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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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8
页码: 198-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税收包括农业税、山林税、工商税、关税、店租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税收 概况

内容

向剥削者筹款是革命根据地开创初期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建立了比较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农民分得了土地,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与发展,工商业也日趋活跃与繁荣,为征收各项税收创造了条件。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是工农劳动群众为了自身的解放而交给国家的一部分产品,是为革命战争服务的。从1929年起,闽西革命根据地先后开征了农业税、山林税、工商税、关税、店租等,税收逐渐成为革命根据地较稳定的重要收入。
  一、农业税
  农业税亦称土地税,是在革命稂据地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
  1929年7月,中共闽西根据地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为补助残废老弱及建设地方公共事业,如创办学校,修路筑坝以及政府赤卫队用费等用途,政府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土地税之征收分为三等,最高百分之十五,其次百分之十,再其次百分之五或免税,由各地方斟酌情形分别规定”,“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二成”。(②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根据决议精神,上杭县规定土地税的征收分五等,即“米谷够吃者收一成,有余者收成半,有余粮二十担以上者抽二成,只有半年粮者收半成,不够半年者不收”。所得收入“乡政府得五成,区县政府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③中共上杭县执委关于税捐问题提案,1929年10月2日。)。
  1929年11月,中共闽西特委又对土地税作出新的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为标准:(1)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2)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3)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折半计算。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得五成,区县两级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①中共闽西特委第十五号通告,1929年11月5日。)
  上述这些征税办法,都是以分田数量为标准,分等级确定税率,因为当时是以乡为单位平分土地,在一个乡每人分得的田地数额是相同的,故上述分等税率实际是一种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不是累进税。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各地对农业税的征收存在着任意性,为此,中共闽西特委总结了闽西根据地建立近一年土地税征收的经验,制定了统一的税则,对农业税作如下的规定:“1.农民领耕田地应照所领田地所收实谷的面积,向政府缴交田地税。2.田地税之税率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双季两种征收,不准增加:(1)属于单季田(指下冬不能种水稻者)的税率如下:分三担田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五;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田以上者抽收百分之十五。(2)属于双季田(指早晚都可种水稻者)的税率则以早收担数为标准:分三担田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之十五;分五担以上者征百分之二十。”(②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从此农业税率趋于统一。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订田地税税则,规定田地税税率为:“分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单季收一次,双季收两次”,“田地税以干谷为准,按市价作价收款,不收实物”。(③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关于修正財政问题决议》,1930年9月。)修正税则实行不久,1931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指出它存在三个缺点:一是不实行累进税率,富农、中农、贫农一样征税,而没有加重富农的负担;二是不以实际产量计征,而以田地面积计征,使分得坏地的贫农、中农与拥有好田的富农一样负担;三是只收银,不收谷,使无银的农民贱价出售谷子纳税。为此,对税则又作出新的规定:(1)实行统一累进税,雇农、贫农、中农得谷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富农加倍征收,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二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三十。(2)以收钱为原则,同时也可以纳谷(燥谷)。(3)单季田收一次,双季田收二次,如遇重大灾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酌减或豁免其土地税。(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1931年4月20日。)
  1932年4月15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根据1931年11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而讨论通过的《经济财政问题决议》指出:福建田少人多,农业税的税率确定为每人收得干谷300斤以上为起征标准。烟业、纸业为主要生产,其烟田、竹山等当作田地分配的,应照价折合收税。
  1932年7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又颁布新的《暂行税则》,其中关于农业税的征收又作了新的规定,主要的变化是:(1)富农按劳动力来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计算收获与纳税标准,故负担加重了。(2)农业税起征点降低,征税面扩大,税率提高了。这种变化与当时的王明“左”倾错误有关。三次反“围剿”胜利后,决定大量扩充红军,并取消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使苏区财政困难加剧,因而不得不增加农业税负担。福建因原来税率就高,而且免征额标准也较低,贯彻《暂行税则》后,贫农、中农的负担没有增加,富农则略有增加。
