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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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7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0.45
页数: 94
页码: 81-174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财政的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支出

内容

1989-1996年,全省财政支出包括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1997-2005年,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全省财政支出调整为: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1989-2005年,全省财政支出6944.19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4322.42亿元,占62.25%,基金预算支出485.09亿元,占6.98%,预算外支出2136.68亿元,占30.77%。
  1989-2005年,全省财政累计支出6944.19亿元,平均每年支出408.48亿元。2005年,全省财政支出949.00亿元,比1989年财政支出99.07亿元,增长8.59倍,年均递增15.17%。
  第一节 一般预算支出
  198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1997年后称财政一般预算支出)4322.42亿元,每年平均支出254.26亿元。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593.07亿元,比1989年的59.07亿元增长9倍,年均递增15.5%。
  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中县乡级占41.7%,地级或设区市占29.1%,省级占29.2%。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县乡级占50.5%,设区市占27.9%,省级占21.6%。
  1989-2005年,全省财政累计一般预算支出主要构成是: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占27.63%,经济建设费(含基本建设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地质勘探、流动资金、工业交通及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农三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占27.58%,行政、外交外事、国防、公共安全支出占16.02%,社会保障性支出占8.33%,其他部门事业费占5.11%,政策性补贴支出占2.89%,专项支出占1.68%,其他支出占10.76%。
  一、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工厂、矿山、铁路、水库、学校、住宅等工程的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机器设备的添置和安装,同时还包括项目施工前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土地征购等项支出。
  (一)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财政一般预算基本建设支出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1989-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基建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总和(以下或简称财政预算支出)的12.36%。财政新增基建支出重点支持福建炼油厂和福州煤气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七五”时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28.62亿元,年均增长14.6%。
  1991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34%。其中省级增加拨款0.74亿元,增长23.6%,主要用于支持福建炼油厂、福州至厦门高速公路、武夷山机场建设和部分中学扩建。
  1992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1.73%。其中省财政在投资福建炼油厂1.8亿元的基础上,又投入0.43亿元。支持武夷山机场、福州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至厦门段建设投入0.37亿元。
  1993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1.64%。其中省财政安排0.4亿元用于改造省内国道和省道干线的先行工程(以下简称“先行工程”)贷款贴息,安排0.15亿元支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
  1994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1.39%。其中省财政投资2亿元用于“先行工程”贷款贴息,支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和高速公路建设。
  1995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1.17%。其中省财政安排支援西藏基本建设项目0.4亿元,安排“先行工程”贷款贴息0.5亿元,高速公路0.2亿元,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1亿元,“省直广厦工程”0.05亿元。
  1991-1995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1.29%,年均增长19.03%。新增支出重点支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福州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至厦门段、横南铁路、漳泉肖铁路、“先行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八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918.49亿元,年均增长44.3%。
  1996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02%。其中省财政安排0.5亿元用于煤炭基本建设,安排3.93亿元重点用于“先行工程”贷款贴息、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至厦门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
  1997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9.54%。其中省财政安排0.45亿元用于煤炭基本建设,安排3.95亿元重点用于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梅坎铁路、“先行工程”贷款贴息及沿海突出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1998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9.85%。其中省财政安排0.45亿元用于煤炭基本建设,安排3.94亿元重点用于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渔港和避风港及沿海突出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1999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9.31%。其中省财政安排0.3亿元贴息,用于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的国债还本付息。安排5.3亿元,重点支持山区基本建设和经济发展。
  2000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99%。其中省财政筹措预算内基建资金10亿元,用于全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1996-2000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9.48%,年均增长8.74%。基建支出结构有所调整,农林水支出大幅增加,交通支出和文教卫生支出继续保持较大的比重。
  2001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6%。其中省财政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27亿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山区公路、地方铁路、“数字福建”、省立医院改扩建、省体育馆新馆、省博物院、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省地震局防灾减灾体系、省气象局中尺度灾害预警系统、省级粮食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2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9.03%。其中省财政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11.45亿元,重点支持温州至福州铁路、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福建段、漳州至诏安高速公路、福州至宁德高速公路、农林水利、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3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28%。其中省财政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17.13亿元,支持东南汽车二期、福州至宁德高速公路、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福建段、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数字福建”和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实施土地整理和节水灌溉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震减灾体系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4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7.94%。其中省财政统筹安排16亿元,重点支持“年万里”农村公路网工程、水利工程、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福建段、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温州至福州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25%。其中省财政支出11.9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铁路、农村路网、煤炭、“数字福建”等建设项目。
  2001-2005年,全省财政基建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8.7%。
  (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支出
  1986年1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对工业、建工、交通邮电、农林水、商业等经营性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管理(以下简称“拨改贷”),贷款的对象是由上述部门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各类国营企业。当年全省基本建设支出决算分为预算内拨款投资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其中“拨改贷”资金1.57亿元,占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2.5%。
  1987年,全省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2.8%。1988年占8.1%。
  从1997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停止执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对以前年度“拨改贷”资金进行清理并按规定转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国债拨款与转贷基本建设支出
  1998-2000年,全省共计争取国债资金52.02亿元,其中:拨款12.92亿元,国债转贷39.1亿元,重点用于农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水利等项目。“九五”期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859.46亿元,比“八五”期间增加2897.90亿元,年均增长9.71%。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点项目,使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新增铁路运营里程369公里;新增公路通车里程248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45公里;电力装机容量突破千万千瓦。
  2001-2005年,全省累计争取国债资金71.82亿元,其中国债拨款44.38亿元,国债转贷27.44亿元,重点用于交通、水利、农网改造、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基建支出为适应公共财政支出要求,从工业、流通等竞争性领域退出,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文教卫生社会事业支出继续加大投入,实现财政支出有进有退。“十五”期间,全省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6%,五年固定资产总投资8117亿元,超过1949一2000年的投资总和,投资率由2000年的28.8%提高到2005年的35.8%。新增高速公路865公里,累计通车里程达到1210公里。新增铁路159公里,铁路营业里程达1630公里;建成赣龙铁路,打通第四条出省铁路通道。建成连城(冠豸山)机场,完善民航空港体系。“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建成6500公里。推进防灾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城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福建省体育馆、游泳馆、博物院建成投入使用,推进福州和厦门地区大学城、福建大剧院、省广电中心等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建设。
  二、企业投入与政策性补贴
  福建省财政部门企业投入与政策性补贴主要包括企业挖潜改造投入、科技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地质勘探费用支出、工业交通及流通部门事业费和简易建筑费支出、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资金和企业收入退库资金、其他专项投入和政策性补贴等。
  (一)企业挖潜改造投入
  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6.60%。1990年占4.27%。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4.39%。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24%。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32%。
  1989-2005年,省财政厅共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51.28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50%。
  (二)企业科技投入
  企业科技投入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1989-1995年,共支出6.43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91%。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主要做法是凡重点科研项目和省直接管理的一般科研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管理,经费按核定预算或按合同拨付。其他一般项目,以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经费由省科委拨给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掌握下达。
  1996年4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技术进步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1996-2000年,鼓励产、学、研三方合作,省财政厅每年从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作为产学研基金,推进生产、教学、科研联合开发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对重点开发的0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九五”期间,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17.1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34%。
