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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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972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29
页码: 197-225

内容

大事年表(1906~1990年)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正月,厦门“福建畜牧公司”经清朝农工商部注册给照批准成立。
  民国29年(1940年)
  10月,福建省农业改进处设立畜牧兽医事务所,主办畜禽品种改良繁殖与兽疫防治。
  民国31年(1942年)
  春,牛瘟流行闽南等10余县,历时年余,死亡耕牛万余头。
  民国35年(1946年)
  8月,畜牧兽医事务所并入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设畜牧兽医系。
  1949年
  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保护耕牛布告》,规定凡有耕作能力耕牛,一律禁止屠宰。
  1950年
  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保护耕牛暂行办法》。
  4~5月,在闽南地区预防接种兔化牛瘟疫苗47128头、牛炭疽芽胞菌苗3968头。
  11月1日,设立福建省农林厅,内设畜产科,职掌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事宜。同期,设立福建省福州畜牧场和福建省福州兽医院。
  1951年
  3月,设立闽侯、建阳、福安、永安、南平、晋江、龙岩和龙溪专区兽疫防治站;大面积开展牛瘟、炭疽和牛出血性败血病疫(菌)苗预防接种。在厦门等地进行牛气肿疽菌苗预防接种。1952年
  7月13~20日,省农林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产工作会议,重点研究组织与发挥民间兽医力量,开展兽疫防治工作。
  12月,成立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1953年
  2月20~24日,省农林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开展爱国增畜运动和家畜保育员培训工作。
  2月,中央军委兽疫防治队、福州军区兽疫防治队与福州兽医院等单位,对福州市郊区部分奶牛联合进行锥虫检查。
  是年,各地、县在福州兽医院指导、协助下,开展牛的气肿疽、炭疽、出血性败血病、锥虫病和喘气病(甘薯黑斑病中毒)的普查工作。
  1954年
  6月,各地完成牛的气肿疽等5种病的普查工作。
  9月,省农业厅接受华侨陈嘉庚捐赠前集美农场土地、房舍,建立福建省天马种猪场。
  1955年
  3~4月,在猪瘟流行较严重的28个县(市),开展猪瘟结晶紫疫苗预防接种。
  5~9月,福州及以南沿海地区暴发牛流行热,抢救治疗两万余头。
  1956年
  1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发出《福建省1956年毛猪经营方案的通知》。
  2月3日,省人委发出《福建省1956年生猪生产指标的通知》,要求全省年终生猪存栏350万头,比上年底净增92.3万头,增产35.8%。
  3月31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养猪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努力完成生猪生产指标。
  4月5日,省人委发布《福建省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
  5月8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做好生猪饲料供应工作的指示》。
  5月,全省屠宰场及场内兽医卫生工作划归省食品公司系统管辖的移接工作全部结束。
  7月3~9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第一届全省民间兽医代表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兽医工作的指示》,并成立福建省畜牧兽医工作者协会。
  12月,霞浦县国营农场改制为霞浦县种猪场,负责福安花猪地方良种选育工作。
  是年,全省开始进行地方畜禽良种和杂种优势利用的普查工作。1957年
  1月3日,省人委批转省监察厅《关于检查将乐等12个县毛猪生产情况的专题报告》。指出:当前养猪主要的形式仍然是私有私养公助。
  4月5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加强耕畜保护繁殖工作的通知》。
  6月,省农业厅将福州畜牧场移交福州市管辖。
  7月2~5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疫病防治会议,重点研究疫病防治和疫情普查工作。
  12月13~29日,省农业厅在海澄县锦里乡召开万头猪乡现场会,推广该乡利用青粗饲料高速发展养猪业的经验。
  是年,全省开展畜禽寄生虫普查工作。
  1958年
  1月,成立福建省畜牧兽医总站。
  2月5日,省人委公布试行《福建省家畜检疫简则》。
  2月13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公布《福建省家畜检疫操作程序》的通知》。
  3月25~27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各专区兽疫防治站和兽医院负责人会议。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以下简称省委)关于组织生产大跃进的指示,研究制定灭病规划。
  4月8日,省人委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家畜疫病防治工作会议的报告》。要求苦战一年基本消灭猪疽和家畜血吸虫病,控制猪丹毒和猪肺疫的流行。
  4月28日,省商业厅、农业厅发出《关于共同做好扑灭猪瘟,控制猪丹毒、猪肺疫的联合通知》
  4~9月,省农业厅抽调血吸虫疫区地、县兽医人员及福州农校畜牧兽医班师生327人,经短期培训,分赴11个疫区县开展耕牛血吸虫病普查普治。
  6月21日,省商业厅、农业厅、卫生厅联合发布《福建省屠宰牲畜及肉品兽医卫生检验试行办法》。
  7月18日,省商业厅、农业厅根据省人委有关批示,联合发出《关于生猪防疫和屠宰检验工作仍移交农业系统负责的通知》。
  7月,成立福建省兽医生物药品厂。
  1959年
  3月7~10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首次全省养蜂会议。
  4月5~11日,省农业厅在霞浦县召开畜牧生产现场会,并结合举办1958年生产“大跃进”中有关畜牧兽医创造发明与技术革新的展览。会议重点研究1959年畜牧生产跃进计划和措施。
  4月25日至5月27日,省委组织养猪生产机械化参观团,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参观考察。
  8月27日至9月3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第二届全省民间兽医代表会议。9~10月,省农业厅组织5个队共205人,分别赴不同类型地区,开展饲料普查。
  10月,成立省农业厅畜牧局,农业厅副厅长颜效亮兼局长。
  11月2日,省委召开地(市)、县委第一书记电话会议,号召全省大搞集体养猪,实现农村一人养猪一头。
  11月6日,省人委发出《关于保证耕牛安全过冬的通知》。
  11月,省委成立养猪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组织部长侯振亚任组长,省委委员、副省长高螌九任副组长,成员郭述尧、李力、陆自奋、马鸣琴、张力群。
  12月14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迅速控制猪喘气病流行的紧急通知》。
  12月21日《福建日报》第一版刊登省委、省人委联合发出《关于大搞养猪积肥运动的指示》。
  12月28~31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疫病防治问题。
  是年底,有53个县完成畜禽寄生虫普查工作。
  1960年
  2月6~13日,省委在沙县召开全省畜牧书记会议。
  2月18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今年内全省消灭猪喘气病的紧急通知》。
  4月,省委批转侯振亚《关于贯彻全国畜牧书记会议精神的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都要配备专管畜牧的书记;继续贯彻“公养为主,私养为辅”的政策;大抓以防疫为中心,大搞春孵、春配、保胎、保成活群众运动;切实解决饲料问题。
  6月,省农业厅所属畜牧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为省直属局,省委任命王文林为局长、颜效亮为副局长。
  9月,成立福建省雪峰种畜场。
  11月16日,省畜牧局党组呈报省委《关于畜牧生产一些问题的报告》。提出:养猪搞“一平二调”、高指标和瞎指挥等问题,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11月30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畜牧局、省水产局党组联合呈报省委《关于大力繁殖推广小球藻生产的报告》。
