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垃圾清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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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57
颗粒名称: 二、垃圾清运
分类号: R12
页数: 2
页码: 222-223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城市垃圾清运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垃圾清运规定和实施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垃圾清理 垃圾清运

内容

城市垃圾有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环境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
  民国20年(1931年)5月,厦门卫生办事处规定:各街巷店、住户概须自备洋铁桶及竹箩筐放置户内,用于储存垃圾,听候清洁工摇铃收集,拖运到指定地点。民国33年永安亦规定垃圾由清道夫摇铃收集垃圾,挑运、倾倒于旷地、河边。民国35年4月22日,省府主席刘建绪颁令福州市府:“市内店铺设置垃圾桶,每日‘清道夫’清扫过后,再发现果皮、果壳、废纸等垃圾,责令就近商铺,住户清扫,暂置垃圾桶内;垃圾多的戏园、旅社、菜市场等设大号垃圾箱,民间修屋瓦砾限令清除”。1950年,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店户应自备垃圾箱贮存垃圾,清运队经过时,自动将垃圾倾倒于垃圾车内运走。1952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年收运量8.35万吨,1965年上述5个城市年清运量13.13万吨。
  70年代开始,各城市普遍实行“三定”(定时、定车、定量)收运垃圾。厦门市环卫处在街居委会配合下,推广摇铃“三定”收运垃圾,同时在居民密集处或闹市街道,夜间置放自卸垃圾挂车(活动垃圾箱),早晨拖走。
  80年代,全省普遍增加清运垃圾车辆、装载机具,启用多种式样垃圾专用车(日本马自达垃圾压缩车、吊桶车、自卸车)收集垃圾。并设立垃圾箱、垃圾台,集装垃圾。有的小城市采用指定地点倾倒、环卫工人集中清运的方法。同时开始对机关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垃圾实行有偿清运。1982年初,福州市建立环卫服务队、建筑队、保修场,承担工厂、机关、商店、学校、工地等企事业单位的垃圾、粪便、废土等有偿代清运,逐步开辟环卫有偿服务。台江区率先对新建的新村组织人员进行垃圾代倒代运,解决了高层楼和双职工倒垃圾难问题,杜绝垃圾乱堆乱倒现象,全区6个新村达到市评定“文明新村”的标准。1983年邵武市开始改革垃圾清运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向市区门市部、单位、厂矿收取代运垃圾费,每年收入0.5万元,1985年收入1.5万元。1986年,永安市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部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政策,改革生产性、营业性的垃圾收运,实行有偿服务。环卫部门在完成本职任务前提下,以环卫劳动服务队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承担渣土、废弃物清运、商业服务行业及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性垃圾等代清、代运、代消毒等有偿服务项目。其他城市环卫部门在主管部门支持下,都先后开始清运有偿服务。1990年,全省14个城市年清运垃圾共109.5万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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