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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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6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18
页码: 8-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特别是在财政包干体制和分税制改革下的收入分配。从1980年开始,中央对福建实行了“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此后的一系列改革,如分税制改革,进一步调整了中央和福建省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 财政体制 国家财政 管理体制

内容

1980-1993年,中央财政对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中央与福建省的分配关系。1997年,中央调整证券交易税收入与福建省分享比例。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福建省分享税种。2004年,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名义全额负担,改为中央与福建省共同负担。
  第一节 中央对福建省财政体制
  一、财政包干体制
  从1980年开始,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相继进行一系列改革,将“统收统支”逐步调整为“财政包干”。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中央财政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收支划分基本上按全国补助省的统一办法执行。
  (一)财政收入
  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和关税归中央外,海关代征工商税第一包干期收入全部归福建省,其余均作为地方收入。
  自1985年起,海关代征工商税以1984年为基数,增长部分实行中央与福建省五五分成。
  自1990年起,海关代征工商税再度划归中央。
  (二)财政支出
  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支出归中央外,其余仍作为地方支出。
  (三)中央财政对福建省补助及借款
  1980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节录)的精神,以1979年收支差额为基数,中央财政每年给福建省定额补助1.5亿元。
  1981年中央财政向地方借款,福建省承担1.51亿元;1982年承担1.2亿元。
  1983-1984年,中央财政每年给福建省实际定额补助0.63亿元,减少0.87亿元,主要是由于中央向省借款进基数所致。1985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通知精神,五年内,中央财政继续对福建省实行“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1987年实际每年定额补助2.35亿元。1987年,中央财政困难向地方借款,福建省承担2.81亿元,在年终决算时单独上解中央。
  1988年,中央财政再次向地方财政借款,福建省承担2.81亿元。财政部重新核定定额补助基数,其中,福建省按2.35亿元打人基数,抵顶中央财政定额补助。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的精神,在1988年财政体制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福建省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确定从1989年至1994年,每年给福建省定额补助0.3亿元。
  根据中央要求,福建省从1990年起每年专项上缴中央0.2亿元,这样,中央对福建的定额补助实际为0.3亿元。
  二、分税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福建省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体框架,明确中央与福建省分配关系、收支范围,分别建立中央财政和福建地方财政的收支体系以及与其相配套收入征管机构。(一)福建省财政收支范围
  1.收入
  分税制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福建省执行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划分的统一办法。
  福建省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与中央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福建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与中央各分享50%。从1997年开始,该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80%、福建省20%。从2000年开始,在三年内逐步调整为中央97%、福建省3%。
  在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原属福建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100%)划为中央级收入,中央财政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分税后净上划数额核定对福建省的税收返还基数,并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增长率挂钩,实行递增返还。递增率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税收返还增长0.3%。
  1993年前,中央对福建省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财政体制,每年定额补助福建0.5亿元。从1994年起,中央对福建省上解和补助办法作出调整。当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厦门市财政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新体制核定厦门的留缴数额同中央结算,厦门市现行体制应上交省的财力,在不影响中央和省财力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同省结算。因此,从1994年起,每年由厦门市定额上解5.42亿元给中央,中央再通过结算返还给福建省级财政。
  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所得税收入中央与福建省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福建省分享40%。
  2.支出
  福建省执行中央对地方财政支出划分的统一办法。分税制调整后中央财政支出约为全国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地方财政支出约为全国财政支出的70%左右。福建财政主要承担省内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以及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对福建省的财政转移支付
  1995年,中央对福建省的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和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当年中央对福建省转移支付补助规模为8.36亿元,居全国第11位。
  1998年,国家调整分配政策,福建省被列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享受较少的中央转移支付。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减收增支因素,均由福建省自行消化。
  2002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厅向中央反映全省财政经济运行中的实际困难,争取中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2003年开始,中央先后在农村税费改革、一般转移支付、出口退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对财政困难县乡政府增加本级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等方面给予福建省一定的补助,并纳入新出台的一些专项补助范围。
