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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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军事支出
分类号: F812.454
页数: 3
页码: 341-34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革命根据地政府的军队给养和标准。文章从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介绍了红军的供给制和伙食费、生活供给标准以及保健费等规定,详细阐述了各个时期供给标准的调整和变化。
关键词: 军事支出 财政支出 福建省

内容

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革命根据地政府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军事开支的标准。
  一、军队给养和标准
  红军给养实行供给制,一律不发薪饷,只发很少的伙食尾子。红军给养的标准在革命战争的不同时期曾不断调整。
  1931年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各武装部队(红军赤卫团及一切工农武装)的伙食,每天1.8角。1931年8月决定:红军赤卫团战士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伙食减为每天每人发米1升(斤半),油盐等菜钱,每人每天发大洋8分。(①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59号《财政问题》,1931年9月3日。)
  闽北革命根据地的红军伙食,米由各地方政府负责供给(没收地主豪绅财产时,各地方均有保留一部分作红军公粮),菜金每人每天1角,零用费每人每月2元。
  从1932年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供给标准,规定红军的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1角。人员出差达8人以上时,自带伙夫煮饭,如在8人或8人以下,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2角。红军中的特别技术人员,如医官、技工等,每月津贴大洋10元。红军指挥员和战斗员发给同等的零用费,数目不统一规定。
  1934年对供给标准又作了调整,规定前方部队在革命根据地内实行现品给养,每日每人发米1斤6两,折大洋8分,外加菜钱6分,合计大洋1角4分;如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行动时,仍是代金给养,每日每人1角4分。后方部队机关实行现品给养,特殊情形以代金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每日发米1斤4两,钱5分。警卫连、防空排、运输队、军事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钱5分。伤病员每日每人发米1斤4两,菜钱1角,如有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中央红军长征后,在福建坚持游击战争的工农武装,贯彻“精干隐蔽,蓄力待机”的方针,依靠革命群众捐献和办生产基地,把队伍分散为3至5人,最多不超过20人,在隐蔽的山区盖寮子,进行开荒种粮、砍柴、伐竹、烧炭、采茶等劳动,用自己的劳动收获解决生活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供给问题,中共闽粤边工委于1946年11月作出统一规定:米,不论部队或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日供应22两,油每人每月1斤(十六两秤),盐1斤,肉2斤,菜金50元;每人每年发军衣2套,雨伞2把,牙刷2支,牙膏4瓶,草鞋3双,鞋1双,面巾2条,寒衣1套,肥皂6块。会抽烟的每人每月发烟钱300元。女同志每月发卫生费100元,并规定物品节约归己,可换算成纸币领取。伙食费,如米、盐等吃不完的,可建立伙食尾制度,分给各人自由支配。
  1947年6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工作委员会执委扩大会议,从8月份起对供给作适当的提高:出差或行军每人每天增加点心米4两,菜金以每人每天的食米指数的10%,按当地米价发给(如每人每天食米24两,价格4000元,则发给每人每天菜金400元)。零用费,按每人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0%发给。交通员则按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5%计算,以作为购买面巾、牙刷、牙膏、肥皂、黄烟、卫生纸等日常用品之用,由各人自己支配,不再发实物。衣服、草鞋、雨伞照以前标准,另增加学习费用,如纸、笔、墨等,实行实报实销。患病者的医药费,经首长批准后报销,对病号伙食根据可能给予照顾。对妇女分娩,除伙食费照领外,津贴营养费米5斗(以80市斤计)。
  1947年12月,闽粤赣边区的战斗日益频繁,伤员增加。根据这一新的情况,中共闽粤赣边区工委执委又作出《关于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不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者照一般人员猪油猪肉3斤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2倍(共9斤),菜钱增加一倍;轻伤者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一倍(共6斤),菜钱增加一倍,一律津贴至负伤者伤愈为止。妇女生产费,照原规定,增加米1斤(共6斗)”。
  1948年12月,闽粤赣边区党委作出关于保健问题的决定,规定:“区党委常委、纵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45斤;地委常委、支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30斤;地委执委、县委常委、团长、政委、政治处主任等一级干部个别身体病弱者,由地委决定给予定期保健费,其每月数目与地委常委相同。”“凡带病坚持工作干部(如肺劳[痨])其经常医药由医生鉴定,各级党委决定供给之。”(①《闽粤边区党委关于保健婚姻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1日。)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第一次财经会议通过各种制度暂行条例的决议,其中规定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为:
  (1)主力部队每人每日给糙米24两,地方团队及区党委、地委、交通站之人员发给22两,后方机关人员发给20两。
  (2)各级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每月发给食肉1斤,食油1斤,菜费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3)伤病人员照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发给伙食费,在危险期间由医生及院长证明发给必需食品,脱离危险期间后,按伤病情势,编成三级:甲级每天加肉2两,鸡蛋2只;乙级每天加肉1两,鸡蛋1只;丙级每天加肉1两。出院时一次发给出院费糙米15斤。
  (4)零用费制度。全体部队与各级工作人员每月一律发给零用费糙米5斤。
  (5)服装用具制度。每人每年发寒暑外衣各一套,内衣短裤2套,军帽2顶,背心1件,力士鞋1双,胶底草鞋1双(部队交通员加发1双),米袋1条,雨笠(或雨伞)2顶,毛巾2条(以大号为标准),牙刷2支(以中等以上者为标准)。
  二、其他军事费用的供给及标准
  革命根据地的其他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开始一般均自筹自用,没统一的标准,1932年中央军事委员会才规定了各项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福建各革命根据地依此执行。
  1、马干费:马匹草料费用,每日每匹马大洋1角。
  2、办公费:步兵连每月20元;担架队、运输队15元;师卫生队22元;团部、师政治部30元;军部、军政治部40元……等等。
  3、擦枪费:山炮每尊每月大洋3元;迫击炮每尊每月5角;步枪、手提机关枪,每支每月5分;驳克枪及各种手枪每支每月3分。
  4、杂支费:军团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军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师一级每月大洋800元。
  5、特别费:俘虏费,每人发大洋3元;新兵入伍费,每人发大洋1元;开办费,军团总指挥部、军团政治部、军部、军政治部,至多不超过20元,师部、师政治部,至多不超过15元,其余新成立的各伙食单位开办费,均不得超过大洋10元;负伤费,重伤每人大洋6元,轻伤每人大洋4元(敌兵俘虏同);俘虏遣散费,每人大洋3元;赔偿费,按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目;残废抚恤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者,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发至本人老死为止。
  军费支出占根据地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据1930年10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财政收支决算表统计,闽西革命根据地财政总收入为24663元,总支出为23660元,军费支出为22000元,占总支出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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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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