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俸禄及行政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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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俸禄及行政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18
页码: 303-3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俸禄行政支出包括工资和供给生活费、补助工资,指基本工资以外的补助费、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俸禄 行政支出

内容

唐初外官不给俸禄,仅给职分田。唐代百官月俸到会昌年间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据《新唐书•食货志》福建有关的官员月俸:节度使,30万;观察使,10万;都团练使、副使、上州刺史,8万;节度副使、刺史知军事,7万;上州别驾5.5万;观察、团练判官掌书记,上州长史、司马,5万;节度推官、支使、上州录事参军事、上县令,4万;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巡官、上州功曹参军以下、上县丞,3万;上县主簿尉,2万;上州参军事、博士,1.5万;上州录事、市令,1.3万,其他下州刺史属官及中县令以下官员月俸均无记载。在唐代福建五州中,福、泉、建三州俱为上州,漳、汀二州为下州;在所属24县中,上县以上11个,中县2个,中下县11个。
  宋代推行“养士”政策,以优厚的待遇来安抚官吏。官吏待遇有俸禄、服赐、职钱、禄票、傔人衣领、厨料、薪炭、增给、公用钱、职田等。以元丰制为例,福建地方官正俸:知判府、军、州,宋代一般以“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①《宋史》卷167《职官志》七。),月俸200千,春冬各绫10匹,春绢10匹,冬20匹,绵50两;刺史100千,春冬绫10匹,春绢12匹,冬13匹,绵50两;府判官,俸钱30千,春冬各绢12匹,绵20两;节度观察判官,俸钱125千,春冬绢各6匹,绵12两;州、府军监、司录、录事参军也按等级支给。以上各州县职官料钱除县尉外,均“一半见钱,一半折支”(②《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地方官禄粟:知判州军府200石,刺史50石,赤县令7石,丞4石。以上钱、衣、粮三项均是发给在任官本人。还规定在任官随身、傔人数目,按规定给予衣粮,在任官兼职尚有赠给钱,如知判州军府,有60千至70千不等。朝官充判官,15千,外任官不得带家属赴任,另给钱赡本家。南渡以后,外任官尚有添支料钱、职钱、厨食钱、菜汤钱等。
  宋代的公用钱是给政府机构主吏,作为招待、交际、事务支出等办公费用。该项待遇只有外任地方官才能享受。规定节度使兼使相给2万贯,其次万贯至7000贯凡四等;节度使万贯至3000贯凡四等;观察使3000贯至2500贯二等;防御史3000贯至1500贯凡四等;团练使2000贯至1000贯凡三等;刺史1500贯至500贯凡三等。
  宋代官吏除上述收入外,尚有职田收入。职田一般是赋给一定的政府机构,收入上下均分,为俸禄的补充。大藩府40顷,次藩35顷,防御团练州30顷,中上刺史州30顷,下州及军监15顷,边远小州、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7顷。福建各府、州、军、县拥有职田数大抵不能如制。如福州府有职田21顷90亩,又园地904顷94亩,每年租课钱1224贯580文,米421石,大麦杂谷39石。(①《三山志》卷12《版籍·职田》;《宋吏》卷172《职官志》十二。)而邵武、兴化军仅有10顷。
  元代地方官的官俸支出包括俸钞和职田二项。元初官无俸禄,中统二年(1261)始定路州县禄秩之制,但仍变更无常,至元二十二年(1285)重定百官俸禄,最多的月俸钞6锭或5锭,最少仅35两。成宗大德中,诏给内外官吏俸米,但有职田的不给。元代福建县主薄尉以上官吏每月俸钞总数一万贯。诸路、州、县所属局、库、税力、教授和路录事司官员,以及大量仅领禄米的无禄人员,尚不计在内。除了俸钞之外,元代地方官尚有职田。福建地方各官吏职田数:按察司使8顷,副使4顷;运司运使8顷,同知4顷,运副、通判3顷;盐司盐使2顷,盐副2顷,盐判、场正、管勾1顷。各路、州、县的官员也按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的职田。以上各官职田数均比蒙古、色目人减少一半。
  俸禄支出是明代福建地方的一大支出,主要取给予官田。其俸禄之制分百官正从九品十八级。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每品递减13石至35石;从三品26石;正四品24石,从四品21石;正五品16石,从五品14石;正六品10石,从六品8石;正七品至从九品,每品递减5斗至5石为止。至于其他“未入流”的官吏,月俸米自3石至1石不等。明初官俸全给米,永乐以后兼支米钞,五品以上二八兼支,即二分本色,八分折钞,六品以下三七兼支,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明代福建的官俸支出,没有确切的数字。根据福建置官情况,按洪武二十五年(1392)颁定的俸禄标准计算,福建全省文职官吏从九品以上年支俸禄米28110石,未入流文官不计在内。明代地方武职官吏官俸亦由布政使司拨发,其俸禄按品级同文官相同。总计福建从九品以上武官俸禄每年支出257712石,约占福建每年田赋税米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强。
