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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环境卫生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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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6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环境卫生管理
分类号:
R12
页数:
2
页码:
234-235
摘要:
该文介绍了国民政府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一些法规和措施,包括清理垃圾、推行卫生训导员制度、举行卫生运动等。文章提到了各地政府发布的卫生条例和规定,以及各级政府成立的管理机构。
关键词:
福建省
环境卫生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发布过治理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多由警察(公安)部门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民国20年(1931年)5月,厦门颁布关于清道队清扫时间、垃圾收集倾倒,以及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的规定,并对违反者按情节给予处罚。公安局还发布命令:“嗣后,所有垃圾务须倾倒于垃圾箱之内,不得随意抛掷,敢故违法,从严拘罚不贷”。
民国31年(1942年南平县县长万心权与警察局局长黄德源联名发布告示,“胆敢倾倒垃圾、粪便于街、巷者,军民人等扭送警察局,奖50元”。与此同时,学校机关实行“卫生训导员”制度,校长或机关长官任卫生训导员,居民中由保、甲长兼任,各住户普遍订立“卫生责任状”,实行保长、甲长、户长清洁日,每月逢一全城大扫除,卫生状况略有好转。
民国30~34年(1941~1945年)处于抗日时期,福建省会先后颁发《永安县新生活促进会通告》、《县卫生纲要表》、《整顿永安市容临时指导委员会决定事项》、《永安县公共卫生》等规定,对垃圾、粪便倾倒等作了规定,未照规定者,由警察局、宪兵队严格加以取缔;违反有关规定者,处罚金30~300元。在这期间,每年举行夏令卫生运动清洁大扫除,推行“一保一厕”运动,由军警组织检查评比,并分别用“最清洁”、“清洁”、“不清洁”字样,书写张贴门户。
民国35年(1946年)1月18日,福建省政府主席刘建绪向福州市政府发布训令称:“该市偏僻街道,垃圾随地倾倒,污浊有关市容,且碍公共卫生。台报令仰该市府,迅令警察局严饬清道夫切实清理,并按日派遣警长分段督导市民清洁,如有不遵规定、撩自倒垃圾,一律依法处罚”。同年3月2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清洁大扫除实施要点》,规定对乱丢、乱倒、乱抛、乱吐进行处罚措施;以一周时间,开展全民性大扫除和清洁卫生大检查,提出竞赛范围;保、甲长负责劝导、督促,区政府警察组织检查队,会同保、甲长实施;检查、评判分三等:最清洁、尚清洁、最不清洁。并规定奖惩办法:清洁者予以名誉奖励,“最不清洁”者依法处罚,机关社团学校,“最不清洁”者由市政府公布,并函所属主管照章处理。这次卫生运动是福州解放前措施最具体、动员面最广的一次卫生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相继制订卫生法规、政策和乡规民约及全省性的检查评比制度,对促进城市卫生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1949年11月,厦门市军管会发布《清洁卫生条例》,1950年1月市政府发布《清洁守则》,均规定“不得将粪便污水、燃烧物、已死动物及建筑废料等倒入垃圾箱内,不得在道路暴晒易于引集苍蝇之物品”。
1950~1952年,永安县防疫站委员会颁发布告,以城区为中心举行清洁大扫除7次,参加者共55264人次,清除垃圾共86445担。1953~1955年颁发《卫生工作计划草案》,《加强卫生管理初步实施草案》、《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计划草案》等。
1958年,宁德推行爱国卫生制度,城镇居民制定卫生公约,划片包干,按户轮流,一日一小扫,三日一大扫,每月检查,并建立老人、儿童督促队。
1972年,厦门成立“市容办”,为管理全市市容卫生的机构。市容办从全市工厂、企业抽调基干民兵,作为临时的城市市容卫生管理队伍。同年厦门革委会颁发《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对有关市容环卫之事下达职能部门处理。1979年,成立“三整顿办公室”,下设卫生纠察队14人,依法巡查各主干道环境卫生,惩处违章。
1979年,宁德爱卫会制定城关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保持街道清洁,严格执行“七不准”:一不准在大街小巷公路旁、溪河边、饮用水源附近堆放垃圾,乱倒污水、污物、果皮和粪便;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三不准在大街晒酒糟、棕麻、牛粪等;四不准损坏公共卫生设备;五不准在大街放养生猪,搭建鸡、鸭窝;六不准在街道公路边建简易厕所和私设尿缸、尿桶;七不准机关、工厂、居民养狗。
1981年,南平市开始执行南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市区环境卫生实行三级保洁责任制。厦门市政府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并附有罚款细则。同年5月8日,市政府召开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纠察队”,人数55人(其中市纠察队5人,开元分队18人,思明分队18人,鼓浪屿分队14人),由城建局副局长兼队长。由市城建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具体业务由各区环卫站直接管理。队员统一服装与臂章。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市颁发的有关卫生法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条例,负责对市区工厂、机关、学校、商店、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居民执行有关市容卫生条例、法令的检查督促和奖惩”。1981年,福州市政府颁发《福州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永安县委、县政府颁发《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福州市政府颁发《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三包”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并制定处罚条例。1989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章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三明市政府颁发《三明市市容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7月,莆田市颁发(莆田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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