  是年,多数地、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并入农业局,成立畜牧股或并入畜牧办公室。
  1961年
  1月,福建省畜牧兽医总站改制为福建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3月21日,省人委通知省畜牧局与农业厅合并成立省农业厅畜牧局。
  3月28日,省商业厅、财政厅、交通厅、卫生厅、轻工厅、外贸局、商检局、铁路局和农业厅畜牧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检疫工作的联合通知》。
  6月3日,省委发布《关于保护和繁殖耕牛的若干规定》。要求:耕牛所有权由大队所有下放到生产队所有;繁殖小牛应给予适当奖励。
  9月1~7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总结几年来畜牧工作的主要教训,传达全国、华东猪喘气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研究今后工作。9月18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加强耕牛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向省外出口耕牛;恢复耕牛集市;合理淘汰耕牛,已失去耕作能力的老牛、废牛,社、队可自行决定淘汰,但应经检验手续后才能宰杀。
  是年底,全省完成从1956年开始的地方良种及杂种优势利用的普查工作。
  1962年
  12月2日,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鸭瘟等畜禽疫病防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2月24日,省人委批转省农业厅《关于解决种畜不足的几种办法意见的报告》。要求:除集体饲养种畜外,还应鼓励私人配种户饲养;建立配种站,大力推广人工授精。
  是年,全省有7个地(市)、55个县恢复畜牧兽医站建制。
  1963年
  1~3月,闽南沿海各县首次流行猪传染性胃肠炎。
  2月8日,省人委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当前猪瘟等畜禽疫情和防治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加强防疫工作,迅速制止猪瘟等疫病回潮。
  5月,省农业厅经省编委批准,建立邵武铁路家畜检疫站和福鼎、浦城、长汀、诏安等家畜检疫站(省际公路)。
  7月,省农业厅在莆田县召开家畜家禽育种工作会议,决定今后育种工作,以本品种选育为主,有计划有组织推广经济杂交。
  8月24日,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民间兽医工作的决定》。
  8月26~31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地、县畜牧兽医站站长会议,要求近两三年主要抓好耕牛生产,其次是恢复与发展养猪。
  9月5~14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华侨大厦隆重召开全省第三届民间兽医代表会议。
  9月1日,省人委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检疫检验工作的管理意见的报告》。规定全省畜禽检验工作统一归农业部门管理。
  1964年
  1月5日,省委批转省农业厅党组《关于当前耕牛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意见的报告》,要求迅速还清社员耕牛折价入社的价款,推广耕牛“养用合一”或“养用挂钩”,改变轮养和放养。
  5月22日,省人委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家畜家禽育种工作的报告》,同意在龙溪、晋江、福安、福州等4个地(市)建立家畜育种辅导站。
  6月13日,省农业厅印发《福建省家畜家禽育种规划》。
  10月21~26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耕牛发展问题座谈会。
  1965年
  6月,省委批转光泽县委《关于繁殖耕牛的报告》。规定:繁殖小牛实行重奖政策。7月4日,省人委批转省粮食厅《关于做好饲料加工供应工作支持农村生猪生产的报告》。
  8月25日至9月3日,省农业厅在光泽县召开耕牛生产现场会,传达全国畜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指示,重点研究加速发展耕牛问题。
  9月8日,省农业厅呈报省人委《关于谷壳、花生壳粉不宜加工作养猪饲料的报告》。
  10月25日至11月12日,省农业厅组织有关科研、教学、育种、推广等12个单位科技人员,到广东省湛江市参观学习耕牛繁殖改良经验。
  1966年
  2月17~23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地、县畜牧兽医站站长会议,研究、推广耕牛繁殖重奖政策及农村推行亦医亦农与牲畜保健制度。
  7月4日,省农业厅、财政厅、编制委员会、商业厅、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兽医检疫检验人员编制和家畜防疫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7年
  6月13~18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生产会议,讨论有关畜牧生产方针、政策问题,重申养猪仍继续执行“公养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方针。会后,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发会议纪要。
  1968年
  是年,省农业厅机构瘫痪,干部参加“斗、批、改”学习班,随后下放农村。厅属畜牧兽医机构下放市级管辖。
  1969年
  4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养猪生产的指示》。
  1970年
  1月,省革委会成立农业局,内设后勤组,兼管畜牧工作。
  1971年
  7月,省农业局成立畜牧组。
  9月22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加速养猪事业的指示》。要求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农村实现“一人一猪”、“一亩一猪”;要求大队、生产队都要办集体猪场;地(市)、县、社都要建立畜牧业领导小组。省委决定成立省革委会畜牧业领导小组。
  12月,省畜牧业领导小组在福州召开全省畜牧会议,要求贯彻省革委会关于养猪工作的指示,并大力发展牛、羊生产。1972年
  5月13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家禽蛋品实行计划收购与派购办法的通知》,规定有饲养条件的农业户,一年向国家交售一羽家禽、一斤鲜蛋。
  7月,国家计划委员会福建物价调查小组发布福建省生猪价格调查材料。材料表明,全省国营企业经营生猪亏损,1972年估计亏1000万元;绝大多数集体养猪亏损,长泰县每头亏10元;福建养猪主要是粮食条件问题,解决好的队每头猪补助粮70斤左右,但大部分地区因口粮紧无法兑现。
  1973年
  2月16日,省委召开电话会议,要求今年养猪1000万头,年终存栏700万头。
  2月27日,省革委会印发国务院转发农林部、商业部、外贸部、交通部《关于猪病防治问题的报告》。针对近几年本省猪病抬头,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防疫工作。
  3月6~13日,省农业局在建宁县召开养猪现场会,重点研究大力发展集体养猪等问题。
  5月16日,省委发出《关于抓紧养猪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坚持公养私养并举方针,大力发展集体养猪。
  1974年
  8月20~22日,省轻工局在长泰县召开全省制糖工业蔗糠饲料支援畜牧生产座谈会。
  1975年
  4月28日至5月2日,省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10人,赴上海参观学习现代化养鸡经验。
  9月27日晚,省委召开广播大会,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养猪业的通知》。
  10月8~15日,省委在福州市召开全省养猪工作会议。
  10月16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福州兽医生物药品厂和厦门天马种猪场收归省管的通知》。
  12月8日,省革委会批复决定把屏南牛场列为国营畜牧场,同意征用29737亩荒山草地供牛场放牧使用。
  12月6~30日,省农业局组织福州、三明、宁德等3个地(市)、县有关单位共15人,赴黑龙江青年鸡场、沈阳市机械化鸡场、青岛市崂山鸡场,参观学习现代化养鸡经验。
  12月12日,省委同意成立农业局畜牧局。
  1976年
  1月6日,省革委会批转省农业局《关于加强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的报告》,确定公社畜牧兽医站是公社的一个事业单位,实行社办公助。