  清代官吏的官俸包括正俸、养廉、公费三大部分。清初官吏仅领正俸,俸银仍按传统递级而降,文职官员正从一品岁支俸银180两,以下每品递降25两,到正从五品岁支俸银80两。以下每品递降不规则,正从六品60两,正从七品45两,正从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绿营武职官员从一品岁支俸银81两6钱,薪银144两,另加蔬菜烛炭、心红纸张银380两;二品以下不给心红纸张银,六品以下不给蔬菜烛炭银,至正七品俸12两4钱,薪23两5钱。八旗驻防福建官员除正俸薪银外,另按品级给予家口米石。由于官俸微薄,清初省、府、州县地方官员纷纷在收税时加收耗羡,作为额外收入。雍正初年,清政府承认客观事实,将地方所征的各种耗羡提出一大部分,作为地方各级官吏俸薪补给。名曰“养廉”。清代官吏的养廉额大大超过官俸正额。文职官吏,闽浙总督1.3万两,福建巡抚1.3万两,布政司、按察司各8000两,福建学政、盐道4000两,内地道员2000两,台湾道员1000两,知府从1800两至2800两,知州1200两,知县自600两至1600两,同知、通判自500两至1200两,布、按二司及州县佐杂等官自40两至260两。武职官吏,提督2000两,总兵1500两,副将800两,参将500两,游击400两,都司260两,守备200两,千总120两,把总90两,另福州驻防将军1500两。据统计,福建文职官吏每年养廉支出达16万两,武职官吏每年养廉支出达11万两。(①《闽藩要览》九《俸禄•养廉》。)
  清代的公费是供各衙门的办公费用,闽浙总督衙门每年心红纸张银420两,福建巡抚衙门200两,福州将军心红纸张银180两,此外,九品以上官吏按员每月给银1至.7两不等。全省每年公费支出1万两。这些公费实际上都入官吏私囊,所需公费另行加派。公费之外,尚有各衙门役食杂支。上述公费、役食及各种杂支,构成清代福建的行政费用支出,来自民间的额外加派。
  清末推行“新政”,试行预算制度,开始出现近代意义分类的行政支出。按宣统元年(1909)福建的财政预算,行政支出包括行政费、财政费、交涉费(外交费)、民政费、司法费等项。行政费系总督、巡抚、巡道及各府州厅县等政府行政机构的费用;财政费系省藩司、督锒道、盐法道等衙门经费,各海关及内地常关经费,厘捐局、善后局经费,各州县征收地丁钱粮经费以及政府筹措财政资金的一切费用;交涉费包括交涉使衙门经费,教案赔款以及派员出国考察等项经费;民政费指民政使、巡警道衙门经费,各府厅州县的巡警经费等;司法费为提法使衙门经费,各级审判厅、发审局和各府厅州县设立的监狱经费。宣统元年(1909)各项合计共支出113万元,占本省总支出的30%;宣统三年(1911)咨议局议决之岁出预算,列外交费、内务费、财政费、司法费等四项,共支出321万元,占本省总支出的51%。(②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9~20页。)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行政支出仍分为外交经费、内务经费、财务经费、司法经费四项。外交经费主要用于外交部所管的福州、厦门等她的交涉公署机关等开支,数量不大;内务经费主要包括用于省长公署、各道、县政府机关、警察机关、警备队等的开支,也包括一些政府的附属机构如修志、慈善、禁烟以及省议会的经费,是政费的主要部分;财务费是政费中仅次于内务费的一大支出,用于维持各级财政机关及税收局所,其中最大的是丁粮征收费,其次为厘务经费,再次为财政局与茶税局经费;司法费主要包括审检厅与监狱经费两项。历年由财政厅发放的行政支出见下表:国民政府时期,由于预算科目前后有变化,行政支出的内容亦有所不同。初期,行政支出包括党务费、行政费、司法费、财务费四项。民国28年(1939)增加了参政费一项,系省参议会的开支。民国29年取消了党务费,参政费也改称为政权行使支出。民国30年将司法费并入行政费内。民国33年又将政权行使支出并入行政费。此后,行政支出的内容只包括行政费和财务费两项。
  民国23年(1934)以前,支出情况未有完整的统计。“闽变”失败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福建的控制,行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整顿、重建地方党政机构,统一财税管理,训练行政人员,编查地籍、户籍,实行乡村保甲制度等,使行政支出持续上升。抗战期间,行政支出曾大力紧缩,主要是裁并机构,压缩开支,折扣发放经费及公务人员工资等,使行政支出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随着物价上涨,大量经费不得不移用于生活补助,使行政开支下降。
  生活补助费膨胀是国民政府后期地方财政支出的一大特色。虽然该项支出在预算上另立一款,不在行政费内,但它实际上是军公教人员薪俸的另一种形式。
  民国29年(1940),由于物价迅速上涨,公务人员生活日益困难,开始对省级公务人员及省立学校教职工发放补助。先是每人每月米津2元,后改为食米30斤,只收米价基本数6元。后按月薪200元以下和201元以上两种标准及有无家庭负担两种经济情形分别给以补助。民国31年起,除生活补助外,又增发平价食米,有家庭者150斤,无家庭者90斤,每斤只收基本价4角,实际上相当于实物补贴。民国32年3月以后,补助费改发基本数(120元)与薪俸加成数,按物价上涨程度分期调整,并将平价食米改发公粮。民国34年7月基本数增至3000元。薪俸加成初为原薪额50元为100%,超出之数按30%计算发给,为原薪额2500%。公粮则始终按年龄分组发放,25岁以下%斤,29~30岁120斤,31岁以上150斤。此外,财政上还负担“士兵副食费”、“学生副食费”、“长警生活费”、“公役生活费”等补贴。但这些支出是分散在各个科目中,无从统计。直到民国33年,预算科目中才单独列出生活补助支出和公粮支出两项。这时两项支出合计已接近总支出的一半。
  抗战胜利初期,由于物价一度有所下跌,政府废止公教人员发放食米制度,原发放的公粮变价并入生活补助费中提高发给,因此民国35年(1946)该项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后物价继续狂涨,补助标准不断调高,支出数额猛增不已,比重也大幅度上升。此外还有数万名军队和公费生的膳食补贴。民国36年度,生活补助费决算数已达573亿元,占总支出55.5%,另保安及警察支出175亿元中,还有63亿元为保安官兵膳食费,教育文化支出55亿元中,公费生主副食费占42亿元,若将此二项合并计算,实际用于生活补助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吗,历年来行政机关经费按人员编制编造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开支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供给生活费)、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指机关托儿所员工儿童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一)工资和供给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当时称薪给制)两种。当年党政机关年末总人数:1950年为45264人,其中供给制37855人,占83.6%;1951年为54777人,其中供给制46757人,占85.4%;1952年为41979人,其中供给制34649人,占82.5%。