  2001-2005年,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增强工业发展后劲的精神,建立产学研专项资金,引导和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十五”期间,省财政厅安排产学研资金4033万元,其中,2001年660万元,2002年726万元,2003年799万元,2004年880万元,2005年968万元,支持全省产学研联合。2001-2004年,加快实施科技兴省的战略,每年由省财政厅安排30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2005年省财政安排企业创新资金465万元,并向国家创新资金推荐85个项目,申请专项补助资金3680万元。“十五”期间,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30.6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31%。
  1989-2005年,全省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54.23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25%,2005年科技三项费用支出8.32亿元,较1989年的0.58亿元,增长13.34倍。
  (三)流动资金投入
  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流动资金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1%。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流动资金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1%。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流动资金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1%。其中,省级支出4800万元,地市级支出215万元,县(市)级580万元。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流动资金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8%。其中,省级支出1952万元,地市级支出7613万元,县(市)级60万元。
  从2001年起,省财政本级不再安排企业流动资金预算支出。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流动资金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8%。这是市、县(市、区)财政对所属企业供应的部分流动资金;其中,地市级支出1898万元,县(市、区)级11万元。
  1989-2005年,全省财政共安排流动资金1.8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4%。
  从1998年起,全省财政预算开始安排地质勘探费,当年县市级支出50万元。1999年,全省财政预算地质勘探费支出1219万元,其中省级支出占90.98%,县级占7.79%,乡镇级占1.23%。
  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地质勘探费支出9268万元,其中省级支出占94.16%,县级占4.87%,乡镇级占0.97%。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地质勘探费支出62614万元,其中省级支出占96.74%,地(市)级占2.1%,县级占1.1%,乡镇级占0.06%。
  1998-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地质勘探共安排支出7.3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17%。
  (五)工业交通、流通部门事业费和简易建筑费支出
  工业交通、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出是财政用于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中专和技工学校、干部培训等事业单位的经费。1989-2005年,全省工业交通、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出分别设类级科目核算,其中,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61.76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43%;流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支出9.14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21%。
  简易建筑费主要用于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部门企业建筑简易仓库、工棚、粮仓和简易输送设备等费用开支。1989-1995年,全省简易建筑费支出4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9%。从1996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财政预算不再安排简易建筑费支出,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开支。
  (六)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资金和企业收入退库资金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资金和企业收入退库资金是从预算收入中抵减的,用于支持重点技术改造、增补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1989-2005年,全省财政共安排国有(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资金46.11亿元,相当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07%。
  (七)其他专项投入
  从2000年1月起,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按比例扶持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数额以2000年的5500万元为基数,每年增加额不少于10%,对于列入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十五”期间结构调整重点项目滚动发展计划的项目,省财政给予政策扶持。2000年省财政厅安排5500万元,2001年安排6050万元,扶持省政府确定的2000年、2001年调整优化结构的90家重点企业、90个重点项目和60个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2002年安排6655万元,2003年安排7320万元,2004年安排8052万元,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
  1.产业结构调整投入
  围绕全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后劲起重要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全省支柱产业发展的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厅支持东南汽车二期、炼化一体化、造船工业技术改造、电子信息结构调整等省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与三大主导产业配套的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省财政厅在“十五”期间,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共计2.5亿元资金,投入东南汽车二期项目建设。2001年省财政厅安排船舶资本金2000万元、石化技改资金1000万元、电子信息资本金1000万元。2002年安排船舶资本金500万元、石化资本金1500万元、电子信息资本金1000万元。2003年安排温州至福州铁路福建段资本金2000万元。2004年安排汽车、船舶、煤炭企业资本金共计1亿元。2005年安排企业资本金7800万元。
  2.国有企业改革投入
  根据全省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要求,支持国有劣势企业逐步有序退出市场,省级预算建立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十五”期间,安排资金5000万元。其中2002年为1500万元,2003年为1500万元,2004年为1000万元,2005年为1000万元,用于省政府确定的改制和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助。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省级预算从2005年开始,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
  4.支持企业信息化和现代物流建设投入
  按照建立新型工业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要求,“十五”期间,省财政厅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3000万元。其中2003年为1000万元,2004年为1000万元,2005年为1000万元,支持工商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用于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省重点物流建设项目贴息。
  (八)政策性补贴支出
  1989-1994年,全省预算内价格补贴支出按国家规定有17个项目,实际支出14个项目30.34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5.67%。
  1995-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政策性补贴支出按国家规定有27个项目,实际支出27个项目59.81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4.11%。
  2001-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按国家规定有21个项目,实际支出19个项目34.9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50%。
  1989-2005年,全省财政共安排政策性补贴支出(1989-1996年称价格补贴支出)125.0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89%。
  三、农业支出
  1989-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农业支出主要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1996-2002年,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2003-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农三项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
  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农业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79%。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4779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6.29%。发放支农周转金2.27亿元。省、地、县级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并从财政增收中划出10%用于支持农业,保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对水利工程、粮食工程、菜篮子工程、林业工程,以及科技兴农等重点农业项目,在资金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支持。
  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农业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71%。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3897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4.86%。全省农业发展基金达1.64亿元,发放各项支农周转金1.89亿元,重点支持“粮食工程”、“林业综合开发”和“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
  1991年,扩大全省支农周转金投放,当年全省发放支农周转金3.28亿元,比上年增长73.5%。落实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采取省和23个商品粮基地县按不同比例配套落实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办法,确保当年各级财政对粮食生产投入达到2470万元。全省财政支农资金重点用于水利建设,当年安排水利经费2亿元,支持新建小型水库49座,增加蓄水量914万立方米,小型水库续建配套230座,小型水库除险287座,机电机井配套109眼,改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3.3万公顷。
  1992年,支农资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当年水利经费达2.2亿元,新建小型水库69座,小型水库续建配套24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344座,增强防洪抗灾能力。当年全省发放支农周转金3.96亿元,比上年增长20.7%。当年全省共筹集农业发展基金2.44亿元,支出1.72亿元。
  1993年,省财政厅提出“653”财政支农计划,即财政支农支出突出6项工作重点(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教兴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发展、山区经济发展);安排5个1000万元支农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1000万元、1000公里江海堤防洪加固资金1000万元、支持100个无电村50个重点卫星乡镇供水1000万元、茶、竹、烟种植基地改造及良种苗圃建设1000万元、科教兴农1000万元);安排发展乡镇企业专项周转金300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全省共建立支农周转金基金7_62亿元,比上年增长21%,当年发放支农周转金4.22亿元,比上年增长6.6%。
  1994年,全省用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财政贴息资金1200万元,吸引并推动银行和社会财力投入农业1亿元。截至当年年底,全省共建立支农周转金基金8.67亿兀,比上年增长13.8%。
  1995年,全省共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5亿元,比上年增长18.5%。省财政重点安排粮食生产专项资金0.7亿元,集中扶持30个商品粮基地县建设,安排2亿元资金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排0.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海堤加固、贫困山区水电设施、山地农业综合开发、山区村镇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991一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农业支出45_16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7.78%。农业基本建设拨款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7.64%。
  1996年,财政支农资金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1亿元,粮食政策性补贴7.02亿元,小型水利设施2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0.4亿元,扶贫开发基金0.3亿元。当年建成闽江洪水预警报系统,项目投资2.2亿元。启动闽江、晋江、九龙江上游和汀江流域县级城市防洪堤建设工程,并从1996年起,每年安排0.2亿元专项食金补助工程支出。
  1997年,财政支农资金通过资金匹配、贷款贴息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相挂钩等形式,推动各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财政支农重点用于“菜篮子工程”扶持资金2.45亿元,地方“粮食工程”建设资金2亿元,水利专项经费1.2亿元,农村扶贫开发1.25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0.57亿元。
  1998年,财政支农资金重点用于水利建设1.56亿元,粮食生产资金3.43亿元,农业科技0.53亿元,农业产业化建设0.15亿元,支持乡镇企业发展0.16亿元。