  1月9~12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在建瓯县小松公社召开长毛兔生产现场会,研究贯彻“积极发展集体饲养并鼓励社员饲养”的方针。
  2月,省畜牧业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马兴元任组长,魏金水、许亚、宁殿魁任副组长。
  2月18~25日,省农业局在漳州市召开畜禽育种工作会议,讨论制订全省畜禽育种规划和协作办法。
  3月12日,省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公社畜牧兽医站人员配备和经费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公社畜牧兽医站配备4480人,每年补助经费80万元。
  4月1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建立出口活猪生产基地的通知》,确定古农等12个国营农场为外贸出口活猪生产基地。
  4月6~9日,省粮油饲料工业公司在龙海县召开全省饲料工业生产及推广“优选法”工作会议。
  5月7~11日,省农业局、供销社在南靖县联合召开全省养蜂会议。
  10月5~15日,省革委会在长泰县召开全省养猪现场会。传达全国养猪现场会精神;会议根据“积极发展集体养猪,继续鼓励社员养猪”的方针,提出积极发展集体养猪是养猪业大发展的关键。
  11月29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成立地(市)、县畜牧办公室的通知》。
  1977年
  8月29日至9月4日,省农业局在光泽县召开畜病合作防治现场经验交流会。
  10月18日晚,省委召开电话会议,要求各地重点试办机械化养猪场和养鸡场,尽快实现城镇肉、蛋自给,把以猪为中心的畜牧业尽快发展起来。
  10月29日,省农业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冬季耕牛养护和冬季饲料生产的通知》。
  12月30日,省农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养蜂生产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尽快扭转从1973年发生中蜂囊状幼虫病以来蜂群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
  1978年
  1月26日,经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第三届理事会。
  3月10~18日,省革委会在福州市召开养猪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高速度发展养猪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
  5月21日,省农业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广聚合草意见的通知》。
  7月12日,省革委会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城市工矿区生猪商品基地座谈会纪要》。
  9月2日,省供销社、农业局联合发出《关于抓紧蜜蜂秋季繁殖,夺取冬蜜丰收的通知》。
  9月19日,省革委会批转省财办《关于在宁德地区生猪实行“两把刀”办法的报告》。
  10月6~12日,省农业局、省畜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在福州市召开地(市)畜牧办、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会议,传达全国农、牧局长会议有关畜牧规划和业务建设的精神;研究今冬明春畜牧兽医工作。
  12月5日,省农业局发出《关于开展全省畜禽疫病普查工作的通知》。1979年
  4月5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生猪议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月25日至6月1日,省农业局畜牧局在福州市召开各地(市)及重点县畜牧兽医站站长会议。
  8月25~29日,省革委会在福州市召开养牛、养羊生产会议,讨论《关于大力发展养牛养羊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12月24日,省召开农林、财贸、文教、卫生、科研等战线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表彰授奖大会。畜牧系统先进单位有南平市西芹公社畜牧场。
  11月23~28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中兽医经验交流会。
  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养牛养羊生产的若干规定》。
  1980年
  1月14~18日,省农业厅在龙岩市召开黄牛改良试点县经验交流会。
  5月31日至6月6日,省政府在福州市召开畜牧生产会议,学习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传达全国农牧局长会议精神,初步制订畜牧生产1981~1985年计划、1986~1990年规划及1991~2000年设想。
  6月10~14日,省政府在福鼎县召开长毛兔生产会议。
  7月3~7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福清县召开全省疫情普查汇报会。
  8月19~23日,省农业厅畜牧局、省畜牧兽医学会在古田县联合召开“牛血痢”和“牛流行性腹泻”防治经验交流会。
  8月29日至9月2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畜牧生产座谈会,重点研究耕牛秋季配种和黄牛改良工作。
  11月26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将建阳地区综合农场改制为建阳地区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
  11月29~30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福清县召开耕牛血吸虫病普查普治经验交流会。
  12月2~6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种畜(禽)场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
  12月16~20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总结会议。
  1981年
  3月,恢复福建省邵武铁路家畜检疫站。
  3月27日至4月2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生产会议,中心内容是: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清除“左”的影响,争取1981年畜牧生产全面发展。会议期间,省委第一书记项南、副省长许亚到会讲话。
  6月9~13日,省农业厅、外贸局、妇联、供销社在福州市联合召开全省长毛兔生产会议。
  8月30日,本省第一座配合饲料厂,日产40吨的泉州配合饲料厂正式投产。1982年
  2月15~20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黑白花奶牛生产经验交流会。
  3月8~14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草场资源调查和改良会议。
  3月20日,省政府批准晋江县金定鸭原种场为县办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业务受省农业厅指导。
  4月19日,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颁发的《公社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条例》。
  5月19~31日,省农业厅在屏南县召开县一级草场资源普查技术现场会议。
  9月14~17日,省政府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业先进单位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表彰大会,通令嘉奖207个先进单位。198名先进生产(工作)者。
  10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职工劳模大会,畜牧方面受表彰的劳模有赵志龙、戴廷贵、刘水文、林金英、何在沐、范玉春、郑林等7名。
  12月4日,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针对近几年该病上升很快的情况,要求各地加强预防工作。
  12月15~25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罗源县召开全省草场资源调查工作会议。
  1983年
  1月20日,省卫生厅、农业厅在闽侯县联合召开狂犬病防治工作座谈会。
  3月7~20日,在莆田县召开福建省养蜂协会成立大会暨学术讨论会。
  5月18日,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
  11月7~10日,省农业厅畜牧局、标准计量局在福州市联合召开福建省地方畜禽品种制订标准座谈会。
