管理处,办理工商管理、合作事业和度量衡管理事项。下分工艺科,办理全省工业登记及组织生产指导、原料成品之供销,促进游资参加生产;商业科,办理商业登记,指导省内外物资交流,严格市场交易管理,反对投机,扶持正当商业发展;合作科,办理与倡导人民合作事业;度量衡科,办理全省度量衡标准划一及一切管理事项。(五)设进出口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出口贸易事项。下分行政科,办理进出口商品管理及贸易行政事项;输管科,办理输出入申请许可事项。(六)设调度室,办理全省工商业之调查研究事项。下分统调科,办理有关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资料科,办理有关资料之搜集编整及保管事项。
  该《规程》还规定:工商厅办公室与省贸易总公司经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秘书处、调研室亦与省贸易总公司秘书处、调研室合署办公;工商管理处事务暂由福州市工商局兼办;进出口管理处事务暂由福州市贸易局兼办;各市贸易局接受省工商厅与当地政府双重领导,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事项;各市工商管理局、各专员公署工商科必须接受其所隶属上级机关指挥监督;厅内设处长、副处长、主任、秘书、科长、科员、办事员若干人。
  1950年,省工商厅改称商业厅,下设秘书室、业务室、审计室、计划室、工商管理科、合作指导科和人事科。总计干部80人,勤杂人员12人。工商管理科具体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1952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厅、商业厅除受省政府领导外,有关工商行政工作受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并建立定期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1957年,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开放,商业部门业务逐渐扩大,任务日益繁重,但又缺少全省统一的专门机构,在市场管理与价格管理上出现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
  1958年,福建省直属机关进行机构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合并到省商业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商业厅下设工商行政管理处负责,对外挂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子。
  1962年,全国行政机构压缩,人员精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缩编为5人(实有3人),是当时全省厅局级机构中人员编制最少的一个机构。
  随着打击投机倒把、清理整顿工商户等工商行政事务的日见繁重,1964年2月,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队伍的建设。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着手恢复机构和组建队伍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有的地方机构被撤销,有的与商业部门合并,有的将工商管理职能交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有的虽勉强保留,但也是名存实亡。许多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受到批判或下放。
  1972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陆续恢复。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仍设置于省商业局内,作为商业局下属处,编制8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市场管理人员2人,合作商店改造人员2人,工商登记、商标管理及度量衡管理人员2人。
  1973年12月,省商业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建议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省革委会同意商业局建议,以原有商业局工商处为基础,人员增至10人,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打击投机倒把,管理集市贸易,配合商业部门加强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改造,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镇街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的登记管理以及商标管理等。
  1975年,省革委会下发《关于省级机关设置的通知》,明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为一级局机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9月,国务院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相应机构,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明确职能范围,除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管理集市贸易外,还应担负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纠纷,管理外地采购及推销人员;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管理商标,对企业使用的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协助监督检查商品质量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为了使机构设置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197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行政编制由原有的10名增至20名(实有14人),内设综合处和业务处。
  1980年5月,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增置办公室,且将综合处、业务处改为市场管理处和企业管理处。11月,省政府又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合同管理处,行政编制由20名增至40名。翌年8月,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处。
  1982年,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据此,省政府于同年6月,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人事处,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个体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打击投机倒把。
  1983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下发,核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处、市场管理处、企业登记处、合同管理处、商标广告管理处、个体经济管理处和政策研究室。
  1985年4月,为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教育的规划和指导,省土商行政管理局经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将内设人事处改为人事教育处。
  1988年1月,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原政策研究室并入办公室。8月,将原个体经济管理处改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原财务统计处改为综合处并就综合处与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分工。随着各类专业市场的萌动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1月决定在市场管理处下设专业市场管理所,人员由市场管理处内部调剂安排。至当年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已有8处1室1所,即人事教育处、综合处、市场管理处、企业登记管理处、经济合同管理处、商标广告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经济检查处、办公室、专业市场管理所(非处级机构)。
  1989年5月,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直有关单位监察室机构的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了处级内设机构监察室,配备专职监察员2名。1990年,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处,其职责:一是直接办理全国性公司在福建设立的子公司,国务院各部门在福建设立的各类直属企业,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各类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及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核定冠有省名的各级企业名称;二是直接查处省属企业单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案件;三是直接参与省属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查交易双方合法性,监督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交易活动。该处核定编制30名,分3科(企业登记管理、经济检查、市场管理)、1室(办公室)。
  1991年8月,为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同年,根据工作需要,撤销综合处,改设财务装备处;增设政策法规室;撤销办公室财务科,改设接待科;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室合署办公。同年11月,政策法规室改与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2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增设综合科;为适应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蓬勃发展的需要,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增设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1994年3月,为确保省局办公大楼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决定局办公室增设管理科。4月,办公室综合科改为宣传科。
