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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基金预算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基金预算收入
分类号:
F812.4
页数:
10
页码:
61-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从1997年开始将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过程,以及2005年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规模和占比情况。同时,也详细介绍了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和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基金预算
收入
内容
从1997年开始,福建省将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是: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和其他部门基金收入12项。此后,虽然有部分科目取消,但新纳入基金预算收入的科目也逐年增加。到2005年,福建省基金预算收入列示的项目,主要包括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育林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和其他部门基金28项。
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收入140.96亿元,比1997年的11.10亿元增加11.70倍,年均增长37.4%。1997-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累计519.99亿元,占同期省财政总收入的11.3%。其中,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累计149.49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28.7%,居第1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累计148.73亿元,占28.6%,居第2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累计125.68亿元,占24.2%,居第3位。以上三类基金预算收入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81.5%。
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1.72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36.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34.47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24.4%;养路费收入18.89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13.4%。这三大项合计105.08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74.5%。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7项收入合计25.75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18.3%。其他18项数额不足2亿元的基金收入合计10.13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7.2%。
一、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
1997-2005年,工业交通部门先后有13项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到2005年,主要包括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等7项。2005年,养路费收入18.89亿元,占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的73.1%,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4.29亿元,占16.6%,二者合计占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的89.7%。
(一)电力建设基金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1年,全省共征收电力建设基金6.55亿元。2002年以后停征。
(二)养路费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5年,全省共征收养路费97.82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65.4%。
(三)公路建设基金
1998年,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2002年取消。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公路建设基金12.84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20.8%。
(四)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15.54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18.2%。
(五)邮电附加费
1998年开始征收邮电附加费。2001年6月1日取消。
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邮电附加费2.76亿元。
(六)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5年,全省共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5.39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3.6%。
(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9一2005年,全省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90亿元。
(八)贴费收入
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1998年以前,各地收费不一,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
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供电工程贴费0.94亿元。
(九)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000年开始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0-2005年,全省共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67亿元。
(十)铁路建设附加费
2002年,铁路建设附加费纳入预算管理。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4.02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4.7%。
二、文教部门基金收入
纳入基金预算的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先后有5项: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2005年,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3.43亿元,占文教部门基金收入77.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1.00亿元,占22.5%。
(一)城市教育费附加
1986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时,教育费附加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1998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停征。
2001年前,除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外,全省教育费附加都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反映。因此,它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科目。2002年2月26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把“城市教育费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1997年,全省将农村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
1997-2004年,全省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7.98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的56.4%。2005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停征。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5.69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的3.8%。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1年8月7日,财政部同意福建省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2002年1月1日起,把“城市教育费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费附加”,除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外,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和中央分成。
2001-2005年,全省共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9.96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47.0%。
(五)地方教育基金
2000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地方教育基金(不含捐赠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
2001-2005年,全省地方教育基金收入累计0.21亿元。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在逐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之前,福建省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实行单列,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1995-1997年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曾被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基金收入统计到预算外资金总额。1997-1999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曾经纳入基金预算。从2003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基金预算。从2005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基金预算。2005年,全省纳入基金预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为57.66亿元。
四、农业部门基金收入
1997-2005年,农业部门先后有8项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到2005年,主要包括新菜地开发基金、育林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7项。2005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90亿元,占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44.2%,居第1位;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1.52亿元,占23.2%,居第2位;育林基金收入1.22亿元,占18.5%,居第3位。以上3项收入合计占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85.9%。1997-2005年,农业部门基金累计收入20.59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4.0%。
(一)新菜地开发基金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下发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福建省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7-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0.4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0.3%。
(二)育林基金
1988年4月1日起,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改为按产区木材经营单位第一次销售价的20%(其中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计征。
2001年以前,福建省育林基金征收数额较少,报表上没有反映。2001-2005年,全省共征收育林基金2.8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16.3%。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998-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2.53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60.9%。
(四)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库区维护建设基金1.6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10.1%。
(五)农业发展基金
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农业发展基金554万元。
(六)水资源补偿费
1992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水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等效的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其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各地按此规定收取标准不一,收取数额也不多。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水资源补偿费407万元。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2002年12月30日,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并补充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按省、市、县2:1:7的比例返还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所在县市财政。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
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02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20.8%。
五、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2000年,全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8.02亿元,2005年增至38.55亿元,增加3.81倍,年均增长达36.9%。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增加了5.27倍,年均增长达44.3%。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2000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人国库。2000-2005年,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累计107.17亿元,占同期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85.3%。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2000-2005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累计18.50亿元,占同期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14.7%。
六、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2001年2月6日,省财政厅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性住房资金由财政住房资金和政府住房基金两部分组成。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001-2005年,全省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累计5.38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1.0%0
七、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其他部门基金是指除了上述部门管理以外的部门基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等)和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中未列示的其他基金的收入(包括已取消科目的基金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1997-2005年,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累计5.93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1.1%。
八、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是指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主要包括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附加收入。1997-2005年,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累计27.87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5.4%。
(一)农牧业税附加
1997年,农牧业税附加随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纳入基金预算。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
2005年2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税附加5.7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20.8%。
(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8.72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67.2%。
(三)其他附加收入
除上述两类附加外,凡经国家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附加均列入其他附加收入,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其他附加3.36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12.0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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