  1933年9月,福建贯彻执行临时中央政府的新《农业税暂行税则》。该税则同1932年7月颁布的《修正暂行税则》相比,变动的主要是计算农业累进税的标准不同。《修正暂行税则》的纳税标准是根据每个人每年收获量多少来确定.而《农业税暂行税则》则采用两种标准,即不仅以每人每年收获量多少为标准,还以全家人口多少为标准。《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农业累进税的标准,应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口多少来规定税率(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农业税暂行税则》,1933年9月18日,)“因为人多的人家,耕种上比人口少的人家,成本更轻,收获更大的原故。”(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农业税税率之解释》,1933年9月。)这次调整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使地方政府能承担起由于主力红军停止筹款任务后红军的给养问题。
  1934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撤出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战略大转移后,留下来的游击队停止了农业税的征收。解放战争时期,在福建解放前夕,中共闽粤赣边区委员会于1949年4月召开财经会议,决定建立征收公粮制度,提出边区政府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合理负担”,累进税是一切税收的基本精神,公粮按亩征收,其征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地区产物收获量3%,如属租佃者,地主负责三分之二,佃农负责三分之一,由佃农一次交纳,然后从地主之田租中扣除。自耕农打八折征收。
  二、山林税
  山林税包括竹麻税、茶(油茶)税、梓(木梓)税、果子税、茶叶税等。
  闽西革命根据地是最早征收山林税的地区。竹麻〈指破成碎片未浸石灰之竹片,是造纸的原料)的山林税,最初规定分二个等级征收。为鼓励农民幵垦荒山,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开垦荒山者十年内免收山林税。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③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永定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山林税规定:“按照竹木出卖价格,五十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四;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六;三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七;以上每加一百元,递加收一成。”(④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税收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山林税按年计算,分两季征收。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税则。新的税则规定:“农民领耕的茶山、竹山,没有当田地分的,以户为单位,按每年出产的竹麻价累进征收山林税,五十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二十;五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水果税依生产额而定:三十元以下者不征收,五十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一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五;二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二十;三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四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茶税、梓税按此税率标准抽收。”(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根据此决议精神,上杭、永定等县对山林税的征收分别作出了规定,上杭县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按产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详细办法由各区自定。”(①上杭县第二次工农兵大会《暂行税则》,1930年9月。)永定县第十区规定:“照竹麻额征收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②永定县第十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财政问题决议》,1930年11月18日。)
  茶(油茶)、梓(木梓)税的征收标准是:生产价值30元以下者免征;50元以下者征10%;100元以下者征15%;200元以下者征20%;300元以下者征30%;500元以下者征40%;500元以上者另定。(③唐滔默《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1933年10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颁布《山林税征收细则》。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执行上述规定,茶叶税按干茶斤数计征,每户年收茶叶10斤以上者起征,富农则从5斤起征,采用12级全额累进。贫农、中农税率5%到18%;富农6%到22%。果子税按实收果子卖价计征。每户年卖款10元以上起征,富农则从5元起征,12级全额累进,最低最高税率与茶叶税率相同。
  山林税按实物折征现金。折价标准由县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竹麻、茶籽、茶叶每户实际收获量和果子的每户卖款数由个人申报,区、乡政府评定,据以计算应征税款。
  三、商业税(营业所得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工农民主政府对商人征收商业税(营业所得税),即对商人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其税率是依赚得红利数额分等级征收。根据地初创时期,商业税率较低,商人负担较轻,有利于商业的恢复。1930年2月龙岩县通过决议,对商人征收所得税,其税率为:“年有余利二百元以下者免征;二百元至五百元以内者,每百元收五元;五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一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五;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每百元征收百分之二十;五千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一万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五。”决议还规定:“如有虚报希图少抽者,照原税加五倍处罚。所得罚金,以半数赏给举报人,以资鼓励。”