  1984年
  5月,农牧渔业部畜牧局、省农业厅畜牧局与连城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在该县赖源乡廖天山联合建立万亩草山建设试点,总投资50万元,两年内建成。
  5月29日至6月1日,省农业厅在泉州市召开全省养鸭生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本省海岸线长、滩涂地大、河塘稻田水面多的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养鸭生产。
  6月20日,省农业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布氏杆菌病普查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9月17~20日,省农业厅在莆田县召开全省养牛会议。
  11月16~17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福州市召开狂犬病防制座谈会。
  1985年
  1月23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发出《关于福鼎县发生“兔瘟”的紧急通知》。本省首次传入该病,要求各地注意防制。
  4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速发展养羊生产的报告》。全省计划建立16个商品羊基地县。8月25~28日,省农业厅畜牧局,省卫生防疫站在福州市联合召开全省布氏杆菌病工作会议。
  8月28日,省农业厅转发农牧渔业部颁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9月18日,省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的报告》,要求加强对兽药的制造厂、制剂室、门市部及市场的整顿管理,取缔假劣兽药。
  11月19~20日,在福州市召开福建省养兔协会成立大会。
  1986年
  4月24日,省农业厅根据省编委批复,通知恢复福鼎县贯岭、浦城县九牧、长汀县古城、诏安县汾水关并新设宁化县禾口等5个省际边境家畜检疫站。
  6月,经国家验收,本省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10月15~19日,省农业厅在永定县召开全省农牧部门饲料工业会议,研究饲料工业建设规划。
  12月9日,省农业委员会召开有关专家、教授座谈会,讨论研究本省发展玉米生产,解决饲料工业原料问题。
  1987年
  3月25日,省标准计量局发出《关于同意省兽药饲料检验所和省饲料科学研究所承担我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
  4月24日,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5月13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5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安排市场供应的通知》。
  6月27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安排种猪饲料供应的通知》,经有关部门磋商,决定提供专项饲料两万吨,用于扶持种猪生产。
  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保护母猪生产的通知》,要求禁止滥宰母猪,提供优惠价配合饲料,供应母猪基地县与母猪专业户。
  6月30日至7月5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加速本省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等有关兽医法规。
  7月14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
  7月20日至8月5日,省农业厅在大田县召开福建省畜牧业区划汇编会议。
  7月24日,省农业厅颁发《福建省民间兽医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日,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福建省兽医卫生合格证管理暂行规定》。
  7月底,开始对全省不同类型县和重点种畜禽场采用血清学方法开展疫情普查。
  8月9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开展兽医防疫法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9月份为全省宣传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兽医法规。
  8月10日,省农业厅颁发《福建省兽医卫生监督员、兽医卫生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11月11日,省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11月14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发展城市肉食品生产基地若干意见》,要求以“立足自己,争取外援,发展生产,受益群众”为指导思想,建立10个城市和2个地区所在县的肉食品生产基地。
  11月19~24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福州市召开全省草地资源汇编会议。
  12月15~18日,省农业厅畜牧局、省养蜂协会联合召开养蜂研讨会。龚一飞传达参加31届国际养蜂会议和全国养蜂会议情况;讨论交流本省养蜂工作。
  12月15~20日,省农业厅在永安市召开全省畜牧“三站”(畜牧兽医站、家畜育种站、饲料牧草工作站)站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传达全国畜牧“三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交流综合办站经验。
  12月24~26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莆田县召开全省乳牛工作会议。
  1988年
  3月28~30日,省农业厅在晋江县召开全省中兽医工作座谈会,传达农牧渔业部召开的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民间兽医工作指示》30周年纪念会暨座谈会精神,交流中兽医工作经验。
  5月5日,省农业厅颁发《福建省兽用疫(菌)苗管理试行办法》。
  6月28日至7月2日,省农业厅在福清县召开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农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讨论研究深化畜牧业改革,发展外向型创汇畜牧业。
  10月5日,省农业厅颁发《福建省防制猪瘟试行办法>。
  12月13~15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南靖县召开全省养蜂会议。
  1989年
  5月26~31日,省农业厅在福州市召开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畜牧工作会议精神;讨论修改《福建省菜篮子工程肉蛋奶部分实施规划方案》。会议表彰了1988年98个畜牧业先进单位。
  7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抓紧抓好生猪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通知》。
  12月13日,省政府发出《关于重新确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性质的通知》。
  是年底,全省完成15个县和115个种畜禽场的疫情普查工作。
  1990年
  5月12~15日,省农业厅在邵武市召开全省畜牧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完善“菜篮子工程”,办好副食品基地。
  10月10~12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沙县召开山区片(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4个地、市)畜牧兽医站站务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并举办综合办站图片展览。
  10月18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11月10~12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龙海县召开沿海片(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等5市)畜牧兽医站站务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并举办综合办站图片展览。
  12月1日,省农业厅印发《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意见》。同日,发出《关于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开展学习角美、夏茂镇畜牧兽医站活动的决定》。