  供给制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分设大灶、中灶、小灶三种,按灶别内含实物量以当月当地市场物价计算灶值分别发给,一般区长级以下发大灶,县长级发中灶,专员级以上发小灶。享受中、小灶的人员须经上级批准),服装费、津贴费(普通津贴、技术津贴和小伙食单位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妇女干部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和保姆费)、家属招待费和医药费等。供给制人员待遇在建国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中,有过三次调整:第一次自1951年1月起,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即供给制待遇中发给个人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鞋、袜、被子、蚊帐等)和普通津贴部分,包干用供给分计算每人每月供给标准。其他补助生活费如技术津贴、小伙食单位扑贴,妇婴费、过节费、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仍按原规定标准分别发给现金,不在包千供给分之内。供给分每分内含实物量:大米0.379市斤,食盐0.03125市斤,植物油0.01875市斤,猪肉0.142市斤,白细布1.689平方市尺.香烟0.164包,木柴2市斤。当时福建全省按物价水平分5个工资区: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区、晋江区、龙岩区。各区财政部门按月分别按当地市场物价计算供给分值发布,作为发放工资依据。这次调整后,当月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个人生活费津贴部分供给标准全省平均为43分(20.20元),(①1951年10月省财政厅编《福建省财政统计资料1950~1952年》,第60页。全省加权平均供给分值每分:1950年8月为0.5431元,1951年1月为0.4683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36.9分(20.18元)提高16.4.%。其中,专员级以上小灶74分(32.90元),提高19.7%;县长级中灶59分(27.74元),提高19.4%;区长级以下大灶43分(20.04元),提高16.7%;勤杂人员43分(20.04元),提高18.3%。
  第二次调整是自1952年3月起,包干制改为工资分制,即发给个人部分的供给标准改用工资分计算。这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②国务院通知规定(每人每月1.伙食费:大灶10.06元,中灶16.36元,小灶22.26元;2.服装费:不分大、中、小灶,一律发4.10元;3.津贴费:分为十等24级,自一等1级中央人民政府正、副主席300元至十等一级勤杂人员4.10元,一律按人民币计发。)的规定,试行两个月后,于同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供给制人员的供给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每人每月:大灶人员70分,中灶人员95分,小灶人员120分。2.津贴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等级(计十等24级)标准分别发给现金。其中,省人民政府主席(三等2级)144元,厅长(四等2级)72元,专员(五等1级)52元,县长(六等1级)28元,区长(七等1级)15.60元,警卫、炊事班长(九等1级)4.60元,勤杂人员(十等1级)4.10元。以上第一部分按当地物价区的工资分值计算发给。3.补助生活费每月供给标准,名目繁多,逐一规定工资分数,分别发给。如小伙食单位补贴,10人以下每人5分,11~15人每人3分。技术津贴分为六等,每人自6~42分不等。妇女卫生费每人3分。生育费:大产177分;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50分。保育费:婴儿1~24个月70分;25~48个月75分;49~84个月80分;85个月以上儿童按大灶勤杂人员标准发给。保姆费:7周岁以下发给每人每月福、厦两市.70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5分);其他地区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0分是否雇用保姆自理。病号补贴:轻病每人每天1分;重病住院每人每天2分。过节费:国庆、元旦、春节每次每人3分。发给个人由单位掌握的医药费每人每月1.50元。家属招待费:县长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2分。干部家属补助费每人每月:省、专4.5分,县长1.8分,由机关统一掌握。工资分每分内含5种实物量:大米0.8市斤;食盐0.02市斤;植物油0.05市斤;木柴2.5市斤;龙头白细布0.2市尺。工资分牌价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自1952年3月起,每月5日、15日、25日(遇星期日提前一天)按市场物价计算分值,挂牌公布,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当时福建全省分为5个物价区:福州区(包括闽侯)、南平区(包括建阳)、龙岩区(包括永安、福安)、厦门区(包括龙溪)、晋江区。1954年1月起改为两区:福州区(除晋江区所属区外其余各区)、晋江区(包括厦门、龙溪区)。这次调整后,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个人生活费和津贴部分的供给标准,每人每月按工资分计算(③全省加权平均工资分值:1950年8月为0.2764元;1952年3月为0.2441元,8月为0.2240元。):全省平均为105分(25.66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73分(20.18元),提高43.8%。其中,专员级上为320分(78.60元),比基期提高166.7%;县长级为202分(49.31元),比基期提高106.1%;区长级以下为108分(26.36元),比基期提高50.0%;勤杂人员88分(21.48元),比基期提高23.9%。
