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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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38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38
页码: 4-41
摘要: 这章主要介绍了福建自隋唐开始陆续出现各种管理工商经济活动的机构的历史沿革。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队伍建设

内容

福建自隋唐开始陆续出现各种管理工商经济活动的机构。尽管各个历史时期其称谓不尽相同,职权范围亦多有变,然其实质都是代表国家对工商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时还通过公会、商会、牙人及乡族势力,使行政干预得以延伸扩展。民国29年(1940年),福州、厦门等工商繁要地区出现福建历史上第一批直接以“工商管理局”命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7年,首次设置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名的机构。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几经变化,时设时撤,或拆并或降格。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机构日臻完善,队伍不断壮大,管理范围不断拓展,职能逐步到位,各方面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第一节 行政机构
  一、省级机构
  隋唐时期,福建开发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对外贸易日盛一日,福州、泉州成为当时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唐大和八年(834年)文宗诏令:“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全唐文·卷七五·大和八年疾愈德音》)。之后,唐王朝在泉州等地设“参军事四,掌密使导赞”,兼理海外诸国来唐使臣和商人事宜。唐大历年间(766~779年),福建侯官盐场成为江淮十大盐场之一。当时管理盐业产销的机构称“监”,侯官被列为全国十监之一,专事闽盐产销管理。五代王审之治闽时,闽中置有榷货务,以张睦领榷货务,专门管理舶货征收事务。
  宋代,地方路一级置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大提举茶马司、提举市舶司等,掌管内外贸易。元丰五年(1082年),地方贤明之士奏请设泉州市舶司,未获准。元祐二年(1087年),诏福建路于泉州置提举市舶司。建炎元年(1127年),高宗从李纲所请,诏泉州市舶司归并于福建转运使。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复置泉州市舶司。绍兴二年(1132年)七月,再罢,依旧法由宪臣兼领。同年九月,令提举茶盐官兼领,仍司泉州务,主管招徕外商课额增羡。宋时,泉州市舶司大都设专官提举,治所在泉州府,其主要职责:一是管理进出口船舶,出港之前须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后方可开船;回港前亦须在原市舶司驻舶检查;二是征收舶税,即船舶进口,先由市舶盐官莅阅其货,然后根据货物多少征收不同税款;三是处理舶货,即对舶货按一定价格强行专卖大部分货物,仅允许少量私自买卖,分别称“博卖”和“私卖”。
  元代,官府对工商业控制甚严,工匠被固定编籍为匠户。匠户又大致分为“官匠”和“民匠”两种。具体管理“官匠”的机构有院、局、提举司等,通常以行业划分,地方各路置路总管府。是时福建分为8路,路中有平准行用库、府仓、惠民药局、税课司等,分别掌管地方财政和工商事务等。同时还设有都转运盐使司,掌管国家专营的盐业产销。又置木棉提举司,“责民岁输木棉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王逢黄道婆祠序》)。元代,海外贸易仍由官府直接控制,其间,泉州市舶司或归闽省管辖,或直属中央泉府司职掌,或与盐运司合并,称为盐课市舶都转运司。
  明代,继续奉行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工商业活动严加控制。铺户开业歇业,均须经当地官府主管衙门登记注册批准。各城镇市场,归兵马指挥司管理。商税征收由各府、州税课司、攒典、巡栏等官吏具体负责。明初厉行海禁政策,不许民间私造海船下海通商。洪武七年(1374年)九月,明王朝罢废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和广东广州三个市舶司。明永乐元年(1403年),复置三市舶司,且命内臣提督之。市舶司置提举1人(从五品)、副提举2人(从六品)、吏员1人(从九品),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蕃、征私货、平交易。成化年间(1465~1487年),泉州市舶司迁往福州,其公署在乌山之北澳门河南岸,内有厅事、正副提举、吏员等住宅。嘉靖元年(1522年),因诏事称“倭祸起于市舶”,遂罢闽、浙二市舶司(《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
  清初,工商行政管理沿明制而稍有损益。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疆臣请开海禁获准,遂在广东澳门、福建厦门、浙江宁波和云南台山设立海关,管理对外通商事务。福建海关设正、副监督各1人,职如以往之市舶使,来船经监督盘验许可后,才能进行交易。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福州、厦门均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清政府设置五口通商大臣,统一管理五口通商事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的衙门和南、北洋通商大臣。闽省通商事务由南洋通商大臣受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清政府设工部、商部。福建省设农工商矿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改订官制,福建省设劝业道,原农工商矿局所办事宜悉归劝业道管理。劝业道设劝业道员1名,归闽省督、抚统属,禀承农工商部、邮传部及闽省督、抚旨意,管理全省农工商矿和各项交通事宜。其办公经费大部分由督、抚筹拨,农工商部酌情给予少量津贴。道内分设总务、农务、工艺、商务、矿务、邮传6科。每科设科长1员(秩视六品)、副科长1员(秩视七品),科员由劝业道酌量事务繁简而定(秩视八品)。其具体职责,工艺科掌工艺制造、机器专利、改良土货、仿造洋货、工厂各事项;商务科掌商业、赛会、保险及商会等各事项;矿务科掌调查矿产、查核探矿、开矿、聘请矿师及矿务公司各事项。
  辛亥革命胜利后,清王朝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随之瓦解。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各地军阀混战,实业不振。临时政府设实业部,后又设立农商部,并拟定一些工商法规,但大都难以付诸实施。是时,福建省设实业厅,下置建设科工商股,职掌全省工商事务,办理商业注册、审批消费合作社、管理工商业账簿和训练所之成立及商品进口等事务,且负责接待华侨商会来闽调查等事宜。
  民国17年(1928年),福建工商事务改由省建设厅职掌。民国25年(1936年)9月2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正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办事细则》,进一步明确全省工商管理事务由建设厅第三科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关于农林、矿冶、渔牧、垦殖、工商、航业之调查、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推广;各种公司商号之立案登记及商标注册;管理度量衡之制造检定、检查推行;办理工艺品专利之特许及物价调节;民营电业之取缔、保护、奖励、注册等事项。
  当时,除了建设厅第三科具体职掌工商管理事务外,建设厅下属的“福建省会工务处”亦兼管部分工商事务。《福建省会工务处组织规程》规定的该处第一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监督市内公私各项建筑工程及发给凭照事项;关于取缔商业商办各种公用事业之有碍公务事项;关于建筑师、绘图员及营造厂、建筑公司土木等工厂之登记事项”;第二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管理及取缔各种广告场事项等”;第三股职掌范围中有“关于保管各项捐证及契约等事项”。但工务处的管理区域限于省会福州,省会以外各地仍由建设厅第三科负责。
  民国24年(1935年)8月5日,省政府针对商店倒闭损害商民利益等问题,颁布《福建省商店倒闭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地主管官署及商会“会同设立清理委员会,处理商店倒闭清理事务。并拟定清理规则,呈请省政府核准备案。”据此,省一级于同年成立“福建省会倒闭商店清理委员会”,专事省会倒闭商店的清理工作。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实行战时保障经济政策,改实业部为经济部。翌年,中央所属经济部类机构全部并入经济部,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经济“统制”特点。福建省建设厅为适应形势需要,对下属各科的职责亦作相应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和有关矿产和地质调查及开发、矿业注册及取缔、工商业监护奖进、工商团体备案及公司工厂商号注册登记等事项,均改由第一科职掌。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建设厅因内部组织中行政与技术问题常有彼此不易划分之虞,工作效率受影响,遂裁撤技术室;第一科专掌粮食、仓储、合作贷放等事项;增设第四和第五2个科,以第四科掌工业行政、度量衡及矿业等事项;第五科第一股掌商业及职业团体等事项,第二股掌特产产销等事项。
  为适应战时经济发展需要,福建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精神,于同年12月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组织规程》,共16条,明确规定“在本省工商繁要地区,分别设立工商管理局,冠以所在地地名,定名为福建省建设厅某某工商管理局,直隶于建设厅。”各工商管理局的管辖区域,均以省政府的命令定之。此乃福建历史上第一批直接以“工商管理局”命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该《规程》还明确了当时工商管理局具体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继起,国民政府进一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成立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机构。福建省建设厅通过调查以往机构运作情况,重新确定由建设厅第一科主管商业行政,第四科主管工业、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同年10月,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推行分层负责制精神,制定《福建省建设厅各级职员分层负责职掌一览表》。其中第一科置科长1名,负责全科行政管理;荐任视察1名,主办政务通讯并汇编闽政报道资料暨临时指派出席各种集会,下设3个股具体操办(第一股主办特产管理,第二股主办商业管理,第三股主办经济管制);第四科置科长1名,负责全科行政管理,下设4个股具体操办。第一和第四2个科编制共24名。
  民国37年(1948年)9月,成立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主任委员,并由省政府委员会第587次会议修正通过《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该《规程》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组,第一组掌理委员会一切业务的指导、考核、宣传、调查、统计及总务暨不属其他各组事项,第二组掌理物资之生产、运销、日用品价格之限制及违反物价管制之取缔等事宜,第三组掌理黄金外币买卖之取缔及金融市场之管制等事项,第四组掌理物资之节约、消费、工商团体之管理、工资之限制等事项,第五组掌理粮食之调节及价格之限制等事项。
  为贯彻执行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省内重要地区设立经济检查队,专门办理经济检查事宜。并通过《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确定该队主要任务:一是关于囤积居奇及违反议价限价之检查制止事项;二是关于劳务价格之监察事项;三是关于非法买卖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之检查纠举事项;四是关于其他违反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有关经济管制法令行为的制止、监察及情报事项。该队组织编制,设队长1人,承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并受福州市政府之指挥监督,综理队务;副队长1~2人,协助队长处理事务;秘书1人,承队长、队副之命,处理事务;队员20人,由福州市警察局人员中选调兼充并分组办事。该队每月一次向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同年9月11日,省会经济检查队正式成立。随之拟定《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办案细则》。各组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组,关于囤积居奇及违反议价限价之检查制止事项,关于劳务价格之监督事项,关于非法买卖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之检查纠举事项,关于案犯之缉捕及罪证之搜集事项;第二组,关于犯人之收押移解事项,关于案犯之侦讯事项,关于赃物证物之保管处置事项,关于有关经济管制法令之研究事项;第三组,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拟撰、缮写及保管事项,关于经费之出纳、预算及保管事项,关于公物购置、核发、登记及管理事项,关于统计表报事项,关于典宗印信事项,关于会议之筹备及记录事项,关于人事管理事项,关于其他不属各组的事项。
  同时,该队还提出亟待办理的五项工作:一是各商店所有货品均应按金圆券标明价格出售,并将同业公会所发的8月19日价格表张贴店内。违反规定者,即依法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者,处以7日以下拘留或罚没。二是各商号各种物品及劳务价格,应照8月19日价格折合金圆券出售,违者惩处。三是各商号对民国25年(1936年)4月经济部重新指定的非常时期重要日用物品,如有囤积居奇情事,严予惩处。四是在市区重要地点设置密告箱,奖励市民检举奸商。五是发现黑市交易情况,买卖双方均应予以缉办。
  同年10月21日,省建设厅又制定《扩充省会经济检查计划》,扩充名额80名。除福州警察局原20名外,其余由省保安司令部、宪兵二十一团、省建设厅调查室、福州市政府等机关遴选调充。省会经济检查队仍直属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并受福州市政府指挥监督。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同年12月1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规程》,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颁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组织规程(草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商厅办事通则》,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第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掌范围和办事细则。该《规程》规定:(一)设厅长、副厅长各1人,领导所属机构办理一切事务。(二)设办公室,承办厅长、副厅长所交一切事务,典守印信事项。(三)设秘书处,办理机要文件及会议记录。下分文书科,办理文件收发、缮写及档案保管事项;总务科,办理庶务及一切日常事务;人事科,办理人事登记及考勤事项。(四)设工商管理处,办理工商管理、合作事业和度量衡管理事项。下分工艺科,办理全省工业登记及组织生产指导、原料成品之供销,促进游资参加生产;商业科,办理商业登记,指导省内外物资交流,严格市场交易管理,反对投机,扶持正当商业发展;合作科,办理与倡导人民合作事业;度量衡科,办理全省度量衡标准划一及一切管理事项。(五)设进出口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出口贸易事项。下分行政科,办理进出口商品管理及贸易行政事项;输管科,办理输出入申请许可事项。(六)设调度室,办理全省工商业之调查研究事项。下分统调科,办理有关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资料科,办理有关资料之搜集编整及保管事项。