  1999年,按照《农业法》和《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力度,省级财政筹集水利建设基金6500万元,重点用于城区防洪堤和冬春修水利建设等。运用财政贴息、配套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省级财政安排各项农业生产项目的贴息资金2600万元,吸引银行等方面资金约3亿元。通过开展农业产业化和粮食自给工程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引导乡村集体及群众自筹资金1亿多元,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加强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其中亚行贷款“水土保持与乡村发展项目”累计提款报账4450万美元,世行贷款红壤二期、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水产等项目累计提款报账2431万美元。争取和利用国债资金重点用于水利防洪、水土保持、沿海防护林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2000年,强化财政贴息和配套等政策措施,省级财政安排5000多万元,用于农业生产银行贷款贴息项目,为林业、远洋渔业及水产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发展争取银行贷款资金。通过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粮食自给工程等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引导民营企业、乡村集体及群众自筹资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农业支出92.09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7.18%。农业基本建设拨款13.8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11.36%。
  2001年,省财政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1_14亿元、农口中专教育事业费5179万元。省财政统筹预算外资金1.22亿元,增加支农投入。筹集水利建设基金7610万元,重点用于城区防洪、节水灌溉及水土流失治理等。通过财政资金贴息、配套等措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银行、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生产。
  2002年,各级财政开辟筹资渠道,统筹预算外资金、征集水利等政府性基金,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并通过财政贴息、补助、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部门、工商企业、外资、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在财政支农预算执行方面,实行支出进度的月报分析制度,把握支出动态。
  2003年,省级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1.88亿元、筹集农业预算外资金6136万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600万元。在统筹省级农业预算内外资金、基金的同时,省级财政还争取到中央财政资金3.79亿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35亿元、扶贫资金6953万元。
  2004年,省财政安排农业结构调整资金6025万元,支持畜牧、水产、林竹、园艺四大农业主导产业和做大做强重点特色产品;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345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和农业基地建设贷款贴息;安排农村中介组织试点经费353万元,支持全省43家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安排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750万元,建设标准农田9.5万亩;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千万农民饮水、千座水库保安、千万方山地水利、千万亩农田节水灌溉、千里河道清水、千万亩水土流失治理”的“六千”水利工程建设;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1.15亿元,重点用于全省4294万亩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安排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3110)万元,扶持242个山海协作项目;安排扶贫开发资金6275万元,信贷扶贫贴息资金400万元,落实全省1亿元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安排造福工程补助资金1500万元,全省实际落实造福工程16676人。
  2005年,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种粮农民直补资金1600万元,按储备粮食订单对种粮农民每百斤给予4元的直接补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安排资金1.5亿元,支持水利“六千”工程建设;安排资金2361万元,支持水文站网改造、排涝工程和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灾抗灾体系建设;安排标准农田建设资金3250万元,建设标准示范农田6.5万亩;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3亿元,实施土地整理,建设配套水利设施;安排7500万元资金,支持“良种工程”建设、农科教合作、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和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等,引进、培育、推广农业新品种;安排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资金6245万元,重点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建设7个县级有害生物预警监控区域站、300个县级农作物害虫监测点,支持做好农、林、水等重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12965万元,提高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标准,强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保护工作;安排扶贫资金1.4亿元,重点扶持原中央苏区、原国家级贫困县、少数民族地区、老区乡村、国有贫困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小额信贷贴息和造福工程搬迁。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农业支出139.62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5.99%。农业基本建设拨款21.23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10.47%。
  198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农业支出累计287.9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6.66%。农业基本建设拨款40.91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的10.08%。
  四、各部门事业费支出
  (一)文体广播事业费
  1989年,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列在文教科卫部门事业费。主要支出部门包括文化、出版、文物、体育、档案、地震、广播影视、计划生育、党政群干部训练部门和其他部门。全省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3.45%。
  1990年,全省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3.74%。
  1991年,全省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4.31%,比上年增长24.74%。支出增长较快的主要项目有:投入文化事业“以文补文”周转金1500万元;筹集和安排300万元广播电视专项经费,实现中央二台和省二台电视节目的全周播出,为10个边界县解决广播电视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等。
  1993年1月,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的《广播电视发射台修复报废的大中型电子管节约奖励试行办法》。修复报废电子管的奖金按节约金额的15%提取。
  1995年2月,省财政厅、广播电视厅联合印发《关于修订中波转播实验台经费定额的通知》,新的中波转播实验台经费定额由各地、市、县中波转播实验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当地的电价及中波转播实验台保持正常播出所需的维护经费情况修订预算定额,以维持中波转播实验台的正常播出。
  1991-1995年,全省一般预算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累计支出的3.72%。
  从1996年起,财政预算支出单列文体广播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款:文化事业费、出版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档案事业费、地震事业费、海洋事业费、广播影视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和其他文体广播事业费。
  1997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经费上给予文物保护必要的支持,对博物馆、纪念馆、文保所等单位的事业经费要给予保证,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经费要给予大力扶持。当年全省增加艺术表演团体改善演出条件专项经费1586万元。
  1998年,省财政安排农村基层文化建设专项经费1000万元,扶持3个地市级图书馆、24个县级图书馆、100个乡镇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1999年,省财政建立福建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资金来自省级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退库,主要用于省级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全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当年,省财政安排300万元,支持100个文明新村文化建设。
  2000年3月,省财政厅、档案局印发《福建省档案馆库建设与重点档案抢救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建立档案馆库建设与重点档案抢救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各地档案部门所需的馆库建设与重点档案抢救经费,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当年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支出1.7亿元,支持革命历史电影电视拍摄、图书出版、省级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全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1996-2000年,全省一般预算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累计支出的3.37%。
  200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决定》“十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每年安排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2002年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当年开始,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增加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经费1000万元。5月,省财政厅、文化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基层文化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省农村基层文化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的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抢救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建立民间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示范点,文物保护,以及经省财政厅和文化厅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等。当年,省财政安排优秀作品创作基金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省属剧团加强文艺创作。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省属剧团添置设备。2003年,省财政安排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与奖励经费2700万元,促进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安排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1.17亿元,完善体育场馆设施和全民健身工程。
  2004年,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财政支持全民健身活动设施建设投入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全省乡镇和行政村,建成500个“全民健身点”,200万元用于10个国民体质检测中心建设。
  2005年9月,省财政厅、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当年,省财政安排1300万元资金,补助三明、南平、龙岩、宁德4个设区市的1136个50户以上自然村的广播电视覆盖和314个行政村的广播电视恢复工作。
  2001-2005年,全省一般预算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累计支出的3.11%。
  1989-2005年,全省文体广播事业费累计支出141.87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累计支出的3.28%。2005年,全省文化广播事业费支出为19.34亿元,比1989年增长8.48倍,年均增长15.09%。
  (二)教育支出
  1989-1990年,教育支出列在文教科卫部门事业费中。教育事业费分为以下几项:高等教育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职业教育经费、中学经费、小学经费、幼儿教育经费(学前)、成人教育经费、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民办教师补助费、特殊教育经费、广播电视教育经费、其他教育事业费。1989-1990年,全省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累计支出的16.39%。
  1991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0.24%,其中省财政增拨教育专款1100万元,解决中小学、农村扫盲和发展特殊教育等问题。当年全省中小学危房率下降到1.44%,全省脱盲25万人。
  1992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7.43%,其中省财政增拨初中扩建专款1000万元。从当年起,建立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学生每年补助200元。
  1993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1.42%,其中全省财政增拨改善普通教育办学条件专款2.5亿元,全省共新建、扩建校舍180.4万平方米,维修校舍59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率下降到0.54%。
  1994年,全省财政增拨教育经费7.45亿元,比上年增长44.55%,高于全省财政支出增长幅度11.5个百分点。
  199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2.53%,其中省财政增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建设预算经费2200万元,当年经省政府评估验收,有23个县(区)达标。省财政增拨专款3200万元,帮助解决省属高校教师住房和拖欠教师公费医疗费问题。
  1991-199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累计支出的16.53%。
  1996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对各类教育的投入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当年,教育事业费项目增设技工学校经费,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35.06亿元,比上年增长18.46%。全省投入1.36亿元,支持12个县135个乡镇266所中学改善教学设施。
  1997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9.65%。其中省财政增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建设预算经费2200万元,用于改善高等院校教师住房条件500万元。
  1999年9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规定:省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要高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从1999年至2005年,提高省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年平均增长不低于1.6个百分点,其中前5年分别按不低于1个、1.5个、1.7个、1.8个、2个百分点安排。省本级财政7年累计新增教育投入30.53亿元。新增资金用于实施《决定》中省级财政支持和资助的教育项目。各级政府依法保证教育经费增长,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人,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教育预算外收入不得用于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内投入。当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4.77%。
