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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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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
页数:
55
页码:
26-80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3年财政收入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收入
内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3年,福建省属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1993年,全省财政收入达到168.08亿元,其中,预算内、外收入比例为66:34,财政收入在总量上比1978年增加了7.12倍,年均增长15.0%。这期间,财政收入增长不稳定,增幅差距较大,最高的1985年达到40.7%,最低的1983年则是负增长5%。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预算内收入划分为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福建省由原来的中央财政补助省,变为收入净上缴省。财政预算内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75%、消费税100%)和地方级预算收入。为了保持与分税制前预算收入的可比性,在进行财政收入分析时,采用“财政总收入”概念,其口径为地方级预算收入加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即上划中央“两税”)。到1996年,地方级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比例为46:54。
1997年,执行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编制设立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福建省地方级预算收入由“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收入体系组成。为了保持与分税制前预算收入的可比性,“财政总收入”的口径为一般预算收入加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即上划中央“两税”)。同时,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开始引入政府收入的理念。地方级政府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随着预算外收入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和清理收费力度的加大,福建省预算外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至此,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收入的75%、消费税收入的10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习惯上称为上划中央“四税”。“财政总收入”的口径为一般预算收入加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即上划中央“四税”)。
1989-2005年,按可比口径,福建省政府收入年均增长14.9%,由1989年的99.4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22.31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比例为53:17:30。17年累计,全省共实现政府收入5954.49亿元,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48788.86亿元的12.2%。其中,一般预算收入(按可比口径,1993年以前是预算内收入,1994年至1996年是地方级预算收入,下同)累计3120.71亿元,基金预算收入累计519.99亿元,预算外收入累计2313.80亿元,占同期政府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9:39。
第一节 一般预算收入
1989年,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福建省财政部门转变理财思想,从主要靠生产速度、靠物价上涨来增加财政收入,转为主要依靠加强管理监督和提高经济效益来增加财政收入,支持企业做好“三提高”(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竞争能力)、“两降低”(即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工作,挖掘内部潜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企业生产在速度急剧回落的情况下,稳中有升,适度增长,全省的预算收入也获得较快增长。1989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51.60亿元,完成年度预算数的115.1%,比1988年增长28.5%。
1990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以“紧缩财政、强化管理、深化改革、促产增收、集中财力、实现平衡”为指导,全省实现预算收入55.6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数的105.1%,比上年增收4.03亿元,增长7.8%,加上海关代征上缴中央因素等,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11.6%。1993年,全省预算收入及其中税收收入双双突破百亿元大关。全省预算收入达110.58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02.30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36.9%,比上年增收35.22亿元,增长46.7%。1994年,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研究出台福建省对地、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并针对运行中出现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缩短新税制的磨合过程,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运行。在上划中央“两税”57.72亿元的情况下,全省地方级预算收入仍然完成91.94亿元,合计149.66亿元,比上年增长35.3%。1995年全省地方级预算收入继续保持较大增长,全年收入117.37亿元,比上年增长27.7%。
1991-1995年,福建省在经历分税制改革,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上划中央税收收入57.72亿元和67.21亿元的情况下,预算收入仍由1990年的55.63亿元增至1995年的117.37亿元(地方级),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16.1%;5年间累计预算收入(1991-1193年为预算收入,1994-1995年为地方级预算收入)459.49亿元,比“七五”(1986-1990年)时期的209.69亿元增加1.19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7.3%,比“七五”时期的11.2%下降3.9个百分点。
1996-2000年,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效”的要求,围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规模财源和增收型财源培植力度,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完善理财思路,一般预算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扭转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下滑的趋势,初步进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区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由1995年的117.37亿元增至2000年的234.11亿元,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4.8%;-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5.6%提升到6.2%;5年间累计一般预算收入935.98亿元,比“八五”(1991一1995年)时期增加1倍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6.0%。
2001-2005年,各级财税部门坚持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原则,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在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税源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机制和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建立起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先后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生产型出口企业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及停征屠宰税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性减收因素影响下,全省一般预算收入仍然实现稳定增长,继续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态势。全省一般预算收入由2000年的234.11亿元增至2005年的432.60亿元,增加0.85倍,年均增长13.1%;-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6.2%提升到6.6%;5年间累计一般预算收入161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0.73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6.3%,比“九五”时期提高0.3%。1979-1993年,全省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4.2%,比1951-1978年10.9%的年均增速提高3.3个百分点;15年间累计预算收入570.34亿元,是1950-1978年29年间累计数的4.87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各级财政增收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在消化1993年基数的基础上,到1997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突破150亿元,达到162.91亿元。到1999年,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又突破了200亿元。从2003年突破300亿元到2005年突破400亿元,也仅有两年时间。1994一2005年,全省累计一般预算收入2763.30亿元,分别是1950-1978年累计收入的23.57倍和1979-1988年累计收入的4.84倍。2005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432.60亿元,居全国第11位,比改革开放前提升了9位。2005年全年的收入,相当于1950-1989年共40年收入的总和。
1989-2005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部分。其中,1989-1993年,福建省预算收入基本沿用以前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福建省地方级预算收入由地方固定收入和地方分享收入两部分构成。1997年,财政预算编制方法由单式改为复式,一般预算概念替代地方级预算概念,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基金预算。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1989-2005年,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0%,累计税收收入2606.94亿元,累计非税收入513.77亿元,两者在一般预算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83.5%和16.5%。
1989-2005年,在税收收入中居第1位的是流转税类收入,占53.0%,这类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分税制以前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等;居第2位的是所得税类收入,占25.3%,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分税制以前的各项所得税、奖金税和收入调节税等;居第3位的是财产行为税类收入,占9.5%,这类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和契税等;居第4位的是特定目的税类收入,占6.7%,这类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居第5位的是农牧业税类收人,占4.4%,这类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比重最小的是资源税类收人,只占1.2%,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分税制以前的盐税等。从各类税收的变化趋势看,流转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89年的66.8%下降至2005年的55.4%,“九五”时期曾经降到50%以下,主要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中的75%划归为中央收入。所得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1989年为20.0%,曾经提高到2001年的39.1%,2002年,所得税收入的50%划为中央收入,2003年后60%划为中央收入,到2005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下降为22.9%;财产行为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89年的2.4%提高到2005年的13.6%;特定目的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89年的4.8%,曾经提高到1994年的9.6%,2005年降为6.1%;农牧业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在1989年为4.9%,到分税制前的1993年曾经降为3.1%,分税制后,由于其作为地方财力来源的重要性增强,征管得到相应加强,收入比重连续3年高于9.5%,“十五”时期,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落实,农业税类收入下降,到2005年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至0.6%;资源税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只有微小的变化,由1989年的1.2%提高为2005年的1.4%。