  该《规程》还规定:工商厅办公室与省贸易总公司经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秘书处、调研室亦与省贸易总公司秘书处、调研室合署办公;工商管理处事务暂由福州市工商局兼办;进出口管理处事务暂由福州市贸易局兼办;各市贸易局接受省工商厅与当地政府双重领导,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事项;各市工商管理局、各专员公署工商科必须接受其所隶属上级机关指挥监督;厅内设处长、副处长、主任、秘书、科长、科员、办事员若干人。
  1950年,省工商厅改称商业厅,下设秘书室、业务室、审计室、计划室、工商管理科、合作指导科和人事科。总计干部80人,勤杂人员12人。工商管理科具体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1952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厅、商业厅除受省政府领导外,有关工商行政工作受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并建立定期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1957年,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开放,商业部门业务逐渐扩大,任务日益繁重,但又缺少全省统一的专门机构,在市场管理与价格管理上出现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
  1958年,福建省直属机关进行机构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合并到省商业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商业厅下设工商行政管理处负责,对外挂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子。
  1962年,全国行政机构压缩,人员精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缩编为5人(实有3人),是当时全省厅局级机构中人员编制最少的一个机构。
  随着打击投机倒把、清理整顿工商户等工商行政事务的日见繁重,1964年2月,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队伍的建设。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着手恢复机构和组建队伍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有的地方机构被撤销,有的与商业部门合并,有的将工商管理职能交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有的虽勉强保留,但也是名存实亡。许多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受到批判或下放。
  1972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陆续恢复。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仍设置于省商业局内,作为商业局下属处,编制8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市场管理人员2人,合作商店改造人员2人,工商登记、商标管理及度量衡管理人员2人。
  1973年12月,省商业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建议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省革委会同意商业局建议,以原有商业局工商处为基础,人员增至10人,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打击投机倒把,管理集市贸易,配合商业部门加强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改造,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镇街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的登记管理以及商标管理等。
  1975年,省革委会下发《关于省级机关设置的通知》,明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为一级局机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9月,国务院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相应机构,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明确职能范围,除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管理集市贸易外,还应担负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纠纷,管理外地采购及推销人员;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管理商标,对企业使用的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协助监督检查商品质量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为了使机构设置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197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行政编制由原有的10名增至20名(实有14人),内设综合处和业务处。
  1980年5月,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增置办公室,且将综合处、业务处改为市场管理处和企业管理处。11月,省政府又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合同管理处,行政编制由20名增至40名。翌年8月,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处。
  1982年,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据此,省政府于同年6月,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人事处,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个体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打击投机倒把。
  1983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下发,核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处、市场管理处、企业登记处、合同管理处、商标广告管理处、个体经济管理处和政策研究室。
  1985年4月,为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教育的规划和指导,省土商行政管理局经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将内设人事处改为人事教育处。
  1988年1月,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原政策研究室并入办公室。8月,将原个体经济管理处改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原财务统计处改为综合处并就综合处与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分工。随着各类专业市场的萌动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1月决定在市场管理处下设专业市场管理所,人员由市场管理处内部调剂安排。至当年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已有8处1室1所,即人事教育处、综合处、市场管理处、企业登记管理处、经济合同管理处、商标广告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经济检查处、办公室、专业市场管理所(非处级机构)。
  1989年5月,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直有关单位监察室机构的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了处级内设机构监察室,配备专职监察员2名。1990年,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处,其职责:一是直接办理全国性公司在福建设立的子公司,国务院各部门在福建设立的各类直属企业,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各类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及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核定冠有省名的各级企业名称;二是直接查处省属企业单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案件;三是直接参与省属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查交易双方合法性,监督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交易活动。该处核定编制30名,分3科(企业登记管理、经济检查、市场管理)、1室(办公室)。
  1991年8月,为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同年,根据工作需要,撤销综合处,改设财务装备处;增设政策法规室;撤销办公室财务科,改设接待科;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室合署办公。同年11月,政策法规室改与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2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增设综合科;为适应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蓬勃发展的需要,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增设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1994年3月,为确保省局办公大楼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决定局办公室增设管理科。4月,办公室综合科改为宣传科。
  199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和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确定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并于同年10月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二、市(县)级机构
  宋代,福建的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工商活动日见活跃,各州县通常设有巡检或巡栏职掌工商管理,有的派县丞驻守。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载:“宋时,每津设一市……每市设巡栏一名,报货物税。元废。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二所,一在县城东门,一在峬源村。未几裁革。”
  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行、牙户大量出现,福建有的地方官牙取代了巡栏职责。清光绪版《福安县志·街市》言:“明设巡栏,复改官牙,以平贸易,择公慎者为之”。牙人兼有评比物价、监督市场交易和替官府征收商税的职能。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改订官制,省级设劝业道,各州县设劝业员,受劝业道及当地官府指挥监督,掌管州县工商事务及交通事务。
  民国时期,市、县度量衡器及工商行政等事项均由建设科管理,有时警察局也参与市场管理。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强化统制职能。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禁运资敌物品区域表》,中央经济部颁布《查禁运资敌物品条例》,福建各市、县政府和宪兵营、警察局、商会、商行相继会同成立查禁资敌委员会。同年,为适应战时经济发展需要,福建省政府制定《福建省战时工商管理纲要》,共23条。据此,省建设厅于同年12月颁布《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组织规程》。随后,福州、厦门等工商繁要地区,分别设立工商管理局,冠以所在地地名。与此同时,省建设厅还下令各市、县成立“市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议市场物价,每月将主要物品平价调查表和处理违反平价案件报告表呈送省建设厅。
  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又起。国民党政府进一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成立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机构。民国37年(1948年)9月,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成立,随即省政府委员会第587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为加强各县(市)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之实施,各县(市)也成立相应的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嗣后,福建省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在福州、厦门、晋江、龙溪、南平、建瓯、龙岩、莆田、福安等重要地区设立经济检查队办理各地违反经济管制法令之检查事项,并议决通过《福建省会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地、市、县均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设工商厅,市设工商局,专员公署及县设工商科,其业务受上级机关指挥监督。1950年,省工商厅改为省商业厅,县、市工商管理局的任务由当地政府安排,不强调上下对口,其基本任务是管理市场,打击投机倒把,管理和安排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管理工商企业登记,清理公产公股,管理广告。
  1953年,福州、厦门2个市成立工商局,8个专署和部分县成立工商科,福州和厦门2个市工商管理干部较多,其他各地和县工商科一般只有2~3人,且兼办劳动部门和财委工作。
  1954年,国务院强调加强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福建省重点加强福州、厦门2市力量,前者编制增至73人,后者编制增至39人。其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仍然有限,专署工商科一般是4~6人,县工商科2~3人。有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兼办其他事务,建阳、松溪、政和等县均未配备专职干部。