  第三次调整自1952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共分29个级别,各级供给标准以工资分计算,每级全国统一固定的工资分数。供给人员供给标准(每人每月):个人生活费部分:伙食费,大灶52.5分;中灶77.5分;小灶102.5分。服装费,不分灶别一律定为17.5分,个人津贴费部分:共分29个级别,自1级1586分至29级15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这次调整于1952年10月全面完成时,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待遇提高情况(①全省加权平均工资分每分值:1950年8月为0.2764元,1952年10月为0.2240元。):全省平均为119分(26.70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73分(20.18元),提高63.0%。其中,专员级以上平均352分(78.89元),提高190.9%,县长级平均221分(49.49元),提高125.5%;区长级以下平均118分(26.46元),提高63.9%;勤杂人员平均96分(21.56元),提高35.3%。
  工资制人员待遇,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3年中有过四次调整。解放初期工资制人员一律以大米计发工资。第一次调整是1950年10月工资米普遍提高46.4%,当月全省行政机关工资制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米199市斤(折29.10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136市斤(折21.22元),提高46.3%。第二次调整于1951年1月起,工资米改按半米半布计发工资,当月每人每月全省平均折米238市斤(28.76元),比基期提高75.0%。第三次调整于1952年3月工资米制改为工资分制,并重新评级,调整后当月每人每月工资全省平均为163分(折款39.77元或大米296市斤),比基期的77分(21.18元),提高111.7%(其中,专员以上平均提高155.4%,县长级平均提高193.1%,区长级以下平均提高96.6%,勤杂人员平均提高66.1%)。第四次与供给制人员同时调整,自1952年7月起,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工资标准按统一的固定工资分数计算)执行。调整后,1952年10月工资待遇提高情况:每人每月全省平均为187分(41.94元),比基期提高142.9%。其中,专员级以上平均为584分(130.87元),提高294.6%;县长级平均为426分(95.35元),提高227.7%;区长级以下平均为198分(44.39元),提高125.0%;勤杂人员平均为116分(26.01元),提高107.1%。
  1954年1月起,福建工资分区改为晋江区(厦门、泉州和龙溪地区)和福州区(其余各地、市、县)两区。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大、中、小灶标准各增加3个工资分,工资制工资标准基本不动。1955年8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全国机关工作人员分为5类工资,1~3类各30级,4类15级,5类10级。分别规定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基中,(一)、(二)类工资标准表,适用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共分30个级别,自1级560元至30级18元不等。命令自7月份起执行。由于福建省物价较高,经中央批准本省福州区享受15%的物价津贴(即按各级货币工资标准的15%增发工资),晋江区享受22%的物价津贴。1956年4月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货币工资标准,重新作了规定,全国机关工作人员改分为10大类,各类规定的级别数并不相同。每类的各级人员工资按市场物价的高低,分别规定11个类区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福建全省分为5个工资类区,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4~8类区工资标准。
  1956年新订工资标准调整后,连同部分干部、职工提级,当年行政管理费类工资支出3407万元,比1955年工资支出2674万元,增加27.4%。1963年8月,对工资偏低或提职而未加工资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面50%。1971年7月,调整少部分在1958年后参加工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调整面15%。1977年10月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行政系统升级面40%。1979年11月行政系统再次调整工资级别,升级面40%。这次调整工资,行政支出中工资支出1980年为5847万元,比1979年增加516万元。1982年10月,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这次升级面很大,行政系统除行政工资级别10级以上(含10级)和工交、农林、财贸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外,都升了1级,个别升两级。1985年7月起,实行工资改革,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行政支出中工资目开支6745万元(不包括公检法),每年人均工资909元,比1984年的人均工资744元,增加165元(增加22.2%)。1986年7月起,对工资制度改革前是5类工资区的,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执行。1986年行政支出(不包括公、检、法)中的工资开支为8709万元,每年人均工资1186元,比工资改革前1984年的人均工资744元,增加442元(增长59.4%)。