这一阶段基本沿用1988年以前的税制,税收种类变化不大,税收收入分为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三大类别。1989-1993年,全省税收收入由52.17亿元增至102.30亿元,占预算收入比重由101.1%下降为92.5%,5年累计收入337.27亿元,占预算收入的94.4%。
在这一时期的税收收入中,工商税收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81.2%上升为89.9%,5年累计收入290.14亿元,平均占税收收入的86.0%。农业“四税”(①农业“四税”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占比重由5.5%降为4.5%,5年累计收入17.83亿元,平均占税收收入的5.3%。国营企业(②国营伞业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的一个专用经济组织名词,意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称谓已被“国有企业”所代替,为体现历史,本书仍沿用“国营企业”名称。)所得税、调节税收入所占比重由13.3%大幅降到5.6%,5年累计收入29.30亿元,平均占税收收入的8.7%。
1.工商税收
1989-1993年,福建省工商税收主要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涉外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含建筑税)、盐税、奖金税(含工资调节税)等。这一期间工商税收增加1_口倍,年均增长达21.4%。在工商税收中,收入规模最大的是流转税类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5年累计235.94亿元,占工商税收81.3%。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所得税类收入(包括涉外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等),由1989年的3.47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8.35亿元,年均增长达17.7%,增加1.41倍,占工商税收的比重由8.2%提高为9.1%,5年累计收入25.71亿元,平均占8.9%。
(1)产品税
产品税收入年均增长15.1%,5年共征收60.47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20.8%,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7.9%。
1994年,税制改革后,产品税停征,推行增值税。
(2)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年均增长19.6%,5年共征收67.11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23.1%,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9.9%。
(3)营业税
营业税收入年均增长22.7%,5年共征收79.09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27.3%,占同期税收收入的23.4%。
(4)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收入年均增长35.6%,5年共征收29.26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人的10.1%,占同期税收收入的8.7%。
1994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停征,其转化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5)涉外所得税
涉外所得税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达48.1%,5年累计收入4.45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5年累计征收3.05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1.1%。
外国企业所得税5年累计征收1.00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0.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自1991年开征。1991一1993年,共征收669万元。
个人所得税5年累计征收332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0.11%。
(6)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13.1%,5年共征收13.54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4.7%,占同期税收收入的4.0%。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集体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入企业所得税。
(7)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5年累计收入1318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43.0%,5年共征收2.61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0.9%,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8%。
1994年税制改革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归入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归入企业所得税。
(8)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收入年均增长45.4%,5年累计征收4.1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1.4%,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2%。
1994年起,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归入个人所得税。
(9)奖金税(含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奖金税5年累计征收0.79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0.3%,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2%。1994年起,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归入个人所得税。
(10)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年均增长22.4%,5年收入累计11.44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3.9%,占同期税收收入的3.4%。
(11)资源税
资源税收入由1989年的59万元增至的1993年636万元,5年累计为1074万元。
(1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年均增长9.1%,5年累计收入1.05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0.4%,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3%。
(13)印花税
印花税收入年均增长15.6%,5年累计收入1.06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0.4%,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3%。
(1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
1991年1月1日起,停征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89-1993年,共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4.40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1.5%,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3%。
(15)盐税
1989-1993年,盐税收入由0.47亿元降为0.31亿元,5年累计收入1.85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0.6%,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5%。
1994年,税制改革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征收。
(16)其他各税
其他各税收入主要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1994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94年停征)、筵席税(1993年停征)等,1989-1993年,其他各税收入累计6.84亿元。
2.农业“四税”
1989-1993年,福建省农业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1994年前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后称农业特产税。2004年起取消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统称农业“四税”,由财政部门征收。1989年,全省农业“四税”收入比上年增收0.66亿元,增长29.8%。1990年比上年增收0.11亿元,增长3.9%。1991年比上年增长12.2%。1992年根据全省各地的灾情和农村经济情况,全年共减免农业税5501.5万元,减免农林特产税17792.8万元;虽然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增长减缓,但由于几年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得到加强,这两项收入出现大幅增长,增幅分别达74.6%和191.4%,使全省农业“四税”收入仍然比上年增收0.63亿元,增长18.7%。1993年,全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继续减免,加上补助农村修桥铺路、中小学修缮、邮电广播等建设款项,共计2.5亿元,占当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应征税额78.8%;当年农业税出现8.5%的负增长,农林特产税增长8.6%;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继续保持高增长,分别达到42.7%和82.7%,支撑着农业“四税”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1993年,全省农业“四税”收入比上年增收0.59亿元,增长14.9%。
1989-1993年,农业“四税”收入增长59%。贯彻“轻税恤农”的农业税收政策,农业“四税”收入全部锐收中的比重处于下降趋势,由5.5%下降为4.5%,平均下降5.3%。从农业“四税”构成看,农林特产税占比例最大,农业税次之,耕地占用税居第3位;契税收入虽然数额最少,但增长势头强劲,1989-1993年增加14.89倍。从这期间构成变化趋势看,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在农业“四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分别由33.2%和55.2%下降为20.1%和49.1%,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重则逐步提高,分别由10.5%和1.1%提高到20.3%和10.6%。
(1)农业税
1989年全省农业税收入0.96亿元。1990年农业税收入下降3.5%,主要是落实各项减免政策。1991年农业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4%。1992年农业税收入突破亿元,比上年增长7.1%。1993年,由于征用耕地和水毁核减农业税征收基数,农业税收入又降到亿元以下,比上年下降8.5%。
1989-1993年,农业税收入累计为4.75亿元,年平均0.95亿元,年均增长-1.0%,占同期农业“四税”收入26.6%,占同期税收收入1.4%。
(2)农林特产税
1989年,全省农林特产税收入1.59亿元。1990年比上年增长8.4%。1991年比上年增长13.6%。1992年农林特产税收入突破2亿元,比上年增长5.7%。1993年,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农林特产税收入比上年增长8.6%。
1989-1993年,农林特产税收入年均增长9.0%,5年累计收入为9.61亿元,占同期农业“四税”收入的53.9%,占同期税收收入的2.8%。
(3)耕地占用税
