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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实施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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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668
颗粒名称:
二、实施管理
分类号:
TU984.2
页数:
5
页码:
52-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重点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并查处违法建设和用地行为,维护规划实施。
关键词:
福建省
规划管理
实施管理
内容
福建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对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用地、建设和违章查处三大项的管理。在管理中贯穿宣传教育工作。1990年,实施规划管理的重点放在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上。4月1日,规划法颁布实施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大会,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开办专题节目,市、县各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发表讲话,省建委专门举办两期由各市、县规划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参加的学习《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研讨班。至年底,全省共发行《城市规划法》10.7万册,张贴布告、标语2.8万张,出动宣传车1498辆次,报刊发表文章717篇,召开各种座谈会169场,宣传范围遍及各级城镇,接受宣传人数达315万人次。这一年,全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建设3966起,违法用地2510起,对维护城市规划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
(一)城市用地管理
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土地系私人所有制,实行自由交易,国家对土地使用无明文规定。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规定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为:“国民政府直辖中央各机关、省政府、特别市政府征收土地时由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准;县或市征收土地时由省政府核准;其在特别市者,由特别市政府转报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准。”民国35年,福州市政筹备处公布的《请勘人须知》规定:“用地必须领取建筑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一段时间,土地所有制形式没变,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两级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全归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支持建设的热情很高。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耕地,付给农民的补偿费,只相当于三年的产值。由于土地属于公有,都是无偿使用,一些重点建设用地,基本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划拨,由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统一办理补偿手续,因而出现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甚至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这个《办法》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于1958年重新公布,《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方面由于规划管理废弛,出现乱占乱用土地;另方面又片面节约用地,在旧城改造中出现“见缝插针”现象,造成城市布局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城市规划法制,城市用地管理逐步走上轨道。198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规定省、市、县各级政府对批准建设用地的权限。1984年1月,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时,“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使用土地”。同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特区企业用地必须服从特区建设的总体规划,需用土地,应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准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9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省建设委员会所属省征地拆迁移民局,主要负责全省范围内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征地,“分别由厦门市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征地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在征用土地程序上,实行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包干的办法,建设用地单位不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包括土地承办户和拆迁户)协商,征用土地按申请选址、核实征地资料、办理征地、划拨土地等程序进行。
(二)城市建设管理
民国32年(1943年)5月,福建省政府训令《修正本省营造业规则》:“营造业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建设厅,在市为工务局,未设工务局者为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民国33年2月,内政部公布《建筑师管理规则》。民国34年2月,福州市政筹备处公布(民房建筑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内的房屋改建和修建均需向政府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施工。民国35年公布《请勘人须知》,作出私人房屋改建、修建需领取建筑许可证,缴纳勘察费等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第一道管理文件是福州市建设局公布的《市区公私建筑及拆卸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当时,由于建设项目不多,建设管理工作属于起步阶段。“一五”时期,各地市开始对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建筑物和工程构筑物设计的具体内容,包括平面、立面坐标、高程、外型等进行审查,发给建筑许可证。“二五”初期,由于“大跃进”,城市建设规模失控,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很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大上大下。后期,开始从法规上、组织上加强管理。1962年,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宁德地区成立城镇建设委员会,以县长或副县长为主任委员,建设、计划、交通、商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由一位县级负责人具体管理城镇建设工作,建设、计划部门各一人固定兼管这项工作,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被撤销,城市建设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设工程项目失去正常管理,多数城市凭当权者的意志作决定,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因而出现城市布局不合理,园林绿地被占,乱建乱占成风。70年代中期,随着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陆续恢复,城市建设管理也逐步加强,这一时期,虽然能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设,但尚未纳入正常轨道。80年代,国家公布《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建立《规划选址定点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制度。福州、泉州等市制订的《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坚决处理违章建筑的决定》、《泉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福建省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继公布,严格执行由省建设委员会印制的全省统一的表格、证书15种,从此情况才基本好转。1987年11月,国家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原地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设施,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主管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包括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定设计方案,现场踏勘,有的项目尚需环保、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会签,以及审查施工设计图纸,核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违章建筑查处
违章建筑查处主要是对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违反《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用地和建筑活动进行查处。古代,禁止违章建筑,主要靠乡规民约约束。清光绪七年(1881年),福州市文儒坊曾立碑勒石,严禁乱搭盖。民国时期,违章建筑由区公所报市政府批准处理,交警察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居民建房少,违章建筑也少。1962年,开始处理违章建筑,由区建设部门通知停建,但禁而不止。据普查,1965~1976年福州市违章建筑达36909起。80年代以后,加强城市规划建筑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城市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福州市、龙岩市在总体规划批准后,举办大型规划展览会。福州市在展览会中专门设“以法治城”馆,展出法规、实例等,还编印《2000年的福州》画册、《总体规划文集》及简介4000多册,观众达10万多人次。通过展览,使全市人民对总体规划加深了解,增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与此同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1982年,福州市、泉州市都发出《关于坚决处理违章建筑的决定》、《关于市区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1984年,国家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全省各城市都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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