  (二)补助工资,指基本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包括粮价补助、副食品价格补助、防暑降温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小单位伙食补贴、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保健补贴(营养补贴),以及按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专业津贴、补贴、奖金等。
  (1)粮价补贴。1966年8月起规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类区4元,5类区3元,6类区2元,7类区1.5元,8类区不补贴。不执行类区工资的职工以及以工代干人员1元。198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享受粮价补贴。1983年1月起全省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不分等级,不分新老人员,一律统一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3元,原补贴高于3元的暂不更动。
  (2)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规定自1979年农历11月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的同时,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2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副食品补贴提高为10元。1985年参加工资改革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仍为5元。
  (3)小单位伙食补贴。供给制年代设有此项补贴,1955年全国改为工资制时取消。1964年1月恢复,规定县以下小单位伙食补贴标准:8~15人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元;7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5元。1983年3月起规定:15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2元。
  (4)信仰伊斯兰教工作人员伙食补贴。机关食堂未设回教专灶,须在外买饭吃或在回民家里搭伙者,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补贴4元。
  (5)城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77年1月起,福州、厦门、三明、南平4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交通费补贴:自备自行车的每人每月补贴1.5元,买公共交通汽车月票的,报销50%月票价。自1988年7月起,省级所有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3元,取消月票补贴。上述4市自定补贴,不得超过3元。
  (6)海岛伙食津贴。1965年9月起,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驻岛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东山、平潭两岛为2.10元(1983年3月,平潭提高到4.50元,东山补贴标准不变);驻莆田的湄洲、南日,同安的大噔、小噔,霞浦的四霜、西洋、浮鹰,福鼎的嵛山、台山等9岛为5元(1983年提高到7.5元);莆田的黄瓜、窖杯,惠安的浮山、横屿4岛为3元(1983年提高到5元)。
  (7)厦门特区补贴。限于厦门本岛内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特区补贴25元。原市定的奖金5元及各种津贴、补贴和自定的工资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8)奖金。1985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节约奖,每人全年60元,每半年发一次各30元。1984年1月起省级提高到120元。1986年1月起,凡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另增加生活费补贴17元。1987年下半年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统一在原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计发。
  (9)山区职工实行低类区临时补贴。自1983年1月起本省5类工资区中屏南等33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4元。6类工资区中南平等9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2元。
  (10)保健津贴。自1980年1月起,对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福州、厦门、建阳地区从每人每月9元,提高到10元。晋江、龙溪、三明地区从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9元。宁德、莆田、龙岩地区从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8元。
  (1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补贴。1979年1月起工作服补贴: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等每人每年20元包干一次发给。行车补贴:夜间行车超过6小时,除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夜间行车补贴费0.60元外,另增发夜餐费0.20元
