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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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699
颗粒名称: 三、安全管理
分类号: TE626.7
页数: 2
页码: 139-1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各城市在液化石油气经营初期存在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1989年后,通过整顿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

内容

(一)组织机构
  80年代,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邵武、龙岩、石狮、福安等地在运营液化石油气伊始,多头管理,有的未经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管理比较混乱,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1989年,省建设委员会、省劳动局、省公安厅以闽城建(89)57号文联合转发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89)239号文《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提出对全省液化气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整顿,经过整顿,撤销不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归口统一于建委(建设局、公用局)行业主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审批经营标准要求,使安全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989年之后,各地相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液化气管理处、液化气管理公司一般都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厂(站)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安全科。其职权范围:安委会是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面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审查事故原因及处罚等工作。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安全科是在安委会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配备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委会”和公司、处布置任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制度情况,消除隐患措施;发生事故后,组织有关人员调查鉴定,分析处理。以及对特殊工种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等等。
  (二)规章制度
  经过1989年的整顿之后,各地总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液化气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报经当地政府颁布施行。《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经营液化气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1)要有长期稳定的气源;经营点设施、布点和钢瓶运距(150公里以内)要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有企业必备的资质,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操作人员;液化气的集资资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专款专用。(2)所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市工商局统一核发。(3)液化气集资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泉州市城建局、劳动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等5家联合发出《关于经营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6条规定。对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销售经营、槽车和钢瓶管理、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集资费的管理,以及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特殊工种须持有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方可上岗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各生产经营厂(站)等单位有针对性地订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福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处制订安全防火十项制度,即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操作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巡逻检查、各级防火责任、车辆运输管理、安全供气管理、用户安全使用管理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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