  1957年,随着“三大改造”(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商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计划实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鉴于形势任务的变化,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各地在8月中旬以前把机构建立起来,并迅速研究解决市场、物价等主要问题。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
  在市场管理方面,领导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市场交易机构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开展市场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工商户做好登记、审查、批准发证等工作,并对“三大改造”后发展起来的“黑户”进行审查处理;管理商标注册,督促工业、手工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品规格,并负责领导度量衡的管理检查工作;代表人民委员会指导各级工商联工作;处理投机违法事件;对严重违法投机分子给予行政处罚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综合研究市场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价格管理方面,执行上级掌握的商品的购销价格,制订并执行市、县管理范围内商品的购销价格;指导市场对需要议价的商品的评价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物价政策,组织物价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价格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必须贯彻“既要管理,但又不要管死”的原则,一切措施和办法都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流通。正确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计划收购政策以及价格政策,发挥自由市场的辅助作用,取缔投机活动,协助国营商店与供销社稳定市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编制,福、厦、漳、泉和南平5市,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名额。各县编制名额根据业务简繁配4~8人(不包括兼职正局长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基本形成上下对应、系统完整的管理网络。
  196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有所增加。专署按5~7人,县(市)按7~15人配备,个别手工业较发达的县市相应增加若干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总编制数762人(实有280人)。
  1962年,机构压缩,人员精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均被撤并,小商贩登记工作由商业局(科)负责,手工业、工业分别由手工业、工业局(科)负责。
  1964年2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编制问题的报告》,要求巩固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据此,福建各市、县(包括专署)陆续恢复或新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机构相继被撤销或合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因此而受到严重干扰。
  1972年,各地、市、县逐步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197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197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编委提交《关于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意见》,重新明确地、市、县均应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至当年底,全省65个县、市有44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9个地、市有6个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转向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1979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报告》,要求县和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应单独设置,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地区级定编9~10人,全省7个地区局计67人。福州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130人,厦门市(含5个所属区局)定编65人。其他县、市局,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市场等具体情况,最少10人,最多20人。
  1980年底,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干部总计1178人。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各级内设机构按精简规范原则,地、市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统计科、市场管理科、经济检查科、个体经济管理科。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科。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可增设外资登记管理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人秘股、市场管理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登记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编制在100人以上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秘书股、人事教育股。商品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可报经地市编制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后,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未设商标广告管理股的县、市(区),其商标广告业务由企业登记股兼管。
  1989年,全省地市局机构共有9个,县、市(区)局机构80个。至1992年,地市局机构仍为9个,而县市局机构增至83个。1993年,县、市局机构又裁减为80个。至1995年底,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没有变化,内设机构除个别增减变更外,亦无大调整。县、市局机构增至87个。三、基层所站
  宋代,除县城中的墟场集市日见繁盛外,原来一些以军事名义设置的镇,也逐渐演变成经济意义上的市镇。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北宋福建有这样的市镇数十个。这些镇大都设有镇监官,其主要职责是“掌警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掌其出纳会计”(《宋会要·职官》)。此外,还有一些场、寨、关、堡等,也不再以军事意义为主,而成为经济意义上的小市镇。官府亦在这些场地派驻基层管理职官,征收商税,维持秩序。
  明清时期,官府的工商管理主要放在县城,对乡镇不太重视,只对有大宗商品贩易的地方才派驻基层职官征收商税和牙税,即所谓“为本大利多者而设”。宁德的鋪源村,宋代设有巡栏管理,元代废除,明洪武元年复设税课务,不久又“裁革”,后来仅剩下编制上巡栏的工食银于“岁派科办之内取足解司”而已(清乾隆版《宁德县志·街市》)。因此,明清时期农村基层工商管理基本上委托官牙或私牙负责。清康熙黄六鸿撰《福惠全书》载:“凡城乡贸易之处,置一印簿,发给该牙行经纪,逐日逐起登簿收税,如不登簿,即以漏税查究。”
  民国时期,工商管理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区,且纳入市政建设管理轨道。基层机构涉及工商管理的,大都是一些战时特别管制委员会的派驻机构,如办事处、检查站等,还有各地军警机关及当地政府在其驻防辖境内设立的各种关卡。这些基层管制组织机构,对过往货物滥行检查截留,任意征税收费,严重影响工贸活动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层工商管理在设有工商联的大的乡镇委托工商联代管。1953年开始,由各乡镇税务所兼管。1956年10月,“对私改造”完成后,城区和乡镇由供销合作社及国营商业负责管理市场。1957年7月开始,全省农村各乡镇先后成立市场管理组。1959年,各公社成立初级市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管理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1968年,全省各地公社相继成立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所)。是年11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撤销各级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通知》,各工业企业和各公社的打击投机倒把机构撤销,原工作统归各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或革命生产领导小组负责。1970年,各公社相继成立市管组,但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流于形式,上下脱节。1973年,许多县、市的公社、集镇成立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市管员,随后陆续成立正式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均有专职人员负责。
  197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品检验机构的指示》。福州、厦门2个市均设立商品检验所,其中福州所定编45人,厦门所定编40人。
  197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编制的通知》。县(市)基层工商管理所,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划片设置。大的集镇单独设所,对外统称某某县(市)某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由县(市)提出具体意见,征求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都设在大的车站码头和重要交通要道。
  《通知》下达后,凡属原市管会的国家职工,均应转重新核定的事业编制内,不足的在原有人员中调整配备,原分配的市管人员编制随即撤销。
  1980年,全省共设置426个工商行政管理所、20个检查站。
  1981年6月,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员的通知》,决定从省内关停并转的厂矿企业中选调1500名干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以加强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检查站的力量。同年,还新增600名劳动指标,用以充任正式市场管理员,从常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顶岗的非农业户口临时市管员1853人中,通过考核择优选录,使每个基层工商所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至1981年,全省已设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456个、检查站33个。
  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随即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2070名,其中选调干部700名,新增劳动指标1070名。翌年4月,省人民政府和省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出《闽政[1984]综236号》和《闽工商字[1984]009号》两个贯彻文件。强调此次增加干部编制除用于从事教育外,其余全部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不准挪用。倘若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实急需行政编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解决。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1985]74号文件规定,陆上缉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并核拨福建缉私人员编制600名。据此,省编制委员会于12月发出《关于缉私站、队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的通知》,明确缉私队、检查站的建制归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缉私(办案)队,实行省和所在地市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为主,行政事务及人员配备管理等由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缉私站(队)级别分别定为:省直属队为县处级;派驻各地市缉私(办案)队和市属站(队)均为科级;县属站队均为股级。
  翌年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转发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时补充强调,缉私队(站)的设置及名称,均以省编委《通知》为准,14个检查站的全称均在地名之后加“缉私”两字,未列入省编委定编名单的缉私队、检查站一律撤销。不设队(站)的地方,流入市场的私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及时查处。设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缉私(办案)队,对内可称经济检查处(科),对外不挂牌,将原有的办案力量结合起来,既担负缉私任务,又办投机倒把、转手倒卖等经济案件。
  1988年,为了进一步充实健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通知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编制和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通知》。再次强调新增干部要用于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各级工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占用基层工商事业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所应按经济区域设置,一般应设在位于经济区域中心的集镇或大乡。原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小所,应逐步调整合并为按经济区域设所,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配备相对集中,每个所最少配有6人。按区域设置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再调整或增设,须经地市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该《通知》还特别重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不得随意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1989~1994年,基层所、站、队调整变化不大。至1995年,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全省确定基层所为753个,基层站、队为48个。