  12月7~9日,省农业厅畜牧局在漳州市芗城区召开省畜牧系统饲料业会议。
  福建省畜牧业生产、发展情况表
  [=此处为表格(表附录-1 若干年份福建省畜、禽、蜂生产情况表)=]
  注: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份,猪、牛、禽为民国23年至民国25年,羊为民国38年。
  [=此处为表格(表附录-2 各个时期福建省畜禽平均递增速度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福建省畜牧兽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表
  [=此处为表格(表附录-3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续表)=]续
  主要文献辑录
  一、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之二十五、二十六,《食货》有关畜牧的记载
  福州府“畜之属”载:
  马,海坛旧诸牧有之,但驾蹶〓突,须久服习,乃可乘也。今诸牧久废,所产益少。牛有二种,黄牛角缩而短悍,水牛丰硕而重迟。水牛新孳,其下乳,治以充馔,名曰“乳饼”。驴,近方有畜之,以供驼载者,然亦少也。骡尤少。羊,岁两生息,出福清。猪,《尔雅》曰“彘”,或谓之“豕”,其子曰“豚”。犬、猫,《酉阳杂俎》云:“猫名‘乌圆’,其目睛旦暮圆,及午黑睛如线”。鸡。鸭,家畜曰“鸭”,野曰“凫”。鵝,东坡云“鹅能惊盗,亦能却蛇”,盖其粪能杀蛇,蜀人园池养鹅,蛇即远去;一名舒雁。鹁鸽,谚谓“千鸠不如一鸽”,言其美也。性甚驯,善认主人之居,舶人笼以泛海,有故则系书放之还家,故又曰“舶鸽”。
  二、清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统计表》中有关福建畜牧业资料
  畜牧类:福建畜牧公司
  地址:厦门下八保院前社
  宗旨:就该处围筑栅寮养牛羊鸡豚等类以开风气
  办事人:陈鼎元
  资本金:集股三万元
  章程:章程十条。择地雇工并拟开垦种植以补刍草不足。雇兽工一名调治牛病。购买外国药物。分配豢养派监督一名在牧场督率牧夫定勤惰。呈报主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厦门商务会呈请立案批准,三十二年正月呈部注册给照咨饬保护。
  注:原资料存北京图书馆。
  三、民国•宋增榘《十年来福建之农业建设》中有关畜牧部份资料
  一、本省农业建设机构之沿革
  二十二年闽变敉平,当局鉴于农村凋敝,力图兴复,二十四年即正式成立农林改良总场,主办全省农林事务。
  第一时期,自农林改良总场成立以至二十六年底,可称创业时期。在此时期,畜牧方面设立家畜改良场。抗战军兴,为谋进一步改进农业以增生产,于二十七年扩大改设农业改进处,并附设农林牧渔各种试验研究机构,以迄二十八年止,可称为实验时期。在此时期畜牧方面将家畜牧改良场改设种羊场、鸭类改良场。二十九年起,为推行新县制并实施经济建设计划,将鸭类改良场、种羊场改建为畜牧兽医事务所。
  二、十年来农业建设事业简述
  甲、第一阶段——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
  3.关于发展畜牧之行政方面,如废除牲畜杂税,禁止宰杀耕牛,调查及指导防治兽疫等工作,均自二十三年起分别办理。奖励养畜方面,如举办耕牛及猪本贷款,协助机关及私人经营畜牧事业,于二十六年补助经费与私立协和学院合作办理禽畜优良品种之推广,饲料及管理之改良,疫病之防治等工作。至于家畜改良场,于二十五年起,即开始办理来克亨鸡孵化育鸡,盘克斯猪纯系繁殖与发育实验,及家畜疫病之诊疗等。已推广业务,则以福州电气公司农村部自十九年至二十四年推广种猪一三一头,种鸡二一〇〇羽,种卵一〇〇〇枚,成绩较著。
  丙、第三阶段——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
  1.试验研究:畜牧兽医方面,于二十九年成立畜牧兽医事务所,主办禽畜品种改良繁殖,以供推广,积极防治兽疫,如三十一年春季于闽南之长泰、云霄、诏安、平和、龙溪、海澄、漳浦、南安、同安等九县防治牛瘟,经施行有组织之防治,终将蔓延十余县历时一年余死亡牛只万余头之疫病,于半年之内予以扑灭,挽回损失不下千万元。又向港澳购运仪器器械药品,以筹备制造血清菌苗业工作,亦于此时建立基础,开始出品。
  丁、第四阶段——三十一年以后
  3.畜牧兽医改进设施方面:禽畜改良,因战时外来品种引进匪易,故特注重于土种之检定改良,如广丰鸡产卵力检定试验结果,在同一饲养管理之下,其产卵数可与纯种来克亨鸡相颉颃,为一颇足珍视之新发现。又为繁殖耕牛充裕畜力起见,三十三年就顺昌、宁化各设繁殖站一所,主办耕牛之繁殖改良推广事宜,三十四年续续进行,预定两站配置种牛二百五十头,现已选购一百头,并已开始繁殖及办理民畜配种等工作,至血清制造,三十二年除牛瘟血清因采毒失败未有出品外,共计制成各类血清菌苗八三三〇〇公撮。三十三年十月,牛瘟血清开始出品,年底共制成二六五〇公撮,牛痕菌苗及其他血清类,该年亦共出品一万六千余公撮。三十四年截至六月止,已制成牛瘟、猪瘟、猪肺疫、猪霍乱等血清菌苗一万四千五百余公撮。并已增拨经费八十万元,添置器材,赶制应用。注:①宋增榘,民国廿九年三月至民国卅六年十月(1940.3~1947.10)任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处长。
  ②资料存福建省档案馆。
  四、民国37年(1948年)郑庚《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郑任畜牧兽医系政绩移交册》
  甲、畜牧部份
  一、过去办理情形:前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所之成立,因适战时沿海被封锁而省际交通亦甚困难,虽经在省内及赣浙诸省多方采购种畜,惟所获结果仍难满足。荷兰纯种公牛仅有一头,母者则纯属什种乳牛且多衰老,致增殖事业未能猛进。盘克纯种猪品质颇佳,惟数量甚少,且多年近亲繁殖,能力已减退,仍用以进行纯种繁殖并与土种猪什交试行推广利用。至鸡及北平鸭,除广丰鸡外,其他品种亦因近亲繁殖已久,且有寄生虫为患,生产及生活能力均低,难以担任繁殖推广之用,此外,益因物价腾涨,经费有限,孵化设备不全等诸多困难,繁殖与推广数量因亦甚微,同时试验工作亦属无法进行。唯广丰鸡业经生产能力测定,获知产蛋能力颇高,可与本场来克亨鸡产蛋力相当,年产蛋数大都可达百八十枚,且具有蛋用种特性,同时抗病力亦强。公北平鸭与雌番鸭之BARSTARD交配,其产蛋力不失,与一般骡鸭即本省俗称之“半番”不同,亦为已往工作所获之一珍贵发现。是项新骡鸭虽因饲料未能充分供给,然年产蛋量已达一六八枚,同时发育迅速,生长至体内脂肪形成之前已较重其父母系,如经费有着,饲料问题可以解决,尚拟继续研究。
  二、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况
  1.派高技士志义前往台湾采购禽畜新品种。
  2.由黄技士伟勋等赴闽南防治兽疫之便购回吐绶鸡、斗鸡等八羽。
  3.由黄技士伟勋等赴京受训之便购回大型约克猪一对、力行鸡两对、澳洲黑种鸡蛋二打。
  4.乳牛场繁殖牛只,计什交种四头、纯种荷兰牛一头、爱雪牛三头共计八头。
  5.种猪场繁殖猪十七头。
  6.种鸡场生产鸡、鸭蛋八三六枚。
  三、困难情形(略)
  乙、兽医部份
  一、概述
  査本场畜牧兽医系前身为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农事试验场兽医组,于二十九年三月奉命改称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兽医事务所,直属农改处,同年十月复奉命改称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事务所,至三十五年八月始奉命合并本场,改称畜牧兽医系。故本系由二十九年三月由独立场所迄合并之经过之短暂五年余中,虽三易其名,然工作之目标始终如一,除畜牧部份经于前节叙述外,兹就兽医部份之兽疫防治、畜病诊疗及血清制造三部工作概要述之如下:
  1.兽疫防治
  a.过去办理情形:前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畜牧兽医事务所自二十九年成立以来,因鉴于本省兽疫流行普遍,全省禽畜倒毙累累,损失不赀,其中尤以牛瘟一症为害更为惨烈,是故数年来兽疫防治,厥以牛瘟防治为对象。查本所成立之初,因限于防疫员员额,防治区域仅能在发病地点行之此项救火式之防治,虽能见效于一时,惟本省疫区广泛,往往顾此失彼,疫氛遂难免乘机复发。三十一年闽南各县瘟疫流行甚剧,辗转相延,死亡惨重。当时为速将疫势扑灭起见,乃商同五区专署举办闽南九县临时牛瘟防治委员会,利用政治、技术作有系统之防患,历时十阅月,始将疫氛扑灭。至三十二年仅有海澄及南靖两县发生牛、猪瘟,旋即派员前往遏熄。三十三年华安、龙岩、漳浦等三县亦先后报发牛瘟,除漳浦因疫势较剧,曾派员前往防患外,余华安及龙岩两县因属轻微,已自行熄灭。至三十四年仅有漳浦似有牛瘟发生现象,旋即熄灭外,其余各县尚无疫情报发。是年度又为引起社会人士明了兽疫防治目的起见,将永安县城郊设立畜牧兽医示范区,着重兽疫防治之示范,举凡禽畜登记、畜舍清洁比赛、预防注射及耕牛比赛工作均积极办理,同时又为取得各县疫情报告迅速起见,又拟兽疫旬报格式一种,请由省府饬令各县按期填报,以期取得疫情上之联系。另一方面,又鉴于多数农民对于兽疫防治极为幼稚,是又编印防疫浅说分发各县,同时又在防疫期间兼办兽医讲习会,计在漳浦、海澄、南平、邵武及顺昌等五县办理讲习会共三十五次,听众六五七人。统计本系由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止,防疫业务除指导各县实施防患外,先后曾三、四次派员在一八县内之一五四乡七九八保,查明原有牛只四三七四头中,防治前倒毙牛只已达六四九头;防治时受检牛只五三一七头;消毒隔离牛只七六八一头;重症不治而施行扑杀烧埋牛只八一五头;经血清治疗牛只一三一头。至于猪鸡瘟疫更是无时不有,前畜牧兽医事务所得悉时,均随时派员前往防遏。
