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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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895
颗粒名称: 一、政策
分类号: F326.3
页数: 2
页码: 98-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来收购畜产品。
关键词: 畜牧 福建省 产品

内容

福建省对畜产品的收购,各个时期采取不同的政策。1954年以前,猪、牛、羊实行自由贸易,主要靠个体经营,国家收购也是随行就市。这一时期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收购网点的增多,畜产品的收购数量增加很快。1952年,国家收购生猪1.76万头,1954年增加到112.11万头,同时收购家禽7.56万只、鲜蛋82.84万公斤。
  1954年,国家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猪、牛皮、羊皮等列为二、三类物资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分配。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决定对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并指定由商业部门所属食品公司系统直接向农民收购。同年6月,省政府下达各地收购生猪任务,7月,重点产区的闽侯、福清、莆田、晋江、惠安、海澄、龙溪、漳浦、同安等9个县和福州、厦门两市郊实行派购,当时派购对象只限于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常年经营的豆腐坊、酒厂、粉坊等集体生产单位,必要时才对农户派购。1956年,派购地区扩大到15个县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4个市郊,派购对象扩大到个体农户及糖厂、食品加工厂。实行派购地区也进行派养,要求重点产区农户每户平均养猪2头;尚未养猪或不自愿派购以及当年家庭有婚、丧事的可以不派;对派购交售户按5%留肉(油),也可按交售户人口每人免税留肉1.5公斤(每户不得超过7.5公斤);实行派购的重点产区,停止商贩贩运。
  对废牛的收购政策,1956年前为自由购销。为保护耕牛防止滥宰,1956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除因病、伤、残已失去耕作能力和有伤人恶癖无法矫治以及科研、制药特需外,水牛13岁以上、黄牛11岁以上,经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废牛准宰证》方准宰杀。是年起,废牛归国营商业统购,实行“统一收购,凭证宰杀”,商贩不准插手,社队和农民不得自宰。1956年对城市居民(福、厦、漳、泉4市及主要城镇)所需肉、蛋实行定量供应,这对当时保障生产和生活供应起一定作用。1958~1959年,受“大跃进”影响,与生猪生产高指标、瞎指挥相呼应,开展“大购大收”运动,用行政命令代替经济政策,出现强买强卖,不少农户被迫购买禽畜交售;收购部门资金不足,强令储蓄,并积欠肉票100多万公斤不能兑现,极大地挫伤了群众养猪的积极性,打乱派购工作。由于生产连续下降,货源大为减少,收购十分困难。1958年,生猪收购高达168.6万头,1961年则降到15.99万头;1957年,收购家禽238.1万只、鲜蛋366.92万公斤,1961年分别降到125.53万只和171.37万公斤。
  为了恢复群众的养猪积极性,福建省调整派购政策,提高卖猪留肉标准。1960年1月规定集体饲养的猪留肉30%,社员的留15%(其中10%归个人,5%交大队调剂),超任务交售部分按50%留肉;社员私养公母猪每年供肉10公斤;对国营农场、畜牧场、林场。劳改场、酒坊、粉坊、糖厂、粮食加工厂饲养的猪,留肉标准与社队同;机关、团体、学校、工厂、部队及饮食业允许自养自食。同年5月,社员卖猪留肉改为“十分之二净肉”(每收购50公斤毛重,给净肉10公斤)。1961年12月,对社队卖猪留肉扩大为30~50%,任务一年一定,增产多留;国营厂、场养猪除留一部分自食外,其余卖给国家,不搞比例留肉。
  1958年起,禽蛋收购量逐年减少,1960年开始在全省实行派购政策,禽蛋属三类商品,1971年取消派购。1961年5月,对废牛改按“比例收购”,生产队每年只淘汰1头者不收购;淘汰2~4头,收购1头;淘汰5头以上,收购2头。活羊实行计划收购。1961年,福州市曾实行协商“比例收购”的办法,对社队集体饲养菜羊,国家收购70%,自留30%;社员和部队、机关、学校、工厂等养羊留为自食,免予收购。以上牛、羊收购规定,由于收购价格偏低,实际难于执行。
  1963年,全省对猪实行全面派购,其办法分“按比例派购”和“包干派购”两种。前者有福、厦、漳、泉4市和南安等24个县,执行有养有派,没养不派,派购比重一般为50%(30~70%);后者有莆田等17个县,根据上级核定任务数,参照生猪饲养量、户数、人口等不同条件,包干到队,落实到户;但两种派购办法在执行中常有更迭。1961年,提高猪的收购价,同时实行奖售政策,奖励饲料粮、紧俏工业品等,加上其他鼓励发展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畜牧业生产得以较快地恢复和发展,畜产品收购量也相应增加。1963年5月,全省第一次开展“代替业务”(即议价经营)。由于养猪留肉增多,社员完成畜产品派购任务后,允许自宰自买、自由上市。1965年,生猪收购量为254.41万头,比1958年增长51%,是年9月,全省猪肉按平价敞开供应。1966年,禽、蛋收购量分别为346.18万只和655.29万公斤,比1957年分别增长45%和78%。
  1967年后,由于过分强调发展集体养猪,改变奖励政策,降低奖售标准,取缔集市贸易,抑制了社员家庭养猪、养禽积极性。猪和禽蛋收购量又开始下降。至1978年,猪的收购量为230.91万头,比1965年下降10%,1967~1976年的10年间,每年收购家禽只有125~200万只,蛋400~500万公斤,均未恢复到1966年收购水平。
  1978年9月,生猪经营实行“两把刀”政策,全省第二次开展议购议销业务。此后,随着国家对畜产品收购的改革,逐步由统一收购、派购向合同定购、议购和市场调节过渡,采取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方针,以减少中间环节,振兴与繁荣畜牧经济。1982年,全省实行派购基数,年派购130万头,一定四年不变,任务外生猪一律议价议销。1985年4月,福建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营食品公司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定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都可自由贩运,进城卖肉或进行城乡联营,同时期,菜牛、菜羊也实行自由购销政策。
  政策放宽后,畜牧业生产和市场面貌很快发生变化。1985年后,实现市场畜产品敞开供应。国营猪肉的销售量每年从250万头左右降为120~140万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福建省志·畜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畜牧生产、饲料、兽药、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教育与合作交流、机构与队伍等章节,全面、系统地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畜牧业的发展全貌,尤其对福建的畜牧产品及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做了极其详尽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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