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9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
分类号: | F812.45 |
页数: | 5 |
页码: | 287-29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在古代福建地区,包括宋代、明代、清代,有关蠲赈和赈济的记载较多。宋代福建对灾害蠲免的项目较多,包括蠲免天役钱、身丁钱米、两税、公田地租、赋役、盐息钱、盐丁米、经总制钱、铁缆钱、科折等。明代福建设立常平仓和义仓用于灾民救济,同时设立普济堂、养济院、孤贫院、义冢等机构。清代福建继承了明代的赈济制度,设立常平仓和义冢,并对各种蠲免和赈济进行统计和支出。民国时期的福建地区没有详细的社会福利和救济的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涵盖了农村、城市、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支出,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支出。 |
关键词: | 社会救济 福利 事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