1989年,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0.3亿元,1990年基本维持上年水平。1991年,检查补收不符合免税政策的耕地占用税款,全年实现收入比上年增长26.0%。1992年,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全年实现耕地占用税收入比上年增长74.6%。1993年,实现收入比上年增长42.7%。
1989-1993年,耕地占用税收入年均增长32.5%,5年累计收入为2.55亿元,占同期农业“四税”收入的14.3%,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8%。
(4)契税
1989年,全省契税收入306万元,比上年增长93.7%。自1990年1月起,契税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全省契税收入比上年增长63.1%。1991年,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省财政厅与省建委相互配合共同抓契税征收管理,明确职工购买公有住宅,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律征收契税,全年契税收入比上年增长81.2%。1992年,全省各级财政的农税部门与房管部门配合,采取“先交契税,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办法,并执行纳税期限和滞纳金制度,使全省契税收入增长191.4%。1993年,全年完成收入比上年增长84.7%。
1989-1993年,契税收入年均增长99.7%,5年累计收入为0.92亿元,占同期农业“四税”收入的5.2%,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3%。
3.国有企业所得税(剔除退税)、调节税
1949年以后,国家财政对国营企业的经营所得采取上缴利润的方式。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有企业调节税都是国家实行“利改税”(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调节税)的税制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实现利润征收的税种。
(1)国有企业所得税
1989-1993年,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没有增长,5年累计收入为32.64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9.7%。若剔除退税,5年累计收入为25.26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7.5%。
(2)国有企业调节税
1989-1993年,国有企业调节税收入逐年下降,累计收入为4.04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1.2%。
(二)分税制时期的税收收入(1994-2005年)
1994-2005年,全省税收收入增加3.57倍,年均增长14.8%,12年累计收入2269.50亿元。其中,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土地增值税由1995年的3万元增至2005年的4.08亿元;屠宰税、农业税和部分农业特产税先后停征;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各项累计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达到10%以上,合计占税收收入比重高达77.1%;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各项累计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1%~6%之间,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等项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不到1%。到2005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契税等七大税种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91.1%,其他八项税收收入占4.0%。
1.流转税类
(1)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税率分三档: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分享增值税收入的25%。
增值税收入是福建省第二大税收收入来源。同比1995年,全省增值税收入增长17.阿2%。“九五”时期,全省累计增值税收入为129.42亿元,年均增长14.1%。到2000年,增值税收入达35.35亿元,比1994年增加1.26倍。“十五”时期,全省增值税收入累计245.99亿元,年均增长15.7%。其间,2004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下降44.4%,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按比例就地从同级国库退库的做法,直接减少增值税25%)影响了收入口径,导致收入不可比下降,剔除这一政策性因素,2004年增值税收入可比增长15.2%。2005年,出口退税改为中央统一退库,出口退税地方部分调整到中央收人中反映,地方收入不再含“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因此,全省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大幅增长141.7%,达73.13亿元。2005年,全省增值税收入比2000年增加1.07倍,比1994年增加3.68倍。1994一2005年,全省增值税收入年均增长15.1%,虽然75%部分上划中央,但地方分享的25%部分12年累计收入仍达409.33亿元,仅次于营业税收入,为地方级税收收入第2位。
全省增值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九五”时期下降为17.4%,“十五”时期回升为18.2%。增值税收入比重在2003年达到最高峰的21.6%,2004年达到最低谷的11.2%。到2005年,增值税收入比重回升至20.5%,比1994年高0.5个百分点。1994一2005年,全省增值税累计收入占同期地方税收累计收入比重达18%。
(2)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收入是福建省地方级税收收入的最大来源。1995年,全省营业税收入同比增长25%。“九五”时期,全省营业税收入年均增长14.5%。到2000年,营业税收入达58.21亿元,比1994年增加1.46倍。“十五”时期,全省营业税收入年均增长16.4%。其间,2001年全省营业税收入增长乏力,主要是受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得息收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和“对纳税人在2000年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规定,抵扣以前年度税款,并相应减少本年度税款,造成金融保险营业税少收。2005年,营业税收入比2000年增加1.14倍,比1994年增加4.27倍。1994一2005年,全省营业税收入年均增长16.3%,12年累计收入达736.75亿元。
全省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1994年为30.2%,1995年为30.5%,“九五”时期为31.8%,“十五”时期为33.1%。营业税收入比重在2001年出现最低谷的26%,2004年达到最高峰的37.6%。2005年,营业税收入比重为34.9%,比1994年高4.7个百分点。1994一2005年,全省营业税累计收入占同期地方级税收累计收入比重达32.5%。
2.所得税类收入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福建省地方级税收收入的第三大来源。1995年,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剔除退税,下同)同比增长9.2%。“九五”时期,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累计107.41亿元,年均增长14.2%。其间,199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下降11.1%,主要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疲软,企业产品销售不畅,经济效益下降,加上所得税先征后返退税较多,相应地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收入,1999年恢复正常增长。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加1.12倍。“十五”时期,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累计232.42亿元,年均增长11.0%。2005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比2000年增加0.7倍,比1994年增加2.58倍。所得税分享改革前的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峰值56.35亿元,比1994年增加2.71倍。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地方收入大幅减少,2003年地方分享比例继续降低,地方收入再次减少,2004年起恢复正常增长。1994一2005年,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12.3%,12年累计收入达378.99亿元。
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1994年为19.4%,1995年为17.1%,“九五”时期为14.4%,“十五”时期回升为17.2%。199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降至最低谷的13.6%,2001年达到最高峰的23.8%。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下降,2005年为15.2%,比1994年下降4.2个百分点。1994一2005年,全省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占同期地方级税收累计收入比重的16.3%。
(2)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起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取消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福建省地方级税收收入的第四大来源。1994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3.64亿元,为第六大税源;1995年就翻番达7.48亿元,同比增长105.4%,成为第四大税源。“九五”时期,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完成89.02亿元,年均增长27%;到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达24.75亿元,比1994年增加5.79倍。“十五”时期,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133.20亿元,年均增长2.1%。到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27.41亿元,比2000年增加0.11倍,比1994年增加6.52倍。1994一2005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20.1%,12年累计收入达233.34亿元。
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1994年为4.7%,1995年为7.7%;“九五”时期为12%,“十五”时期为9.9%。在所得税分享改革前的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最高峰的15.4%,比1994年上升10.7个百分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下降,2005年为7.7%,比2001年下降7.7个百分点。1994一2005年,全省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占同期地方级税收累计收入比重的10.3%。
3.资源税类收入
(1)资源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收入数额较小,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不到1%。1994年全省资源税收入0.47亿元,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0.6%;1995年为0.51亿元,同比增长8.5%,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0.5%。“九五”时期累计收入2.99亿元,年均增长6.6%,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0.4%;“十五”时期累计收入7.04亿元,年均增长25.1%,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0.5%。2005年,全省资源税收入2.14亿元,比1994年增加3.57倍,年均增长14.8%。1994-2005年,全省资源税累计收入11.0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收入比重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0.47亿元,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的0.6%;1995年为0.54亿元,同比增长15%,比重0.6%。“九五”时期累计收入6.26亿元,年均增长24%,比重提升为0.8%;“十五”时期累计收入10.48亿元,年均增长13.3%,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0.8%。2005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2.94亿元,比1994年增加5.29倍,年均增长18.2%。1994一2005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17.74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收入比重0.8%。
