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畜产品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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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8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畜产品收购
分类号: F326.3
页数: 4
页码: 98-101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对畜产品收购的政策。
关键词: 畜牧业 福建省 产品收购

内容

一、政策
  福建省对畜产品的收购,各个时期采取不同的政策。1954年以前,猪、牛、羊实行自由贸易,主要靠个体经营,国家收购也是随行就市。这一时期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收购网点的增多,畜产品的收购数量增加很快。1952年,国家收购生猪1.76万头,1954年增加到112.11万头,同时收购家禽7.56万只、鲜蛋82.84万公斤。
  1954年,国家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猪、牛皮、羊皮等列为二、三类物资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分配。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决定对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并指定由商业部门所属食品公司系统直接向农民收购。同年6月,省政府下达各地收购生猪任务,7月,重点产区的闽侯、福清、莆田、晋江、惠安、海澄、龙溪、漳浦、同安等9个县和福州、厦门两市郊实行派购,当时派购对象只限于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常年经营的豆腐坊、酒厂、粉坊等集体生产单位,必要时才对农户派购。1956年,派购地区扩大到15个县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4个市郊,派购对象扩大到个体农户及糖厂、食品加工厂。实行派购地区也进行派养,要求重点产区农户每户平均养猪2头;尚未养猪或不自愿派购以及当年家庭有婚、丧事的可以不派;对派购交售户按5%留肉(油),也可按交售户人口每人免税留肉1.5公斤(每户不得超过7.5公斤);实行派购的重点产区,停止商贩贩运。
  对废牛的收购政策,1956年前为自由购销。为保护耕牛防止滥宰,1956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除因病、伤、残已失去耕作能力和有伤人恶癖无法矫治以及科研、制药特需外,水牛13岁以上、黄牛11岁以上,经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废牛准宰证》方准宰杀。是年起,废牛归国营商业统购,实行“统一收购,凭证宰杀”,商贩不准插手,社队和农民不得自宰。1956年对城市居民(福、厦、漳、泉4市及主要城镇)所需肉、蛋实行定量供应,这对当时保障生产和生活供应起一定作用。1958~1959年,受“大跃进”影响,与生猪生产高指标、瞎指挥相呼应,开展“大购大收”运动,用行政命令代替经济政策,出现强买强卖,不少农户被迫购买禽畜交售;收购部门资金不足,强令储蓄,并积欠肉票100多万公斤不能兑现,极大地挫伤了群众养猪的积极性,打乱派购工作。由于生产连续下降,货源大为减少,收购十分困难。1958年,生猪收购高达168.6万头,1961年则降到15.99万头;1957年,收购家禽238.1万只、鲜蛋366.92万公斤,1961年分别降到125.53万只和171.37万公斤。
  为了恢复群众的养猪积极性,福建省调整派购政策,提高卖猪留肉标准。1960年1月规定集体饲养的猪留肉30%,社员的留15%(其中10%归个人,5%交大队调剂),超任务交售部分按50%留肉;社员私养公母猪每年供肉10公斤;对国营农场、畜牧场、林场。劳改场、酒坊、粉坊、糖厂、粮食加工厂饲养的猪,留肉标准与社队同;机关、团体、学校、工厂、部队及饮食业允许自养自食。同年5月,社员卖猪留肉改为“十分之二净肉”(每收购50公斤毛重,给净肉10公斤)。1961年12月,对社队卖猪留肉扩大为30~50%,任务一年一定,增产多留;国营厂、场养猪除留一部分自食外,其余卖给国家,不搞比例留肉。
  1958年起,禽蛋收购量逐年减少,1960年开始在全省实行派购政策,禽蛋属三类商品,1971年取消派购。1961年5月,对废牛改按“比例收购”,生产队每年只淘汰1头者不收购;淘汰2~4头,收购1头;淘汰5头以上,收购2头。活羊实行计划收购。1961年,福州市曾实行协商“比例收购”的办法,对社队集体饲养菜羊,国家收购70%,自留30%;社员和部队、机关、学校、工厂等养羊留为自食,免予收购。以上牛、羊收购规定,由于收购价格偏低,实际难于执行。
  1963年,全省对猪实行全面派购,其办法分“按比例派购”和“包干派购”两种。前者有福、厦、漳、泉4市和南安等24个县,执行有养有派,没养不派,派购比重一般为50%(30~70%);后者有莆田等17个县,根据上级核定任务数,参照生猪饲养量、户数、人口等不同条件,包干到队,落实到户;但两种派购办法在执行中常有更迭。1961年,提高猪的收购价,同时实行奖售政策,奖励饲料粮、紧俏工业品等,加上其他鼓励发展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畜牧业生产得以较快地恢复和发展,畜产品收购量也相应增加。1963年5月,全省第一次开展“代替业务”(即议价经营)。由于养猪留肉增多,社员完成畜产品派购任务后,允许自宰自买、自由上市。1965年,生猪收购量为254.41万头,比1958年增长51%,是年9月,全省猪肉按平价敞开供应。1966年,禽、蛋收购量分别为346.18万只和655.29万公斤,比1957年分别增长45%和78%。
  1967年后,由于过分强调发展集体养猪,改变奖励政策,降低奖售标准,取缔集市贸易,抑制了社员家庭养猪、养禽积极性。猪和禽蛋收购量又开始下降。至1978年,猪的收购量为230.91万头,比1965年下降10%,1967~1976年的10年间,每年收购家禽只有125~200万只,蛋400~500万公斤,均未恢复到1966年收购水平。
  1978年9月,生猪经营实行“两把刀”政策,全省第二次开展议购议销业务。此后,随着国家对畜产品收购的改革,逐步由统一收购、派购向合同定购、议购和市场调节过渡,采取国营商业为主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方针,以减少中间环节,振兴与繁荣畜牧经济。1982年,全省实行派购基数,年派购130万头,一定四年不变,任务外生猪一律议价议销。1985年4月,福建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营食品公司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定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都可自由贩运,进城卖肉或进行城乡联营,同时期,菜牛、菜羊也实行自由购销政策。
  政策放宽后,畜牧业生产和市场面貌很快发生变化。1985年后,实现市场畜产品敞开供应。国营猪肉的销售量每年从250万头左右降为120~140万头。
  二、价格