  第二节 事业单位
  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1990年,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机关办公自动化的总体要求,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抓基础入手,推进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建设进程。同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直属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正处级事业单位,编制8名。全省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相继设立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和三明5个市各定编4名,龙岩、南平、宁德和莆田4个地市各定编3名。
  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指导帮助下,直接参与办公大楼使用功能设计,投资54.5万元,建造信息中心机房。
  1992年,信息中心专业人员在认真进行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制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规划》,并将该《规划》下发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使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合理。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投资55万元购置硬件设备,初步建立局机关办公大楼办公自动化网络。
  1994年,该信息中心机房通过国家标准(GB2887-89)验收。同年7月,福建省举办“全省电子信息应用成果展示会”,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首次向社会展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成果,受到与会领导和社会各界赞扬。
  1995年底,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有专职人员7人,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共有23人。省信息中心累计投资145万元用于购置硬件设备,加上54.5万元机房建设,总计投资199.5万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已有计算机262台(套),软件开发应用亦初见成效,除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开发的多套应用系统外,还根据福建省业务发展需要,自行设计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建成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库、内资企业数据库、私营企业数据库、市场登记管理数据库,以及政策法规、人事管理、工商统计、中国商标等数据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地市之间全面实现点对点通信,且有3套局域网和1个多用户环境。在全面推进硬件和软件建设过程中,注意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多次举办系统干部计算机应用培训班,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据统计,省、地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计算机技术培训人数达780余人。1992~1995年,该信息中心连续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先进单位。
  二、福建工商报社
  1985年7月1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辑出版的内部旬报《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期试刊出版,主要栏目有要闻、简讯、个协园地、管理与服务、观察与思考、经验交流、争鸣和文摘等。
  1986年3月20日,《福建工商行政管理》更名为《工商行政管理导报》,栏目有所调整,增设市场随笔、光彩事业、咨询台、小言论、读者来信、经济信息和摘编等。4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导报》出版到第二十二期,试刊结束。
  1986年5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导报》正式创刊,重新编号为第一期。这是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与福建省广告协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全省性报纸。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新版增加茶余饭后(绘画)、企业之友、法规园地等栏目。
  1987年1月起,《工商行政管理导报》社址迁往福州市斗门村省花卉盆景公司新楼。
  至1988年底,《工商行政管理导报》共编发95期。翌年1月1日,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导报》更名为《福建工商报》,主办单位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报序号重新编排,6月,报社迁址福州市洋下新村93座一楼。
  1990年4月21日,《福建工商报》第三版刊出“福州工商专题”,全面报道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首次开辟专版报道。嗣后,陆续刊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厦门工商”等专版报道。
  1992年,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福建工商报》纳入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为“CN35-0043”(翌年1月21日该报启用新的国内统一刊号),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是年底,该报社再次迁址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6层。
  1993年8月,该报社在全省各地、市建立《福建工商报》记者站,县(市、区)设通联站。记者站站长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文字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兼任,并作为特约记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指定文字工作人员1~2名兼任通讯员。通联站站长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亦采取指定兼任。
  随着福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步伐的日见迅捷,社会各界对《福建工商报》所提供的信息时效要求越来越高,《福建工商报》从1994年元月起,改旬报为周报,每周二出版。同时栏目亦作调整,开辟综合要闻、大家谈、问题探讨、个协园地、市场随笔等。
  1995年1月,《福建工商报》社为扩大信息量、满足不同层次的读者需求,决定将该报由4开小报扩版为对开大报,栏目设置也进行大调整。开辟七彩市场、个私经济、工商战线、工商时空、消费广场、理论园地、月末倶乐部等栏目。内容更加丰富多采,更贴近广大读者。报社工作人员也日益增多,记者、编辑队伍不断壮大。至年底,全社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记者5人、编辑5人,有中、高级职称的3人。社内分设编辑部、发行部。逐渐挤身于省级大报行列,当年发行量突破16万份,居全省经济类报纸之首。
  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
  1981年6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夷山九曲溪源头星村镇,创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训班。面向全省,分期分批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教育。至1985年,共开班8期,培训干部448人次。
  1985年4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训班改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并迁址福州市郊区江厝里16号。6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属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性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高等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学校办学规模为在校生600名,学制2年,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生,基建资金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筹集。部分骨干师资由省高教厅和省人事局调配。
  1987年8月,面向全省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2年,1个专业(即工商行政管理),开设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计25门。1992年,增设高中毕业起点、2年制财会专业。
  1992年9月,中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校成立。承担省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中共党员、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政治理论教育任务;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组织中共支部委员、骨干的培训和全体中共党员及党员发展对象的党课教育;还担负组织和开展有关党建理论的研讨。党校在中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领导下履行党校职能,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办学体制。
  1994年秋季招生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开始接受上级交给的教育援藏任务,招收初中毕业后4年制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西藏班学生30名。与此同时,学校进一步探寻办学新路,与省育才成人中专联合办学,招收成人中专生130名。
  1995年,经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等部门批准,学校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对象全部改招初中应届毕业生,学制4年,2个专业各招收80名新生。秋季,又招收初中毕业后4年制工商行政管理专业西藏班30名。至此,在校生有中专生354人,在职干部培训和大专函授生160人,共514人。至1995年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已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输送中专毕业生8届1101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自创办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2期,参加培训人员达3300人次。并与山东工商行政管理职工中专联合举办工商行政管理成人中专函授教育,有406名学员取得中专函授毕业证书;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工商行政管理成人大专函授教育,有247名学员取得大专函授毕业证书。在协助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设工商行政管理中专学历自学考试中,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921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中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校,自开办以来,已举办2期青年干部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培训班,参训人员53人次。
  全校教职工定编80人,其中中专学校50名、干部培训学校30名。现有在编教职工76人,其中专职教师39人,聘期1年以上的外聘教师15人;内有高级职称者2人,有中级职称者12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28人,占任课教师的73%。平均教龄9年。学校内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干部培训科、普通课教研室、专业基础课教研室和专业课教研室。学校占地112亩。现有建筑面积2.08万平方米。1991~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平均下拨140万元作为教学投入。学校图书馆藏书量逐年增加。校内设有200米跑道田径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综合器械场等体育场所共9500平方米。微机房有SUPER微机12台、486微机22台,并配有较先进的液晶显示投影系统,还有摄录像器材及50位语音室等电化教学设备。
  1995年12月,经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评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符合福建省合格普通中专学校标准。
  四、福建省商标事务所
  1992年9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核定编制25名,其中5名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机动专项事业编制中拨给。此系全省第一家法定商标代理机构,亦为全国商标代理制试点组织之一,业务上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行政隶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组建初期内部机构暂设一部一室。
  1993年1月1日,福建省商标事务所正式对外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在试点期间,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主要从事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及注销注册商标;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商标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商标设计和商标咨询;依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商标事宜。为了使商标代理形成网络,加强与各地代办员的联系,省商标事务所于是年8月,组织3个组,分别深入各地市(除厦门特区外),召开商标代办员会议,总结经验,开展现场办公并对代办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各地代办员业务水平。当年受理注册商标1978件,变更、转让、续展等248件,商标设计150件。
