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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九节 专营专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5
颗粒名称:
第九节 专营专卖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初年,福建地方政府并没有专卖收入。抗战后,政府开始实行鸦片、卷烟和火柴的专卖制度。其中,卷烟公卖局的收入增长迅速,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政府还实行了粮食专卖制度,但遭到了强烈反对,最终不得不废止。民国31年,地方专卖制度被取消。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专卖制度
内容
民国初年,除食盐曾实行过一段时间的专卖外,地方政府并无其他专卖收入。由地方政府主持的大规模的专卖活动起始于抗战以后。战时福建正式举办的专卖先后有鸦片、卷烟、火柴三项,其形式各不相同,战前鸦片就有特税和专卖机关,民国26年(1937)省财政上报的省款收入中,就已列上“禁烟收入”一项。民国27年,在“禁烟”的幌子下,全面加强对各地土膏行的控制,把它变成政府的专营机构。在南平、漳州两地各设办事处一所,各县则各设一相当等级之土膏店,各乡镇则推设低级土膏店。卷烟公卖则由民国27年成立的卷烟公卖局负责实行,预算上专列有卷烟收入一项。福建初时是按出厂价(除去统税)征50%,但随后因省际运输困难,批发价值增两倍,于是将公卖费率改按批发价征35%。民国29年又重新划分分级标准,按批发价分为六级,并酌予提高费率。这两项收入的增长相当快,民国28年已在岁入中占到7.7%的比重。民国29年6月,中央政府因“禁烟计划”已告完成,下令福建停止鸦片供应,撤销运输机构,鸦片收入陡然下跌。卷烟收入则继续增长。民国30年收入近700万元,占总收入料,在经常收入中居第吗位。兹据档案资料,民国26~30年鸦片与民国28年(1939)3月开始火柴专卖,同年8月公布《福建省火柴产销省营办法》。所有全省境内火柴概归贸易公司特约厂商产制及统筹供运销售。同时规定本省火柴,仅足自给,不准出口,如邻省需要,须向贸易公司洽购给证,方得放行。按此规定,全省火柴的产销,由省贸易公司和福建省最大的火柴厂家——建华火柴厂订约,收购其产品,省内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也一律由贸易公司收购,按月定量配发各分支机构,再批售给零售商人。省外运销福建的火柴,亦由贸易公司按本省的收购价收买。贸易公司受财政厅委托承办这项专卖业务,其盈亏另立专帐,不归于该公司营业范围之内。虽然,在省财政预算上并没有这项科目,故预决算上都未统计在内,但这项收入相当庞大,且增长迅速,从民国28年开办到民国29年底,解库盈余达422万元。民国30年由于大幅度提价,收入猛增至2900多万元,成为省库大宗收入之一。
此外,福建还曾实行过粮食专卖。省贸易公司刚成立时,设立粮食部,决定从民国28年(1939)12月1日起实行粮食运销省营制,但遭到各地米商强烈反对,不得不暂停执行。民国29年3月,由于粮价上涨,省府通令各县实行计口授粮,同年6月1日成立省粮食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主席陈仪兼任主任委员。9月1日省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粮食管理处,在缺米与余米县份,分设公沽局18处,实行公沽制度,主要办法有:一、禁止私人的粮食流通和买卖行为,民间所有余粮一律售与当地公沽局,再由公沽局批发售给零售商。二、实行定量分配,农民每人准留5担谷以供自用,食粮消费者平均每人每日供应12两至1斤粮食,体力劳动者酌予增加。分配办法由县粮管会根据户口册发放购米证,民众凭证向零售商购买。
这项制度实行后,弊端百出,各地农村乡镇保甲长挨户调查,强迫征购,又以查缉私米为名,把老百姓出门所带的升斗之粮或一些米制品,都予没收,连贫苦农民储存的少量粮食也成为搜刮对象,农民被弄得十室九空,三餐不继,因而各地都发生过攻打公沽局拒绝征购事件。在城市方面则大闹米荒,由于运力不足,加上粮吏舞弊,居民无米可购,又吃不起高价,只得半饥半饱,以青菜杂粮度日,全省到处怨声载道。民国30年(1941)10月后,省政府不得不废止公卖制度。
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地方专卖制度便被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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