  2005年,中央对福建省财力性转移支付为33.55亿元,居全国第30位。中央对福建省的专项补助(含增发国债补助)为35.57亿元,补助规模位居全国第30位。
  1995-2005年,中央对福建省的财力性转移支付155.30亿元,年均增长14.9%,比全国地方平均增长率低14.1个百分点。除厦门市外,中央对福建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150.46亿元,年均增长13.5%,比全国地方平均增长率低15.5个百分点。其间,没有享受(或较少享受)中央对地方的调整工资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远程教育补助、“两免一补”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寄宿教育补助、粮食直补、天然生态林保护以及一些国债等专项补助。[=此处为表格(表1-2 分税制以后中央对福建省补助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94年,中央补助收入646021万元。从1995年开始,中央对福建执行过渡性转移支付。
  (三)福建上解中央
  1994一2005年,福建省上解中央合计114.83亿元,其中,福建地区43.73亿元,厦门市71.10亿元。
  第二节 省对地、市、县财政体制
  一、分级包干体制
  1989年,福建省按照“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指导思想,福建省对地(市)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体制。对福州、三明、建阳三地区实行“定额上缴,增收分成”,即收入超基数部分采取固定比例留成,福州留30%,三明留60%,建阳留70%,其余上缴省财政。莆田、泉州、漳州三地区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缴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缴省财政。龙岩、宁德两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龙岩暂定为2年,宁德暂定为3年。厦门市仍实行财政大包干。省内各地、市根据层层实行大包干精神,对所辖县(市)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包干办法:一是收入超基数固定比例留成;二是递增上缴;三是定额补贴,增收全留;四是递增补助;五是定额上缴,增收全留。
  1991年,为继续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按照厦门市要继续为福建省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原则,福建省调整对厦门市的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上缴,一定三年”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即核定的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作为上缴基数,每年递增7%上缴。以1990年财政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后,加上省下放给市的收入,核定收入基数;以厦门市1990年既得财力为基础,加上省下放给厦门市的支出后,核定支出基数。其中收支范围划分时把当时省在厦门的部分收入(包括盐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土地使用税50%、印花税50%、海关罚没50%、工商罚没50%、建筑税、口岸粮中转费以及省石油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友利贸易公司收入等)下放给厦门市,预算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基金和缴中央的口岸粮中转费收入维持原结算办法,将集美师专、厦门海事法院、厦门精神病院、厦门收容遣送站等事业单位财务和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下放到厦门市。同时,省财政视省财力情况,对厦门市继续予以支持,在厦门市上缴数额中,适当返还。
  1991年,福建省与地市县签订《扭转财政赤字目标责任制协议书》,福建调整部分赤字县的收支基数,限期消除赤字。
  1992年,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支持各地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先富、互相帮助、共同富裕的要求,以“大稳定、小调整”为原则,福建省对7个地市和部分县财政体制作调整。通过调整定额缴补基数和个别税种分成比例的办法适当解决财力分布不均衡问题。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是漳州、泉州增加定额上缴基数,其中泉州市分三年到位;二是对宁德地区、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部分县市适当增加定额补助基数;三是为支持闽西老区经济开发,将1992年卷烟产品税地区分成多得的部分财力计入支出基数,并实行卷烟产品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省地五五分成办法,烤烟扶持费按相应办法负担;四是为鼓励福州市多创收,福州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内部分按现行体制分成,超过8%的部分,省市五五分成;五是各地市对省政府确定的17个贫困县继续实行“增收全留”的办法,省对贫困县中的八个特困县(政和、屏南、寿宁、周宁、武平、上杭、连城)采取“递增补助”的办法,递增比例为8%,地市根据各自财力状况再给予贫困县适当帮助,该体制一定三年。
  1992年,为加速漳州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市级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管委会所收税款,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和返还给纳税企业的部分外,自开发区成立之日起,前8年(包括3年建设期)全部留给开发区;第9年至第28年50%留给开发区;以后年份,30%留给开发区。所留部分税收,应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学校、医院、卫生和体育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993年,福建省按照中央分税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制定省对地市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旨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收支,逐步增强中央和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并根据福建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中央对地方实行新老体制并存运行,老体制缴补不变,新体制上划“两税”单独核定税收返还基数和计算“1:0.3”返回。省对地市县实行新老体制合一,在确保地市县上一轮体制既得利益前提下,按分税制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和体制缴补基数;同时,省财政保留中央“两税”增量“1:0.3”返还,以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厦门市财政实行单列。
  (一)初步建立省对下分税制
  1.省以下财政收支划分
  (1)在财政收入划分上,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省与地市县收入的划分
  省级财政收入包括省级固定收入和省级固定分成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属企业(包括省属股份制企业和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省供销社和省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所得税;1988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省投资的以及省与外商合资、省与省外合资的企业增值税(扣除中央分成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利润;省税务直征分局和省外税分局管征的企业增值税(扣除中央分成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利润;省属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省级基建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增长返回收入。省级固定分成收入包括:土地增值税40%;资源税15%;城镇土地使用税20%;耕地占用税20%;所有城市(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的增值税(不含已列入省固定收入的部分)10%、营业税(不含已列入中央、省固定收入的部分)30%、所得税(包括国有、集体、乡镇、三资、股份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已列入中央、省固定收入部分)30%(以下简称“1.3.3”)。