  (三)职工福利费。指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和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1)工会经费。1951年中央规定国家机关人员每人每月的工会经费:工资制人员按工资总额1%提取,供给制人员按大米8市斤编列预算(当年列工资补助费目)。1954年工资制人员改按工资总额2%提取,供给制人员改按3个工资分编列。1956年实行工资制后,工会经费改按工资总额2%提取。1958年4月降低为1%(企事业仍按2%)。“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工会经费。1979年恢复,自基层工会成立之月起,行政机关按1%,企事业单位按2%提取。
  (2)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或按职工人数以固定数额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死亡丧葬费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购置开支;慰问患病职工少量慰问品开支等。1954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的福利费:省和专署级为8个工资分,县、市级为6个工资分,交通、农林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工人为3个工资分。1956年1月起,按行政机关全部人员工资总额5%编列预算,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1%列预算。1959年7月起,省、专和福、厦两市改按1.5%,县、市级按2%提取使用。1973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一律按1.40元发给福利费,包干使用。1980年7月起每人每月提高到2元,包干使用。
  (3)职工探亲车船费。1962年6月起,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亲条件的职工,一律发给本人往返长途汽车、火车(硬席)、轮船(统舱)票价,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费用自理,不得报销。1981年4月财政部补充规定,年满50岁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的,可报销4等舱。探亲佳返途中必须中转或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中转或停驶一次,可报销一天的普通间床位住宿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以上部分,可以报销。1983年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乘飞机前往西藏探亲的,由公家报销飞机票价95%,本人负担5%(探望父母的加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路费)。台胞职工出境探亲路费,境内部分按1981年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4)退职金。1951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3年因年老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由原单位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生活补助金:干部大米500市斤,勤杂人员300市斤。年限5年以内的,每年增加10市斤;6~10年的,每年增加20市斤;11~15年的每年增加40市斤;16年以上每年增加80市斤。前往居住地的路费按行政标准报销。1952年、1955年都作补充规定。1958年3月国务院规定,退职人员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年老体弱的退职人员,可加发4个月工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伤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另加两个月工资。1962年停止执行上述规定,对精简下来的职工,按其工龄长短等情况,发给半个月到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少数技术工人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可酌情增发1~4个月的工资,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路费,由国家报销。1978年5月国务院规定: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对易地安家的,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5)职工死亡丧葬费。1950年规定:因公在职死亡者,发给棺木1口,普通寿衣一套,平原地区按500~600市斤大米,山地按400~500市斤大米计算,实报实销。1952年改按420个工资分计算。1953年改发现金100~150元;1958年改为100~200元;1987年12月改为500元以内按实报销。
  (6)遗属补助费。1957年5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1979年2月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连续满5年及5年以上工龄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一次性再发给300元生活困难照顾费。另对其遗属分别情况发给定期定额补助费:凡居住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2元,地区增加莆田、永安、龙岩、邵武4个市);凡居住在城镇(含县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肋18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0元居住农村(含县市郊区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27元)。1986年11月起补充规定:工龄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含因公牺牲者),上述各类补助标准各减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配偶、父、母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对敌斗争而牺牲者,其遗属可按上述各类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元。死者16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如无父母或直系亲属赡养,每人每月再增发5元。
