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流动资金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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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流动资金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3
页码: 239-2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营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供应。在福建地方,国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要依赖地方财政拨款。在不同时期,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有所变化,包括财政拨款、银行信贷以及贷款主式提供。
关键词: 福建省 国营企业 银行信贷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营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所需周转性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分别供应,或由银行全额信贷供应。福建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建国初期,1949、1950年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尚未正式核定,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剂解决。当年财政未予增拨流动资金。1951年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户,财政拨出30万元予以解决。1952年开始对地方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后予以拨给。凡季节性生产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的非正常周转资金,则由银行短期贷款解决。当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817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370万元,工业企业215万元,农业企业32万元。
  1953~1957年,在1952年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基础上,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解决外,还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和多余流动资金中调剂抵拨,抵拨不足部分及新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1955~1957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由财政供应。,取消银行定额信贷。季节性超定额储备资金和采购销售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这5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1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2.3%),其中:工业1564万元,占73.9%;农业250万元,占11.8%,施工、交通各220万元,各占10.4%。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审批和拨款,由省交通银行管理。
  1958年恢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70%)和银行(30%)分别供应的制度。当年预算增拨流动资金209万元,1959年实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不论定额和超定额流动资金全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财政部门已拨给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一律按照上年12月31日帐面实有额划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省预算内增拨银行信贷基金1.84亿元(1959~1961年分别为7100万元、6434万元、4881万元)交人民银行省分行安排。此外预算内另增拨流动资金940万元,主要用于:施工企业801万元,农业企业124万元。1960年至1961年上半年,开始调整经济,停止银行全额信贷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拨款,超额部分由银行小额贷款。开始清仓核资,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多余者收回。核销地方国营企业的三差(价差、质差、量差)损失。1962年经过紧缩、清理,预算内只增拨地方农业企业流动资金288万元。1963~1965年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这3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76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其中主要用于:工业1537万元,占55.6%;农业513万元,占18.5%;农机公司575万元,占20.8%。
  1966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在核定的占用总额计划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协商比例,分别供应。此办法曾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和每地区指定一个县(市)试行。1972年4月全国进行清产核资,对工交企业、商办工业、农牧、文教和城市公用企业等的流动资金,重新核定定额,不足部分由财政如数拨给。商业、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石油、化肥、农药等商品的企业和二级批发站实行计划供应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也由财政增拨。至于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部门在核资后,其所需流动资金,由主管部门平衡后多余者上缴,不足部分由财政拨给。1966~1975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3.4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6%),其中,用于工业2.94亿元,占84.9%,农业1589万元,占4.6%,商业1460万元,占4.2%。
  1979年清产核资之后,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不足部分逐步改由人民银行以贷款主式提供。新投产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安排拨给。自1983年7月起,国营预算内外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福建省财政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3000万元基数收回中央。1984年福建财政无流动资金支出。1985~1988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仅729万元,系地、市、县财政对所属企业供应的部分流动资金。
  1951~1988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11.0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6%),其中用于:工业5.97亿元,占54.0%;商业1.18亿元,占10.6%;农业8(501万元,占7.8%;交通2764万元,占2.5%;施工2449万元,占2.2%;文教727万元,占0.7%;其他部门2.46亿元。占22.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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