  2000年,全省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7.55%,比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高8个百分点。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小学从590元增加到694元,中学从801元增加到906元;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小学从44元增加到47元,中学从122元增加到139元。建立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机制,全省各类学校分期分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和工资标准,单位定期编报,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代发”的管理办法,确保全省各类学校教育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正常发放。
  1996-2000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8.52%。
  [=此处为表格(表3-47 1996-2000年福建省财政一般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分项表 单位:万元,%)=]2001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6.9%,其中全省财政增拨4.47亿元专款,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
  2002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2.16%,其中全省财政增拨1.31亿元专款,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安排1.51亿元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6322万元,贷款学生达12362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8%,财政安排贷款贴息233万元。
  从2003年起,教育事业费支出改称为教育支出,具体分为以下几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教育和其他。当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4.42%,其中增拨3.27亿元专款,支持中小学危房改造。共消除中小学危房97万平方米。中央和省投入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资金8000万元,调整整合中小学1170所,改扩建中小学868所,新建57所。安排2.99亿元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
  2004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53%,其中全省共筹措资金3.94亿元,支持206所中小学布局调整和128所寄宿中小学校舍改造。安排2.2亿元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安排1.5亿元用于省内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200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0.52%,其中安排2.06亿元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安排1.5亿元用于省内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安排7076.78万元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124090人次,其中贫困生92335人次,特困生31755人次,资助面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18.1%。
  2001-200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9.68%。
  1989-200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812.97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累计支出的18.81%。福建教育事业费支出由1989年的9.6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1.51亿元,增长了10.52倍,年均增长16.50%。
  (三)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
  1989-1990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05%。
  1991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6.74%。其中省财政增拨科技周转金700万元,扶持25个科研院所的30个科研产品中试和开发,全年共创税利595万元,创汇87万美元。
  1992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7.7%。其中省财政新增科技专款1000万元,用于省科技重点攻关项目、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研究、新产品开发和中试基地建设。1993年10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成为法定支出。当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93%。其中省财政新增科技专款1000万元,用于中试基地建设。
  1994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34.25%。其中省财政新增科技专款230万元,当年全省建成7个中试基地。
  1995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9.22%。
  1991-1995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94%。
  1996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2.63%。
  1997年5月,执行《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全省每年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当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4.14%。
  1998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7.12%。其中省财政新增科技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加强省级12个中试基地和16个重点实验室建设。
  1999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的决定》规定:全省财政科技投入的年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当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5.87%。其中省财政安排科技项目计划1013项,经费支出1.3亿元。
  从2000年起,省级财政安排的科学部门事业费每年递增10%。当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4.01%。其中,省财政从2000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省财政安排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2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开发型研究院所转制工作。
  1996-2000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95%。[=此处为表格(表3-53 1996-2000年福建省财政一般预算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2001年,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科技研究与专项开发。安排3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2002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22.53%。其中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科技研究与专项开发。
  从2003年起,科技事业支出改称为科学支出。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其他支出。当年,全省一般预算科学支出比上年增长13.09%。
  2004年,全省一般预算科学支出比上年增长3.08%。其中,省财政安排产学研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4177万元,重点支持构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2005年,全省一般预算科学支出比上年增长6.73%。其中全省安排科技专项经费3.28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科技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等。
  2001-2005年,全省科学部门事业费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86%。
  1989-2005年,福建省累计科学支出39.1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91%。1989年,科学支出0.62亿元,2005年,科学支出4.68亿元,增长了6.55倍,年均增长13.47%。
  (四)医疗卫生支出
  从1989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规定,对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并对项目管理原则、经费使用原则、项目管理办法等作出详细规定。同年,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几点说明》,推广总会计师负责制,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当年卫生支出列在文教科卫部门事业费反映。具体分为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公费医疗支出。
  1989-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卫生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5.03%。
  1991年,全省开展农村卫生三项(防疫站、妇幼所、卫生院)达标建设,截至2000年,各县防疫站全部通过达标建设,各县防疫站建设省级给予不低于25万元补助。启动实施“福建省世行贷款和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确定增加相关医疗设备投入1232万元。1991一2000年,全省开展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按照“一无二有三配套”(即无危房,有业务、有生活用房,人员、设备、管理相配套)的目标,省级共投入专项资金1.7亿元,带动市、县、乡各级投入7.4亿元,重点安排农村“三项建设”项目1098个,新增房屋建筑面积108.5万平方米,购置设备1.02亿元。
  1993年,省政府调整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并要求各地在执行中严格发放范围和标准,严防滥发医疗卫生津贴和防疫保健津贴。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卫生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5.19%。
  1996年,财政一般预算科目调整,单设卫生经费类支出,具体分为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和其他卫生经费。
  1997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各级政府增加卫生投入,动员社会各方面筹集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1996-2000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卫生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5.23%。
  从2001年起,全省各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要求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人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适当放宽到45%~50%。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对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修缮购置、就医环境改善和重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同时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2002年,省级从社会事业发展费和预算内共安排1300万元用于补助各地防疫车辆配备等。
  2003年,根据中央和省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的要求,省卫生厅、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共同制定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其中,申请中央国债资金补助6000万元,省财政厅安排6000万元(省计委预算内基建投资2000万元,省财政厅设备专项补助4000万元),支持各地特别是困难地区的救治体系建设。
  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时间,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疾病控制防疫体系建设,主要解决专业设备不足问题。
  200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范围扩大到9个县。各级政府按每年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的标准对参合农民予以资助。截至2005年,各级财政实际到位政府资助资金6865万元,其中省级安排2098万元,全部兑现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承诺。从2005年起,加大农村卫生条件和队伍投入。落实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和培训工作,全省每年安排3100万元用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和培训。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经费1000万元,全部由省级承担;乡村医生津贴补助2100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其中省级支出1715万元,占82%。
  2001-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卫生支出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4.51%。其中省财政厅安排农村卫生重点建设经费6830万元,用于343个农村卫生机构业务用房修缮和专业设备购置补助。2001-2003年,省级预算安排的农村卫生重点建设专项中,累计安排34个县级疾病控制防疫机构设备补助经费共计1020万元。
  1989-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医疗卫生支出累计208.95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4.83%。
  (五)其他部门事业支出
  1989-2005年,福建省一般预算财政支出中的“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变动较大,其中支出项目增删也多。支出数额从1989年的23943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315885万元,增长12.2倍。
  在其他部门事业支出项目中,旅游事业费、华侨事业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统计事业费和税务事业费,从1989年至2005年,一直在本类中支出;劳动保障事业费从1995年至2005年,一直在本类中支出(1997年前为“劳动事业费”);财政事业费、审计事业费、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行政机关事业费和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从1998年至2005年,一直在本类支出;劳改、劳教事业费先后在1995年和1997年从本类中划出;对外宣传经费从1995年至1999年,在本类中支出;海关事业费、监察纪检经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2002-2005年在本类中反映;监狱事业费只在1996年和1997年两年内反映;而其他事业费(或“其他部门事业费”)一直存在并逐年增长。
  1.旅游事业费
