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房租金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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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96
颗粒名称: 二、公房租金调整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页码: 275-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公房租金过低,达不到“以租养房”的要求。1985年以来,南平、厦门、福州等城市对非住宅租金分期分批提高,并推行多模式的住房租金改革。1988年南平市作为全国房改试点城市,进行全市房改,采取“公有住房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分步实转到位,结余逐年兑现,增支逐步增付”的做法。
关键词: 福建省 住房制度 公房租金

内容

长期以来,公房租金过低,达不到“以租养房”的要求。福州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59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7元,最低为0.12元,平均为0.22元。1971年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为0.18元,最低为0.075元,降低幅度30%左右。厦门市公房租金标准是1961年定的,每平方米最高为0.3元,最低为0.113元。1966年和1971年7月,两次调低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0.17元,最低0.04元,平均降低幅度37%。由于住房实行低租分配的方法,达不到以租养房的目的,失去住房改革的意义。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自1982年以来,南平、厦门、福州、三明、永安、漳州、莆田等城市政府决定首先对非住宅租金进行分期分批提高,使非住宅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以带动住房租金改革。
  1985年以来,龙岩、南平等市推行多模式的住房租金改革,如新房新租、新住户新房租、超标加租、以息抵租。南平市在杨真堂新村做试点,对未婚或已婚青年中的无房户采取新房新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准成本收租金0.56元。
  1986年,省政府决定南平市为福建省第一个全市进行房改的城市,并经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十四个房改试点城市之一。1987年1月25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26个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随后开始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制订方案。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准备、调查测算制定方案、计划模拟运转、正式出台。1988年3月上旬进入模拟运转,标准房租每平方米1.15元(占成本租金的77.7%),实际房租分六等十级,发券系数为24%。经过模拟运转核实数据后,进行修订。1988年6月21日将修订后的方寒正式上报,由省、地、市三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参加“三级会审”再行修订后,上报省政府。1988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下文,批复南平市房改从198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基本做法为:“公有住房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分步实转到位,结余逐年兑现,增支逐步增付”。改革实施范围:市区六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中央、省、地、市属机关、事业、企业、部队、铁路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住户31690户,发券职工数62261人(有26%的职工住私房),公房使用面积1164692平方米。住房券发放对象:在改革范围内住公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街道居委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被聘用到国营和县以上大集体的停薪留职人员、带薪上学的学生。居住自有住房和租住私人住房的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居住非租赁公房及临时安置居住的职工,暂不参加改革。
  1989年以来,长汀、福安、长泰等县市,都对住宅租金进行小幅度提租。其他县市也制定提租方案。福州市经过几年探讨研究,鉴于公房租金标准混乱,并且差异大,因此改革低租金先从统一租金标准起步。1990年底研究方案(讨论稿),规定住户现租金低于统一标准的,应提高补齐,高于统一标准的,不予调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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