  地市县财政收入扣除已划分为中央、省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地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印花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地市县级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其他收入。
  (2)在财政支出划分上,按照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省级财政支出承担省级机关运转所需的正常经费和调剂地区间经济发展、实施全省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省级预算内基建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省级行政事业费支出、省级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债务支出及其他支出。
  地市县财政支出承担地、市、县级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市、县级预算内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行政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债务支出及其他支出。另外,地(市)掌握的专款仍由地(市)对所属县(市)专项下达。
  财政收入基数以199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在扣除非正常的一次性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体制上下划因素计算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按照1993年决算收入数,扣除原体制应缴补的基数,加上对个别地(市)、县财力的适当调剂以及新体制支出上下划因素计算出各地(市)、县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数。按核定的收支基数,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定额补助。
  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后,省对厦门市实行9%递增上解体制。
  2.省对下转移支付
  1996年,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对地市县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省内各级财政经济状况,实行以保障各级政府工资发放为初级目标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地(市)、县政府最低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地(市)、县财政平衡,逐步缩小差距,消除赤字,并为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打好基础。过渡期转移支付不调整原有体制下地(市)、县既得利益,省级和地(市)财政从原对县区调剂补助资金和财力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转移支付补助。转移支付以公正、合理、规范为原则,重点解决财力不足最低标准支出需要和赤字等突出矛盾,体现对困难地(市)、县的适度倾斜。
  1996-1999年,省级财政建立“扭赤”专项补助,配套奖励消除滚存赤字的地(市)、县。对于县级财政消化滚存赤字,省财政原则上按1:0.5配套补助,地(市)级财政也按1:0.5配套补助县级财政。因此,各地(市)、县享受转移支付补助额为一般财力补助和“扭赤”专项补助之和。
  2000年,在总结过渡期办法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2000年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确立统一的转移支付标准线,一般转移支付标准为人均年0.91万元。为缓解原宁德地区各县财政困难,满足其实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需要,对宁德的转移支付标准由人年均0.91万元提高到1万元。取消单项和一次性转移支付,增加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经济发展较怏地区的增收积极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及分级管理的要求,增强市带县的功能和责任,省、市财政分别按比例配套承担一般转移支付的新增部分。
  2001年,省财政厅在2000年办法的基础上,引入当年预期财力增长指标,以体现转移支付政策的激励、导向和制约作用,促进各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执行国务院出台调整工资政策,人均年增加1200元,当年一般转移支付标准调整为人均年1.03万元,宁德为1.12万元。对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比2000年新增部分,以县(市)为单位,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全省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武平、福鼎、松溪三个试点县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由此形成的减收及村级三项支出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除此之外,地方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均不纳入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
  3.省对下财政返还
  分税制体制调整后,对在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企业,经重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1994年至1995年,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这部分税收中,属于中央与省的收入部分,分别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返还,属于地(市)、县财政收入部分,分别由地(市)、县财政承担返还。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向中央和地(市)、县结算后再直接返还企业,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县财政向省财政结算后连同地(市)、县收入部分统筹返还给企业。
  从1994年起,省财政对地(市)、县增收节支保持平衡给予奖励。
  1995年,完善对地(市)、县增收节支保持平衡奖励办法。具体内容:一是增收奖。各级财政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额中在2%之内提取,作为地方各级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改善工作条件的经费补充和奖金;省财政从省级比上年增收数中加提1%,作为对地(市)、县增收工作的奖励。二是平衡奖。对收支平衡的地市县由省财政对当地政府和财政、税务部门给予一定奖励。三是增收控支节余奖。鼓励为全省在第十一个年头实现财政平衡作出贡献的地(市),对其当年节余一定金额的给予奖励。四是扭转财政赤字奖。对“扭赤”决心大,并有具体规划和措施,预算上安排有“扭赤”资金,年终执行结果有消除上年滚存赤字的,省财政在当年给予工作奖励5万元;消除赤字额在5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于次年按消除额配套借给无息周转金一年,如第二年返回赤字的,则以前一年所借周转金收取占用费。