  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事业费款下设对外宣传费和干部培训费两项。主要反映各级旅游部门对外旅游宣传资料、影片等费用,以及各级旅游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等补助经费。1989年支出489万元,2005年支出7302万元,1989-2005年,旅游事业费累计支出40877万元,年均增长18.4%,比同期财政预算支出平均增长率高出近3个百分点。
  2.华侨事业费
  华侨事业费反映各级侨务部门接待安置归国华侨的事业费,难民接待机构安置难民的经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华侨农场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等。1989-2005年,华侨事业费支出22218万元,年均支出1307万元。
  3.税务事业费
  税务事业费反映按规定列入事业编制的税务机构人员经费,税务部门征收工商各税的业务费。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分设,税务事业费在预算项目中也分为国家税务局事业费和地方税务局事业费。税务事业费逐年增长,1989年支出9326万元,2005年支出122705万元。1989-2005年,税务事业费支出896902万元,年均增长17.5%。
  4.工商管理事业费
  工商管理事业费分为基层工商管理机构经费和工商管理业务费。前者反映列入事业编制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费,后者反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费。1989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费支出1244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费支出949万元。2005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费支出1205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费支出39977万元。1989-2005年,工商管理事业费累计支出323782万元。年均增长21.9%。
  5.统计事业费
  统计事业费包括统计业务费,反映统计报表资料印刷费、电信费,以及统计专业设备购置费用等;抽样调查队经费,反映城市、农村、企业三支抽样调查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反映对专业统计干部的培训经费;普查专项经费,反映人口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等周期性普查经费;其他统计事业费,反映统计部门所属科研、编辑出版等事业单位的差额补费等。1989-2005年的统计事业费支出,从1989年527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9275万元,17年共支出75862万元,年均增长19.6%。
  6.财政事业费
  财政事业费反映财政部门所属的科研、编辑出版、电子计算中心等单位的事业费以及大宗的财政、财务资料印刷费和税政、会计干部培训费等。该款自1998年起单列,在这之前一直在该类“其他部门事业费”款中列项反映。1998年支出7646万元,2005年支出31131万元,1998-2005年累计支出138490万元,年均增长22.2%。
  7.审计事业费
  审计事业费包括审计机构经费,反映的是审计部门所属科研、培训、计算机技术中心等单位的事业补助经费,按规定列入事业编制的驻各地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事业费;审计业务费,反映的是审计项目经费,审计科研、编辑出版费,计算机软件研制开发费,审计电子信息系统维护费;干部训练费,反映的是专业审计干部培训费,委托代培费,审计干部培训中心补助经费;审计专项经费,反映的是计算机设备费,其他设备费,公用房屋修缮费;其他审计事业费。该款和财政事业费一样,也是1998年单列的,此前也在该类“其他部门事业费”款中列项反映。1998年支出2846万元,2005年支出4786万元,1998-2005年累计支出30009万元,年均增长7.7%。
  8.劳改、劳教事业费
  1989-1990年,劳改、劳教事业费,本是一款。从1991年开始,分列为劳改事业费和劳教事业费两款。劳改事业费于1989年支出825万元,1995年支出76料万元,1996年取消。此后,劳改事业费相关支出在1996-1997年的“监狱事业费”中反映。1998年后,以“罪犯改造经费”在“公检法司支出类”中反映。劳教事业费1989年支出956万元,1997年支出4210万元,于1998年取消。劳教事业费1998年以“劳教支出”款在“公检法司支出类”中反映。
  9.劳动保障事业费
  1995年,设立“劳动事业费”款,反映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督系统的业务(事业)经费等。包括劳动监察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督系统的业务(事业)经费等;社会保险事业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工作等业务经费;干部训练费,反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本系统职工的经费;其他劳动保障事业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以及不属于以上开支的经费。1999年,更名为“劳动保障事业费”。1995年,劳动事业费支出2865万元,2005年支出4758万元,年均增长5.2%。
  10.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
  1998年,开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反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科研、编辑、出版、信息中心等单位的事业费以及大宗资料印刷费。1998年支出560万元,2005年为409万元,1998-2005年累计支出2763万元,年均支出345万元。
  11.行政机关事业费
  1998年单独设款。此前在本类“其他事业费”款中反映。行政机关事业费,反映人大机关和政府机关列入事业编制的附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专项事业经费,如行政机关附属的报社、出版社、科研所,以及研究中心、报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活动站等事业费。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遣费,行政机关的附设事业机构已有事业费预算的,其经费仍列入指定的事业费科目。1998年该项目支出18630万元,2005年支出38225万元,1998-2005年累计支出191019万元,年均增长10.8%。
  12.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
  1998年,设立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反映各级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协、妇联、共青团机关列入事业编制的附属事业机构补助费,以及经批准由财政拨款的各社会团体附属事业机构的补助费。此前在本类“其他事业费”款中列支。1998-2005年累计支出28784万元,年均支出3598万元。
  13.对外宣传经费
  对外宣传经费,于1995-1999年在本类开支。它反映各级对外宣传机构的事业费。包括电视节目经费,反映对外电视宣传节目的制作费和传送经费;电影节目经费,反映对外电影宣传节目的制作补助费和邮寄经费;广播节目经费,反映对外广播宣传节目的制作和传送经费;租台经费,反映租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经费;非贸易文字宣传品经费,反映非贸易对外文字宣传品的编辑、印刷、发行经费;其他对外宣传经费,反映以上各项开支不包括的对外宣传经费。1995-1999年累计支出1069万元。此后,该款内容在文体广播事业费等有关款项中反映。
  14.海关事业费
  海关事业费反映全省预算内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不含附属的报社、出版社等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原在“海关经费”中开支的不属于事业费性质的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管理费,在“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管理费”等“类”级科目下的相关“款”、“项”级科目中反映;与缉私警察相关的支出,在“公检法司支出”的“缉私警察支出”中反映。海关事业费在1998年以前没有此项预算科目,只是在1999一2001年和2004-2005年,在本类中有所反映。除2001年支出达到6543万元外,其他几年的支出都不大,2004年仅为9万元。
  15.监察纪检经费
  监察纪检经费反映监察纪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包括监察纪检业务费,反映监察纪检机关的办案、检查、举报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业会议经费;干部训练费,反映专业监察纪检干部培训经费;大案要案专项经费,反映查处大要案的经费;监察纪检事业费,反映监察纪检附属事业单位的经费。该项支出从2002年开始在本类中有反映,4年来合计支出5146万元。
  16.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项目管理费、干部训练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费及其他费用。该项目也是从2002年开始在本类中反映,此前在“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中反映。2002-2005年累计支出608万元。
  17.其他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
  1989-1997年,其他事业费包括财政事业费、审计事业费、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监察纪检事业费、农牧业税征收费(财政、税务部门征收农牧业税开支的业务费)、乡镇财政经费(乡镇财政按规定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人员经费)、国土整治事业费(用于国土整治工作的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和机器材购置等费用)、村镇建设规划事业费(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勘察设计、经验交流费、管理、技术人员培训费等。不包括入员工资以及应由行政、基建和其他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矿管经费(反映地质矿产部矿产开发管理局经费)、储量管理经费(反映地质矿产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经费)12项。1989年支出8289万元,1997年支出22294万元。1989-1997年支出161105万元,年均支出17901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是从取消“其他事业费”后,于1998年设立的。它保留了乡(镇)财政经费、国土整治事业费、监察纪检事业费、矿管经费、储量管理经费、村镇建设规划事业费6项,新添对外经济合作事业费(反映用于外经系统干部培训和专业会议的经费)1项。1998-2005年支出198557万元,年均支出24820万元。
  五、社会保障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一)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1989年,单独核算社会保障支出的预算科目是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1989-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19%。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16%。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85%。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34%。
  (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
  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在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经费科目中核算。
  1989-1990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89%。
  1991-1995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4.26%。
  从1996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作为社会保障支出单独核算。1996-2000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64%。2001-2005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6.06%。
  (三)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985年,省政府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固定工实行退休费用全省统筹,迈出省级统筹第一步。
  1989年,省政府决定在原国营工交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全省统筹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国营企业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初步建立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成为全国较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
  从1996年起,核算社会保障支出的预算科目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预算安排,保障就业再就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需要。
  1998年,全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并适当调整优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当年,全省筹集企业解困资金和再就业经费10716万元。
  1999年1月,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省财政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1000万元。
  从2000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定额缴补、超收分成、超支自负”。当年省财政安排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17650万元。全省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59300万元,其中各级财政预算安排30400万元,省财政预算安排8000万元。全省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支出3387万元,其中省级预算安排低保调剂金700万元。
  2001年,全省9个设区市和86个县(市、区)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财政加大失业保险金调剂力度,省级下达失业保险调剂金3030万元,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地区失业金的按时发放。为帮助再就业确实困难的特殊弱势群体实现就业,省财政厅会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给予50%的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具体办法,在福州市和南平市先行试点,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2003年,福建省下达失业保险调剂金5250万元,帮助南平、三明等地区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缺口问题,保证失业人员失业金的按时发放。
  2004年,省级下达失业保险调剂金2000万元,缓解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全省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16300万元,重点保证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补贴等。全面建立和实施低保制度,年底全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20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3%;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75.31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当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34000万元,其中省级支出21400万元,市县支出12600万元。
