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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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2.2
页数: 4
页码: 446-449
摘要: 本节介绍了民国时期福建省财政机关主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机关的主管人员逐渐由军政官员转变为政府官员,机构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财政机构 福建省

内容

—、机构设置
  民国初期,推行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民国2年(1913)春,福建省成立国税厅筹备处,直属财政部。所有国税均归其掌握,原在都督府隶属下的财政司仅限于主管地方收入。不久国地税划分取消,把国税厅与财政司合并,正式成立财政厅,掌握一省之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盐务、常关、印花、烟酒、官产等特殊事务由中央设立机构直接管辖。县一级操税收经收管理之权的有县财政局(财务局),有专设的各类经征局(征收局)、税务所、印花税所、烟酒分局等,也有由县署直接办理的。
  民国16年(1927)7月省政府正式成立前,全省财政设财务委员会掌管,由北伐军东路军政治部主任何玉书兼任委员,大多数委员、秘书、科长亦由军人兼任。民国16年3月,财务委员会改名为福建财政处,不久,省政府成立,财政处便改组为省府下属的财政厅。财政厅内设秘书若干人(初时还设有特务员),分设三科,掌总务、征榷、制用等业务,科内设股。省财政厅为地方财政系统的主管机关,掌管省税、省公债、省预决算、省库收支和省属公产等事项。但由于军阀割据,财政厅实际上对全省财务行政无法控制和调度,各地驻军也插手财务行政,甚至自设财政机构,如陈国辉部设有永南安财政处,第四十九师设有漳泉财政整理处,直接控制其势力范围内的财政、税务,至于自设的税捐征收局、处、所,几乎无县不有。
  民国16年(1927)后虽以财政局为专管机构,但实际支配权由县长控制。收支无预算,亦不上报。民国21年11月,蒋介石的“南昌行营”下令县级组织地方款产委员会,专司地方款的出纳与财产保管。12月,公布《整理县地方财政章程》,但福建政局紊乱,未有执行。
  民国23年(1934)以后,全省财务行政才进入较有系统的整理阶段。省财政在统一事权的基础上,整理的重点主要放在税务行政方面。包括改革经征制度,取消包商制,归并税务机构等,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县级财政行政机构则有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将县财政裁局改科,以县政府第二科为县财政的主管机关,并全面组织财务委员会,负责出纳兼审核。民国24年7月,蒋介石的“南昌行营”又颁布了县经征处与金库两项章程,财务委员会仅余审核职掌。民国25年7月,全省各县经征处与金库普遍成立后,县地方财政的组织系统就变为经征处统一征收省县正附赋税,在税源较丰地区,省财政仍设专局,如福州、龙溪、晋江、莆田的营业税由省另设局征收。
  抗战时期,省财政厅的机构没有什么大的变动,但职掌在民国31年(1942)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后变化很大,由于省财政收支被编入国家总预算内,原属省的税务机构,于民国31年撤销,业务分别移交中央驻闽税务机构或县级征收机关。
  民国30年(1941)成立了福建税务局与直接税局,前者经征统、矿烟酒各税,后者征收印花、遗产、利得、营业等各税。民国32年两税局合并,成立福建省税务管理局。田赋由中央接管,民国30年7月成立财政部福建田赋管理处,负责经征业务。民国32年7月,赋政与粮政合一,田赋管理处与粮政局合并为福建省田赋粮食管理处,直属中央财政、粮食两部。县级田粮管理处是将原田赋管理处与粮政股合并改组而成。此外,在省内重要地区设有储运处、分处以及调节处等机构。
  县级财政业务仍设科主管,经征处负责征税。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并实行乡镇就地筹款制度,县级财政机构有一定变化,主要是:(1)县经征处业务移并财政科办理,外部业务按区域分设经征处,办理各该辖区内县乡镇赋税以及公款公产调查、整理、征收事务,每县以5个经征处为限。(2)除经征处所在乡镇外,每个乡镇设立经征所,隶属于该管经征处,办理该辖乡镇内赋税及公有款产收入催征解缴事业。(3)经征处为县政府附属机关,设主任一名,承县长之令,并受财政科长监督指挥,经征处内设置两股,分管稽核与征收。(4)县政府财政科设三股,一股主管收入行政与产业管理,一股主管乡镇支出行政及金融公库公偾,一股主管收入的稽核与票照领发及县属机关交代事宜。
  民国35年(1946)财政恢复三级体制后,省财政厅调整了内部组织,设五个科与会计、秘书、统计、持正、督导四室,下辖各县市税捐征收处。
  战后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有较大变化。民国34年(1945)1月,福建省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分开,在福州设立福建区直接税局,分支机构略作调整,原永安、建阳、惠安、顺昌、福清各分局撤销,另设福安、云霄二分局。民国37年8月,直接税局与货物税局合并,成立福建国税管理局,分支机构再作调整,计设立福州、厦门、龙溪、晋江、南平、建瓯、龙岩、福安、仙游、平和等十个稽征局。
  二、主管人员
  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元年(1912)到民国38年,福建省财政机关主管人员姓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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