  199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和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确定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于同年10月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二、市(县)级机构
  宋代,福建的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工商活动日见活跃,各州县通常设有巡检或巡栏职掌工商管理,有的派县丞驻守。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载:“宋时,每津设一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
  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行、牙户大量出现,福建有的地方官牙取代了巡栏职责。清光绪版《福安县志·街市》言:“明设巡栏,复改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牙人兼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改订官制,省级设劝业道,各州县设劝业员,受劝业道及当地官府指挥监督,掌管州县工商事务及交通事务。
  民国时期,市、县度量衡器及工商行政等事项均由建设科管理,有时警察局也参与市场管理。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强化统制职能。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禁运资敌物品区域表》,中央经济部颁布《查禁运资敌物品条例》,福建各市、县政府和宪兵营、警察局、商会、商行相继会同成立查禁资敌委员会。同年,为适应战时经济发展需要,福建省政府制定《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共23条。据此,省建设厅于同年12月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组织规程》。随后,福州、厦门等工商繁要地区,分别设立工商管理局,冠以所在地地名。与此同时,省建设厅还下令各市、县成立“市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议市场物价,每月将主要物品平价调查表和处理违反平价案件报告表呈送省建设厅。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又起。国民党政府进一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成立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机构。民国37年(1948年)9月,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成立,随即省政府委员会第587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为加强各县(市)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之实施,各县(市)也成立相应的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嗣后,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福州、厦门、晋江、龙溪、南平、建瓯、龙岩、莆田、福安等重要地区设立经济检查队办理各地违反经济管制法令之检查事项,并议决通过《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地、市、县均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设工商厅,市设工商局,专员公署及县设工商科,其业务受上级机关指挥监督。1950年,省工商厅改为省商业厅,县、市工商管理局的任务由当地政府安排,不强调上下对口,其基本任务是管理市场,打击投机倒把,管理和安排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管理工商企业登记,清理公产公股,管理广告。
  1953年,福州、厦门2个市成立工商局,8个专署和部分县成立工商科,福州和厦门2个市工商管理干部较多,其他各地和县工商科一般只有2~3人,且兼办劳动部门和财委工作。
  1954年,国务院强调加强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福建省重点加强福州、厦门2市力量,前者编制增至73人,后者编制增至39人。其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仍然有限,专署工商科一般是4~6人,县工商科2~3人。有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兼办其他事务,建阳、松溪、政和等县均未配备专职干部。
  1957年,随着“三大改造”(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计划实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鉴于形势任务的变化,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各地在8月中旬以前把机构建立起来,并迅速研究解决市场、物价等主要问题。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
  在市场管理方面,领导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市场交易机构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开展市场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工商户做好登记、审查、批准发证等工作,并对“三大改造”后发展起来的“黑户”进行审查处理;管理商标注册,督促工业、手工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品规格,并负责领导度量衡的管理检查工作;代表人民委员会指导各级工商联工作;处理投机违法事件;对严重违法投机分子给予行政处罚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综合研究市场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价格管理方面,执行上级掌握的商品的购销价格,制订并执行市、县管理范围内商品的购销价格;指导市场对需要议价的商品的评价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物价政策,组织物价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价格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必须贯彻“既要管理,但又不要管死”的原则,一切措施和办法都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流通。正确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计划收购政策以及价格政策,发挥自由市场的辅助作用,取缔投机活动,协助国营商店与供销社稳定市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编制,福、厦、漳、泉和南平5市,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名额。各县编制名额根据业务简繁配4~8人(不包括兼职正局长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基本形成上下对应、系统完整的管理网络。
  196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有所增加。专署按5~7人,县(市)按7~15人配备,个别手工业较发达的县市相应增加若干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总编制数762人(实有280人)。
  1962年,机构压缩,人员精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均被撤并,小商贩登记工作由商业局(科)负责,手工业、工业分别由手工业、工业局(科)负责。
  1964年2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编制问题的报告》,要求巩固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据此,福建各市、县(包括专署)陆续恢复或新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机构相继被撤销或合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因此而受到严重干扰。
  1972年,各地、市、县逐步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197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197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编委提交《关于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意见》,重新明确地、市、县均应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至当年底,全省65个县、市有44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9个地、市有6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转向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1979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应单独设置,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地区级定编9~10人,全省7个地区局计67人。福州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130人,厦门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65人。其他县、市局,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市场等具体情况,最少10人,最多20人。