  1994年,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在编人员为14人,其中干部8人,下设一室(办公室)两部(代理部、设计部),并在全省69个地(市)县建立代办网络,聘任代办员85名,建立代办处1个(挂靠晋江市商会)。事务所还与台湾台北市专利事务所、香港永兴专利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建立初步联系或业务往来。1995年,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在编人员增至20人,其中干部13人,下设一室(办公室)三部(代理部、设计部、案件诉讼部)。
  第三节 社团组织
  一、公会与商会
  早期福建工商社团,均由商人自发组织,或称“行会”或称“行帮”,分手工业行会(手工帮)和商人行会(商帮)两种。商人和手工业者往往来自不同地区,经营不同业务,所结成的行会,通常都带有地域和行业双重性质,且设有日常办事机构“会馆”或“公所”等,这些“会馆”或“公所”大都受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受地方政府保护,地方政府也借此监控民间工商社团。
  明清时期,福建工商会馆遍及全国许多地方,几乎所有大中城市,甚至某些重要乡镇,都设有福建工商会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九月,清政府设商部,翌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并向各省下发劝办商会谕帖,要求在省会及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翌年,海外贸易发达的厦门,在地方人士积极倡导下,在全省率先成立商务总会。成立之际,商部原定林维源出任该会总理,但任命尚未下达,林已病逝,遂改由其家嗣林尔嘉(字菽庄)任总理,陈纲为协理。设议董4人,议员24人,皆由富绅充任。会址暂赁镇帮街楼房,后将闽海关旧址改建公馆。该总会设立后,漳州、泉州、龙岩、永春等四属各埠商务,均属其管辖。
  商会的出现,打破了原有行会组织(会馆、公所)的地域界限和行规束缚。它以“振商”、“保商”,增进工商业者公共福利,调查商情,沟通商界,促进商业改良,受理商事诉讼为职责;肩负保护工商业者利益和沟通官商联系的双重使命。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福州旅沪巨商张远赞、罗攸波、李郁斋等人回榕,联合福州商帮人士,于是年冬组织成立福州商务总会,会所设南台下杭街,同时拟定《福州商务总会章程》。该《章程》确定立会宗旨是联络同业,开通商智,和协商情,调查商业,提倡改良,兴革利弊,维护公益,改正行规,调息纷难,代诉冤抑等。该总会管辖区域,“以福州、兴化、福宁、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七属各部为界。”总会成员有会员和会友之分。凡品行方正,确系在福州城台经商,年届30岁,设肆经商已历5年以上,为各商推崇者得为会员,但其人数不得逾商部定章50员之数;至于在福州经商,年限未达规定要求,但年满20岁,愿入商会,经商会许可,均得为会友,数量不限。该总会实行议董制,设总理、协理各1员,会计议董2员,庶务议董6员。各员由会员公开选举决定,总理、协理经商部委派,任期一年,任满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
  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商务总会以白银11350两购买上杭街48号(今市工商联会址)为商会会址。
  辛亥革命后,福州商务总会仍沿用议董制,总理改称会长,任期4年。在厦门、福州商务总会相继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全省各地、市(县)陆续出现商业公会等组织,大都隶属福州、厦门2个商务总会领导。
  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根据当时各地组织商务总会或分会的经验,参酌日本商业会议作法,改订商会法案为60条,翌年,农商部重新修正。据此,福州商务总会与闽侯商业事务所经改制后合并,更名福州总商会。
  民国5年(1916年),厦门商务总会亦奉命改称厦门总商会。在此前后,全省各重要城镇也相继设立商会。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工商部设立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拟具《商会法》共44条。据此,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全省商会联合会组织大纲》,共9章40条,规定福州总商会、厦门总商会及全省各县镇商会均为省联合会会员。开会时由各商会推举代表与会。联合会设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执委会委员15人,候补5人;监委会委员7人,候补2人;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联合会办事处设秘书1人,书记和收发各1人,主要职责是掌理文牍及缮写保管文卷等各项事宜。执监委员、候补委员,均由会员分别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举之。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投票互选,再由常务委员互选1人充任主席。联合会所定职员,均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分别聘任。联合会最高权力在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但执行情况须在下次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开会时提出追认。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各案,并督促各县镇商会实行;接受各商会函件,及时处理接转,并通信于各县镇商会;召集定期会、临时会;处理其他临时发生事件,但遇有紧要事者,须召集执监会议或全省联合会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监察委员会主要职权是提请复议执行委员的议决案;稽查联合会之预决算案;审查联合会之进行情形;稽查执行之会务;查阅办事处之文稿。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规定商会一律定名为“福建省某某县商会”,如系某区某镇设立之商会,则于县以下再加入区或镇名;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之福利为宗旨;商会之区域以当地县政府所辖之区镇为区域;商会会员分为同业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两种;商会会员代表,应是当地区域内经营商业的公民,年满25岁以上;商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若干人,以及执、监候补委员若干,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商会的主要任务:筹划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负责工商业之征询和通报;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工商业统计之调查编纂;主管机关委办事项;举办商品陈列所、商业学校及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但须经代表大会及主管机关核准;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解决市面恐慌事项;办理合于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福利为宗旨的其他事项;就有关工商业之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
  在《福建省商会章程准则》颁布的同时,省政府还颁布《福建省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准则》,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同业公会之区域以各县政府所辖区域为区域;同业公会接受所在县高级党部之指导及县政府之监督;各同业公会均为所在县商会之会员;各业公司行号均为所在地同业公会会员;同业公会组织系统设执行委员会7~15人,候补委员不得逾执委名额之半,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执行委员通过互选,选出常务委员3或5人,并就常委中选任1人为主席。同业公会主要任务是有关本行业之调查、研究、整顿及建会事项;举办同业教育及公益事项;调解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解决本会与其他团体间纠纷;调解同业劳资间争执;办理主管官署及商会委办事项;维护会员正当营业;矫正会员经营中之弊害;解除同业间苦痛之处,办理合乎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抗日战争爆发后,省政府内迁永安。民国30年(1941年)4月,由福州商会联合会发起,于5月7日在连城县成立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筹备会。12月,在连城县正式召开福建省商会联合会成立大会。同时通函各县,评述大会选举领导成员情况。大会期间,国民党省执委会、省政府均派员参加指导和监选。随后,公布《福建省商会联合会章程》。该《章程》共7章42条,规定联合会主要任务是筹议工商业主改良及发展事项,工商业之徵调及通报,中国贸易之介绍及指导,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工商业之证明,工商业之统计、调查、编纂,办理商品陈列所、工商业补习学校或其他工商业之公共事业,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维持省内市场秩序,平息恐慌,就有关事项向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提出建议,答复政府及机关之咨询并接受其委托事项。
  该联合会组织由执行委员21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由监察委员11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两会委员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以无记名选举法选任,选举时应同时另选候补执、监委员(分别为10人和5人),以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未递补前不得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设7人,由执委中无记名选任,再就常委中无记名选出主席1人。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均为名誉职务。联合会事务所酌设办事员5~30人。执委会依《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审查执委会所处理之会务,稽查执委会之财政出入。
  抗日战争结束后,福建省商会联合会于民国35年(1946年)随省政府回迁福州。同年8月,在福州上杭街市商会会址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12人。省商会主席胡兆祥因事在南洋未能如期赶回参加,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大会选出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共福建省委对旧商会和同业公会组织采取“宁缓勿急,改而不乱”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加以改组,相继成立市、县工商联合会。1952年10月,在市、县工商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新的福建省工商联筹备处。翌年1月,正式成立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委会主任委员。此后,各地工商联由中共各级统战部归口管理。
  二、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个体工商劳动者中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通知》。翌年,福建省各地相继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协)。为加强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劳动者的教育疏导和服务管理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筹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由省经委、省建委、省妇联、省公安、省税务、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组成筹备委员会,着手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草拟《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和会议有关文件,并负责审查出席代表资格。
  1986年10月21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审议了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通过《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宣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正式成立;选举产生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推选出席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致全省个体劳动者倡议书》,号召广大个体劳动者为福建改革开放作出新贡献。
  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在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4名专职干部到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会主要工作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和领导体系;进行以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中心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团结、教育、引导个体劳动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健康发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1987年,全省已建立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基层分会、基层小组等组织7436个。其中地市协会6个、县区协会78个、基层分会745个、基层小组6607个。共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1493人,其中专职139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4人、地市协会7人、县区协会128人),聘用人员1354人(省个协3人、地市4人、县区218人、基层分会1129人)。共有会员30.64万人,其中女性8.33万人。在福州建立福建省个体劳动者技术培训中心,由省个协直接管理领导。
  同年12月1~3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龙海县召开。讨论通过《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更改名称的决议》,决定将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改称为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省以下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亦相应改称。
