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城镇商人募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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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51
颗粒名称: 三、向城镇商人募捐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97-198
关键词: 土地革命 财政收入 罚款

内容

城镇筹款的主要对象,除买办资产阶级外,主要是由乡村逃到城市的豪绅地主。对民族工商业者,则按其资本的大小,以百分数为比例,依累进原则向其募捐,不容许用摊派募捐的办法。政策规定,民族工商业者资本三千元以上者,方可对其募捐,大商多捐,中商少捐,先捐大商,后捐中商,对于土豪兼商人者,则又罚又捐。在募捐中,规定决不能侵犯小商人和城市贫民的利益,不允许用摊派普捐的办法筹捐。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曾出现把商人当土豪打,没收其财产的倾向,侵犯了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造成商店倒闭,影响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这种“左”的城市政策后来得到了纠正。1932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工农红军占领城市后,在不违反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可向大中商人筹款,并指出:“不能因筹款破坏了城市,破坏城市就是脱离群众的自杀”(①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1932年4月,工农红军攻占漳州后,成立由李富春、毛泽覃负责的筹款委员会,采取没收和捐款的办法,在一个多月中筹得银元100多万,还有大批食盐、药品、布匹、胶鞋等物
  资。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政府为筹集经费,决定向富有者、资本家、华侨商人进行“善意的说理劝募”。闽中游击根据地也在莆田涵江向工商界募捐,购买药品、电池、布匹、胶鞋等物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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