  1996年,省财政对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及其在各地的紧密层企业实行在还本付息期内的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先征后返,分级负担。为便于办理返还,规定各地按财政体制应承担的部分(即从紧密层企业就地缴纳的增值税中体制得益部分)由省财政在年度上下级结算中扣回,统一拨返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用于全省汽车建设。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新增加的本省户籍监狱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这部分生活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平均人数核定垫付,待年终结算时由省财政再向各地财政通过结算扣回。4月,省财政对融侨、湄洲、武夷山开发区和新设的肖厝、湄洲北岸开发区、漳州龙文区从1996年至1998年上缴省“1.3.3”当年增量(环比)部分,在年终结算中给予返还。对马尾开发区中央两税增量返还部分,以1993年的返还数为基数,1995年比1993年中央所得增量部分,于1996-1998年采取固定逐年递减返还办法,即1996年返还75%,1997年返还50%,1998年返还25%,1999年停止返还。对省集中的“1.3.3”部分,比照中央递减返还办法到1998年为止。如琅歧镇除上缴中央部分外,1996-1998年实行全留,涉及“1.3.3”部分先缴后返。对1993年马尾开发区增收分成上缴省财政部分,1994-1996年省财政通过结算给予补助,1997年列入财政支出基数。1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对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外,上缴地(市)、县和省财政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从1998年起,五年不变。
  1998年,按照财政体制“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要求,福建省将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改为以丨997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增收部分由省与地(市)五五分成。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将新增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级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应征的契税,省与地(市)、县五五分成,由省级财政直接征收,就地缴人省级财政金库,地(市)、县分成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
  1999年,省财政将华侨事业费支出基数下划地(市),并相应调增地(市)的定额补助数。
  2000-2002年,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全留政策到期后,改按“开发区财政上缴省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部返还”的政策执行,差额上缴省的增量部分,在3年内由省财政给予补助。财政返还的收入和补助收入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2002年以后,按此体制继续执行4年。
  (二)省对下分税制体制微调
  2002年1月1日,为适应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福建省调整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后劲,促进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造血”功能,保证省级适度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财力的基本思路进行体制调整。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省、市、县三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保证既得财力,继续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实现新老体制平稳过渡。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调节作用。保证省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1.财政收支划分
  (1)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和体制调整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基础上,省与设区市、县(市)收入的划分具体调整
  中央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60%。
  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地方金融保险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0%;中央单独结算分配的跨地区经营、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福建省电力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公司(包括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三明钢铁厂)、福建省烟草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营业税;省直和省直管单位征缴的契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中央返还的“1:0.3”收入。
  省级固定分成收入为设区市的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不含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已列入中央、省固定收入的部分)。
  设区市、县(市)财政收入为扣除已划分为中央、省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不含县级)后的增值税、营业税、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市县企业上缴利润、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和专项收入。
  (2)福建各级财政支出调整
  省级财政支出主要承担省级机关运转所需的正常经费和调剂地区间经济发展、实施全省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内基建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省级行政事业费支出、省级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债务及其他支出。
  设区市、县(市)支出主要承担设区市、县(市)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主要包括设区市、县(市)预算内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行政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债务及其他支出。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财政收入基数以2001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收入划分范围和体制上下划分因素计算核定,其中地方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基数以2000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2001年1一9月增长率计算核定。财政收入分成基数按2001年设区市本级地方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扣减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人,加减收入上下划分数核定。支出基数按2001年决算收入数,扣除原体制应缴补的基数,加上按省统一口径计算对部分困难县(市)转移支付调整基数以及新体制支出上下划分因素计算核定。按核定的收支基数,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定额补助。