  b.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形:
  (一)派黄伟勋、黄劭两技士率同工友张作侯前往漳浦、云霄两县利用山羊化牛瘟血毒苗预防注射该两县牛只计五八七头。
  (二)派黄伟勋、郑寿祺及黄劭三技士前往南京参加农林部东南兽疫防治处主办第一届兽疫防治督导人员训练班受训。
  (三)派黄伟勋、郑寿祺两技士前往马尾天主堂、协和大学、协和中学及柴井医院利用兔化牛瘟血毒苗注射联总济闽乳牛。
  C.困难情形(略)
  2.病畜诊疗(略)
  3.血清制造
  a.过去办理情形:前畜牧兽医事务所兽疫防治所需之血清疫苗系向江西购用,困难重重。自三十年起积极筹备自制,经年余之准备,卒于卅一年十二月间开始制造猪霍乱疫苗,此后各种血清疫苗即先后出品。兹就由三十一年十二月至三十四年度制造种类及数量列表如下。
  [=此处为表格(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畜牧兽医系历年来血清疫苗产量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b.由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七年五月办理情形:
  (一)派黄伟勋、郑寿祺、黄劭三技士前往南京受训。
  (二)山羊化牛瘟血毒苗接种羊只四六头。
  (三)兔化牛瘟血毒苗接种兔只二二头。
  (四)兴建血清制造厂。
  C.困难情形(略)
  移交人卸
  接收入新
  任福建省农事试验总场兼场长
  郑 庚
  黄 震
  民国三十七年六月
  注:资料存福建省档案馆。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发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7]2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畜禽防疫灭病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13日
  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类传染病和属于第二类传染病的仔猪副伤寒、雏鸭病毒性肝炎。其他畜禽传染病,由省农业厅根据疫情另行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监督实施。地(市)县(市、区)农牧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牧部门所属畜牧兽医站、防疫检疫站及驻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检疫单位(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兽医卫生工作的建设和领导。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兽医卫生监督员由各地(市)农牧部门推荐,报省农业厅审批。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各县(市、区)农牧部门推荐,地(市)农牧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厅备案。
  兽医卫生防疫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推荐,县(市)农牧部门审批,报地(市)农牧部门备案。
  民间兽医人员(包括阉割人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牧部门考核,取得兽医行医证方准行医,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站监督。
  第六条省农业厅应在主要交通要道和港口、机场建立畜禽检疫站。各级农牧部门应在大、中型农贸市场和畜禽交易市场设立畜禽检疫点。
  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要派遣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进入所辖区域的畜禽检疫点、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畜禽仓库、市场、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执行防疫检疫任务。受检单位和个人应为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无畜禽检疫点的农贸市场和畜禽交易市场可委托兽医卫生防疫员负责。
  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防疫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规定的标志。
  第七条各级屠宰场、肉联厂必须建立兽医卫生消毒制度,设置病畜禽隔离舍、急宰间以及病畜禽肉类、污水、粪便、垫草、污物的处理设施。装运畜禽的车辆,搬运肉、尸、头、蹄和内脏的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其他屠宰畜禽或加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发证销售。屠宰点要有专用炉灶、用具和处理病畜禽、病死畜禽、污水、污物的设施。
  第八条凡屠宰、加工、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先向当地农牧部门申请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其中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必须同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规定。
  第九条畜禽出售前,需经当地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领取检疫证明后,方可交易、宰杀。
  出售的肉类,必须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胴体加盖验讫印章上市,无验讫印章标记的不得上市。
  第十条凡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属于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二类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并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下,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畜禽饲养场(户)发现的,应采取检疫、隔离、消毒、治疗、预防接种、净化清群、扑杀病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等综合防制措施。
  (二)在屠宰畜禽、加工畜禽产品时发现的,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处理。
  (三)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的,营运者要停止运输,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畜禽交易市场发现的,要立即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新发现或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报县以上农牧部门,按《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处理。
  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当地农牧部门必须通知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措施。
  第十一条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按规定对病畜禽、病死畜禽或病死畜禽产品和同群畜禽采取处理措施,畜禽(货)主不得拒绝执行。处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畜禽(货)主承担。
  第十二条凡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县境的,交通运输部门及个体运输户,凭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证明》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承运,证明要随货同行。
  第十三条凡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市)、县(市、区)农牧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凡在市场出售畜禽或畜禽产品,阻碍防疫检疫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畜禽或畜禽产品(不足一头的,按一头计,下同)市场价格总值的5~10%罚款。