  1988年3月,省个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聘请和增选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决议》。
  同年6月,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国务院[1983]64号文件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本着精干的原则,自行解决的原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工商字84号文件规定“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为3~4人,分会1~2人为宜,地市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数量杀少,自行决定”的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福建实际情况,拟定“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编制人数方案”报省编委,要求解决事业编制455人,享受干部福利待遇,经费从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管理费收入中开支。省个协还要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少调配2名干部专门从事个协工作。省、地(市)、县个协分别配处、科、股级干部担任专职秘书长,各级工商部门调配到个协工作的干部,待遇保留不变。市、县级个协办事机构一般保持3~4名(含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内),并定期进行工作情况考核。并且要求各级个协组织建立账户、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掌握经费开支,接受当地财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
  同年7月25日,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将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修正过的《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理事联系制度》和《福建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事机构工作联系制度》、《会员守则》、《个体工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印发给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8年9月,除新组建的石狮市外,全省9个地(市)、78个县(区)已全部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县以下建立基层分会725个、行业分会25个、会员小组5475个、行业小组2465个,形成较完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体系。是年底,全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达484206人,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人员2522人,比上年增加1028人。其中省个协8人、地(市)个协48人、县(区)个协515人、基层分会1951人。专职工作人员168人,占总数的6.7%;兼职工作人员1576人,占总人数的62.5%;招聘临时人员778人,占总人数30.8%(招聘工作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占58.6%)。但整个队伍中仍然存在人员不足,分布不平衡,素质偏低等问题。工作人员有6人以上的市、县仅11个,占12.5%;4~5人的有27个市、县(区),占30.7%;1~3人的42个市、县(区),占47.7%;仅1个工作人员的有8个市、县(区),占9.1%;另外,在88个已成立的机构中有37个市、县、区还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全省个协专职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共946人,平均1个工作人员管理700多个个体工商户。
  1988年,各级个协组织,建立信息服务点(站)52个,办各种产品展销18次,办联购分销组织72个,设互助基金会、贷款担保会、城市信用社95个,为会员提供贷款共1998.82万元,建立医疗所(室)35个,托儿所59个,会员之家34个,图书阅览室31个。受理侵害个体劳动者权益案件1054件,为个体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为会员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设法律咨询处20个,聘请律师66人。
  1990年11月21~23日,召开全省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150人和常务理事25人,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9人;聘请名誉会长3名、顾问4名。各级个协也按期召开代表大会,总结工作,换届选举,健全理事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至年底,县以上90个个协组织全部建立,县以下设立基层分会790个,基层会员小组8705个。在个协组织中,有中共党员5489人,共青团员10806人,妇女会员122250人,建立中共总支和支部64个,共青团总支和支部171个,妇女工作委员会80个,妇代会299个,妇女小组463个。
  1991年,各级个协基层分会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划设置。分会领导班子采用任命制,或任命制与选举制相结合。理事、委员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上级组织任命。分会会长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兼任,副会长在群众中选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广大个体劳动者学习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教育和“守法经营、信誉第一”职业道德教育。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和一大批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致富不忘国家和他人的先进会员。在全省会员中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121人、政协委员166人;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93人,先进个体劳动者3883人,五好会员4311人,信得过摊店6213户;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的有2个县(区)个协,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有2个地(市)个协、26个县(区)个协、23个基层分会,评为地(市)级先进集体的有4个地(市)个协、29个县(区)个协、57个基层分会。
  1992年,除省个协外,全省地、市个协9个、行业个协13个,会员小组9231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432人,基层个协工作人员836人。1993年,省、地、市、县个协增至89个,基层个协分会有781个、行业个协分会29个,会员小组6258个,行业小组3663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676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2703人;有办公场所的个协,县以上的有89个,县以下的有734个。1994年,地(市)、县不变,基层分会为789个、行业分会257个,会员小组6301个,行业小组3447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有679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有2637人;有办公场所的个协,县以上的有90个,县以下的737个。
  至1995年,省、地、市、县个协增至91个,基层分会782个,行业分会22个,会员小组6434个,行业小组2694个;省、地、市、县个协工作人员有708人,基层分会工作人员有2647人;办公场所,县以上有91个,县以下有753个。
  三、广告协会
  1983年7月19日,厦门市广告界率先成立市广告协会。同年12月,中国广告协会在北京成立,并提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城市广告协会的要求。1984年,经省经委批准,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成福建省广告协会筹备委员会,有的地市也成立相应的广告协会筹备小组。
  1985年5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广告协会筹委会联合草拟《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草案)》。详细拟定广告协会的任务、会员资格、权利、义务和协会组织机构及经费来源。
  1986年4月28日,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广告经营单位、各地(市)及部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直有关单位、理论研究部门、广告客户及港、澳地区广告界代表和特邀代表共252人出席大会。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推选名誉会长,聘请特邀理事,审定“会徽”。《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规定了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组成、协会的任务、团体会员条件、荣誉会员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协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协会工作,从现有人员中调派干部4人到协会。协会成立初期,主要抓联络会员,业务培训,开展交流以及编印《广告工作通讯》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沟通协会与单位会员之间的信息。
  1987年,福建省广告协会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总结协会成立后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工作要点,会议决定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同年5月7日,福建省广告协会根据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侨乡较多等优势,公布《福建省广告协会执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补充规则讨论稿》,提出福建省广告协会将致力于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外广告事业发展情况的了解,传播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努力发展港、澳地区会员。凡申请参加福建省广告协会的港、澳地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广吿协会会员。并规定省辖市广告协会,既是中国广告协会地方组织,亦为省广告协会地方组织。其会员是福建省广告协会会员,也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省广告协会设立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均接受省广告协会理事会领导。未成立广告协会的省辖市和地区的会员发展工作,直接由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1988年,福建省广告协会积极引导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与政府对话,向政府反映企业意见和要求,培养广告人才,交流广告工作经验,促进福建省广告事业发展。协会还组织学术界的专家、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和广告管理人员,合作编写《福建省广告论文选》,5月,由福建省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10月,又与福建省电视台联合举办广告学术研讨会,邀请香港广告界来闽讲学,交流学术经验。至年底,福建省广告协会会员单位已发展到92家。
  1990年,在全国广告“重信誉、创优质服务”首届评选活动中,福建省有2家会员单位被评为全国先进。
  1991年,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5月28日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且聘请名誉会长3人,顾问3人。
  1992年,省广告协会围绕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努力探寻体制改革中广告协会如何发挥自身作用的新路子。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创优评分标准,使创优活动有高度、评比有标准、实施有依据。是年4月,在全国地方广告协会秘书长会议上,这一评分标准化的做法得到与会代表充分肯定。
  1993年,组织部分广告会员赴法国、意大利、新加波、泰国、香港等进行业务考察。还与省电视台、中国广告杂志社、台湾动脑杂志社在福州首次联合举办海峡两岸广告媒体研讨会,20多位台湾广告专家学者到会,海峡两岸广告界人士一起探讨广告发展前景。
  1994年,省广告协会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总结交流经验,提出福建广告发展要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种类齐全、媒体畅通、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广告信息传播网络和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广告制作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按照广告市场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推行广告经营代理制、促进广告健康发展。年底,广告经营单位已达738家,从业人员1.1万人,营业额5.8亿元,比1991年1.1亿元增长4倍多,4年平均递增74%。
  1995年10月,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等,确定工作方向。会后,充实加强广告协会力量,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至1995年底,省广告协会共有团体会员6个,单位会员184个。
  四、消费者委员会
  1984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和商品检验局1985年2月10日联合向省政府呈上《关于成立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报告》。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9月3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大会。出席大会的委员由省内各界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消费者代表组成,共计66人。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推选会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3人,顾问3人。会议通过《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出席成立大会的还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人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等。