4.特定目的税类收入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1.10亿元,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人的1.4%;1998年收入2.63亿元,比1994年增加1.39倍,在当年全省税收中的比重上升为1.8%;1999年政策调整后,收入逐年减少,2005年收入只有103万元。1994一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2.04亿元,占同期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0.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4.49亿元,为第五大税源。1995年收入5.89亿元,同比增长达31.1%,但收入规模降为第6位。“九五”时期,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累计40.14亿元,年均增长10.6%,收入规模仍为第6位;到200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达9.76亿元,比1994年增加1.17倍。“十五”时期,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累计70.34亿元,年均增长13.7%,收入规模恢复为第5位;到200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达18.55亿元,比2000年增加0.90倍,比1994年增加3_13倍。1994一2005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年均增长13.8%,12年累计收入达120.85亿元。
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1994年为5.7%,1995年为6.1%“九五”时期为5.4%,“十五”时期为5.2%。其中,1995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比重达到最高峰的6.1%,2001年为最低谷的4.1%。1994一2005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累计收入占同期地方级税收累计收入比重为5.3%。
(3)耕地占用税
1994年,加强对欠税特别是大型项目占地拖欠税款的催收和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非占耕等的据实征收工作,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90亿元,比上年增长104.5%,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2.4%;由于基数增高,1995年耕地占用税收入比上年下降12.1%,为1.67亿元,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应降为1.7%。“九五”时期累计收入7.57亿元,年均增长-4.2%,比重降为1.0%;出现这种下降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997-1999年连续3年冻结审批占用耕地和2000年计税面积核减造成耕地占用税收入连续4年出现负增长。“十五”时期累计收入11.21亿元,虽然年均增长18.9%,但在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却下降为0.8%。2005年,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3.20亿元,比1994年增加0.68倍,年均增长4.8%。1994一2005年,全省耕地占用税累计收入22.35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收入比重的1.0%。5.财产行为税类收入
(1)房产税
房产税收入是福建省地方级税收收入的第六大来源。1994年,全省房产税收入2.38亿元;1995年收入3.39亿元,同比增长达4%。“九五”时期,全省房产税收入累计34.86亿元,年均增长23.0%;2000年,房产税收入为9.55亿元,比1994年增加3.02倍。“十五”时期,全省房产税收入累计66.23亿元,年均增长12.2%;2005年,收入为16.96亿元,比2000年增加0.78倍,比1994年增加6.14倍。1994一2005年,全省房产税收入年均增长19.6%,居地方级各税收入第4位;12年累计收入达106.85亿元,居地方级税收收入第6位。
全省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1994年为3.0%,1995年为3.5%,“九五”时期为4.7%,“十五”时期为4_9%。其中,2004年,全省房产税收入比重达到最高峰的5.3%。1994一2005年,全省房产税收入占同期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为4.7%。
(2)印花税
1994年,全省印花税收入0.43亿元,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0.6%;1995年收入0.66亿元,增长51.3%,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的0.7%。“九五”时期,累计收入6.65亿元,年均增长22.8%,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的0.9%;“十五”时期,累计收入18.09亿元,年均增长24.7%,占全省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上升到1.3%。2005年,全省印花税收入5.53亿元,比1994年增加11.76倍。1994一2005年,全省印花税收入年均增长26.0%,增速在地方级各税中居第2位;12年累计收入25.83亿元,占同期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1.1%。
(3)土地增值税
1994年起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全省土地增值税收入起初只有几万元,1998年为866万元,1999年突破2000万元,2000年突破5000万元,2004年突破亿元达1.61亿元,2005年猛增至4.08亿元。2005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增幅畸高,主要是由于该年预征范围从原来的高级住宅预售收入,扩大到全部住宅预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在“九五”时期年均增长达328.3%,“十五”时期年均增长56.6%,增速均为同期地方级各税之首。1994一2005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收入年均增长137.5%,12年累计征收土地增值税8.81亿元,占同期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的0.4%。
(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1994年,全省收入3000多万元,1998年突破5000万元,2004年突破1亿元,2005年为1.27亿元。1994一2005年,全省车船使用税收入年均增长12.0%,12年累计收入8.12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收入的0.4%。
(5)屠宰税
1994年1月税制改革后,福建省规定屠宰税适用范围:在福建省境内屠宰或者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3年1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征屠宰税。屠宰税是最小的税种,开征期间,每年收入数额都只有几千万元,数额最高的是1999年,收入0.51亿元。1994一2003年,全省共征收屠宰税3.51亿元。
(6)契税
1994-2005年,契税年均增长31.4%。1994年,全省契税收入1.04亿元,比上年增长113.6%,主要是与房管部门加强协作,把契税征收工作纳入房产交易程序之中,在房产交易中坚持先征税、后办理产权证。2000年,全省契税收入突破5亿元,2003年突破10亿元,2005年突破20亿元。12年间契税收入增加19.13倍,累计收入82.70亿元,占同期地方级税收收入的3.6%,居地方各税第7位。
(1)农业税
1994一2004年,继续执行原税制。从2000年开始,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14个县(市、区)模拟运作。2001年,确定武平、松溪、福鼎等3个县(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农业税按全国统一政策重新核定常年产量,农业特产税取消生产环节,仅在收购环节征收,同时按全国统一政策降低税率。2004年初,省政府出台政策,对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2005年2月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由此,具有千年“皇粮国税”之称的农业税在福建省境内宣告终结。
1994年,全省农业税收入1.88亿元,比上年增长104.6%,数额居地方级各税收入第9位,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的2.4%,该年农业税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因为计税价格提高。1996年,农业税收入达到最高峰,数额为2.89亿元,居地方级各税收入第8位。此后,农业税收入逐年减少。1997年,全省先后遭受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强台风以及地震等多种自然灾害的袭击,灾情严重,给各地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省财政因此增加农业税减免指标,同时由于计税价格和农业税手续费下调及退库等原因,全省农业税收入减少为2.44亿元,比上年下降15.7%。1998年,由于闽北等地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受灾,以及计税价格下降,使农业税进一步收入减少到2.18亿元,比上年又下降了10.8%。1999年,因夏粮计税价格下调,农业税收入继续减少到2.09亿元,比上年再度下降4.0%。2000年,夏粮计税价格下调,农业税收入减少为1.82亿元,比上年下降12.8%。2001年,贯彻落实中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税灾歉减免,农业税收入再度减少为1.19亿元,比上年下降34.8%。在连续5年负增长之后,2002年农业税收收入完成1.61亿元,比上年增长35.8%,主要是加大农业投入和结构调整力度,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发展。2003年,严重旱灾影响农业生产,灾歉减免大幅增加,农业税完成1.18亿元,比上年下降27.0%。2004年,省政府出台政策,对种粮耕地减免农业税,全省农业税收入降为0.78亿元,比上年下降33.5%。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
“九五”时期,农业税收入累计11.42亿元,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的1.5%;“十五”时期,收入累计4.76亿元,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的0.4%。1994一2004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税20.12亿元。
(2)农业特产税
1994年4月30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7类31个税目,税率最高31%,最低5%。2003年1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的通知》,决定从当年1月1日起除保留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全部暂缓征收。2005年2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1994年,全省农业特产税收入5.61亿元,比上年增长149.2%,数额居地方级各税收入第4位,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的7.2%。农业特产税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原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农林牧渔产品税划归农业特产税一并由财政部门征收,以及采取在生产环节加强评产计税、依托村管、重点直接征收等源头征管办法。1995年,农业特产税收入7.14亿元,增长27.3%,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的7.4%。“九五”时期,农业特产税收入累计41.35亿元,居地方级各税第5位,年均增长2.6%,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比重下降为5.6%。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烟叶种植面积下降和计税价格下调以及1998年起每年实行休渔政策等影响,其中1998年和2000年还出现负增长。“十五”时期,农业特产税收入累计25.27亿元,居第8位,年均负增长23.0%,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下降为1.9%。2001年,因自然灾害和农特产品价格低迷,农业特产税收入下降了13.9%,为7.01亿元;2002年,全省经济作物全面增长,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水产业平稳增长,全省农牧业特产税收入实现8.41亿元,比上年增长220.0%;2003年,全省缓征部分农牧业特产税,收入主要来自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全年实现收入3.71亿元,比上年下降55.9%;2004年,农牧业特产税收入3.93亿元,比上年增长5.8%;2005年,福建省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省农业特产税收入实现2.20亿元,比上年下降44.0%。1994一2005年,全省农业特产税收入年均增长-8.2%,12年累计收入79.4亿元,占同期地方级各税收入3.5%,居地方级各税收入第8位。2005年的收入只是1994年的39%,占地方级各税收入比重降为0.6%。
二、一般预算非税收入
1989-2005年期间,福建省一般预算非税收入科目及其口径都有较大变化,1994年以后,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两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