  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用于就业补助支出38089万元,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省级下达失业保险调剂金3300万元,缓解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全省统筹890万元经费首先在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在16个县(区)开展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796万元,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全部享受到政府给予的抚恤生活补助。当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36600万元,其中省级支出25800万元,市县支出10700万元。省政府决定统一全省耕地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失地农民补偿,将全省的耕地年产值划分为1600元/亩、1500元/亩、1400元/亩、1200元/亩和1000元/亩五等,具体由各县(市、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与各等级年产值相对应的区域范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此处为表格页(表3-63 1996-2005年福建省财政一般预算社会保障支出表 单位:万元)=]耕地年产值的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5倍补偿;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费倍数可以适当提高。新标准先在温州至福州铁路、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和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试行后推广到全部征地项目。
  2001-2005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60650万元,其中:2001年12450万元,2002年11800万元,2003年10800万元,2004年12800万元,2005年12800万元。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社会保障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5.54%。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社会保障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0.28%。
  198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17%,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占4.71%,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1.21%。
  (一)行政管理费
  行政管理费支出包括入大经费、政府机关经费、政协经费、共产党机关经费、民主党派机关经费、社会团体机关经费。历年来福建省行政机关经费支出按人员编制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开支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198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376.43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8.71%。
  1989年,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该制度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和各类补贴五部分。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统一定为40元(六类区);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若干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每年每月0.50元计发,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从1988年1月开始,每人每年按一个半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福建省为每人每月15元,并按月随工资发放;各类补贴包括三项粮价补贴(3元、6元和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10元,参加工资改革的5元)、粮油价格补贴(9元)、主要副食品补贴(18元)、生活费补贴(16元)、煤糖水补贴(6元)等8个项目,其中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每人每月共73元,参加工资改革的每人每月共68元。
  从1989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活费用补贴标准,将洗理费、书报费、水电费三项补贴合并为生活费用补贴,全省不分工资类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一定为每人每月16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各级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核定和审批,并发给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工资基金专用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开户银行在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控制数内,监督工资、津贴、奖金的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集中于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工会经费行政机关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提取,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职工探亲车船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在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照发,按规定可以报销往返车船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年6-9月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防暑降温费9.5元,专职采购员、通信员、锅炉工增发50%。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孩子年龄未满14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为每月4~5元,发至孩子14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的奖励,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于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单位发给全数。
  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简称“定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属农业户口的遗属按55%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工)死亡的则分别按50%和45%的比例逐月发给;同时每月加发相应的粮油补贴(非农业人口每月5元、农业人口每月3元)。
  自11月1日开始,福建省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试行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包干期限一般2~3年,包干期间遇到国家和省进行工资调整所增加的工资,可按实际增加数核入工资包干基数内。当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4.99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45%。其中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2.13亿元,公用经费支出2.86亿元。
  从1990年1月起,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从5月1日起,丧葬费按规定一次性发给1000元。
  从1991年1月1日起,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按其死亡时的12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属于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1991年,奖励工资每人每月由15元提高到21元,并按月随工资发放。5月1日起,防暑降温费改为每年5个月(5-9月份),每人每月发给防暑降温费9.5元,专职采购员、通信员、锅炉工增发50%。
  从1992年1月1日起,按新《工会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1992年1月起,工龄津贴每年每月改为1元,工作年限不封顶。从1992年7月起,奖励工资提高到以3个月标准工资发放,并按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月随工资发放。事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发放。
  从1993年10月1日起,行政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当年全省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80元。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包括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和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从1993年10月起,各类补贴按国家规定数额纳入新工资标准后,全省不分地区统一保留每人每月22元,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运动员工资由津贴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从1994年1月开始,福建省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由各地政府根据地方财力状况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使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本地区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作贡献。改革奖金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数额计发。对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考勤奖励制度,考勤奖金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16.7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9.73%。行政事业费开支的职工人数为92.04万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门14.07万人,预算内行政管理费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6.4亿元,公用经费支出10.3亿元。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57.35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9.88%。
  1996年,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提高到14.5元,专职采购员、通信员、锅炉工增发50%。
  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在职工作人员考勤奖金最高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及学徒、见习期人员死亡(含因公牺牲)的丧葬费数额统一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发给其标准工资40个月的抚恤费;非因公(工)死亡的职工,按其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个月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从9月1日起,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当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筹集资金,较大幅度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财政专项支出7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支出3亿元,对43个财政较困难的地、县实行专项补助。
  从2000年起,对行政机关、公检法、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福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市县可参照执行。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的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助;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购置费开支;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27.06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35%。财政供养人员110.85万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门15.38万人,一般预算行政管理费人员经费支出15.6亿元,公用经费支出11.46亿元。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117.0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9.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从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计发。当年,为确保工资及时发放,省财政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补助12.37亿元(含县市基数6.52亿元),促进各地及时兑现中央调整工资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居住地城镇居民单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10%发给。当保障线标准低于220元时,按每人每月220元发给。
  2003年6月,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级财政对41个困难县给予一次性调资专项补助1.36亿元兑现中央工资政策。当年,省财政安排经济秩序整治专项经费1.55亿元,支持开展治理餐桌污染,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2004年,省财政加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资金投入,安排全省工商系统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5090万元,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经费2900万元,市场监管专项治理经费4640万元,海关缉私办案经费758万元,药品监督系统技术装备和办案经费2800万元。
  2005年8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干部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遗偶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低于每人每月330元的,一律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当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49.35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8.32%。财政供养人员125.26万人,其中行政管理部门19.25万人,财政一般预算行政管理费人员经费支出24.39亿元,公用经费支出24.96亿元。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行政管理费支出191.1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8.19%。
  (二)公检法司支出
  公检法司支出包括公安支出(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边防检查经费、其他经费)、国家安全支出、检察院支出、法院支出、司法支出、监狱支出、劳教支出、缉私警察支出。1989-2005年,全省公检法司支出29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6.76%。
  1989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2.22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3.76%。其中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0.84亿元,公用经费支出1.2亿元。
  1991年,省财政安排专款1000万元,改善公检法部门设施和装备条件,支持全省法院74个法庭建设。
  199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9.6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5.64%。其中财政供养的职工5.44万人,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3.27亿元,公用经费支出5.29亿元。
  1996-2000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86.58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6.75%。1996年省财政拨专款500万元,支持全省法院210个法庭建设,改善执法条件。
