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出口退税政策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方出口退税政策改革
分类号: F810.2
页数: 3
页码: 23-25
摘要: 本文概述了福建省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过程。从1985-1988年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出口退税,到1991年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再到分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名义上由中央全部负担,但实际上地方仍需承担部分。文章还提到了不同年份的具体政策调整,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调整等。最后指出,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包括结构性调整退税率、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等。总体而言,福建省的出口退税政策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调整,以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财政体制 国家财政 管理体制

内容

1985-1988年,中央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的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的退税则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又经历过多次变革。根据中央出口退税政策的每次变革,福建省地方出口退税政策都作相应调整。
  1989-1990年,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福建省继续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经贸部和中央其他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属工业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地方预算收入退付。
  1991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1991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
  1992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央财政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发生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地方预算收人退库。当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各级财政负担及结算问题的通知》,对出口退税地方承担和超计划出口退税各级财政负担及结算问题作出规定。
  分税制改革时,出口退税名义上重新改由中央全部负担,但规定地方负担部分以1993年为基数专项上解,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1994年,中央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94年起,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外贸出口退税属于中央级财政收入。
  1995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进行规定,并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1997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1997年及1998年起分别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1999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2002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作出规定。
  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有:一是结构性调整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实行0、5%、6%、8%、11%、13%和17%共7档差别出口退税率;二是建立中央和福建共问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福建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三是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省财政厅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印发《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的补充通知》,对2004年出口退税按照“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原则,实行2004年出口并于当年内办理的出口应退税(以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为准)超基数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地所需出口退税资金,由省财政预调拨,专户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见票即退办法。中央与福建出口退税负担,调整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超基数部分中央与福建按照92.5:7.5比例共同负担。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福建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2004年福建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3.77亿元。
  2005年,继续实行2004年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省级统一承担办法。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当年,福建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3.55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