  委员会是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及各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督组织。其隶属关系,挂靠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在工作上,与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商品检验、司法、卫生、物价、新闻和企业主管部门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协作。其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消费者正确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和负责主办《福建省消费者报》。不久又改设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宣传科、仲裁委员会、《福建消费者报》编辑部。先在福州市中山路23号办公,后迁鼓楼区省府路1号。
  省消委会成立后,积极推动全省各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建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筹建地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市参照《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物价、工会、妇联、共青团共同商定有关筹备事项,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成立一个。至1985年底,全省已有5个县(区)成立消费者组织。1986年,全省有福州、厦门、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8个地市及建瓯、明溪、思明、鼓浪屿和鲤城5个县(区)先后成立消费者组织。
  1987年,各级消委会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反映情况,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社会影响逐渐扩大,促进了组织建设。3月,全省继9个地市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后,又有52个县(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3月20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上呈《关于申请解决人员编制的报告》,提出“除省和9个地(市)外,在人口比较密集、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25个地属市和县(区)先成立地方消费者委员会,需要事业编制145人,不足部分从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其他县市区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编制问题由当地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调剂解决。”
  9月4日,由省人大财经委、消费者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商品检验局、卫生厅、司法局共同起草修订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消费者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解;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必要时公开其厂商字号;(4)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5)参与评选或撤销优质名牌产品活动;(6)参加草拟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7)监督商品、服务标准化规定的实施;(8)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9)支持或代表在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10)开展同国内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10月,根据《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有关规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又起草《福建省消费纠纷仲裁细则》。规定省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消费者委员会下设的消费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消费纠纷仲裁机构。该机构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所管辖消费纠纷案件金额限定5000元以下。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亦可将自己经管辖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办理。
  各级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者担任。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消费纠纷投诉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1988年上半年,全省已建立69个县(区)消费者委员会。
  1989年3月21日,召开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第一届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并表彰先进集体13个、先进工作者43名。12月底,全省9个地市80个县(区)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宁德、三明、龙岩等地市全部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已成立消费仲裁委员会68个,占全省县(区)的74%,有兼职委员5000人,其中有3个县消费者委员会聘请律师。全省有消费者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1170人(不含借用人员)。许多地方在乡镇街道还建立基层分会,企业和行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站。全省在乡镇街道建基层分会92个,在行业或村建立监督站355个,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遍布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建瓯、福安、南平、漳平、仙游、邵武等县(市)以及厦门市思明区等县(区)在其辖区内全部建立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工作站、监督岗),覆盖面达80%以上。福州市冷饮行业消费者组织成员多达80余个厂家。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小额经济纠纷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和《质询办法》3个规定,作为《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附件。
  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福建省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有建瓯县消费者委员会、南平市消费者委员会、福安市消费者委员会、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组5个先进单位。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和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受先进个人表彰。
  1991年底,全省还建立行业消费者监督站174个,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达5368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720人。
  1992年2月1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省消委会在原有的综合科、投诉监督科和宣传科的基础上,分别改称办公室、投诉监督部和宣传部,公章即日启用;原定各科职责不变。同年全省各乡镇建立消委会分会504个,农村监督站1751个,大中型企业建立消费者监督组织116个。1993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发展到698个,农村监督站1787个,企业中消费者组织154个。1994年,乡镇消委会分会已达703个,农村监督站1800个。
  至1995年,全省已建县以上消费者委员会90个,乡镇、街道消委会分会783个,大中型企业和行业中设立的消费者组织283个,农村监督站发展到2043个,初步形成多层次、纵横交错的消费者组织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1992年8月5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在东山县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工商行政管理第一次综合理论研讨会,选举产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研讨会共收到论文110余篇,提交研讨会交流27篇,其中12篇在会上发言。8月17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批准,发展首批团体会员20家、个人会员339人。8月2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规定,下发《关于收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团体会员费的通知》,规定每年10月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按时将团体会员费缴至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秘书处。团体会员费标准,按单位情况分别缴500~2000元。9月4日,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学会理论研究专题会议纪要,成立省工商学会理论研究小组,同时制订理论小组工作职责和制度。
  1993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举行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省工商学会《1992年工作总结及1993年工作安排意见》,增选2位理事,通过华侨大学法律系为团体会员,并接纳12人为个人会员。
  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内部刊物《学会通讯》创刊,由秘书处组稿编辑,每月2期,发至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该刊及时反映最新学术动态和理论成果,融知识性、业务性、理论性和指导性为一体。
  11月,学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第二次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讨会。听取会长工作报告,审议新入会团体会员名单、部分理事调整意见、收缴团体会员费标准意见等,向荣获中国工商学会优秀论文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开展以工商行政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主题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讨活动。
  1994年元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次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结束。全省48个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5所高等院校、7个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个处室等单位报送论文253篇参评,共评出特别奖6篇、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8篇、优秀鼓励奖14篇。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永德信(福建)有限集团等4家外资企业以及福建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私营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团体会员的决定,还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等。至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拥有团体会员31家、理事63名、常务理事17名。
  是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社会团体。学会提交的《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工商企业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经纪人,经纪人需要法律规范》2篇论文,分别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研讨会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5年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举行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第三次理论研讨会。会议审议通过会长的工作报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给第三次理论研讨会获奖的21名作者和2个组织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当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又被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评为先进学会,另有工作人员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学会工作者。
  第四节 队伍建设
  福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很早就有,但是作为集中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很迟才出现。福建历史上第一批以“工商行政管理”为名的机构,是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7年,而且这些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与商业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往往又是相互交叉兼职,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专职队伍,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召开后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至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已达10313人,其中干部8306人,职工2007人。