  (7)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补助费。1978年8月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论吃医院病号的伙食还是自理伙食,均凭医院证明,每人每天补助0.50元。医院收取暖气费或医院无床位,病员需暂住旅馆,均凭据实报实销。
  (8)独生子女保健费。1979年5月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优先入托、就医、入学待遇,并根据各地、各单位的经济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办法给予奖励: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3~4元,农村社员记儿童保健补贴工分30分(至14周岁);或一次性发给不超过300元的保健费;或免费入托、入学、就医(至14周岁)。
  (9)其他福利费。防暑降温费,1980年7月规定:每年6~9月4个月间每人每月发给1.50元(专职采购员、通讯员、锅炉工增发50%)。洗澡理发费,1983年规定每人每月2元,1986年提高为4元。水电补助费每人每月2元。书报补助费每人每月3元。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行政机关干部退休费用,在1978年6月以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以后退休的,改在原单位行政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退休金、粮价补贴、副食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各项费用。1979~1981年间,离、退休人员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目,1982年以后专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1985年5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1987年1月起,省内易地安置户粮关系已迁入厦门特区的离、退休人员可享受特区补贴(每人每月25元),由原发单位支付。
  二、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福建不执行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费及其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会议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养路费等。公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历年在执行过程中,变动频繁,就几项重要支出,分述如下:
  (1)会议费。包括会议伙食补助、公杂费、会议文件印刷费、住宿费、会场礼堂租金、会议交通费、不脱产人员误工补贴及其往返旅费等。1954年以前,会议供给标准以实物计算:省级会议每人每天大米3~5市斤,县级为2.5~3.5市斤,会议会餐费省级会议每人肉1市斤,县级肉半市斤。会议公杂费每人每天米1市斤。1954年以后,会议费标准一律以现金计算。会议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二类是党、政委员会议,民主党派、群众代表会,各条战线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积极分子代表会;三类是其余的会议。会议费标准按会议类别、政府级别制订。福建省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历次调整情况如下:
  表列不脱产代表伙食补助费就是会议每人每天的伙食标准。1984年和1986年只规定省级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地(市)、县(市)级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酌情制订,但不得超过省级标准。不脱产和半脱产会议代表的往返差旅费和误工补贴,由会议开支。脱产代表的往返差旅费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2)差旅费。包括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等。交通费和旅馆费按职务级别规定乘车船席位和旅馆房间等级,按实报销,但不得超级报支。这两项规定标准,福建省历年来基本无变动,列表说明如下:
  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副省长以及行政级7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同乘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可乘卧铺者,因无铺位或自动改乘硬席的,按硬座票价30%发给个人。但软卧改乘硬卧者不发。
