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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权属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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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89
颗粒名称:
二、权属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
页码:
269-2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权属管理由产权和产籍管理组成。产权可以分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四类,产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而房地产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组成,而产籍管理则是通过房地产登记形成的图、档卡册等档案资料。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
权属管理
内容
权属管理由产权、产籍管理组成。产权可分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四类。产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房地产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组成,产籍是通过房地产登记形成的图、档卡、册组成档案资料。产籍管理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和手段。
(一)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福建省城镇房屋一直没有进行过统一的、系统的普查。1981年6月,省召开“三产”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省城市房产测量普查工作,弄清家底。到1982年初,厦门市已全面完成普查工作,漳州市对市区7000多户房屋进行普查,泉州市开展产权证发放工作,福州、龙岩开始了普查试点。各市的“三产”普查发展不平衡。
1984年7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通知,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要求各地按统一的时间、内容、方法、质量标准、范围,进行普查。根据上述通知,福建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于1984年11月开始。各地、市、县都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同级政府领导任组长,同时全省共抽调549名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办事机构。培训专业普查人员5623人,自查单位兼职普查员8420人,共投入普查人员14000多人,花费近400万元,省财政补助25万元(不包括自管房单位的普查经费),历时一年八个月,于1986年6月30日完成了10个城市、58个县城(未含金门县)、23个建制镇和32个独立工矿区12951万平方米的房屋和近80万户居民居住状况的普查任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普查所取得各种原始数据,都是以这个时点的实际情况进行校正并逐步汇总。房屋普查项目分为七项(必保项目):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房屋用途、建成年份、产权性质、居住状况。三项观察项目:完好程度、使用土地面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实价值。军队、武装部队、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和保密用房的房屋普查均按各有关部门规定,自行普查。福州市、厦门市、建阳县还调查三个观察项目,弄清一批危房险屋,厦门市还在调查公房租金时纠正了应收的房租和一批误为单位自管房的直管房。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发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即房屋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其房产。核发权证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通过产权登记发证,才能对各类房屋产权实施有效管理。1951~1952年,市、县政府曾在城镇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以缴纳契税形式发给契纸,但仍有相当部分城镇没有办理此项工作,此后再没有办过房地产登记换证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长达30多年里,房屋所有权变化大,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建设部的部署,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在我省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搞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期在预定的时间,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建委负责,并设立福建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此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域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施结果,有的县把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扩大到乡,登记的对象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结构完整的公产、私产、单位产的房屋。为此,省建委要求各地成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培训业务骨干,做好试点工作和基础工作。要求1987年完成10%~15%,1988年完成35%~40%,1989年完成25%以上,全部工作于1990年上半年完成。在实施中,最初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由于1986年后县以上土地管理局陆续成立,“两权”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部门之间不够协调,影响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到1990年底,发证17.77万件,占应发证总数89.41万件的19.9%。
(三)产权和产籍管理
明清时期,未设专门机构管理产权。民间建房、买卖、继承、典押等,由当事人填写契纸或合约书,报经官府审查、认证并纳税,加盖县令关防的骑缝印章,称之为“红契”,受法律保护;反之为“白契”,不受法律保护。
民国时期,房地产管理以地政管理为主。基本沿用清朝的契税验印制度,房契已有固定格式,产权确认由财政厅办理。房屋买卖还要到福建闽税筹备处办理“卖断契单”。民国25年(1936年)福建地政局成立,统一以红契、实测户地图、土地所有权状等三张证件作为产权凭据。民国35年开始将三张产权证件改为二张产权证件,即官契和土地所有权状(内设他项权利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接管民国政府的房地产卷宗、资料。1950年开始办理第一次房地产总登记,对原有契、状、图进行整顿清理,并对1949年前未登记的房产办理补办登记,以后逐年办理登记。1952年,根据政务院《契约暂行条例》,各县政府公布房地产办理契税和补发契证的通告,开始办理契税。有的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和换证,确定产权归属。1966~1980年,登记发证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1982年,在南京市召开房地产“三产”(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后,各地开始房产测量普查工作,经过城镇房屋普查和产权登记换证,建立档案(有的市采用电脑管理档案),制定管理规定。1987年开始,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房改、拆迁、购房、分割等异动变更权属的申办和图、档、卡的管理工作阶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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