1989-2005年,全省非税收入由-0.56亿元增至75.40亿元,17年累计收入513.93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的16.5%。其中,1989-1990年,非税收入累计1.51亿元,占预算收入比重的1.4%;“八五”时期,非税收入累计52.95亿元,占预算收入比重的11.5%;“九五”时期,非税收入累计191.57亿元,占预算收入比重的20.5%;“十五”时期,非税收入累计267.90亿元,占预算收入比重的16.6%。
(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含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1997年以前,该类级科目为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指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上缴政府预算的利润,1998年起改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1989-2005年,福建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波动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1989年,全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97亿元,经过几年的下降和徘徊,到1995年突破2亿元,1997年突破3亿元,2000年突破4亿元,此后又经历3年的下降徘徊,2004年突破5亿元,2005年达到7.78亿元,比1989年增加2.95倍,年均增长9.0%,17年累计收入49.46亿元。[=此处为表格(表2-13 1994一2005年福建省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及其构成 单位:万元)=]
注:为了便于对比,本表1994-1999年分项数据按2000年预算科目填列;2000年科目未包含的项目以附项形式列出;“附3.其他未列出部分”,主要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2000年划入基金预算,所以1995-1999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被剔除。本表合计数为当年决算报表数,1997年专项收入划归基金预算收入,数额为42230万元,本表未予以体现;1998-1999年场地使用费收入含在其他收入中。(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1989-2005年,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1989年补贴为7.42亿元,1990年增至8.03亿元,此后逐年稳步下降,到1998年补贴已低于1亿元,到2005年减少到0.25亿元,17年累计补贴46.43亿元。
(三)行政性收费收入
1994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公安、安全、检察院、司法厅、法院、工商、税务、审计、民政、国土等10个执法部门的27个行政性收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1995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款级科目从其他收入类级科目中单列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级科目。
1996年,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司法、公安、民政等22个部门的83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1998年,“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级科目分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两个类级科目。
200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2002年,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2003年,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1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7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1995年,全省行政性收费收入1_35亿元,1998年突破5亿元,2001年突破10亿元,2003年突破20亿元,到2005年实现29.09亿元。1995-2005年间,全省行政性收费收入增加20.49倍,年均增长达35.9%,11年累计收入124.91亿元。行政性收费收入占一般预算非税收入的比重,1995年为6.6%,2003年达到高峰的40.5%,2005年为38.6%。从2003年起,行政性收费收入成为一般预算非税收入中数额最大的项目。
(四)罚没收入
1995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款级科目从其他收入类级科目中单列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级科目。1998年又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级科目分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两个类级科目。
1995年,全省罚没收入6.81亿元,1996年突破10亿元,到2005年达21.40亿元。1995-2005年,全省罚没收入增加2_14倍,年均增长12.1%,11年累计收入138.61亿元。1995年,罚没收入占一般预算非税收入的比重为33.1%,1999年降到最低点的23.1%,2002年达到最高峰的35.1%,2005年为28.4%。1995-2002年,罚没收入开始时是一般预算非税收入中数额最大的项目,此后退居第2位。
(五)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
1998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等款级科目从“其他收入”类级科目中单列出来,设置“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类级科目。2000年该科目改为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划入基金预算。剔除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的数额较小,1995年仅为217万元,到2005年也仅有4897万元。
(六)专项收入
1989-1993年,主要是征收排污费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两项.1994年起款级科目逐渐增加,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等。
1989年,全省专项收入0.92亿元,1994年突破2亿元,1998年突破5亿元,2004年接近10亿元,到2005年突破12亿元达到12.07亿元,数额居专项收入第3位。1989-2005年间,全省专项收入增加了12.05倍,年均增长17.4%,17年累计收入76.39亿元。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作为预算收入类级科目,随着经济、财政的发展,其包含的范围也有较大的变动。1989-1993年,其主要项目有: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规费收人,国家资源管理收入,公产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从1994年起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中外合资企业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动用国储棉、糖、肉上缴财政收入,动用国家储备粮油上缴差价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
1989-2005年,其他收入总体趋势是两起两落。1989年1.80亿元,到1994年出现第一个高峰,数额达到12.75亿元,1995年降至5.48亿元,此后又逐渐增加,1998年和1999年均超过13亿元,此后逐渐减少为2005年的4.83亿元,17年累计收入132.26亿元。
(八)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1983年开始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1989年开始征收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统称“两金”。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各地的预算外资金,征收比例为当年收入的10%。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
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89-1996年,福建省“两金”收入累计12.47亿元。其中,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共征集5.97亿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共征集6.50亿元。
附一企业收入(1989-1993年)
在分税制改革以前,根据财政与国有企业经营收益上的核算关系,预算报表中一直保持“企业收入”这一大类。它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等五大项。由于“企业收入”中既包含税收收入,又包含非税收入,因此,为了反映1989-1993年期间“企业收入”的整体情况,在此作专门叙述。
1989年,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发展和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对承包年限到期的企业,采取顺延承包或开始新一轮承包的办法,对到期承包合同做好兑现工作,落实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工效挂钩等政策,为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对66家国营大中型企业在资金、信贷、能源、原材料、运输及技术改造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以发挥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反映在企业收入中,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所得税退税(或承包收入退库)比上年有所增长,1989年全省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147户,亏损企业186户,合计比上年增加79户,增亏0.33亿元。1989年企业收入1.49亿元,减收0.1亿元。
1990年,企业经济效益继续下降。特别是预算内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明显。1990年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税利比上年下降23.3%,产成品积压增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延长;平均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下降至11.2元,部分产品质量不稳定,成本继续上升,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增加;当年,企业收入-1.36亿元,比上年减收2.86亿元。工商、森工、建工、商业、石化、物资、粮食普遍减收增亏。国营工业生产增长0.5%,产品销售收入下降0.2%;实现利润8.1亿元,比上年减少5.8亿元,下降幅度达41.4%,入库利润3.14亿元,减少0.51亿元,其中煤炭、化工、轻工等行业分别减收1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入库0.35亿元,仅完成年度预算68.3%,比上年减收0.17亿元,下降幅度为32%。粮食企业亏损拨补2.42亿元,比上年增加0.88亿元,因财政困难,资金紧张,欠拨1.2亿元。
1991年,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178.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实现利税20.25亿元,增长15.8%。其中,实现利润增长11.9%,年末产成品资金占用18.53亿元,比上年末下降11.3%;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由上年的134天缩短到121天;扭亏工作取得进展,亏损企业亏损额比上年下降30.0%。全年企业收入-0.16亿元,比上年减亏1.2亿元。
1992年,全省以转换经营机制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全面推开,一批国有工业企业引进“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管理办法,部分企业实行规范化股份制试点,许多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了企业活力,加上投资需求的迅速回升,推动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911亿元,比上年增长37.3%,工业增加值250.65亿元,比上年增长32.2%,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幅度最高的一年。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上升,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00.7,比上年提高6.5。资金利税率提高0.9个百分点,成本利润率提高0.5%,流动资金周转加速0.1次。在此基础上,全年企业收入1.03亿元,比上年增收1.19亿元,扭转连续两年亏损的局面。其中,工业企业入库3.19亿元,比上年增收0.15亿元;商业企业入库仅0.06亿元,继续下降41.1%;粮食企业拨补2.25亿元,增拨亏损0.15亿元;由于少拨外贸企业亏损和企业承包退库等不可比因素使全年企业增收1.21亿元。
