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筹款和强制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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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筹款和强制征发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3
页码: 196-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筹款筹饷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标对象包括地主豪绅、富农、买办资产阶级以及城里逃避的地主和豪绅等。筹款形式分为打土豪筹款、向富农募捐和向城镇商人募捐。打土豪筹款主要通过没收财产、罚款等方式向地主豪绅募集资金,向富农募捐则是希望削弱其经济实力,向城镇商人募捐则侧重向买办资产阶级和逃避的地主筹集资金。这些筹款方式成为革命战争供给的主要手段和调动农民群众革命积极性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筹款 征发

内容

筹款筹饷是革命根据地初创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筹款对象,在乡村是地主豪绅和富农;在城镇是买办资产阶级和由乡村逃到城里的地主豪绅,以及对民族工商业者的征发。打土豪筹款属取之于敌的财政收入,向富农募捐与对资本家征发均属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
  一、打土豪筹款
  打土豪筹款,就是向苏区和白区的地主豪绅筹款,其对象包括军阀、官僚、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除没收财产、田地、房屋、器具外,还可以罚款。
  打土豪筹款是土地革命初期取得财政收入,保障革命战争供给的主要手段,也是政治上横扫地主威风,调动农民群众革命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在革命根据地开创初期,红军的流动性大,政权是随部队走的,部队走了,政权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基本上没有收税。因此,打土豪筹款是革命根据地早期解决供给问题的主要办法。
  1929年3月,红四军在解放了长汀城时,就没收豪绅及反动派的粮食财产,散发给城乡工农贫民。当时没收了十多家,罚款三万多元,并向商人筹措军饷二万元,大大改善了红军的给养。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粮食及其他一切财产,归苏维埃所有。
  打土豪筹款打的是平时群众最痛恨的地主豪绅。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闽西根据地的永定、龙岩、平和等地把比较富裕的商人甚至小资产阶级也当土豪给绑票了,或把一些富农甚至富裕中农打为土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不久就得到纠正。
  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由于尚未建立起比较巩固的根据地政权,打土豪筹款和摊派等财政工作,多由红军部队兼办,成为工农红军三大任务之一。1932年7月,曾一度改变过去依靠红军筹款的路线,改由政府筹款供给红军战费。福建省工农民主政府指示各地工农民主政府立即筹备经费,必须在1932年下半年内筹款66万银元(每月11万银元)以供给党政军各项费用,但在激烈的“围剿”与“反围剿”的战争中,各地工农民主政府筹款任务无法完成。1933年初,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又决定恢复主力红军的筹款任务。
  1934年10月主力红军长征后,福建各革命根据地先后为国民党军队占领,坚持武装斗争的红军游击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仍是靠打土豪筹款解决。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第二次实现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为了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社会各阶层一致对外,福建各地人民武装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的财政方针,采取了有钱的出线,有粮的出粮的原则。如闽西南军政委员会为解决供给来源,采取“请有钱者来商量出钱抗日”的办法,并向“商家筹款给养”和向“旅漳、旅厦同乡会的各旅外人士募捐”。(①闽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和平谈判三个月工作情况汇报》,1937年9月17日。)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政府制订了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政策,决定以军阀、官僚、税收机关、银行、反共反人民的特务分子、大地主、高利贷者为筹款对象,采取没收或罚款的办法来筹集给养。闽浙赣边区游击队截击国民党政府银行运钞队,缴获现钞以解决经费供给。如1947年5月,闽西北游击队在沙县镇头截击运钞队,缴获现钞三千万元。
  此外,红军在战争中的缴获,包括武器弹药和大量款物,虽不属于正常的财政收入范畴,但也是红军补给来源之一。
  二、向富农募捐
  向富农募捐,是削弱富农经济力量的措施,也是筹款的主要方法之一。向富农募捐,只捐款,不没收其财产,捐款多少按其经济能力大小而定,以不妨碍生产为原则。捐款的数量至多不得超过其现有活动款项全数的百分之四十,捐款的次数也有所限制。
  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王明“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革命根据地内曾一度采取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政策。对富农的土地和地主一样,采取没收的政策,对富农的捐款和地主的罚款也无区别。1933年6月,苏区中央局纠正了这一偏向,指出:“必须把地主和富农分别清楚,在无情的消灭地主残余的斗争中,决不能允许任何消灭富农的企图”(②中央局关于查田运动的决定,1933年6月。)。
  三、向城镇商人募捐
  城镇筹款的主要对象,除买办资产阶级外,主要是由乡村逃到城市的豪绅地主。对民族工商业者,则按其资本的大小,以百分数为比例,依累进原则向其募捐,不容许用摊派募捐的办法。政策规定,民族工商业者资本三千元以上者,方可对其募捐,大商多捐,中商少捐,先捐大商,后捐中商,对于土豪兼商人者,则又罚又捐。在募捐中,规定决不能侵犯小商人和城市贫民的利益,不允许用摊派普捐的办法筹捐。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曾出现把商人当土豪打,没收其财产的倾向,侵犯了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造成商店倒闭,影响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这种“左”的城市政策后来得到了纠正。1932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工农红军占领城市后,在不违反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可向大中商人筹款,并指出:“不能因筹款破坏了城市,破坏城市就是脱离群众的自杀”(①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1932年4月,工农红军攻占漳州后,成立由李富春、毛泽覃负责的筹款委员会,采取没收和捐款的办法,在一个多月中筹得银元100多万,还有大批食盐、药品、布匹、胶鞋等物资。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政府为筹集经费,决定向富有者、资本家、华侨商人进行“善意的说理劝募”。闽中游击根据地也在莆田涵江向工商界募捐,购买药品、电池、布匹、胶鞋等物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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