  一、培训教育
  1979年以前,由于机构体制多变等原因,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未能很好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筹建专门的教育机构,加强领导,制订规划。按照国家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职工教育工作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补文化、补业务知识的“双补”教育,主要对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耽误了学业的中青年干部,目的是使这部分人员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为进一步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业务打下基础。其主要形式有:由各市、县教育部门办班,各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干部参加,教育部门考试发证;由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己经办班或与其他系统联合办班,教育部门考试发证;由个人自学,单位组织面授辅导,教育部门考试发证。业务知识补课,基本上以市辖区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在职青年干部,利用业余时间,系统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和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和广告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有关经济法规。
  在抓好“双补”教育的基础上,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所有在职干部均应轮训一次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分期分批、分级培训“计划,一般干部的轮训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股长、所长和业务骨干的轮训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科长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的轮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处长和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参加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轮训班。除普遍轮训外,还开展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前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培训。后者主要针对青年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干部,这部分人员不熟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其上岗之前由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采取集中授课为主、个别辅导为辅的方法进行培训。
  1981年6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夷山筹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训班。1982年3月,首期全省干部培训班在泉州举行,有经济合同干部101人参加。1982年开始,在武夷山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干训班办班培训,至1985年5月止,共举办财会、市场、县区局长等各类干部培训班8期。同年,干训班改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并迁址福州。与此同时,各地市普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或培训班。同年5月,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中专性质,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工商行政管理后备力量。与此同时,委托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职工中专和武汉大学举办函授班,还组织开展自学考试、选送干部到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学历教育。
  至1990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9541人(其中干部1148人)中,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达6184人次,其中普通学历教育取得中专毕业证书的有300人,成人教育获大专学历的有898人、中专学历的1689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有所改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全系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达1296人,占总人数13.58%;中专学历者2121人,占22.23%;高中文化程度者2961人,占31.03%。1991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省干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制订《1991~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提出以学历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的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当年举办岗位职务培训52期,受训人员1618人,其中培训县、区局长56人,占县、区局长数的20.8%,股所长662人,占股所长总数的30%,举办各类专业培训309期,参训5520人次。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干校、干训班相互配合,加强辅导助学,使系统内450人顺利通过自学考试,获中专毕业证书。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也有82名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系统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全系统干部总数的比重上升为15.35%,中专上升为26.82%。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干部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基地建设和教育机构的完善工作。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干校定编15人,干训班定编10人,及时配备人员,完善机构。已初具规模的学校、干校、干训班则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上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1993年,强调采取举办短训班或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教育和以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主的专题培训。全年共举办培训班99期,培训干部4388人次,其中3期为地、市、县局长和科长岗位培训。
  1994年后,全省普遍把干部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加强领导,紧跟新出台的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法令、法规,及时组织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至1995年,全系统99.3%的干部已完成专业课的岗位培训,96.2%的干部完成国家公务员必修课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有2020人,占全系统人员的比重已上升至19.6%,中专3609人,比重升至35%。
  二、行风建设
  1960年,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开展“五好干部”活动的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积极开展“五好单位”和“六好职工”劳动竞赛活动,学先进,赶先进,比思想,比作风,比团结,比贡献。涌现一批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好、完成任务好、遵守纪律好、联系群众好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通过这些活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职责范围不断扩大,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针对队伍中少数干部滋长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5月发出《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并在当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上,作为全年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努力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纪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到廉洁奉公,依法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正面教育入手,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组织巡回报告、开展群众性大讨论等形式,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理想、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制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守则》,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较好效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许多感人至深的好人好事。至1988年,全省已有1人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7人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5个单位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单位,12人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个人;被评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分别为99个单位和226人。1989年底,全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11个行业的基层所站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77件,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占7.34%。
  进入90年代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深化廉政制度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在全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社会上聘请1168名廉政监督员,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处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纠风”中主动向基层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出700多封征求意见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与此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1991年立案48件,处理51人;整顿协管员队伍,辞退128名有不廉洁行为或素质较差的协管员;进一步制订完善各项纪律、制度。在基层工商所开展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活动,争创先进工商所,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促进管理职能到位。经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审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3名先进工作者、9个先进单位、10个先进工商所和12名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评出1990~1991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28个,先进工作者146名,先进工商所(站、队)37个。
  1992年,进一步从治本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监督'察访制度,增强拒腐倡廉自觉性。1993年,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肃贪倡廉,狠刹不正之风,重点整治“案、费、证、照、摊”中存在的问题,在“证照”办理上采取公开条件、要求和标准,咨询、受理、审核、批准分别把口,“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在办案上严格程序,实行同级案件内部审核制度;在收费上,收费和管理各环节互相监督,加强内部制约;在摊位安排上,实行公开投标和轮换的办法,体现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机制,重新修订下发《关于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对权力比较集中的重要窗口的工作人员实行分期分批交流轮换制度,全年系统内干部交流轮换达1620人,占干部总数的22.4%。
  1994年,采取抓领导,率先垂范;抓检查,督促落实;抓制度,巩固成果;抓案情,以查促纠等具体措施,推动反腐纠风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年受理群众来信举报408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5起,受党纪政纪处分2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
  通过反腐倡廉活动和奖惩制度建设,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1995年,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组织审核、公众投票,评选出全省首届十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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