1993年,工业产销两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全部工业总产值达1470.28亿元(以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1.4%。其中,国有工业产值增长2.3%,集体工业增长79.0%,“三资”工业增长40.0%。集体工业和“三资”工业继续带动工业生产快速增长。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6.2亿元,增长37.8%,比产值增速高出29.2个百分点;工业产品销售率96.6%,比上年提高1.7%;实现利税总额增长44%,其中利润总额增长71.7%。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05.64,居全国前列。全年企业收入0.8亿元,完成预算64.6%,比上年减收0.55亿元,下降40.8%。其中:工业企业收入1.68亿元,减收1.51亿元;粮食企业收入-2.64亿元,增亏0.39亿元。1993年全省工业生产、销售始终保持稳定增长,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但反映在财政收入上并不理想。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承包退库增加1.3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承包退库增加0.83亿元。二是实行“两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后,由于成本核算变化,影响收入近亿元。三是企业技改投入增加,主要是承包商企业实现利润按规定上缴财政外,大部分用于归还技改贷款,影响收入。四是工业企业欠缴税利增加0.70亿元。
1989-1993年,企业收入累计为1.80亿元,在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平均为0.6%。其中,1990年和1991年企业收入还出现负数。主要原因:一是这一期间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上缴利润总体上不增反降,由1989年的10.77亿元下降为1993年的9.02亿元;二是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附二 上划中央税收收入(1994-2005年)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福建省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收入的100%上划中央,习惯上称为上划中央“两税”。2002年开始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又将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改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至此,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收入的75%、消费税收入的10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习惯上称为上划中央“四税”。为了保持与分税制前预算收入的可比性,在进行财政收入分析时,经常采用“财政总收入”概念,其口径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加上划中央税收收入。
1994年,福建省上划中央税收收入为57.72亿元,2005年增至385.35亿元,增加5.68倍,年均增长18.8%,比福建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1%的增速高出3.7个百分点。因此,1994-1995年期间,福建省财政总收入构成出现较大变化,1994年,一般预算收入与上划中央税收收入的比例为61.4:38.6,“九五”期间随着地方财源的培植和发展,曾达到65.4:34.6的比例,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上划中央收入比重大幅提高,到2005年两者比例已经变化为53.6:46.4。1994-2005年,福建省累计上划中央税收收入2018.17亿元,占福建省财政总收入比重的42.2%。
第二节 基金预算收入
从1997年开始,福建省将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基金预算收入的项目是: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和其他部门基金收入12项。此后,虽然有部分科目取消,但新纳入基金预算收入的科目也逐年增加。到2005年,福建省基金预算收入列示的项目,主要包括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育林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和其他部门基金28项。
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收入140.96亿元,比1997年的11.10亿元增加11.70倍,年均增长37.4%。1997-2005年,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累计519.99亿元,占同期省财政总收入的11.3%。其中,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累计149.49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28.7%,居第1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累计148.73亿元,占28.6%,居第2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累计125.68亿元,占24.2%,居第3位。以上三类基金预算收入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81.5%。
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1.72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36.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34.47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24.4%;养路费收入18.89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13.4%。这三大项合计105.08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74.5%。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7项收入合计25.75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18.3%。其他18项数额不足2亿元的基金收入合计10.13亿元,占基金预算收入的7.2%。
一、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
1997-2005年,工业交通部门先后有13项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到2005年,主要包括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等7项。2005年,养路费收入18.89亿元,占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的73.1%,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4.29亿元,占16.6%,二者合计占工业交通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的89.7%。
(一)电力建设基金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1年,全省共征收电力建设基金6.55亿元。2002年以后停征。
(二)养路费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5年,全省共征收养路费97.82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65.4%。
(三)公路建设基金
1998年,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2002年取消。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公路建设基金12.84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20.8%。
(四)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15.54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18.2%。
(五)邮电附加费
1998年开始征收邮电附加费。2001年6月1日取消。
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邮电附加费2.76亿元。
(六)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从1997年纳入基金预算至2005年,全省共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5.39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3.6%。
(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9一2005年,全省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90亿元。
(八)贴费收入
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1998年以前,各地收费不一,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
1998-2001年,全省共征收供电工程贴费0.94亿元。
(九)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000年开始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0-2005年,全省共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67亿元。
(十)铁路建设附加费
2002年,铁路建设附加费纳入预算管理。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4.02亿元,占同期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的4.7%。
二、文教部门基金收入
纳入基金预算的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先后有5项: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2005年,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3.43亿元,占文教部门基金收入77.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1.00亿元,占22.5%。
(一)城市教育费附加
1986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时,教育费附加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1998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停征。
2001年前,除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外,全省教育费附加都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反映。因此,它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科目。2002年2月26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把“城市教育费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1997年,全省将农村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
1997-2004年,全省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7.98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的56.4%。2005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停征。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5.69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的3.8%。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2001年8月7日,财政部同意福建省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2002年1月1日起,把“城市教育费附加”科目改为“地方教育费附加”,除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外,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和中央分成。
2001-2005年,全省共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9.96亿元,占同期文教部门基金收入47.0%。
(五)地方教育基金
2000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地方教育基金(不含捐赠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
2001-2005年,全省地方教育基金收入累计0.21亿元。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在逐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之前,福建省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实行单列,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1995-1997年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曾被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基金收入统计到预算外资金总额。1997-1999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曾经纳入基金预算。从2003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基金预算。从2005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基金预算。2005年,全省纳入基金预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为57.66亿元。