  (二)出售未经检验的畜禽或畜禽产品,除批评教育、补检、加倍征收检疫费外,并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15~25%罚款。
  (三)出售病畜禽或病死畜禽产品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30~50%罚款。
  (四)涂改、借用、伪造、买卖防疫证明或畜禽防疫标记,除缴销证件、补办检疫检验手续、加倍收费外,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30~40%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畜禽或畜禽产品市场价格总值的50~80%罚款。
  (五)畜禽或畜禽产品不经检疫检验、运载工具不经消毒进行.运输、报检数和实际运输数不符以及抵换混运的,货主应罚款100元至500元,承运者应罚款50元至250元。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运输的,承运者应罚款100元至500元。
  (七)民间兽医人员未取得“兽医行医证”行医的,除没收其行医器械、药品外,罚款100元至200元。
  第十五条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他经营畜禽单位和个人,违反《细则》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限期改进,不改的应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兽医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出售检疫、免疫和消毒证明,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疫病发生、蔓延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处罚,除在市场内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外,均由各级农牧部门和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执行。各项处罚需发给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应开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受罚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当地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进行防疫、检疫、消毒等项工作,均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畜禽防疫灭病事业。各项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7]综25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畜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巩固发展这支技术队伍,加快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进一步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已建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九百二十一个,占乡(镇)数的96.14%。现有配备畜牧兽医人员五千二百三十五人,其中国家技术干部一千一百零三人,集体畜牧兽医人员四千一百三十二人,这些畜牧兽医人员是我省畜牧业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他们担负着畜禽防疫灭病、检疫检验、畜禽改良、草山建设、种苗调剂、畜禽阉割、技术指导、饲料加工以及部分畜产品销售等业务,为我省畜牧兽医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明确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性质、任务、经营管理办法等问题,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农牧渔业部颁发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就《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使基层站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进一步推动基层站整顿改革,巩固畜牧兽医队伍,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发展。此《办法》已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发到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如无不妥,请颁发各地执行。
  附: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
  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充分调动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系列化、社会化配套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畜牧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农牧渔业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性质、任务与服务经营内容
  (一)性质
  乡(镇)站是为发展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县办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集体所有制人员属县办事业单位集体职工,劳动部门应纳入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二)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畜牧业规划和任务。
  2.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畜禽的防疫灭病工作。
  3.开展畜牧业新技术的指导、示范、推广和村防疫员、饲养专业户的技术培训工作。
  4.为畜牧业生产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综合办站,把乡(镇)站办成服务型经营实体。
  5.负责当地的畜牧业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及时掌握畜牧业生产和疫情动态,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三)服务经营内容
  1.开展畜禽防疫、检疫检验、疾病治疗,阉割等业务。
  2.推广良种、改良畜禽、禽苗孵化和调剂畜禽苗等。
  3.经销兽用药品、兽用器械。
  4.生产、经销、推广各种饲料及饲料原料。
  5.提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配合国营食品部门、供销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有利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和销售等经营项目。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四)乡(镇)站实行县(市、区)农业(畜牧)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业务归县主管部门管理。(五)乡(镇)站的站长和副站长要选择事业心强、有组织能力、思想开拓、熟悉业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担任。正副站长实行聘任制,由群众和乡推荐,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聘用。任期一般二年,工作负责、有成效者可以连任,不胜任者可以解聘。乡(镇)站的会计、出纳、保管等分别由站内人员兼任,不另设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六)集体所有制人员控制数,由县农业(畜牧)局会同县劳动局根据任务大小和实际需要核定,报县劳动局备案。集体所有制畜牧兽医人员要有专业知识。要定期进行考核,不称职的可以解聘。不要抽调乡(镇)站人员从事非畜牧兽医业务性工作。
  (七)乡(镇)站的国家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劳保等经费由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畜牧兽医技术干部负责乡(镇)站的畜牧兽医技术指导、站务管理、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