  2.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2002年以来,为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福建省级财政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
  (1)一般转移支付
  2002年以来继续沿用实施2000年制定的全省统一、规范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其基本内容是:以1999年各县(市)实际财政供养人口按区域面积、自然人口、乡村设置、中小学生数等因素进行调整后作为转移支付的人口计算依据,执行中除行政事业机构建制划转外,财政供养人口增减变动均不调整补助数;以1999年各县(市)可支配财力为基数,加上2001年、2002年当年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一半计算确定人均财力,执行中超收留用、欠收自负;按省定标准,人均财力不足的部分由省、市财政予以补助。2002年,全省除宁德市外一般转移支付保障标准为人均1.2万元,实行公共服务保障的宁德市为人均1.29万元。
  2003年,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的一般转移支付。7月1日,中央调整工资政策出台后,省财政按照人均50元/月标准给予转移支付县80%补助,对闽清、东山、南靖、沙县四个财力水平相当于转移支付县水平的县补助50%。
  (2)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2003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为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提供财力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算办法主要根据各地税费改革实际净减收情况核定,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转移支付主要补助县(市),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厦门市自行改革。转移支付通过统一公式测算,其计算方法、选择因素和采用的数据公开、透明。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区)财政也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特产税转移支付
  2003年,全省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停征屠宰税(以下简称“两税”),由此影响县(市)财力的地方,由省财政按照各地财力状况予以分档补助,其中,影响县(市)财力的按2000年、2001年“两税”平均征收数扣除计提的附加、征管经费和保留的特产税品目后计算确定。
  2004年,全省免征种植水稻耕地农业税,省财政依据各地减免种植水稻耕地农业税后财力缺口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补助。
  2005年,省政府决定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为保证各地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对政策调整带来的财力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全面免征农业税转移支付参照上述免征种植水稻耕地农业税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取消原木特产税转移支付依据各地取消原木特产税后财力缺口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其中取消原木特产税后财力缺口主要依据各地2001-2004年减收情况计算确定,补助系数主要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适当向林区倾斜的原则确定。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转移支付
  为解决福建省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财政对五保户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全额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420元的标准和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差额补助,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5)“六挂六奖”补助
  2005年,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强化财政管理,提升县(市)财政的运行质量,参照财政部“三奖一补”办法,省财政厅制定实施“六挂六奖”办法。主要内容:一是为调动县(市)政府发展经济,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的积极性,增强“造血”功能,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地方级税性收入增长率(或增加额)给予奖励;二是为鼓励粮食生产,正视粮食生产对财政贡献率低的现实,减轻产粮大县的财政压力,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产粮大县和奖励数额,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三是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鼓励撤乡并镇,减轻财政负担,省财政对2000年以来撤并乡镇的(不含撤乡镇改街道办事处),每撤并1个乡镇奖励100万元;四是为削减财政赤字,提高财政运行质量,省财政对消化2004年年底前累计赤字的县(市),按当年消化赤字额的50%给予奖励;五是为鼓励县乡政府积极化解债务,缓解财政压力,对县乡政府化解“两基”债务和还贷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六是为鼓励设区市加大对所辖县(市)扶持力度,自2005年起,设区市对县(市)比上年增加财力性补助的,省财政按其当年新增补助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6)农村“三大员”转移支付
  2005年,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省政府决定对每个行政村增设一名计生管理员、两名乡村医生和三名农民技术员,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计生管理员按每人每月200元全额补助,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分档补助,农民技术员按每人每月50元分档补助。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
  从2004年起,为降低农民医疗费用,省政府决定在安溪、同安和新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5年,又增加罗源、长泰、永安、武夷山、柘荣、荔城六个试点县。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和实际参合农民人数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
  (8)社区居委会转移支付
  2005年,对全省1885个社区居委会全面补助运转经费。市区所辖社区居委会5000人以上按照10000元/年、5000人以下按照8000元/年补助,县(市)所辖社区居委会按照8000元/年补助。
  3.体制微调后的平稳过渡措施
  为保证体制衔接和平稳过渡,原宁德市、原莆田县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撤销原建制改为市辖区,省政府决定:第一,对原宁德市、原莆田县改为市辖区后20%体制上解部分,从2002年起,5年内给予适当返还;其中,2002年、2003年分别返还100%和2/3,2004-2006年全额返还,从2007年起,按省财政前5年返还的平均数增加体制补助。第二,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转移支付分别实行三年递减补助和两年递减补助。2006年前原宁德市、原莆田县继续享受一般转移支付县政策,从2007年起,按2006年的转移支付补助额(不包括一次性专项补助额)增加体制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实行省对市辖区的转移支付政策。