四、农业部门基金收入
1997-2005年,农业部门先后有8项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到2005年,主要包括新菜地开发基金、育林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7项。2005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90亿元,占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44.2%,居第1位;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1.52亿元,占23.2%,居第2位;育林基金收入1.22亿元,占18.5%,居第3位。以上3项收入合计占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85.9%。1997-2005年,农业部门基金累计收入20.59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4.0%。
(一)新菜地开发基金
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下发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福建省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7-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0.4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0.3%。
(二)育林基金
1988年4月1日起,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改为按产区木材经营单位第一次销售价的20%(其中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计征。
2001年以前,福建省育林基金征收数额较少,报表上没有反映。2001-2005年,全省共征收育林基金2.8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16.3%。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998-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2.53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60.9%。
(四)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2002-2005年,全省共征收库区维护建设基金1.65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的10.1%。
(五)农业发展基金
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农业发展基金554万元。
(六)水资源补偿费
1992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水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应当采取等效的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其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各地按此规定收取标准不一,收取数额也不多。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水资源补偿费407万元。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2002年12月30日,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并补充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按省、市、县2:1:7的比例返还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所在县市财政。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
2003-2005年,全省共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02亿元,占同期农业部门基金收入20.8%。
五、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2000年,全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8.02亿元,2005年增至38.55亿元,增加3.81倍,年均增长达36.9%。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增加了5.27倍,年均增长达44.3%。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2000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人国库。2000-2005年,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累计107.17亿元,占同期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85.3%。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2000-2005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累计18.50亿元,占同期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14.7%。
六、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2001年2月6日,省财政厅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性住房资金由财政住房资金和政府住房基金两部分组成。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001-2005年,全省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累计5.38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1.0%0
七、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其他部门基金是指除了上述部门管理以外的部门基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等)和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中未列示的其他基金的收入(包括已取消科目的基金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1997-2005年,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累计5.93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1.1%。
八、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是指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主要包括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附加收入。1997-2005年,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累计27.87亿元,占全省基金预算收入的5.4%。
(一)农牧业税附加
1997年,农牧业税附加随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纳入基金预算。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
2005年2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税附加5.7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20.8%。
(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18.72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67.2%。
(三)其他附加收入
除上述两类附加外,凡经国家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附加均列入其他附加收入,1997-2005年,全省共征收其他附加3.36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的12.06%。
第三节 预算外收入
198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预算外资金开始进入计划管理轨道。1989-1992年,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三个部分。根据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1993年开始,原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从1995年起,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1996年,开始对预算外资金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将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合并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并按性质分类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单列,但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收入缴人财政专户,专款专用(1997-1999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曾经纳入基金预算),从2003年起逐步纳入基金预算。1996年,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开始纳人预算外资金管理。从1998年到200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上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和其他收入五个部分构成。1989年,全省预算外收入47.88亿元,比上年增加10.19亿元,增长27.0%。1990年,全省预算外收入46.72亿元,比上年有所下降。
“八五”时期,由于收费项目的陆续增加,全省预算外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5年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367.86亿元,在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自1993年起不再汇编的情况下仍比“七五”时期的182.14亿元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9.7%。
“九五”时期,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始陆续纳入一般预算管理。自1997年起,随着基金预算的建立,部分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开始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因此,预算外收入增长有所减缓,5年累计全省预算外收入847.62亿元,比“八五”时期增加了1.30倍,年均增长11.2%。
“十五”时期,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加快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步伐,全省预算外收入增速放缓,年均增长为5.0%。5年累计收入1003.72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18.4%。到2005年,全省预算外收入248.75亿元,比1989年的47.88亿元增加4.20倍,年均增长10.8%。预算外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由1989年的48.1%降为2005年的30.2%。
1989-2005年,全省预算外收入累计2313.80亿元,占同期政府收入的38.9%。其中,1998-200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结构变化情况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比重由53.1%下降为47.4%,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比重由29.2%下降为19.7%,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比重由1.5%下降为1.1%,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人比重由8.9下降为7.7%,其他收入比重由7.2%上升为24.2%。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项附加收入、财政集中的企业收人、财政集中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1998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后,不再使用这一管理范围。
各项附加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1995年取消)、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和其他附加。1996年,各项附加收入为7.62亿元,比1990年的1.16亿元增加5.58倍。1990-1996年,各项附加收入累计28.86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38.2%。1997年,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纳入基金预算。