  福建省对国营食品类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分级管理。主要商品主要产销地区的购销价格由中央或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次要产品和次要地区价格由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合理流向,参照省定价格水平进行掌握。企业和所有经营单位无定价权。1956年9月,省颁布〈国营商品牌价分工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猪、废牛、活羊、蛋品等产品的购销价格,分属省商业厅掌握地区和授权省食品公司掌握地区作出规定,在规定以外的地区,由专区财委根据省定水平自行核定报省备查。1958年,对省管价格的地区范围作了减缩,以纠正省对食品经营统得过多,管得太死的状况。1961年起加强物价管理,猪、牛、羊、蛋全省平均收购价格和活羊的福鼎插标价由中央核定;市、县、城关购销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按总水平和商品流向进行核定。1985年,随着派购政策的取消,计划价格消亡,食品类价格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在畜产品不足情况下,对产品价格实行基本稳定和有计划的调整,对居民肉食供应和经济建设起一定保证作用。
  为了使畜产品和粮食等其他农产品保持一定比价,福建省曾多次调整畜产品购销价格。1952年,中等活猪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格为33.61元,1957年为39.48元,1961年为50.62元;社员交售生猪,每50公斤另奖售原粮50公斤,或化肥25公斤,再批收购金额的13%发给“购买券”,以购买紧缺商品或紧俏日用品,到是年8月购买券停止施行。1979年为62.11元,另每50公斤奖原粮25公斤或氮肥8.3公斤,超75公斤部分按斤猪斤粮奖励。1985年议购价为108元,1988年为170元,1989年为235元。猪粮比价,每50公斤活猪收购价换原粮计算,1952年,全省平均为274公斤,1957年290.5公斤,1965年287.5公斤,1978年为252.5公斤。1986年莆田县换稻谷217.33公斤,龙溪县252.5公斤、福鼎县160公斤,平均209.61公斤。
  生猪收购规格,1954年食品机构成立时,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计分4等10级;1956年7月,对收购规格进行简化,分5个等级,以出肉率73%为基准,上下出肉率级差3%,等级差价4.2%。1960年生猪质量下降,每头平均收购毛重降至46.4公斤,比1957年的71.9公斤,下降35%,为鼓励交售肥猪,从5月份起,每收购毛重75公斤和50公斤以上的实行价外补贴。1961年改为“毛重定等,毛斤计价”,分3个等级收购,75.5公斤以上为一等、65.5~75公斤为中等、65公斤以下为三等,等级差价为5%。1962年,推行“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以体现按质论价。规定出肉率71%以上为标准等级,基数为100%,出肉率达到74%以上的,价格为105%;出肉率达到77%以上,价格为110%;达不到标准,出肉率66%以上,价格为95%;出肉率61%以上,价格为90%;出肉率在80%以上或60%以上,按质协商定价。这个价格标准起到促进农民多养猪、养大猪、多出肉的作用,一直执行到1985年。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收购部门掌握等级不准,或猪源丰歉不一,或囿于收购单位的狭隘利益,人为地压级或提级现象时有发生。1956年,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出现“拷槽”,压等压级,盈利过大,受到批评。
  废牛、菜羊等畜产品的收购价在不同时期也作过调整。废牛,1952年,净肉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价为38.12元,1955年42.3元,1957年49元,1962年6月至1978年,实行净肉、内脏、骨和皮分别定价收购后,净肉实际收购价为76元;1979~1984年,实行议购为96.24元,1985年195元,1989年为365元。活羊,每50公斤毛重全省平均收购价,1952年为25.9元,1957年30.5元,1961年42.95元。1963年,中央为衔接闽浙相邻地区羊价水平,调低本省闽东插标点收购价,使全省平均收购价降为34.24元。由于收购价偏低,加上各地封山育林,活羊生产连年下降。1979年提价为47.93元,1985年议购价90元,1989年165元。禽蛋属三类商品,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活鸡(0.75公斤以上母鸡),1952年每50公斤市场成交价60元,1957年国家收购价67.7元,1959年130元,1965年85.5元,1969年87.8元,1979年105元,1989年434元。活鸭(1.25公斤以上半番鸭),1952年市价38.58元,1957年国家收购价45.85.元:1961年100.6元,1965年55元,1967~1975年58.8元,1979~1985年67.61元,1989年290元。鸡蛋,1952年每50公斤市场价38.5元,1957年国家收购价58.63元,1958年85.24元,1961年120.9元,1962~1976年80元,1979年104元,1985年140元,1989年302元。鸭蛋,1952年,每50公斤市价38.5元,1957年国家收购价50.43元,1961年105.7元,1962~1965年65元,1967~1973年71.5元,1979年83.86元,1985年118.3元,1989年223元。
  福建省对畜产品价格虽作多次调整,但收购价仍然偏低,造成农民养猪无利可图,国营食品公司亏损,国家财政补贴包袱越背越重。1985年,食品类价格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后,生猪价格放开,拉开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扩大了瘦肉与肥肉的差价,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福建省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还需要一个较长时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畜牧志

《福建省志·畜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分为畜牧生产、饲料、兽药、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教育与合作交流、机构与队伍等章节,全面、系统地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畜牧业的发展全貌,尤其对福建的畜牧产品及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做了极其详尽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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