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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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667
颗粒名称: 一、组织管理
分类号: TU984.2
页数: 4
页码: 48-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历史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包括省级管理机构、市县管理机构和设计机构。在民国时期,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城市规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化和调整。目前,福建省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关键词: 福建省 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

内容

(一)机构与队伍
  1.省级管理机构
  民国16年(1927年)7月,福建省政府成立,设置福建省建设厅,管理都市规划和建设,首任厅长丁超五。
  1949年福建解放,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实业厅接管建设厅工作。近40年来,体制几经变化,机构屡次调整,名称不断更换。1953年初,成立福建省建筑工程局。1956年4月,将省建筑工程局改为城市建设局。1958年9月,为适应“大跃进”的形势,又把省城市建设局改为省建设厅,设立城市勘察规划处与城市建设管理处,第一次设置规划职能处管理城市规划业务,同年11月,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61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合并为省计划经济委员会。1964年10月,又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规划部门被精简,人员被下放,全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基本停滞。1968年、1969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建设厅先后被撤销。1970年1月,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基本建设局。1971年11月,国家建委召开部分省市参加的城市建设座谈会,针对当时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松弛、建设混乱的状况,要求大、中型城市设立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机构。1972年,基本建设局开始承办城市规划业务。1975年7月,省基本建设局撤销,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意见》。1983年1月,撤销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设置城市规划处,同时组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984年8月,撤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成立省建设委员会,设置城市规划处主管全省的规划工作。其职责范围为:研究制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化水平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指导城镇管理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开发区立项初审;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设计队伍资格审查的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主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主管全省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城市雕塑队伍的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查。
  2.市、县管理机构
  见于文件记载最早的是民国7年(1918年),在漳州设立漳龙工务局。民国9年,厦门组成市政会。民国20年组成嵩屿建设委员会,提出嵩屿商埠计划。抗日战争期间,福建沿海沦陷,省政府内迁永安,南平成为撤退的大后方,民国29年,省建设厅在南平设工务局,受理南平、永安两县的建设工作。民国35年,福州市成立都市计划委员会,聘请名家担任委员,规划把福州建成花园式城市。民国时期,各县均有建设科的设置,受理建设(包括规划)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县规划管理机构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先后成立。1950年,福州市政府成立市政建设计划委员会,首任市长许亚任主任,市建设局计划(规划)室负责具体工作。厦门和8个行政督察专区以及各县均设有建设局(科)。1951~1956年,泉州、漳州、南平等设市,1960年三明设市,这些市也设置有建设局(科),掌管城乡建设(包括规划)事宜。“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一度瘫痪。各市、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置生产指挥处(组),统管建设、规划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市、县先后恢复规划管理机构并加强了规划管理工作。厦门市于1981年成立城市规划局。至1990年末,福建省16个城市都成立了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规划管理部门。全省52个县(未含金门》都设置建设局,其中有26个建设局设有规划股,占50%,其余都由城建股兼管。
  3.设计机构
  福建省的规划设计单位,始于1953年福建省民用建筑设计公司设立的城市规划室。到1990年,全省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的人员有450人,1983年组建了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是省级专门的城市规划设计机构。至1990年末,全省已发展至19个,其中:规划设计院5个,规划设计室14个。资质属于乙级的有: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3个;丙级的有:三明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泉州市规划设计院、漳州市建委规划设计室、莆田市城市规划设计室、南平市城市规划设计室、龙岩市城市设计室、石狮市规划设计室等7个;丁级的有:宁化县村镇规划设计室、惠安县城建规划室、上杭县规划建筑设计室、漳平市城乡规划设计室、东山县规划设计室、南平地区规划设计室、浦城县城乡建设建筑规划室、福安市规划设计室、泰宁县规划建筑设计室等9个。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人员330多人,其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87人,同时还有城市测绘队伍36个,职工近400人,其中获高、中级职称的74人。
  4.规划队伍
  福建省规划力量的培养主要是通过专业学校、在岗办班培训和大学进修相结合。1978年,福建省建筑工程学校根据全省城镇规划与建设的需要,设置城市规划专业和城镇建设专业,至1990年,先后培养出3479个大、中专毕业生,成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的主要力量。其次是结合编制规划工作,以地、市为单位办培训班,每个县派2~3名人员参加学习,每期2~3月,边工作边听课,边学边用。1959年,在福安县举办第一期培训班,学员30人;1960年在漳州市办第二期;1963年在泉州办第三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在厦门市东渡与福清县举办培训班,既完成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又为地方培训规划入才。三是送往大学进修,先后送往南京大学、杭州大学、同济大学进修,全省参加这些学习和进修的累计有74人。此外,从1984年起先后举办县长训练班7期,有161人次参加学习。
  (二)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按标准、规范、程序进行。编制后以立法形式进行审批,经审批后的城市规划即具备法律效力。福建省城市规划的审批按规定实行分级审批。50~70年代,由于当时国家尚没有规定完整的规划审批权限,福州、厦门、三明、漳州、泉州等城市几次编制、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有的曾经省、市审议,但基本没有履行审批程序。80年代后,城市规划的审批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轨道。198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全省开始执行审批办法。从1982年7月,省政府第一次批准邵武县城总体规划,至1987年8月,省政府批准永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这标志着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全面实施按程序审批。如福州市总体规划,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福建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三)法制建设
  民国时期颁布过简易的、单项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如《民房建筑条例》、《请勘人须知》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规划的规章制度虽没有制订,但有的城市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发布有关的规定,如福州市在1950年就先后发布《公私建筑修理及拆卸等工程暂行办法》、《关于被灾地建筑房屋暂行处理办法》等7个布告与通知。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技术性法规,但这个法规发布后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认真执行。1958~1976年的近20年间,城市规划管理松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规划的法律建设受到重视。1980年,国家建委发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技术性文件。1984年1月,国务院颁发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中的基本文件——《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城市分类标准,到城市规划任务、方针、政策,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到实施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还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自的法规和实施办法。1989年,省政府批准,发布《福建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开始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为了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由省建委根据建设部统一审批表制定了《规划选址定点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和配套表格在全省统一使用。此外,还发布《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些城市还发布有关地方法规,厦门市政府发布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龙岩市政府发布《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使城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建筑、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私房管理以及对违章处理都能有章可循。邵武、永安等城市也先后制定《城市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关于统一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南平市先后发布《南平市规划管理暂行条例》等10个文件。福州市发布《福州市建设拆迁办法》、《关于严禁不按规划设计、无建筑执照施工的通知》等文件;并根据发布的一系列法规,在市规划管理处和市城管监察大队紧密配合下,协调有关单位,严格实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制度,使规划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科学管理轨道。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法治的重要武器。福建省结合省情,编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经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办法》共分6章72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中成片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地段必须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任务书编制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实施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准予提交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6年。设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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