财政集中企业收入,主要包括集中折旧基金、集中利润、以港养港收入、集中其他收入等。1990-1993年,累计集中企业收入1.71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8.6%。1994年,财政不再集中企业收入。
财政集中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公房租赁收入和集中其他收入等。1997年,集中事业收入为8.20亿元,比1990年的0.22亿元增加了36.16倍。1990-1997年,累计集中事业收入21.15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19.4%。
1989-1997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1.90亿元增至33.70亿元,增加16.70倍,年均增长43.2%,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19.7%。
二、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收入
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名目繁多,凡隶属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均属之,依其性质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人和其他收入等。1998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后,不再使用这一管理范围。
1995年以前,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按部门统计,1996年分别按部门和资金性质统计,1997年只按资金性质统计。
1990年,预算外收入上亿元的主要有5个部门.:交通运输部门5.78亿元、教育部门3.43亿元、林业部门2.24亿元、工商管理部门1.55亿元、城市公用部门1.13亿元。
1996年,预算外收入上亿元的主要有14个部门:交通运输部门39.77亿元、教育部门13.43亿元、公检法部门5.55亿元、城建部门5.36亿元、工业部门5.21亿元、工商管理部门4.88亿元、林业部门4.51亿元、人事部门3.88亿元、广播影视部门3.07亿元、卫生部门2.84亿元、民政部门1.94亿元、国土部门1.50亿元、水利部门1.40亿元、农业部门1.02亿元。
1996年和1997年,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分别为57.04亿元和47.52亿元,基金和附加收入(包括专项基金、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分别为46.53亿元和41.55亿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分别为1.34亿元和0.59亿元,其他收入分别为9.39亿元和5.04亿元。
1989-1997年,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15.52亿元增至104.21亿元,增加5.71倍,年均增长26.9%,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60.9%。
从1998年起,全省预算外资金五大类别中,除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外,其他四类可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1996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后,1997-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不再进行分部门统计。从2000年起恢复,分别按全省预算外资金分部门(即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部门)和各类不同性质资金进行分部门统计。2004年,不再对各类不同性质资金进行分部门统计。2005年,全部不作分部门统计。
1998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135.40亿元,2005年增至237.64亿元,年均增长8.4%。8年累计收入1399.26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92.3%。2000-2004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部门:教育部门预算外收入累计188.13亿元,占同期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1.5%,居第1位;城建部门累计收入150.08亿元,占17.2%,居第2位;交通通信部门累计收入104.35亿元,占11.9,居第3位;卫生部门累计收入70.50亿元,占8.1%,居第4位;科学文化部门累计收入53.59亿元,占6.1%,居第5位。上述五类部门2000-2004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为566_66亿元,占同期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64.8%。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8年,全省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78.97亿元,2005年增至88.27亿元,年均增长1.6%。8年累计收入718.76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5.5%。2000-2003年,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部门:教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累计122.85亿元,占同期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的31.9%,居第1位;交通通信部门累计收入73.05亿元,占19.0%,居第2位;卫生部门累计收入51.54亿元,占13.4%,居第3位;科学文化部门累计收入30.93亿元,占8.0%,居第4位;城建部门累计收入28.33亿元,占7.4%,居第5位。上述五类部门2000-2003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为306.71亿元,占同期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79.6%。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1998年,全省预算外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亿元,到2005年减少为29.12亿元,年均增长-5.6%(见表2-24,第65页)。8年累计收入29.78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11.7%。
2000-2003年,预算外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主要集中在城建部门、农林水部门和交通通信部门,累计收入为71.24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政府性基金收入的45.7%。[=此处为表格(表2-28 2000-2003年福建省预算外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分部门 单位:万元,%)=]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998年,全省主管部门集中预算外收入2.22亿元,2005年减少为0.75亿元,年均增长-14.4%。8年累计收入16.19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0.3%。2000-2003年,主管部门集中预算外收入最多的五类部门是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农林水部门、交通通信部门、公检法部门。这五类部门2000-2003年集中预算外收入累计为4.41亿元,占同期全省主管部门集中预算外收入的44.4%。
(四)其他收入
1998年,全省其他预算外收入10.78亿元,2005年增加为119.50亿元,增加10.09倍,年均增长达41.0%。8年累计收入336.50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累计总额的24.2%。其他预算外收入的高增长,不仅弥补了这一时期政府性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乡镇自筹、统筹资金等项收入的减收,还支撑全省预算外收入实现7.6%的年均增长。2005年,全省其他预算外收入占当年预算外收入总额的48.0%,居首位。
2000-2003年,其他预算外收入最多的五类部门为:城建部门、教育部门、科学文化部门、卫生部门和公检法部门。这五类部门2000-2003年的其他预算外收人累计为106.43亿元,占同期全省其他预算外收入的70.1%。
1987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全国发行福利彩票,福建省当年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为243万元。1994年国务院批准发行体育彩票,福建省当年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分别为4246万元和3470万元。2001年度以前,彩票公益金按销售收入的30%提取,公益金收入含中央分成和地方留成两部分。2001年,福建省财政厅联合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彩票活动的工作意见》,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下发各地贯彻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及销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对福利和体育彩票机构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当年全省彩票销售额达26.26亿元,发行量名列全国第二,其中体育彩票销售18.16亿元,居全国第一;福利彩票8.1亿元,居全国第四。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调整为销售收入的35%;继续加强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监管,全面实行彩票收入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对彩票发行费实行分级管理。2005年,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彩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彩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督促省级彩票机构将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和省级使用的彩票发行费,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彩票公益金的解缴入库、切块分配、资金拨付等工作,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办法,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加强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的使用监督检查。2005年全省共发行彩票24.41亿元,筹集中央和地方彩票公益金8.48亿元。从2005年9月1日起,足球彩票的公益金提取比例为22%,网点即开型彩票的公益金比例为20%。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收入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企业留用的各项基金和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从1993年起,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1989-1992年,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为114.37亿元,占同期预算外资金总额的53.4%。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在2003年纳入基金预算之前,基本上是单列,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在1995-1997年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曾被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基金收入统计到预算外资金总额。1995-1997年纳入预算外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别为13.56亿元、17.30亿元和20.38亿元。
1996年,全省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11.52亿元,逐年上升到2001年的17.63亿元,此后逐年下降到2005年的11.53亿元。10年累计收入143.06亿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总额的7.7%。其中,乡镇办企业收入、乡镇办事业收入和乡镇统筹资金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少,分别年均递减4.8%、15.9%和23.9%。而土地征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则有所增加,年均增长分别为18.6%和8.7%。
附注
①农业“四税”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占比重由5.5%降为4.5%,5年累计收入17.83亿元,平均占税收收入的5.3%。国营企业(②国营伞业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的一个专用经济组织名词,意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称谓已被“国有企业”所代替,为体现历史,本书仍沿用“国营企业”名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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