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央对福建省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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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央对福建省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6
页码: 8-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主要描述了福建省与中央财政关系的两个重要阶段:财政包干体制和分税制改革。
关键词: 财政体制 国家财政 管理体制

内容

一、财政包干体制
  从1980年开始,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相继进行一系列改革,将“统收统支”逐步调整为“财政包干”。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中央财政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收支划分基本上按全国补助省的统一办法执行。
  (一)财政收入
  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和关税归中央外,海关代征工商税第一包干期收入全部归福建省,其余均作为地方收入。
  自1985年起,海关代征工商税以1984年为基数,增长部分实行中央与福建省五五分成。
  自1990年起,海关代征工商税再度划归中央。
  (二)财政支出
  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支出归中央外,其余仍作为地方支出。
  (三)中央财政对福建省补助及借款
  1980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节录)的精神,以1979年收支差额为基数,中央财政每年给福建省定额补助1.5亿元。
  1981年中央财政向地方借款,福建省承担1.51亿元;1982年承担1.2亿元。
  1983-1984年,中央财政每年给福建省实际定额补助0.63亿元,减少0.87亿元,主要是由于中央向省借款进基数所致。
  1985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通知精神,五年内,中央财政继续对福建省实行“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1987年实际每年定额补助2.35亿元。1987年,中央财政困难向地方借款,福建省承担2.81亿元,在年终决算时单独上解中央。
  1988年,中央财政再次向地方财政借款,福建省承担2.81亿元。财政部重新核定定额补助基数,其中,福建省按2.35亿元打人基数,抵顶中央财政定额补助。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的精神,在1988年财政体制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福建省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确定从1989年至1994年,每年给福建省定额补助0.3亿元。
  根据中央要求,福建省从1990年起每年专项上缴中央0.2亿元,这样,中央对福建的定额补助实际为0.3亿元。
  二、分税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福建省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体框架,明确中央与福建省分配关系、收支范围,分别建立中央财政和福建地方财政的收支体系以及与其相配套收入征管机构。
  (一)福建省财政收支范围
  1.收入
  分税制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福建省执行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划分的统一办法。
  福建省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与中央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福建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与中央各分享50%。从1997年开始,该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80%、福建省20%。从2000年开始,在三年内逐步调整为中央97%、福建省3%。
  在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原属福建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100%)划为中央级收入,中央财政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分税后净上划数额核定对福建省的税收返还基数,并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增长率挂钩,实行递增返还。递增率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税收返还增长0.3%。
  1993年前,中央对福建省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财政体制,每年定额补助福建0.5亿元。从1994年起,中央对福建省上解和补助办法作出调整。当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厦门市财政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新体制核定厦门的留缴数额同中央结算,厦门市现行体制应上交省的财力,在不影响中央和省财力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同省结算。因此,从1994年起,每年由厦门市定额上解5.42亿元给中央,中央再通过结算返还给福建省级财政。
  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所得税收入中央与福建省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福建省分享40%。
  2.支出
  福建省执行中央对地方财政支出划分的统一办法。分税制调整后中央财政支出约为全国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地方财政支出约为全国财政支出的70%左右。
  福建财政主要承担省内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以及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对福建省的财政转移支付
  1995年,中央对福建省的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和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当年中央对福建省转移支付补助规模为8.36亿元,居全国第11位。
  1998年,国家调整分配政策,福建省被列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享受较少的中央转移支付。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减收增支因素,均由福建省自行消化。
  2002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向中央反映全省财政经济运行中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2003年开始,中央先后在农村税费改革、一般转移支付、出口退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对财政困难县乡政府增加本级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等方面给予福建省一定的补助,并纳入新出台的一些专项补助范围。
  2005年,中央对福建省财力性转移支付为33.55亿元,居全国第30位。中央对福建省的专项补助(含增发国债补助)为35.57亿元,补助规模位居全国第30位。
  1995-2005年,中央对福建省的财力性转移支付155.30亿元,年均增长14.9%,比全国地方平均增长率低14.1个百分点。除厦门市外,中央对福建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150.46亿元,年均增长13.5%,比全国地方平均增长率低15.5个百分点。其间,没有享受(或较少享受)中央对地方的调整工资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远程教育补助、“两免一补”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寄宿教育补助、粮食直补、天然生态林保护以及一些国债等专项补助。
  (三)福建上解中央
  1994一2005年,福建省上解中央合计114.83亿元,其中,福建地区43.73亿元,厦门市71.10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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