  (八)乡(镇)站全民所有制编制缺额或自然减员,应由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补充。
  (九)省、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站站长和畜牧兽医人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选送到农业院校进行培训。要求到“七五”期末,使乡(镇)站内主要业务人员达到中专水平。
  (十)乡(镇)畜牧兽医干部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改字[1986]21号转发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制订的《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人事档案、技术档案,由县农业(畜牧)局统一管理。
  经营管理
  (十一)乡(镇)站的财务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乡(镇)财政所监督,坚持各站经济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和支出均要入帐,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站。现金管理、奖惩办法、实物进出仓以及考勤、病事假、退休、学习等都要有规章制度。
  (十二)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工资收入与成果挂起钩,县畜牧兽医站要下达年度经济收入指标,积累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指标,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奖惩标准。乡(镇)站要将各项指标落实到组到人,既确定数量指标,也要有质量标准。
  (十三)乡(镇)站公助款由县农业(畜牧)局掌握安排,接受县财政局监督。主要用于乡(镇)站业务补贴和添置医疗器械,改善办公条件,以及经营服务周转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汇总报当地财政局和农业(畜牧)局备案。公助款要专款专用。
  (十四)牲畜屠宰税(含牲畜产品税)应由县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统一核定安排,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十五)乡(镇)站的业务收入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办公用品等。公积金和公益金,至少要占纯收入的百分六十以上。公积金用于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服务收入不上交。乡(镇)站的所有财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无偿占用。
  (十六)积极推广技术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可向包产量、产值、利润等联产承包形式过渡。所有承包都要签订合同,按章办事。(十七)村兽医防疫员主要任务是负责本村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村民委员会可给予必要经济补贴。其收入应不低于村主干的水平。
  (十八)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对乡(镇)站的业务活动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年对各乡(镇)站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守纪律、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和违纪违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资和福利
  (十九)乡(镇)站集体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原则上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工资额的调整只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金的依据。
  (二十)集体职工实行浮动工资制和岗位津贴制,按照绩(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勤(出勤)、德(职业道德)的优劣按劳取酬,奖勤罚懒,站长和兼职财务人员另外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二十一)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福利待遇,参照省人事局闽人福[1979]036号、省劳动局薪[1979]011号《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通知》执行。
  (二十二)乡(镇)站集体人员退休、退职、因公致残人员的生活补贴、医疗保健、丧葬、抚恤等所需经费,从各乡(镇)站收入中提取公益金中解决。福利金可以由本单位筹集,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三)乡(镇)站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狠抓两个文明建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二十西)乡(镇)站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精益求精,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十五)乡(镇)站站长要发扬民主,团结职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调动全站人员的积极性。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定期开展站务整顿,适当新形势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乡(镇)
  畜牧兽医站机构性质的通知
  闽政[1989]综24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闽政[1987]综256号《批转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我省畜牧兽医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原规定乡(镇)站属县办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难以适应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乡(镇)畜牧,兽医站,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现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性质重新确定如下: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县农(牧)业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农业三站机构之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阶段人员结构有全民所有制和县办集体所有制两部分,凡由各级政府或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劳保等,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待遇;县办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管理仍按省政府闽政[1987]综256号文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福建省志·畜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畜牧生产、饲料、兽药、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教育与合作交流、机构与队伍等章节,全面、系统地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畜牧业的发展全貌,尤其对福建的畜牧产品及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做了极其详尽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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