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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计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
页码:
435-437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民国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省审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情况,以及审计工作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
关键词:
审计监督
财政管理
福建省
内容
辛亥革命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国务院内设立中央审计处,后改设中央审计院,并颁布《暂行审计规则》,对财政收支进行事前、事后监督。民国3年(1914)颁布会计法和审计法。民国4年,审计院制订《支出单据证明规则》、《普通官厅簿记》等制度。福建于民国2年设立审计分处,初具地方财政监督的雏形。
民国16年(1927),福建省临时政治会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不久撤销,全省无审计机关。民国25年7月间,省政府秘书处内设立审计室,内置审计员和稽查员,并分设两股,第一股掌事前审计与稽查,第二股掌事后审计。事前审计为对省县各机关预算及临时支款的审核,财政厅的支付命令,也须先经审计室签署。事后审计为对省县各机关决算、计算的审核。稽查为实地检查和监督。县级则由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政收支及预决算,县政府所发的支付命令,必须由该会委员长副署方可生效。
“七七”事变后,省政府实行紧缩政策,简政裁员。民国26年(1937)11月将附设于秘书处的审计室裁撤。所有业务移并会计处,设第四科办理,科内设审核与稽察两股。民国27年3月将审计部门由会计处分出,依旧在秘书处设置审计科。当年12月,又将审计科并入会计处,但不单独设科,只将其应办业务由第二科(岁计科)办理。所有省财政支付书与各机关的计算书,均送会计处审核。县级财务委员会也于民国28年底裁撤,审计事务归会计室兼办。因此,民国28年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存在专职的审计部门。民国30年7月,中央审计部在福建设立审计处,中央监察系统下的审计职权得到独立,会计处才停止兼办审计事务。审计处内设四组,分掌总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与稽察事项。
审计处成立后,工作逐渐展开,属于事前审计的主要七项:(1)监督预算的执行;(2)审核分配核算;(3)审核收支法案;(4)核签支付命令;(5)核签缴款书;(6)监督预算外收支;(7)其他事项。属于事后审计的主要有审核会计报告与审核决算书表两项。属于稽察的事项主要有:核定各机关营造工程造价,检查各机关财物现金,调查税务机关征收情况,检查省库库存,稽核收支实况等。除这些基本工作外,审计处还向省府重要机关派出就地审计人员,以及派员常驻当时代理省库的福建省银行,就地核签收支凭证。县级财务审计则主要以书面送审的方式进行,间或进行一些抽查。
民国31年(1942),由于省级收入大部分被中央接管,支出则由中央核定,预算权限大为缩小。预算审核主要是以中央有关核准文件为依据。同时,省库结束后,审计处派员改驻国库福建分库,核签国库拨发各机关经费与省会各机关及商民缴纳的税据。但各县支库的收支仍直接向总库报告,不经省分库核管,仅由各支库造送库款收支日报,连同缴款报核联送审计处审核。民国32年下半年后,增加核签各机关支用经费存款的公库支票任务。县地方的财务审计,采取抽查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国民党政府中央审计部福建审计处由省财政厅接管。1949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暂行审计制度(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全省执行总(概)决算之最高审计机关,受省政府委员会之委托执行对受财政供给之人数,各项开支标准,岁入岁出预决算,各项经济建设计划,公有事业之财务等具体审核稽察之职权”。暂定省、专署(市)两级设审计机构,分司省财政、地方财政之具体审计工作。省财政厅设审计科,专署(市)财粮科设会审股。县一般不设审计机构、审计事务由财政部门办理。1950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财政厅内设立财政监察科,同时撤销审计科。日常预决算审计由省财政厅会计科负责,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监察和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的检查监督由监察科负责。此后30年,福建省没有专职的审计机构。
1980年,中央提出建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1982年5月,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抽调干部成立审计筹备组。1983年10月省审计筹备组召开会议,部署成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1984年3月1日,福建省审计局成立。随后,地市县审计局陆续成立,到1988年底,全省县以上审计机关共有90个,配备审计人员1419人。省级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595个,配备审计人员909人。成立各级审计事务所58个,参加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审计人员300多人。
福建省审计机关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对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5~1986年,全省试审了2227个单位,把被审单位分为重点户、一般重点户和一般户三类,重点户年年审,一般重点户二年审一次,一般户三年审一次。1987年底统计,全省审计覆盖面已达59.3%,开展了例行审计,全行业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工作。审计管理实行“四定”,即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四把关”,即审计员把取证关,审计组长把底稿关,审计科股长把审计报告关,审计局长把结论关;“四包干”,即包审计任务,包立卷,包违纪违法金额收缴入库,包回访的审计工作责任制。对被审计单位实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并逐步以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为审计手段,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1987年,全省各级审计部门共审计了1211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29亿元,应上缴财政收入1.48亿元,入库1.04亿元。1988年共审计了12422个单位。1988年初全省开展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2349个,写出调查报告568篇,肯定了被调查单位的工作成绩,同时指出了问题,提供政府和人大领导参阅,推动了这些单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条例》,使审计工作在依法审计道路上实现了法制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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