  2000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21.3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6.57%。其中财政供养的职工6.91万人,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12.29亿元。
  1991-199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27.27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4.70%。
  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政法补助专款1660元,省、市、县级财政分别配套资金1328万元、830万元、332万元。
  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政法补助专款2410元,省级配套资金1328万元,改善基层政法机关执法条件。
  2003年,省财政安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专项经费150万元,安排办案经费2000万元。
  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福建省基层政法补助专款418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1873.8万元,市县级财政配套1096.2万元。
  2005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发文,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将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四类,所需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保障。
  第一类:每人每年3万元,执行县(市)有晋江、石狮、惠安、南安。
  第二类:每人每年2.5万元,执行县(市)有福清、长乐、闽侯、安溪、永春、德化、永安、连江、罗源。
  第三类:每人每年2.1万元,执行县(市)有龙岩市转移支付县、莆田市转移支付县,以及龙海、云霄、华安、漳浦、长泰、柘荣、霞浦、福安、闽清、沙县、东山、南靖。
  第四类:每人每年1.9万元,执行县(市)有南平市转移支付县、三明市转移支付县、福州市转移支付县以及寿宁、福鼎、古田、屏南、周宁、平和、诏安。
  省财政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激励约束机制,即对未达到核定标准的财政转移支付县,通过自身努力达到省核定标准的,省级财政3年安排专款2400万元(2005年为700万元、2006年为800万元、2007年为900万元),按照以奖代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45.59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7.69%。其中财政供养人员7.94万人,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人员经费支出20.19亿元。当年中央财政补助全省政法机关装备款198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2073.27万元,市级配套资金318万元,县级配套资金577.83万元,补助40个公安基层派出所建设884.1万元。
  2001-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公检法司支出173.22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7.43%。
  (三)外交外事支出
  外交外事支出包括外交支出、国际组织支出及偿付外国资产支出、地方外事费、对外宣传经费、边境联检费等。福建省从1995年起,财政预算单列外交外事支出,当年支出1537万元,占当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的0.0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外交外事支出1791万元,占当年全省财政预算支出的0.03%。
  1995-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外交外事共支出20573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0.03%。
  1989-2005年,福建省财政一般预算行政公检法司外交外事支出670.49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5.51%。
  附录 1989-2005年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历年来都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变动频繁,列举几项重要支出进行分述。
  1.会议费
  包括会议伙食补助、公杂费、会议文件印刷费、住宿费、会议礼堂租金、会议交通费、不脱产人员误工补贴及往返旅费等。会议大体分为三类:一类会议为省党代会、人大会、政协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审批。二类会议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地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进代表会,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审批。三类会议为除上述两类会议外的其他会议。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由各部门从严掌握,自行决定。规模在50人以上的,按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各类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办法,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1989-1992年,省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分别为14元、11元、9元。个人自交伙食费1元。地市县级会议伙食标准由各地自行酌情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级标准。无工资收入、不脱产代表和其生活补贴收入在30元以下的参加会议人员,免交伙食费,并每人每天发给误工补贴2元;其收入在30元以上的,减半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发给误工补贴1元。
  1992年12月至1995年,对省级会议经费实行分类定额包干办法。一类会议实行专项报批管理办法。二类会议按照批准的会议时间和代表人数(含按代表人数10%计算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会议费定额为70元(包括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交通费和公杂费等),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转作主办单位公用经费。省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分别为30元、25元、22元。各类会议伙食标准包括代表自交伙食费1元。
  1996-2005年,省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每人每天分别为180元、150元、100元。
  2.差旅费
  包括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等。交通费和旅馆费按职务级别规定乘车船席位和旅馆房间等级,在包干定额内按实报销,这两项规定标准,福建省历年来基本无变动。
  1989至1992年6月,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出差到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4元;出差到深圳、珠海市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7元。
  1992年7月至1995年,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北京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14元。
  1996-2005年,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辖区内15元,辖区外20元,特殊地区30元。
  3.夜餐费
  工作人员因公加班或值班(值班时能够睡觉的不发夜餐费)到深夜12时左右,经单位领导批准发给夜餐费。
  1889年至1996年9月,夜餐费标准为上半夜0.8元,下半夜1元,通宵1.5元
  从1996年10月1日起,夜餐费标准为工作到深夜12点,每人每班补贴5元;工作到凌晨3点,每人每班补贴8元;通宵加班,每人每班补贴10元。
  4.邮电费
  1998年9月1日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党政机关无线电话实行“话机个人自配、话费总量控制、特殊岗位限量配备”的管理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移动电话费总量控制的计算单位。每个单位月话费总量以单位行政编制总数的5%的话机台数,乘以每部每月话费限额400元的总额,作为单位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总量控制数;平均每部话机月话费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并不得发给个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话费的报销限额为省级干部每月120元,厅级干部每月100元,经批准的正处级及其他人员每月80元。
  5.业务招待费
  1994年,省委办公厅颁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省里的接待工作参照省级一、二类会议标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同类会议标准的30%。地市县的接待标准,由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福州地区工作人员陪餐标准:接待省外来宾陪餐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餐省部级80元、厅局级70元、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6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每批次一般只安排一次陪餐。因工作需要留下用餐的接待服务人员安排用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199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我省业务招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限额,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扣除。
  6.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
  1995年,省委办公厅公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现职的地厅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正、副职3人配备2辆,超过3人的部分(不含3人)每增加2人配备1辆计算,配备工作用车,并由机关统一调度使用,不许搞专车或变相专车制。离休、退休的地厅级干部,可按每4人配备1辆生活用车,由单位统筹安排,保证老同志活动或生活用车。机关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省级厅(局)单位和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编制人员在25名以下(含25名)的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名的可增配1辆,超过50名的可再增配1辆,超过75名以上(含75名)的部分,可按每增加30名编制人员计算增配1辆公务用车,但一个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数,最多不得超过7辆;地厅级机关内部处室不准单独配车。省级厅(局)所属的县(处)级的编制单列、独立核算单位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编制人员超过50名的可增配1辆。县(市区)级机关不配备领导干部用车,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县和县级市配备11~14辆,地级市辖区配备8~10辆,由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合用,年财政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区)可在上述配车标准的基础上增配1~3辆;县属的科(局)级编制单列核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可根据乡镇(街道)财力合配备1~2辆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达到小康水平以上的乡镇可增配1~3辆。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独立办食堂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配备1辆人货两用车或小货车。
  1999年,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在坚持使用国产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7.行政事业单位表彰奖励标准
  1989年2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关于表彰奖励标准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凡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元;凡以主管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元。1993年,省财政厅规定,对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分三档:第一档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全省性先进个人每人按300元掌握;第二档为省级各主管部门表彰的全省先进个人每人按200元掌握;第三档为省级各机关表彰的本机关先进个人每人按100元掌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标准分三档:第一挡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全省性先进集体每个按5000元掌握;第二档为省级各主管部门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每个按3000元掌握;第三档为省级各机关表彰的本机关先进集体每个按2000元掌握,所需经费由各部门包干经费解决。
  七、城市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支出包括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机动财力拨款等安排的城市维护支出。该类支出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城建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反映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供气、供热、城市交通管理、消防、路灯等项公共设施的维护费;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费;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费;公共厕所、清扫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补助费;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等。
  (一)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
  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_99%。
  199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74%。
  1991-199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4.03%。其中,1991年安排180万元城市维护费,支持24个集镇水厂建设,缓解群众饮水困难。1992年补助福州煤气工程和省直单位使用煤气安装费用1900万元。
  1996-2000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3.77%。
  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89%。其中,2003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促进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安排4125万元,支持全省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2.80%。其中省级预算安排2610万元,专项用于市县垃圾污水处理和管网建设。
  1989-2005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城市维护费累计支出144.2亿元,占同期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3.34%。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1978年,财政部规定各省、市的主要城市应编报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收支决算。1983年,规定全部市、县应编报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收支决算,随同年度财政收支总决算上报国家财政部。