  1980年底,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干部总计1178人。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各级内设机构按精简规范原则,地、市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统计科、市场管理科、经济检查科、个体经济管理科。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科。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可增设外资登记管理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人秘股、市场管理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登记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编制在100人以上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秘书股、人事教育股。商品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可报经地市编制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后,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未设商标广告管理股的县、市(区),其商标广告业务由企业登记股兼管。
  1989年,全省地市局机构共有9个,县、市(区)局机构80个。至1992年,地市局机构仍为9个,而县市局机构增至83个。1993年,县、市局机构又裁减为80个。至1995年底,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没有变化,内设机构除个别增减变更外,亦无大调整。县、市局机构增至87个。三、基层所站
  宋代,除县城中的墟场集市日见繁盛外,原来一些以军事名义设置的镇,也逐渐演变成经济意义上的市镇。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北宋福建有这样的市镇数十个。这些镇大都设有镇监官,其主要职责是“掌警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掌其出纳会计”(《宋会要·职官》)。此外,还有一些场、寨、关、堡等,也不再以军事意义为主,而成为经济意义上的小市镇。官府亦在这些场地派驻基层管理职官,征收商税,维持秩序。
  明清时期,官府的工商管理主要放在县城,对乡镇不太重视,只对有大宗商品贩易的地方才派驻基层职官征收商税和牙税,即所谓“为本大利多者而设”。宁德的鋪源村,宋代设有巡栏管理,元代废除,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不久又“裁革”,后来仅剩下编制上巡栏的工食银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而已(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街市》)。因此,明清时期农村基层工商管理基本上委托官牙或私牙负责。清康熙黄六鸿撰《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印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
  民国时期,工商管理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区,且纳入市政建设管理轨道。基层机构涉及工商管理的,大都是一些战时特别管制委员会的派驻机构,如办事处、检查站等,还有各地军警机关及当地政府在其驻防辖境内设立的各种关卡。这些基层管制组织机构,对过往货物滥行检查截留,任意征税收费,严重影响工贸活动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层工商管理在设有工商联的大的乡镇委托工商联代管。1953年开始,由各乡镇税务所兼管。1956年10月,“对私改造”完成后,城区和乡镇由供销合作社及国营商业负责管理市场。1957年7月开始,全省农村各乡镇先后成立市场管理组。1959年,各公社成立初级市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管理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1968年,全省各地公社相继成立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所)。是年11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撤销各级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通知》,各工业企业和各公社的打击投机倒把机构撤销,原工作统归各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或革命生产领导小组负责。1970年,各公社相继成立市管组,但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流于形式,上下脱节。1973年,许多县、市的公社、集镇成立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市管员,随后陆续成立正式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均有专职人员负责。
  197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品检验机构的指示》。福州、厦门2个市均设立商品检验所,其中福州所定编45人,厦门所定编40人。
  197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编制的通知》。县(市)基层工商管理所,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划片设置。大的集镇单独设所,对外统称某某县(市)某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由县(市)提出具体意见,征求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都设在大的车站码头和重要交通要道。
  《通知》下达后,凡属原市管会的国家职工,均应转重新核定的事业编制内,不足的在原有人员中调整配备,原分配的市管人员编制随即撤销。
  1980年,全省共设置426个工商行政管理所、20个检查站。
  1981年6月,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员的通知》,决定从省内关停并转的厂矿企业中选调1500名干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以加强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检查站的力量。同年,还新增600名劳动指标,用以充任正式市场管理员,从常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顶岗的非农业户口临时市管员1853人中,通过考核择优选录,使每个基层工商所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至1981年,全省已设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456个、检查站33个。
  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随即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2070名,其中选调干部700名,新增劳动指标1070名。翌年4月,省人民政府和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出《闽政[1984]综236号》和《闽工商字[1984]009号》两个贯彻文件。强调此次增加干部编制除用于从事教育外,其余全部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不准挪用。倘若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实急需行政编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解决。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1985]74号文件规定,陆上缉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并核拨福建缉私人员编制600名。据此,省编制委员会于12月发出《关于缉私站、队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的通知》,明确缉私队、检查站的建制归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缉私(办案)队,实行省和所在地市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为主,行政事务及人员配备管理等由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缉私站(队)级别分别定为:省直属队为县处级;派驻各地市缉私(办案)队和市属站(队)均为科级;县属站队均为股级。
  翌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转发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时补充强调,缉私队(站)的设置及名称,均以省编委《通知》为准,14个检查站的全称均在地名之后加“缉私”两字,未列入省编委定编名单的缉私队、检查站一律撤销。不设队(站)的地方,流入市场的私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及时查处。设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缉私(办案)队,对内可称经济检查处(科),对外不挂牌,将原有的办案力量结合起来,既担负缉私任务,又办投机倒把、转手倒卖等经济案件。
  1988年,为了进一步充实健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通知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再次强调新增干部要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各级工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占用基层工商事业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所应按经济区域设置,一般应设在位于经济区域中心的集镇或大乡。原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小所,应逐步调整合并为按经济区域设所,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配备相对集中,每个所最少配有6人。按区域设置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再调整或增设,须经地市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该《通知》还特别重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不得随意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1989~1994年,基层所、站、队调整变化不大。至1995年,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全省确定基层所为753个,基层站、队为48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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