  途中伙食补助和到达地区后住勤伙食补助,两者分别制订补助,只能发给一项,不能两项兼发。1985年12月起不分途中和住勤,只订出差伙食补助一个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物价高低不同,分别物价地区制订伙食补助标准:1965年全国分为5类地区,1979年改为4类地区,1985年12月又改为3类地区。①省财政厅编《福建省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标准》1965年6月版第32页,1979年4月版第76页;1986年3月出版的《行政事业财务制度选编》(三)第351页。历年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情况如下表:
  (3)办公费。开支范围包括学习费、开水燃料费、日常办公的文具纸张、印刷、水电、邮费、汇费、电话月租、文体活动、报刊、图书、杂志、卫生消防、市内交通、夜餐费及零星修缮等一切办公杂支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办公费标准以实物计算,1952年改用工资分计算。见下表:
  1954年起,供给标准改用货币计算。1965年调整办公费标准之后一直到1979年和1983年重申原规定,其标准基本无更改,只有其中夜餐费进行过几次修订。兹列表如下:
  夜餐费。是指因公加班或值班(值班时能够睡觉的不发夜餐费)到深夜12时左右。1965年规定每人每次发给0.20元;1979年提高到0.30元。1983年3月调整为:上半夜0.30元,下半夜0.40元,通宵0.50元。1985年11月又调整为:上半夜0.40元,下半夜0.60元,通宵0.80元。1988年1月再调整为:上半夜0.80元,下半夜1.00元,通宵1.50元。
  (4)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1954年供给标准,汽车用油每辆每月:大卡车、中吉普车35加仑;小汽车、小吉普车20加仑;摩托车8加仑;机器脚踏车3加仑。汽车修理费按汽油标准的十分之二编列年度预算。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标准:福、厦两市每辆每月2.30元;小城市、农村每辆每月5.50元。当时尚有骡马费每匹每月:驮用、骑用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洋马28元。以上供给均包干发给。1965年规定,机动车燃料费:每辆每月供应汽油,小汽车、小吉普车、大卡车、大吉普车.70公斤;摩托车15公斤;机器脚踏车5公斤。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2元,均包干发给。机动车修理费:正常保修每辆全年在4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中修(行车达4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12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大修(行车6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30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1975年7月规定:大卡车、大客车、中客车、旅行车每辆每月油定额150公斤;小车每辆每月100公斤;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公斤。中、小修包括燃料,每辆每年2000元,包干使用。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改为1.50元(1977年公用自行车折价卖给职工,修理费1.50发给个人),包干使用。1981年6月规定,燃料油定额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用车70公斤;大客(卡)车105公斤。每辆每年修理费800元,包干使用,超过不补,节余留用。1982年7月规定:汽车中、小修及燃料费,不分车型,每辆每年平均定额2000元(其中修理费800元,燃料费12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元(其中,修理费200元,燃料费300元)包干使用。汽车大修(指行车6万公里以上)费用,按实报销。1986年3月规定,石油部门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供油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务用车70公斤;大客车(卡车)105公斤。包干使用。
  (二)设备购置费。是行政事业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和车辆购置费,教学、科研、图书馆、职工文娱体育、洗澡、理发以及食堂设备购置费等,根据节约精神和实际情况编列预算。经批准后开支。1984年以前,凡单台设备或单项工程不超过2万元的,列设置购置费预算支出。超过2万元,归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三)修缮费。是行政机关用于公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用和支付公房的租金等。行政系统修缮费开支(按同口径比较,不包括公、检、法、干训和档案馆支出,下同):1988年为2437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3.1%;比1978年开支的1002万元,增长1.4倍,年平均递增9.3%。1978年开支100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4.6%。比1965年开支的438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4.8%)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6.6%。
  (四)行政系统的其他费用。包括居民委员会补助费、本单位职工教育费及其他未设目的开支。行政系统其他费用开支(按同口径比较):1978年为377万元,占公用经费的5.5%。1980年为64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7.8%。1988年为106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5.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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