  2004年,针对中石化、中石油、烟草公司等企业实行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原县级公司的增值税等税费收入改由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县(市)收入发生转移的情况,为妥善解决石油、烟草等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改变后市、县的税费收入转移问题,省财政制定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纳税后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下发《关于中石化、中石油股份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纳税后财政收入调整办法的通知》和《关于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纳税后财政收入调整办法的通知》,将县(市)因此转移至设区市的收入通过结算予以返还。
  从2004年起,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减轻县市财政负担,实现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省财政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过渡办法,对当年全省(不含厦门)实际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出口退税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档比例,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省财政相应取消对市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财政继续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2005年,针对县乡政府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对省级财政周转金债权实行分类处理办法,对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以及原国定、省定贫困县及经济欠发达县债权全部下放,对其余县(市)债权按90%下放,减轻县(市)的债务负担。
  [=此处为表格(表1-5 1994-2005年福建省对下补助及上解情况 单位:万元)=]
  注:1.2002年、2003年一般转移支付进基数部分65221万元在体制补助一栏反映,从2004年起,此部分改在转移支付补助一栏反映。
  2.2004年省财政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办法,体制补助数包含出口退税超基数返还补助179826万元。从2005年起,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省级财政年终专项上解中央,相应取消对市县的出口退税超基数返还补助。
  第三节 地方出口退税政策改革
  1985-1988年,中央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的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的退税则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又经历过多次变革。根据中央出口退税政策的每次变革,福建省地方出口退税政策都作相应调整。
  1989-1990年,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福建省继续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经贸部和中央其他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属工业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地方预算收入退付。
  1991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1991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
  1992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央财政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发生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地方预算收人退库。当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各级财政负担及结算问题的通知》,对出口退税地方承担和超计划出口退税各级财政负担及结算问题作出规定。
  分税制改革时,出口退税名义上重新改由中央全部负担,但规定地方负担部分以1993年为基数专项上解,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1994年,中央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94年起,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外贸出口退税属于中央级财政收入。
  1995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进行规定,并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1997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1997年及1998年起分别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1999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2002年,省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作出规定。
  2004年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有:一是结构性调整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实行0、5%、6%、8%、11%、13%和17%共7档差别出口退税率;二是建立中央和福建共问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福建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三是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省财政厅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印发《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的补充通知》,对2004年出口退税按照“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原则,实行2004年出口并于当年内办理的出口应退税(以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为准)超基数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地所需出口退税资金,由省财政预调拨,专户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见票即退办法。中央与福建出口退税负担,调整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超基数部分中央与福建按照92.5:7.5比例共同负担。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福建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2004年福建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3.77亿元。
  2005年,继续实行2004年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省级统一承担办法。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当年,福建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3.55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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