  1930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公布税则条例,规定商业累进税之征收.依据商人(商店、纸木商、工厂、行商)所营业务,于每年或每帮结算后,按赚得红利数额分为下列几等征收:(1)二百元以下者免收。(2)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3)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六。(4)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二。(5)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6)五千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三十。(7)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第六号布告,1930年4月。)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改税则条例,对商业累进税降低了起征点,提高了税率。具体规定为:(1)不满百元者免征。(2)二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3)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五。(4)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5)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十。(6)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四十。(7)五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五十。(8)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
  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商业税的税率按二百元至十万元的商业资本分为十三个等第,照等第规定税率,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全部营利收入,非征收资本),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税率另订。
  征收方法:依照商店向政府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营利所得税。征收时间:每年分两期。但季节性生意,在每项生意结束后进行征收。
  该暂行税则还规定:(1)凡遵照政府所颁布之合作社条例组织之消费合作社,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许免税。(2)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3)商业资本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税。(4)商人遇险或遭意外损害,报告政府经查验证实者得许免税。(5)对于某种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得随时由政府免税。(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1年11月28日。)
  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革命战争的扩大和红军队伍的发展壮大,经费供给增加。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修改暂行税则,规定商业资本税从101元至50万元分为十四个等第,按照等第规定税率。资本在50万元以上者税率另定。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贯彻执行的新的税率等第如下(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7月。):
  新的暂行税则降低起征点,从资本100元起开始征税(包括肩挑小贩在内),同时提高了税率。税则修改后,小商贩的税负增加了2.5倍以上,中商税负增加84.5%,大商税负增加了24.3%。当时福建各革命根据地都依照规定征收商业税。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离根据地后,停止征收。
  四、关税
  关税是福建苏区为保护生产,促进根据地与白区贸易,粉粹敌人经济封锁而开征的税。它根据军事和民用的需要,确定高低不同的出入境税率和征免办法,管制和调节货物的进出边境。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进出口物资的征税原则,视根据地军民需要与否而定,奖励必需物品的输入与内部多余物品的输出。1933年3月,执行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税条例》。其税率为:纸、竹、木等出口税率为3%,黄烟为2%,香菰为3%,香烟、酒、绸锻等进口税率为50%,盐、洋油、火柴、棉布、石灰、铁免抽进口税。
  在此期间,闽北根据地先后发布了《出口税征收法》、《货物税征收法》,设立船舶检查局,对过境船舶运载的货物征收货物税,并设立对外贸易处,征收与白区商人贸易的货物进出口税。闽西革命根据地在上杭县设立石圳潭、官庄、同坑堂等关税处,管理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石圳潭出口货物主要是纸,出口关税税率为3%。迹口的货物是布匹、杂货、药材等,进口税率为3%。白盐、誊写腊纸等进口免税。京果(鱿鱼、大饼、食杂等)、鸡鸭等进口,征收5%。锡箔、迷信品征收100%。由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石圳潭关税处每月可征得关税款一二千元,同坑堂关税处每月约可征得关税款七八百元。汀州、建宁、宁化等县亦均设关税处,征收水、陆关税。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根据地于1949年4月,制定了出入口税征收税率。
  五、店租(房地产税)
  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建立之初,规定:“所有店租及摊子地租一律减半征收。反动豪绅公堂的租金及店税、摊子税等在区以内的由区政府征收,城内的由县政府征收”。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店租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塒市税减半征收,其系反动土豪财产,由县政府没收,租户即向县政府缴纳店租。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抽收5%,向商家提取。同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暂行税则条例》,提高了店房地基税税率,规定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征收10%。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统一中央革命根据地各级政府征收店租的方法和手续,于1932年12月发出训令,指出各市店租,必须依据各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好坏,分别增减其租金,不能一律照旧减折;停业及生意清淡开销不到者,可以免税或减租,少数太轻者须重新订正,特别是汀州市店租须一律重新改订,以增加财政收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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