  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拨款只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之一,此外还有工商税附加和城市各项事业费收入等。1983年先后新增征收排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土地有偿转让收入等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1989-1990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13.08亿元,其中用于城建方面的支出12.82亿元,用于非城建方面的支出0.26亿元。
  1991一1995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67.12亿元,其中用于城建方面的支出63.03亿元,用于非城建方面的支出4.09亿元。
  1996-1999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93.12亿元,其中用于城建方面的支出87.59亿元,用于非城建方面的支出5.53亿元。
  2000年,财政部规定各省、市、县财政部门不再编报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有关内容并入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反映。
  2000-2005年,根据省建设厅城市建设报表统计,全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390.8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支出288.57亿元,维护支出33.22亿元,偿还国内外贷款27.94亿元,缴纳税费0.23亿元,其他支出40.9亿元。
  八、其他支出
  财政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包括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前费、地方外事费、财政贴息、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住房改革支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1989年,其他支出项目有所调整。民兵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款支出(环保补助)、财政价格补贴和武装警察经费等科目被取消或改变;增加支前费和住房改革支出等,但数额不大。1989年其他支出3.77亿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总支出的6.38%。
  1989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政策的制订,与省房改办、省监察厅联合开展全省住房资金(包括售房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等)管理情况检查。1989-2005年,反映在其他支出中的住房改革支出,主要包括专项用于补助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房租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财政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共5.25亿元。
  1990-1998年,财政其他支出科目变动较大。增加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财政贴息支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等科目,其他支出的数额也逐年增加。
  1999年,改革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省增加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2000年,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部门开展专项业务丁作,用于文化企业的重大题材影片的摄制、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如开展“百花计划”、“春风计划”、“芳草计划”、文化下乡、闽台两岸民间文化交流等活动,如用于图书及报刊出版单位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和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重点图书的出版等方面的支出。2000-2005年这项支出累计达3.86亿元。
  2002年,设立“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科目,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地方财政对村组织的补助。2002-2005年,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确定松溪、武平、福鼎三个县(市)作为首批试点县(市),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试点工作,地方财政对试点地区的村组织减免税收和资金补贴,共补贴6.35亿元。
  2005年,其他支出科目金额达到70.6亿元,比1989年增长17.7倍。其他支出占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1.90%。当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社区居委会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标准:区所辖的区居委会5000人以上的社区居委会年补助1万元,5000人以下(含5000人)的社区居委会年补助0.8万元,县、县级市所辖的社区居委会,每年补助0.8万元,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当年,全省社区居委会补助经费1416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751.92万元,设区市和县财政负担664.08万元。
  1989-2005年,其他支出累计514.76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支出的11.91%。
  其他支出中的其他支出,主要反映其他杂项支出,与其他杂项收入相对应,支出项目比较繁杂,有的支出项目数额大。如偿债准备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相关支出等。历年来其他杂项支出占其他支出的比重,高达90%以上。
  第二节 基金预算支出
  1996年以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基金在预算外有关科目核算。
  从1997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规定建立基金预算。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9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从地(市)、县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10月10日,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支出被分为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两部分。当年,全省基金预算支出94987万元,其中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16791万元,文教部门基金支出41722万元,社会保障基金支出1331万元,农业部门基金支出108万元,地方财政税费附加18347万元。
  1998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征收。省级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具体支出范围包括:重大活动经费、培训经费、优秀作品奖励经费、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等。
  1999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税地方附加管理规定的通知》。农业税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5%征收,其中5%上解省级,10%留归县级;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0%征收,其中3%上解省级,7%留归县级。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培植与税源有关的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和受灾修复补助支出。
  2000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19个部门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1997-2000年,全省基金预算支出77.28亿元。其中,工业交通部门44.18亿元,商贸部门2.9亿元,文教部门13.04亿元,社会保障部门0.59亿元,农业部门4.38亿元,土地有偿使用支出2.97亿元,其他部门0.08亿元,地方财政税费附加7.11亿元,其他支出2.05亿元。
  2001年,省级财政筹集政府性基金14.93亿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山区公路、地方铁路、“数字福建”、省立医院改扩建、省体育馆新馆、省博物馆、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省地震局防灾减灾体系、省气象局中尺度灾害预警系统、省级粮食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2年,省级财政筹集政府性基金13.71亿元,重点支持农林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重点技术改造、社会事业、教育卫生等项目建设。
  2003年,省级财政筹集政府性基金17.05亿元,重点支持东南汽车二期、福州至宁德高速公路、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数字福建”和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实施土地整理和节水灌溉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震减灾体系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4年,省财政从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中安排4.1亿元,用于支持7000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安排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4360万元,重点支持乡村修路铺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005年,省财政从铁路附加费中安排1亿元用于铁路建设。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2.2亿元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安排8.8亿元支持“年万里农村公路网工程”建设,安排1.05亿元支持国省道公路建设,安排0.38亿元支持港口、场站建设。
  2001-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支出407.81亿元。其中,工业交通部门99亿元,商贸部门9.08亿元,文教部门16.96亿元,社会保险基金142.28亿元,农业部门17.79亿元,土地有偿使用支出96.29亿元,政府住房基金支出4.51亿元,其他部门3.38亿元,地方财政税费附加17.56亿元,其他支出0.94亿元。
  1997-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支出485.09亿元。其中,工业交通部门143.19亿元,商贸部门11.98亿元,文教部门30.01亿元,社会保障基金142.87亿元,农业部门22.18亿元,土地有偿使用支出99.25亿元,政府住房基金支出4.51亿元,其他部门3.43亿元,地方财政税费附加24.68亿元,其他支出2.99亿元。
  第三节 预算外支出
  1989年,全省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由事业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国营企业(包括大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由基层企业和主管部门提留和负责组织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内容分为九大类,与预算内支出科目大致相似,包括:更新改造支出、福利奖励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和资金调拨支出。是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39.99亿元。其中,财政部门管理1.72亿元,行政事业单位管理13.72亿元,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24.55亿元。
  1990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42.6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支出14.96亿元,养路费支出3.68亿元,城市维护支出1.21亿元,福利奖励支出5.48亿元,行政事业支出6.3亿元,上缴国家能源交通基金3.01亿元,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6亿元,奖金税0.08亿元,投资方向调节税0.15亿元,其他支出5.81亿元。
  1991-199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320.86亿元。
  1996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分类项目调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1996-1997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330.35亿元。
  1998年,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分类项目调整,取消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增加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和其他支出。
  1999年,省财政统筹预算外资金提取山区发展基金1.16亿元,重点支持山区经济发展。
  2000年,省级财政筹集预算外资金1.2亿元,重点帮助山区改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支持支柱产业、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社会事业项目等。
  1998-2000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470.24亿元。
  2001年,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分类项目调整,取消专项支出。省级财政统筹预算外资金13.69亿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山区公路、地方铁路、“数字福建”、省立医院改扩建、省体育馆新馆、省博物院、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省地震局防灾减灾体系、省气象局中尺度灾害预警系统、省级粮食储备库等基础设施等项目。
  2002年,省级财政统筹预算外资金4.77亿元,重点支持农林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重点技术改造、社会事业、教育卫生等项目建设。2003年,省级财政统筹预算外资金15.54亿元,重点支持东南汽车二期、福州至宁德高速公路、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福建段、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数字福建”和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实施土地整理和节水灌溉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震减灾体系等项目。
  2004年,省级统筹各类预算外资金16亿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年万里”农村公路网以及铁路、机场、港口等重点项目建设。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224.94亿元,比1989年预算外支出增加4.6倍。其中财政部门管理132.38亿元,占58.85%;行政事业单位管理92.56亿元,占41.15%。当年,省级统筹各类预算外资金18.8亿元,重点支持“年万里”农村公路网建设和改造,支持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支持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的产业发展。
  2001-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920.74亿元。
  1989-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外支出累计2136.68亿元,其中财政部门管理917.53亿元,占42.94%;行政事业单位管理1118.09亿元,占52.32%;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101.05亿元,占4.7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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