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720
颗粒名称: 三、立法
分类号: P314.1
页数: 1
页码: 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立法以保护和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包括福州市的《关于保护地热资源加强温泉开采管理的暂行办法》和《福州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保护 立法

内容

1980年,福州市政府颁布《关于保护地热资源加强温泉开采管理的暂行办法》,共8条,对地热资源的性质、开采、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作出原则规定。该暂行办法是福建省有史以来政府对地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1981年9月10日,经市政府第17次办公会议通过,由市建设局颁布《关于使用地热资源收费的试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温泉实行有偿使用。同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控制温泉地带建筑征地》的通知,对温泉地带实行保护。1982年3月16日,福州地热管理处制定《福州市地热资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市区地热田划分为特殊保护带、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将设立保护区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具有法律效力。1986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福州市地热(温泉)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地下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指定了温泉管理部门,对地下热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缴费办法、违章处理及市属八县的地热管理作出详细规定。1987年8月24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加强地热(温泉)资源保护的决定》。1988年3月,市地热管理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拟《福州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及《福州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批。1990年,市人民政府第三次颁布《福州市地下水(温泉)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温泉管理的制度化,完善温泉管理制度,上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至此,全省第一个地下热水(温泉)的立法管理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其他地、市、县尚未制定颁布温泉管理保护的行政规章和法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阅读

相关机构

福州市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
福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