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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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库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
页码: 444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福建革命根据地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国库制度。文章详细描述了国库的职责、代理国库业务的银行以及各级政府的税收和一切收入的款项如何缴交国库,不得隐瞒,自由动用,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
关键词: 革命根据地 国库制度 福建省

内容

为了统一财政收支管理,福建革命根据地遵照1932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国库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建立国库制度。国库的职责是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及支出等项业务。国家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闽西工农银行和各地支行设立国库的分支库,行使国库职责。规定各级政府的税收及—切收入的款项,一概缴交国库,不得隐瞒,自由动用,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各种经费支出,要由各机关按月作预算,报上一级审核批准,发给支票,才得向国库领款;分国库收到之款须送交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无支票乱付款或擅自动用库款者严办。各分金库每三日填写两份收支报表呈报总金库及财政部,各分、支金库每五日填写三份收支报表,呈报总、分金库。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建立会计制度,把收钱、管钱、领钱、支配的四个机关分开。税收部门只管收钱,收到的款项分文不留,全额解缴各级国库,如自由动用库款或埋伏短报的要严办。各级政府、部队、司法、教育等机关需要领款,必须按月作预算,按系统送交财政部门批准,发给支票后方可向国库领款。国库收到之款,只准送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如无支票而乱付款者要严办。同时,还确定会计科目,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帐方法,采用新式簿记,执行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颁发的《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1932年1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检查各地执行情况,除宁化、武平较差外,其余龙岩、上杭、永定、长汀、新泉执行较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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